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2022-07-26

第一篇: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保管客户资产;

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 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 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 监督投资运作;

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 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 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与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发现委托内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的,应当要求客户改正;客户未能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持续跟进客户的后续处理,督促客户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对托管资产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保持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

(二) 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

(三)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客户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十二) 起草背景

2012年5月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后,我会印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提出要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创新托管体系,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一段时间来,一批证券公司纷纷向我会提出,希望允许其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本规定。

二、基本内容

《试行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审批要求

《试行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试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资格条件

《试行规定》第6条规定,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托管范围

《试行规定》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并在第2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四)托管职责

《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责包括:保管托管资产;开立、管理资产账户;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投资运作;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进行估值和净值计算;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出具资产托管报告;法律、法规以及我会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安全

《试行规定》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我会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二是,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三是,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四是,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五是,第16条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六)监管安排

为加强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试行规定》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第4条明确由我会及派出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二是,第18条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我会指定的机构对该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比对,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三是,第

19、20条要求证券公司按我会要求履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四是,第

21、22条明确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可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1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四)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六)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与交割,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结算协议或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割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其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应当使用其他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重构业务和管理 打造流程券商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施建强

一、证券公司的发展方向是缔造“流程券商”

“规范”和“创新”是目前证券行业的两大显著特征,在白热化的竞争环境下,如何在保持业务的合规性、提升管理的有效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业务持续创新、优化服务转型能力,是目前各证券公司正在积极探索的课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证券业务所依赖的信息技术系统,基本上是以集中交易体系为核心,通过搭积木的方式构建而成,并不具备支持“规范和创新”的能力。从技术层面来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量的业务系统以业务条块为主线进行建设,很少考虑业务的横向管理关系,造成信息子系统各自为政,系统间信息共享不畅、信息孤岛现象严重。信息孤岛造成了管理链的断裂,管理制度与制度执行严重脱节,使“规范化管理”成为空中楼阁。另一方面是以交易为核心的系统架构,只能实现传统通道业务的价值体系,而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服务转型带来的迫切需求则要求有一种全新的、以客户为核心的架构体系。

从业务层面来看,证券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交易费率日益降低,使证券公司以通道费为盈利模式的经营方式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迫使证券公司向增值服务转变,服务转型需要技术系统能够跟随新业务的步伐,快速响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将新业务、新产品主动地推送到合适的客户面前,并为客户差异化的服务需求提供更加复杂的业务规则支持。

从监管层面看,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完成,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监管体系已日臻完善,证券业务的制度化运作已成为证券公司运行的必要条件。从合规管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动态风险控制体系,从经纪人管理到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所要求的账户规范、反洗钱、适当性管理、营销管理等管理要求,从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从证券从业务人员行为管理到信息隔离墙、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大量的管理规范、业务指引,都对证券信息系统提出了必须具备全过程动态控制能力的高要求。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受到银行业信息建设中关于“流程银行”的启发,证券行业要从根本上满足业务合规、管理有效、服务转型的要求,就必须通过重新构造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扁平化的组织架构、工序化的作业模式,颠覆性地改造券商传统以业务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形成以客户为导向、以业务流程管理( Business Process Management,BPM )为核心的新型证券公司,即打造“流程券商”,这将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方向。

二、业务和技术整合是打造“流程券商”的基础

“流程券商”是一个渐进的整合过程,通过“业务整合”和“技术整合”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和业务进行重构,通过信息技术体系建设推动业务的发展。世纪证券将这一思路以信息技术三年发展规划的形式加以明确,提出“通过信息技术来实现业务整合,以创新的思维和方式推动业务转型,打造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个性化、管理规范化、过程可控化的业务管理体系,全面实行业务整合”的系统目标。我们在建设任何一个IT系统的时候,不再孤立地分析业务的需求,而是基于平台整合的理念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2009年,我们又提出了“以互联网为核心的营销与服务管理体系”的业务理念,使整合的内涵更加丰富。实现“业务整合”和“技术整合”的系统框架如下图所示。

系统整合架构图

1.在“技术整合”中,我们提出了“五个统一”:即“统一用户、统一流程、统一接口、统一认证、统一日志”的技术规范。

⑴“统一用户”是所有信息整合中必须跨越的最原始阶段,如果在我们公司的信息系统定位上都没有一致,各个系统的用户都没有一致,那么“信息整合”将是一句空话。我们用户的概念有两个层面,一是内部的员工,二是我们的客户:这些客户包括了交易客户、潜在客户和一些重要的外围客户,甚至还包括监管机关来我们公司检查需要开设的临时检查账户,所有的这些客户都在我们的系统里面,统一地纳入到用户管理的信息架构上来。

