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论文

2022-04-24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是传统的船舶融资模式固有弊端仍存在。因此,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广州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创新探索,是很有必要的。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论文 篇1:

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权责的思考

【文章摘要】

船舶融资租赁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即融资人或者船舶所有权人)、承租人、船舶出卖人(即船舶前所有权人或者船厂)签订的两类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船舶建造、船舶买卖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船舶租赁合同。出租人作为其中一方的当事人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合同的问题,在两个合同中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同,本文针对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下的权责问题进行思考与探析。

【关键词】

船舶融资;融资租赁;出租人;权责;思考

0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普遍发展,海运是物流运输的重要的一部分,而在海运中承担着运输使命的是船舶。然而,在很多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船龄老化情况较多,随着国际、国内的海事立法对船龄的限制愈发严格,它们往往达不到一些港口国家的允许进港要求,从而使船舶折旧期限被迫缩短。要把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换掉,需要支付大量的资金。传统的方式有船舶抵押贷款等,但随着政策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的经济运作方式在资金需求上已经不能够满足船队的发展。船舶融资租赁方式随着交易形式的变化发展能在融资的基础上兼备融物的特点,因而获得广泛使用,既能解决老龄船舶经济价值削弱的问题,还能让船队有资金更换新的船舶。

1 船舶融资租赁的内涵

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受到极大的重视,船舶融资租赁逐渐成为这些国家投资国际性设备、扩张资本的新兴交易方式,这种手段使用源于他们的起步时间较早,具有发展的优势,市场占有率较高,也在逐渐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船舶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中的一种,各国对其的界定也是不同的。许多发达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概念的规定,主要是通过联邦与各州制定的商业法律法规来涵盖,而具体的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在中国,主要是通过《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来界定的。

我国对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上有这样的表述: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于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虽然各国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方式各不相同,但是结合相关法律公约,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含义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共同的认识:

第一,船舶融资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特点;

第二,由船舶承租人选择船舶及出卖方,承租人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要求进行选择,必要时聘请专业团队进行考察和验收;

第三,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准备或已经签订过船舶租赁合同的,船舶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签署船舶买卖合同,这样,船舶出租人购买船舶的目的是为了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

第四,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该综合考虑租金的构成,租金既要满足建造船舶的大部分购买成本,又要考虑可计算的租赁船舶利润空间。

第五,船舶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船舶的所有权。

第六,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购买船舶、继续租赁或将船舶退回给出租人。

2 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所有权

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享有船舶的所有权,在船舶建造、购买合同上享受船舶的所有权,并且可在在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实现租赁权等其他权利来获得流转资金。然而出租人即船舶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中涉及的使用权能不是很关心,因为交易不是表现在使用权的转移上,而是因为出租人融资收取租金,所以出租人并没有能够充分地实现所有权的价值,在支配其处分全能上比较消极。当承租人面临违约或破产时,其所有权的价值和处分权能才能被动地实现。

3 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其他权利

3.1 租金加速到期请求权

在执行租赁合同过程当中,假如承租人有实质违约的行为出现,那么,出租方可提前收取未到期的租金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合同里约定的租金,主要是已到期的和未到期的,出租人为避免万一承租人违约后履约能力下降而无能力支付租金的危险,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偿付全部租金。

3.2 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出现若不解除合同则有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综合考量各方面的情况,采取措施,解除合同。如若出现以下情况:第一是租赁合同签订后,履行开始前,在交接船舶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的,出租人可以将合同解除并收回船舶。第二是承租人在履行过程中违约,并且没有能力缴纳余下的租金,那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在第一种情况出现之后,有权利重新出租,或将租赁合同的解除作为依据来终止船舶买卖/建造合同。出租人按照合法程序处置船舶后,出租人因承租人的实质违约而被动处置船舶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可以申请承租人给予赔偿。

3.3 对承租人提出补救措施的要求和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在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合同的履行,但是不能以其他的标准来代替。在出租的船舶出现不稳定、不完善的情况时,出租人有权利要求承租人对船舶进行补救,甚至更换零部件来保障船舶的正常状态。假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存在担保等行为时,很可能会因为承租人的担保权而对出租人的出租债权产生一定的危害影响。当承租人有担保行为时,会出现承租人的担保权,出租人此时享有租金债权,承租人的担保权与出租人的租金债权会产生冲突,基于法律或习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出租人的债权会受到危害,在这种情形下,出租人为了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承租人停止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原状。

