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2023-09-16

天津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 引深“打非治违”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 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继续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科室、施工队组:

按照8月15日、8月16日宋矿长在参加县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暨与县委书记、重点企业负责人集体谈心对话会议精神。我矿立即宣传动员发动,及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着手制定和安排部署隐患排查大检查活动,重点围绕落实总书记提出的“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牢记血的教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

1 生产放在首位,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排查和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省、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县政府具体安排部署,依据武煤发【2015】56号文件实施方案,特制定我矿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请相关科室认真执行。

一、组织领导机构

组 长:宋国岗 常务副组长:李宝玉

副 组 长:赵建生 申青山 张旭斌 李旭良

李晓凯 关旭东

成员由各科室与各施工队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指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指挥中心主任李晓凯兼任,具体协调牵头组织及隐患整改闭合销号,负责存在隐患整改过程跟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现场安全监管到位。

二、责任分工及要求

为确保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改,根据专题会议安排,按照“专业分工,责任到人,整改到位”的原则进行责任分工,涉及安全管理专业的问题由安指中心主任李晓凯与安全矿长李宝玉负责落实,涉及规程措施及施工建设等问题由总工程师赵建生负责落实,涉及现场管理及应急救援专业的问题由生产矿长申青

2 山负责落实,涉及一通三防的问题由通风助理李旭良负责落实,涉及机电运输专业的问题由机电矿长张旭斌负责落实,涉及地测防治水的问题由防治水副总关旭东负责落实。各分管专业矿领导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本专业涉及的易燃易爆危险因素,重点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要求各专业分管领导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具体责任人,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与整改过程中安全预案,落实整改资金及材料,确定整改时间,进行及时整改,安指中心跟踪督查整改情况,整改完毕后领导组组织验收销号。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1、按照武煤发【2015】45号“关于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的检查重点开展检查。

(一)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存在证照手续不全或过期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 (2)违反施工顺序存在赶工期、抢进度现象的; (3)超期联合试运转或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的; (4)生产煤矿存在超公告能力生产的;

(5)突出矿井月度产量超过矿井公告能力的1/12的90%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销号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7)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问题。

3 此外,对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煤矿,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等。对检查中发现的无采矿许可证、越层越界、以掘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移送国土部门查处。

(二)治理纠正以防治煤矿瓦斯、机电运输和水害为重点的违规违章行为。

防治水方面:

(1)未建立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等主要防治水制度的;

(2)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或确定的水文地质类型明显与煤矿实际不符的;

(3)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

(4)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不探、少探或假探和虚造探水台帐及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5)井下探放水工作未执行“探掘分离”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规定和探放水优先作业等有关规定;

4 未进行探放水效果验证、物探异常点未进行加密或钻探验证孔不满足有关规定的;

(6)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

(7)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

防治瓦斯方面:

(1)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存在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分或循环风的; (3)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效果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4)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5)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认定)的;

(6)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以及甲烷风电不能实现闭锁的;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防灭火措施不到位的。

机电运输方面:

5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提升运输设备的; (2)提升运输人员设备(矿井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

容器、防坠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未按规定制定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未按计

划检修的;

(4)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的;

(5)矿井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未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 的;

(6)存在电气设备失爆、井下无轨胶轮车失爆的; (7)使用非阻燃胶带、非阻燃电缆,以及采区内电气设

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通风部门负责全矿井下防灭火检查,机电运输部门负责井上下所有机电设备及氧电焊设施使用管理防灭火检查,安全部门负责炸药库所有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地点防灭火检查和各相关科队学习培训教育检查,后勤部门负责库房、食堂、公寓楼等防灭火检查。

3、生产部门负责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和实际应用,一旦发生灾害确保应急预案发挥作用。

4、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值班值守到位,跟班矿领导现场监管到位,隐患排查落实到位。

5、工会负责排查不安定因素及职工思想动态的变化,为

6 职工排忧解难。确实保持矿区和谐稳定,职工安居乐业。

四、工作要求

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各专业部门认真分析隐患发生的根本原因及危害,从源头上查找漏洞和不足,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以专业划分进行隐患排查,分管矿领导带领属下科室进行排查,安排专业科室将所查隐患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安指中心,并负责跟踪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隐患及时整改闭合销号,避免一切事故发生。

各相关科室对矿井各工艺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深入细致地自查自整,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内容中各类行为的,立即整改,并逐级报告。

坚持每日报告,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相关科室要落实专人,明确一名联络员,每天11电前要向安指中心报告当日安全建设情况,包括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条数、问题隐患的具体内容、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未及时报告的将进行严厉处罚。

