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言论范文

2023-09-23

读者言论范文第1篇

任志强经典语录

1、“粉丝卖到鱼翅的价格才叫泡沫。”

“泡沫是世界经济融入中国以后才出现的词语。只有将粉丝卖到鱼翅的价格才是泡沫。房地产就是‘鱼翅’,而鱼翅贵也不是泡沫,粉丝也是粉丝的价格,也不是泡沫。”

2、“人人都买得起房 有其所者不应再买房”

“有其所者不应买商品房,享受国家分配或限价、低价方式供给住房的不应购买商品房。正是因为对‘有其所’的理解变成了要有产权的“有其屋”才产生了社会的争论和政策的动摇。”

3、“房地产商需要囤地 地里有粮心中才不慌”

“现在商品房的供应指标越来越少,今年也同样,国土资源部说的81个城市增加这么多供应量,80%是经济适用房,20%是商品房。如果担心下一顿没有了,房地产是要囤地的,手里有粮心中才不慌。”

4、“工资在涨 GDp在涨房价不涨就不对”

“工资在涨,GDp在涨,房价不涨就不对了。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在收入增长时房价降低或者不涨,不符合经济规律啊。”

5、“中国人太有钱,房子太便宜”

“为什么中国30岁以下的买房占比高达30%以上?就是中国的房子太便宜了。事实上,在欧美、日本、韩国,30岁以下的年轻人是买不起房子的。中国的年轻人也应该是这样。而目前中国的年轻人,基本上是靠父母的支撑才能买得起房子,也就是典型的‘啃老族’。”

6、“我们只是当丫环的。”

“国有企业家、国有资本,政府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让我们干房地产我就不干房地产。我们只是当丫环的,都是政府说了算。”

7、“宏观调控不为了让房价下跌,是为了稳涨”

“宏观调控的目的不是为了让房价下跌,而是让房价稳定增长,不能因为房价没有下跌就认定宏观调控不到位。”

8、“房价降了,房地产开发商有权不盖房。”

只要市场有需求,小户型再多开发商也会继续,因为有钱赚。房价上涨会吸引更多开发商来盖房子;反过来,如果大家都不盖,房价也就上去了——总之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

9、“房地产就该是暴利行业”

“没有巨大的利润支持,无法建设品牌,因此房产品牌就应该是具有暴利的。”

10、“我是商人,不考虑穷人”

“我是一个商人,我不应该考虑穷人。如果考虑穷人,我作为一个企业的管理者就是错误的。因为投资者是让我拿这个钱去赚钱,而不是去救济穷人。”

11、“没买房的人都亏了”

“没有买房的人都亏了。”“人民收入还在涨,土地资源不能增长,这两头已经限制住了,那房价能不涨吗?”

12、“中国可供开发的土地还有很多”

“其实中国有的是地,我从来没有觉得中国没有地了,960万平方公里,我们只占了全国国土的0、3%,按同样的人口密度,1%的国土就可以把中国的13亿人全放在城市里,会用多少提出?用不了多少。”

13、“高档房本来就是穷人买不起的”

“从全国的情况调查,中国拥有第二套住房的比例只占8%,而这里面商品房的不到6%。高级的小区两会期间全亮着,主要为了两会时间用,这些房子本来穷人买不起的。”

14、“公布开发商成本等于让男人公布老婆的三围数据”

开发商是绝对不能公布成本的,这等于让一个男人把自己老婆的衣服全部****,让大众目测三围是一个道理,所以基本上不可能实现。

15、“我的房价不会降,让外地甚至境外富人来买房”

以“我的房价不会降”而频遭记者围堵的北京政协委员、北京市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建议北京放宽二套房购买政策,让更多外地甚至境外富人来京购房。房价本身就是控制人口增长与控制人口素质的门槛。过度扩张保障性住房建设,占用巨大的土地资源,使得房地产投资量缩小。

16、买不起房为什么不回农村

买不起房就该回农村。

17、哭的时候没人哄,于是学会了坚强;怕的时候没人陪,于是学会了勇敢;烦的时候没人问,于是学会了承受;累的时候没人可以依靠,于是学会了自立。一个人,如果不坚强,软弱给谁看。

18、箴言十语:(经典语录 )第一,你很难给生命增加时间,但可以给时间增加生命力。第二,可以因为梦想而忙碌,可别因为忙碌而失去梦想。第三,要是没有人生的航向,来自任何方向的风都不是顺风。第四,最理智的时候,就是在别无选择的时候。第五,风光和困境终将过去,不必过于执著。第六,避免把幸运的成功习惯性地归因于自己的聪明与智谋。第七,安身和立命,进不丧己,退不危身,达不失忠、颓不失行。第八,不能自控的人,很容易被人控制。第九,太容易得到的,可能就是个圈套。第十,解释往往是多余的,懂你的人不需要,不懂你的人更不需要。

19、最无情的不是人,是时间;最珍贵的不是金钱,是情感;最有力的不是老板,是大自然;最可怕的不是灾难,是灾后无援;最拿手的不是专业,是旁观;最可怕的不是失恋,是心身不全;最舒适的不是酒店,是自家;最难听的不是脏话,是无言;最宽广的不是大海,是人心;最美好的不是未来,是今天!

20、要想成为一个快乐成功的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记得随手关上身后的门,学会将过去的错误、失误通通忘记,不要沉湎于懊恼、悔恨之中,要一直往前看;时光一去就不复返,明天又是新的一天,不要使过去的错误、失误成为明天的包袱。

21、时间是生命的长度,越用越短;视野是生命的宽度,越看越宽;理想是生命的高度,越想越高;胸怀是生命的厚度,越堆越厚;沉淀是生命的密度,越积越密;把握这人生的五度,快乐生活一生!