4 船舶出租人享有的免责权

4.1 船舶瑕疵担保免责权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是船舶的所有人,按照合同履行船舶的租赁权既是出租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在合同订立后,要让承租人享有船舶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权。租赁合同中涉及船舶的其他的义务和责任倒不需要出租人来承担,因为当出租人和出卖人根据可能或者已经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承租人有选择出卖人的权利,承租人可以自由选择出卖人并且可以再重新与出卖人签订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享有的船舶自由选择权由承租人来享有。承租人在享有出租人这项权利的同时,就要去承担与之对应的义务和责任。

出租人的免责是建立在对出卖人和船舶的选择权是交予承租人的,承租人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所需达成的目的来选择的,出租人必选承担提供租金的责任。出租人一般是由金融租赁公司承担,他们通常不具备有专业的船舶知识,更多地倾向于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资金,出租人最为关心的租金主要包含了融资成本和因融资而得到合理的利润。通常情况下,船舶的性能、交接、功能检测都有承租人进行实施,必须依靠自己的判断力和技能去选定供应商和船舶,承租人在船舶的整个经济寿命期间享有对船舶的使用权和专有权,对船舶的质量情况和约定的用途都比较了解。

4.2 关于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伤害应享有的豁免权利

对于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中,如果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时,可以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双方存在租赁合同,也可参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合同期间,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出租人在合同期间可以不用承担一定相关的责任。所涉及中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由3个主体、2种合同组成,出卖人并非租赁合同的主体,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是船舶买卖\船舶建造合同,在合同法的规定范围内,当第三方在遭受一定的伤害时,按质量法相关规定无法对出卖人进行索要赔偿,但是在关于船舶租赁融资的合同上,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是密切相关的,按照合理的推断,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追偿,而此时的承租人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的可大致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要就是因租赁物本身的疵瑕问题而引起的;另一种则是在租赁物的使用、保管过程中的行为造成的。前者情况中,即使船舶本身的瑕疵,出租人也有免责的权利。由于承租人在船舶租赁融资的实质交易过程中,可以自由地选择出卖人和船舶,在负责船舶的质量验收方面,出租人不能直接和船舶接触,只是事先进行垫付了价款。在船舶租赁一定时间内,承租人作为船舶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以及保管人,假设出现因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伤害的,承租人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赔偿一定的损失。在租期内,因为承租人要对自己支配和控制船舶来实现自身的目的的行为所负责,对一切后果包括环境污染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

5 出卖人作为船舶所有人所面临的风险

5.1 出租人面对着作为船舶所有人风险优先权人的责任

船舶直接和承租人产生联系,如果承租人发生实质性违约的情况,此时,出租人则取回处置,从而发现船舶上附含着的船舶优先权。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像船舶优先权人支付高额的费用,自身的权益就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假如船舶优先权人在扣押了船舶之后对出租人进行担保通知,出租人不愿担保时,船舶就会被法院拍卖,出租人仍然遭受损失。当承租人无力偿付船舶优先权的费用,出租人在收到通知后怠于实施担保时,船舶就会附有船舶优先权,有时船舶优先权人向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申请,这时出租人会为拥有完整的船舶所有权而支付船舶优先权人金额,影响正常利润。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承租人的保证金可以先用在船舶优先权人支付债务上,欠缺的支付部分则由支付人垫付之后,再通过向承租人追偿而获得。这样就这样可以降低出租人在面对船舶优先权人的风险。

5.2 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面对船舶留置权人的风险

在双方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承租人必须保持船舶使用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船舶修理,在船舶修理期间,承租人要承担未能运输和零件修理的双重损失,就会产生留置权人善意取得船舶,从而影响出租人的所有权益。

出租人的所有权不论登记与否,均不具有优先于留置权的效力。因此笔者建议,在保证金中可以加上留置权金额,当产生留置权时,由出租人偿付留置权人,以避免影响所有权的价值。

5.3 出租人承担面对的油污损害赔偿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风险

在船舶正在正常运行过程中,或者出现突发事故时,船舶排放或逸出燃料油、油类货物,或者油类混合物、废油等其他有类物质产生的船舶污染,这些船舶污染除了运油船舶之外,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情况,同时还包括事故发生之后为了减轻或者防止损害采取了一系列合理的措施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和现场处理措施,依照国际惯例都需要船舶所有人来承担,此时出租人面临了很大的风险。

