贸易理论拓展论文范文

2024-01-02

贸易理论拓展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20世纪末21世纪初,低碳壁垒逐渐登上历史舞台。低碳壁垒是以碳足迹、碳减排等方式对贸易产品设限而形成的新型隐性技术壁垒,包含碳关税、碳标签、碳补贴、碳标准、生态设计要求等限制或禁止贸易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低碳壁垒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构筑:一是通过国内低碳立法制约他国高碳产品的进口,二是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力争制定对自己有利的低碳贸易规则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冲击。本文分析了现行国际、国内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不足,并从产业政策、国内外立法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低碳壁垒;WTO规则;京都议定书;法律思考

收稿日期:2010-11-25

作者简介:吴婷玉(1987—),女,江苏泰州人,南京财经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学;徐文超(1962—),男,江苏高淳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项目基金:本文系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2010年项目“江苏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设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BR2010084。

一、实施低碳壁垒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低碳壁垒在国际贸易领域频繁出现,一方面是基于国际环境公约关于节能环保,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发达国家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通过国内环境立法限制国外高能耗产品的进口。低碳壁垒正是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形成的。

(一)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但是,该公约“也确立了预防原则,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1]之后在该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有关各方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排放权交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机制。

(二)WTO协定的相关规定

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关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决议》,宣布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2009年6月26日,WT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发表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指出:“WTO的多边纪律将调整上述涉及国际贸易的国内措施和边境措施。GATT和WTO规则都将适用于基于含碳产品或具有‘可比性’的气候变化减缓措施的边境措施。”[2]从原则上讲,这里的边境措施应该包括关税手段,即碳关税手段。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要求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就是以这一条款为法律依据的。该报告显然并非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反映了碳关税可能被逐渐认可的一种趋势。

(三)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规定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该条款协调了国家主权和人类集体环境权之间的关系,却也构成了低碳壁垒的国际法律渊源。

有关低碳壁垒的规定散见于多个宣言和协议中。在实践中,发达国家一般以GATT第20条作为采取低碳壁垒措施的法律依据,而发展中国家往往指责这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尽管争议较大,但笔者认为以下可以作为正当环境贸易措施的标准:⑴该措施必须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是保护环境所必需的;⑵不能以此为借口,给国内相关产业提供非正常的歧视性保护;⑶根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第15条第2款有关透明度原则的规定,每一WTO成员应将自己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在这里具体表现为碳关税措施)及时通知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⑷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碳关税须与对国内产品征收的碳税相当,不能实行差别待遇。当然,目前贸易与环境条款依然存在很多缺点和漏洞,诸如缺乏系统、规范的环境标准;有关环境的例外条款措辞不明确,难以抑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对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没有对其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等。而且从总体上看,包括WTO在内的所有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没有统一的强有力的执行机关。“各国政府极少将全部甚至相当数量的管辖权出让给国际机构,除非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并且此时还要采取预防措施。”[3](p288)

(四)欧盟ErP指令的规定

2009年10月欧盟理事会发布的《所有能耗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简称为《ErP指令》,Energy-related Products,2009/125/EC)将适用范围扩大到间接用能产品,是实际对耗能产品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法规。它要求对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通用性、安全性、包装、成本、标准、认证等常规的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4]

(五)《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规定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虽然没有提到“碳关税”这一概念,却在事实上明确了碳关税的法律地位,除“在国际协议中作出与美国相当的减排承诺的国家;与美国同为特定国际行业协议成员国;具有行业能源或温室气体强度目标且这一目标低于美国以及最不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占全球份额低于0.5%的国家;占美国该行业进口份额不足5%的国家”[5]外,来自尚未实施二氧化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需要提交与产品制造相关的、专门的碳排放配额,以反映产品的碳排放。没有配额的外国产品向美国出口时必须经由碳交易购买国际储备配额”。[6]《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碳关税政策从法理上讲,未在国内明确征收碳税而向进口商征收歧视性的碳关税,明显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二、发达国家实施低碳壁垒的动因与目的

发达国家实施低碳壁垒一方面是基于自然原因,即二氧化碳引发的温室效应不仅直接威胁生态系统,还能导致环境污染和能源危机。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际压力。长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是世界上较大的能源消耗国和进口国,碳排放问题直接威胁它们的国家安全和全球发展战略。

西方发达国家推行低碳壁垒,其战略目的既是为了防止全球气候变暖,保障其能源安全和国家安全,也是为了抢占新的制高点,维系其在世界经济中的领袖地位。低碳壁垒是一种技术贸易壁垒。根据TBT的序言和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承认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下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性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隐蔽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议规定一致,那么各国便有权利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维护自己的利益。”[7](p36-37)第2条第10款规定,如果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保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者面临此类问题的威胁时,可以省略WTO规定的公布其涉及技术法律规定的步骤,通过简便的程序直接立法或公布其他措施。可以说,TBT对环境壁垒的约束非常小,这就成了发达国家维持低碳壁垒的正当理由之一。

低碳壁垒实质上反映了环境与贸易之间、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国际贸易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使得资源能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优化合理的配置和使用,最终实现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目标;国际环境法的目标就是各国政府之间通过条约等形式协调政府权力,以克服市场失灵,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二者的终极目的都是要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高效地分配和使用全球资源,提高整个人类的生存质量和发展水平。

