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

2023-03-02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论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论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

简论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改革

内容提要:

薪酬制度是公务员制度体系中最为敏感的一个环节,也是实施公务员管理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公务员薪酬制度设计得是否合理,不但直接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而且关系到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甚至会影响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 对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演变及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公务员薪酬制度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公务员;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

公务员的薪酬是指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工作、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在一定时间内为政府和人民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公务员薪酬制度是国家收入分配制度的标杆,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目前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是2006年7月1日施行的薪酬制度。

一、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沿革

(一) 工资制度的发展时期

我国公职人员的工资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供给制、职务等级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阶段,直至现行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在供给制时期,是我国在新民主主义困难时期,实行战时共产主义的供给制,即对部队和大部分工作人员的生活必需品实行免费供给。供给的必需品包括伙食、服装、津贴三部分。这时的福利制度就是典型的救济式福利,只是为调节和补充生活温饱问题。建国后直到1956年3月,是以供给制为主,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时期。

(二) 工资制度的四次改革

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演变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共经历了19

56、198

5、199

3、2006年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四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1956年第一次工资改革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分为30个等级,330个工资标准;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分为18个等级,198个工资标准;工人分10个等级,110个工资标准。随着时间的发展,职务等级工资制度逐步演变成了属人工资制度,出现了管理高度集中、职级不符、劳酬脱节、功能单

一、机制僵化的弊端。导致机关效率低下,人才流失严重。

(二)1985年第二次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标准工资加上副食补贴及行政费节支奖,按工资的不同职能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基础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生活费确定,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标准。每人按担任的实际职务及级别领取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每年以0.5元计算,最高限额为20元;奖励工资用以奖励有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奖励工资没有拉开差距。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较过去单一的等级工资制,突出了岗位因素,更好地反映了工资的多种功能,对于公务员的激励性更强,并且实现了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分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1993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实行职级工资制度。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动作比较大。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职级工资制,按工资不同职能设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并决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加工资的途径有三:一是定 3 期考核晋升工资档次;二是随职务、级别晋升相应增加工资;三是根据物价波动指数和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相应调整。这次改革,工资增长幅度较大,逐步理顺了一些工资关系,较好地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四)2006年第四次工资改革实行了公务员职级工资制。2006年工资改革将基本工资构成中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简并,只保留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一个职务对应一个职务工资标准。同时,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工资档次。增设了级别并调整了职务与级别之问的对应关系。将级别数由15个增加到27个,各职务对应的级别数量相应增加。同时,适当加大了不同职务对应级别的交叉幅度。这样,就给低职务公务员提供了充分的级别晋升空间。合理设计了工资标准。既保证低职务人员适当的工资标准,又适当加大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形成合理的工资关系。完善了正常增资办法。公务员晋升了职务,相应提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累计两年或五年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级别工资等级。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还将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作为适时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 激励功能不足

公务员的薪酬除了具有保障功能外,还应具有激励功能。首先,工资是公务员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基本保障;其次,工资是人们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诸多激励因素之一。所以一个良好的薪酬制度应该具有激发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公务员薪酬激励功能的发挥首先取决于良好的增资机制。但是,我国公务员的工资都要看财政状况好坏,而1997 年以来的每次加薪都带着“刺激内需”的背景。增资机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非制度化的缺点。纵观历次加薪,凡同等级别的公务员不论政绩、工龄等因素,均可获得同等加薪,而且各级别的增资差距很小,这种实际上的“平均主义”,大大弱化了加薪的内部激励作用。其次,公务员薪酬激励功能的发挥还取决于工资级差的设计上。但是,现行工资标准中基础工资太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间的级差也太小,缺乏激励性,即对高能力者的报酬不足,而对低能力者的报酬过高。

二、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近年来我国公务员的薪酬水平得到了提高,薪酬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深化和行政部门机构改革步伐的加快,国家公务员的薪酬制度与其它领域的改革相比,显露出一些不适应新情况和新形势的地方。

(一)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征,健全法制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世界范围内,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都很重视法制化建设,除了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外,还制定相应的《工资法》以保障公务员获得报酬的权利。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工资改革法》、《联邦工资比较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法国的《公务员总章程》、德国的《联邦工资法》等。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薪酬制度还处于法制化水平较低的层面上。自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有关公务员的各种管理问题都遵循这个《条例》,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公务员管理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有些问题在颁布《条例》时根本没有涉及到。2006年,《国家公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但对于公务员薪酬制度来说,这一法律显然力度不够,缺少一部有关公务员薪酬的法律法规出台,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当公务员的薪酬在受到部门利益和政策影响的时候,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会受到政策的很大影响。所以,颁布和实施《国家公务员薪酬法》以来解决公务员何时应该加(降)薪、什么样的公务员应该加(降)薪问题是当前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当务之急。

(二)公务员薪酬分配不均衡 :全国来说,各省市区的公务员工资极不均衡,东部地区、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公务员的工资差距也在拉大。就是同一个省不同县市、不同部门之间的薪酬也不均衡,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差”,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就目前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来看,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同,工资水平之间存在差距是必然的。而对于如何保证公务员工资水平与该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却没有出台。

