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范文

2023-09-17

犯罪心理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初中数学;结课;原则;方式

一、初中数学教学结课所遵循的原则

1.巩固性原则。结课遵循巩固性原则是课堂结尾最基本的要求,一个教师在结课时都应该做到这一点,梳理所传授的知识的结构,将相关知识放在一起进行分析比较,着重强调重要的概念、定理和公式等,巩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加深学生对知识的印象。

2.多样性原则。很多人在教学时都是用布置作业来结束课堂,其实,结课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布置作业,它应该是灵活多变的,可以根据教师与学生的区别、课型与教学内容的差异,甚至不同的教学情境来选择相应的结课方式。满足多样性的原则。

3.概括性原则。一节课四十多分钟,教师往往向学生传授了很多知识,在课程的结尾,教师要学会对整节课所传授的内容进行高度地概括,语言要尽量简练,使学生能加深印象,掌握知识的规律和窍门,能做到学以致用。

4.灵活性原则。教学情况是不确定的,变化的,因此,数学教学中的结课要满足灵活性原则,对于意料之外的教学情境,教师要做到灵活应变,因势利导,尽量让结课做到圆满,使整节课都精彩纷呈。

5.发展性原则。初中数学教学的结课遵循发展性原则,要求教师在进行结课时对课堂知识进行延展和深化,给学生留下一定的探究空间,引导学生自主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1]。

二、初中数学教学结课方式

1.归纳总结式。目前最常用的数学结课方法就是归纳总结法,归纳总结式的结课方法要求教师运用准确简练的语言,将整节课的教学内容进行概括、总结、归纳,让学生对所传授的知识有系统的、完善的印象,并加深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使学生的归纳能力、概括能力进一步提高。归纳总结式的结课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总结不能平淡无奇,这就要求教师在备课时精心准备,归纳总结的内容合理设计,尽量做到突出重点内容,有效归纳知识点,不要让学生搞不清楚整堂课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课堂内容太过平淡无奇无法让学生产生深刻印象和对知识的思考。二是不能前后陈述矛盾,结课内容一定要与课堂上讲的内容保持一致,如果结课内容偏离了课堂内容,就很可能达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分析比较式。分析比较式也是一种非常好的结课方式。在课堂的结尾,教师采用分析、比较的方式来区分知识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而让学生加深印象,这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也能让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更多的问题,获得更多的知识,让学生的智力背景不断丰富和发展。通过分析比较,让学生掌握各类知识的不同特点,将刚学的知识与已经学过的知识进行联系、归纳和比较,让学生能更牢固地掌握知识的特点和规律。比如,在学习三角函数时,可以列个表格,分析比较正弦函数、余弦函数和正切函数的变化情况,内在规律等性质。这样一来,清晰明了,学生能很快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还能加深印象。

3.悬念探究式。初中数学的系统性很强,一堂课结束了,不表示知识就停止传授了,因此,在结课时采用悬念探究式,往往能起到延伸课堂的作用,教师在结课时设置一些具有启发性和诱导性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学生会产生强烈的兴趣,他们会带着这些问题去积极主动地讨论,甚至去查找相关资料寻找答案。这样一来,学生的学习热情就高涨了,学习的动力也大大增强了。

4.活动实践式。数学来源于生活,与实践息息相关。初中生相对来说还比较好动、比较活跃,如果能激起他们的兴趣,往往能起到激发学习欲望的效果。因此,初中数学的结课可以采用活动实践的形式。教师采用灵活多样的实践方式来结束课堂教学,比如在结课时要求学生到父母工作的地方帮助父母进行相关数据统计,或去十字路口进行人流车流统计,对菜和日用品等进行登记,计算开支等。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学生能学到很多东西,能提高学生的活动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2]。

运用活动实践式要注意两个方面的情况:一要合理组织、精心设计,选择那些有意义的活动,尽量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动脑能力,还要注意学生的人身安全;二要精心安排,不能刻意地安排一些实践活动,活动要与教学内容相适应。

[参考文献]

[1]崔保忠.初中数学课堂结课五法[J].现代教育科学:中学老师,2013(04).

