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范文

2023-09-23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范文第1篇

1、失火案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臵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6、丢失枪支不报案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臵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重大责任事故案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2、危险物品肇事案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15、消防责任事故案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17、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18、生产、销售劣药案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1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2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2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5、走私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6、侵犯著作权案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7、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28、强迫交易案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9、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30、倒卖车票、船票案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1、强迫职工劳动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3、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4、破坏生产经营案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6、聚众斗殴案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37、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8、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39、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40、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41、聚众淫乱案

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2、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43、赌博案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44、开设赌场案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45、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6、故意损毁文物案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4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8、过失损毁文物案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二)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三)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9、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50、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51、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52、非法组织卖血案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3、强迫卖血案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5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5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56、医疗事故案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57、非法行医案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8、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9、逃避动植物检疫案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

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6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61、非法处臵进口的固体废物案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的,应予立案追诉。

6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63、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6

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66、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68、非法采矿案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9、破坏性采矿案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7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72、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7

3、滥伐林木案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7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5、组织卖淫案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76、强迫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7

7、协助组织卖淫案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78、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9、引诱幼女卖淫案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80、传播性病案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8

1、嫖宿幼女案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8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8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84、传播淫秽物品案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85、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6、组织淫秽表演案

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7、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8、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9、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90、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9

1、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2、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3、接送不合格兵员案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发生在战时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4、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军徽、军旗、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三)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5、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6、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7、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8、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9、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0、盗窃案: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下同)达到700元,城市(城区及郊区,下同)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多次盗窃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均应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接近一般案件的起点,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也应当立为刑事案件。

10

1、诈骗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 10

2、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 10

3、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

10

4、聚众哄抢案: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范文第2篇

(一)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森林公安机关受理林业行政案件后,应当立即组织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不符合的,则作不立案处理,并立即通知报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严禁工作拖延或不作为。

(二)警械具使用。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除违法嫌疑人妨碍执行公务,或可能做出危险行为之外,不得使用警械具,尊重违法嫌疑人的人格,禁止造成人身伤害。

(三)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报告上级机关,以森林公安机关名义办理的行政案件,办案单位应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逐案登记,指派专人督办,加强考核监督;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办理的行政案件:应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报告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继续组织调查。禁止案件久拖不结。

(四)措施的适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禁止使用留置盘问、传唤措施,禁止使用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五)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森林公安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保障森林公安机关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罚款收据的出具。森林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责任公开认定。为了在行政执法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森林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

二、办理刑事案件

(八)刑事案件受理。对公民、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必须受理,不得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为由拒绝、推诿;即使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接报单位也必须先受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接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明确管辖权后,接报单位应先内部联系有管辖权的单位,确认具体接待人后才能移送,并在48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人,通知报案人前往管辖单位办理。禁止有案不接,互相推诿。

(九)刑事案件立案。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受理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在20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72小时内通知报案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确有特殊原因,在20日内无法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应逐案登记,指定专人督办,加强考核监督。严禁工作拖延或不作为。

(十)继续盘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森林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检查的,应立即制作《盘问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盘问检查人员,并立即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因有碍侦查或身份来历不明等原因暂时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盘问检查通知书》上注明,上述情形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单位。

(十一)告知权利义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同时,向其送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对不识字或不通晓当地语言的犯罪嫌疑人,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为其宣读或翻译,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十二)鉴定结论的告知。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知情权,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收到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后48小时内,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以确保双方有效行使诉讼权利。

(十三)撤销案件。对于经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在做出撤销决定后48小时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送达原案件嫌疑人,严禁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四)解除扣押、冻结。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物品、文件和冻结的存款、汇款,应立即组织调查甄别,对不属于涉案物品、款项的,应当立即发还;未及时发还的,被扣押人或被冻结人及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可以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投诉,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立即甄别,依法办理。禁止侦查工作中的不当扣押和冻结行为。

(十五)轻微刑事案件处理。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受害人向森林公安机关递交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书面申请的,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可以据此决定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十六)通知家属。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措施时,要及时通知其家属,法律规定不通知的除外;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要求,要及时转达其家属,保障家属的知情权。

(十七)合法财产返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八)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自律师提出要求之日起4 8小时内安排会见,并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逾期不安排的,律师可以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投诉,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属实的,应当立即责令纠正。禁止影响律师依法执业。

(十九)律师参与林业行政案件。为便于当事人更加充分地行使权利,自林业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了解案件性质,参加调解、听证,提出律师意见,避免因当事人不熟悉相关法律而影响其行使合法权利。

(二十)律师参加劳动教养聆询。根据有关规定对劳动教养案件举行聆询的,除因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公开聆询的案件外,受害人和拟被劳动教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确保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公开、公正。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一)公开审理复议案件。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对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的单位设立;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室,对经审核同意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发出公告,允许群众旁听,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 (二十二)查阅复议案件材料。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的单位设立阅卷室,便于复议申请人及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查阅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为有关人员行使知情权提供便利。

五、办理劳动教养案件

(二十三)保障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权利。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确须依法予以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案件时,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教师,允许他们到场旁听,并提交书面意见,在会宣读。

