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

2023-06-03

第一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要及时制定或修改有关聘请专业人员的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聘请人员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切实提高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要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其他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 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篇: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依法执行政府采购

为了加强我县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结合财政工作实际,讲四点意见。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适用的法律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望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1、政府性投资项目含义。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含修缮、购置项目),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公路建设、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2、项目报建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建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审批报建制度,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认真填报报建表报县政府,经主管县长、县长签字同意后,编制工程设计及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批复。然后到审计部门审计资金来源情况,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正式手续,到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 1

价报告,然后到发改委办理立项批复。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要求进行招投标。

3、项目预决算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预算等相关文件,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同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一次性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4、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桥建设工程、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办公楼修缮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或一口价合同。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5、项目建设管理。

我们财政部门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报建、预算审查;项目招投标前,负责对其标底或投标上限控制价进行审查批准;负责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财务监管,跟踪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县政府汇报重点项目资金的到位及拨付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负责项目预算、竣工决算批复和项目评审工作。

6、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指定用途,能够形成实物量的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垂直部门的建设资金。但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2)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的项目资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拨付县直各部门的项目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筹项目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筹集的募捐、馈赠收入);按照一事一议规定自筹的以资代劳配套资金;财政担保的金融部门项目贷款资金;垂直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

(3)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把项目资金归集到指定专户(含其他各渠道筹集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资金申请,报送主管县长和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核对后按照程序拨付总投资额10%预付款。

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县财政局按拨款程序审核后,拨付总投资额20%预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后,县财政局按工程形象进度在工程完工前拨付总投资额的40%。在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按照评审后总投资额拨付项目资金的25%。预留结算金额5%以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各职能部门行使相关职责,进行多方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8、监督检查

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建

设负有监管职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三、政府采购管理

县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政府采购办负责下达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具体的采购业务。

1、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县所属机关、事业和团体组织作为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资金的含义。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其他资金,(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3、采购方式及限额。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货物类和同类品目采购计划达到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建设类工程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服务类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软件开发等项目采购计划达到50万元的(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的实施。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详细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在表中注明资金来源)。交财政分管业务科室审批(用非税收入返还资金采购的项目同时提交非税收入返还资金用款申请书)。所有建设类项目的还得把填报的《政府采

购计划申请表》等表格,交财政经建股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对政府采购资金计划进行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由政府采购办下达采购资金计划到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集中采购。执行中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同样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应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验收,并共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采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中心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等方式。采购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

5、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办法,采购中心在完成采购行为后,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开具《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通知业务科室划拨采购资金,其资金的具体支付程序按照孙吴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办理。

6、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进行现场监督;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和县监察局联合进行现场监督。

在现场监督过程中,监察局、采购办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实施监督,不得参与谈判等直接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相关政府采购文件报送政府采购办、监察局(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备案。

四、法律责任

对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审批手

续。如有私自为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将不安排项目资金。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对未经批复擅自变更及调整项目预决算的;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等等。

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拨一切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县财政局立即停止一切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新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政府融资资金;

(三)国土基金(资金);

(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五)政府存量资产收益;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领域、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引导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龙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新区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概算指导施工图,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

(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合同履约担保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实际需要、建设时间和程序、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建立择优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包括审批立项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投资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单纯设备购置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投资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应当经过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咨询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申报立项时,项目单位应当向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较易实施的项目,经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用立项报告替代项目建议书。市政府、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确定要抓紧实施的项目,可以用立项报告替代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在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批复立项。批复立项时,优先考虑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同时可根据投资额适当安排前期经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组织听证会或采用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获批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同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并在规定时间内送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相应文件的规定并达到要求的深度,主要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包括论证合理的建设规模、进行项目实施的多方案比较并提出最优方案和投资估算等。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专业技术性审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总体审查。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立项起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征(收)地的,征(收)地补偿资金不纳入项目总概算,但申报项目总概算时应提供经审核的征(收)地补偿测算报告。

