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托管业务范文

2022-06-05

第一篇:券商托管业务范文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保管客户资产;

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 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 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 监督投资运作;

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 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 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与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发现委托内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的,应当要求客户改正;客户未能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持续跟进客户的后续处理,督促客户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对托管资产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保持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

(二) 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

(三)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客户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十二) 起草背景

2012年5月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后,我会印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提出要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创新托管体系,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一段时间来,一批证券公司纷纷向我会提出,希望允许其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本规定。

二、基本内容

《试行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审批要求

《试行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试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资格条件

《试行规定》第6条规定,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托管范围

《试行规定》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并在第2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四)托管职责

《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责包括:保管托管资产;开立、管理资产账户;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投资运作;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进行估值和净值计算;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出具资产托管报告;法律、法规以及我会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安全

《试行规定》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我会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二是,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三是,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四是,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五是,第16条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六)监管安排

为加强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试行规定》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第4条明确由我会及派出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二是,第18条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我会指定的机构对该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比对,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三是,第

19、20条要求证券公司按我会要求履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四是,第

21、22条明确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可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1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四)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六)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与交割,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结算协议或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割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其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应当使用其他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券商投资顾问业务

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是不一致的。

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这也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基本要求。这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 李东亮 吴清桦

对营业部投顾如何管理?投顾费用如何收取?投顾服务是否可以个性化?不少券商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遇到的这三个困惑已得到释疑。

证券时报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悉,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券商今后在提供投顾业务的过程中,将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但券商提供的投资建议可因不同层面客户而异,而投顾业务管理应采用总部集中制。

禁止利润分成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今后证券公司将与证券咨询机构执行同一规定,即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原因在于,投顾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出现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容易发生纠纷。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券商投顾业务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发现,相对于收取固定服务费和实行差别佣金率而言,采用投资者因接受投顾服务而产生的利润进行分成的收费方式,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不过,大多数券商也认为,券商提供的投顾服务仅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而非代理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如果券商提供的投顾服务按利润分成的形式进行收费,容易向代客理财的方向诱导投资顾问,不利于券商对于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因此宜采用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率等其他方式,或者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投资建议因客户而异

记者还获悉,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同投顾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不一致。

与此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表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也鼓励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如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以便于客户评估投资风险。

在此之前,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证券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不过,该项规定的初衷是,防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个股向不同对象提供不一致的建议,导致不同客户之间或者客户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

时至今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形式已发生深刻变化。

业界表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这也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基本要求。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研究报告,应该在充分考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的基础上,提供适配的产品。因此,投资建议因客户而异更能满足不同层面投资者的要求。

总部集中管理投顾

在开展投顾业务时,大多数券商投顾分散在各个营业部。在这种情况下,营业部是否可直接或者经公司授权管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控由总部统一管理还是由营业部管理?券商表示还不太明确。

对此,相关监管部门表示,证券公司可以在公司层面设置一级部门或者二级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规范营业部投顾人员执业行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向客户提供,以公司为主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或者营业部根据公司制定的范本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均应当明确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责任主体。

投顾的风险点比较多,容易产生比如代客理财,合同签署时是否有承诺收益等问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集中进行投顾管理和风险控制,主要是为防范投资顾问人员私下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以个人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以及以个人账户收取服务费用等风险

第三篇:重构业务和管理 打造流程券商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施建强

一、证券公司的发展方向是缔造“流程券商”

“规范”和“创新”是目前证券行业的两大显著特征,在白热化的竞争环境下,如何在保持业务的合规性、提升管理的有效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业务持续创新、优化服务转型能力,是目前各证券公司正在积极探索的课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证券业务所依赖的信息技术系统,基本上是以集中交易体系为核心,通过搭积木的方式构建而成,并不具备支持“规范和创新”的能力。从技术层面来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量的业务系统以业务条块为主线进行建设,很少考虑业务的横向管理关系,造成信息子系统各自为政,系统间信息共享不畅、信息孤岛现象严重。信息孤岛造成了管理链的断裂,管理制度与制度执行严重脱节,使“规范化管理”成为空中楼阁。另一方面是以交易为核心的系统架构,只能实现传统通道业务的价值体系,而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服务转型带来的迫切需求则要求有一种全新的、以客户为核心的架构体系。

