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范文

2023-12-01

创业扶持范文第1篇

豫人社就业〔2012〕2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以下简称“29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劳社劳务〔2007〕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按照“29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管理制度。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应当遵守“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就业或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师资应当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

(4)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经验,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 (5)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支持服务; (6)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7)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就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就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并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筛选和资料上报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再发文公布,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讲师及专家志愿团成员组成,承担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接受学员咨询,帮助学员评析、修改完善《创业(改善)计划书》和《创业想法分析书》,并在培训后六个月内对学员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授课须由经认定的创业培训讲师承担。

创业培训实行全省师资派遣制度,讲师跨地区授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调派。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凭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材料参加培训。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凭身份证参加培训,农民工凭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务工单位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身份证参加培训。

(3)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学籍证明材料和高校出具的证明参加培训,到村任职大学生凭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参加培训。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参加培训。

第九条就业技能培训以1—3个月的短期培训为主,复杂工种可适当延长。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20个学时,实习操作培训课时不少于50%。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7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意见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1.开班申请表:详细填写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类别、培训人数、开班日期等。 2.教学计划:注明培训学时、教学安排、授课教师、所用教材和教案、培训地点等信息。 3.培训学员花名册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创业培训采用SIYB培训(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模式。积极推广“技能+创业”培训模式,对参加过就业技能培训、确有创业培训要求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三个模块。一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一次培训连续学完三个模块,也可以分阶段分模块学习,但每个模块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

创业意识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创业实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不超过60人。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机构应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筛选合格的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师资安排、后续支持服务措施等材料报当地和省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对定点培训机构每班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作好抽查记录。要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培训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分阶段配备指纹考勤设备,强化考勤管理。综合出勤率低于90%的,按开班人数和综合出勤率计算实际培训人数;低于50%的,不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创业意识培训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想法分析书》。创办(改善)企业培训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计划书(改善企业计划书),并由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创业实训结束后,学员须写出创业实训总结,分析创业实训的经验和教训。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账和就业(创业)台账。记录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情况。就业(创业)台账要记录学员的就业创业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行结业考核制度,培训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印制。 第四章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具体专业分类和课时标准见附表,附表未列出专业的补贴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参照相近专业确定。

第十九条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二十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先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的8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60%);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再根据就业或开业人数拨付所余的2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所余的40%)。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人员自主创业,且处于创业初期(开业两年内)的,可以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人数和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一次性拨付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学员垫付培训费票据或发票、个人银行帐号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的,可由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高校认定的毕业毕业生和持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开具的无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证明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创业初期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的人员等属于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人员。

第二十四条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结束后,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将培训补贴一次性拨付培训机构。申请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花名册、《创业想法分析书》(创业实训总结)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并公示后,财政部门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要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对所有培训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培训实名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审核效率,确保培训扎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学员管理,全面落实培训标准,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与其他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配合,及时将学员纳入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库,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学员就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培训开展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培训工作、不遵守培训相关规定、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合格后就业成功率低于3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地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培训机构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实施前各地在2012开展的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及补贴标准(略)

2012年11月13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62号)要求,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一)广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各高校要加强毕业大学生组织管理,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妥善安排培训场地和培训时间,为学生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与高校衔接,根据学生的需求科学安排培训内容,与高校共同做好创业就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对创业分布比较集中的行业和网上创业、创意创业等新兴行业,分专业举办创业培训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全省每年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确定毕业大学生培训任务。

(二)完善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毕业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创业培训操作规范》规定执行。2013年起,根据高校毕业生和定点培训机构的布局,确定部分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为就业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承担高校毕业毕业生的培训任务。

具备条件的省属高校或培训机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师资情况、培训和服务设施设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相关材料(省属高校需经教育厅初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和评估,并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和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布局情况,确定能够承担省属高校毕业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三)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高校毕业生,根据其参加创业培训内容和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毕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以创业意识培训为主,确有培训要求且持自主创业证的,可以开展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和就业情况,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培训补贴申请拨付办法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