第十六条 已批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急需建设的项目,经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免做可行性研究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但初步设计应当补充论证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总概算经初步审查,按以下程序批复:

(一)1000万元以下的,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批复;

(二)1000万元至8000万元的,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批复;

(三)8000万元以上的,经新区管委会审议再报新区党工委审定后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总概算确定后,应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尚未进入实施阶段因客观原因确需突破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调整项目总概算送审,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超出幅度按以下程序批复:

(一)不超过10%且超出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批复;

(二)超过10%或超出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批复。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一年内多次出现预算超概算情况的,需向新区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审,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试行代建制。代建制的操作办法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挂网进行施工招标前,应先取得新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新区直属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制度。办事处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将各款项拨付到办事处。工程建设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新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新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变更备案制度,具体的备案规定由新区审计部门另行制定。发生工程变更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预计累计发生的工程变更不会导致工程总造价突破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新区审计部门备案。新区财政部门凭新区审计部门的工程变更备案回执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进度报表同期支付工程变更款。

(二)预计累计发生的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总造价突破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次取得新区审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报批。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结果重新确认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规划、环评、消防、民防、水保等分项竣工验收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新区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由新区审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三十日内向新区财政部门报送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新区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决算批复,并依据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通过投资计划动态安排。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投资计划。下年度的投资计划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前编制完毕。

第二十九条

投资计划应当列出: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以及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类别、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以前年度累计安排投资、年度安排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和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性质分为续建、新开工和前期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前期工作经费。续建项目应当是以前年度已开工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投资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新开工项目应当是已核定概算、预计本年度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年内确定可开工的项目,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投资计划中安排适当的建设资金。同时,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投资计划中预留资金,用于年内安排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立项、本年度预计不能开工或本年度新增立项的项目。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投资计划中预留资金,用于年内给已立项的项目追加前期经费,或为当年新批复立项的项目安排前期经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分类动态管理。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B类项目为新开工项目、C类项目为前期项目。B类项目需跨年度建设的,在下一年度应转为A类。C类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可转为B类。切块管理的专项资金可直接列为A类项目。定额补助及资金申请报告已获批的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可直接列入B类项目,并安排相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后依次报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审定。投资计划一经审定,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情况下,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依次报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审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试行稽察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向新区管委会报告一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新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论,对项目建设、评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管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区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时间和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新区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由新区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后出具处理意见。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招标;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四)实施不合理工程变更;

(五)因主观故意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六)转移、挤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七)未按各环节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咨询、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出具与事实不符意见的,由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提及的“以上”的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管〔2012〕2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对策分析

政府投资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手段,在社会投资和资源配置中起重要宏观导向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协调全社会的重大投资比例关系,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近年来,中央加大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检查力度和频率,发现了一些共性和个性问题。如,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不高、决策程序不到位、预算约束弱化等,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势在必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特点

政府投资,即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相比,政府投资为实现政府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服务,须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要特点:一是管理范围大,审批程序多。涉及到项目建设周期内的各个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项目

法人单位的建立、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诸多环节。涉及部门多,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现象,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不好界定。二是管理机构大多数是临时性。如文教、卫生、政法等项目,大多是成立临时性基建办公室,在项目审批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一个临时的基建项目管理团队。待项目任务完成后, 项目队解散。临时性太强,容易产生一些遗留问题,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素质,不利于项目管理经验的积累。三是社会各界和舆论关注度高,管理压力大。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涉及到社会公众文化或生活的各个方面,又是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纳税人的钱),所以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容易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尤其是当今社会信息网络化,给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问题

1、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不高,“重实施、轻前期”现象普遍。前期工作是整个项目实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实际中,很多项目单位对前期工作重视不够,为了加快工程进度,边决策、边设计、边施工,未能深化项目前期各项论证工作,各类评估流于形式。导致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频繁,设备选型和使用不合理,造成很大浪费。甚至有的项目建成之日,就是亏损之时。有的工程(如个别桥梁、公路)使用之日,就是维修之时。