22、这个世界有两件事我们不能不做:一是赶路,二是停下来看看自己是否拥有一份好心态。好心态是人们一生中的好伴侣,让人愉悦和健康,要有阳光般的心态。

23、修身有三点:安静一点,慈善一点,沉稳一点;养生有三点:均衡一点,节制一点,清淡一点;处世有三点:博学一点,诚信一点,负责一点;家庭有三点:高兴一点,幽默一点,体贴一点;幸福有三点:吃得下饭,睡得着觉,笑得出来。

24、人生如水,既有踏着水顺流而上的人,也有逆水行舟的人,人的一生是一帆风顺的,人的一生是曲折坎坷的,人的一生坦坦荡荡,人的一生却碌碌无为。有人是逆水而上,走出自己的一片天,走出去,才知天之广,地之阔。

25、用对的方法想问题,问题很简单;换个角度看事情,处事很容易;换个心态看人生,人生就精彩;将心比心待他人,生活更美丽;懂得变通来处事,生活才随意。

26、平衡,是一种美好的境界。生态平衡了,就会风调雨顺;营养平衡了,身体健康就能得到保障;而劳逸的平衡,使人精力充沛;心理的平衡,让人舒坦愉快……平衡需要一种胸怀,学会平衡,就能站立起来。

读者言论范文第2篇

言论自由作为开放、民主社会的时代“宠儿”, 在多国宪法或其它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我国,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宪法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存在着。言论自由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和社会价值的意义都极为重大, 备受现代社会所亲睐。“因为没有这些自由, 发扬民意, 凝聚众志, 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1

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产生的“基石”之一。只有公民的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才能称之民主, 民主政治建立在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基础之上。它承载着公民参与社会自治和民主自治的基本权利。它监督并制约着公共权力的肆意扩张。言论自由有利于解决公民与政府间的矛盾和冲突, 它为双方提供了和平解决问题的机制:双方通过自由表达各自想法进而达到互相理解、退让、折衷。言论自由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史实表明, 任何禁锢思想、压制言论的朝代都将不可避免的产生社会动荡和革命。日常生活中, 人们会不时的产生某种“奇思异想”, 享有言论自由可以使人们自由表达其“奇思异想”, 让“非主流”得到合理的宣泄。使其心理上得到社会“安慰”。即便他们不能“言而成实”, 也因“被倾听”而不至于负面情绪受积压。保障通畅的言路是保障人们和谐相处、社会稳定的前提。言论自由有利于形成宽容的社会氛围。允许言论自由, 是对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理解和宽容, 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的冲突, 增进社会和谐。与现代提倡价值多元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的思想潮流相接。言论自由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言论自由的表达将不可避免的引发人们思考。而思考将使得人们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审思和检验, 或对错误的观点提出质疑。不经意之间, 人们就在不断地纠正偏差与错误, 使社会在不断进步。

二、言论自由限制的必要性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决定对言论自由需要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 以防止权力对其随意践踏。而有保障就应还有限制, 世间万物皆有其两面性, 言论自由也不例外, 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关系体系中, 一方权利的行使必然以另一方承担义务为代价。2讲求公平的法治社会绝不允许一方毫无限制地行使权利、另一方无限制地承担义务。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可避免要有所限度,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言论自由, 但同时51条也对言论自由进行了适当的克减。言论自由的行使依法而有所克减, 但这种克减、限制不是为了取消这一权利, 而是以适度性证其正当性, 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通常, 国家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一为了保障其自身更为有效的实施;二是基于它的价值与其它宪法所保障的价值发生冲突时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种取舍。概括的讲, 政府对言论自由采取相应的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一, 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荣誉。如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二, 危害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权利行使的要保证不违反公共秩序并不侵犯国家安全。三, 侵犯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当今社会不只追求言论自由这一个目标, 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也是当今社会追求的众多目标之一, 其也需和言论自由一样得到保障。四, 保护未成年人。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是社会的职责, 不当的言论自由会伤害未成年人或将未成年人引入歧途。

三、“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不期而遇:言论自由抑或网络暴力?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作为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而更为学者研究所青眯。一方面, 人们有着极强的好奇心理和看热闹心理, 热衷搬弄别人的“是非”。其希望了解一切自己想要知道的信息和资料, 要求自已享有思想表达的自由。另一方面, 人们极其反感自己及与自己有关的情况被他人过分关注, 并希翼法律保护其私生活的安宁。在这种扭曲的人性心理下, 如何同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就显得极具技术性。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集中体现在新闻媒体所享有的新闻自由、公众的舆论监督权、知情权、评论权与公民的隐私权, 尤其是与公共人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如言论自由赋予了公民知情权, 参与社会管理、社会监督的权利与义务, 而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其监督权, 将不可避免的牵扯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保护的问题。了解其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廉政勤政状况有利于公民的监督权, 而基于仇官心理以丑化他人或以他人私密信息作为满足个人谈资、娱乐的不良动机行使所谓的言论自由权则将不可避免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

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 我国新兴起了一种“人肉搜索”式的言论自由。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新兴时曾打击了一批批腐败官员, 于此层面上看, 这种言论自由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权利, 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晚近年来“人肉搜索”却被公众过度推崇, 官员稍有些“特殊性”就几乎不可避免的被搜出“前世今生”。并对其冠上敏感的标题、夸张的词语, 公民在这种敏感用语的误导下, 更多的是讨论其中的暗示, 而非客观事实。这将蚕食人们对官员的信任, 加剧民众对其的仇视心理, 不仅不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而且侵犯其应有的隐私权。事实上, 即便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展开信息搜罗, 也需为其预留相应的私生活空间, 对其与工作关系不大的极私密的信息不得随意搜罗汇总并“符号化”。