三、低碳壁垒下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⒈现行环保基本法存在缺陷。首先,现行环保法颁行已逾20年,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该法单独强调保护环境而忽视节约资源,难以起到资源环境法“总则”的作用。其次,未有效地与WTO规则相呼应。中国早在2001年就加入了WTO,作为基本法律之一的环保法也应该结合WTO规则进行有效整合,才能算是履行入世承诺与义务。最后,我国现行环保法和外贸法之间没有明显的关联切合点。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法律供给和法律需求之间不平衡,降低了法律效力,难以满足现实要求。

⒉现行资源环境立法指导思想滞后。虽然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资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初步实现了资源环境法律体系化。但该法律体系采用的多是传统环境学观点,始终未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环境污染抑或生态破坏的原因加以调整,与当前应对低碳壁垒的要求严重脱节,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联合国的一项统计资料表明,由于不符合外国日益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每年约有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不利影响。[8](p276)

⒊环境执法弱化及权责不清晰。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环保、环卫、卫生部门等多个执法主体,权力重叠,权责不清,违反了WTO规则中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让西方国家推行低碳壁垒找到了借口。

此外,我国对低碳壁垒司法环节不够重视。在国际层面上,我国尚未积极有效地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内层面上,低碳壁垒是国际贸易中的新政策和法律工具,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法官、律师的专业水平还有待提高。

四、我国应对国外低碳壁垒的法律思考

低碳壁垒对我国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发展,既是阻碍又是动力,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根据我国国情和对外贸易关系的复杂性,笔者以为,当前应对国外低碳壁垒,应从以下层面予以考虑:

⒈从产业政策层面入手,国务院应参照ISO1402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出台切实可行的产业政策,积极研发低碳技术,加大对新能源、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投入,以优化能源结构、降低我国贸易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政府要给予低碳企业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在政府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优先采用低碳产品,以调动企业减排积极性,生产出符合低碳规则的出口贸易产品。同时,还要加大教育和贸易法制普及投入力度,以增强企业低碳生产意识和积极应诉意识,从正反两方面应对低碳壁垒。此外,政府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动员民间力量提高全民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意识,奠定良好的立法基础,做好政策导向工作。还要根据WTO规则,切实支持企业提供低碳产品和服务。“根据SCM协定第8条第2款(C)项规定,成员方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或法规实行的新的环境要求,向企业提供一次性的所需费用不超过20%的补贴,属‘绿色补贴’。”[9]中国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成立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并于2010年9月14日制定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使用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其中赠款方式就具有绿色补贴的性质。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发挥该基金的积极作用,并结合金融手段灵活运用,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帮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低碳壁垒。

⒉从国际立法层面考虑,我国应坚持“共同而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量较之发达国家要少,科技落后,还面临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双重压力,并承受着发达国家的转移排放。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更大,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据此,一方面我们应充分依靠现有的国际公约所构建的合作和争端解决机制,通过灵活多变的谈判机制解决环境、气候和贸易三者间协调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要在国际气候法律秩序构建中积极参与碳排放规则等国际立法活动,协调各方矛盾,争取到在一定过渡期内适当降低碳标准的优惠待遇。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协议(TREMs)”和“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协议(ERTMs)”这两个概念已经被CTE作为首要研究项目加以列明,但是却一直没有被WTO通过为正式法律文件。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和低碳意识的增强,这两个协议必然会成为WTO的正式法律文件。我国应该倡导WTO进行关于这两项协议的谈判,这样既能保证自己在谈判中的重要作用,又能够使低碳贸易保障措施有法可依,杜绝滥用低碳壁垒的情况发生。

2010年10月4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暨《京都议定书》工作组会议在天津举行,提出了建立气候基金,督促及帮助各国实施减排。我国积极组织了这次会议,表明了我国正以自己的声音积极为构建国际气候法律秩序进行不懈努力。当然,从反面看,我国亟需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低碳壁垒谈判专家队伍。

⒊从国内立法层面考虑,我国应完善以下相关立法与制度:⑴应该尽快制定或修改规范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法规。由于大多数行业均有自己的国际通行规范和惯例,有些已经以准法律规范的形式成为国际法律渊源。相关部门应当以这些准法律规范为蓝本,设立具体的市场准入制度,必要时可以设立严格的行政许可,从根源上杜绝高碳排放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从而理直气壮地攻破低碳壁垒。⑵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环境监管评价制度。我国已经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没有关于三大产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和评价的规定。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规范三大产业生产方式的监管评价制度,提高产品的环境效益,有效应对国外低碳壁垒。⑶修改税法并在国内开征碳税。碳税是环境税的一种,其理论基础是环保法中的环境责任原则。当今,一些北欧国家、加拿大魁北克省已经开始征收碳税,美国的《利伯曼——沃纳气候法案》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碳税,但也已要求国内符合该法案调整范围的高碳排放产业生产商以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履行义务。其他发达国家也在论证并规划征收碳税。征收碳税不仅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技术革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提供环保基金,还有利于突破西方低碳壁垒。我国如果率先就国内高碳产品征收碳税,美国就不能再次向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否则就违反了不得双重征税原则。至于纳税人,传统观点认为应为高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但笔者认为,该税的性质应该是消费税,纳税人应为第一消费者,不管其用于生产领域还是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理由有:其一,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不违反《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其二,我们并非“找借口”对高碳产业实行非常规的保护。消费税可以通过价格杠杆和市场机制提高高碳产品价格,通过消费反作用于生产的原理降低此类产品的产量。其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排放,这些产品的第一消费者往往就来自于发达国家。强调向第一消费者征收碳税,可以有力地打击这种“碳泄露”政策。笔者认为,还要实施碳税优惠政策。例如:针对公共交通领域可以减免碳税,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限制私家车的使用,鼓励大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以促进节能减排。但是由于我国经济、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先前又没有经验可寻,因此碳税应该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东部发达省份的层次逐步试点,积累经验,最终扩展到全国。⑷向相关国家征收碳关税。发达国家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转移排放,以规避本国应缴的碳税,所以,我国曾在2009年7月4日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我国可以援引国际贸易法中的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对那些向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出口到我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我国并没有承认碳关税,因此并没有将其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我国对相关国家征收碳关税仅仅是基于公平的关税对等措施。[10]笔者认为,国内要通过立法方式确立这种关税对等制度。这样既符合WTO透明度原则,又能提高我国立法技术,缓解低碳壁垒给我国对外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⑸完善外贸法以全面协调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由于该法第16条规定,为保护环境的需要,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但该项规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差。因此,要对此项规定进行扩充,最好独立成条或扩展成章,以符合低碳出口的要求。

