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申请书范文

2023-07-03

土地使用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中洞完全小学于1955年经当地政府划拨大石桥乡洞尾村9378平方米土地建立“三官堂小学”,1985年改名为“中洞完全小学”,1995年因撤区并乡更为现名。学校用地均建有围墙,无土地权属争议。

为便于学校管理和学校建设,我校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申请

大石桥乡中洞完全小学

土地使用申请书范文第2篇

【案情】

洋景村、石湖村和富新村是博罗县柏塘镇下属的三个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接壤。1957-1958年间,在当时大搞兴修水利、增产增收的形势下,石湖村与洋景村协商,并取得了该村的同意,使用了洋景村辖区内的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24.7亩、13.4亩,修筑了两个山塘,面积大的山地叫“直径”山塘。1957年冬建,1958年建成使用。面积小的叫“山猪斗”山塘,1957年冬建成使用。由于两个山塘建成后,计划主要是灌溉石湖村的土地,因而在筑两个山塘时,所需劳动力主要是由石湖村负责,洋景村主要提供所需土地。富新村是1958年新丰江水库移民,移居柏塘时属石湖辖内的几个生产队(1978年从石湖村分出),因迁来时忙于建设家园,故当时地方政府未予分配修筑山塘的任务。但富新村属下有80%土地的用水依赖于“直径”山塘。山塘建成后,三个村的村民一直和睦相处,共同灌溉使用。因山塘所在位置靠近洋景村,石湖村在筑两个山瑭时曾口头表态过,由洋景村负责山塘的管理,并在保证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同意洋景村放养鲜鱼,所得收益亦归洋景村。1986年三个行政村的上级政府柏塘区公所,为了加强对山塘的管理,以养鱼与蓄水灌溉的矛盾难于解决为由,作出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养鱼、灌溉和其他管理权,从1986年4月15日起归石湖村所有”的决议。1998年间,因两山塘的水面养殖发包权问题引起争议,柏塘镇政府于1998年3月10日和3月13日,作出处理意见,均维持1986年柏塘区公所的决议。洋景村不服,用书面向省政府、博罗县政府投诉,提出要求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4月14日的决议,恢复其对两个山塘的管理权。与此同时,富新村亦向县政府提出,应得到“直径”山塘的使用权,确保农业灌溉。

【处理】

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建于1957年,根据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社员所有的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故建山塘时其土地已收为洋景高级社集体,不属于当时的自然村集体。两个山塘建成后,灌溉受益一直是洋景、石湖、富新辖下的村民小组水田。1962年“四固定”时,两个山塘有否确权哪个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各方均无法提供充分依据加于认定。两个山塘的修建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农田灌溉。三个行政村的村民已共同连续使用了两个山塘几十年。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作出的两个山塘的所有权、使用权只归石湖村的决议。重申明确“直径”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富新三个村共同所有;“山猪斗”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两村共同所有。博罗县政府作出上述裁决后,石湖村不服,先后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和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政府及博罗县人民法院均维持博罗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权属引起的争议案件,涉及到三个行政村,时间长达15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这类土地权属案件时,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加上人们的土地权属意识淡薄,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所以,中共中央1962年9月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这是《六十条》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一次政策性确权。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就是指生产队当时实际占有、支配、使用,管理收益的土地,固定给生产队所有,长期不变。柏塘镇镇政府在处理该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台法的原则,导致纠纷不断升级。在处理该案问题时,还应从有利满足农田灌溉(即当时修筑山塘主要目的)等角度出发。这样处理既尊重了历史,又照顾了现实,做到了合情合理。

原告杭州萧山某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李艳红,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美琴,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萧山某某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街道办事处)土地征用行为,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杭州萧山某某总公司的起诉。原告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了本院作出的一审裁定并发还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2年2月7日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5日和7月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延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美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原系某某镇人民政府)于1993年12月25日、1997年12月4日分别订立《拍卖协议》和《拍卖补充协议》,对11.15亩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被告因原某某镇的某某线道路拓宽工程建设需要,在工程拓宽设计支线段K0+20至K0+85处需征用原告上述合法拥有土地中的2.64亩土地。2007年2月,被告在未办理各项手续,且未与原告协商拆迁事宜的情况下,将原告合法拥有的2.64亩土地强行征用。因此,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强行征用原告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有:

1.萧山市某某公司《拍卖协议》和《拍卖补充协议》,证明原告通过拍卖的形式取得11.854亩土地使用权;