⑵“统一流程”是信息整合的关键要素,流程是事务处理的基础,是根本解决前、中、后台分离后让事务信息回到各职能部门、各个不同的角色实现业务协同、互动的关键保证。在我们三年的实施过程当中,市场上各类开发商也有自己的流程管理系统和解决方案,比如传统网站在营销、服务、后台管理等方面一般自成体系,但我们制定了一个标准,通过统一流程,我们把网站的基本管理、信息的发布、服务产品的推出、网站的变更等这一系列的工作都剥离到业务中台,为业务的全过程管理提供了集成的基础。

⑶“统一接口”解决了在整合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各种专业系统之间的对接问题,统一接口接什么? 其实就是统一用户、统一流程、统一日志组合成的接口标准。统一接口工作是一个不断递进的过程,我们在用户、流程、日志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最终实现了接入公司业务系统标准的接入技术规范。

⑷“统一认证”是客户身份集中识别机制。我们在2008年做统一认证的策划,2009年完成部署,2010年实现CA(Certificate Authority)数字证书认证。现在,不论是交易客户,还是内部员工,都在统一认证的体系中实现身份识别,并以此完成权限的集中控制。

⑸“统一日志”是将外围系统的客户行为日志以统一的标准进行汇总,在中台进行一个分门别类的存放,为后续的行为分析、数据挖掘提供基本保证。

2.在“业务整合”方面,我们把综合业务管理体系涉及的账户管理、客户服务、营销管理、办公管理、安全管理、合规控制、服务渠道、流程管理中心等一系列功能,在统一平台架构下,分成前、中、后三台和风险控制系统“三横一纵”的层次结构。 其中,前台是客户展示层,是客户通过各类手段获取公司服务的通道,包括企业网站、交易终端(现场或非现场)、移动平台、呼叫中心等。中台是客户管理、产品加工、产品配送和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包括账户管理、服务管理、营销管理、办公管理、研报管理、产品推送等功能。后台负责核心业务的处理,包括交易、清算、核算、估值等业务。风险控制作为既融合又独立的垂直体系,将重要的风险控制要素固化到业务流程中,不仅实现事中控制,又对前、中、后台风险点进行实时监控、预警。

2007年,世纪证券开始进行上述综合业务体系的建设。建设方案的核心是要选择一个既能符合统一规划又能符合业务发展的基础技术平台。这项选择平台的工作包括方案的认证、供应商的前期的调查、在业务层面对方案的阐释,2007年底,我们最后确定了方案的思路。2008年,我们开始在行业内进行公开招标,在综合评审后,选择了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战略合作伙伴,采用其提供的LiveBOS---灵动业务架构平台作为综合业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技术平台。2008年中,我们完成了基于liveBOS的平台基础架设,我们在这个平台上首先架构了营销管理和服务管理两大业务系统。2009年,我们对平台进行了深化和补充,把原来的营销、服务功能扩充成内涵更广泛的营销体系和服务体系,同时引进了客户展示层面的服务网站和移动证券。2010年,我们进一步深化综合业务体系,建设了CA(Certificate Authority)认证、员工行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系统CIF(Customer Infomatian File)、人力资源、在线培训等业务体系。

世纪证券的综合业务体系通过IT支持平台实现业务整合的管理实践,探索出一条实现完整业务整合的可行之路,为世纪证券的规范管理和业务发展提供了利器。

世纪证券综合业务中台体系全面实现了客户账户管理、营销人员管理、营销团队管理、营销考核、客户分析、客户分类、服务配送、服务定制、产品发布等一系列功能,是世纪证券客户服务、产品管理、营销管理的中场发动机,外围系统均通过中台获取系统资源。通过这一平台,世纪证券各业务管理序列、客户经理、营销团队、研究团队之间均能高效、协同地工作,各类产品及服务均能个性化定制和推送,客户能获得一对一服务。 管理整合的重点是将所有管理行为流程化并固化到技术系统中,世纪证券综合业务系统通过协同机制,在统一用户、权限控制的基础上,灵活地实现了业务管理与办公管理的整合,并将合规管理融合到过程控制中。目前已推广应用的功能包括信息发布、流程管理、任务管理、日程管理、工作报告、综合报表、人力资源管理、培训考试、知识管理等一系列功能,流程管理包含了办公管理流程、营销服务管理流程、报告发布流程、服务配送流程、授权管理流程等涉及协同的所有事务处理。

通过对网站、网上交易、移动证券、短信、邮件等前台系统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将客户服务、客户管理的业务逻辑剥离到中台,使前台成为中台资源的展示窗口。世纪证券通过综合业务体系支持,相继推出了“金彩人生”系列研究产品和“金彩领航”系列增值服务产品以及“世纪朝阳”系列之“移动证券”、“金融终端”、“金钥匙”等一系列品牌服务产品,并通过“在线专家”、“在线客服”等互动交流形式,实现个性化服务。