从业务层面来看,证券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交易费率日益降低,使证券公司以通道费为盈利模式的经营方式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迫使证券公司向增值服务转变,服务转型需要技术系统能够跟随新业务的步伐,快速响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将新业务、新产品主动地推送到合适的客户面前,并为客户差异化的服务需求提供更加复杂的业务规则支持。

从监管层面看,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完成,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监管体系已日臻完善,证券业务的制度化运作已成为证券公司运行的必要条件。从合规管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动态风险控制体系,从经纪人管理到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所要求的账户规范、反洗钱、适当性管理、营销管理等管理要求,从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从证券从业务人员行为管理到信息隔离墙、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大量的管理规范、业务指引,都对证券信息系统提出了必须具备全过程动态控制能力的高要求。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受到银行业信息建设中关于“流程银行”的启发,证券行业要从根本上满足业务合规、管理有效、服务转型的要求,就必须通过重新构造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扁平化的组织架构、工序化的作业模式,颠覆性地改造券商传统以业务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形成以客户为导向、以业务流程管理( Business Process Management,BPM )为核心的新型证券公司,即打造“流程券商”,这将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方向。

二、业务和技术整合是打造“流程券商”的基础

“流程券商”是一个渐进的整合过程,通过“业务整合”和“技术整合”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和业务进行重构,通过信息技术体系建设推动业务的发展。世纪证券将这一思路以信息技术三年发展规划的形式加以明确,提出“通过信息技术来实现业务整合,以创新的思维和方式推动业务转型,打造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个性化、管理规范化、过程可控化的业务管理体系,全面实行业务整合”的系统目标。我们在建设任何一个IT系统的时候,不再孤立地分析业务的需求,而是基于平台整合的理念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2009年,我们又提出了“以互联网为核心的营销与服务管理体系”的业务理念,使整合的内涵更加丰富。实现“业务整合”和“技术整合”的系统框架如下图所示。

系统整合架构图

1.在“技术整合”中,我们提出了“五个统一”:即“统一用户、统一流程、统一接口、统一认证、统一日志”的技术规范。

⑴“统一用户”是所有信息整合中必须跨越的最原始阶段,如果在我们公司的信息系统定位上都没有一致,各个系统的用户都没有一致,那么“信息整合”将是一句空话。我们用户的概念有两个层面,一是内部的员工,二是我们的客户:这些客户包括了交易客户、潜在客户和一些重要的外围客户,甚至还包括监管机关来我们公司检查需要开设的临时检查账户,所有的这些客户都在我们的系统里面,统一地纳入到用户管理的信息架构上来。

⑵“统一流程”是信息整合的关键要素,流程是事务处理的基础,是根本解决前、中、后台分离后让事务信息回到各职能部门、各个不同的角色实现业务协同、互动的关键保证。在我们三年的实施过程当中,市场上各类开发商也有自己的流程管理系统和解决方案,比如传统网站在营销、服务、后台管理等方面一般自成体系,但我们制定了一个标准,通过统一流程,我们把网站的基本管理、信息的发布、服务产品的推出、网站的变更等这一系列的工作都剥离到业务中台,为业务的全过程管理提供了集成的基础。

⑶“统一接口”解决了在整合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各种专业系统之间的对接问题,统一接口接什么? 其实就是统一用户、统一流程、统一日志组合成的接口标准。统一接口工作是一个不断递进的过程,我们在用户、流程、日志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最终实现了接入公司业务系统标准的接入技术规范。

⑷“统一认证”是客户身份集中识别机制。我们在2008年做统一认证的策划,2009年完成部署,2010年实现CA(Certificate Authority)数字证书认证。现在,不论是交易客户,还是内部员工,都在统一认证的体系中实现身份识别,并以此完成权限的集中控制。