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在9月底前必须组织开展一次又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有效防范突发安全事件。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做到情况明、信息准、反应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

7 转。

此次活动从2015年8月15日开始,至2015年9月15日结束,各专业排查活动结束后,将排查结果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另行确定各相关科室进行综合大检查。

各相关队组科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本专业本区域隐患排查活动,如发现个别单位和个人采取推诿应付,不负责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安全搞的好的单位,将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优先条件加以奖励。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闹事纠纷,不发生大小伤亡事故,为迎接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创造良好的环境。

山西王家峪煤业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山西王家峪煤业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6日印发

天津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遇难人数升至104人,另外还有4人被困在井下。

经初步分析,该事故主要是由于113队施工作业面距离地面约500米深的探煤道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引起瓦斯爆炸,波及井下作业采掘工作面28个,当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528名。经全力救援,有420人升井。

为了深刻吸取 “11.21” 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张维申副总经理在11月23日公司生产运行例会上,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八项要求,请各单位结合当前生产实际,抓好落实。

一、各单位要迅速将事故传达到基层,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理念,狠抓冬季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等工作,加强安全干部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岗位责任制大检查和年终HSE审核工作。按照冬季“八防”的要求,重点突出对联合站、轻烃、炼化装置、钻修井作业、重点工程建设、液化气充装(储存)站及大型吊装、工业动火、用电、动土、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动态施工的安全检查,要严格执行HSE检查标准,认真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限期、定人进行整改,暂时整改不了的,必须制定防范措施。

三、各单位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学习”,即法律法规学习、规章制度学习、标准业务流程学习,做到入脑入心,熟练掌握,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9项原则、15项制度标准,提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风险识别与自我防范能力。

四、钻修井作业要严格施工程序,严格执行井控管理规定及井架立放标准,认真落实作业监督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做到危害识别全面,消减措施有力,监督检查到位。

五、要加强外部市场安全监管。要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责任履行到位。加强对外部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要配齐监管人员,确保监督检查到位。针对施工队伍的大型搬迁,要制定出相应计划书,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削减措施。工程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现生产建设全过程受控。

六、要高度重视生活区、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共娱乐、大型集会、出租、租赁和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并落实挂牌督办,确保生产、交通、生活安全。

七、加强交通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放射源、送班客车等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十大不安全行为”,尤其是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强化驾驶员及全体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各单位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将冬季雪雾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预警机制、防范措施、监督检查”三项工作认真履行到位,利用各种手段做好车辆防滑措施,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辽河油区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八、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预案“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科学决策,充分履行职能,加强对有关领导、值班人员及岗位员工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减少损失。

安全环保处

天津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记者从8月19日召开的忻州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暨重点工作目标部署会上获悉,为认真汲取天津港“8.12”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市政府安委会第四次扩大会议精神,按照郑连生市长的指示要求,忻州市交通运输系统将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公路工程建设、公路桥隧运营管理、水上交通、城市客运、客运场站消防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稳定。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全体、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参加会议。

大检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自整、行业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市局综合督查的方式进行。主要以企业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查验与听取汇报相结合,查阅台账与当面问询相结合,查找隐患与整改隐患相结合。

会议强调,要充分抓住大检查的重要契机,迅速展开行动。根据监管企业、行业类别,对本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覆盖、地毯式大排查。要组织不同行业的技术组,既要搞好排查,又要把隐患处理控制在萌芽状态,同时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风险源辨识,扎实推动我市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形成一种长效的安全监管体系。

会议要求,一要摸清底数,全面摸清所管辖的企业多少,施工路段多少,车船多少,从业人员多少,薄弱环节多少,做到有的放矢;二要注重动态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加大养护薄弱路段、危桥险涵、车船人员密集场所巡查;三要善于研究监管规律,寻找出隐患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解决问题;四要分解责任,责任到人,责任到位,工作留痕,发现问题,挂牌督办;五要安全生产紧盯不放,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要过高估计安全生产形势,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六要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制度设计,严格目标考核,推行安全监管常态化。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赵军

天津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 引深“打非治违”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 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继续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科室、施工队组:

按照8月15日、8月16日宋矿长在参加县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暨与县委书记、重点企业负责人集体谈心对话会议精神。我矿立即宣传动员发动,及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着手制定和安排部署隐患排查大检查活动,重点围绕落实总书记提出的“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牢记血的教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

1 生产放在首位,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排查和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省、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县政府具体安排部署,依据武煤发【2015】56号文件实施方案,特制定我矿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请相关科室认真执行。