2. 萧山市建设用地呈报表、萧山市计划委员会文件、报告、关于土地征用补办手续领取使用证的报告、萧山市建设用地初审意见表,证明原告合法拥有11.854亩土地中,有5.4亩土地虽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但所有文件均已批准补办; 3.图纸,证明原告合法拥有土地的平面图;

4.建设用地经济补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支付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等费用; 5.关于某某线道路拓宽工程用地的处理意见,证明被告单方面出具的赔偿协议且未过法定起诉期限;

6.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原告合法拥有11.854亩土地使用权,其中的1933平方米和1900平方米的土地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土地性质属工业用地; 7.房屋产权证书;

8.某某镇人民政府通知,证明在2006年7月21日被告作出通知,要原告在2006年7月27日前自行拆行拆迁,逾期作无主处理,镇政府将实施强制措施;

9. 照片,证明被告强行征用和拆迁了属于原告合法拥有的土地及房屋,现已扩建成道路。

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辩称:

一、原告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无请求权,主体不适格。某某线道路拓宽工程建设使用的土地为原告公司向被告租用,其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而原告是该土地的租赁权人,并非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二、某某线道路拓宽工程建设从项目立项、设计到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三、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某某线道路拓宽工程于2005年动工,原告当年即知道本案所涉土地被道路拓宽工程所征用,事至今日已有多年,现原告起诉显已超过起诉期限,故请法院驳回其起诉。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1.《关于下达二〇〇三年交通建设项目的通知》,证明某某线拓宽工程项目合法立项; 2.《关于改造某某镇某某路(某某路)项目立项的批复》,证明某某线拓宽工程项目合法立项;

3.《关于某某镇某某路(某某线)改建项目的批复》,证明某某线拓宽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合法;

4.道路拓宽平面设计图,证明道路拓宽未涉及原告名义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内的土地;

5.萧山市某某公司拍卖协议、补充协议、征用土地协议,证明拓宽只涉及原告租用的土地; 6.要求给予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的请求,证明2006年原告知道被告道路拓宽强制拆除、征地事实。

法庭审查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并不能证明被告因道路拓宽征用部分的土地,原告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反而能证明被征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原告仅是租用了该部分土地;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基本无异议,但认为并不能证明被告的征用行为合法。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杭州萧山某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与原某某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于1993年12月25日、1997年12月4日分别订立《萧山市某某公司拍卖协议》和《萧山市某某公司拍卖补充协议》,对原萧山市某某公司的资产作了处置,对厂区内占用面积11.854亩的土地,协议确定所有权属某某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买方享有合法的使用权。1998年1月,原萧山市某某公司对其中的1933平方米和1900平方米的土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因原某某镇的某某线道路拓宽工程建设需要,在工程拓宽设计支线段部分处需使用原告合法租用土地中的2.64亩土地。2006年7月21日,原某某镇人民政府通知原告,要其在同月27日前自行拆迁,逾期将作无主处理,镇政府将实施强制措施。嗣后,双方当事人仍未对拆迁事宜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原某某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下半年实施了强制措施,将原告某某公司合法租用的2.64亩土地强行征用。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萧山某某总公司依据与原某某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订立的《萧山市某某公司拍卖协议》和《萧山市某某公司拍卖补充协议》,对被征用的2.64亩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但该部分土地原告并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也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原告是系租用该部分土地。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因道路拓宽需要征用原告租用部分的土地,因原告杭州萧山某某总公司系合法租用,故首先应解除租用关系,如不能协商解除租用关系,则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在与原告杭州萧山某某总公司协商不成情况下,未经过原告杭州萧山某某总公司的同意,强行征用原告合法租用的土地,被告实施的强制征用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由于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杭州萧山某某总公司的强制征用土地行为违法。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上塘村松仔园经济合作社,地址龙华镇上塘松仔园村。 负责人刘建东,村长。

委托代理人钟志辉,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宝安分局,地址宝安区宝城前进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尹德军,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上塘村松仔园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宝安分局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3年5月26日和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刘建东及委托代理人钟志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尹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地处龙华镇上塘村松仔园地段,宗地号A-818-

