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

2023-07-03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基本概念和问题的引出

行政强制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相并行的中国三大基本行政行为之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强制检测、收缴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执法中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对实施主体法定人数的要求,在实践与法律上存在矛盾。我国《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原105号令”)第23条第2款规定:“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24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原105号令为了作出配套修改,于2020年5月作出修订,取消了一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容。但在道路交通执法实践中,由于警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地方仍普遍采取单名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败诉风险,亟待制度作出回应。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两名交警执法无法满足道路交通管理实践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车、路等交通要素数量迅猛增长,大踏步迈入汽车社会。但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文明意识并未与汽车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2010年至今,全国查处各类交通违法数量逐年上升,平均每年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数量达到万次。但全国交警实有人数却远远不足,且逐年下降,全国每千辆机动车和每千名驾驶人对应的交警警力数不足1人。此外,由于道路交通具有动态性,交通违法行为制止、证据固定和危害控制通常非常紧迫,且突发性强,交警必须及时做出判断,当即加以制止、处置或者控制,从决定到执行一气呵成,可能无法及时通知其他执勤交警。因此,由两名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难以满足实践需求。

(二)单名交警执法存在违法败诉风险

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在执法实践中,仍依据原105号令的规定由单名交警或者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单名交警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产生了违法行为人以此为由起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案例。部分法院认为,单名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作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因此,即使法院认可单名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状,但依照现行法律,也不得不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在程序违法,单名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仍然存在败诉风险。

三、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单名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分析

为顺应“互联网+”的时代发展趋势,推进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执勤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技术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和转化,在《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作出修改的前提条件下,本文认为,可以尝试由单名交警佩戴执勤执法记录仪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即通过执勤执法记录仪替代一名交警,作为两人执法的变通性做法,以提供一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满足实践需要的创新性路径。现对其合法性和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合法性分析

1. 符合《行政强制法》两名交警执法的立法目的。两名交警执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执法监督,避免偏私、武断和权力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警正当履行职责,保護交警个人权益不受侵害。执勤执法记录仪对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进行实时记录,既能够代替一名交警起到监督规范交警执法行为的作用,实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又能作为证据材料,有效保障交警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行政相对人和交警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最初立法目的。

2. 能够起到固定、保全证据和认定交通违法事实的作用。由执勤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在性质上属于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客观真实性较强,能够起到固定、保全证据和认定违法事实的作用。虽然在实践中,执勤执法记录仪可能因交通违法事实瞬间灭失等情况难以全部记录,但从事实认定来看,两名交警执法也无法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同时发现交通违法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于行政主体被赋予的天然公正性和执法权威,在交通违法事实的认定上多数支持交警的认定,如果该名交警的陈述全面客观,现场笔录完整准确,则法院在排除其与违法行为人的利害关系,并证明已穷尽了收集证据的手段后,通常作为优势证据予以采信。此外,交警还可以通过对讲机、视频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等多元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远程同步监控,进一步补强执勤执法记录仪的证明力。

3. 能够实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法律效果。行政效率是行政执法追求的重要价值取向。在现代化行政管理和执法中,能否大幅度提高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将现代科学技术有效运用于管理和执法中。借助执勤执法记录仪的信息化技术手段代替一名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利于提高公安交通管理资源配置,缓解警力不足,提高执法效能,迅速恢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对经济社会的持续高效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可行性分析

1. 执勤执法记录仪的全面配发和有效使用为执法创新提供了基础。近年来,执勤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技术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自公安部全面规范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完善数据采集配备,建设后台管理系统,配发执勤执法记录仪台数已占应配数的98%以上,有效发挥其作用。

2. 信息化技术发展为形成执法闭环提供了保障。当前,逐渐发展的智慧交通系统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数据通讯传输技术、电子控制技术、传感器技术和计算机处理技术等集成起来,有效综合运用于整个交通运输体系,交警可以利用对讲机与指挥中心、交警大中队及时汇报沟通,实现同步远程监控;利用指挥中心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关注路面交通,实现网上巡检和对路面勤务的网上督察;利用执勤执法记录仪后台管理系统,对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资料数据进行整合,实现执法网上管理。可以看到,在目前多元的信息化技术条件支持下,能够在执勤执法记录仪替代一名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下,有效形成执法闭环。

3. 新部令中关于立即撤销的规定为执法创新提供了补救措施。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號)增加了现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立即撤销的规定,为单名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供了事后补救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创新执法的可行性。