⒋从司法层面考虑,一要扩大集中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等若干案件要集中交由少数指定的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应当把低碳壁垒诉讼纳入集中管辖范围,以提高审判的权威性、准确性和专业性。二要提高法官和律师的素质,即挑选专业水平过硬、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作为低碳壁垒诉讼的主审法官和专业律师并对其进行专门培训,使之灵活掌握国际贸易法和资源环境保护法,能够熟练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适应国际贸易低碳壁垒诉讼的要求。

⒌从行政执法方面考虑,我国应建立以下相关机制:⑴建立专门机构应对外国低碳壁垒的预警机制。笔者建议,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牵头,以商务部为主,发改委、外交部、环保部、卫生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科技部、工信部、农业部等相关专业部委共同参与,建立一个专门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社科院、高校和其他研究机构派出的相关领域的学者并成立专家组,及时了解各国立法状况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相关案例,分析其对我国出口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该机构根据专家组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责成商务部会同具体负责的部委针对贸易风险提出应对方案,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汇报。“对先进的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对符合国际贸易基本原则的合理要求应予以认可并尽可能达到;对违反WTO规则的、以环境保护为由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11](p190-191)定期报告可供政府、企业学习,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⑵增设碳预算制度。笔者建议,可以在中央财政年度预算中增加碳预算,列入政府预算框架。它既可以用于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低碳认可认证等措施之中,促使企业开发先进的低碳技术,研究和实施低碳生产模式,还可以用于帮助企业应对低碳壁垒诉讼,提高企业的应诉积极性。⑶尝试使用“碳金融工具”。碳金融工具是由环境金融工具引申而来的概念,其运作原理就是在市场调节下,利用金融工具,通过改变经济运行方式来缓解高碳产业对环境的威胁。之所以说是尝试使用,主要是因为我国金融制度尚不完善,传统金融工具尚不普及。但是,如果引进碳金融工具,不仅能够应对低碳壁垒,还能促进其他金融工具的普及,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当前可供引进的碳金融手段主要包括:①低碳项目融资。可以赋予传统的BOT、融资租赁等新的内容加以利用;②低碳保险。 可供利用的低碳保险主要有两种:低碳产业保险和低碳责任保险。刚刚采用低碳生产方式的企业可以投保低碳产业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低碳投资生产方式所可能产生的风险提供保险。此举既可鼓励企业积极发展低碳产业,又能活跃金融市场,可以一举两得。低碳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建立的,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则对其因低碳壁垒可能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有相似立法,只是没有纳入低碳规则。低碳风险属于积累性环境风险,技术难度大,个别企业自身技术水平较低,一时无法达到低碳壁垒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违法或违约赔偿责任。企业可以申请该险种,一旦发生经济或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但对该险种的申请资格应有严格要求,以免企业借此规避义务。⑷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法律体制,灵活运用《京都议定书》积极实现对外合作机制。第一,根据ET的规定,我国应进一步增设碳交易所,对能够超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产业,可以向外国出卖排放量;而对减排压力较大的产业,可以利用出卖而获得的排放量向外国购买,以达到碳排放量的动态平衡。第二,根据CDM的规定,我国应该继续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工程以折抵我国的超额排放量,以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三,中国可根据JI的规定,在所在的上海合作组织内部进行技术合作,各自扬长避短,在碳排放方面互为补充;对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对滥用低碳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霸权主义政策。

综上所述,我国不能将低碳壁垒笼统地视为西方发达国家用于限制我国的“阴谋”而加以反对,也不能盲目接受而受制于人。因此,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既维护我国的外贸利益,又能切实地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现状,最终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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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理查德·L·奥汀格.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M].法律出版社,2005.

[4]朱培武,蒋建平.欧盟ErP指令的最新动态及其对我国产业的影响研究[J].对外经贸实务,2010,(04):40-42.

[5]王谋等.《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影响及意义[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0,(04):307-312.

[6]苑路佳.WTO框架下“碳关税”条款刍议[J].法学杂志,2010,(08):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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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曾令良.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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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超等.国际法专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张雅光)

贸易理论拓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本文以CNKI收录的2003年-2017年有关新新贸易理论研究的中文文献为数据来源,使用Citespace V软件,通过共词聚类分析和战略坐标图示,采用引文分析和科学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技术,对新新贸易理论研究文献的时间分布、期刊分布、作者分布以及该领域的研究方向,热点等进行了梳理。结果发现:“城乡差异”、“二元边际”、“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约束”等问题是关注的主要热点;“汇率变动”、“出口利润”、“移民网络”等是比较新颖的研究内容。