⑸“统一日志”是将外围系统的客户行为日志以统一的标准进行汇总,在中台进行一个分门别类的存放,为后续的行为分析、数据挖掘提供基本保证。

2.在“业务整合”方面,我们把综合业务管理体系涉及的账户管理、客户服务、营销管理、办公管理、安全管理、合规控制、服务渠道、流程管理中心等一系列功能,在统一平台架构下,分成前、中、后三台和风险控制系统“三横一纵”的层次结构。 其中,前台是客户展示层,是客户通过各类手段获取公司服务的通道,包括企业网站、交易终端(现场或非现场)、移动平台、呼叫中心等。中台是客户管理、产品加工、产品配送和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包括账户管理、服务管理、营销管理、办公管理、研报管理、产品推送等功能。后台负责核心业务的处理,包括交易、清算、核算、估值等业务。风险控制作为既融合又独立的垂直体系,将重要的风险控制要素固化到业务流程中,不仅实现事中控制,又对前、中、后台风险点进行实时监控、预警。

2007年,世纪证券开始进行上述综合业务体系的建设。建设方案的核心是要选择一个既能符合统一规划又能符合业务发展的基础技术平台。这项选择平台的工作包括方案的认证、供应商的前期的调查、在业务层面对方案的阐释,2007年底,我们最后确定了方案的思路。2008年,我们开始在行业内进行公开招标,在综合评审后,选择了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战略合作伙伴,采用其提供的LiveBOS---灵动业务架构平台作为综合业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技术平台。2008年中,我们完成了基于liveBOS的平台基础架设,我们在这个平台上首先架构了营销管理和服务管理两大业务系统。2009年,我们对平台进行了深化和补充,把原来的营销、服务功能扩充成内涵更广泛的营销体系和服务体系,同时引进了客户展示层面的服务网站和移动证券。2010年,我们进一步深化综合业务体系,建设了CA(Certificate Authority)认证、员工行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系统CIF(Customer Infomatian File)、人力资源、在线培训等业务体系。

世纪证券的综合业务体系通过IT支持平台实现业务整合的管理实践,探索出一条实现完整业务整合的可行之路,为世纪证券的规范管理和业务发展提供了利器。

世纪证券综合业务中台体系全面实现了客户账户管理、营销人员管理、营销团队管理、营销考核、客户分析、客户分类、服务配送、服务定制、产品发布等一系列功能,是世纪证券客户服务、产品管理、营销管理的中场发动机,外围系统均通过中台获取系统资源。通过这一平台,世纪证券各业务管理序列、客户经理、营销团队、研究团队之间均能高效、协同地工作,各类产品及服务均能个性化定制和推送,客户能获得一对一服务。 管理整合的重点是将所有管理行为流程化并固化到技术系统中,世纪证券综合业务系统通过协同机制,在统一用户、权限控制的基础上,灵活地实现了业务管理与办公管理的整合,并将合规管理融合到过程控制中。目前已推广应用的功能包括信息发布、流程管理、任务管理、日程管理、工作报告、综合报表、人力资源管理、培训考试、知识管理等一系列功能,流程管理包含了办公管理流程、营销服务管理流程、报告发布流程、服务配送流程、授权管理流程等涉及协同的所有事务处理。

通过对网站、网上交易、移动证券、短信、邮件等前台系统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将客户服务、客户管理的业务逻辑剥离到中台,使前台成为中台资源的展示窗口。世纪证券通过综合业务体系支持,相继推出了“金彩人生”系列研究产品和“金彩领航”系列增值服务产品以及“世纪朝阳”系列之“移动证券”、“金融终端”、“金钥匙”等一系列品牌服务产品,并通过“在线专家”、“在线客服”等互动交流形式,实现个性化服务。

三、打造流程券商,是一次深刻的管理变革

通过整合,使我们在构建“流程券商”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也从整合的过程中看到了“流程券商”的价值。

1.是业务的全过程控制。所谓打造“流程券商”就是在以客户为中心经营战略目标下,通过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将服务管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管理要求统一固化到流程中,实现业务的全过程控制,增强执行力;同时通过对客户服务需求在前端的统一受理,消除原有业务部门间的服务协作隔阂,实现客户服务需求在中后台的专业部门之间无障碍流转。