(三)公务员薪酬制度激励不足:公务员的薪酬除了具有保障功能外,还应具有激励功能。一个良好的薪酬制度应该具有激发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公务员薪酬激励功能的发挥首先取决于良好的增资机制。但是,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增长机制并未体现这一要求。每次调整公务员的工资都要看财政状况好坏,而1997年以来的每次加薪都带着“刺激内需”的背景。增资机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非制度化的缺点。公务员薪酬激励功能的发挥还取决于工资级差的设计上。现行工资标准中基础工资太低,各种津补贴太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间的级差也太小,缺乏激励性,即对高能力者的报酬不足,而对低能力者的报酬过高。另外,公务员酬薪水平对其他行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不足。公务员的酬薪水平应对各行各业产生示范效应。给公务员加薪可以说是政府给他的雇员长工资,这种行为应形成一种辐射作用:水涨船高,其他行业、其他单位也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跟着给其雇员长工资,从而使得公务员加薪引起连锁反应,使长工资的实际人数远远超过国家公务员的实际人数,带动工薪阶层工资的整体上扬和整个社会工资水平的提高。只有从公务员波及其他阶层都纷纷受益,达到一定水平,这样的连锁反应才能使居民生活普遍提高,人们才会用更多的钱投入消费,拉动需求和经济增长。

(四)津贴、补贴运用不规范:津贴的作用主要是用来调节公务员工资分配收入中的特殊矛盾,分为特殊生活津贴、特殊工作津贴、 职务技能津贴、累积贡献津贴和福利性津贴五种类型。由于我国津贴制度的不完善,主要弊端有:一是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收入水平差距不能通过津贴制度予以调节。地区附加津贴制定的初衷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 弥补工资制度不能调节的公务员等质生活水平地区成本差异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物价指数问题。但实际执行过程中, 各地着重解决的是当地公务员的生活性补贴问题。二是津贴内容项目众多,不同地区各不相同,难以进行横向比较和科学管理。三是津贴标准的设定也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津贴水平缺乏合理性分析。津贴、补贴制度的不规范造成工资制度调空能力不强, 权力寻租行为严重, 损害了我国务员队伍的形象和办事效率。

三、建立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探讨

(一) 制定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基本原则

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宝贵经验,结合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实际情况。在如实承认公务员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合理、规范、透明”的方向,设计公务员薪酬制度应具备以下5个原则:

1、公务员工资水平和标准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作为指引,并通过科学、合理、公开的评估机制来确定,使公务员工资水平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既不会因为经济周期的波动而引起实际工资水平的下降,也不能脱离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

2、公务员的薪酬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体系,这并非指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或收入水平的绝对统一,而是指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该在统一的目标、原则、依据、方法的指导下运行,体现国家对公务员薪酬制度的统一指导,承认和允许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所引起的合理的收入差距。

3、公务员的薪酬制度不但能够充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且能够通过合理的级差体现职务贡献、资历贡献、学历贡献、绩效贡献,在公务员队伍中形成一种不断提高工作绩效、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的良性激励机制,打造公务员的精英团体地位。

4、公务员的津贴制度是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重要补充,其作用主要是解决无法在工资层面上处理的各种特殊的、需要区别对待的劳动报酬问题,地方政府应该在调查当地企业的薪酬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当地公务员的津贴标准。

5、公务员的福利制度应该能够通过适当的形式为公务员提供一种公平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满足公务员在共同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

(二) 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建议

1、公务员薪酬结构的探讨:公务员薪酬结构主要包括工资、津贴和福利三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薪酬制度中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如果把三部分的内容简单地混在一起,将难以区分薪酬制度中各自所发挥的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因此,首先在此提出的薪酬构成的建议是:第一,清晰界定工资、津贴和福利在公务员薪酬结构中的地位、性质与作用。目前,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中工资、津贴、福利三部分的含义和作用是相互交叉的:在工资收入中包含各种津贴的内容,而津贴项目的设计,又将应由福利制度解决的问题掺合进来,使得工资、津贴和福利各自在调节公务员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也就使薪酬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地区差别、生活成本不同等各种差别因素问题。第二,赋予有独立财政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津贴的权力。由于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所以只有地方政府最了解当地的经济状况,如何在财力范围内解决公务员生活成本差异,保证公务员维持与当地企业相当层次人员的相近生活素质等问题,也只有地方政府最有发言权。因此,在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的地方津贴测定方法和运行机制的大框架下,赋予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津贴的权力,既可以维持薪酬制度的统一性,也可以保持津贴的灵活性,并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有效解决生活水平成本差异和维持公务员生活素质的问题。同等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调动,从经济发达地区调往经济欠发达地区而引起的工资收入下降也就找到了合情合理的解释依据——收入降低不是因为劳动报酬的减少,而是由于享受同等质量的生活水平所付出的货币成本减少等原因所造成的。同时,也为大刀阔斧地取消各单位自行制定的补贴津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为地方附加津贴实际上已经解决了包括物价差、生活性支出等各种因素造成公务员实际收入比名义收入低的问题,各地也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各种“土政策”来弥补公务员生活需求的不足。第三,增加公务员薪酬的实质所得,实现福利货币化、显现化。由于我国公务员货币工资总体水平偏低,违背了薪酬分配的公平原则,难以做到合理分配、有效激励,特别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由于公共管理部门总体工资水平偏低,极容易使公务员产生不平衡心理,从而滋生腐败现象。因此在提高公务员工资总体水平上,应当将大部分福利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货币化,使公务员货币化工资与薪酬总值大体相当。改变传统的“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薪酬制度模式,以达到“以薪养廉”之目的。

2、公务员薪酬标准的探讨:第一,建立公务员薪酬标准评估和确定机制。建立公务员薪酬标准评估和确定机制是落实公务员薪酬的平衡比较原则的必要要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