2、决策程序不到位,管理部门工作难度大。从项目管理角度来说,项目可研或核准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审批过程是一个决策过程。但有时候这成了一个例行的审批手续,是一个“虚”的决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研报告”变为“可批报告”,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没有认真审查,有的是审查了但没有权力提出变更。由于项目单位都要求压缩前期工作时间,同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涉及项目使用单位最直接的切身利益,给发改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制造很大阻力。在审批项目时,有的处室在办公室里从“资料”到“资料”,对项目实地调查不够,把关不严。以致在稽察时发现,有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因开工条件不具备,迟迟不能如期开工,有的是已建成的项目再包装,申请预算内投资资金,有的项目虚夸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套取国家资金。

3、项目投资“三超”现象比较严重。大部分政府项目(市政设施项目除外)的建设单位,同时也是项目的使用者和直接的收益者。为了使项目立项得到顺利审批通过,在向领导汇报和有关部门申报材料时,偏面强调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故意少报投资额,其后在实施的过程中却不断变更、增加建设内容和规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既成事实,使审批部门不得不同意追加投资。由于上述原因,导致项目管理中普遍存在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的“三超”问题。

4、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薄弱,缺乏责任追究

机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并由相应部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实践中,还有一些项目未能按照要求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评价缺失现象也较为普遍。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超概算行为也没有有效地、明确地处罚规定。

三、对策建议

1、优化项目形成机制,提高项目决策科学性。一是加强规划的约束性,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课题研究,创新思路,科学规划,统筹布局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形成“课题—规划—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形成机制,并提高规划的约束性,没有列入相关规划或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二是对关系百姓民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事前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项目决策科学性。

2、把好政府资金投向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价值。政府投资根本目的是实现政府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服务,按照公共财政的支出原则,尽量减少一般经营性项目的政府投资,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政府为进行经济调节,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等,设置的专项资金,事先要深入研究投向和项目筛选条件,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领域,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作用”。

3、加强项目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严把项目审批关。一是要加强项目实地调查研究,杜绝虚报、假报现象;二是提高项目咨询和设计的质量,设计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通过建立相应的择优和责任追究机制,选择水平好、负责任的咨询和设计单位;三是深化项目评估论证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深度评估,按照项目评估审查的环节,将具体责任划块分工,具体的环节有明确的责任人负责,责任落实到人,今后一旦出现问题,严格按照程序直接追究责任到个人;四是按照国家、省投资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规定,严把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批复、贷款承诺等重要关口。美国政府投资管理70%的要义集中在前期管理,尤其是设计和功能定位。一般的项目需要1-2年论证,有的大型项目需要十年、二十年,立项时间虽长,但效果明显,在美国随处可见几十年、上百年的政府工程。美国政府对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视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4、严格执行“三算”控制,有效控制超概算现象。“三算”控制,即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环环相扣。为有效控制超概算现象,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建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可研投资估算5%以上的,须重新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可研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须重新编报可研报告;项目预算超过批准概算5%以上的,财政部门将预算退

回建设单位进行调整;确需调整概算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和额外签证,从严审批把关。

5、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克服“重审批、轻管理”现象。利用“861”行动计划信息平台,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库,实施重点项目月报制度、季度通报和督查制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省、市、县三级发改委联合,发改、国土、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的联动,共同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对建设进度慢的项目加大督查力度。同时,营造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招投标环境,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包括从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方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确定,到事后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等全过程。

6、完善政府项目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后评价”工作。浙江、甘肃等省已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议待国家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后,我省抓紧贯彻落实,研究出台《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对随意扩大和浪费政府投资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在抓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项目后评价活动,通过对项目工程造价、资产交付使用率、建设周期、工程质量、环境影响等指标综合性分析,全面评价政府性投资

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验与教训等,总结和提升项目管理经验,为今后建设同类项目发挥借鉴作用,建立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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