一、组织领导机构

组 长:宋国岗 常务副组长:李宝玉

副 组 长:赵建生 申青山 张旭斌 李旭良

李晓凯 关旭东

成员由各科室与各施工队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指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指挥中心主任李晓凯兼任,具体协调牵头组织及隐患整改闭合销号,负责存在隐患整改过程跟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现场安全监管到位。

二、责任分工及要求

为确保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改,根据专题会议安排,按照“专业分工,责任到人,整改到位”的原则进行责任分工,涉及安全管理专业的问题由安指中心主任李晓凯与安全矿长李宝玉负责落实,涉及规程措施及施工建设等问题由总工程师赵建生负责落实,涉及现场管理及应急救援专业的问题由生产矿长申青

2 山负责落实,涉及一通三防的问题由通风助理李旭良负责落实,涉及机电运输专业的问题由机电矿长张旭斌负责落实,涉及地测防治水的问题由防治水副总关旭东负责落实。各分管专业矿领导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本专业涉及的易燃易爆危险因素,重点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要求各专业分管领导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具体责任人,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与整改过程中安全预案,落实整改资金及材料,确定整改时间,进行及时整改,安指中心跟踪督查整改情况,整改完毕后领导组组织验收销号。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1、按照武煤发【2015】45号“关于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的检查重点开展检查。

(一)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存在证照手续不全或过期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 (2)违反施工顺序存在赶工期、抢进度现象的; (3)超期联合试运转或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的; (4)生产煤矿存在超公告能力生产的;

(5)突出矿井月度产量超过矿井公告能力的1/12的90%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销号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7)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问题。

3 此外,对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煤矿,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等。对检查中发现的无采矿许可证、越层越界、以掘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移送国土部门查处。

(二)治理纠正以防治煤矿瓦斯、机电运输和水害为重点的违规违章行为。

防治水方面:

(1)未建立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等主要防治水制度的;

(2)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或确定的水文地质类型明显与煤矿实际不符的;

(3)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

(4)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不探、少探或假探和虚造探水台帐及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5)井下探放水工作未执行“探掘分离”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规定和探放水优先作业等有关规定;

4 未进行探放水效果验证、物探异常点未进行加密或钻探验证孔不满足有关规定的;

(6)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

(7)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

防治瓦斯方面:

(1)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存在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分或循环风的; (3)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效果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4)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5)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认定)的;

(6)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以及甲烷风电不能实现闭锁的;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防灭火措施不到位的。

机电运输方面:

5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提升运输设备的; (2)提升运输人员设备(矿井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

容器、防坠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未按规定制定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未按计

划检修的;

(4)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的;

(5)矿井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未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 的;

(6)存在电气设备失爆、井下无轨胶轮车失爆的; (7)使用非阻燃胶带、非阻燃电缆,以及采区内电气设

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通风部门负责全矿井下防灭火检查,机电运输部门负责井上下所有机电设备及氧电焊设施使用管理防灭火检查,安全部门负责炸药库所有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地点防灭火检查和各相关科队学习培训教育检查,后勤部门负责库房、食堂、公寓楼等防灭火检查。

3、生产部门负责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和实际应用,一旦发生灾害确保应急预案发挥作用。

4、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值班值守到位,跟班矿领导现场监管到位,隐患排查落实到位。

5、工会负责排查不安定因素及职工思想动态的变化,为

6 职工排忧解难。确实保持矿区和谐稳定,职工安居乐业。

四、工作要求

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各专业部门认真分析隐患发生的根本原因及危害,从源头上查找漏洞和不足,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以专业划分进行隐患排查,分管矿领导带领属下科室进行排查,安排专业科室将所查隐患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安指中心,并负责跟踪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隐患及时整改闭合销号,避免一切事故发生。

各相关科室对矿井各工艺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深入细致地自查自整,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内容中各类行为的,立即整改,并逐级报告。

坚持每日报告,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相关科室要落实专人,明确一名联络员,每天11电前要向安指中心报告当日安全建设情况,包括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条数、问题隐患的具体内容、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未及时报告的将进行严厉处罚。

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在9月底前必须组织开展一次又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有效防范突发安全事件。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做到情况明、信息准、反应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

7 转。

此次活动从2015年8月15日开始,至2015年9月15日结束,各专业排查活动结束后,将排查结果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另行确定各相关科室进行综合大检查。

