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汇报

2023-04-10

工作汇报是某岗位的员工向自己的上级进行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的书面内容,它是职场人必须掌握的技能。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汇报》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汇报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试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

第一章

则 ................................................................................ 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工作内容 ........................................................................... 3 工作程序 ........................................................................... 4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 9 附

则 ............................................................................. 11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1 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工作内容

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 3 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 4 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5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

6 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

7 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

8 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 9 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

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

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

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

10 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

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

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第五章

三十

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11 三十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变更调查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经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试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工作内容... 1 第三章 工作程序... 1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1 第五章 附 则... 1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工作内容

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各地要及时利用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每一,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

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

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

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

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

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

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十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2015龙胜各族自治县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5全县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上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5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县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龙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根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5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淅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5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5〕410号)要求,做好用地管理信息的核准和补充备案;开展遥感监测图斑、新增建设用地斑和新增耕地图斑的外业调查,确定各类图斑变更范围,并提供变更范围线的矢量数据;填写并上报《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设施农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临时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和《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等调查表格;负责收集、整理和完善变更调查所需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主要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实地已拆除图斑、未变更监测图斑等类型的举证材料;负责县级调查成果的汇总分析;协同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制作县级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开展成果汇总和分析等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做好我县2015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龙胜县2015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长:石天宇

副组长:冯百林 梁朝标 陈

员:石儒浪 胡如海 崔如军 谭周辉 黄朝华 梁 婕

杨俊霄

领导小组负责组长部署2015年全县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督促各股室、乡镇国土所按要求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籍测绘管理股,办公室主任由崔如军兼任,成员从各股室抽调,主要负责土地变更调查的日常工作。

(二)各级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地籍测绘管理股:负责组织地类实际变化的调查核实;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整理报送外业调查成果,填写并上报《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开展成果汇总与分析。 规划与耕地保护股:负责对本区域的设施农用地图斑进行调查核实,填写《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负责收集、整理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的用地协议及备案资料;对2015土地开垦项目已验收新增耕地及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负责收集和整理验收信息报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负责提交2015合法调整的基本农田界线资料;负责将本辖区201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等日常管理信息及时报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对重大项目用地涉及已完成规划调整的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区域,负责收集和整理资料信息报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开展用地计划管理信息专项分析。

土地利用股:负责对本区域《临时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的临时用地图斑进行核实,收集、整理临时用地图斑的证明材料,将本地区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等日常管理信息及时报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分析本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将日常土地执法检查资料纳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与地籍测绘管理股共同开展现状调查;负责对当年违法用地图斑进行核实确定,填写《违法图斑认定及核实记录表》或《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负责对审核未通过的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进行查处;利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做好2015年以来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的新增耕地项目区范围界线,以及农专用勘测定界范围界线,增减挂项目新区范围界线,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新区范围界线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平整区范围界线,新增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

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全县2015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界线,做好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情况、新增耕地情况的审核与备案。

四、时间安排

(一)2015年11月20日前,落实好调查人员或调查队伍,收集相关资料,准备设备仪器等,做好调查前期准备工作。

(二)11月30日前,将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造成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地块的图、数、表、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

(三)12月10日前,根据国家下发遥感监测图斑、监管平台上备案的用地管理信息和上卫片执法结果,组织开展外业调查。

(四)2016年1月10前,完成土地现状外业调查(含拆除、违法)图斑),将全县变更调查成果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院。

五、工作要求

要严格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要求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加强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要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坚决制止认为干涉、弄虚作假,确保变更调查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四篇:转发2010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会国土资发„2010‟1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开展2010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国土所,局机关各股室: 为做好今年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145号)及省国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关于开展2010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结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批、供、用、补、查”基础资料,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不准,将直接影响今后的“批、供、用、补、查”,特别是建设用地报批与土地开发立项。各单位,各部门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深刻认识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二、把握重点,明确责任。