三、打造流程券商,是一次深刻的管理变革

通过整合,使我们在构建“流程券商”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也从整合的过程中看到了“流程券商”的价值。

1.是业务的全过程控制。所谓打造“流程券商”就是在以客户为中心经营战略目标下,通过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将服务管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管理要求统一固化到流程中,实现业务的全过程控制,增强执行力;同时通过对客户服务需求在前端的统一受理,消除原有业务部门间的服务协作隔阂,实现客户服务需求在中后台的专业部门之间无障碍流转。

2.是实现产品的快速部署,任何一个服务产品、服务功能、服务策划都能很快速地在我们的中台实现快速部署,通过服务策略管理,实现个性化的客户服务。客户不管是从网站还是通过移动通道接入,都能够得到标准化、一致化的服务体验。

3.落实了适当性管理。我们的服务是多样性,这个多样性是建立在对客户细分、服务细分的基础之上。中后台我们有什么样的产品(服务)、前端可以做出很灵活的客户视图,客户和产品(服务)之间通过高度灵活的匹配策略,实现了“在合适的时候,通过合适的方式,把合适的产品(服务)、给合适的客户”。 4.实现管理的可持续优化。通过数据的统一,将客户的行为数据、过程中的绩效数据、业务运营的数据整合在一起。为精细管理提供数据支持,为后续的数据挖掘改进整体业务运作提供了一个基础。

但是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打造“流程券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虽然我们公司在平台整合、业务整合方面基本实现了三年打基础的目标,未来要做的事情还很多,需要将整合目标向更深层次推广,其中两项重点工作就是流程梳理和管控体系的建立。世纪证券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部署,公司成立了流程与管控体系设计小组,并开展了大量实质性的工作。未来的目标是通过信息平台综合应用,通过平台的灵动支持,来实现整个公司的业务管理规范化,把各项制度在统一技术平台以业务流程管理(Business Process Management,BPM)为核心的前、中、后台应用系统中进行固化,并不断调整和优化,把世纪证券进一步打造成高效运作的“流程券商”,形成世纪证券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篇: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

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2]194号

各会员证券公司:

为方便投资者转让退市公司股份,我会拟适当增加主办券商数量,为此制定了《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结合退市公司数量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发展状况,我会将从2002年11月30日前提交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中,选取2001净资产与净资本之和排序在前12名的申请人,给予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另外,我会将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现有6家主办券商进行规范。

同时,为规范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我会编制了主办券商开展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文件标准文本(见附件),请主办券商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促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 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以下简称“业务资格”)。未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业务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第五条 主办业务包括:

(一)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 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

(二)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会提 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

(三)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 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 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四)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五)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 立即报告协会;

(六)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七)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代办业务包括:

(一)开立非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二)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三)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 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四)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五)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业务资格申请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业务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后运营一年以上;

(三)同时具 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四)最近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五)经营稳健 ,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六)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最近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八)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两名有 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从业资格;

(九)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十)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十一)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十二)协会 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

(二)证 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四)《经营证券业务 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中国证监会关于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 格的批文复印件;

(六)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七)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

(八)公司章程;

(九)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说明;

(十)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十一)营业部家数和布局的说明;

(十二)公司网上证券交易的情况说明;

(十三)公司代办股份转 让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十四)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公司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说明;

(十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所提交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协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复核。如协会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申请人自动取得从事代办股 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预备资格(以下简称“预备资格”)。如协会认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完整,申请人应提交补充材料,受理文件时间自协会收 到补充材料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取得预备资格的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做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申请、股份登记结算安排以及技 术系统测试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逐项落实前条所列事项,完成准备工作后,向协会提交报告。协会对申请人的准备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业 务资格,向其颁发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协会对获得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后,申请人方可开展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第五章业务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主办券商需要维持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向协会提出申请 并报送最近会计的审计报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开展情况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协会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条件,但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协会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 内主办券商应不再推荐公司挂牌、不再为投资者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主办券商在宽限期内如重新具备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 务资格条件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核准后可恢复全部业务。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对主办券商的考核制度,对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连续记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据记录和检查结果评定主 办券商信誉等级,评级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其业务资格:

(一)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丧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除外;

(四)宽限期内未能具备业务资格条件;

(五)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或违反自律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主办券商因存在上述第

(一)项、第

(五)项所列情形而被取消业 务资格的,协会将在其被取消业务资格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 为保证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常进行,主办券商应与另一家具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为副主办券商。当出现前条 规定的情形时,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副主办券商。

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向副主办券商转移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应在出现本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后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应在协会指定的 时间内完成。 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股份转让公司的主办业务:

(一)主办券商持有股份转让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 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二)股份转让公司持有主办券商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三)主办券商前十名股东中任 何一名股东为股份转让公司前三名股东之一;

(四)主办券商与股份转让公司之间存在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基本情况申报表》 附件二:《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附件三:《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

附件四:《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

附件五:《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

第四篇:经纪业务篇·佣金战倒逼券商转型

佣金战倒逼券商经纪业务转型

湖北日报讯 宏源证券分析师 李吉庆

佣金战侵蚀券商利润

武昌一家证券公司客服部负责人王先生,近日为客户要求降佣、转户的事伤透脑筋。他说,平均每天都要接待两三位这样的客户,有的客户资金量甚至不足一万,开口就要求网上交易佣金降到万分之五,如果不答应就立马转户到别的券商。

从去年上半年开始,江城很多家券商都面临这样的麻烦:老客户被其他券商以低佣挖走,为抢占份额,不得不以低佣金的方式挖别家券商的客户。

在激烈的佣金战下,2010年券商经纪业务市场佣金率显著下降。据东方证券统计,2010年证券行业平均佣金率仅为0.0986%,跌破千分之一的整数关口,较2009年下滑了25%左右;经纪业务佣金收入下滑,对行业净利润带来的负面影响达到23.6%。

佣金战对券商利润的侵蚀是显而易见的。佣金费率由3%降至1.5%,再降到0.3%,利润率以50%甚至90%的幅度往下降。

佣金战形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券商走入了“囚徒困境”,明知是个死胡同,还要往里钻。过去一年,整个证券行业都在无休止的佣金战中备受煎熬。

券商纷纷转型

券商们苦苦思索突围良计,管理层也在想方设法帮助券商走出困局。证券业协会针对这种恶性的市场竞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券商采取全成本佣金费率,以规范几近失控的佣金市场。

该《通知》提到,证券公司应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同时要求券商经纪业务采取全成本核算方式测算服务成本,公开营业网点的佣金收取标准,不允许执行低于成本的佣金制。

业内人士预计,今年变相佣金战仍会惯性延续,不过佣金下降幅度会放缓。有远见的券商将在缓冲期积极布局业务转型,重点做好客户服务,构建长期发展战略。

汉口某券商经纪业务部负责人表示,券商必须转型,经纪业务亟待创新,只有提供差别化服务,才能取得突破,未来券商将从拼网点、拼佣金转变为拼人才、拼服务。

该负责人认为,了解客户需求、进行资产配置等专业化的投资顾问服务,才是券商未来的发展方向。

就经纪业务本身而言,很多大型券商表示,不应该停留在仅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服务的层面。还应该提供包括融资融券、理财服务甚至国债回购等服务。市场上的理财品种日益丰富,券商在为客户提供更加综合的理财服务上获取收益的前景越来越广阔,综合服务的能力更能体现券商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篇:券商营业部创新:从单一通道走向综合业务

证券日报2013年3月13日

如今,券商各项创新业务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一点在营业部也有所体现。营业部本身也在进行创新,表现在其经营的业务从经纪业务走向综合业务。另外,营业部开展经纪业务的模式也在创新。目前营业部创新主要集中在证券衍生品交易、投行中介、融资融券、资本中介等方面。

以国信证券为例,据国信证券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去年公司经纪业务方面,创新业务收入所占比重已经接近三成。一些创新业务带来的收入占比也在提高,比如包括融资融券、国信金天利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等等,这部分非常规的A股佣金之外的收入已经接近经纪业务收入的30%。

券商经纪业务创新也是迫在眉睫的,因为经纪业务的下滑已经成为证券公司总体业绩的“拖累”。

从经纪业务走向综合业务

总体来看,,券商营业部的业务正在由从经纪业务走向综合业务,营业部本身也在“轻装上阵”,向轻型化转型。

业务方面,约定式回购是近年来成效较为明显的券商创新业务,其核心在于为大宗股票持有者提供融资服务,对解决企业信贷紧张,改善社会直接间接融资比例具有重要意义。

营业部也开始参与资本中介业务,比如新三板、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券商在新三板和私募债等中小企业项目的储备上,更需要倚重营业部,营业部也能因此能够获佣金提成,一些券商的场外市场部的主要工作人员就都分布在各地的营业部。

另一方面,营业部开展经纪业务的模式也在创新,比如非现场开户。非现场开户的出现,使得券商不必在同一省市或地区设立过分密集的营业部,仅需将该省市地区覆盖即可,从长期看有助于证券公司降低营业成本。另一方面,在某一省市地区占有区域性优势的中小型券商,将会由于非现场开户的出现,其区域垄断优势将逐渐被淡化,区域高佣金率亦会逐步向市场化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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