2.是实现产品的快速部署,任何一个服务产品、服务功能、服务策划都能很快速地在我们的中台实现快速部署,通过服务策略管理,实现个性化的客户服务。客户不管是从网站还是通过移动通道接入,都能够得到标准化、一致化的服务体验。

3.落实了适当性管理。我们的服务是多样性,这个多样性是建立在对客户细分、服务细分的基础之上。中后台我们有什么样的产品(服务)、前端可以做出很灵活的客户视图,客户和产品(服务)之间通过高度灵活的匹配策略,实现了“在合适的时候,通过合适的方式,把合适的产品(服务)、给合适的客户”。 4.实现管理的可持续优化。通过数据的统一,将客户的行为数据、过程中的绩效数据、业务运营的数据整合在一起。为精细管理提供数据支持,为后续的数据挖掘改进整体业务运作提供了一个基础。

但是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打造“流程券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虽然我们公司在平台整合、业务整合方面基本实现了三年打基础的目标,未来要做的事情还很多,需要将整合目标向更深层次推广,其中两项重点工作就是流程梳理和管控体系的建立。世纪证券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部署,公司成立了流程与管控体系设计小组,并开展了大量实质性的工作。未来的目标是通过信息平台综合应用,通过平台的灵动支持,来实现整个公司的业务管理规范化,把各项制度在统一技术平台以业务流程管理(Business Process Management,BPM)为核心的前、中、后台应用系统中进行固化,并不断调整和优化,把世纪证券进一步打造成高效运作的“流程券商”,形成世纪证券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篇:从收入结构看券商业务拓展与创新

中美券商大的业务种类相同,但美国券商行业细分深入,券商收入来源更加丰富多样,业务的内涵与中国有本质区别。暨南大学金融系吴志峰在当前变幻莫测的金融市场中唯一具有确定性的就是证券公司经营的困境。显然,证券公司尚未完全适应二级市场从高峰跌落低谷的现实以及利润平均化的趋势,经营环境又抑制了证券公司创新求变的能力和雄心,中国证券行业正同时面临衰退和边缘化的双重困境。客观地说,造成这种困境的真正原因并非市场衰落,而是因为证券公司从未改变过单调的赢利模式,没有充分调动和重组各个赢利因素,其实质在于将证券业务行为简单化,从而不能充分发挥投资银行这个金融市场最活跃中介的作用。

一、中美券商收入结构比较收入结构是指券商营业收入种类及各自所占的比例。通过对中美券商收入结构的比较可以看出其赢利模式的差异。总体比较。表1中美证券业收入结构比较中国证券业(20xx)收入比重()美国证券业(20xx)收入比重()佣金收入51.61佣金收入23.70金融往来收入14.88自营收入22.80自营收入13.21投资银行收入13.82利差收入10.74顾问费、资产管理11.66发行收入5.03利息及其他相关收入9.68其他收入4.53研究、期货、基金销售及其他收入18.86注:国内数据为20xx年全国97家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构成,美国证券公司数据为20xx年证券业整体数据。资料来源:转摘自何诚颖等,20xx,《证券市场导报》9月号,第40页。由上表数据可看出,中美券商收入结构明显不同。中国券商来自经纪业务佣金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由于金融往来收入以及利差收入也与经纪业务的客户保证金有很大关系,因此中国券商严重依赖经纪业务的收入(接近80),而来自投资银行和自营业务的收入占比分别仅为5.03和13.21,对总收入的贡献较小。相对应的是,同样是整体数据,美国券商经纪佣金、投资银行、自营及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收入比例较为接近,反映美国券商收入来源多样,在收入结构上具有明显的优势。2.个别比较。由于总体比较可能无法反映个体的一些特征,在此根据公开数据比较中国的中信证券、宏源证券与美国的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之间收入结构的异同。表2:中信证券与宏源证券的收入结构中信证券宏源证券20xx20xx20xx20xx收入(亿元)占比()收入(亿元)占比()收入(亿元)占比()收入(亿元)占比()佣金2.6431.94.8025.21.0131.51.0231.4承销2.0725.01.859.70.144.40.061.9自营0.323.94.8725.60.3611.21.3340.9金融往来收入或利息2.5030.24.2122.10.6018.70.5416.7资产管理0.283.32.8715.00.8927.70.268.1其他0.455.70.412.40.216.50.031.0总营业收入8.2610019.011003.211003.26100数据来源:各券商20xx年报由表2可看出:作为大券商的中信证券比作为中小券商的宏源证券收入结构更合理,对经纪佣金的依赖性稍小,并且投行承销收入在弱市中给营业收入作了很大贡献,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