省属高校毕业大学生在省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属高校申请培训补贴材料需经教育厅初审),省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其他高校(含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当地组织的创业培训所需补贴,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负责。

二、完善就业创业服务

(一)开展创业项目服务。围绕产业集聚区和重大项目配套需要,开发征集一批创业项目,在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创业主体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每开发征集一个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补贴,用于开发、征集、评估和发布创业项目等相关支出。

创业项目补贴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项目名录、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评审表、开发征集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二)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全省创建认定一批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妥善解决创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要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制度。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各市也要建设认定一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孵化服务。对毕业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

创业孵化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进驻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驻创业实体花名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大学生创业实体开设的银行账户。创业孵化补贴按季申请拨付。

(三)开展创业咨询服务。省、市、县三级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团,培养创业咨询师队伍,组织专家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有创业愿望的重点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对准备开业的重点提供开业指导,资金不足的重点提供融资指导服务,对创业初期的重点提供企业咨询服务。各地要设立创业服务大厅和创业咨询室,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四)开展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创业工作总体安排,针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项服务活动,帮助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举办的大型招聘会、就业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所需资金通过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信息服务。各级财政要合理预算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短信、微博微信和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政策、招聘岗位、求职信息,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省属人力资源市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所需资金,从金保工程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支出项目,用于创业孵化、创业项目开发、创业专项活动等支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引导资金。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操作办法,指导培训机构和高校做好就业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部门要把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高校重点工作,加强对高校的考核和指导,确保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能够得到政策扶持和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高校要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合适人员,加强政策宣传和学生组织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专项服务活动。

创业扶持范文第2篇

一、水库基本情况

水库位于崆峒区以西12km的崆峒山下,坝址位于泾河前峡出口聚仙桥上游约1km处,泾河为其主要蓄水源。水库于1971年10月动工兴建,1980年完工并投入使用,总投资2376万元。水库主要由拦河坝、输水洞、泄洪洞、溢洪道、水电站和泾河灌区引水渠等部分组成。水库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总容量2970万m3,兴利库容2230万

m3,死库容600万m3。水库运行管理由崆峒水库管理处按照水库运行规范严格操作。水库设计灌溉面积17万亩,实际灌溉面积万亩,灌区内辖崆峒、柳湖、四十里铺、白水、花所、白庙等6个乡镇、69个村、337个合作社。

二、后期扶持工作情况

我区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深入基层,认真调研,扎实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大力宣传扶持政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工作环节多、运作难度大、涉及农户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为深刻领会国家政策精神实质,促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甘肃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精神,召

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抽调区发改、水利等部门和崆峒镇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在移民村成立由驻点干部和村两委成员参加的工作小组,在区镇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通过广播、会议、标语、宣传材料、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在工作组、镇村干部和移民群众中扎实开展政策培训,培训骨干132人次,为广大移民宣传讲解了党的惠民助农政策。区镇两级共发放宣传材料多份,张贴宣传标语60多份,出动宣传车14辆。通过学习宣传和培训,各级干部和广大移民群众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为顺利开展移民扶持政策落实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强化工作措施。为切实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区上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发改、财政、城建、土地、水务、水保、交通、民政、扶贫、林业、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崆峒区水库移民后

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协调和有关政策的指导。制定完善了土地、用电、通水、修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开发、人才培训、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保证。

3、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核实移民人口。按照《甘肃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办法》和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自下而上、逐级摸底上报的工作方针,对崆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进行了认真核定。经查实有关档案资料,向老党员、村社干部和库区群众走访了解,确定了原始搬迁人口。修建水库时,因住宅或土地淹没,先后搬迁崆峒镇韩家沟村6个社共155户、806人,其中住宅淹没搬迁116户、636人,土地淹没受到影响搬迁39户、170人。在197