四、对策与建议

(一)推动完善顶层设计方面

第一,推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可以由单名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上升到法律中,并要求在24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冲突和实践需要。第二,在法律尚未修改的前提下,协调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明确在道路交通执法中,可以将单名交警佩戴执勤执法记录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模式视为两人执法。第三,在法律尚未修改的前提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指导性案例,明确单名交警佩戴执勤执法记录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或者出台内部指导性案例,明确即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反两名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但也应当作出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判决。

(二)落实执法管理措施方面

第一,可以分步推进执法模式,在交警警力充足的地区,由两名交警配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警力不足的地区,允许单名交警佩戴执勤执法记录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加强单名交警对交通违法事实的认定能力和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防止因任何程序瑕疵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效力。第三,深入贯彻《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执勤执法记录仪的品牌功能、电池容量、佩戴使用、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视听资料数据的录入、存储、使用、删除工作,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第四,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和建设,努力构建指挥扁平化、资源集约化、管理信息化的智慧交通现代管理模式,不断对交警单人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节 诗歌的文学地位

一、诗歌的起源

二、什么是诗

“诗是一种最集中的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样式,它包含着丰富的想象和感情,常常以直接抒情的方式来表现,并且在精炼与和谐的程度上,特别是节奏的鲜明上,它的语言有别于散文的语言。”

———何其芳《关于写诗和读诗》

诗人表现的是内心。许多理论都在教导艺术家应当这样应当那样地观察和反映客观世界,那些理论着重地提醒人们按照世界自有的形态,对它进行描述,这造成了一些专心致志的描绘客观情状的艺术品,但这一艺术实践中,艺术家的主体意识被淹没。

诗人歌唱的总是他自己,仅仅是他自己的某种独特心境,一种一去不复返的心境。 受重视的不是被感知的事物之本质,而是感知者本身的本质。

索洛古勃的诗句“世上并无别的存在,唯一存在的就是我。”“全世界都在我的幻觉里。”

诗人的创造性说穿了就在于它面对的是自己的世界。或者说,它是以自己的心灵去感知,归根到底,它在感知自己的内心世界。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我们便发现顾城《感觉》精彩之处并不在于他感知了雨种的色泽,而是他感知并表现了自己的心灵:

天是灰色的, /路—/楼—/雨—/在一片死灰之中,走过两个小孩,一个淡红,一个淡绿

诗人先是被一片雨雾的灰色所感染,他如一个画家,在迷蒙的光影之中点缀了鲜明的雨点,这种凭籍主观现象以表现瞬间印象,不做逼真描写的追求,以其色彩的创造性配搭体现了心理上的真实。在这里,他不是以素描方式表现他的世界,他是用色彩的组合造成了一个世界,用这种思路可以理解那些致力于主观感觉捕捉的诗篇。

班尼《风在吹》写的是听觉,悲戚的风声和狂放的风声,使他看见“一个老人的步履艰难和孩子的嘻笑欢快。”

“忽然,我说不出地高兴/—我的黑发/随着风在飘,随着风在唱。” 一切主观感觉,归根到底都在感受自身的生命。

“真正的诗,永远是心灵的神,永远是灵魂的歌。” 诗比一般艺术走得远,诗与生活的关系诚然十分密切,但又往往表现为并非直接的状态。有人比喻说:“生活是水,诗不等于水,水受热而产生水汽—在阳光照耀下,水汽化作七彩的虹,这美丽的虹才是诗。”诗人进行的创造,是指将水幻化成虹的神妙过程。

第二节 诗歌的特征和类别

一、诗歌的特征

(一) 情感的审美性

优秀的诗篇,总是包含着真挚而浓烈的感情的。

柯岩《周总理,你在哪里?》,诗人以饱满的感情,独特的构思,真挚的表达了全国人民对周总理的怀念与崇敬。诗的开头:

周总理,我们的好总理,

你在哪里啊,你在哪里? 你可知道,我们想念你,

1 —你的人民想念你!

情感充沛,有如江河倾斜,奔流万里,不可遏止。它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心坎,使你产生共鸣。这是抒情诗,就算叙事诗,感情也应当是浓郁的。好的抒情诗,常以抒情的方式叙事,在叙事中抒情。白居易的《琵琶行》,叙述的是长安娼女“年长色衰,委身为贾人妇”。

(二) 艺术的虚幻性

在诗歌中,丰富的情感和丰富的想象常联在一起,互为作用。强烈的感情,自然引起想象的飞驰;丰富的想象,又有助于表现强烈的情感。《周总理,你在哪里?》的感情是强烈的,这种强烈的感情是诗人的想象飞驰远方,对高山、大地、森林、大海发问,甚至“找遍全世界”,也要找到周总理,最后还是在人民的心中找到了,周总理“永远居住在人民心中”。诗中带有浪漫主义色彩的想象,使诗人的感情得到淋漓尽致的抒发,构成了该诗的显著特色。