除去国家工作人员, 现在对普通公民展开人肉搜索也已成为一种常态。普通人稍有不慎就飞来“横祸”被置顶于“网络头条”, 敏感标题、夸张用语和部分网络运营商在个中事件中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置他人隐私权于不顾, 甚至还在幕后操作或推波助澜, 使得普通人被”人肉搜索”伤的“体无完肤”。“人肉搜索”已逐渐沦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 引发“网络暴力”。

“前世今生”都被挂到网上任人议论不是每个公众都能承受的心灵挫伤。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不受限制, 谁也不清楚自己或身边的人将何时被贴上了不雅“标签”, 供人饭后谈资, 成为“明星”级人物。“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用之不当其危害远甚于传统的带有地域局限性、时间滞后性的言论不当的危害性。并非耸言怂听, 任“人肉搜索”这种“横祸”肆意妄行下去必将会使社会交流受阻人心惶惶, 社会信任缺失。

虽然言论自由意味着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一切意见, 但自由发表意见、想法也是有条件的。最起码在方式上是有所节制的, 在程度上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不侵犯他人其它宪法权利是保障言论自由权行使的前提。未经普通公民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的, 擅自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式言论自由是严重侵犯当事人隐私。目前“人肉搜索”事态严重, 此种言论自由若不受限制, 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是致命的。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异化的表现形式, “人肉搜索”已经完全超出了传统言论自由应有的界限。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 又具有偏离放大螺旋效应, 稍有不慎就沦为一种“言论暴力”伤公民同“万箭穿心”。在“人肉搜索”异化成“网络暴力”时, 限制该式言论自由、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它的行使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权利的行使绝非无边无际, 否则其最终只会将其自身侵蚀的“体无完肤”, 新兴的“人肉搜索”式的言论自由过度被公众推崇, 并逐渐向“言论暴力”异化, 严重的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对该式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人肉搜索,隐私权

参考文献

[1] 翁国民, 汪成红.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J].突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2 (3) .

[2] 洪海林.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探究——在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J].河北法学, 2007 (1) .

读者言论范文第3篇

摘 要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当前对这一问题的治理中,在宏观与微观两方面都存在多个问题,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即宏观层面上的法律建设和微观层面上UGC网站、UGC用户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的治理模式更加完善,治理效果更加显著。

关键词 用户生成内容 UGC 版权侵权

分类号 D913.4

Researches on the Solutions to Settle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User-generated Content in China

Li Miaoling, Yue Qingrong

以社会化网络和社区型网站为特点的Web2.0的出现显著改变了人们利用网络的方式,人们不再满足于读网,而是转向全民织网,通过微博、博客、图片、自制音视频等多种形式创造内容,并通过网络部分或全部公开。这些由普通网民创造并上传到网络上的内容就是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近年来,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及社会交往观念的更新,论坛、博客、独立SNS网站、微博等社交媒体以及视频、照片分享网站纷纷开启以UGC为主的运营模式。报纸、电视、书籍等传统媒介也越来越多地采用UGC来丰富自己的内容,如新闻节目中涉及的网友自制视频、纸质媒体上的微博语录等等,并纷纷在其数字化平台上开设UGC版块,供用户发表内容。用户生成内容也为UGC网站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Facebook在2010年通过用户创造内容获得了18.6亿美元的营业收入,超过了YouTube和其它社交媒体网站当年营业收入的总和;其上市估值高达1040亿美元,创下美国公司上市估值的新高。

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环境的影响,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水平整体上落后于欧美国家,UGC的发展也不例外。以微博为例,美国的Twitter创建于2006年,中国的新浪微博则在三年后才上线。虽然我国的UGC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却很快,无论是注册用户还是内容,其增长量都是惊人的。与此同时,相关的版权侵权问题也呈现井喷之势,UGC网站屡屡成为被告。从短期来看,UGC版权侵权的受害者主要是版权所有人,但从长期来看,这种恶性循环必将损害用户、版权所有人、UGC网站的权益及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治理UGC版权侵权已经刻不容缓。本文将分析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的现状,借鉴国外的两种治理模式——用户生成内容服务商指导原则所倡导的治理模式(以下简称PUGCS模式)和知识共享模式(以下简称CC模式)的经验和教训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治理模式,并针对当前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构建

1.1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现状

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中国也未能幸免。百度文库、优酷、土豆、迅雷等知名网站都曾因此官司缠身,且多数以败诉收场,付出了名誉和金钱上的惨重代价。

以百度文库侵权案为例。2010年12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联合发表声明,言辞激烈,称“必将与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斗争到底。”[1]次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收录这些作家的作品、对用户免费开放的行为“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成了彻头彻尾的文学作品窃贼公司[2]。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也加入阵线,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面对舆论压力,百度文库承诺会尽快删除侵权内容,并宣布将尽快开发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承认了其侵权行为。百度一直运用避风港原则,辩称文库属于资料分享平台,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由网友上传,百度本身并未上传任何书籍和作品,因此百度并没有侵权。对此,周宾卿律师认为,百度文库是一个商业经营平台,并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了分类编辑,且根据用户协议推测,文库实质上存在审查机制,因此,百度文库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共同侵权的故意已非常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3]。

1.2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构建

针对当前由用户生成内容引发的版权侵权乱象,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合理有效的版权治理模式,才能平衡用户生成内容网站、版权权利人、用户三方的利益,既推动网站的发展壮大,又能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能鼓励广大普通网民张扬创造力,促进文化繁荣。