在这些事故出现之后,船舶所有权人即出租人就成为了为唯一的责任主体。虽然出租人能够提出污染损害是由于承租人有意造成的证明或者是承租人不作为造成的证明,来减少损失,但是出租人仍是赔偿的责任主体。

5.4 强制沉船打捞清理

作为船舶占有和使用人的承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期间发生沉船情况时,承担沉船打捞的以及清理的责任。

承租人不承担打捞清理义务,出现沉船危害社会和公共利益时,主管部门或机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秩序,会要求船舶的所有人即出租人承担在船舶融资租赁期间的沉船打捞清理责任

出租人要意识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为规避此种风险,可以让承租人交纳额外费用,进行沉船打捞的责任风险的投保;但若出现出租人强加打捞义务时,出租人就可以使用这笔风险投保金额作为支出费用,欠缺部分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其他有剩余的部分则要在合同终止或者租赁期满之后退还给承租人。

6 结语

全球经济特别是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船舶融资租赁已成为全球广泛使用的交易方式之一,关注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期间面临的责任和风险,不断完善船舶融资租赁方面的相关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这个大环境中。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的不诚信或逃避行为使得租赁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从而影响金融租赁业的发展,诚信是企业立业之本,规范合同制定,严格依约履行,产生问题和平协商解决。让中国的经济发展、法制的健全、主体素质的提高一起共赢。

【参考文献】

[1]邓潇颖.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权责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6.

[2]王建伟. 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风险防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8.

[3]邓潇颖.论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权利[J].南方论刊,2010,12:21-22.

[4]方团益.船舶融资租赁下的所有权制度研究[J].知识经济,2010,02:6-7.

[5]郭振.论融资租赁中买卖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关系[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2,00:238-252.

【作者简介】

任腾飞1990,男,汉族,山东滕州人,硕士,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方向

作者:任腾飞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论文 篇2: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创新模式探究

[摘 要]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是传统的船舶融资模式固有弊端仍存在。因此,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广州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创新探索,是很有必要的。文章通过分析国内现有模式存在的不足,借鉴国际经验如德国的KG模式、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模式等,充分利用互联网进行创新,并将政府优惠政策优势与企业自身发展优势相结合,探索出广州船舶融资租赁的“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网贷平台”与税务以及股权相结合的新模式。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广州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4.042

1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现有模式介绍

1.1 售后回租

承租人把自己的固定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向出租人租回该固定资产使用的一种融资租赁模式,等到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简单地约定回购该固定资产。A公司因临时资金需求,向广州银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用一套机器设备进行售后回租,双方商定了相关事宜并且经过审批,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物权转移至银达租赁,而银达租赁按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1]

1.2 直接融资租赁

承租人選择需要的固定资产,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典型融资方式。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并且负责维修和保养。广州瑞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招股等方式,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设备制造厂家购进用户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企业使用,这种方式是由当事人直接见面,对三方要求和条件都很具体,很清楚,没有时间间隔。[1]

1.3 杠杆租赁

这是一种借助第三方关系的融资模式,出租人在购买设备时只需支付20%~40%,剩余部分由第三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来支付,然后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广东粤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支付购置款的20%~40%,并以此为杠杆,带动其他债权人如银行或证券投资人对剩余的60%~80%提供贷款。[2]

1.4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这是一种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的共享收益的融资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除约定租金外,项目建成产生效益后,租赁公司分享项目效益,在项目成本和预定收益收回后,租赁公司仍将按一定比例长期享有项目收益分配权。[3]

这些模式都存在没有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模式也较为简单、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成熟的模式。在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背景下,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现在急需一个符合广州实情的全新模式。

2 国外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分析

2.1 德国KG模式

德国KG基金模式是在1969年被提出来的,它以合伙的形式创建KG基金,即普通合伙人投入少量的自有资金,然后以私募的方式吸引高收入人群作为特殊合伙人投入资金,成立一家KG公司。KG公司用公司的资产购买船舶,支付船舶总额的35%~50%,余下的金额则向银行贷款。获得船舶后,KG公司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一般承租人和船舶卖方是同一方),由船舶管理公司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