各相关队组科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本专业本区域隐患排查活动,如发现个别单位和个人采取推诿应付,不负责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安全搞的好的单位,将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优先条件加以奖励。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闹事纠纷,不发生大小伤亡事故,为迎接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创造良好的环境。

山西王家峪煤业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山西王家峪煤业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6日印发

天津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 8月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全力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全国数十名专家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到11家医院慰问受伤人员,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消防、建筑、机械、材料、电气等方面的院士、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号,法人代表吴基滔(中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万美元,总用地面积34974.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3746.6平方米,员工总数527人。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

1 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65亿元。

2.建设情况。

该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9月开始一期建设(电镀车间、前处理车间、宿舍)。2002年5月进行二期建设(2个抛铜车间)。2004年6月开始三期建设(4个厂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米、东西宽24.24米,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米,每层分3跨,每跨8米。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墙。

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生间,其余为生产区。

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米×4米)2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凝土。

2.工艺布局。

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共设计32条生产线,

一、二层各16条,每条生产线设有12个工位,沿车间横向布置,总工位数384个。该车间生产工艺设计、布局与设备选型均由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自己完成。

事故发生时,一层实际有生产线13条,二层16条,实际总工位数348个。打磨抛光均为人工作业,工具为手持式电动磨枪(根据不同光洁度要求,使用粗细不同规格的磨头或砂纸)。

3.除尘系统。

2006年3月,该车间

一、二层共建设安装8套除尘系统。每个工位设置有吸尘罩,每4条生产线48个工位合用1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为机械振打袋式除尘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尘系统的室外排放管全部连通,由一个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车间除尘设备与收尘管道、手动工具插座及其配电箱均未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尘系统由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后续改造)。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截至2014年7月31日,车间在册员工250人。

(三)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现场共有员工265人,其中:车间打卡上班员工261人(含新入职人员12人)、本车间经理1人、临时到该车间工作人员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2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时34分,1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当场造成47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人,185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月2日7时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辆消防车于8分钟内抵达,先后调集7个中队、21辆车辆、111人,组织了25个小组赴现场救援。8时0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救出被困人员130人。交通运输部门调度8辆公交车、3辆卡车运送伤员至昆山各医院救治。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和工业废水总排口,防止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并开展水体、大气应急监测。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检查事故车间内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江苏省及苏州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带领省、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苏州军分区、昆山人武部和解放军一医院等先后出动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工作,面对伤员伤势严重、抢救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

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

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

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

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

3.引火源。

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1)铝粉沉积: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

(2)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最高气温34℃,空气湿度最高达到97%;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3)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

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使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放热反应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

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疏散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是由林伯昌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1072.5平方米车间内设置了16条生产线,在13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个工位,人员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

4 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毫米×200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毫米,每个吸尘罩的风量为600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为20.8米/秒。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应达到31850 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因此,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中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风险辨识不全面,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未开展粉尘爆炸专项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炸危险没有认知。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事故车间电气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均不防爆,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作可靠接地。现场作业人员密集,岗位粉尘防护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进一步加重了人员伤害。

2.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昆山开发区不重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无视员工安全与健康、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治理严重不力,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彻底;未能吸取辖区内曾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2)昆山市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区镇和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所属区镇和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

5 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3)苏州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不扎实,对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开展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确、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失察。对昆山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监管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下设安全生产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培训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涉及铝镁粉尘企业数量、安全生产基本现状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能认真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对中荣公司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粉尘长期超标问题,未督促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按照江苏省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并摸清基本情况,未对各区(镇)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统计情况进行核实,致使中荣公司未被列入铝镁制品机加工厂企业名单、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对中荣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均未能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粉尘超标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隐患,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辖区内区(镇)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开发区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失察,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未按要求及时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未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各县区落实情况不掌握。督促各县区开展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指导检查不到位。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苏州市、昆山市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导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安消防部门。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中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发现并纠正设计部门错误认定火灾危险等级的问题,简化审核、验收程序不严格。对中荣公司日常 6 监管不到位,未对中荣公司进行检查。对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

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未排查出中荣公司存在的问题。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落实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内部审核、验收审批的有关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昆山市消防大队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察。监督指导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

(3)环境保护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落实,未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技术改造未进行竣工验收、除尘系统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即投入运行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组织验收,也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的粉尘排放情况疏于检查,未对除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发现并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职责,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即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组织竣工验收。未按要求对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除尘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标情况、铝粉尘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对昆山开发区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对被列为市级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铝粉尘排放情况抽查、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所属的利悦图审公司开发区办公室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失察,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而是核准为戊类,审查把关不严。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备案前置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备案。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下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中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环节把关不严、违规备案等问题失察。