第五篇:创新驱动经纪业务转型 券商探索财富管理新模式

受交投、佣金“双杀”影响,以单一通道业务为主要收入的证券公司对业务转型的要求已十分迫切,突破传统通道服务模式,探索向满足客户多元化理财需求的财富管理业务模式转型日益成为证券行业的共识。

从业者研讨认为,在创新发展阶段,经纪业务必须摆脱同质化、低水平的竞争方式,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优势及特征寻找特色化经营的转型发展之路,同时提出了创新理财产品、完善客户分类体系、丰富投顾收费模式等一系列建议,为经纪业务向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转型提供思路。

长城证券

明晰法规界定 分类管理投顾业务

面对传统经纪业务的困境,投资顾问业务发展成为券商寻求突破的主要方向。长城证券总裁何伟指出,目前有关投顾业务的部分法律有待明确,在此基础上,券商有必要针对投资顾问的不同类型,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何伟指出,目前关于投顾业务的部分法律法规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解释,包括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之间的关系,投资顾问的资产配置服务与全权委托的关系,以及投资顾问的咨询收费与约定收益之间的关系。

“投资顾问的重点是提供建议,而资产管理和基金是募集资金全权操作,投资顾问更类似于限定条件的资产管理,目前业内已就此提出投顾小额专项资产管理的设想。”长城证券建议,对于此类创新思路,需要法规解释予以明晰。

目前《证券法》明文规定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但长城证券认为,投资顾问在客户授权范围之内的交易指令,是否应受全权委托规定的约束值得探讨。

“投资顾问作为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实践中,已有客户提出在基金定投、认购新股、止盈止损、盯盘等日常操作方面需要专业人员服务,而QFII交易模式中,交易员也可以接受客户电话指令下单,这些基础服务能够有效提高投顾业务给予客户的感知与价值认同,亟须新的法规解释予以支持。”何伟说。

现行法规禁止从业人员为客户承诺收益、保本或共担亏损,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顾问为客户推送服务,与客户约定在达到预定理财目标后,超额累进计提业务报酬,有助于投资顾问真正站在客户立场上推行财富管理,因此何伟建议,投资顾问的咨询收费与约定收益之间的关系有待相关法规予以明确区分。

此外,由于目前业界对投顾的服务方向仍有不同侧重,长城证券建议,业界有必要结合经纪业务转型要求,对投资顾问进行分类管理。

何伟建议,资产配置型投顾应当依托证券公司评估筛选之后的产品库,为客户提供适当性配置;荐股型投顾则应当依托证券公司研究力量,为偏好证券交易、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提供一对一的高频率咨询服务;机构业务型投顾主要为单宗大型项目提供顾问式服务,因此此类投顾不适合于活动量管理等常见绩效考核方式,证券公司可搭建平台支持其“单兵战术”。

国信证券

结合资产管理业务 丰富投顾收费模式

针对目前投顾业务收费模式单一的问题,国信证券副总裁陈革建议,业界可探索投顾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结合的路径,实现投顾业务收费方式多元化。

陈革指出,目前我国投资顾问业务的本质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但“投资建议”服务效果较难界定,除受顾问专业水准影响外,还受到客户选择性听取投资建议等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