5、1976两年,集中对上述群众进行了搬迁安置,分别安置在崆峒镇西沟、官庄、韩家沟、蒋家沟4村。在查阅有关资料、走访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区镇两级抽调人员,分别深入4个安置区逐户了解原始搬迁人口从1970年至6月30日人口变化情况,并由户主签字盖章,确定了安置区现状人口。经核实,原迁人口已由155户、806人增加为306户、1352人,其中住宅淹没的241户、1001人,土地淹没受到影响的65户、351人。今年7月5日,省水管局最后核定我区崆峒水库库区移民人口为241户、1001人。另外,经核实,我区有外迁水库移民3户15人,为1958年修建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三里店水库时,于1964年进行后靠搬迁迁入我区白庙乡白庙村,已按要求上报省发改委核查。

4、充分尊重移民意愿,民主确定扶持方式。根据《甘肃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崆峒区区情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条件差、产业结构不优、群众致富门路不广、经济发展落后的现状,通过召开村社会议、走访群众等形式,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

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项目扶持的方式对移民群众进行扶持。项目规划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确保了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优先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二是解决突出问题和长远发展相结合;三是移民村群众直接受益;四是资金使用与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的监督。

5、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扶持项目。在核定移民人口、确定扶持方式的基础上,以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安置区长远发展、提高移民收入和生活质量为重点,编制了《崆峒区崆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崆峒区崆峒水库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已上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审查。后期扶持规划中,计划在4个安置点实施16个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基本农田建设投资22万元,安全饮水投资万元,道路建设投资54万元,学校建设投资万元,卫生所建设投资万元,产业

开发投资万元,科技培训和推广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库区移民资金万元,自筹万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中,计划在4个安置点实施12个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水利设施配套项目2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万元,产业开发项目万元,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项目8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库区移民专项资金万元,地方自筹万元。

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虽然我们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对国务院17号文件等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刻,把握不够准确;二是水库移民扶持工作的机构不健全,程序不够到位;三是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落后,经济发展缓慢,扶持难度较大。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会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库区移民政策的宣传和

学习,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项目和资金,加大对移民安置村社的扶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移民脱贫致富步伐。

2、积极做好政策兑现的前期工作。按照后期扶持政策启动兑现的程序和要求,积极向上汇报衔接,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启动实施。

3、进一步完善规划,做好后期扶持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政策要求和移民安置区实际,对已上报的两个规划,进行充实和完善,优化和靠实规划项目。对规划确定的项目,在听取移民意见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效益分析等移民关心的内容进行公示,确保移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尤其是对计

划实施的项目,加快前期工作进程,加大工作深度,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争取早日开工实施。

创业扶持范文第3篇

2014年8月底广东省卫计委组织的“智力扶持”山区活动,派遣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教授XXX来我XX市人民医院挂职一年。市、卫计局、院领导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精心制定工作计划,扎实有效地开展活动,并安排好后勤保障。

一、把“智力扶持”当做医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院领导非常重视“智力扶持”工作,当做二甲复评和增强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建设一项重要抓手,提高医疗质量管理和医技诊治水平。组织上授予XXX同志 医院副院长职务,协助分管医疗,制定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规划,帮助普外科健全医疗规章制度,完善技术规范,申报省级科研基金项目、指导医疗科研工作(超声定位穿刺)。在院领导指挥协调下,各科室通力配合下,我院新成立肝胆胃肠专科,介入治疗科等,发展势头迅猛。

每年2次组织省红十字会“救心行动”,贫困家庭先心病、风湿病的义诊活动,筛查患儿30多名提供免费手术,按每个病人减轻费用约1.5万元计算,减轻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加强两家医院的对口帮扶、交流学习,选派优秀骨干去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短期进修、交流。

XXX同志常驻普外科和肝胆胃肠科,进行专题讲座、教学查房、手术带教、病例讨论等方面的业务帮带,规范普外科常见疾病治疗规范,解决一些疑难杂症,每周2次门诊,共诊治患者500人次,开展三四级手术约40余台,肝癌、复杂的胆石症、胃肠和甲状腺肿瘤等,覆盖普外科各种重大手术,并主持开展B超定位穿刺活检引流技术、协助发展肿瘤介入治疗等。邀请省城专家开展学术讲座《先天性心脏病微创治疗》等专题,有100人次青年医护人员参加,多次参加省内学术交流。