模式的优势:一是有助于承租人规避风险;二是合伙制的形式能有效减少投资人纳税环节;三是能更好地控制KG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获得稳定收益。船舶承租人可以自己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再由船舶管理公司发起建立KG公司,这样,出租人既能控制融资又可以收取管理费用,以获得更高的收益。[4]

2.2 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模式

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模式把船舶作为信托资产,向海外公开市场募集资金的船舶融资租赁模式,海事信托获益形式是现金流收益,主要运营方式是购买一定数量的船舶并向外出售获得利润。[5] 这种类型的基金发起人和主要投资人同为一人,在基金成立后进入股票市场出售,招揽公众基金单位持有人。资金数额达到要求后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购买船舶的资金,并通过经营租赁业务获得收益。我国可以借鉴此模式,通过公开的股票市场进行招募,向银行贷款,所有募得资金用来购买船舶,不直接将船舶租赁给使用者,而是与船运公司合作,长期租赁给船运公司,签订契约和协议获得长期租金。[4]

2.3 英国税务租赁模式

这是一种充分利用英国税收政策而达到减少交税目的的融资租赁模式。英国对于购买大型运输工具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按上年末账面价值的25%进行加速折旧,这样就可以用此折旧费用抵销部分盈利,减少交税。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须是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因此B公司在英国新注册公司C,然后把船舶出售给A银行,再由出租人A银行出租给承租人C公司,在最初几年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折旧额是税前抵扣的,所以出租人A银行需要缴纳的税就大大减少。出租人也可以将该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还给承租人C公司,最后B公司就可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因为由银行全额购买,融资风险大,银行会花较多时间评估风险再去签订合同协议,即使该融资模式只有一个债权人,但是利益结构复杂,不利于推广使用。[6]

2.4 日本杠杆租赁模式

在日本杠杆租赁模式下,出租人从日本投资者和出资方中筹集贷款成立日本特殊目的公司向船舶制造商购买船舶,并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从而收取租金。一般情况下,日本投资者由一个或多个组成,投资者出资船舶购买价格的20%~30%给出租人。投资方为银行或一些中小型企业,投资方出资船舶购买价格的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给出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一份完全租赁契约,包括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的购买选择权(FPPO),若承租人不适用FPPO,协议到期后承租人将没有购买选择权。残值保证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资品,出租人能从残值保证者提供的残值保证中得到利益从而缓和投资风险。[3]

3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创新设想

3.1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创新设想

中国的融资租赁发展空间巨大,但融资难一直是制约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现存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靠银行和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程度遠远跟不上业务的发展,因此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可以借助广州船舶融资租赁园区的集成优势,打造“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网贷平台”,借助互联网高效、便捷、透明、共享、开放性的优势和金融的专业属性,既能让广州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又能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低门槛、低风险的稳健收益。

3.2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创新模式平台的构建

需要明确的是互联网在此过程中仅仅扮演渠道的中间角色,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并不作为交易双方的担保,也不触碰投资人的资金,在此需要再引入第三方权威保障机构托管和担保资金交易。如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就是国家设立的授权机构,就是专门从事托管业务,同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合同,为投资人提供法律保障,而平台也要发挥监控的作用,打造“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平台最大的问题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因此作为平台方对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做好把关,无论船舶融资阻力企业实力、规模大小,都需实名认证,同时要适当提高门槛筛选企业,避免“虚假”企业进入平台,此外设立风险监控委员会,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形成风险分析报告并将全过程信息公开,让投资者可以实时监控所投资的项目进展、船舶的动向、船舶使用情况、收益产出等详细数据,让互联网投资变得更安全、更透明。政府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完善租赁物登记等工作,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促进平台健康发展。

基于广州国际航运中心“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网贷平台”的前提下,再根据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流程,我们可以提出下面的创新模式。

3.3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创新模式流程说明

第一,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网贷平台接收船舶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请求和项目方案,审核该船舶融资租赁公司的综合实力并找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若各项测评均合格,就将该公司的筹资信息发布到平台上,开始向大众筹资。

第二,筹资成功后公司取得资金支付船款,并在平台上登记船舶各项信息,包括制造商、船舶型号等,增强船舶资产的公开透明程度。

第三,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将船舶租赁给承租人后,平台对该船舶实行定位跟踪。这样投资者可以随时查看船舶动态,但只有船舶资产的投资者等相关人员能查看船舶动态,以防恶性竞争。