构建UGC的版权侵权治理模式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宏观层面,主要是指政府行为,即由国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规范UGC的发展,制约和打击UGC版权侵权行为。微观层面,主要是指UGC网站、UGC生成者等个体行为,包括过滤识别技术的采用、人工干预的介入、网络自治的规范化、新型版权授权方式的应用及用户版权教育的开展等多个方面。

1.2.1 UGC版权侵权治理模式的宏观层面

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产业发展强有力的保障。任何一种版权治理模式都不能超越版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底线,与法律相悖的模式犹如无根之树,不可能长久。PUGCS所倡导的治理模式和CC模式就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创新和实践。而两种治理模式之所以在执行力和应用范围上存在问题,与其自身的民间性质有很大的关系。如果UGC版权侵权治理模式在发展较为成熟完善之后,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以国家强制力去推广,那么这两个问题就将迎刃而解。同时,完善的法律也能对追求利益的UGC网站和追求言论自由的UGC生成者形成一定的约束,使他们铭记一些责任。

1.2.2 UGC版权侵权治理模式的微观层面

对于UGC网站而言,法律的修订需要长期的论证,技术进步却是日新月异。如果法律出现显著的滞后,或许可以从技术上寻求解决途径。比如当前法律对UGC网站是否应该对网站上的侵权UGC负责尚无明确规定,但是被侵权的版权权利人不会因此放弃索赔,所以网站一方就必须采用过滤识别技术表明自己的立场,给版权权利人一个交代。PUGCS模式已经表明,过滤识别技术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人工监测的干预,这样才能同时兼顾到广大合理利用版权作品的用户。法律的强制性需由规范的网络自治来配合。同时,网站可以为用户提供新型的版权授权方式,能有效减少UGC被侵权的纠纷。

对于UGC用户而言,应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氛围,加强自身的版权教育,增强版权意识,才能减少创作UGC过程对版权作品的侵权。

2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宏观问题

从印刷术时代到广播电视技术时代,再到计算机技术时代,技术的每一次飞跃都对版权法造成强烈的冲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技术更新不断加速,法律却难以做到与时俱进。

我国的法律总体上表现出较强的滞后性。一方面,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相对于不成文法而言)立法有着天然的滞后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立法法》对立法程序做了严格规定,这也势必导致法律的滞后性。

我国在著作权立法和与国际接轨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我国在著作权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等。

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注重与国际接轨,陆续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国际公约、条约。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年第1次修订,2010年第2次修订,更新速度缓慢,修订频率低下。近年来更新速度明显地加快,已于2011年启动了第3次修订。为了应对数字时代出现的版权保护问题,我国在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中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 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主干、以若干著作权行政法规为补充、辅之以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相对独立且完整的有关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体系。但是该体系还远未达到成熟完善,只有《著作权法》是国家法律,其余均为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位阶普遍较低。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UGC的立法,现有法律规范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侵权行为,但法律的预设性决定了其在面对新问题时的不适应。比如,关于UGC网站性质的认定、UGC网站侵权责任的认定、避风港条款的适用等都存在着争议,这就导致了UGC网站无所适从,甚至给不法之徒钻了法律的空子。

2.2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微观问题

2.2.1 UGC网站的问题

(1)过滤识别技术不到位。英、美、韩等国的网站为了降低监测成本、提高监测效率,纷纷使用过滤识别技术。我国UGC网站也已开始独立自主地研发过滤技术,比如百度文库正在开发的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但是种种迹象表明,百度的研发过程并不顺利,自2011年3月宣布开发计划以来,一直没有较大进展。

(2)网络自治不规范。当前UGC版权侵权问题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依赖网络自治,各网站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包含知识产权声明条款的用户协议,以厘清责任关系。如土豆网使用协议的第7条“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和第8条“版权政策”,网易“LOFTER的知识共享说明”后附加了“关于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补充说明”等等。

虽然各个网站都有针对版权的规定,但用户协议、知识产权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网站本身也没有执法权,对用户只起警示作用。更糟糕的是,这些规定中还存在着违反法律、损害用户利益的霸王条款。用户一旦发表作品,网站不但可以“永久、免费、不可撤销”地使用这些作品,甚至可以“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并且不需要对用户做任何通知。用户对这种赤裸裸的侵权极为反感,但因为没有话语权,要么离开,要么任人宰割,没有别的选择。

2.2.2 UGC生成者的问题

当前我国公众的版权意识普遍淡薄,许多用户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者知道侵权却不以为然。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1)我国古代有“窃书不为偷”的说法,传统的文化观念认为,知识就应该广为流传、公开享有。显然,这与现代的版权保护理念背道而驰。然而这种观念深入人心,积习难改。如今,版权权利人的版权意识已经觉醒,他们正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广大网络用户依旧处于版权无意识状态,肆意使用版权作品,侵害他人版权而浑然不知,甚至认为这是喜爱、认可作品的最高形式。

(2)互联网对普通用户的最大吸引力就是免费。在一家网络论坛针对“作家声讨百度文库”发起的调查中,有近一半网友的态度是“纠结”。原因很简单,不少网友长期以来都从免费资源上获益,免费被认为是网络的本质属性。但这是对网络免费性的一种误读。实质上,网友可以以眼球注意力作为交换条件来获得免费资源,UGC网站应该从其广告收入中划拨出一部分来支付版权使用的相关费用。

(3)全民版权保护意识教育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发展如此迅猛,版权保护意识教育却只停留在起步阶段——学校教育主要集中在高校的相关专业,少之又少;社会普及教育仅靠知识产权日、世界读书日的突击式宣传、展览,收效甚微。

3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的改进措施

3.1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的宏观改进措施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在宏观方面的改进主要由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完成。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能适应UGC的发展?国外在这方面有哪些前车之鉴?制定法律过程中应考虑哪些因素?