关键词:新新贸易理论;文献计量;可视化分析;战略坐标图

一、引言

随着贸易实践的发展,国际贸易理论也在不断演进。新新贸易理论是国际贸易的理论前沿,其从微观层面分析了企业的贸易和投资等国际化路径选择,以及外包和一体化等全球组织生产选择。前者以Melitz为基础,即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后者以Antras为基础,即企业内生边界理论。本文以2003年-2017年我国新新贸易理论研究领域的中文文献为研究对象,归结国内研究的前沿方向、代表科研机构、高产作者及其关系、潜在研究主题等信息,为之后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文献来源和数据统计

以中国知网(CNKI)的期刊数据库作为数据来源,在“经济与管理科学”范围内检索主题词“新新贸易理论”、“金融约束”、“企业出口”,时间范围是2003年-2017年,获得有效数据1596条。并对有效数据进行了同义词、缩写词的规范和统一,机构的合并等标准化处理,从而保证软件运行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研究工具和方法

本文利用citespaceV软件绘制相关知识图谱,通过信息可视化的研究方法,对文献进行量化分析。基于上述在CNKI数据库搜索得到的文献数据,通过合理设置引用(C)、共被引(CC)、共被引系数(CCV)三项阈值,绘制出直观且易于识别理解的新新贸易理论领域知识图谱。

在战略坐标图的构建中,本文主要运用共词分析、聚类分析等文献计量的方法,并利用citespace软件获得关键词共现矩阵,然后构建战略坐标图,以此来展示新新贸易理论领域的当前研究热点与潜在热点。

四、实证分析

1.关键词共现

运行citespace软件,设置“Time Slicing”为“2003-2018”,设置时间切片为2年,点选关键词(keywords)为分析内容,阈值设定为(2,4,30)(2,4,30)(3,4,20)。运行结果生成2003年-2017年新新贸易理论研究领域的关键词共现知识图谱,共获得高频关键词320个。在project文件夹中生成320×320的矩阵。

2.战略坐标图分析

(1)研究领域象限分布

以聚类的关注度为横轴、新颖度为纵轴绘制战略坐标图(图1)。在图中,48个聚类有8个聚类位于第一象限,21个聚类位于第二象限,12个聚类位于第三象限,7个聚类位于第四象限。根据战略坐标图各个象限的含义来看,“城乡差异”、“二元边际”、“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约束”是2003年-2017年新新贸易理论研究的热点。而“质量调整价格”、“间接出口”、“自我选择”、“出口经验”、“汇率变动”、“出口利润”、“移民网络”等则是这期间新新贸易理论研究中比较新颖的研究领域,有可能成为新新贸易理论未来的研究热点。

(2)研究热点和潜在热点

图中聚类17的新颖度和关注度都较高,根据其聚类成员可知主要是关于“二元边际”方面的研究。贸易增长的二元边际是基于新新贸易理论形成的,对贸易流量变动的结构性分解。分解二元边际对于中国出口增长的不同贡献有助于正确认识我国出口增长的路径、性质和贸易利得。学者们关于企业出口的二元边际的研究大致包括概念界定、实证测度、探讨二元边际对贸易福利的作用机制以及二元边际的影响因素。

聚类32是“融资约束”方面的研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出口贸易持续快速增长,自2007年起便成为了世界第二大出口国,但伴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实体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出口增速明显减缓。其中,外部资本的可获得性以及资金成本过高等企业融资约束问题的存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出口企业融资约束等也问题受到了国内许多学者的持续关注。

在战略坐标图中,2003年-2017年间关注度较高,但新颖度相对较低的研究内容主要有“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加工贸易”“企业异质性”等,这些研究方向提出较早且备受关注,研究较为成熟,在我国新新贸易理论的研究中处于基础支撑的地位。另外,具有新颖度却缺乏关注度的领域主要有聚类28,33,48。

聚类28主要是关于“汇率变动”问题。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处于不断升值的趋势,汇率变动对我国经济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对外贸易,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币汇率呈现出更大的波动性,因此,汇率变动成为近年来新新贸易理论研究领域兴起的研究方向。

聚类33是关于“出口利润”方面的研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新兴市场经济增速放缓,此外,劳动力成本上涨与人民币升值也在不断压缩着出口企业的利润。国内的学者主要探讨了影响企业出口利润的各种因素及其影响机制,以及应对出口利润下滑的对策。

聚类48为“移民网络”相关的研究。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社会结构及关系对生产和消费没有任何影响,而近年来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发展起来的新新贸易理论揭示了企业与贸易对象国之间的关系对贸易模式的重要意义,但从社会网络角度进行探讨的文献还不多。长期以来,我国海外移民网络随着对外移民数量的增加而大大扩展,其已经明显促进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因此移民网络是新新贸易理论的一个潜在研究热点。

五、文献的分类排序特征

1.高产作者

运行citespace可视化软件,设定阈值为(2,3,0),(2,3,0),(2,2,0),以2008年-2018年為时间跨度。输出的网络图谱所涵盖节点共209个,以及节点之间的连线共112条。在2003年-2017年新新贸易理论研究领域,发文量最高的是南京大学的张杰(19篇),其次是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的施炳展(16篇)和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的汤二子(16篇)。

2.高产科研机构

运行citespace可视化软件,设定阈值为(2,3,0),(2,3,0),(2,2,0),以2003-2018年为时间跨度,生成高产科研机构知识网络图谱,得到节点147个,连线113条。

在2003年-2017年间新新贸易理论领域发文量最高的科研机构是南开大学(118篇),其次是中国人民大学(4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1篇)和厦门大学(23篇)。

六、结语

本文运共词聚类分析和战略坐标相结合的文献计量方法,描述了当前新新贸易理论研究领域中文文献的研究现状、热点和趋势。此外,我们还进一步统计了2003年-2017年间新新贸易理论领域的高产作者、高产科研机构等信息,希望这些分析结论能够为我国今后的新新贸易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但由于检索条件和软件运行可能存在一定误差,最终的具体数据与分析结果不能达到完全的准确,需在今后的研究中做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燕.人民币汇率波动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7,33(02):14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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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翊.异质企业假定下的国际贸易理论新进展及启示[J].商业时代,2011(31):32-34.