全面查清2010内全县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查清新增建设用地、新增交通用地、新增果业用地及耕地等变化情况。

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调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耕保、监察、地籍、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等部门及各乡镇国土所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1. 耕保股负责提供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核实确认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

2.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提供耕地后备资源及年内经验收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料,核实确认变更调查上图结果;

2 3. 土地监察大队负责提供本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并对违法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核实;

4. 地籍股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变更调查,全面查清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5. 作业单位负责所有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的调查上图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全面查清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6. 各乡镇国土所负责做好向导工作,将作业人员带到每一块土地利用变化现场,并核实确认每一块土地利用变化调查上图结果。

附件: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145号)

2.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关于开展2010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212号)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变更调查

遥感监测

转发

通知

会昌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7日印发

共印45份

3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一项基础调查工作,是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途径。为准确掌握2010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部署开展2010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2010年是二次调查全面结束后的第一年,是按照新机制,采用新方法,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的开局之年。2010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结果将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和依法有效监管的基础支撑,也 4 是保障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严格调查质量要求,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调查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2010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工作将首次全面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部署,统筹安排,尽早开展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对按期接收不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外业调绘,确保调查工作按期完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变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将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中,并由分管领导负总责,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土地变更调查监测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变化分析;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核实 5 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并对违法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核实;地籍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结合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完成相关部门有关资料的调查上图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全面查清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变更调查成果检查制度,加强对变更成果的质量把关。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各级主管领导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只有通过本级土地调查主管部门质量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方可向上一级报送提交。我部将实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质量问责制度,对国家检查核查发现的弄虚作假和重大质量问题,在全国通报批评,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争取经费,落实人员。各地要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在中央补助经费的基础上,积极申请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争取将变更调查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高效使用变更调查经费,并加强对调查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同时,各地要积极落实专业 6 调查队伍,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指导,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二、突出重点,明确各项工作任务

按照《2010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2010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任务主要包括: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调查成果核查、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数据汇总统计等工作。

(一)遥感监测。国家统一采购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组织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09年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将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和监测图斑等信息,分期分批分发地方,为地方开展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土地变更调查。各地利用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情况,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以2010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实地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全面查清2010内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掌握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变化情况;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掌握的基本农田现状情况。

(三)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采用二次调查“三下两上”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开展内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抽取部分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组织开展外业实地核实。

(四)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各地依据外业调查结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技术规定,逐地块更新本地区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10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县级成果,并逐级上报;地(市)级、省级、国家依次利用下一级提交的更新数据包(或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更新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数据汇总统计。以县区为单位,利用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要求,逐级汇总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结合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2010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早准备,精心组织,统筹部署,落实责任,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准备工作。

8月底前,国家编制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及监测方案,制定调查监测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9月份,启动遥感影像图购置和生产加工,开展遥感监测工作,陆续向地方提供遥感监测成果资料。10月底前,各地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组织开展调查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准备调查设备仪器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外业调查及数据更新。

10月份开始,各地组织开展外业调查,并及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县、地两级的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和数据库更新、变更数据汇总等工作,形成地市级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结果。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调整的,11月20日前,相关省份须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三)汇总上报。

2011年1月初,各地(市)报送变更调查成果到省级,省级组织进行数据汇总与变更。1月1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初步变更调查汇总结果。国家组织地籍、 9 土地督察、执法监察等部门组成督查组,督查核实各地新增建设用地。1月2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统计分析,并上报变更结果。

省级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变更调查一览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权属性质汇总表、耕地坡度等级汇总表、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面积汇总表、建设用地类型统计表、建设用地细化调查汇总表、新增耕地来源汇总表和省级更新数据包,以及2010省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等。具体成果内容和提交要求见实施方案(附件)。

3月15日前,完成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

3月20日前,完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报告并上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第五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经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工作内容

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各地要及时利用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每一,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

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

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

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

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

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

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

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

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十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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