[2]何天明.预设或灵动,结在当下——初中数学几种新结课方式的设计与探索[J].新课程·中学,2013(04).

犯罪心理学范文第2篇

一、引言

随着青少年犯罪在各类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大,造成的危害以及损失的不断增加,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十分复杂突出的问题,因而前人根据青少年犯罪做了各种各样的研究。在近几年的研究当中,前人的研究总方向主要是从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犯罪现状和特点以及治理措施这方面来写,也有针对某一个方面来写,例如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特征,心理结构,暴力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的研究。其中在前人的研究当中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主要包括生理遗传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在本文当中,在提到青少年犯罪的界定以及犯罪现状特点的同时,将主要归纳前人的研究,总结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以及造成其犯罪心理的原因,并对前人研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撰写本文时存在的问题。

二、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在前人的研究当中,很少有提到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以及相关界定,如果是研究需要才稍微提及一下,但并不是十分地规范化。在马慧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团伙现象的研究中,由于研究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因此对研究对象的年龄特别提出,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与青少年人的年龄范围的比较提出宽泛地讲,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是基本相似的。可见,如此的界定还是很不严谨的。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概念。简而言之,青少年犯罪是以主体的年龄特征为尺度归纳出来的一个犯罪类型,它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特定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因为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问题和青少年犯罪中“犯罪”的范围界定问题尚无定论,因此,使得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在概念上有了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主体不仅包括14岁以上25岁以下的青少年,也包括某些儿童。

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己满14周岁至不满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这个概念有两个突出的含义:其一,犯罪行为的主体为青少年;其二,青少年中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

三、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

3.1犯罪呈上升趋势,且女性犯罪比例增加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青少年犯罪在全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且呈上升趋势。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大约有15万未成年人因有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到公安机关查处,其中3万余人被判为少年犯。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如此之高,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另外,据山东省关于女性青少年犯罪的资料统计,2003年收押的女性青少年有125人,占本年度收押总数的18.9%;2004收押的女性青少年有119人,占本年度收押总数的20.7%。2005年收押的女性青少年有183人,占本年度收押总数的27.7%。呈逐年递增趋势。其增长速度是少见的。

3.2 犯罪低龄化,作案成人化

首先犯罪低龄化体现在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犯罪率卒年增长的同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突出。从14岁开始,犯罪人数逐渐增加,15—18岁这个年龄段达到犯罪的高峰,而20—25岁犯罪人数却呈逐渐下降。这一特点明显的体现在了犯罪率持续上扬的“90后”人群中。

其次,团伙犯罪案件增多。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件除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外,还在犯罪形态上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集团化趋势。这些犯罪团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少则3-5人,多则20余人。相关统计资料表明,3人以上的团伙犯罪在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占据60%以上的比例,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团伙现象已然成为当今我国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点和发展趋势。

再次,暴力抢劫犯罪比例居首,根据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取的比例显示未成年人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排在前五位的犯罪类型依次是: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杀人。在调查中还发现未成年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似乎有着清醒的认识,甚至自认为经验丰富,在犯罪过程中,目的性、预谋性更加明确。

第四,犯罪实施趋于智能化。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犯罪分子能够使用现代化交通、通讯工具、各种电子设备、化学材料等先进手段作案,使得青少年犯罪犯案率增大,造成的危害严重。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技能的提高,设计型犯罪作案大大增多,青少年犯罪分子运用先进的知识和技术,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达到违法犯罪的目的。

3.2 犯罪主体复杂化

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外来人口的青少年犯罪增多。仅以北京为例,随着“农民工”等来京务工人员为主的流动人口的增加,外来青少年犯罪案件在北京犯罪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在不断上升。有调查结果显示,在北京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组成人员中,打工子弟的数量占据了青少年犯罪人数的七成。二是在校生犯罪率上升。与以往的社会闲杂人员犯罪多发的情况不同,如今在校学生的犯罪有抬头的迹象。在校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的等恶性事件屡有发生,显示出了更加恶劣的社会危害性。此外,随着全国各地的农民工不断涌入京城,农民工的下一代在校犯罪率也呈现出了不断增长的趋势。