2、面积20143.3平方米的土地属原告集体所有。原告曾于1992年2月28日与宝安县金属材料公司签订《关于联合投资开发兴建龙华镇松仔园村规划用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没有收到过金属材料公司的任何款项,协议书约定原告的利益远远没有实现,其涉及的土地一直未开发建设。1992年5月原宝安县国土局以《批复》形式批准原告自用该30亩土地。1996年曾以"深圳市龙岗区金属材料公司"名义申请按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最后也未办妥征地补偿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该土地所有权仍属原告集体。原告最近获知,被告在2001年9月18日对龙岗区金属材料公司作出深规土宝收协字[2001]第09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年9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深规土征字[2001]第080号《收地补偿协议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构成了对原告的严重侵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深规土宝收协字[2001]第09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被告辨称:①1992年2月,原告与金属公司对该地块(宗地号A-818-2)以合作开发形式进行非法转让,金属公司以该地块建设单位的名义分别向深圳市宝安区计划统计局申办了计划立项;向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1994年11月15日(时间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1996年),原告与金属公司双方共同提出对该地块申报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的申请,被告按照《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处理该地块过程中办理了征地手续。自此,该地段的权属已由农民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并非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未办妥征地补偿协议及所有权仍属他们所有。 ②1998年起,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特区建设的需要,决定将龙华镇19平方公里区域土地规划调整为发展备用地。处于前述调整范围内宗地号A-818-

2、面积20143.3平方米的土地实际用地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金属材料公司(下称金属公司)。在实施规划调整过程中,金属公司提出了收地补偿请求,被告委托深圳市伟业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所投入的前期开发费用进行了评估。经向市国土局请示并获批准,2001年9月18日被告根据《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向金属公司发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年9月28日与金属公司签订了深规土征字[2001]第080号《收地补偿协议书》。2001年10月我局按补偿协议书规定向金属公司全额支付了补偿款11128203元,对该地块的收地工作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被告对金属公司作出的收地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无产生任何实际影响,而且该地块权属为国有的客观事实也表明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宝安县国土局关于龙华镇上塘松仔园村用地报告的批复,编号为宝国地字[1992]18

55、2

219、2359号三份。

2、松仔园村与金属材料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书;

3、《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深规土宝收协字[2001]第09号、《收地补偿协议书》深规土征字[2001]第080号;

4、松仔园经济合作社的登记证,2001年10月16日补证的(四份证据均是复印件)。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规土纪[1999]4号文件、深圳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1999]149号文件、已征用土地收回项目一览表。证据说明市国土局决定将龙华镇19平方公里土地规划调整为特区发展备用地,其中金属公司的地块被列在收回之列。

2、征地图、金属公司地块的位置、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

3、金属公司向市国土局申请收地补偿的报告。

4、深圳市伟业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对金属公司收地补偿的评估报告书。

5、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对金属公司收地补偿的请示及批复。

6、《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7、《收地补偿协议书》。

8、金属公司的收地补偿费收据。

9、松仔园村与金属公司共同申办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申报表。

10、松仔园村向被告请求减免因旧村改造补偿给投资者土地的地价请示。该书证说明金属公司已为原告的旧村改造和前期开发费用投资了800万元。

11、松仔园村与金属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书。书证说明该地块于1992年2月28日非法转让的事实。

12、松仔园村收到700万元土地开发费的12张收据、龙华国土所关于金属公司代原告支付100万元地价款的证明。

13、金属公司以用地单位名义向宝安区统计局申办基建计划立项。

14、金属公司以用地单位名义向宝安区环保局申办环保审批手续(上述书证

9、

10、

11、

12、

13、14均是原告与金属公司共同申报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时向宝安国土分局提供的资料)。

15、深规土宝协字[1995]第575号协议书,书证说明宝安国土分局与上塘村委、金属公司三方签订协议生效后,该地块即转为国有土地。

16、《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深宝府[1994]82号文件。

17、征地红线图(是证据15的附件),说明该土地已由集体所有同意转为国家所有。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证据4评估报告里的有些项目有虚假的成分。证据12为12张收据复印件,总金额是700万元,原告的财务称当时没有开出过这些收据,收据的公章是假的,原告认为这12张收据是不真实的。对证据15认为:从《协议书》上看存在两种笔迹,此协议乙方是上塘村民委员会,它不代表原告方利益;刘志强自称他没有签订过这份协议。

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反驳:

1、对该地块申办历史遗留问题是原告与金属公司双方共同向被告提交申报资料的,是他们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办文件中,上塘村委会也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章确认(见证据10)。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上塘村委会作为该村基层自治法人组织,是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有权对该地块经营、管理和处分,被告与其签订征地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

2、原告在《质证意见》中提及上塘村委会经办人刘志强于1995年8月已落选村长,其本人在庭审后也否认签过该征地协议书。事实上因上塘村委会已在征地协议书上盖章确认,刘志强是否落选村长或者是否承认他签过字都不影响征地协议书的有效性,而且在庭审中原告对这一证据并无异议。证据17《征地红线图》中上塘村委会也盖章作出了同意国家征用该地块的意思表示,该证据作为征地协议书的附件也直接证明了征地协议书的真实性。