六、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也提出“建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联系的动态增长”。要使公务员薪酬制度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就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来完成,没有深入调查和比较分析的薪酬标准和调整决定都是草率和缺乏依据的。第二,逐步引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将公务员的工作表现与工资紧密挂钩,工作成效越显著,工资收入越多,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阶段,绩效工资越来越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视:日本政府《一般职员报酬法》规定,公务员工作优良者12个月提薪一次,工作成绩格外优秀者提前提薪或越级提薪;加拿大对公务员的增资主要看表现,成绩突出的可以一次升几级,直至本职位的工资最高限度,或者在最高工资额之外另加奖金。绩效工资的量化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只有在政府公共管理的各项工作能够被合理地分解成具体的项目或可以量化的任务的前提下,才能通过项目评估或者各种数量指标考核来科学评定公务员的绩效。但是,绩效工资在挖掘人才、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此,绩效工资可以在一些职能比较简单的部门首先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其它政府部门逐步推开。

四、完善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对策研究

(一)加快工资立法,确保工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我国应该鉴美国、英 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改革发展的实际,构建公务员工资体系,将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增资方式和调整程序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公务员的工资法制化,实现依法管理.。

(二)加快推进薪酬分类管理。分类管理不同职位公务员薪酬,合理的职位分类是制定完善的薪酬制度的基础,公务员所属的职位分类是其取得合理报酬的根本依据。尽管我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但薪酬制度中还是依托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类,按照级别核算工资,导致很多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无法区分计算。因此应在公务员薪酬制度设计中引入职位分类管理。

(三)统一并简化工资标准。工资是薪酬的核心部分,其内容和标准应该由中央政府进行统一规定。各地区公务员工作所付出劳动是基本相同的,理应同工同酬。经过公务员职位分类后。规范津贴、补贴、福 利、职务消费,我国公务员薪酬呈现出“低工资、高补贴、滥福利”特征, 甚至于出现“灰色收入”。因此,必须实现公务员津贴、福利、补贴发放 由“暗”到“明”的转变,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使之成为社会公平的杠杆。

(四)建立薪酬标准评估和确定机制,合理制定薪酬级差,完善和加强薪酬增长机制的激励效力。

(五)薪酬标准评估和确定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 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因此必须通过科学的评估和确定机制来完成标准制定,确保工资标准设立的科学化、制度化。

(六)合理制定薪酬级差。薪酬制度中职位内的档次工资必须具有激励作用。级差的设计应解决责任贡献和风险补偿、教育机会成本补偿。可根据社会实际以及公务员的职位等级、工作能力、绩效表现、工 作经验等确定公务员的薪酬,合理拉开差距。

(七)引入绩效工资,加强加强薪酬增长机制的激励效力。绩效工资 可以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因此得到了国外政府的重视,比如日本 《一般职员报酬法》规定,公务员工作优良者12个月提薪一次,工作成绩格外优秀者提前提薪。我国公务员层面绩效工资仍是空白,因此可以在一些部门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其他部门逐步推开。

五、结语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务员的薪酬政策,既关系到公务员个人的经济利益,更会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是吸引优秀人才,稳定公务员队伍,遏制腐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保证。因此,应该通过进一步探讨公务员薪酬体制改革的方向,逐步建立具有灵活性、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激励性的公务员薪酬体制,以促使公务员努力工作,进而保证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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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论薪酬制度改革对激活人力资源

摘要针对企业现行岗位技能工资分配存在的激励不足,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通过岗位职位评价,突出岗位价值并按业绩定酬引入市场工资机制,推行协议工资制鼓励科技人员在企、事业间兼职,并获取相应报酬树立人力资源及技术成果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新观念,稳定和吸引人才,激活人力资源,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关键词薪酬人力资源岗位技能结构工资投资收益技术成果

自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以来,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创造了不少好经验,体现了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的精神。但是,由于各地区、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差别较大,主观认识也不尽相同,因而也难免出现一些偏差。随着中国加入,发达市场经济所采用的报酬趋势和战略将迅速在这里找到它的位置,从而又将引发新一轮人才争夺战,如果不改革现有薪酬制度,增加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会导致更多人才流失;如果大幅度加薪无疑使企业源来就沉重的负担雪上加霜。因此,如何在工资总额有限的情况下,盘活用好有限的工资总额,构建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薪酬效能的最大化,从制度上保证各类人才得到与他们的劳动和贡献相适应的报酬,真正实现待遇留人已迫在眉睫。

一、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概念、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⒈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根源性转换、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按照中央部署,到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与此相适应,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远期目标是到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基本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新型分配格局。

⒉现代薪酬制度的概念

所谓现代企业薪酬制度,是指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国家法律规范和职工民主参与下,企业向经营者、劳动者和投入生产要素的个人自主分配报酬的一整套科学的规程、标准和办法。

⒊现代企业薪酬制度与企业现行分配制度的差别

一是分配主体不同。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分配主体是企业,具体说是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企业拥有完整意义的分配自主权,包括自主决定分配总量、分配水平、分配制度、分配标准和分配关系等各项自主权而在企业现行分配制度中,由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尚不到位,政府还要管企业的工资总额,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的分配主体。二是分配基础不同。现代企业薪酬制度以市场为基础,与劳动力市场价格衔接,以工作评价制度为确定薪酬制度及其分配标准的依(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据,以体现内部公平而企业现行分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价格脱节,绝大多数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基本没有通过工作评价来确定薪酬差别,是“拍脑袋”定工资,缺乏依据。三是分配方式、方法不同。本文来自网现代企业薪酬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分配方式多样化,分配手段科学化,形成多种组合,可以灵活调整并运用而企业现行分配制度,多数还带有原等级工资制的痕迹,较少实行或基本没有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办法,分配方式比较单一,科学性也较差。四是分配内容不同。前者的分配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和生产要素报酬,内容丰富、范围广而后者的分配内容则只涉及劳动报酬,主要是企业工资总额。五是分配机制不同。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全面引入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形成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每个员工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从而有利于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以及投入生产要素个人的积极性而企业现行分配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仍是计划机制、行政机制发挥作用,因而激励作用不足,约束作用乏力,容易造成平均主义大锅饭和分配行为不规范。