3.1.1 适应UGC发展的版权法律应该具备简明易懂、高效、有针对性的特点

(1)简明易懂。大多数的UGC生成者作为草根阶层,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法律产生效用的先决条件就是这些普通用户对它的了解。所以我们在重塑法律的过程中应努力使其简明化。这一点可以借鉴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所独创的三层次结构,其中的第二层是“普通文本”,即普通用户版本,充分考虑了作为直接使用者的广大普通网络用户。(2)高效。版权法被认为是人类所有产权法律当中效率最低下的一种。版权法律应该恢复各种现代程序,即在作品发布后一定时间内,进行注册或权利状态的标识,才能明确产权归属问题。(3)法律应该更有针对性,要区别对待专业作者和业余创作者,有选择地进行规制。

3.1.2 完善版权法律还应借鉴、引入国外先进经验

例如引入三振出局制及六振警告系统。三振出局制是指,对于侵犯版权超过三次的网络用户,则网络服务商无需通过相关司法程序,即可终止其网络服务,封闭其网络帐号,甚至切断其网络接入。目前,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均通过了此项法案,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9年5月通过三振法案。我国大陆立法中虽然没有关于三振出局的明文规定,但在地方出台的一些文件中已然出现了类似的表述,如2011年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的第五条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经许可,多次实施上传他人作品的服务对象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终止服务,并向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三振出局制在防止用户反复侵权方面效果显著,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协助版权权利人实现了对用户侵权行为的控制。

2013年2月25日,美国反网络版权侵权的新举措——反盗版六振警告系统(CAS,Copyright Alert System)正式启动。根据负责此项工作的版权信息中心(CCI)的宣传,版权权利人在检测到网络上存在侵权行为时,可以联系相关ISP服务商并进入CAS程序操作。CAS程序共包含六次警告:第一次警告是ISP服务商向侵权用户发出电子邮件并在其登录页面进行提示,告知用户其行为可能涉及侵犯版权;第二次警告或为电子邮件,兼具通知功能,或者为电话形式,兼具教育内容;第三次及第四次则是电子邮件形式的升级版警告,要求用户在上网之前先观看版权保护宣传视频,告知其若继续下去可能要面对的ISP服务商的相关措施;第五次和第六次警告则是对无视前四次警告的网络用户采取的实际措施,包括暂时降低用户网速(如二至三天内网速降为256KB/S)、暂时降低用户网络服务等级,或者在一段时间内对其登陆页面重定向,直到用户联系ISP服务商或者用户完成一个在线版权教育计划[4]。反盗版六振警告系统里没有断网,更多地是通过该系统的运行让网络用户意识到版权侵权的非法性并通过教育来帮助他们发现一条合法地使用数字版权作品的路径。因此,该系统被认为是更加务实的措施。

3.1.3 完善版权法律的过程中还应综合考虑创新政策、竞争政策、消费者政策等因素

版权法并不是保护版权权利人的法律,而是调节版权权利人、作品使用人和社会一般公众关系的法律,因此,完善版权法律并不能只考虑如何保护版权作品,更要致力于维护作品使用人和公众的利益。新著作权法应加大对技术保护措施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以维护普通网络用户的利益。

由于我国的成文法立法程序,制定或者修改法律都需要较长的周期,因此在一些形势较为紧迫的法律问题上,可以借鉴案例法的做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将相关的司法案例汇编成册,以便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借鉴参考。

3.2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的微观改进措施

3.2.1 UGC网站的改进措施

(1)采用技术手段与人工干预。我国网站在自主研发上存在较大困难,我们可以考虑引进市场上成熟的过滤技术,尽快上线,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并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到UGC网站。例如优酷在正式加入PUGCS以后,向版权权利人推广由Vobile开发的VideoDNA视频指纹识别系统。

如前所述,PUGCS模式已经证实,纯粹的自动过滤识别固然能有效地匹配出侵权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侵权作品的上传,起到保护版权作品、减轻网站审查负担的作用,但是自动阻断却破坏了合理使用对用户的保护,极大地阻碍了言论自由,也深深伤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创造积极性,进而伤害了UGC网站的发展根基,不利于其长远发展。而以现有的技术条件,过滤识别技术还无法完成合理使用的辨别。因此,我们应在采用过滤识别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人工干预,即由自动过滤技术来识别侵权内容和由人工监测来评估合理使用内容。当潜在的侵权内容被匹配出来后,经过人工测评,确认为侵权内容的,则予以删除或阻断;属于合理使用的,则应该允许上传到网站上。这样两步式的监测系统,能有效地克服纯粹采用过滤识别技术或人工监测的弊端,结合两者优势,平衡合理使用和阻止版权侵权。

说到人工监测,还应发挥“群体智慧”(wisdom of the crowds)的积极作用。广大用户一旦发现侵权内容,即可向UGC平台报告。而UGC网站并不需要付出太大的经济成本,因此,用户的参与是UGC网站降低人工监测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

(2)规范网络自治。网络自治是指网络服务商通过行业规范等一系列措施来治理网络事务,有助于遏制猖獗的数字内容侵权、降低诉讼风险、有效处理内容过滤的相关事务。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建立UGC平台实名制。目前,我国正在实施手机实名制,逐步建立起实名制的移动通信网。此外,微博也正在推行实名制。2011年底出台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提出,通过微博客制作、发布、复制、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UGC网站的实名制不仅能有效地震慑那些意欲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一旦发生侵权,还可以迅速锁定并找到直接侵权人,真正做到对版权人负责。但是韩国作为网络实名制的先行者,却因保护隐私不力、威胁言论自由而广受批评,迫于舆论压力,目前正在取消这一制度。如何借鉴韩国的经验教训,趋利避害,值得深思。