第四,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航运公司会指定某种型号的船,由于制造船舶前期需要巨额资金投入,而一般情况下船舶租赁公司设立的单船项目公司在交付船舶的定金时只会交船舶资产的30%,这样制造商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单船项目公司可以与制造商谈判,即定金交足50%~60%,并与船舶制造商订立优先合作协议,而船舶制造商造好船后以折扣价格将船卖给单船公司。这样制造商解决了前期资金紧张的问题,而单船公司获得了船舶价款的优惠,两者还能建立长期合作实现双赢。

第五,船舶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设立单船项目公司来降低自身风险。同时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还能设立一个船舶管理公司,为需要期租的承租人提供便利,还能从船舶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费。

第六,出租人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少税收目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进行折旧,在不考虑净残值情况下采取直线法折旧,则可以用折旧费用抵销部分盈利,出租人还可以将该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形式返还给承租人,以换取双方的长期合作。

第七,为解决单船项目公司的融资难问题,同时减小网贷平台投资人投资风险,单船项目公司可以把船舶零部件,如甲板、发动机等分开在不同的网贷平台筹资,这样能更快地筹集到资金,而且相对降低融资风险。

4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创新建议

4.1 借助跨境资源扩大融资规模

广州政府为加强南沙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对跨境业务的支持中,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本外币跨境融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和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业务。为扩大船舶融资租赁的融资渠道,可将广州航运中心打造为船舶融资租赁离岸金融平台。一是从香港经营人民币的金融机构中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二是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业务;三是境外银行以自贸区为平台渠道将贷款发放给境内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四是从境外购入船舶等大型设备在广州航运中心内实行保税监管。充分利用广州政府对跨境业务的支持,扩大船舶融资规模。

4.2 创新融资模式,打造融资租赁产业链

近年来广州的创投氛围越来越浓郁,大大小小的风险投资涌入各行各业,船舶融资租赁作为市场前景较好的一种新兴融资模式,可与广州本土的一些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人合作,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创投”的创新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此外借助广州航运中心的优势,由政府牵头,行业协会、社会资本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参与,以南沙为试点,建设融资租赁信息平台,使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融资渠道规模化发展;建立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引导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融资方式良性发展;成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专门用于调剂船舶融资租赁企业日常、暂时性的经营需求,满足临时性的资金调用,打造融资租赁产业链。[7]

4.3 创新融资租赁主体

广州的造船业依托良好的政策及地理等优势,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优势,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制船企业,可考虑成立船舶融资租赁子公司,让船东既是造船方也充当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人;而承租方也可通过参与融资,按融资比例获取一定的股份。一方面,造船企业可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很好地推销自己的产品;另一方面,出租方作为融资租赁主体的一部分可更好地参与融资租赁的全过程管理。

在此基础上也对造船业提出新要求,一要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从原来单一只提供船舶到全面参与船舶融资租赁的全过程,需要根据不同的用户发展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船舶服务。二要建立健全客户分险评估机制,造船企业即作为船舶融资租赁的供船方又是船舶租赁的出租人,其需要承担的分险相对较大,所以分险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三是造船方可以船厂作为发起人成立航运基金,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向社会募集资金。

参考文献:

[1]潘永明,李毅然.中小航运企业船舶融资模式分析[J].经营与管理,2017(3):124-127.

[2]周雯雯,杨易.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企业运营风险研究[J].武汉金融,2016(12):48-50.

[3]皮翔宇.融资成本视角下的船舶融资租赁模式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5.

[4]吕鑫.关于在我国推行船舶融资租赁的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9.

[5]李毅然.中小航运企业船舶融资模式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17.

[6]焦宁泊,钟铭.英国税务租赁模式与德国KG模式的比较及发展我国船舶融资业务的建议[J].水运管理,2006(10):22-25.

[7]杨素梅.关于广州南沙开展离岸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思考[J].港口经济,2014(4):25-28.