二、现行分配制度缺陷与不足

现行分配制度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必然带有计划体制下的色彩,它已不能适应激励的市场竞争的需要,其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⒈岗位工资在基本工资中所占比例过小,岗位价值不突出,致使高素质关键岗位人才留不住引不进,低素质普通岗位人员呈沉淀流不出,工资难以发挥导向的激励作用。

⒉技能工资与员工实际技能脱节,缺乏有机联系。现行技能工资考虑资历、工龄较多,考虑技术因素较少,结果不仅没有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反而增加了工资的刚性。

⒊工资结构死、活比例失调,激励职能弱化。

⒋岗位技能工资中的另一个缺陷是未能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未能有效地结合起来,职工的生产技术、人力资源、技术成果、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没有参与企业经济效益分配,仍是“贡献大小一个样,效益好坏一个样”的计划经济分配模式。

三、改革现行分配制度,重构多元化的薪酬制度

针对现行岗位技能工资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优化工资结构,将职工的实际工资与企业现行的岗位技能结构工资剥离,实行灵活多样的工资激励政策。

⒈按岗定酬,突出岗位价值

新的工资分配应从重工龄的技能工资转向重岗位条件、重技术程度、劳动数量、劳动质量的岗位转移,依据技术高低、苦脏累险的程度、劳动强度、责任大小等因素,合理地测算出管理、技术、生产操作、服务四大系列的不同岗位的工资分配系数,真正形成“以事定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岗位结构工资分配机制。通过岗位职位评价,合理拉开关键岗位与普通岗位的工资差距,突出岗位价值。

由于每一个工作岗位职位的工作性质、内容、对组织贡献的大小和方式不同,管理的幅度、所需的资格及沟通能力的要求、职责范围、解决的工作问题的难度、对组织短期、长期影响和贡献等都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在评价职位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并将各项因素的重要性与企业的性质、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等联系起来,共同考虑,通过一定的方法用可衡量的变量量化得其数量值,根据企业的实际侧重面给每个影响因素的数量值以一个权数从而计算出职位的价值即:

职位价值系数=

影响和评价一个职位的因素有很多种一般来说根据一个职位所需的基本技能或任职资格、职位的工作特点、职位的组织贡献等几个方面找到个左右的影响因素就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一个职位对组织贡献价值和可能付出的努力价值,这项因素通常是职位资格、人际沟通、管理监督、工作环境、解决问题、责权范围。每个影响因素的数量值可以用若干个衡量指标进行衡量,为了计算的方便一般选取-个最直接相关和重要的指标来衡量影响因素,将每个衡量变量分级,然后用计算矢量的方法计算影响因素的数量值。

由于岗位职位评价是通过综合评价各方面因素得出的工资级别而不简单地与职务挂钩,它不但可以科学地比较出企业内部各个职位的相对重要性,并得出职位等级序列使不同职位岗位之间具有可比性,还有助于解决“当官”,与“当专家’的等级差异问题,有效地激励各岗位的人员努力创新。

⒉按绩定酬,实行业绩工资制

薪酬设计要点在于“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一般来说在薪酬设计要点中,对内公平性要比对外竞争力更重要。因此,就对内公平性而言,除了要通过职位评价来确定员工合理的岗别外,还要按绩效付酬。绩效工资是对员工完成业务指标而进行的奖励即根据各类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实施奖励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可以是短期的,如销售奖金、项目奖、年度奖、课题工资、效益工资等。也可以是长期的如期权等。把他们的利益分配与其最终工作成果、工作绩效联系起来,并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加大业绩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份额,对关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业绩工资分配形式,做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按绩定酬,关键在于建立并运行奖惩分明的薪酬体系,首先是要设计一个能有效区分绩优与绩劣员工的绩效评估体系,其次是要有明确的绩效导向即以绩效评估体系中的哪一个元素为重要衡量指标,如经营了几十年的传统行业与刚开办的高科技企业,其所采用的考核元素侧重点显然是不一样的。

⒊按市场工资价位推行协议工资制

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竞争的根源是人才制度的竞争。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薪酬制度。因此为了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的实际效用,引入市场工资机制,根据有关政策和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对一些特殊人才以签订工资协议包括工资分配、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幅度等的形式实行协议工资制。

⒋允许技术人员兼职,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针对部分技术人员工作量不饱满的现状,鼓励他们在不影响本单位知识产权、企业经济和技术商业秘密、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教培训、科研开发等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特长和作用,为人才提供用武之地,同时鼓励外地高层次人才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兼职服务,采取人才柔性流动政策,保证其来去自由,为共享优秀人才资源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让人力资源投资获得对等的投资收益