第二,规范用户协议。用户协议一般由UGC网站拟定,用以澄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用户同意了协议的条款,网站和用户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但契约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作为弱势一方的用户根本就没有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否则就无法享受服务;而作为强势一方的网站,掌握绝对的话语权,这就导致了网站在起草协议时易出现霸王条款,损害用户利益,有些甚至超越法律的底线。

以腾讯公司关于微信的《知识产权声明》为例,腾讯所指的“……与本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电子文档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际条约保护,腾讯享有上述知识产权,但相关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除外”,无疑是要将个人创造的微信内容的版权占为己有,此举引发用户的强烈不满。这也几乎成为了互联网行业的惯例,广受诟病。而在2012年12月,网易LOFTER、网易博客、网易摄影联合发布新版用户协议,宣布将版权归还创作者[5]。这一举动吸引了大量用户使用“博客导入”“博客搬家”等功能从其它网站快速迁入,新用户注册量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以腾讯为代表的惯例模式和网易的崭新模式,孰优孰劣,只需看用户的选择。

随着版权意识的觉醒,用户面对网站的宰割不会永远保持沉默。他们或许以更换UGC平台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也可能爆发大规模的网络运动来推动网站修改用户协议。网站与其坐以待毙或被动修改,不如尽早行动起来。网站拟定用户协议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一点无可厚非,但也应该明智地意识到,用户并不是其对立面,而是其发展的根基,损害用户的权益等于自毁根基,霸王条款无异于饮鸩止渴;同时,条款若是超越了法律的底线,更是自取灭亡。网站应审视自己的用户协议,对违法条款、霸王条款进行整改,方能留住用户,从而增强网站的用户黏性。

第三,建立并推广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是发端于个体内心力量来实施自我治理的自律模式,比法律法规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更易于发挥效用。为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2005年)、《文明博客倡议书》(2007年)、《博客服务自律公约》(2007年),其中都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文。这一系列公约、倡议,对建立互联网行业在版权方面的自律规范的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第四,在UGC领域推广新型版权授权模式。在2011年举行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上,搜狐网副总编辑王子恢提出在微博中提供“原创”“署名”“捐献”等“版权表情”,让用户自行决定是否主张微博版权的设想。这个设想和CC模式可以说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这个设想在微博领域如何实现,如何推广到其它UGC领域,如何与国际接轨,都有待进一步的探索。而CC模式自2002年发布第一个版本以来,经过10多年的发展、完善,趋向成熟,目前已发布了CC4.0版本。在过去的十年里,CC模式已然成为分享创造性成果的全球通用标准。因此,我们不妨直接推广CC模式。

因为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具有无边界性, 同时各国及地区间存在语言、法律上的差异性,直接搬用以美国的相关版权法律为基础设计的CC协议显然行不通。CC在2003年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计划,将CC许可协议翻译成多种语言, 并且依据各国版权法律进行适度的修改。我国由中国人民大学及CNBlog.org承担CC的本地化工作始于2004年,于2006年3月29日在北京正式发布了经CC批准的中国大陆版2.5版CC系列许可协议。同日, 中国第一张采用中国大陆版2.5版CC系列许可协议的CD唱片《PatPet》在香港发布。该唱片采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2.5中国大陆”许可协议授权,允许音乐爱好者在保留有关著作权信息、不对作品进行修改、转换或者演绎的前提下,基于非商业性目的,自由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6]。现在很多网民已直接或间接地在应用“知识共享协议”,诸如新摄影网、当代文化研究网、科学松鼠会等网站。

3.2.2 UGC用户的改进措施

UGC用户的改进措施主要是指用户的版权教育。这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多管齐下,才能奏效。

(1)用户应自觉进行版权教育。用户是UGC网站发展的根基,也是版权侵权的潜在的最大主体。用户的版权意识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UGC版权侵权问题的治理进度。用户应该认识到,版权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尊重他人版权,不至于因为侵权而被起诉;更是为了保护自己创作的UGC不被他人侵权。因此,用户有理由、也有动力去自觉地学习版权相关知识,在注册网站时认真阅读用户协议,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本着慎之又慎的态度,同时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也要作好知识产权声明。

(2)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应该加强版权相关教育。学校教育需从娃娃抓起,从小就给学生灌输版权的概念;在小学、中学、大学的课程中根据学生文化程度设置版权常识教程,无需占用太多课时,关键是要对学生形成长期、持续的影响,将版权教育变成常态。社会教育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局限于几个特殊节日的突击宣传,也不能总是以单一的形式呈现给公众。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将“完善宣传培训机制,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作为五大任务之一,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版权宣传普及教育常态机制,广泛开展版权培训活动,以“版权干部工程、版权孩子工程、版权人才工程、版权公益宣传工程”等多种形式,使版权保护教育“进党校、进学校、进园区、进社区”,目标是将国民版权认知度提高到80%以上[7]。

(3)UGC网站在培育用户版权意识方面也必须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要可以在事前的提醒和事后的教育中有所作为。在UGC网站的用户协议中,都有关于版权的说明和提醒。但是用户注册时,往往无视协议具体内容而直接点击了“我同意”。如此,用户协议成为了网站推脱责任的挡箭牌,却并没有发挥提醒的作用。因此,网站应改进提醒方式,如设置一些版权知识问答,答对了才可以注册。同时网站发现侵权后,一般采取删除相关内容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则会停止服务,却鲜有网站利用这一机会对用户进行教育。那么,虽然这一次的侵权已经被阻止,或者该账号被停用,但是,用户并没有得到教训,还会有下一次的侵权,还可以注册别的网站再犯。网站可以仿照反盗版六振警告系统的在线版权教育计划,做一些有益的尝试。

4 结语

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亟待治理。当前我国在治理过程中还存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多种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以完善我国的治理模式,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 1 ] 盛大文学发联合声明 与百度文库斗到底[EB/OL].