四、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表现

本文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表现归纳为三个方面:认知特点、动机、情绪控制、人格特点。

4.1认知特点

在认知方面,由于青少年犯罪者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对事物的判断也不够准确,往往瑕瑜不分,良莠不辨,极易受到暗示和影响,对现实社会生活中正反两方面的现象及其影响难以做出客观的比较和正确的选择。此外,青少年阶段的孩子求知欲十分强烈,对任何问题,不论是理论层面的,还是实践层面的,都有强烈的好奇心理。强大的求知欲对他们知识的增长非常有利,但是由于原有的知识、经验十分有限,造成他们的选择、判断和识别能力不高,有时会急于求成地学习、吸收或模仿,而对问题的解决却存在着各方面的缺陷,使他们遇到问题往往采取非理智手段。同时,逆反心理也是青少年身上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这是他们渴望独立、摆脱他人束缚的集中体现。由于认知能力偏低、法制观念淡薄,求知欲强烈,问题解决能力低下,因而青少年很容易在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来。

4.2 动机

在动机方面,青少年往往容易受到各种欲望和不良心理的影响,产生犯罪动机。其一,为满足一己私欲、贪图物质享受而引起违法犯罪。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娇惯、溺爱,使子女养成任性、自大、自私自利的不良性格。同时,对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来讲,若强烈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往往会产生低收入与高消费的矛盾,在心理上出现挫折感,为达到这种不正常心理的平衡,便走上偷、抢、骗的犯罪道路。其二,基于嫉妒、报复心理而作案。青少年追求我行我素的生活,他们渴望拥有足够的个人空间,如果有人闯入了他们的生活环境,打破了他们的生活秩序,干涉了他们的自由生活,他们就会产生敌对情绪,采取行动进行反击,甚至运用犯罪手段进行反抗报复。

4.3 情绪控制

青少年脱离儿童期的幼稚型情感,逐步从低级、单纯、原始的情感活动向高级、复杂、社会性的情感发展,情感逐渐变得丰富、活跃、强烈,很容易动感情。同时,其情感活动常表现出不成熟、不稳定、易失衡、易冲动的特点,不善于处理情感与理智之间的关系,常无法坚持正确的认识和理智的控制,缺乏情绪调节与管理的知识和技能。青少年的情绪不稳定性,往往容易使他们过于冲动行事,容易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4.4 人格特点

犯罪者的人格缺陷,是个体因社会化程度不足,导致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据研究,犯罪青少年的躯体化、抑郁、焦虑、敌对、偏执、精神病性较常人偏高。犯罪青少年容易产生孤独感,敏感,淡漠,好挑衅,难以适应外部环境等等。青少年的这些人格特点往往容易导致他们走向极端,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五、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成因

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主要受主观因素以及客观因素的影响。

5.1主观因素

青少年自身发展的特点容易使其产生犯罪行为。青少年生理的发展与心理的发展不同步,产生的各种矛盾容易使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首先,青少年独立性与依赖性的矛盾使其容易产生叛逆,摆脱家庭与学校的束缚,向同类寻求依靠。其次,青少年的闭锁性和封闭性矛盾使其既渴望交往又觉得无处倾诉,从而产生孤独感,一旦得到不良分子的“理解”,便会跟随着做出一些不受理智控制的行为。

5.2 客观因素

5.2.1 社会因素

青少年心理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的好坏直接影响人的心理健康水平。首先,在网络传媒方面,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对青少年的危害极大,网络游戏所带来的网络暴力容易使他们模糊道德认知,淡化游戏虚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网瘾的产生也极易使他们采取非法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上网欲。其次,在“一切向钱看”的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多种腐朽的价值取向开始慢慢在社会中生根、发芽,甚至分别拥有了为数众多的拥护者与信奉者,而对于价值观尚未形成的青少年群体来说,他们更是极易受到这些不良观念的侵蚀,而一旦他们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到这些低级的物质需求上而又得不到满足时,就很有可能产生违法犯罪的念头。最后,社会竞争压力的无法有效的疏导,容易导致青少年的逆反心理的产生。过重的竞争压力使青少年不能很好地缓解各方面的压力,从而使自己的心理发生变化,甚至产生犯罪心理。