现代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源概念是相对于物质资源或非人力资源而言的。它是指体现在人身上的各种知识或能力,它可以被用来提供未来的收入。人力资源投资是企业再生产过程所必需的,与用于购买各种生产资料的投资是相同的。人力资源理论创始人西奥多·舒尔茨在世纪年代依据大量的实证分析得出一个突破性结论在现代社会人的素质知识、才能、健康等的提高对社会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比物质资源和劳动指非技术性劳动的增加所起的作用要大得多,而人的知识才能基本上是投资特别是教育投资的产物。按照这种理论就不应当把人力资源的再生产仅仅视为一种消费而应当视同为一种投资因此拥有知识的人才在企、事业工作的过程也是人力资源投资的过程。由此可见人才工资性所得并不是收益的分配,而仅是消耗掉的人力劳动的价值补偿。因此在人才薪酬构成上必须打破单一的工资形式,引入人力资源参与分配承认人力资源产权的存在并允许以其人力资源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人力资源只有得到真实合理的回报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只有保护好投资主体人力资源所有者的利益,才能留住人才。

⒈树立人力资源参与利益分配观念

一是人力资源附着在人身上,是个人在长期的学习、实践中形成的智力投资。不仅要花费教育费用等直接成本,而且还要承受“心理成源”和机会成本,人力资源天然归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并与劳动者具有不可分离性。企业通过购买如在劳动力市场招聘人才可获得人力资源的使用权但并不意味着获得了人力资源的所有权。正如物质资源投资者是为了收益一样,人力资源的投资者为增加人的资源而花费较大成本费用,其动机也是为了影响个人未来的货币和物质收入,当然同时也为社会增加了更多的财富、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二是人力资源投资使人们的能力和素质形成了差别,必须在人们收入之间形成差距。智力资源投资导致了区别于普通劳动力的人力资源形成,具有人力资源的人掌握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其能力和效率必然高于一般劳动力的产出从而其收入构成比普通岗位劳动力多出了资源收益,自然也就形成了收入的差距。因此,人力资源拥有者应该同物质货币资源的所有者一样参与利润分配。同时由于普通岗位劳动力缺乏必要的人力投入,因此只能按照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付酬。

从目前实行的岗位技能工资来看人才收入构成大部分企业对人才的收入仅是以劳动报酬的形式支付一定的工资,这仅仅是企业对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只是对人力资源已有的贡献的偿付,其人力资源投入没有得到回报,形成激励严重不足,使技术骨干和优秀人才流失比较严重和缺乏创新动力。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人力资源的作用及早更新人力资源参与利益分配的新观念。

⒉创新产权制度,让人才享有人力资源投资收益权

传统的货币投资者对净资产拥有完全的分配权和处置权人力资源的介入打破了这种固有的产权结构形式和利益分配格局。经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式由于人力资源的参与分配正在发生变化,探索人力资源的产权特征,应从“产权”的经济内涵的角度进行深层次的比较研究。从财务角度讲产权即“所有者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产权可具体分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中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应表现为对人力资源价值自身的补偿。它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获得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的权力——工资收入。它属于人力资源价值补偿的范畴人力资源的收益权表现为劳动者不仅要求得到人力资源自身价值的补偿即工资收入而且应该得到剩余价值部分的分配权——利润分配。人力资源的收益权,源于人力资源的产权,它属于收益性分配范畴,它是知识经济时代遵循人源管理规律的具体表现。理所当然,企业的技术骨干和经营者以其人力资源应该享有利润分配权并对剩余财产享有索取权。人力资源投资收益的具体形式可分为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

一是短期收益——分享利润。人才参与利润分配首先涉及到人才资源的定价和计量,企业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的市场价格、人才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评估定价,在此基础上按照人力资源占股源的份额来实施利润的分红、提成,具体地说,对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利润分配可以以“期薪”的形式可以按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贡献率、资产的保值增值率、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目标来确定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可以以干股、贡献股的形式,从企业当年的收益中切出一块,让人力资源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

二是长期收益——股权期权、期股。股权作为企业一种新的产权形式由于它根据企业长远的目标和价值实现程度来实施着眼于未来付现它在鼓励人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使人才与企业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并产生利益的趋同性。因此,被企业广泛推广。

五、让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参与分配

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创新,是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就必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这就必须有相应的体制创新加以配合、提供保障。把技术作价入股,让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使技术、知识的价值得到承认,从而有效地调动科技人员不断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对于各类科技人员所创造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技术成果应给予相应的报酬同时要把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必须制定积极有效的激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参与分配。

⒈鼓励技术成果作价入股

结合企业实际依据《专利法》和《公司法》制定可操作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办法让科技人员以其技术成果入股,成为公司股东。以技术入股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所持股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

⒉科技人员技术入股转化后的收益提成

对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后技术成果完成者可以按照创收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获得提成收益。

六、总结

⒈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必须明确改革工作思路和方式。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是一个历史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要进一步明确改革工作思路和方式。对于政府尤其是劳动保障部门来说,要看到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不同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向的就业机制,它不是一种强制推行或半强制推行的政府行为,而应是一种以企业为主体的改革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其工作思路主要应把握好两条一是坚持因企制宜,着力制度创新。二是坚持配套改革,把分配制度改革与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⒉抓好重点,推进改革。一是要抓紧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步骤和措施。二是要加快健全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监控体系和劳动力市场。三是大力加强财会、税收制度建设。主要是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会稽查和审计工作,严肃财会纪律,为搞好分配奠定必要基础。四是要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五是要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六是要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收入分配激励力度,促进科技加快转化为生产力。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构筑人才高地,提高其竞争能力必须不断更新观念,构建“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战略,加快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激励性收入分配机制,真正建立起由人才的人力资本、劳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版权等经营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新体制,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