[2014-04-26].http://www.techweb.com.cn/internet/2010-12-09/725048.shtml.

[ 2 ] 刘方远.50作家声讨百度[EB/OL].[2014-04-26].http:

//www.21cbh.com/HTML/2011-3-17/xNMDAwMDIy

N zExNg.html.

[ 3 ] 周宾卿.百度文库与避风港原则[EB/OL].[2014-04-26].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a136bd0100mwnq.

html.

[ 4 ] What is a copyright alert?[EB/OL].[2014-04-09].http://www.copyrightinformation.org/the-copyright-alert-system/.

[ 5 ] 网易LOFTER版权归 还引发用户激增[EB/OL].[2014-04-18].http://tech.china.com/news/prnasia/11082256/20121212/17578394.html.

[ 6 ] 首张采用知识共享中国大陆许可协议的CD发布[EB/OL].[2014-04-07].http://creativecommons.net.cn/2006/03/29/firstcd/.

[ 7 ] 国家版权局发布《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确定了版权工作5个方面的重点任务[EB/OL].[2014-04-26].http://www.chinaxwcb.com/2011-04/26/content_220

570.htm.

李妙玲 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辽宁大连,116029。

岳庆荣 辽宁师范大学教务处科员。辽宁大连,116029。

(收稿日期:2014-08-18 编校:方 玮)

读者言论范文第4篇

摘 要: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和政府官员享有的名誉权都是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对这两种权利的保护却处于一种失衡状态。笔者认为应当从宪法权利制衡权力的理念出发,区分言论的基本内容,落实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完善对政府官员权力的制约,以达到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平衡保护。

关键词:言论自由;名誉权;平衡

言论自由是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重要手段。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当下,一方面公民自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等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所带来的便利,使公民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出更高的参与要求,促进了公民对公共事务全方位的监督。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王鹏”案、彭水诗案、“辽宁西丰事件”相当数量的“跨省追捕”案等反应了政府官员非理性的以压制言论自由来进行救济,公器私用仍存在一定的制度空间。

一、以言论内容区分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建立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二元机制

政府官员在现实生活中即是公权力的执行者,也是自身权利的行使者,也就是说兼有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利益追求。一般情况下,对于这二者是能够区分的,公益和私益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是这两者往往又相互影响,官员的公益行为可能会影响到私益的实现,官员的名誉权就存在公益行为和私益行为之中。

第一,对于公民言论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特殊保护。政府官员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行使职权时,官员的个人名誉在公权力的影射下,转化了公共事务,具有了“公”的性质。如若在这些问题上对官员和公民运用同样的标准,就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平等,公职人员所拥有的强势地位与其应受的监督不对等,而且还要考虑到政府官员利用公权力消除、恢复名誉的能力。第二,对于公民的一般性言论,应当具体分析。对于政府官员的与其公职行为没有直接联系的言论,关键要看这些言论是否涉及到了政府官员的公职行为的适应性。官员在私人事务中的品行往往会影响其公职行为的行使,一个官员的私人信息往往是带有公共意义的。不同程度的曝光也是在民主社会中,政府官员应当承担必要风险。但是如果是纯粹的私事务,在保护官员的名誉权时就应当平等对待。所以,法律应当首先倾向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除非该言论仅仅是对官员私力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应如何对政府官员(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予以保障,这一问题目前仍是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空白。

二、完善法律解释,落实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我国虽然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宪法仅仅起了宣示的作用。2008年齐玉玲案的司法解释被废除,我国宪法的司法化的实际推进已然停止,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宪法的高度,依照事实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实现相关权利的实质平衡。

第一,限制公诉转自诉。以名誉权和言论自由权为争议的案件中,无论涉及到的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应当对相关言论的内容做出符合法律和符合宪法的解释。特别是《刑法》第246条以但书形式对诽谤罪的有关自诉转公诉的规定,也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条款。根据这一但书条款,政府官员完全有能力利用法律的这一规定,把自诉案件变成公诉案件,对公民的言论自由给予残酷的压制。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本“但书条款”不够具体详尽,过于原则和笼统,为公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使得滥用公权力者(政府官员)可以堂而皇之地利用这一漏洞来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第二,过失及诚实评价免责。一方面,在信息的传播中,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和全面性,公民过失性的言论在证明没有恶意时,得免于承担诽谤之责;另一方面,对于公众对其关心的公共事务,公民天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智识进行不含恶意的批评和评论。法谚有云:“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对公众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虽然他很有可能包含了对政府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第三,在诉讼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原告承担证明报道内容虚假性的证明责任,如果出现涉诉言论真伪不明的情况时,应该由原告来证明言论失实,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第四,健全管辖制度。对于此类案件,要使案件的侦、检、审脱离地方“一把手”掌控的范围,应当通过法律解释将“可以请求移送”变为某种形式的“必须请求移送”,这样就可以突破地域因素带来的影响。