六、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二十四)查询羁押情况。大面积林区森林公安机关看守所均应设立问询处,就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羁押情况,接受其亲属、单位领导及律师的问询,增加执法透明度,接待过程中应当认真解答问题,礼貌用语。

(二十五)防止超期羁押。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要会同看守所,及时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羁押期限届满的,依法移送起诉、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或报请延长羁押期限,严禁超期羁押或错误羁押。

(二十六)保障申诉、控告权。看守所在押人员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申诉材料或揭发、控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材料的,应及时记录处理,保障在押人员行使申诉、控告权。

七、其他执法、管理事项

(二十七)社会监督的保障。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鼓励公民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关注,鼓励社会对经营野生动物的市场、宾馆、饭店、酒楼的监督,对公民的举报,要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情况保密,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十八)报警处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对危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紧急报警、求助,要求城区5分钟内、市郊1 O分钟内到达现场,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现场;大面积林区森林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接警后,消防站保护面积在4-7平方公里内的,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5分钟,其它地点尽快到达。

(二十九)出示执法证件。森林公安民警在办理林业行政、刑事案件时,须先行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警官证等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依法行使执法权。

(三十)对执法过错的道歉。森林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对于本单位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在执法监督工作中以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认定为执法过错的,办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当面道歉。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范文第3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揭开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篇章,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明确、清晰的方向和道路。建设法治公安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具体体现,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监督各部门、各警种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理案件,指导民警正确执法、规范执法和高效执法,努力提高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是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的重要职责之一。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如何规范执法行为、建设法治公安,成为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最关注、人民最期盼的热点问题和时代课题之一。

一、建设法治公安的重要性

建设法治公安就是要牢牢把握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一总体目标、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就是要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公安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增强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践行法治原则,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个执法环节上都能体现社会公平、彰显法律正义。建设法治公安对于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公平正义、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建设法治公安是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郭声琨部长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提出,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着力提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四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从总体上看,执法规范化建设仍然处于夯实基础的阶段,执法不作为和执法不敢为、不勇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靠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系统严密的执法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执法责任体系。要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最根本的是要增强全体民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加快建设法治公安。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普遍、持续地开展,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2建设法治公安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纳入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当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揭开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在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责,是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和保障力量,公安机关的法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公安机关面临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面临着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只有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的总要求,牢牢抓住建设法治公安的新目标,才能担当起建设法治中国的重任。

3建设法治公安是促进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郭声琨部长指出,要牢牢把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追求,坚持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切实把法治原则贯穿到各项公安工作中,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体现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上,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安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其执法水平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影响着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法治公安的根本目标,也是公安执法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公安机关要牢记“公平正义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肩扛公正的天平,手持正义之剑,提升职业操守,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执法能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4建设法治公安是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法治是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提高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既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而且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公安机关担负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重大责任。建设法治公安,就是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建立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建立一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公安队伍,建立一支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公安队伍。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建设法治公安面临的

制约因素

当前,建设法治公安主要受到对执法活动的不正当干预、执法环境日益复杂以及执法主体素质普遍不高等因素的影响。

1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排除不正当干预执法活动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这之前,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极其寻常。党政领导通过打招呼、托人情,或是协调会、办案会等形式干预执法活动,办关系案、人情案,造成羁押了的嫌疑人可以被释放,已经立案的可以被撤销处理。公安机关是独立执法、不受行政干预的,但是公安人员作为政府官员,有时迫于压力,对有关方面的要求即便不愿执行也得执行。这样一来,就很难体现公平正义,也无法实现法治公安的目标。

2执法环境日益复杂。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违法犯罪活动数量迅速增加,警察执法环境日益恶化,对建设法治公安造成严重影响。一是近年来境内外分裂敌对势力较为猖獗,频频制造恐怖事件,且发生地已由新疆向内地省市蔓延,反恐压力巨大。二是暴力袭警抗法事件不断增加。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民警执法时往往拉帮结派,有的更是持械抗法、暴力殴打民警,民警的生命权已受到严重威胁。三是辱骂、威胁、诬告陷害、骚扰民警的事件日益增多。四是城市建设、人口流动、拆迁安置、劳资纠纷等导致治安形势严峻、群体上访事件多发,直接造成警情飙升。五是公安机关参与政府征地、房屋拆迁、会议安保等非警务活动的次数不断增多,整日疲于应付繁杂的工作,多无暇顾及执法工作的效率及质量。

3执法主体素质普遍不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法治要求和民众法律理念的不断提高,对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民警自身的法律水平,高低不等、参差不齐,还停留在比较低的层面上。一是法治理念不浓。少数民警的法治观念淡薄,潜意识中仍存在“关系重于法律、权力大于法律”的错误思想,价值观念趋向功利,“实惠”心理作崇,奉行“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满意”的畸形准则。二是学习劲头不足。少数民警对理论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求精求深不够,学习自觉性、积极性不足,缺乏刻苦钻研、持之以恒的精神,造成主动学习不够,业务不专不精,实战能力不强等问题。三是执法办案能力不强。少数民警技战术不过硬,不能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现场处置能力不强,语言表达不规范,处置行为不规范。四是工作作风不实。少数民警对待工作心浮气燥、作风散漫,粗暴执法、滥用职权、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不仅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而且阻滞了法治公安建设。

