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

2023-07-01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请人: 年月日 -----------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请人:

年月日

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本

申 请 人:XXX,民族:汉、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XX年4月13日 职业:营业员

诉讼代理人:李婷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XXX承担本案所诉争的房屋租赁费用,自xx年3月起至2016年5月止合计人民币共计:玖仟陆百肆拾壹元整

事实与理由:

2016年月XX日原告与被告在XX区民政局签定自愿离婚协议书经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审查解除了双方的婚

姻关系。但是在签定自愿离婚协议书时,本案原、被告由于粗心大意忽视了早已存在的债务事实,即:在婚姻持续期间双方共同住所:北京市XXXX两居室楼房是属于公有住宅房屋。依据相关的规定承租人应依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每月需缴纳一定数量的租金。可是在整个有效婚姻的持续期间做为承租人的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义务,以致于现在做为甲方的公有房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的义务。租金的起算时间是自xx年3月至今。由于2016年5月12日原 、被告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此房屋由原告单独居住,所以,租金理应截止到:2016年5月。因此,原、被告实际在此房屋共同居住的时间为:62个月,每个月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租金约定:月付XXX元人民币。合计:人民币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综上所述:虽然原、被告在自愿协议书中认为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但是事实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或者消失的。做为早已存在只是被双方当事人的粗心大意而忘记的事实并不可以认做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义务。所以,此房屋的租金是双方当事人在有效婚姻持续期间所发生的。那么理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共同承担清偿。否则,将构成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责任。这也无疑是增加了

原告的负担。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第2篇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 为了防止出现合同诈骗的情形, 代位权就成为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的诉讼权利, 在保障各方利益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此, 研究代位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并有针对性的解决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有助于建立完善的保护性法规, 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一、代位请求权的基本要义

( 一) 代位请求权的内涵

代位权指的是,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1)

实践中, 经常出现债务人不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形, 此时法院只有对债务人拥有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对执行的财产进行处置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也存在债务人对自己的债权不积极行使或怠于行使的情形, 这就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为防止债务人故意转移财产不积极履行义务, 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法律强制赋予了债权人可以突破债务人而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诉权, 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 二) 代位请求权的性质

一直以来, 关于代位权的性质就争议不断, 学界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都认为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代位权的性质, 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说法: ( 1) 代理权说。该观点认为代位权的性质是一种代理权, 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追偿的代理人, 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是以债权人的名义进行的, 属于广义的代理权。 ( 2) 形成权说。该观点认为代位权不是当事人的权利, 也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 而是一种形成权, 债权人在行使此权利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符合相应的条件后即可收回自己的债权, 使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因此变更或消灭。 ( 3) 管理权说。该种说法认为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次债务人的请求权, 其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要考虑到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依据债务人的行为决定能否行使自己的权利, 因此, 债务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行使此权利, 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一种管理义务。 (2)

笔者认为, 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 当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的诉讼请求时, 法院经审理在符合必要条件的情形下就会作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判决, 这实际上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实体性权利, 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 而不是诉讼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定权利, 其突破了债务关系相对性的限制, 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代位权不是形成权, 因为债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 必须考虑到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且该财产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自己的代位权, 该权利的行使并不能基于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来实现。

( 三) 行使代位请求权的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如下情形: (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只有合法的债权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 因此,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就要求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高利贷、赌博欠债等非法之债是不能被法律保护的。法院在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代位权请求时, 首先要审查的就是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而不是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才判断的。 (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对于该条件是否成立的认定, 主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认定。主观上, 债务人对于自己的到期债权, 没有积极主动的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客观上, 债务人既没有财产履行到期债务的给付义务, 也没有积极的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 3)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我国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行使代位权, 排除了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及债务人其它权利行使代位权的可能。债权的相对性要求债务只能在相对人之间变更或消灭, 但代位权赋予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直接主张债权的权利, 但债权人只能对到期的债务主张该权利, 否则就损害了原来债务中次债务人的权利。 (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主张的只能是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 且该债权应是金钱债权并不得专属于债务人本身, 否则对于债务人自身的权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是债务人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二、代位请求权在民事诉讼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对于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依法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却没有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 这就导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衔接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