3、证据4评估报告是被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根据金属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依法作出的,是对被收回土地开发状态的价值评估。该地块在95年被国家征用后,原告已无权对所有权和开发费用提出主张,被告作出评估的行为与本案及原告均无关。

证据12原告开具的总金额700万元的12张收款收据复印件是原告与金属公司共同申报该地块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时提供的资料之一,(见证据9"深圳市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申报表"中"申报单位提供资料目录"第

10、12项)。在该申报表中转让方(原告)意见栏中表明"已收到用于平整及建新村款八百万元"。并附收款收据副本12张。800万元扣除金属公司代原告向龙华国土所缴交的100万元后,与其收款收据反映的700万元总额是相吻合的。另外,原告向宝安区国土局的《关于请求减免因旧村改造补偿给投资者土地的地价的请示》中(见证据10)第三自然段清楚地表述"该公司所投资的800万元已全部用于建新村和前期开发了"。这一文件再次说明原告向被告作出了已实际收到金属公司800万元的意思表示。被告提供的17份证据在庭审中已按诉讼程序逐一质证,并核对了相关原件,原告对17份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法庭审查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1992年2月28日与宝安县金属材料公司(下称金属公司)对地处宝安区龙华镇上塘村松仔园地段,宗地号A-818-

2、面积20143.3平方米的地块,以合作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转让,金属公司以该地块建设单位的名义分别向深圳市宝安区计划统计局申办了计划立项;向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1994年11月15日原告与金属公司共同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提出对该地块申办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的申请,被告按照《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理。1995年12月5日被告与原告、金属公司三方签订了征地协议书,之后被告以金属公司为该地块的用地单位核发了《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宗地图等文件,金属公司取得前述文件表明该地块已依法批准给该公司使用。

1998年起,市规划国土局根据特区建设的需要,决定将龙华镇19平方公里区域土地调整为发展备用地,金属公司使用的该地块被收回重新规划利用。在实施规划调整过程中,金属公司服从市政府整体规划,同意由被告有偿收回并提出了收地补偿请求。被告委托深圳市伟业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所投入的前期开发资用进行了评估,经请示市局并获批准,被告于2001年9月18日根据《深圳市土地征用与土地收回条例》第24条规定,对金属公司作出深规土宝收协字[2001]第09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于2001年9月28日与金属公司签订了深规土征字[2001]第080号《收地补偿协议书》。被告于同年10月按补偿协议书规定向金属公司全额支付了补偿款,被告对该地块的收地工作已全面履行完结。 本院认为,1992年该地块被原告非法转让给金属公司开发,属于《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调整的范畴,1994年原告与金属公司双方共同对该地块申报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按照《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历史用地,签订征地协议后不再作征地补偿。有关当事人在向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申请处理前,应协商一致,自行处理好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当年为了妥善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宝安区过渡时期土地政策规定对于这种属于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的集体土地征用,仅需通过签订征地协议书就可完成对该地块由集体所有征为国有的征地手续。因为《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后的土地,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一律转为国有土地。当事人可在交清地价款后,申办房地产权登记"。1995年12月5日被告与原告上级组织上塘村委会、金属公司三方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因此该地块权属已转为国有,至于之后是否被转让并不影响该地块的国有性质。金属公司作为该地块被批准的使用人,因城市规划调整的原因,被告向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公平合法,并无不当。根据《处理办法》规定,原告与金属公司的经济关系在申报前应自行处理,原告与金属公司的经济关系并不能否定该地块在95年已被征为国有的客观事实,并不影响深规土宝协字[2001]第09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效力。被告对金属公司作出的收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宝安分局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的深规土宝收协字[2001]第09号《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是什么?土地确权去哪里申请?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土地确权去哪里申请

土地确权需要向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如果是商业用地,国有的,就是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由村居委出示证明,到镇政府土管所提交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由土管所(局)审批,审批后到地块所在地测量,目前是按30元每平方米计算。最后就只等办理土地使用证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1、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4、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5、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

1、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

2、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

土地使用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中洞完全小学于1955年经当地政府划拨大石桥乡洞尾村9378平方米土地建立“三官堂小学”,1985年改名为“中洞完全小学”,1995年因撤区并乡更为现名。学校用地均建有围墙,无土地权属争议。