(三) 表现的集中性

诗歌反映生活要求高度集中概括,抓住生活中最典型最激动人心的事件,用精粹的语言,集中的加以艺术的概括,抒发丰富的感情,创造清新的意境,从而感染读者,震惊世界的我国工农红军的二万五千里长征,跨越万水千山,历尽艰难险阻,事迹可歌可泣。这些题材,可以写成长篇小说或多幕剧,而毛泽东《长征》一诗,精选跋涉五岭乌蒙、巧渡金沙江、强过大渡河、翻越雪山等几个典型的事例,只用非常精炼的56个字,概括了红军的长征过程,表现了红军的革命英雄气概和革命乐观主义。

长征

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

五岭逶迤腾细砂,乌蒙磅礴走泥丸。

金沙水拍云崖暖,大渡桥横铁索寒。

更喜岷山千里雪,三军过后尽开颜。

(四) 语言的音乐性

诗歌语言要有鲜明的节奏与和谐的韵律,构成它的音乐美。诗歌的节奏既包含生活的节奏、诗人感情的节奏,也包含语言声调的节奏,它们互相融合,形成诗歌的节奏美。旧体诗的节奏,在形式上表现为平生与仄声字的相间使用,造成了声调的抑扬顿挫,而且它的格律很严,用字整齐,每句都有平仄声调与一定数量的顿(如五言三顿、七言四顿),很便于吟诵。新诗多属自由体,无旧体诗那种严格的格律,但也要讲求节奏,读起来有一种自然的旋律,给人以美的感受。

二、诗歌的类型

(一) 抒情诗

以抒情为主的诗体,它往往由于作者的思想感情受到生活中的某一事件、人物、场面或景物的触发,或者内心有深刻的感受,从而用诗歌的形式直接倾吐,或托物言志,或借景抒情,或直抒胸臆,有的抒情诗也有人物,诗中有时用了‘我’、“我们”等代词,这可能代表作者,也可能代表诗中人物。不管代表谁,所抒发的都应是真切的感情。

(二) 叙事诗

一般有较完整的情节,对人物、事件有较详细的描写,有较具体的人物形象。叙事诗在人物刻画、情节发展、环境描写等方面不能像小说那样细腻,那么自由,它受了诗的形式的限制,要用精粹的语言进行叙述与描绘,情节的跳跃较大,因而比小说更集中、更概括、更精炼。叙事诗与抒情诗相比,他对客观事物的描写更细致或作更多方面的开展,情感的抒发不如抒情诗那样直接、浓郁。抒情诗也要有感情,而这种感情是常渗透于叙事之中的。“叙事诗不是在说一个故事,而是在唱一个故事。”(何其芳《谈写诗》)

属于叙事诗的还有史诗、寓言诗、童话诗等。史诗指古代的长篇叙事诗,他以具体有重 2 大意义的历史事件或以传说为题材,塑造著名英雄的形象,结构宏大,气势雄浑,充满幻想和神奇色彩。寓言诗、童话诗是以诗的形式、诗的语言叙述寓言故事或童话故事,它兼有诗歌和寓言或童话的特点。朱子奇的寓言诗《螳螂挡车的故事》、阮章竟的童话诗《金色的海螺》,语言优美,含义深刻。

(三) 格律诗

绝句(五言、七言)、律诗(五言、七言、排律),有严谨的格律,每句字数和平仄、对仗,那个地方起韵、押韵、押平声韵或仄声韵,都有讲究。有人认为郭沫若的《天上的街市》就是现代格律诗。

(四) 自由诗

“五四”以后流行,没有固定的格式,诗句的字数、诗节的行数、全诗的节数、音节与押韵等,都无严格规定。

第三节 诗歌的写作规律

一、诗的发现(感觉的错位)

顾城《学诗笔记》,最初令他深刻的诗的东西是“雨滴”,他从童年印象的塔松上的“雨滴”想到了“无数激动的虹”、“精美的蓝空”、“我和世界”。这种感觉渗入了幻想,这还是较低层次的感像力。到了后来,顾城体会到一些较为复杂的组合已造成奇想的手段:“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可以通过心来互相交换,于是,颜色的光亮可以听见,声音可以看见。” “是人在感知和表达时,并不需要那么多理性逻辑、判断、分类、因果关系。他在一瞬间就用电一样的本能完成了这种联系。有一次,我看见太阳,一下子就掠过新鲜、圆、红、早晨等直觉和观念,想起了草莓,甜而热的草莓,于是就产生了这句诗“太阳是甜的”。 对瞬息万变的全息通感一一记述并加以推算,几乎是不可能的。