为将医疗资源下沉基层、扩大我院影响,多次在我市平塘镇等贫困地区开展扶贫、义诊活动,参加义诊专家共20人次,并带领医护人员到水口镇家庭回访、看望慰问我院救治的心脏病介入、肠癌患者。

二、日常工作及后勤保障得力

XXX同志随医院领导班子共同工作,参加医院领导层会议,集思广益、讨论医院发展、二甲复评、日常管理活动,参加管理层、中层干部的思想教育、管理理念、廉政自律教育、群众路线教育和业务学习,配合医院宣传、卫生宣教等工作。平时作为驻院专家在门诊、住院部指导医疗工作。我院按照组织部、卫计委要求,积极妥善安排专家的食住,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从优,做好专家来我院的后勤保障工作。春节市组织部、卫计局看望、慰问关心,经常开展座谈会,关心了解专家的工作、生活。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近一年的智力扶持活动,体会到省城专家来山区贫困地区,还有一个逐步适应过程,在就医环境、经济水平、医疗模式方面有所差别,也深深体会到山区人民受经济文化条件限制,健康意识比较落后,就医非常难,“小病忍大病躺”,小病熬成大病;基层卫生保健比较落后,很多常见病、多发病得不到有效控制。

双向转诊制度不够完善,一些病人随便流失到其他医院;经我院诊疗后,也没有转回镇(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康复治疗。

医院发展靠自筹资金,政府投入有限,大型设备仪器等投资巨大,回收成本时间较长,常用器械、药物品种不全或者短缺、影响医疗工作。

四、提出建议

在国家不断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的基础上,继续提高我院的医疗服务综合能力。加强预防保健、卫生宣教工作,提高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治未病、不治末病”,提高群众的健康保健水平。

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制度,推广三级分诊制度,重视门诊工作、小病主要在门诊解决,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化双向转诊制度,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争取3年内90%患者在我院治疗。

在政府政策鼓励下,引导社会力量一同办院,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解决医院投入不足的问题。可以引入民间和个人资金,鼓励医院职工参与医院发展决策和投入,调动积极性。

创业扶持范文第4篇

筑府发〔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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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可以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有机会创业和参与发展,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人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加我市社会经济总量,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进社会和谐、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大力扶持我市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

从2012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创办5000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25000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本省户籍人员(含集体户口)或来筑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的外省户籍人员;

(三)无在办企业。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可采取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

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且安排5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省户籍人员就业,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居民服务(便民服务)、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等生产型、实体型微型企业。重点支持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金阳等基础好、条件优、优势突出的区域发展家政、养老托幼等生活服务类微型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三、扶持政策

从贵阳市实际出发,采取“3个20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创业对象发展创业。即在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一)财政补助政策

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10万元的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中,5万元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的方案由省、市、区(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贵阳市追加的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各区(市、县)的发展目标数将所需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区(市、县)级财政部门。贵阳市追加的5万元补助资金中,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取1万元作为微型企业融资贷款的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项风险基金账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二)税收奖励政策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20万元。

(三)融资与担保政策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向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2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各区(市、县)有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由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进行担保。没有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区(市、县)由市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先行担保。各区(市、县)必须在2012年内全部设立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符合《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筑人社发〔2010〕3号)等相关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向贵阳市、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免费担保和给予贴息。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微利担保。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

(四)其他扶持政策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市工商、财政、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审计、科技、农业、国税、地税等政府相关部门和贵阳银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对微型企业的其他扶持政策(具体以相关单位的配套政策为准),以及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鼓励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住房进行“住改商”(按产业分类严格审批),积极发展规定行业类型的微型企业;结合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农村房屋确权工作,鼓励支持农民利用自有房屋、山林、土地等作为抵押,以贷款、参股等多种方式发展微型企业。

四、操作办法

(一)资格审查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需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同意推荐材料,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进行初审。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扶持对象进行创业培训,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扶持对象自主选择到创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工商局或基层工商分局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后可享受扶持政策。