为便于学校管理和学校建设,我校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申请

大石桥乡中洞完全小学

土地使用申请书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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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流转

什么是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模式有哪些?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土地流转相关法律知识。

一、土地流转的概念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土地承包权,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将成为开启城乡一体化的一条新路径。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

二、土地流转的背景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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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同时,在中国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

三、土地流转相关内容

中国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政策刚出台,上海就在积极实施了。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

二、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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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三、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五、土地流转的模式

土地流转具有以下五大模式:

1.模式一: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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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模式二:出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模式三: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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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模式四: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模式五:“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 托收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l/gj/72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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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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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索赔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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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出口产品关税将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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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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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及防范 http://s.yingle.com/l/gj/721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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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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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债务的相关知识都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838.html

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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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流基本概念 http://s.yingle.com/l/gj/721834.html 外资金

融机构

管理条例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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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债券发行有哪些成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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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风险控制之赊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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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强制要求履行公证认证问题的思考 http://s.yingle.com/l/gj/721830.html

 提单背书是什么,都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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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的运作和审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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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贸易仲裁程序 http://s.yingle.com/l/gj/721827.html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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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运运费计算 http://s.yingle.com/l/gj/721825.html 国际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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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索赔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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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19.html

 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 http://s.yingle.com/l/gj/721818.html

 船舶碰撞诉讼案件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17.html

 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的其他国际结算手段 http://s.yingle.com/l/gj/721816.html

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http://s.yingle.com/l/gj/721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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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论货物原产地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12.html 不清洁提单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gj/721811.html 关于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说明 http://s.yingle.com/l/gj/721810.html

  出口税 http://s.yingle.com/l/gj/721809.html

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强制要求履行公证认证问题的 http://s.yingle.com/l/gj/721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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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出口企业运用国际结算方式规避升值风险 http://s.yingle.com/l/gj/721807.html

  空运托运 http://s.yingle.com/l/gj/721806.html 煤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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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l/gj/721805.html

  海关关税术语 http://s.yingle.com/l/gj/721804.html 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 http://s.yingle.com/l/gj/721803.html

 国际贸易结算货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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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 http://s.yingle.com/l/gj/721801.html

 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800.html

 综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99.html

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http://s.yingle.com/l/gj/721798.html

 时效性物流联运方式选择模型及其算法 http://s.yingle.com/l/gj/721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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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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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贸易结算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难点 http://s.yingle.com/l/gj/721794.html

 我国发展国际保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http://s.yingle.com/l/gj/72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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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复议相关规定(2018) http://s.yingle.com/l/gj/721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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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http://s.yingle.com/l/gj/721789.html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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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运航线的分类 http://s.yingle.com/l/gj/721787.html 国际贸

http://s.yingle.com/l/gj/721786.html

 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http://s.yingle.com/l/gj/721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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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国际技术贸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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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争端仲裁发生效力的五大类型 http://s.yingle.com/l/gj/721783.html

 深圳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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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gj/721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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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次索赔的预防 http://s.yingle.com/l/gj/721778.html 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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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l/gj/721777.html

  混合关税 http://s.yingle.com/l/gj/721776.html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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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l/gj/721774.html

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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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http://s.yingle.com/l/gj/721772.html

    关于运费追讨 http://s.yingle.com/l/gj/721771.html 无记名国债 http://s.yingle.com/l/gj/721770.html 国际结算的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69.html 前海注册公司

需要符合

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l/gj/721768.html

  过境税 http://s.yingle.com/l/gj/721767.html 出口

http://s.yingle.com/l/gj/721766.html

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义乌的现状及对策 http://s.yingle.com/l/gj/721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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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的基本纳税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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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包括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761.html

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http://s.yingle.com/l/gj/72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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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http://s.yingle.com/l/gj/721759.html

 国际贸易巨额诈骗案仍无明晰结论 http://s.yingle.com/l/gj/721758.html

 汽车运输与物流术语中英文

http://s.yingle.com/l/gj/721757.html

 我国海运对外开放升级外航运占七成市场份额 http://s.yingle.com/l/gj/721756.html

土地使用申请书范文第5篇

申请人:住镇村(居民)组,村民(居民),全家口人。

我户于年月日获准在村组占用集体(国有)地㎡建房,批准书号为NO:持批准书后动工建设,年月日竣工投入使用,现已建结构层房屋,占用地平方米。

其四界为:

东:

南:

西:

北:

其房屋占地权属界址清楚无争议,现申请办理集体(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到名下。请批准。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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