因此,国信证券建议,对于存在资产委托管理需求的客户,券商可通过“小额定向资产管理”方式,由投资顾问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为其直接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和“账户管理”服务,券商满足此类客户需求,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政策的支持。

关于实现收费模式多元化的建议,还包括建议监管层考虑支持与投资收益挂钩的收费模式。国信证券指出,差别佣金的收费方式存在同客户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按资产规模固定比例的收费模式则不能正确衡量投资顾问服务的专业价值,而将投资顾问收费同客户盈利挂钩模式,更能够体现投资顾问的专业水平和价值,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关注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

对于业内普遍采用的投资顾问增量佣金率模式,陈革指出,采用差别佣金的收费方式,收费便捷,退签方便,易于被投资者接受,是目前我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要收费模式,但由于投资顾问费的收取渠道和计算方式与佣金类似,使投资顾问费和交易佣金之和能否突破3%。上限存在争议,建议监管层对此予以明确。

在实现收费模式多元化的同时,国信证券建议,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呼吁全行业推行证券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银河证券

建立与投顾业务相适应的客户分类体系

作为行业内客户量最大的券商,银河证券认为,发展投顾业务需要重新审视目标客户定位,建立与投顾业务相适应的客户分类体系。

“投顾业务要真正实现发展,需要将客户需求明确分开,对客户分类的首要考虑是客户需求,使投资顾问工作有所侧重。”银河证券介绍,公司目前建立了相关客户分类体系,根据客户的专业水平和服务依赖度,将客户区分为资产管理型、咨询依托型和自主决策型三大类。

为有效识别客户类型,银河证券建立了基于客户账户收益率、客户资产周转率、和客户资产规模的客户分类体系,将客户主要分为资产管理型、自主决策性和咨询依托型三类,并为不同特征的客户匹配相应类型的投资顾问服务。

银河证券介绍,资产管理型客户的主要特征体现为“双低”,即客户账户收益率低、资产周转率低,对此种类型的客户,券商应以提供产品配置型业务、专户投顾型业务为主。

自主决策型客户的主要特征体现为“双高”,即客户账户收益率高、资产周转率高,对这种类型的客户以提供产品销售型业务、研究销售型业务和综合服务为主。

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客户为咨询依托型客户,对此类客户,券商应以提供产品销售型业务、产品配置型业务以及投资建议型业务为主。

此外,为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业务开展的全过程,银河证券还建立了基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客户账户实际产品配置风险特征、以及客户服务频率的客户评估体系。

银河证券建议,券商在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时,应当依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有产品风险程度等情况,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结合产品特征,分析客户与产品、服务的匹配度,有效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及客户服务需求,实现适当性服务和适当性销售,进而开展更为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从而实现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服务的品牌化和差异化。

中信建投 提供针对性产品 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

对于证券公司构建财富管理体系的路径,中信建投证券总裁齐亮指出,在丰富投顾业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券商应当提供针对性的资产管理产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齐亮指出,发展和丰富投顾业务是基石,通过不断扩大投顾的服务范围来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咨询;丰富财富管理体系的产品线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投资需求是实现手段。

发展和丰富投顾业务是基石,齐亮指出,投顾服务不应仅局限于向客户提供咨询、资产配置以及资产管理等专业理财服务,还需要实现服务的产品化。

“要善于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通过分析客户的交易行为,获得客户的真实风险承受能力、操作风格、产品偏好等有效信息,为客户提供适合的产品和服务打好基础。”齐亮说。

在投顾业务为产品销售打好基础的前提下,具有针对性的产品就显得至关重要。齐亮指出,在产品设计方面,以股权质押型、股权投资类产品为代表的创新产品是未来设计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与此同时,结构化或者分级集合理财产品也是证券公司努力的方向。除此以外,以投研实力为基础的策略化投资产品,也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

“以创新产品作为载体,将证券公司的不同部门业务联系起来,建立全方位的财富管理、资本中介和风险管理体系,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齐亮指出。

在形成较完整的产品线后,齐亮认为证券公司在产品创新方面不仅要在考虑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基础上设计产品,更应该在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上引导客户需求。