第三篇: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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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

2014年3月5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实上,从2013年开始,人社部等方面就已经将公务员薪酬改革提上日 程。截止2014年6月,基本的目标方向已经确定,概括起来是4句话,24个字——调整工资结构,扩展晋升空间,建立比较机制,实施配套改革。

在舆论场中,公务员常被标签化。一是有些人将普通公务员与官员相提并论,认为他们普遍收入高、待遇优厚,还手握大权,权力寻租的机会俯拾皆是;二是 认为所有的公务员,都有看不见的灰色收入,或者能通过其他方式敛财。事实上,大多数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毫无权力变现的机会,其收入并不多,有些可用 “惨淡”来形容。如一线公务员工作苦、压力大、收入不高,而且上升空间不大,所谓“政治上没奔头,经济上没盼头”,这就让他们心生倦意。想离开官场,又没 有胆量;继续待下去,又看不到明媚未来。

2014年6月,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务员工资改革绝不等于单一涨工资。

【标准表述】——公务员工资改革绝不等于单一涨工资

[新政解读]

从总体上来看,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的重心在于“限高”、“提低”。

“限高”主要是限制灰色收入,更确切地说,是限制公务员工资中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

“提低”主要是向基层公务员倾斜,向职务偏低,但业务能力强、承担任务多的公务员倾斜。

其最终的目的是,缩小公务员上下级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

[公务员薪酬制度成为社会焦点的原因]

一方面是公务员在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优越地位决定的。公务员在收入分配格局中地位的优越性,与社会职业靠劳动来获取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同,公务员更 具身份化与福利化的特性。如工资之外的津贴、奖金、福利房,以及令人充满遐想的职务消费等工资之外的“灰色收入”;又如,公务员社会保障福利吸引力。 另一方面是由于工资制度设计的不合理造成公务员内部薪酬差别的固化。严格的职务与职级的工资制度,高工资对应着高官位是公务员薪酬的天花板。而基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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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加地方性津贴的设计,客观上造成了发达地区与其它地区同类公务员的收入差距。

[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公务员薪酬改革,调整工资结构,拓展晋升空间,建立比较机制,实施配套改革,将政策向中西部边远地区以及基层的公务员倾斜,调动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对于提高基层工作效率,巩固基层人才结构,激励年轻公务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都有着很好的作用。

作为公务员体制改革与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不仅充分体现公平与公正的基本原则,更彰显激发出了体制活力、提升行政效率的改革善意。

工资不是单纯的公务员薪酬问题,既包括公务员在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也包括公务员管理体制中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稳定队伍,提高效率。毫 无疑问,工资不仅是公务员改革的一块拼图,更是公务员改革各类矛盾的交织点。所以,只有在整体改革的布局下统筹推进,才能相得益彰,才能消弭社会争议。

[完成新一轮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要围绕24字方针谈举措]

一是调整工资结构,要把公务员工资收入中过高的津贴补贴降下来,提高基本工资的占比中公.教育版权。

二是扩展晋升空间,要打破现在公务员职务决定级别,级别决定工资的局限,使公务员不提升职务也能通过晋升级别来提高工资待遇。

三是建立比较机制,要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以此来作为提高公务员工资的重要依据。

四是实施配套改革,要将薪酬改革纳入到整个公务员体制机制改革,甚至是整个收入分配改革当中。

在围绕上述24字方针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变隐性分配为显性分配,清理和取消公务员福利与补贴,并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支出机制,让“提低工资”建立在“限高福利”的前提之上。

另一方面,要加快公务员养老的并轨,让公务员以职业者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障,消除养老包办这一“最大社会福利”。只有解决好了这两大问题,公务员工资改革或者说“涨工资”,才具有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文章来源:汉中人事考试网(http://hanzhong.offcn.com)

第四篇:【观察】试论法官员额制下的薪酬改革

原创 2015-10-26 魏尚伟 作者岳阳云溪区法院 魏尚伟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描绘了法治国家的美好蓝图。在这一精神之下,司法改革便是万众瞩目,该会议通过的决定,也对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目标。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法院系统将在8个重点领域推行45项具体改革措施,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而法官员额制度备受关注。至此司法改革的路径也越加明晰,在员额制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成了社会的期待,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为法治中国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对于法官自身来讲,在面对员额制的遴选的压力时,法官的薪酬又会走向怎样的境地。法官薪酬制改革是司法从业者所殷切期望的,也是司法改革者所要重视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官职业状况的基本分析,提出法官薪酬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议,为员额制下的法官待遇提出些许思路。1法官薪酬制度概述

(一)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的现状2012年,在十八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袁志敏提出“建议律师费分50%给法官”的提案引起社会的热议,但这一提案也揭示出当前我国的法官工资待遇普遍偏低,再次引发了对法官工资待遇的讨论。从法官职业的性质上看,法官属于公务员,而其薪资待遇则是与公务员相对应。根据目前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工资制度有三种职能:一是保障功能,即确保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吸引功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三是激励功能,好的工资制度可以激励公务员更加积极地投身到工作中去,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法官薪酬制度,也同样具有这样的职能。《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和任职保障制度。但《法官法》颁布十多年来,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重新厘定和构建法官薪酬制度,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深远。2014年,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率先在上海等6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根据上海日前召开的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公布,上海将稳步推进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将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分成审案人员、辅助审案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即员额制),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审案人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而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在司改启动后,法官可以增加1600元左右。这一次的司法改革虽然在薪资方面有一些进步,但是未来全国的法官薪酬的改革,还需要各方的努力。