5.2.2 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发展以及思想行为。当前我国中小学在德和智的教育方面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片面理解为以智育为中心,管教不管导,教书不教人,过分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过度重视中、高考的升学率,放松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的教育,把思想政治课当做一门可有可无的课,经常把道德教育课占为他用。对德育工作所表现出来的轻视,导致了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整体下降,为青少年滋生犯罪心理埋下了隐患。另外,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是青少年健康成才的必要保障。而在全国的初等教育体系中,法制教育课尚未走进中小学的课堂,因此,青少年罪犯的法律意识薄弱,与学校对法制教育的忽视显著相关。

5.2.3 家庭因素

首先,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环境。家庭中离婚、分居或外出而产生的破碎家庭或单亲家庭的现象在现今社会屡见不鲜,进而对青少年犯罪产生重大的影响。生活不完整的家庭环境中的青少年,由于得不到父爱或母爱,得不到关心,缺少家庭温暖,会使其形成不良人格:孤僻、冷漠、粗暴、自卑、报复心强。

另外,在我国的一些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要求较高,却不能以身作则;重视子女的物质生活,却未能顾及子女的心理需要;以打骂方式要求子女服从,却未能很好的与子女沟通;凡事要求子女循规蹈矩,却未能给予信任与支持;只懂施行权威式命令,却不给予自主的空间等。这种既溺爱放任又粗暴打骂的家庭环境,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六、存在的问题

尽管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人们一直都在关注,对其的研究也十分地多,然而在以往的研究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在现有的研究中,描述性的研究多,具体调查研究的少,思辨的多,实证的少。研究所得多是人所共见的常识性问题的归纳和总结、套式化的原因分析,不能揭示出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深层原因。

第二,我国现有的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甚至是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对于一些造成青少年犯罪心理的主客观因素存在较大的人为的主观猜测性,其信效度有待检验,因而其实际参考研究意义有待衡量。

第三,对青少年犯罪以及犯罪心理研究的模式大部分相同,尽管有的是针对不同的被试或者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最后得出的犯罪心理及成因基本一致,很少有因为研究群体的不同而体现了该群体在具有共性的基础上存在的不同的特点。如果每个研究都是一成不变或变化不大,那么这样的研究其实际研究意义并不大。总的来说,尽管是要参考前人的而研究,但照搬前人研究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

第四,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虽然对前人的研究做了一定程度的总结归纳,但仍免不了有些内容是未经过验证便直接采用。另外,由于看的文章较少,研究年限的范围较窄,因而对于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还是不能更好地发现。

参考文献

【1】马慧.透析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现象的成因.前沿,2010(9).

【2】江琴,郑星有.犯罪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个性特征的相关研究.龙岩学院学报,2010,2.

【3】陈润龙.青少年暴力攻击行为影响因素探讨.法制与社会,2010,5.

【4】张岩,林琳.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对策.法制与社会,2009,10.

【5】牛兰英.青少年犯罪的临界心理及心理干预.法制建设,2009,12.

【6】熊宗鹏.试论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法制与社会,2009,11.

【7】张扬.犯罪青少年心理结构分析.科技信息,2008(30).

【8】郭婧.谈女性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外因素及预防.法制与社会,2008,11.

【9】李如响,唐永,侯袆. 由青少年严重刑事犯罪的现场透视其犯罪心理.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2.

【10】孟庆铂,刘萍. 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及矫正的研究. 法学研究,2009(10).

【11】杨荷泉,季文静. 青少年犯罪心理与不当家庭教育.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

【12】罗莉娅. 浅析青少年犯罪心理原因及其对策. 法学研究,2009(24).

【13】王国芳,李丽芳. 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综述. 枣庄学院学报,2009,2.