“事实上,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是以个体投资者为主导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知识。”齐亮指出,在这种情形下,证券公司应该通过适当性管理,甄别并选取不同类别的客户、对其进行教育、发掘其潜在需求,并通过设计与对冲、套保和套利相关的创新产品来引导客户投资。

华泰证券 优化运营机制 打造财富管理专业团队

鉴于券商经纪业务转型整体处于通道模式与理模式的转换阶段,华泰证券建议,证券公司应从整体上设计有效的运营模式和财富管理咨询服务流程,同时设立专门的财富管理部门,以打造财富管理专业人才团队。

财富管理离不开有效业务流程管理的支撑,华泰证券指出,设计有效的运营模式和财富管理咨询服务流程,应当建立一套集“客户资料收集、需求分析、设计产品、开发产品、配置产品、跟踪调整、评价反馈”等为主要流程的客户服务模式。应针对“自主型”、“参与型”和“委托型”客户的不同属性,建立一套具协调性的运营模式以满足各个群体的不同需求。

在建立配套运作制度和机制方面,华泰证券建议,要以市场化原则制定财富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服务细则、考核机制以及客户服务适当性管理制度;同时,在券商内部应建立业务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交叉销售机制、业务联动和协作机制以及客户需求快速响应机制等。

专业的组织设置是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华泰证券认为,设置专门的财富管理部门,有利于统一制定调整财富管理业务的运作制度、考核制度,对业务进行常态化管控。证券公司可在此基础上考虑设置财富管理委员会,并就财富管理业务规划、资源整合、业务协作等做更高层次的协调。同时,还可以根据业务模式的需要,建立前台、中台和后台一体化的业务运行架构。

在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和组织机构建设的基础上,打造财富管理专业人才团队是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的核心。华泰证券建议,应通过持续的财富管理培训机制,提升投资顾问的业务能力,在夯实投资顾问队伍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一批高端金融顾问或财富顾问人才。

华泰证券强调,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做好投资顾问及财富顾问的职业规划,明晰职业发展通道;同时要完善激励机制,设计财富顾问的薪酬制度和考核制度,以解决制度瓶颈。

招商证券 财富管理业务应明确范畴和实施路径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如何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的财富管理业务体系,实现从传统的通道服务向新型财富管理业务模式转型是业内普遍探讨的课题。对此,招商证券从明确财富管理业务范畴和收入模式、构建财富管理业务模式的实施路径两方面提出建议。

招商证券分析,国际成熟的财富管理业务模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具有明确的客户细分和市场定位策略、有丰富的产品体系、有专业化的财富管理服务团队、有相对稳定的盈利模式。

招商证券副总裁熊剑涛认为,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必须发挥券商自身优势,从监管政策、业务定位、服务模式、产品体系、人员组织、IT系统等多方面进行创新,才能构建有效的财富管理业务模式,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应有的市场份额。

具体而言,招商证券建议,首先,应明确财富管理业务范畴和收入模式,财富管理业务范畴和收入应包含三类:

一是具有明确定价标准的高端资讯服务,根据不同层级客户服务需求的差异性,量身订制的深度资讯服务具有较高的价值度,可以通过提高交易佣金费率的形式来定价;二是协助管理业务,内容涵盖组合评估、资产配置、证券买卖建议和内外部产品推介,该业务收入为投资顾问业务收入,及代销金融理财产品的手续费及尾随收入;三是受托管理业务,收入包括管理费、业绩提成以及交易佣金收入。

其次,在构建财富管理业务模式的实施路径上,招商证券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体系,同时整合内外部资源,对外扩大合作渠道,增加产品来源,对内放松对券商资管业务的管制,给予券商理财产品更大的创新空间。二是打造综合性的财富管理平台,为投资顾问开展业务提供系统平台支持。

华宝证券:完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

针对证券公司如何实现特色化经营、实现创新发展这一问题,华宝证券总经理陈林提出五方面建议,包括拓宽业务范围、完善券商分类评价体系、加快推进金融工具研发上市、适当放松杠杆限制、完善基础制度建设等。