4.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未认真了解各种金属粉尘危险性的情况下,仅凭中荣公司提供的“金属制品打磨车间”的厂房用途,违规将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为戊类。

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剧毒品使用、储存装置安 全现状评价报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测表方面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问题,且未能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一线生产工人无职业健康检测表等事实。

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要求, 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对中荣公司生产车间抛光岗位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即出具监测报告。

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设计和总承包资质,违规为中荣公司设计、制造、施工改造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均未设置泄爆口,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吸尘罩小、罩口多,通风除尘效果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8人)。

1.吴基滔(台商),中荣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2.林伯昌(台商),中荣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3.吴升宪(台商),中荣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4.陈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5.黄惠林,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6.陆冠峰,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7.陆小明,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8.叶锡君,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9.李江,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0.王剑,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9日批准逮捕。

11.尹有海,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昆山市检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2日批准逮捕。

12.宋秀堂,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3.张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4.丁玉东,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正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5.仇建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6.姚亚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7.钱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8.罗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5人)。

1.史和平,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临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江苏省安全监管部门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周乃翔,苏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盛蕾,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产。在分管安全生产期间,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苏州市安委办开展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徐美健,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管爱国,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昆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6.路军,昆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昆山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张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8.汤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长,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业经济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履行领导责任不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对有关部门落实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要求存在的严重疏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江皓,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监管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党建兵,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不力,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1.王向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苏州及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赵利复,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7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分管安全监管一处期间,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

10 对分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曾宪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党支部书记、处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跟踪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4.华仁杰,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韦锋,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二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问题失察,对分管部门和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陈路明,中共党员,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处长。工作失职,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未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7.张峻,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8.刘志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工作失职,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重视、执法检查不认真,检查内容不全面,未能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9.赵伟,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局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近年来辖区内发生的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训并重点防范,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科、环保科等职能科室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0.章为民,苏州市消防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消防监督、消防行政许可、法制和执法规范化工作。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 11 对昆山市消防大队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查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祁建华,昆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大队。对昆山市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消防大队在2013年组织开展的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组织不严密、排查问题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黄晓辉,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2002年1月至2005年6 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灭火救援、防火监督和消防审核等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对简易程序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审核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王东进,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分管消防验收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期间,对简易程序验收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验收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兼防火监督科科长,分管消防审核、专项整治、消防监督工作。在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消防监督员没有排查出中荣公司4号厂房违规建设问题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5.彭卫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所长。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管理上有疏漏,未按规定健全消防管理相关制度,督促开展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不力,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不深入细致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6.冯仁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蒋勐,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环保监察工作。对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昆山市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8.徐宇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汪咫,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保科。对环保科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0.查传正,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历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科科长、项目审批中心副主任兼项目审批科一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负责环评和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1.吴永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环境应急中心主任,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在任二中队队长期间,工作失职,未发现和纠正2004年中荣公司擅建

3、4号抛光车间未履行环评手续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2.盛雪东,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任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未能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3.王兴龙,中共党员,昆山市高新区规建局总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在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期间,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4.沈长根,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昆山开发区图审中心。在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图审中心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审查把关不严、审查程序存在错误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石相梅,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图审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职,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应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却核准为戊类的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在审查程序上存在错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建议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荣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3.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规模大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必须配备泄爆装置,一定要切记加强定时规范清理粉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水防潮设施,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职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淘汰退出;要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严格执法,监督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中依法依规核定厂房的火灾危险

14 性分类,依法对易燃易爆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要求,严把除尘系统项目技术标准和竣工验收关,加强对粉尘排放情况的检查监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厂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格审批和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评价、环境检测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发挥好中介机构的支撑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

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宣贯到每个企业。要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借助专业力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检查,重点查厂房、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施等内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

(五)加强粉尘爆炸机理研究,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粉尘特性参数数据库,为修订不同类型可燃性粉尘安全技术标准、粉尘爆炸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发达国家相关研究机构交流,制定出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加强对可燃性粉尘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尘重点监管目录,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尘企业安全设施技术指导意见;推广采用湿法除尘工艺和机械自动化抛光技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天津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关于七道泉子五井口粉尘爆炸事故的报告

莲花煤矿集团公司:

2013年5月22日,七道泉子五井口发生了粉尘爆炸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13年5月22日10时05分左右由于当时正处于生产作业时间,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导致经济损失达到12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本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安排相关善后工作,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安全监督工作不到位,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本部门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排查和培训。

专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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