“谁不愿有一个柔远的晚上,柔远的像一片湖。”

按心理学原理,错觉是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的知觉,而在诗歌创作中,诗人们却往往又意识到地大量运用这种不正确的、想当然的知觉,来点染、熔铸出诗的境界。

意象派诗人庞德《地铁车站》:“人群中这些脸庞的隐现;/湿漉漉、黑黝黝的树枝上的花瓣”。是意象派公认的压卷之作,运用“意象迭加”技巧,将两个意象不加评论的放在一起,使他们产生一种情绪。仅两行,但人们可感觉到是诗人的一种情绪—似在感叹现代城市生活中那种美的易消逝性。

二、诗的构思

(一) 抓住瞬间,突出意象

北岛《黄昏.丁家滩》

是他,用指头去穿透/从天地滚来的烟卷般的月亮/那是一枚订婚戒指/姑娘黄金般缄默的嘴唇

把为微云薄雾所烘托的圆月写成飘佛而柔软的烟了,静止-动态,凝固-流动,抓住瞬间的印象突出。

一首诗能否给人以清新之感,固然取决于立意高低,但也取决于题材是否新颖与所选取的角度是否有特色。李白的《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故人西辞黄河楼,烟花三月下扬州,孤帆远影碧空尽,惟见长江天际流。”这是一首送别诗,诗人不写如何与友人执手依依惜别,而是写自己伫立江边,遥望载着友人的孤帆在碧空中消失的情景,深刻的表现了诗人的深厚情谊与惜别的感情。这一角度的选择,使全诗短小精悍,情景交融,富有特色。

(二) 大胆想象

诗歌创作过程实际就是艺术想象过程。 1. 夸张

“千里莺啼绿映红”、“燕山雪花大如席”无理而秒 “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死不复回;君不见,高堂明镜悲白发,朝如青丝暮成雪。” “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

这些夸张,把事物特征显著的表现出来,创造了诗歌的艺术境界,给人以特殊的感受。诗的夸张不求形似,不讲求与事实相符,而重在本质的揭露。鲁迅举例说,‘燕山雪花大如雪’,是夸张,而“广州雪花大如雪”则是笑话。因为燕山有雪,有生活根据,含有诚实;广州四季无雪,缺乏生活根据,自然是笑话。 2. 变无为有的奇妙思维

几乎每个诗人都有这样的本领,他会把“虚无”变有物,从寂寞中听出喧腾的声音。 戴望舒《我的记忆》抽象的记忆变成一系列可以把握的对象: 它生存在燃着的烟卷上/它生在绘着百花的笔杆上/它生在喝了一半的酒瓶上/在撕碎的往日诗稿上/在压干的花片上 让空虚的无物,从此有了居处和名字。

同样,由于想象,他可以把实在的人想象成另一个东西,把人空灵化了。《雨巷》有一个撑着油纸伞,独自彷徨在悠长而又寂寞的雨巷的姑娘,诗人把它想象成:

她有着丁香一样的颜色/丁香一样的芬芳,丁香一样的忧愁/在雨中哀怨/哀怨又彷徨。

想象应该大胆而新鲜,但也不是完全无迹可寻。寒冷可以让人皮肤麻痹,仿佛是火烧一般火辣的感觉,诗人于是再推进一步,判断为“严寒像火一样燃烧”。

(三)意境(清新、深远)

蔡培国三行诗《野餐》“不在乎吃什么美味/只是/嚼一嚼阳光”

魏良才《春风》“柳丝上,荡一阵秋千后,又去吻桃花”。

被誉为“古今七律第一”的杜甫的《登高》“风急天高猿啸哀,渚清沙白鸟飞回。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万里悲秋常作客,百年多病独登台。艰难苦恨繁霜鬓,潦倒新停浊酒杯。”前四局着重写登高见到萧杀悲凉的秋景,却句句含情;后四句着重抒发诗人对国运艰难的忧虑与异乡作客多病的凄惨感情,又句句有景,情与景,意与境,交融为一,构成一个完美的艺术意境,产生强大的感染力。

(五) 语言

很早的时候,诗人手中便消失了缪斯的琴弦。但他仍然可以弹奏出如希腊女神教给荷马那样“充满活力,甜美和光辉的诗歌”来,诗人弹奏的是没有琴弦的竖琴,是语言。语言成为艺术创造的手段,当然非诗所有。但在诗这里,语言有它区别于其他文文学样式的独特之处。诗语言受诗的特性制约:它不是叙述的语言,而是抒情的;不是写实的,而是幻想的;不是散文的,而是韵律的。诗人依靠自己的“锦心绣口”