贸易理论拓展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主要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學现状,并对“模块教学”在这门课程中的应用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促进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水平的提高。

[关 键 词] 模块教学;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理论教学

國际贸易实务课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重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模块化教学通过把教学内容分成几个模块,并在实训课程中进行专项训练,可以促进学生专业技能和整体职业素质的提高。本文将对“模块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理论教学中的应用进行探究。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现状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作为一门基础性、实践性课程,在课程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这一课程主要研究国际贸易中商品流通的环节及相关的政策法规。针对这门课程的教学要求,教师进行了一系列的教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但是当前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仍然采用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授课教师缺乏外贸实践操作经验,课程编排不合理,国际贸易中的具体业务被分割在其他课程中讲解,导致学生对进出口业务缺乏全面的了解。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教学缺乏针对性,不够全面,学生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学习不够积极主动,学生对国际贸易环境及工作流程难以形成全面的认识,对国际贸易实务的理论知识了解不深,也难以培养实践操作能力。

二、“模块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应用

“模块教学”是一种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岗位工作能力,加强对岗位具体工作规范的了解,而采用现场教学的方式培训学生的岗位技能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侧重于培养学生职业所需的认知能力、活动能力等职业基础通用能力。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为了培养国际贸易方面的人才,根据教学内容和外贸业务流程把授课内容分成了交易磋商、订立合同、工厂备货、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报检报关和制单结汇七个模块,在这七个模块中运用现场教学方式来培养学生相应的岗位技能,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工作中的基本流程,这样,不仅可以让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教学活动中,而且可以帮助学生把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实现知识的学以致用。

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活动中,通过把教学内容分成七个模块,针对七个模块分别进行教学,提高了学生的相关单项技能。为了让学生能够更深刻地了解商品在国际市场流通的过程,可以让学生课堂讨论外贸公司的经营方案,然后把学生分组,每组学生可以模拟一个外贸公司。每个小组都要确定小组成员在这个模拟外贸公司中的职位和任务,协调合作运营整个公司。因为外贸公司的每个职位都有相应的职责,学生在扮演过程中就会进行相应的专项训练,从而掌握外贸工作中相关的基本流程和技能。让学生轮流扮演职位角色,使每个学生都能体会到所有的专项训练,从而掌握整个国际贸易工作中的环节和技能。教师在这个过程中担任引导者、评价者的角色,可以把学生在任务中的表现纳入期末成绩的考核体系中。这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而且帮助学生把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到了外贸实务中,提升了学生的专业技能。

三、“模块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应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以学生为主体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在这个过程中担任指导者、评价者的角色。在给学生分配角色和任务时,教师要考虑学生的学习情况和个性,做到科学合理的分配。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独立思考和合作探究解决问题,独立完成任务。让学生轮换角色,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掌握教学内容中的全部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教学评价时,也应关注每一个学生的表现及进步,并将其纳入期末考核体系中,改变以往单一的笔试评价方式。

(二)增加实践训练的教学时间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更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熟练运用。所以,教师除了在模块化教学中展开实训课程外,还应该给学生提供到外贸公司考察和实习的机会,学生只有在外贸公司中通过具体的工作及与厂商客户的接触,才会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发现自己在理论和工作技能上存在的不足。学生在实际工作中改正错误,吸取经验,才能更加熟练地掌握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注重对学生专业能力的提高,因此在理论教学中也应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运用,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模块教学”通过把教学内容分解为几个模块,设置实训课程进行专项训练,这种教学形式适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要求,我们应该对其应用进行探究,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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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巍.模块化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应用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8):266.

贸易理论拓展论文范文第4篇

发达国家因资本、科技等的成本较高导致了新产品的研发投资大, 新品一旦推出往往被发展中国家山寨, 因前期没有投入较大的投入, 发展中国家在产品的售价上具有优势。关于劳动力的划分,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依据是否需要研发分为两类, 前者是生产和研发, 后者也是传统的生产, 但研发则是类似于学习模仿的研发。从动态模型的均衡状态来看, 以利润都是经过无风险利率进行贴后为前提, 然后再假设发达国家的创新速度是m发展中国家的模仿速度是n。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的投入比上假设发达国家是一个固定的常数, 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常数。单位消费者的效用函数是被最大化了的, 在选择的最优的路径上, 支出的增长模型是符合欧拉方程的。那么均衡状态下, 这两种类型的国家的消费的增速是一致的, 且支出和生产的增速也是一致的。

二、非均衡状态下的贸易演进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通常体现在劳动力、生产率的增加, 最直观的指标则是GDP的增速。据统计, 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第五个年头, 发达国家的劳动生产率平均增长1.46%, 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则接近于发达国家的三倍。经济的增长支撑了技术的进步, 随着这两项的提升,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模式也会发生动态性的变化。

由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速在21世纪开头已经开始超越发达国家, 这种增速的赶超带来的结果是一是山寨发达国家的产品的速度的增加, 生产率的提高自然会带来产品生产成本的下降。同时发达国家也会加紧研发速度, 生产出更高端的产品。二是产品成本的降低导致产品的定价低, 两国人民的购买能力也就会相应提高。提高购买力带来的结果是有剩余的钱没有被消费, 自然就会产生出对于发达国家的更高端的产品的需求, 需求成为了驱使发达国家创新的动力。三是两种类型国家的人民的工资的差距会被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缩小。