(二)财政资金补助

通过资格审核并取得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可持营业执照向创业所在地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创业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额度从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中支付。财政资金补助按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不得交由微型企业自由支配,并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税收奖励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在次年年初,可向创业所在地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税收奖励申请,经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后,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如有贷款需求,可向创业所在地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贷款申请,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推荐给贷款银行和相关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各担保机构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应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担保费用,不得以评审费、管理费等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市财政部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量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微型企业的贷款贴息和贷款风险补助,提高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支持力度和积极性。

(五)信息公开

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公示财政资金补助、税收奖励资金、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的基本情况,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要牵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对骗取补助资金和银行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通过法律手段坚决予以打击和重惩,并在媒体上进行实名公布。

五、人才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向微型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的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微型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微型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贵阳市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视为基层服务经历,可报考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向基层服务项目职位,被正式录(聘)用的,在微型企业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干部和微型企业的联系制度,要和“四帮四促”工作相结合,建立干部联系责任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财政、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审计、国税、地税、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局(简称市微企办),具体负责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牵头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和办法。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

(二)优化服务环境

微型企业发展离不开好的发展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来抓,要加强环境建设,以支持发展、支持创新、支持创业、宽容失误的态度为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市场准入环境和税费征收环境。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督办督查部门要将全市微型企业发展目标分解到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并将目标纳入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强化督查,定期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纳入考核和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发展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创业扶持范文第5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受到了广大移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在政策实施中,还存在着总体进度滞后、各地进展不平衡、部分政策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17号文件是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系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符合水库移民工作的实际。各地要根据17号文件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细化政策,明确界限,准确把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关于后期扶持人数和人口核定问题。各地应严格执行 17号文件关于后期扶持范围的规定,即“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中央在核定各省(区、市)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时,已为一些不确定因素留出了一定的余地。各地如有个别少报、漏报的后期扶持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本省(区、市)核定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总量内统筹平衡,自行消化。中央按原迁人口核定三峡水库外迁农村移民分省人数,由于人口自然变化而增加的移民及所需后期扶持资金,由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印发的《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据实登记,做到不重不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跨省自主外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跨省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经现户籍所在地省级人

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移民迁出地人民政府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予以配合,尽快核实移民身份,并将移民身份证明提供给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省内跨县自主外迁的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关于后期扶持方式确定问题。17号文件明确了三种后期扶持方式。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在一些地方直接涉及移民及安置区原住居民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17号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切不可用行政命令方式武断决策,避免引发矛盾。对移民与原住村民矛盾易发的村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工作做细,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妥善处理好移民与安置区原住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各地要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加大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使安置区原住村民在政策实施中也得到实惠。

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

(三)关于解决非农业户口移民生活困难问题。部分非农业户口移民,由于多种原因,生活比较困难。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妥善予以解决。要把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非农业安置移民困难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移民,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于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其困难。

(四)关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实施问题。对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中已经批复预算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对未完工及未实施的项目:一是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问题一并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筹集资金解决;二是优先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逐步解决。

二、扎实推进政策落实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扎实推进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认真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性,把政策实施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省级人民政府要

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必把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工作抓紧抓实,切实把好事办好。要抓紧健全移民管理机构,充实移民工作力量,强化工作职能,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移民管理机构工作经费,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修)定库区维护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营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筹措方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17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各地要按照17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办法、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等具体操作办法。

(三)切实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移民工作干部的培训力度。要认真组织学习17号文件和曾培炎、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刻领会水库移民政策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使移民工作干部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办事能力。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正面政策宣传。要组织工作组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面对面地向移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水库移民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移民群众,让移民群众掌握政策法规的内容,了解政策要点、实施步骤、工作方法和程序。各级信访部门也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接待移民的来信来访,积极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来访人员的疏导工作。

(四)认真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后期扶持基金的足额入库,是17号文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电价加价标准、时间、范围以及基金征缴的有关规定,对于地方出台的与国家规定不符的电价加价文件,必须限期纠正。各大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财政部继续抓好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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