1. 诗的语言可以穷尽对象—诗以简约的语言而创造出其他造型艺术无法达到的具体、细微、生动,可以绘声、绘形、绘色。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是四个字再现的内容,音乐的表达只能是模糊的,它让人感到猿鸣、水声以及轻舟急浪的气势,但无论如何达不到语言这般明确无疑的传达与展现。绘画也许能再现那气势动人的场面,但作为空间艺术,绘画与雕塑都 4 只能表现“一刹那”,这是所展现的轻舟,是一个由未过、将过、已过整个过程构成的持续的延伸的动作。这点绘画、雕塑都做不到。至于“两岸猿声啼不住”,它的确束手无策,要是在两岸画上一群猴子作啼鸣状,会是嘲谑效果,又怎能展示“啼不住”。这里,不用色彩、线条、乐谱,运用语言的本能传达出持续和综合性的妙处,而且可以达到其他艺术效果。

绘声:“欸乃一声山水绿” 绘形:“一群云雀明快流利地咕咕呱呱,在天空撒开了一颗颗珠子。”

由于诗的语言本质具有幻想性,它通过充分的想象造出了出人意想的艺术效果,因而在曲尽事物的精妙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红杏枝头春意闹”好像春天在枝头高声喧闹,让色彩发出了声音。

“细雨刚过,雨水打湿了墓地的钟声”:在浓云细雨中振荡在空气中的钟声,仿佛潮湿得挤得出水。

“模糊的一片悲哀—/无声的雨点打来”(臧克家《失眠》)写失眠的感觉是模糊的悲哀,已相当精彩,它还有具体的触觉:如雨点骤然打来。

诗的语言可以使不发声的发声,不具形的具形,乃至于色彩有了温度,声音有了硬度,它的基本规律是虚实互异,可化虚为实,也可化实为虚。前者如“悲哀的残骸已久的香炉中,厌倦永远在佛经中蜿蜒”(卞之琳《一个和尚》),后者如“你给我寄来了一支轻寒”(辛笛《寄意》)

诗歌的语言是艺术语言的宝塔的尖端,它经过千锤万炼而登上这个尖端,一个民族语言的精粹,往往由诗体现出来。诗的语言是最提高的语言。

它游离了日常语言的“务实”性质,而转向“务虚”—它像飘移在天空的云彩和鸟鸣一样动听,但却也一样不易捉摸,它是建立在抒写激情上的充分幻想的语言,“一切形式的诗歌都是想象和激情的语言,幻想和意志的语言….”

(三) 诗眼

诗中最凝炼最传神最准确的表达诗意的字、句,体现出对世界的精约的把握。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本自采菊,无意望山,适举手而见云,故悠悠忘情。 “星垂平野阔,月涌大江流”星垂挂于空阔的平野之上,仿佛纷纷飘落的蓝色的雨,月不是升上而是被江流推涌而起。“一垂一涌”,将这星月交辉的夜晚写得灵动飞腾。

诗歌语言的隐喻性质,促使它趋于多义,又使诗在欣赏者想象中获得广阔天地,语言蕴含内容超越了狭小天空的负荷。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第3篇

单选题:

1、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刻回答的时代课题是什么?( )B A.军队的领导权问题

B.“新时代建设一支什么样的强大人民军队、怎样建设强大人民军队” C.“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D.军队的纪律问题

2、人民军队战无不胜的根本保证是( )A A.党的领导

B.先进的武器装备 C.人民的拥护 D.超强的战斗力

3、人民军队的立军之本是( )C A.改革强军 B.依法治军 C.政治建军 D.科技兴军

4、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是( )D A.先富国后强军 B.先强军后富国 C.只富国不强军

D.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5、下列选项中即是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重要政治保障,又是我党我军特有的政治优势的是( )A A.军政军民团结

B.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C.能打胜仗

D.作风优良

6、现代战争的核心战斗力是( )B A.武器 B.科技 C.军人 D.战略

1 多选题:

1、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不是抽象的原则要求,而是有一整套制度作保证的。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ABCD A.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B.实行党委制、政治委员制、政治机关制

C.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 D.实行支部建在连上

2、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是( ) AD A.依法治军 B.改革强军 C.科技兴军 D.从严治军

3、加快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需要做到( )ABCD A.坚持全国一盘棋 B.健全体制机制 C.强化战略规划 D.突出重点领域