一是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放松营业网点设立条件,丰富代销综合金融产品类型实现真正的财富管理服务,打开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方向和平台功能,为证券公司特色化发展营造更大的空间。

二是完善证券公司分类和评价体系。建议将有关特色和创新的业务指标纳入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现有的资本和传统业务规模决定分类级别的权重,及分类级别又反过来决定券商业务准入的情况。

三是加快推进金融工具研发和上市工作。丰富的金融工具和产品是券商特色经营的基础,促进各类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的开发和上市交易。

四是适当放松杠杆限制,提高证券公司资本利用效率。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杠杆率,为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探索多元化、特色化经营营造更大的空间。

五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根据内外形势的变化,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证券市场发展规划、修订《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从制度层面,引导市场理性预期,整合市场各方力量,形成有序良性的创新机制,齐心协力地推动创新和发展。

大同证券

探索差异化发展模式

作为一家经纪类券商,大同证券认为,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固然重要,但发展模式创新、管理方式创新更重要、更关键;只有明晰了自己的发展模式和战略定位,才能使创新有的放矢。同时,在业务、产品创新的同时,建议对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创新给予更多关注。

大同证券董事长董祥表示,公司近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走特色化发展之路,必须秉承“有所为,有所不为,一切与资源相匹配”的经营理念;必须与自身驾驭资本的能力、风险控制的能力相匹配;必须坚持自主创新,并与各个领域的专业化程度相匹配。

大同证券提出,未来三到五年,不论是做全产业链综合经营的券商,还是只做产业链中某一段的专业化经营的券商,都需要秉承以下几个理念:

首先,要有非常清晰的战略定位。券商需要结合自身实际、监管取向和市场状况,充分利用自身所具备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服务能力等各种优势去细分市场区域和客户群体,明确与自身资源相匹配的战略定位,清晰自身的市场定位,从而实现券商之间战略定位的差异化。

其次,要注重优势互补与合作共赢。随着证券行业创新步伐加快,业务领域深度、广度的不断挖掘,专业化分工将越来越细,这将大大拓宽券商间的合作空间,同时也会加强行业内的资源配置。只要有创新的理念和合作的态度,战略定位不同的券商将会由过去的竞争关系转变为合作共赢,行业内的合作空间将非常巨大。

再者,创新不是形式上的简单照搬和盲从。创新的本质是突破旧的思维定式和旧的成规戒律,但在创新时,仍然要基于企业自身的定位、可匹配的资源来进行,切忌脱离企业自身的实际,一哄而上,盲目跟风。目前行业内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的居多,而关注发展模式创新、管理方式创新的偏少。建议行业内同时注重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的创新。

东吴证券

构建新模式 实现新融合

作为地方性中小券商的代表,东吴证券认为在创新发展阶段,原有的特色经营方式面临压力,为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应当构建创新转型的新模式,实现新定位、新合作、新对接、新融合。

东吴证券总裁范力表示,作为一家地方性中小券商,只有采取特色化的经营之路,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公司实践表明,券商特色化经营应对本土需求充分响应与满足,应承担地方资本市场运作平台的职责,同时对本土资源有深入了解与把握。

东吴证券认为,为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应当实现“四新”。

一是新定位,在深化中加强公司的根据地战略,总结提炼根据地战略的成功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广,为各区域地方金融发展服务,同时也助推东吴证券向全国市场发展。

二是新合作,在区域平台中显现综合优势。据介绍,东吴证券已与各县市政府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将充分发挥自身综合优势,积极利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在为区域内企业多渠道融资、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并购重组、资金保值增值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是新对接,在创新中完善特色服务,以“缩短服务半径、扩大服务范围”为行动指南,积极推动传统业务向“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模式转变。目前,东吴证券正在积极筹备柜台交易市场,同时提前布局即将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四是新融合,在演绎中升华企业文化。经纪业务的转型,需要其他业务部门,特别是投行、固定收益、财富管理等专业部门的鼎力支持。东吴证券正逐步建立内部市场机制,分公司在经纪业务转型中,将得到来自总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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