(二)现行法官薪酬制度的不足

1、 法官薪酬制度与行政公务员薪酬混同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是严格区分的,但从我们现行的法院人事、经费均是按行政体制进行管理。2006年《公务员法》将法官纳入到公务员范畴,有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将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混为一谈。随后的公务员工资改革并未将法官薪酬特殊对待,这就混淆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的差别,将法官列入公务员序列,无法建立起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

2、 法官工资普遍偏低,人才流失严重因法官工资与普通公务员一样,都实行工资与职务与行政级别挂钩,而对于大部分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来说,其职务与行政级别相对较低,因此注定了其工资待遇也是较低的。随着经济水平与物价水平的不断高飞,加上公务员工资多年未涨,法官们的薪酬待遇越发显得拮据。2014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透露,近5年,已有500多人离开法院,北京的“法官流失”现象十分严重,流失法官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骨干比例增加,流失速度加剧。在法官出走的分析中,工作压力大、待遇相对低、晋升空间小、职业荣誉感下降等是主因。如此“水土流失”的司法窘境,在全国众多法院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虽然说法官的工资待遇与法官“离职潮”并不一定是其决定因素,但可惜肯定地说,法官工资待遇水平低是法官人才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现在有的律所公开叫板法院高薪招聘离职法官,更加衬托出法官待遇的窘境。

3、 基层法官工作压力大,与其薪酬不对等在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虽然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务员,不说要引入市场化机制,但是,在法官薪酬制度设计时必须合理考虑法官的现实情况与司法行业的特殊性。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是本着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样一种现实情形下,基层法官所要解决的纠纷是不可想象的。他们面对浩如烟海的卷宗与形形色色的群众,而他们却每月领取着微薄的薪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将如何会体现?司法原本就是为维护正义而存在的,而当法官们自己日以继夜的工作,而给他们的待遇却比不上公司一般的小职员后,他们的不公正待遇又该如何保障呢?在他们身上都体现不了公平正义,那如何奢求他们去为正义而献身呢?

4、 工资调整机制僵硬,没有与经济同步增长公务员工资遵循物价补偿原则,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务员工资。虽然该原则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中并没有很好的落实这一规定。物价是随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而工资却要经法定程序调整,这一机制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现有的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制定的,而2015年公务员工资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 3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相隔9年,可见公务员工资调整机制的滞后与僵硬。

5、 福利制度结构有待调整与完善公务员福利制度从表面上看是各行业最好的,但在实际中,各个单位又存在着差距,特别是对于司法行业中的法官们来说。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审判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相对与一般的公务员来说,我们需要更好的福利制度来保证法官廉洁从而维护司法公正。高薪养廉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而从现有的制度来看,福利制度并没有对法官这一特殊群众产生有力保障,甚至地方比普通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还要差,这是不合理的。亟待完善法官的福利制度,使其结构更好合理。2法官薪酬制的域外法研究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待遇体系参照的是行政公务员的标准,没有建立与其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独立薪酬制度,这导致我国法官待遇偏低,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审判质量的提高。近年来法官流失现象愈演愈烈,而为法官确定相对较高的薪酬标准以保持其职业尊荣感和吸引力,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有必要考察、借鉴域外法官薪酬制度。2010年美国纽约州法典第567章规定成立司法薪酬特别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官合理的报酬制度,由该委员会负责检查、评估并提出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建议。通过与行政官员的工资进行比较来制定合理的法官薪酬,并且该委员会每4年对法官的薪金进行审查,确保能够定期适当评估法官薪金的合理性。在德国,公务员基本工按不同行业分为三大系列:行政单位公务员和军人系列、高等院校教授和助教工资系列、法官和检察官工资系列。法官分为10级,工资待遇要比公务员工资高。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工资与内阁总理、国会两院议长相等,其他高等法院下至下级法院的法官,其工资待遇都与相应的行政长官相对应,都保持着相当的高薪。除了给法官较高的工资外,一些国家还给予法官优厚的其他待遇。如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可免费使用公宅一处。泰国为法官提供低租住房或房租津贴。巴西法官每年享有60天休假,法官及其家属享有医疗补助。墨西哥的大法官配有汽车,工资免交所得税。3我国法官薪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一基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对于法官是否应当高薪,无论是对于普通公务员,还是对于公众来说,都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要解决法官凭什么高薪的问题,或许可以从“为何不能接受法官高薪”入手。笔者总结大概的观点主要有:法官也是普通的公务人员,与其他党政干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何以薪金要特殊;司法公信力下降,法官腐败时有发生,凭何高薪;给了法官高薪,能确保无错案和零贪腐吗?等等。这些质疑都有一定合理性,但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对于法官该不该高薪的问题同样需要辩证地看。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有其利弊,关键的问题不在于设计一个完美无缺、唯一无损的制度,而是如何把制度的好处发挥到最大,把其缺点限制在最小。法官薪酬设计同样如此。我们在对法官薪酬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时也需要这种利弊权衡。首先,对整个社会而言,公平正义的价值高于其他。国家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管理,而“法律是通过法官之手降临人世”,法官的审判权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认法官职业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特殊性对于我国建立法治社会而言十分重要和紧迫。二各国法官高薪待遇经验的可行性美国、日本乃至于我国的香港地区,对于法官的职业待遇都是相当重视,例如美国联邦法官的工资与国会议员相当,日本最高法院法官与内阁部长相等。法官采用高薪制所带来的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高薪养廉在他们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有效的验证,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这一制度。三有利于促进司法事业良性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高举“依法治国”的伟大旗帜,使司法事业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当前我国司法领域面临着许多问题,无论是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腐败问题频出,还是司法从业人员的人才流失。司法事业始终关乎着社会的发展,而法官作为一行业的重要群体,对这些问题的改善甚至于解决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们需要以法官职业为突破口,化解司法难题,而改革法官薪酬制度,或许是一味良药。而这一制度对促进司法事业良性发展超着重要地作用。4法官薪酬制度的完善1提高法官基础工资,将法官工资单独序列提高法官的基础工资,是本轮司法改革中司法从业人员所期待的。法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职业,通过专业法学学习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在层层选拔并经过历练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法官,其职业门槛相对较高。西方法学家有云:一个行业的高收入,是对进入这个行业高代价的必要补偿。而法官这一职业应更加如此。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实现人民法庭法官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以及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适度倾斜。2完善工资调整机制僵硬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得法官的工资在物价飞升的今天难以面对现实的生活压力。而改革工资调整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在确定法官工资单独序列的基础上,实现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逐步完善工资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3完善和调整福利制度结构在以往的公务员福利中,只是注重物质利益的补偿,而欠缺精神方面的关怀。法官的长期的工作中,因其职业的特殊性,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在法官福利制度的结构中,要增加精神和心理方面的内容,如,为法官定期进行心理诊疗,以及有针对性的开展有益身心的活动来使法官们得到有效放松和改善身体与心理状况。4建立配套职业保障与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职业保障,事关司法事业,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建立与法官职业配套的保障制度,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建立单独的法官薪酬制度是法官职业保障的基本内容之一,而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是其基本目标,不管“高薪养廉”的目的是否能完美的实现,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司法腐败的可能性,为法官们解决生活的后顾之忧,而使他们在实现公平的道路上义无反顾。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理念与机制。首先要加强监督,实现人大、纪检等多元化监督机制。其次,要落实法官办案责任终身制,防止司法人员利用权力寻租的可能。要加强法官司法腐败的惩处力度,对于一般的违规违纪,要取消法官的任职资格,对于严重违法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结语正如美国纽约州司法薪酬特别委员会凯瑟怀尔德委员说的,他们为公正的薪酬而进行的长期斗争不仅仅是为了钱,更是为了获得与其司法价值相一致的地位以及公民的尊重。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也逐渐拉开序幕,司法从业人员的待遇,更重要的是法官薪酬制度的改革也在考验着改革者。在逐步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潮流靠近中,法官薪酬制度是否有所突破,值得我们期待。