4、习近平指出:“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人民实现更加美好生活,必须加快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就要( )ABCD A.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

B.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 C.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D.深入推进练兵备战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第4篇

摘 要:2018年下半年以来,发生在列车上的霸座行为层出不穷。虽然有关铁路公安局积极对霸座行为人进行了处罚,但是老百姓依然在质疑铁路公安机关的现场处置和执法力度。在列车上处置霸座事件时,铁路公安民警会遇到人权保障和行使警察行政权博弈的两难困境。如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依法有效的处置列车霸座行为是笔者将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霸座;人权;警察行政权;强制措施

作者简介:王贝贝,铁道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8年8月21日由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一名男乘客孙某霸占别人的靠窗座位,不愿坐回自己的座位。2018年9月19日,永州—深圳北G6078列车上,女乘客周某再现霸座行为。2018年9月20日,“霸座家族”又有新的成员加入了,就是人称霸座大妈。在之后的2019年春运期间,霸座行为也是接连不断的发生着。前述三个霸座事件是引发中国对列车霸座行为热议的导火索。从网上流传的网友所拍的三个关于上述霸座行为的视频我们不难发现,在处置这些霸座事件的铁路民警有一个共性:全程都在“竭尽全力”的劝解着,最终又都是劝解无效,实施霸座的行为人都毅然决然的坐着别人的座位直到下车。

目前,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铁路警察特别是列车乘警面临着法制不健全、警务保障不足、警务能力滞后、区域协作不强等困境。层出不穷的霸座事件发生之后,很多网友都在评论。当然大部分人都在质疑、批评这些霸座行为,但是网上也流传着许多老百姓质疑铁路民警的声音:为啥“铁路公安”执法这么不强硬,面对铁路霸座时为什么通篇都是在劝,通篇都是在玩嘴皮子,事后也只是罚款、限乘了事,为何不能有一个“强制传唤”后“依法拘留”呢?那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铁路民警面对霸座行为处置不力的原因。

一、乘警对霸座行为处置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法制不健全

当前对“霸座”者的惩罚依据主要是《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虽然能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但从后续连续“霸座”现象来看,处罚的力度显然不够,震慑力非常有限。

而打响了针对霸座行为立法第一炮的广东省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里面虽然有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但即使是该法,也没有规定对霸座行为具体要怎么罚,以及“霸座”行为发生之时乘警可否对“霸座”者紧急处理。

(二)执法环境的局限

乘警的执法环境可以用三句话概括:突发事件频发、离地三尺、执法空间狭窄。

1.突发事件频发:铁路运输场域具有流動性大、独立性强、区域跨度广的特点,这一场域的铁路警察行政执法面临着其他警种不曾遇到的突发因素。就乘警来说列车运行中面临人员复杂,流动性强、不适的乘车环境易使人情绪激动容易引发突发事件。

2.离地三尺:很多乘警都戏说自己的工作是离地三尺,在火车上工作的时候孤立无援。现在乘警的勤务模式是包乘式为主巡乘式为辅,包乘与巡乘相结合,不管是哪一种警务模式,很多乘警在执法的时候都是在孤军奋战。

3.执法空间狭窄:火车上空间狭窄,周围旅客众多。

(三)乘警现场处置能力薄弱

在处置霸座行为时,民警自身所表露出来的执法思维僵硬、执法语言运用不规范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民警是否能够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人权保障与警察行政权的博弈——处置的困境

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生来所具有的的权利。根据《宪法》的规定,它包括了人格尊严、财产权、宗教信仰、住宅自由和申诉、控告、检查权。2014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表明了我们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2005年颁布,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也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视为治安案件办理的一项基本原则。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也再次阐明形式是诉讼法的任务之一也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基于警察履行职能的不同,我国的警察权可以分为警察行政权和刑事侦查权。铁路民警在处置霸座行为时行使的权力为警察行政权。其实不论警察行使的是何种类别的权力,都要求其行使权力的时候不能损害公民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从上述分析的乘警的执法环境来看,我们发现在列车上乘警行使其警察行政权时一定要慎重!因为警察行政权中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通常是对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的干预。为了使警察行政权与公民基本权利博弈时合法,那么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就一定要合法、正当。①

为了满足合法性,面对霸座行为人拒不让座的时铁路民警不能像老百姓所说的去强制传唤,把人先带离座位,因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明确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如果铁路民警此时这样做了,就不在是处置不力了,而是执法时违反了程序的基本要求,将自己陷入了“单警执法”的违法困境里。为了满足正当性,铁路民警也不能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因为列车内执法空间狭窄,铁路民警无法确定在此使用强制措施时霸座行为人是否反抗;如果遭遇反抗,自己是否一定能在保护好周围群众、违法嫌疑人和民警自身的安全的情形下将违法行为人有效带离。