作者:张宋辉 陈雅靖 苏明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论文 篇3: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船舶融资租赁

经过了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及随之而来的调整企稳,2010年我国经济将进入后金融危机时期的复苏阶段。在这种背景下的造船业与航运业如欲顺利复苏,势必妥善解决融资问题。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独具优势,但目前社会认知度还不高,且存在一些阻碍其发展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船舶融资租赁近期发展与现存困境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国务院通过了一系列产业振兴规划,船舶工业也位列其中。船舶制造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无论是造船企业顺利完成订单,还是购买弃船,抑或航运企业淘汰旧船后购进新船,均需大量资金的支持。因此,融资问题也成为船舶工业振兴规划关注的重点。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妥善解决融资问题成为船舶工业振兴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点之一,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我国船舶融资现状进行分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我国船舶融资也逐渐向多样化发展,目前国内船舶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船舶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方式,如证券融资、船厂信用、民间集资与联营融资等。

(一)船舶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1981年,近三十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发展速度与普及度不容乐观。2002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船舶融资租赁作了初步规定。但由于资金来源不畅,融资渠道不多,营运资金成本过高,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规模一直不大。在五家金融系租赁公司成立之后,无一例外地强调船舶融资租赁将成为重点发展业务。在中国的航运、造船业亟待融资的关键时期,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回归,将为航运、造船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二)制约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现实障碍

1、政策环境的障碍

目前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整体政策环境并不尽如人意,例如尚未出台太多的税收优惠;外汇控制较严,融资租赁公司尚不能灵活自主地收付外币;缺少对融资租赁专门的扶持政策;法律服务、保险服务、中介服务等配套服务发展迟缓;宣传推广不够,致使社会对船舶融资租赁的重要性与独特优势认识不足等。

2、配套法律的障碍

目前船舶融资租赁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以及《海商法》中对船舶光船租赁的规定,此外广义的法律法规渊源还包括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融资租赁法》虽然在业界呼声甚高,也经过了长期的立法调研与草案讨论,但迟迟不能出台。缺少专门法律的调整,使得融资租赁的整体法律环境较为落后。

3、人力资源的障碍

船舶融资租赁具有投入高、技术性强、回报期长的特点,因此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而且要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密切合作,以了解船舶在设计、建造、运营、交易各个阶段的状况,最大限度地防范船舶融资的技术、市场和财务风险。相对而言,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机构与航运专业机构合作较少,高水平专业人员匮乏,这也成为阻碍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桎梏之一。

二、对中国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的对策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美国、德国等国成功运作船舶融资租赁的经验,采取以下对策来发展船舶融资租赁:

(一)转换观念,重视船舶融资租赁

对船舶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方式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了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制定及运行的实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重视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是政府部门的重视,其二是造船业、航运业、金融业等业界的重视。这两方面的重视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相比较而言,还应由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率先出台优惠鼓励措施,并大力推广宣传,以提高社会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认知度,推动其发展。

(二)完善立法,提供优良法律环境

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的呼声由来已久。经过长期研讨,《融资租赁法》的主要结构已基本确定。但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任务较重,没有按正常程序进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程。为了发展包括船舶融资租赁在内的融资租赁业,一部完整的《融资租赁法》的出台势在必行。我国应在下一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将该法列入其中。

就船舶融资租赁而言,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改善外部法律环境。例如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就可以通过修改现行《船舶登记条例》的方式,增加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专门规定,既可维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完善船舶登记制度。

(三)减免税收,实施优惠政策

税收在国际上被认为是完善融资租赁业外部环境的支柱之一,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这个行业的发展壮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涉及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该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加速折旧、呆账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等方面的规定,为了鼓励资本向融资租赁业流动,可以实行投资减税,免征回租出售环节中的资产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给予减免。

(四)因地制宜,地方率先试点

融资租赁作为贸易与金融的结合,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中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短期内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难度,因此可以选择部分航运、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

目前,上海政府正在争取融资租赁的一些大的政策配套,例如在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流转税、所得税以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面,争取在浦东先试行。另外,上海浦东新区近期将出台一项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具体包括对浦东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金融机构扶持政策;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将享受金融人才扶持政策;浦东将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等。上海政府的上述措施如能成功实施,不仅对上海“两个中心”的建设意义重大,对于全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而言也是一次有益尝试。

(基金项目: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青年项目“完善辽宁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思考”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L09CFX020)

(吴莉婧,1977年生,黑龙江萝北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海商法。于诗卉,1977年生,辽宁大连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作者:吴莉婧 于诗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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