以中国举例,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我国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在不断地创造着奇迹, 这种现象会逐步带来贸易产品的升级。然而, 我国依然停留在以数量取胜的阶段, 如何让数量转变为质量是我国当前在贸易问题上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因廉价的劳动力、丰富的资源和优惠的对外引进的政策成为了世界工厂, 然而, 生产能力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此处的生产能力水平除了指劳动生产率之外还有是否环保、产品科技含量是否高等方面。然而提高生产能力水平最重要的途径是大力发展科学技术, 通过这一措施促进贸易产业结构升级。

除了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动态性地影响两国的贸易之外, 劳动人口的增加同样对其也会产生动态性的影响。据统计显示, 当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的人口增长率分别为0.53%和1.6%。如前文所述,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水平的差距缩小会带来两国消费者购买力的增加, 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人而言, 这种购买力的提高更为明显, 这也是一种福利水平提升的表现。但该现象的产生还是归因于两国之间的贸易。

三、动态产品生命周期带来的比较利益

动态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也可以运用到国际贸易当中, 该理论主要强调的是出口优势如何将比较利益动态化, 如何在不同国家之前传导。例如以中国为例, 可以利用现实经济中的数据绘制出某个产品在市场上经历的不同的阶段, 然后查看技术的进步给这些产品的在不同阶段所经历的时间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比如因为技术的进步某项产品加快进入了成熟期, 随之而来会带来价格的降低, 从而有利于该项产品的出口, 该国在该项产品的这个阶段就有了比较利益, 之前是没有的。这样也就验证了比较利益的一个动态化的过程。这种研究问题的思路还可以运用到不同省份的产业消费结构与产品出口结构当中, 因不同省份的产业基础和人民收入是不一样的, 因此其具有的比较优势也不同, 观察技术的进步间接传导的贸易结构的变化可以用动态贸易模型来解释。

对于动态的理解是:随着产品生命周期的阶段性变化, 影响比较优势的决定因素也在变化, 即使各国仍然拥有原来生产资源的储备比例, 其生产和出口的比较优势也会由于产品要素密集性的变动而转移, 因此, 不同类型的国家能够在不同的阶段上具有比较优势。

结语

本文主要从技术转移和产品生命周期变化这两方面来说明动态国际贸易理论的演化, 该理论主要是从技术的创新推广来解释国际贸易变化的动态过程, 先进国家利用对新产品的技术控制, 保持领先地位, 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比较利益。随着新技术向国外转移, 其他国家开始模仿生产并不断加以扩大, 创新过得比较优势逐渐丧失。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核心是技术变化是国际贸易的又一个决定因素, 该理论试图解释国际贸易形态的动态变化特征。

摘要:随着技术的创新和资源量的变化, 一个国家的贸易模式也会进行改变, 可能是出口的产品的品种的变化或者数量的变化等。世界经济发展规律显示发达国家总是率先推出新产品, 新产品的推出会带来国与国之间贸易的改变, 本文通过研究这种现象, 利用数学模型来仿拟贸易升级在国家之间的动态的变化规律。

关键词:动态,模型,贸易,升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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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理论拓展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发达国家于20世纪70、80年代实施的主要的国际贸易政策之一。本文首先分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实施条件和成功实践;其次就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进行了评述。指出目前国内存在“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两种不同的看法;最后对如何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指导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作了思考。关键词: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条件;适用性;

文献标识码:A发展战略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各国经济已不仅仅是一般地互相联系和交往,而是互相交织,互相融合,以至形成了全球经济的整体。经济全球化的特征之一是贸易自由化。国际贸易障碍逐步消除,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国际贸易量迅速增长。国际贸易手段、商品标准以及合同样式逐步统一和规范。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使得世界贸易进一步规范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必须进一步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尽快顺应WTO的规则。但是,在继续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贸易自由化不等于完全的自由贸易,在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世界上绝对的自由贸易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入世”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同时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的开放必然会使一些产业受到来自于国外的强烈冲击。自2005年起,经过三年适度保护的产业领域将陆续结束过渡期,开始到达“人世”承诺的终极目标,步入“后过渡期”。2007年,当我国全面完成WTO承诺时,后过渡期亦将结束。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走向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为促进产业发展,可以运用世贸组织的例外情形,在既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又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对某些行业给予适当保护与支持,特别是对战略性行业来说,这种保护与支持更是显得重要。

既然中国不能实行绝对的自由贸易,不能毫无保留地开放市场,那么政府应当如何正确制定贸易政策?面对“人世”后的冲击,怎样的贸易政策才能对经济发展起到适当的保护与支持作用?政府进行贸易干预应当遵循怎样的理论依据?这些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现有的贸易政策,一般与古典、新古典贸易理论的思想相符合,保护政策多以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论等为依据。但在西方理论界,近二三十年来,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基础上的新贸易理论兴起,作为该理论在政策领域的拓展,战略性贸易政策被提出,并引起了西方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兴趣与关注,其基本思想已成为实际贸易政策制定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实施条件与成功实践

按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一方面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对完全竞争市场的背离,使市场本身运行的结果处于次优的境地(Richard Lipsey,Kelvin Lancaster,1956),适当的政府干预有可能改变市场运行的结果,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战略性贸易政策要求政府在制定这种贸易政策时把外国企业或政府的反应考虑在内(Brander,1995)。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实施条件