三、严格控制公权力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公权力的膨胀必然会导致公民权利的压缩,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如果政府可以随意压制反对的言论,那么他就不只是真理的维护者,而是成为了真理的“发明者”和“定义者”。无论是广看世界,还是纵观历史,我们都没有理由对言论自由施加种种事前限制,采取事后追惩的方法才顺应历史和我们的时代。因为禁止实行事前限制能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益处,它让言者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并可防止政府为限制言论自由对权力的滥用,把政府权力限制在它可行使的范围之内,限制其向个人权利领域扩展。对于事前禁止造成的损害,则可以用事后惩罚的方式加以弥补。总之,政府官员名誉受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言论自由为代价进行救济。

四、转变官员观念,以权利制约权力

政治国家的权力是在人们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社会管理之责。政府官员要做到以公民权利为本位,保持对公权力的敬畏,作为政府官员应当认识到:只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公民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机会,才可以在国家政治民主化建设中防治公权力的滥用与独断;在民主法治国家,官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为人民负责的,其执行职务因而享有的名誉也是人民赋予的,公民对其进行监督,从根本上说也是在对公权力的集体荣誉的维护。古人讲“必有容,德乃大;必有忍,事乃济。”面对舆论官员要有包容心和承受力,勇于正视和解决问题,不能让公权力充当“灭火队”。毛主席说过:“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无论什么时候,政府官员都应有这样容人、容事、容言的气度与雅量。

参考文献:

[1] 张千帆.《宪法学讲义》[M].第一版.出版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517页。

[2]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第一版.出版地: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20页。

[3] 候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M].出版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2-125页。

[4] 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2005,第2期:第92-98页。

[5] [法]孟德斯鸡.《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M].出版地: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

[6] [美]安东尼·刘易斯著,何帆译.《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M].出版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182页,第194页。

读者言论范文第5篇

微博版权和网络言论自由权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

( 一) 部分剥夺

不同的权利主体就各自的权利主张发生争执, 权利客体的保护范围不确定。会产生两个问题:

1、微博版权人不同意微博的转载转发。受版权保护的微博作品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 具有法律属性了。受到法律保护的微博作品便意味着它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利, 如转载、转发受版权保护的微博作品要经版权人同意, 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这就说明在此种情况之下, 不存在用别人的东西表达自己的言论的权利。2、思想内容不能重复由不同的人表达。鉴于有些微博主发表的心情日志、图片文摘是给予更多的人快乐, 发表这些的东西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看到, 在更大的一个平台上传播, 由于微博版权的限制性保护, 不能随意转载转发, 是不是会使得微博用户本来的意思扭曲, 而只是遵从法律的概括性保护的特点, 这不单单是单纯的限制转发转载者的网络言论自由权, 也是对微博作品版权人的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制。

( 二) 整体剥夺

微博版权人明确声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不合法的形式复制、转发转载自己的微博, 那么版权人已经从法律方式上剥夺了其他人分享自己的微博作品的权利, 但是微博版权人命令禁止复制、转发转载微博,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就是在剥夺每个公民都享有的集体权利———网络言论自由权。2012 年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从立法上保障了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他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建立在不违背宪法的基础上的, 网络言论自由权是一种绝对权, 他排除微博版权这种私有权利。

二、微博版权和网络言论自由权两者之间冲突的协调

( 一) 将微博版权与网络言论自由权所带来的利益共享, 实现双赢, 解决两种权利之间部分剥夺的问题

首先, 我们要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 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作者的思想内容, 而是思想内容的表达, 但是鉴于这种思想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尽管可能先有想法, 但是鉴于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权利保护, 在法律上也无法产生对抗他人先申请的效果。法律可以保护以有形方式表达的版权, 对于微博作品同样不得随意转发、转载他人已拥有版权的作品, 因为转载转发此类作品已经侵犯了微博博主的版权。

其次还要尊重微博版权拥有者的想法, 从微博网络客户端这边入手, 可以签署一系列的用户协议, 明确规定哪些作品可以转载转发, 哪些作品可以复制。如果在注册协议里有明确规定, 言论自由虽然保证的任何形式的话语权, 但是对于违反法律的话语权, 言论自由却不能保证。微博博主若明确强调自己作品的原创性, 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其作品。后续微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转发、转载作品。

最后,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 平衡言论自由权和保护微博版权的冲突, 现在很多微博平台如新浪、搜狐、腾讯等已经开始实现微博实名验证, 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才能登记注册微博, 微博服务平台也能掌握真实的用户信息, 逐步抑制网络匿名性和微博匿名性带来的影响。既保障了微博版权, 又保障了网络言论自由权。

( 二) 实现微博版权与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益平衡, 以解决两种权利之间整体剥夺的问题

版权法制度的创设主要是为了保护智力创造者的专有权利, 微博版权也是为了保护微博版权人的物质和精神利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规定: “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创播, 促进社会注意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依据宪法规定本法。”这也是以保护创作者的权利为先, 再规范使用者利用权利的行为, 以确保创造者利益与社会集体权益的平衡。但是国际上的很多规章和协定, 如《世界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条约》等均是首先规定的社会大众可以分享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社会福利, 微博作品的产生也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电子技术变革, 可以使人们更加快速、便捷的发表生活见解, 然后才规定版权、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制度。

为了实际操作中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如果直接规定一种偏向于微博版权或者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制度, 势必会引起更多的社会冲突和矛盾, 因此可以依据西方国家的不成文法, 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将哪种权利作为保护的重点。因此在协调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时, 要审时度势, 做出最佳的选择。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 新兴的微博版权与传统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产生了冲突, 本文由这两种权利解释了两者的冲突, 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微博版权,网络言论自由权,冲突,协调

参考文献

[1] 王渊.现代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40-48, 143-145.

[2] 姜颖, 穆颖.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 2013 (6) .

[3] 闫斌.网络言论自由权宪政价值初探[J].政法探索:理论月刊, 201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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