第五篇: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的影响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日前已经公布,一系列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正处于推进之中。据悉,其中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或将影响国有企业高层、中层等多个级别员工的收入。

有可能逐级递减

从年初起一直推进的国企高管限薪政策,已经进入到实施阶段。“十一”长假前,浙江杭州已经启动落实工作。

来自国资委的消息显示,杭州市将参照浙江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情况和杭州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偏高收入进行调整,形成合理规范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同时,将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扩大市场化选聘比例,形成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在逐步推进国企高管限薪的过程中,一些“矛盾”逐步显现。

一位北方省会国企中层领导向记者透露,“按照国企高管的限薪政策,我们老总年薪将从30多万元下降到27万元,这个数字就比副总经理的收入低了,而副总经理也要降薪,高层逐级降薪过后,又比中层收入低,是不是全员都要逐级降薪?”

记者从参与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政策制订的人士处了解到,“如果高管和中层管理人员之间倒挂的收入差距较大,肯定是要降薪,如果差距不大,可以不降薪。”

该人士同时透露,“各级人事部门都有一整套的薪酬计算公式,有一定的基数,然后根据效益,制订高管薪酬。”

该人士还透露,“国企内部的班子成员,都要参与薪酬改革,而不仅仅是一把手。”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

前述人士同时指出,“不要把薪酬制度改革看做是降薪,一些国企高管可能还需要涨薪,一切都需要一定的计算公式。”

在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之前,央企高管已经进行了薪酬改革。

今年1月1日起,被称为“限薪令”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首批改革涉及72家央企的负责人,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组织部门任命负责人的53家央企,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企业。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曾表示:“本次薪酬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规范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李忠表示:“对于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薪酬分配问题,还是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企业自主决定。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在这次改革中,不能对国有企业内部职工不加区别地层层降薪。”

国企高管收入仍高于公务员

对于国企内部对降薪一事的担忧和抱怨,前述参与政策制订的人士表示,“你要看看,现在的部长和司长的收入。”

该人士透露,部长的年收入不到20万元,司局长的年收入大概是12万元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也都是党员,是国家的干部,应该比照公务员的收入。“又做高管又高薪的日子肯定不会存在了。”该人士表示,“如果想按照市场薪酬获取收入,只能解脱官员的身份。”

在央企高管限薪之后,国资委和人社部着力进行收入改革的群体中,两类人群将受到薪酬管理的限制,一类是央企和地方国企的二级、三级公司,另一类是金融、文化等领域国有企业的高管。

国资委人士曾经向记者表示,“天文数字的高薪在金融系统,特别是银行和保险行业出现较多,而这并非国资委的监管范围。”

一位铁路工程类央企副总向记者表示,“我从子公司到集团公司来,我的薪酬是降低的。所以比较优秀的子公司的管理层收入,会比我们集团的要高。”

“那说明你已经拿了很多年高薪了。”参与制订细则的人士建议换另外一种心态来思考,“今后不会有这种便宜了。”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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