战略性贸易政策为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政府的贸易干预提供了新的依据,但要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从西方学者对战略性贸易理论众多的研究文献中可以归纳出两类实施条件,一类是前提条件,另一类是约束或限制条件,前者是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必不可少的。后者虽然不从根本上决定战略性贸易政策能否应用,但关系到政策能否正确制定和收到预期效果,因此这两类条件又可分别称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战略性贸易政策建立在不完全竞争,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和规模收益递增的基础上,这也是该理论应用必须具备的前提,与此相联系,还要求实施政策的行业具有较高的集中度,本国市场要有较大的规模等。至于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约束或限制条件,可以概括为经济和政治经济两个方面。经济条件主要是对企业竞争行为、企业数目、行业进入壁垒等方面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寡占企业之间以古诺方式进行竞争,国内寡占企业的数目不能过多,进行政策干预的行业要有长期的较高的进入壁垒,该行业要有限地使用瓶颈资源,此外在实施战略出口等政策时应有足够的财政收入等。政治经济方面的条件主要包括政策的实施并未引发其他国家的报复;本国政府掌握制定政策所需的信息,并能独立决策和有效干预等(A·阿兰姆,1996)。

另外,战略贸易政策主张实施有选择的积极的干预,其贸易利益的取得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战略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实施有赖于正确的产业政策相配套,战略产业的确定以及保护方式、保护力度和保护时限的选择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这一切如同实施理想的计划一样,要求政策制定者掌握足够的信息;其次,战略性贸易使政府的政策操作成为一种博弈,博弈对手的策略选择很难料定,政府的效能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再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后者造成的效率损失有可能超过该项政策所能带来的好处。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成功实践

虽然经济学家对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来保护和鼓励产业发展的成功之处尚不能达成共识,但是,战后日本通过实行战略性贸易和投资政策而快速实现工业化却是不争的事实。许多研究日本经济的学者认为,日本遵循的是一种分阶段的工业化发展过程。第一阶段,日本公司在技术开发和生产成本两个方面都处于劣势。面对国际竞争,日本保护国内公司,手段是进口壁垒和限制使用外资,国内市场是封闭的。如果不限制外资进入,外国公司将通过建立当地的子公司而跨越进口壁垒,外国公司在一国产业起步时进入该国,可能影响该国技术基础的发展。与世界其他地区实行的进口替代模式形成对照,日本激烈的国内竞争确保了国内公司不会成为骄傲自得的寻租者。第二阶段,日本公司借用国外技术来弥合技术差距,国家因而放松进口限制而继续限制使用外资,国家也通过特许贷款等措施把国家支持与出口效率联系起来而鼓励出口。这样在国内市场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国内公司逐渐面对国际竞争。第三阶段,日本生产者不再害怕外国竞争者而建立自己在世界市场上的地位,它们现在通过出口也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进入外国市场,随着日本跨国公司的国际扩张,日本的零部件制造商也随着主要的制造公司进入各个外国市场。由于主要的研究和开发能力仍然是在日本,其他国家的公司为自己难以获得关键的日本技术而烦恼。正是通过实行战略性贸易和投资政策,日本快速实现了工业化。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

自上世纪80年代末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被引进至国内,一些学者就开始对其进行研究,并结合中国具体情况考

察该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得出了一些不尽相同的结论。战略性贸易政策包括两种不同的贸易政策理论,一种是主要以内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利润转移”理论,另一种是主要以外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外部经济”理论。

“利润转移”理论主要包括三个观点:一是用出口补贴为本国寡头厂商夺取市场份额。这种论点认为,向在第三国市场上同外国竞争者进行古诺双头博弈的国内厂商提供补贴,可以帮助国内厂商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增加本国福利。古诺博弈的特征是,均衡产量水平由两个厂商反应曲线的交叉点所决定,这一水平对这两个厂商来说是最优的,而在国家层次来说是次优的。因此,政府可通过补贴降低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使其有更高的反应曲线,获得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增加国内利润而减少国外利润。由于利润更高,国家福利在减去补贴后也有所增加,而补贴本身只不过是一种转移支付。这一论点的关键在于这样一种信念:补贴使国内厂商采取进攻性市场战略,从而迫使外国竞争对手做出相应让步。

二是用关税来抽取外国寡头厂商垄断利润。这种论点认为,在存在潜在进入的情况下,使用关税来抽取一家外国寡头厂商正在享受的垄断利润是合理的。如果没有任何潜在的进入,关税只会扩大国内价格与外国价格的差距,是一项使福利恶化的措施。但如果存在国内厂商的潜在进入,则这种进入的威胁限制了外国厂商的定价反应,使它们执行一种吸收掉部分关税的定价,以此来阻止国内厂商的进入。只要关税被部分地吸收,价格上涨的幅度就会低于关税的幅度,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就会被征收到的关税抵消而有余。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外国公司将关税全部吸收掉,则本国既可以拿走经济租金,又不会造成额外的扭曲。

三是以进口保护作为出口促进的手段。这种论点认为,一个受保护的国内市场,为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本国厂商提供了一种相对于外国厂商的规模优势,使其能够增加在国内市场和没有保护的外国市场的份额,从而把利润从外国厂商转移到本国厂商,使本国福利增加。这一理论以静态的规模经济为依据,将暂时的进口保护变成了出口促进的机制,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国内市场应当大到足以实现所需要的规模经济。