三、牢记为民宗旨,践行法治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开创法治公安建设新局面

建设法治公安,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应有之义,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我们应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忠实履行职责使命、深入推进公安改革、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探寻建设法治公安之策。

1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公安工作最根本的原则,也是建设法治公安最根本的保障。没有党的领导,法治公安目标不可能实现。一是必须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把政治建警放在首要位置,大力加强对民警的革命传统和理想信念教育,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以坚定的信仰追求保持政治定力,以强烈的担当精神强化党性原则,真正把公安队伍打造成为维护公平正义之师、守护人民安宁之剑,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二是必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公安机关只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只有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公安工作有坚定正确的

政治方向,才能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行使职权,才能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三是必须做维护党的形象的模范。公安工作的方法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关系到党的形象和威信。实践证明,公安工作做得好的地方,人民群众对党的满意度就高,党的威信就高,反之亦然。公安机关要多做为民之事、善谋为民之策,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党的形象和威信,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公安工作中真正得到体现和落实。

2坚持严格公正执法,着力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公安工作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公安执法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是建设法治公安的根本目标。公安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公安的目标,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二是坚持不懈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不断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和每一件事情的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紧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在集中整改执法突出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全面深化执法公开,不断完善执法责任制,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处理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3忠实履行职责使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确保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是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也是建设法治公安的基础条件。公安机关要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把握主动权,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是深入开展反恐怖斗争,坚持以打开路、重拳出击,始终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的凌厉攻势;坚持情报引领、协同作战,切实形成反恐工作的强大合力;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着力铲除滋生暴恐活动的土壤。二是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黄、赌、毒”和“黑、拐、抢”等突出的治安问题,紧紧抓住群众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活动,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三是正确处理破大案和管小案的关系,既要集中精力、集中力量侦破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又要严密防范、及时查处数量大、涉及面广的侵财犯罪等小案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当好人民群众的守护神。四是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统筹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组织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新途径,切实汇集起推进平安建设的强大正能量,努力做到平安建设人人参与、平安环境人人共享。

4深入推进公安改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是法治公安建设的必要条件,也为法治公安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是紧紧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主动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改革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管理服务方式,着力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努力把公安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服务群众、惠及民生上。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利清单制度,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尽快清理一批、取消一批、下放一批。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户籍身份证办理、出入境边检、机动车检验、驾驶人考试、消防监管审验等事项,注重从源头入手,改革制度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让人民群众看到公安机关改革的实际成效。四是进一步改进行政管理服务方式,充分借助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建立健全网上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努力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往返,尽量把麻烦留给自己、将方便让给群众。五是针对公安民警超负荷、强应急、高风险的职业特点,健全完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机制,研究解决基层民警关心关切的问题,不断激发公安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5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警风。纪律作风问题事关公安机关的形象,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建设法治公安的成败。实践一再证明,纪律作风问题绝非小事,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和人民群众隔开,公安工作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为此,一要深刻认识解决作风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抓好纪律作风建设,推动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二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补足精神之“钙”,筑牢思想之“魂”,坚定理想信念,牢记职责使命,自觉把个人理想和追求融入到伟大的人民公安事业之中,矢志不渝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奋斗。三要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怀着对公安事业的无比热爱,立足岗位、敬业奉献,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四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坚持严以律己、秉公用权,坚持克己奉公、廉洁从警,切实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永葆人民警察的清廉本色,努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五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警惩治腐败,从重大违法违纪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警示全警,坚决打好反腐倡廉这场攻坚战,对公安队伍中出现的腐败问题和苗头坚持“零容忍”,予以依法严厉查处。

作者系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总队长

责任编辑:双艳珍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范文第4篇

【发布日期】2010-04-28 【生效日期】2010-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公安部

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推进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负责公民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受理及其奖励。

第三条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电话:010―66262212;传真:010―66262277;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警务督察局专项治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41)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第四条第四条 公民对以下违规问题的举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核查属实后,视情予以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牌证的;

4、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5、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6、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7、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8、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9、非法生产、买卖警车及其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警车及其专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0、违法扣留、扣押的;

11、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第五条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对匿名举报的违规问题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确定奖励的对象,并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规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二)有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其违规问题并正在整改的。

第八条第八条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查清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领取奖金。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核实有关举报人身份等情况后,根据举报人意愿等情况,通过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人应当出具收条。

第九条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范文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安局 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主持人___________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调解地点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主持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公安局 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章) 年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范文第6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公通字[2008]55号 2008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 1 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经盘查排除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 盘查一般有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 民警应当选择光线比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 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的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现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 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 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第九条 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真伪;

(二) 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 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 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第十条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 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 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 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疑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则武器的部位;

(六) 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及武器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起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设置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地、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三)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4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四)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五)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六)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民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 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脏物的。

第十七条 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当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主,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况穿着反光背心。

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装备。

盘查卡点应当配置机动车辆、通讯工具、阻车路障、强光手电、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器材,并视勤务需要配置防弹盾牌。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的执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执勤盘查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勤盘查工作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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