所以,在面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警察行政权博弈的时候,在无相关法律法规对“霸座”行为的处置明确授权的情形下,突遇此事的铁路民警就变的束手无策了。

三、霸座行为的现场处置

其实每一次警察强制措施的实施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警察强制措施的存在也不是为了否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恰恰相反,当人民警察为了保护某一方面的利益或者为了查明违法行为而行驶强制措施时,需要依法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②为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也为了有效的履行警察的行政权力,在面对霸座行为时,铁路民警应该这样处置:

(一)了解霸座行为的基本情况,确定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行为的性质。铁路民警可以通过查霸座行为人身份证和火车票的方式了解违法行为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可以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确定霸座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其实人民警察在所有的现场处置时采取所有法律措施的前提都是基于对违法行为的性质的初步判断:涉事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是治安违法、民事违法还是刑事违法?只有在做出初步的判断后才能确定下一步的行为。那么在霸座事件中,铁路民警一看霸座行为引起了周围旅客的围观,造成火车上正常秩序的紊乱,已经初步可以判断出是一个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那接着可以开始下一步的工作了。

(二)进行法治的宣讲教育。铁路民警要口头告知霸座行为人已经涉嫌违法,警告他如果不听警察劝阻继续此类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但可能会受到处罚,且会被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乘坐火车,且一旦我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完善之后,还会对他生活的其它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接连发生的霸座行为的报道我们发现,铁路民警的宣讲教育并未起到理想的效果,那此时我们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一环节了。

(三)向上级汇报,请求警力的支援。因为受到警力的限制,铁路民警不能违法行驶警察权,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铁路民警一定要当着霸座行为人和周围群众的面来汇报,这样做比警察离开现场到一个无人的地方去汇报好处有三:1.对霸座行为人是一种震慑,让他清楚警察要对他处置了;2.对周围群众来说是一种安慰,让群众知道警察并没有放任此种违法行为发生;3.铁路民警留在现场还可以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此时向上级汇报的目的是为了简述违法的事实,请求警力的支援,进而由上级公安机关联系火车最近到站的车站派出所,在火车最近到站的地方派警力上车增援。等解决完行驶警察行政权合法性的问题后,铁路民警就可以行使强制措施将霸座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至车站派出所了。

(四)维护现场秩序,收集证据。将霸座行为人带至公安机关的目的是为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而对霸座行为进行查处的前提是获取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而发生在列车上的案件是列车一旦开走,证据也被带走了。这就要求铁路民警在现场汇报后在现场维护秩序的同时就要开始调查取证工作。那么此时怎么突破警察行政权行驶的合法性问题呢(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其实,铁路民警可以教会周围的群众以及被占座的旅客自行书写证据材料,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只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规定,再由民警签上姓名和接收证据的日期就是一份适格而合法的证据了。

以上就是一种合法的有效的对列车霸座行为的现场处置,比在现场与霸座行为人争吵和罔顾人权的暴力执法的相比,即让老百姓看到了乘警的有所作为,又有效的制止了此类违法行为。

四、列车霸座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让自己的处罚更加具有说服力,铁路民警在对霸座行为现场处置时一定要尽量全面、客观、及时的收集证据。

(一)收集違法现场的相关物证

车票、对霸座行为人车票座位和所座座位进行拍照、录像。

(二)查获经过

铁路民警书写查获经过时一定要写清楚民警是否对其进行过教育、训诫或口头警告,并一定要记录反映违法嫌疑人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情节,因为这些内容都会对违法行为人的量罚产生影响。

(三)向知情人员取证

当积极寻找3名以上的旅客自行书写亲眼看见违法行为人强占他人座位拒不相让并被乘警劝阻引起周围旅客围观,造成火车秩序混乱的事实经过,并留下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向列车工作人员收集见违法行为人强占他人座位拒不相让情况。

(四)反映接警、处置过程的视听资料

(五)客运记录

(六)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③

规训与惩罚,是保障社会秩序良好有序进行的重要法门。处置霸座行为的铁路民警不能碌碌无为,要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的为遵守社会风序良俗和法纪的老百姓撑腰。灵活的运用好法律和社会信用制度,对霸座行为进行处罚,这样才能对相关行为人形成心理上的强制力,避免类似恶行层出不穷。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应当怎样对霸座行为人进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被胁迫、被骗参加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或者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行为,但是听从人民警察劝阻的,一般被认为情节较轻,被处以警告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行为达到了影响列车安全行驶的程度,则被认为违法情节较重;除此之外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将会受到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所以铁路民警对霸座行为所做出的二百元罚款,已经是在合法的情形下的顶格处罚了。

[ 注 释 ]

①蒋勇.基本权利干预视角下我国警察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J].环球评论,2019,No.4:161-178.