( 一) 举证责任的问题

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代位权诉讼同样也遵循这一举证原则。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 需要向法院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合法、到期; 而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债权的”, 则应由债务人对“怠于履行”承担证明责任, 并对其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数额、履行期限等与债务有关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 这是合同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由于代位权赋予了债权人突破债的相对性可直接向次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债权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就拥有了较大的诉讼权利。因此, 笔者认为, 作为代位权诉讼中的主导人, 债权人应承担更多的诉讼风险, 一是, 对于由于债权人错误的提起诉讼导致债务人、次债务人权益受损的问题,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 对于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诉讼造成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损失的, 应建立追偿制度。 (3)

( 二) 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 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问题却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学者的观点集中在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即根据诉讼中的法律关系确定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因为无论哪一方获胜, 都会对债务人产生相应的利害关系。也有学者认为, 债务人是案件的证人, 其在案件中的作用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 证明三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的关系等, 因此应将债务人定义为证人。但是若将债务人的地位列为证人, 那么其若是不出庭就不利于查明案情。所以, 笔者认为, 应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的过程中, 法院不应主动将债务人加入到诉讼程序中来, 除非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债权人提出追加申请, 才能将债务人加入诉讼程序中来, 这样可以帮助债权人查明债权债务关系及第三人是否存在履行的情形。因为在代位权诉讼的过程中, 不仅要维护好债权人的利益, 还应保护好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的利益, 实现法律对各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建议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 法院应通知债务人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诉讼, 以充分保障其知情权; 此外, 还应向其明确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以及其若不及时参加诉讼所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以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也实现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而不是仅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在实体上确立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 在程序上债务人是否参加由其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义务。

( 三) 追偿方式过于单一

实践中,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多种, 既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 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但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的, 债权人只能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法律层面排除了债权人通过仲裁或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可能, 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向次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解决整个债务问题, 违背了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没有发挥出代位权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建议法律可以规定, 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的行为, 赋予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方式实现债务的履行, 多元化的债务解决机制不仅有助于平衡好各方的利益, 还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 保障合同的权利义务更好的实现。 (4) 笔者认为, 在处理债务履行的问题时, 应该看重次债务人在最终结果上是否对债务人清偿, 而非在意于诉讼或仲裁的行使、过程, 我国当前的代位权诉讼程序不仅过于复杂, 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也没有充分发挥该诉讼程序的应有作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 在“三角债”问题日益严重的境况下, 作为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体权利, 代位权成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稳定的法律武器。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 以诉讼的形式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是实体法的一大创举。但是, 由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 导致该实体权利在诉讼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 法律应维护好各方利益的平衡, 促进法律公平、公正价值的实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加快, 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 法治经济的发展进程迅速。相信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会随着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代位权的诉讼制度也会更加完善, 这不但有助于解决积聚已久的民间借贷纠纷难题, 也会更好的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应有价值和功能, 最大程度的发挥诉讼程序对实体权利的保护价值。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贷日益增多, “三角债”问题也越发的日趋严重, 代位权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创设的一项实体权利。代位权的建立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债权的, 赋予了债权人越过债务人而向次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有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善, 代位请求权在适用过程中依然存在些许问题, 如代位请求权适用条件的认定等, 都阻碍了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只有消除阻碍代位权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羁绊, 才能充分的发挥该制度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本文以代位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为主线展开论述, 以其代位请求权实体功能和程序价值的实现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代位请求权,要义,问题

参考文献

[1] 沈冠玲.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2] 吴祖详.代位权诉讼制度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7.

[3] 潘重阳.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存废——以实体与程序交叉为视角[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 (3) .

[4] 王婕.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D].暨南大学, 2015.

[5] 徐思琦, 刘广登.我国代位权制度探析[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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