“外部经济”理论认为,某些产业或厂商能够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出口扩张,但由于这些外部经济不能够完全被有关厂商所占有,这些产业或厂商就不能发展到社会最优状态,如果政府能够对这些产业或厂商提供适当的支持和保护,则能够促进这些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优势,获得长远的战略利益。

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内容可以看出,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两个前提假定。此外,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中还可得出一个结论,即无论是关税、补贴还是其它手段的应用,都离不开一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因此说,在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过程中,政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不完善、政治改革滞后的发展中国家中,许多条件就难以得到满足。要想使得战略性贸易政策能够在中国得以有效实行,我国政府的工作效率、信息搜集加工能力及管理能力都有待提高,同时,如何防止政府的寻租行为对经济造成的扭曲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贸易战略选择的理性思考

(一)壮大企业集团规模,培育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

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2005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14221.2亿美元,据世界第三位,经济的外贸依存度达到78%,外贸拉动GDP增长3.5个百分点左右。通过扩大进口弥补了国内资源和技术的不足,并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同时,由于我国拥有广阔的国内市场,这就决定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是内需型的。我国的对外贸易目标不是片面追求外向度,而是在扩大开放和扩大对外贸易中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通过国际竞争的考验和磨炼,改造我们的经济贸易及其制度安排,提高我们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

为此,我国应围绕提高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个核心,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对竞争能力与国外差距较大、但国内市场需求潜力巨大的产业,要充分利用人世“后过渡期”的保护措施,通过合资合作,实现自主开发,提升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对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产业,要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提高生产集中度,发展竞争优势,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对与国际先进水平尚有一定差距,但经努力可望在较短时间内具备一定竞争能力的产业,要以国内短缺和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作为切入点,抓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培育具有优势品牌,提高有效供给水平。对于后两种情况,应着重于壮大企业集团规模,培育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推动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组织中的话语权

目前,世界市场中多数行业的竞争是一种不完全竞争。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交织在一起是未来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特征。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使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组织在世界贸易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影响贸易流向和利益分配。我国对外贸易要实现更大效益,必须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组织中的话语权,力争制定对我国有利的国际经贸规则。

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一是要求我们积极参与和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世贸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代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赋予其更多的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权。目前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涉及国际贸易的多个领域,其成功与否将影响未来各国的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格局。我们要充分利用不断增强的经贸实力,影响多边经贸规则的制定,并充分利用WTO赋予的各种许可的措施。二是要求我们稳步推进区域经济合作。近年来,在多边贸易体制进展并不顺利的情况下,全球范围内区域经济合作步伐加快,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不断涌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自由贸易区谈判作为战略选择。果我们不能顺应世界经济区域化加快发展的趋势,就有被边缘化的危险。近年来,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自贸区谈判,迄今为止,我国商谈的自由贸易区达到9个,涉及27个国家和地区,进展比较顺利。今后我们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区域贸易安排,逐步构建面向全球的区域经济合作网络。

(三)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实施贸易干预要有助于实现产业高度化目标,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是使理论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隐含的实施条件还包括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信息完备、决策独立、干预有效的政府。具体而言,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和宏观主体(政府);国内完善、统一、有序的大市场及市场体系;健全有效的市场运行传导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但是,我国目前在以上各方面均大有欠缺。所以,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激励不同的产权制度,而这种新的产权制

度能使我国的人力资本的生成机制、企业的创新机制内生于经济之中并能规范市场行为、宏观政策的运行。

目前,我国实行战略贸易政策缺乏创新机制和企业家能力的推动。而且由于企业制度的不健全,企业往往缺乏进取的内在动力,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推行常常培养出更多的政策依赖性,甚至大量的“非生产性寻租”行为。而且各种机制不完善,常导致政策信号在传递中被延误、失真,政策工具的作用常被扭曲,反而恶化资源的配置。所以,我国的体制改革实际要解决的就是创造一个拥有上述激励机制的制度,只有这样,贸易干预才有助于我国的产业高度化目标。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由于我国政府本身存在信息不完整的致命弱点将使实行干预政策而无法获得事先预想的改善,并且时常受制于既得利益集团而难免在制度创新中迈不开步子,所以逐渐变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为市场主导型制度创新,并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化,才是改变我国宏微观基础的关键。

(四)走和平发展道路,与世界各国谋求互利共赢

妥善处理双边经贸关系。近年来,我们致力于加强和改善大国经贸关系,努力维护和扩大与周边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往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当前双边经贸合作中面临的问题也不少。美国对华贸易逆差持续上升,在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等方面要求对华采取强硬措施的声浪不断。欧盟对华反倾销势头不减,解除对华军售禁令一再推迟。中日持续“政冷”局面导致“经冷”的苗头已经出现。发展中国家对我的期望值有所升高,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我的利益摩擦上升。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别对待、有取有予的国别经贸战略。

妥善处理各种贸易摩擦。近年来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有所增多,与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经济结构以及在全球经济分工中的地位有关,也是我国经济贸易持续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过程中出现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我国的国际经贸关系,也会影响经济贸易的平稳较快发展。我们既要保持“平常心”,充分认识贸易摩擦增多的必然性和长期性,又要积极妥善地加以应对。要深入研究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健全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应对机制,制定全面、科学、长期、有效的应对战略,实现与贸易伙伴的互利共赢。

贸易理论拓展论文范文第6篇

(哈尔滨商业大学 经济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摘要:研究对外贸易竞争能力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影响对外贸易竞争能力的主要因素,而国外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特别是波特—邓宁模型的创立推动了对外贸易竞争理论的研究。根据这一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要找出和分析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竞争能力的主要因素,即技术、人力、市场、政府和FDI等。

关键词:对外贸易;竞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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