②胡建刚.论警察处置突发性事件行政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No.2:47-50.

③赵鹏.行政执法证据制度研究——以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审查为视角[J].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1.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识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不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检察机关应结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正确识别, 有的放矢地找准监督点。

第一, 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或隐含的目的。首先, 实施强制措施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如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界限即在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为了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而行使的先行行为, 而行政处罚则是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从两者的目的可以很明显看出区别, 因此如果以行政处罚为目的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则该实施行为也涉嫌违法。

第二, 实施主体有法律上的授权。《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也就是说实施主体的资格判断标准在于法律是否事先予以授权, 而哪些法律的授权可以视为有效的授权成为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确定了不同强制执行措施需要由不同的法律来设定, 因此针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 只能由法律来设定实施主体; 除上述强制措施外的其他强制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来设定; 地方性法规只能确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实施主体。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行政法规确定了某一项冻结存款、汇款的施行强制措施的主体, 则该授权不能视为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另外, 如果实施具体强制措施的人员是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员工或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的员工, 这些人员是否具备行政强制执法资格? 笔者认为,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只要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认可其执法资格, 其作出的强制措施就属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违法行为。

第三, 实施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或公务人员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例如, 有权机关在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时, 应遵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执行强制措施, 否则行为即可能涉嫌违法。

第四, 实施行为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措施时则需要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条件, 其中既包括需要满足的法律程序, 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所需要的事实前提, 即行政行为相对方出现哪些情况时, 行政主体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条对产品掺假的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有权行政机关可以在满足以上前提下, 对掺杂、掺假产品予以扣押。但是产品是否符合掺杂、掺假的标准不仅需要通过有关标准进行衡量, 也需要负责执行的公务人员运用自由裁量进行合理的判断。而行政机关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断是否准确则不能根据现有的环境以检察机关自己的方式判断, 而是应该考虑在当时环境, 行政机关的判断是否合理、公正。

第五, 实施手段适当。首先, 具有必要性。除采用强制措施外, 其他非强制手段均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反之, 只要有可替代的其他手段则不可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其次, 遵守比例原则。被执行的财物或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是以对行政相对人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 同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必须与行政相对人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大致相当, 不应超范围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法律监督

第一, 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案件来源。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当事人申请监督,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违法,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在穷尽行政机关内部救济后, 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在此当事人应限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及受行政强制措施影响的第三方; 二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 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第二, 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案件的受理条件。由于强制措施具有期限短的特点, 一般查封、扣押和冻结是自三十日内, 行政机关要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法》虽然没有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期限, 但也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 应当立即解除”。因此, 若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先提起行政诉讼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则会因行政诉讼的冗长而使案件失去时效性。另外, 行政诉讼案件始终以当事人“不告不理”为原则, 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则无法纠正。所以, 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其自身特点, 检察机关可直接监督。同时, 《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确立了“法院救济先行”的基本原则, 贯穿到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中, 这一基本原则同样也应该予以确立, 即案件的受理必须以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机关内部穷尽了救济手段为前提条件, 保证检察资源能够用在实处。

第三, 检察监督的运用方式。目前, 《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的手段为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监督方式单一的缺陷, 但是由于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 单纯以两种方式进行监督, 有时也不能满足实践中的监督需要, 首先, 针对抗诉的监督方式, 在对行政机关直接监督的情形中, 若不涉及行政诉讼, 则不存在提请抗诉或提起抗诉的情况; 其次, 针对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由于一般检察建议主要是在发现相关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工作人员轻微违法的情况下, 提出建议纠正或改进的监督方式。由于此类监督是以建议的形式实现, 强制力效果不强, 容易发生被监督单位不答复、不理睬的情况。因此在以两项监督为根本的基础上, 更应根据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 发展出与实践相适应的监督方式。对此, 可以创设纠正违法通知这一监督方式。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强制措施严重违法的情形, 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执法纠正违法通知书, 相关行政机关应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并将纠正结果书面报告检察机关。最后, 如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依法不履行相关职责导致两益受损, 检察机关在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 行政机关仍不履行职责的, 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行政强制措施是政府从事行政行为的方式之一, 不仅涉及到对公民财产的暂时性控制, 更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 应怎样开展对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问题之一。从实体上讲, 如何识别与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亟须先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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