犯罪心理学范文第3篇

一、国内贪腐犯罪心理研究现状 (一) 贪腐犯罪心理学产生的背景

贪腐犯罪心理的研究在犯罪心里的研究中所占的比重并不是很大, 我国关于贪腐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可以说是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犯罪心理研究具有滞后性的特征, 当社会上出现一种犯罪现象后, 研究者才开始着手研究, 或者研究者通过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共性特征, 推导出特种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形成了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相融合的局面, 犯罪研究也从最初较为单纯的理论探讨过渡为服务于刑法司法实践。

贪腐犯罪心理研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研究、贪污贿赂犯罪心理与行为特征的研究和对策等。从我国贪腐犯罪心理的研究现状的横向上来看, 有根据具体案件进行事例分析的质性研究, 也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权威人士的建议, 其中测谎技术进入反贪侦讯的实践最为突出。还有利用心理学的方法, 就比如以催眠为代表的相关的讯问策略等等多种办法。

二、关于贪腐犯罪动因的研究

首先是贪利和利欲的动机, 贪腐犯罪人普遍都具有趋利避害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本能, 为了百分之百的利益, 他们可能铤而走险去违背法律, 这就是人的利欲本能, 贪腐犯罪人的贪欲就是其犯罪的最根本动力, 也就是因为这种贪欲, 让他们一有机会就不顾良心的谴责和道德的约束, 任由自己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贪腐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也来源于追求优越本能的驱使。从贪腐犯罪者的成长经历来研究, 越是有受过苦难的经历, 他们就会有更加迫切的权欲追求, 想用贪腐来弥补自己内心深处的自卑感。所以说自尊不仅是人类生存最核心的需要, 也是贪腐行为在精神层面上最原始的动力。

三、预防贪腐犯罪心理形成的对策

对犯罪心理的分析和讨论最主要就是为了更好的防控犯罪行为, 构筑预防贪腐犯罪心理的防线, 明确防控腐败对个体心里的干预点, 采用最为恰当的干预力度, 可以对贪腐犯罪起到预防和矫正的作用。

(一) 建立“侦防一体化”体系从而使贪腐犯罪者产生不敢腐败的心理

积极利用我国刑法的威慑力, 在全社会的总体上, 形成一种不敢腐败的心理, 不仅要加大对贪腐犯罪的查处力度, 也要加强对贪腐犯罪的处罚力度, 更加突出办理贪腐案件的重点, 经过调查研究, 明确贪腐犯罪的多发领域和重点部位, 进行严格的监督。集中力量查办贪腐贿赂的重大案件, 编织出严格紧密的网法, 让贪腐犯罪者不再有逃脱制裁的侥幸心理。

(二) 制定科学的制度和严格制度的执行力以构建不能腐败的心理防线

采用制度反腐的策略, 其重点在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监督公共权力就在于公权的透明度。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总不会在公众的视线下进行, 国家应该制定更加科学更加完善的制度, 使权力尽可能的透明, 这也是制度反腐的重要内容, 权力在众目睽睽的之下运行, 就可以有效减少贪腐行为的发生。健全各种相关的管理制度, 加强制度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 防止出现制度的漏洞, 以防让违法者有机可乘, 遏制和消除贪腐犯罪者的犯罪诱因。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提高权力决策的透明度, 为权利的使用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对大型财务支出和投资的监督一定要严格监督, 加大检查力度。

(三) 构筑公职人员自己本身不愿意贪腐的心理

构筑贪腐防范心理, 最重要的就是让那些涉及贪腐犯罪的人自己在心理上有意识的不愿意去贪腐, 应该高度关注公务员的心理健康问题, 因为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严重影响着政府的行政效能, 公务员的心理问题也是关于公务员是否进行职务犯罪的关键。这时候领导的心理健康问题就成了一个单位和谐的关键, 领导的有一个健康的心理, 才能有效疏导整个单位人员的心理, 预防贪腐犯罪在各个层次发生。

四、结语

总之, 所有的对贪腐犯罪心理研究和讨论, 都是为了防止我国贪腐犯罪的继续发生。但是并不代表这些防线和措施是完美的, 我们就可以一劳永逸, 这些措施需要我们不断地巩固, 必须持续强化, 加强防范。

摘要:贪污腐败已经成为阻碍中国乃至全球社会发展的毒瘤, 惩治贪腐有利于我国政府端正党风, 也有利于政府实行取信于民的施政方针。贪腐激化了社会矛盾, 会引起人民群众“仇官”、“仇富”的社会心理, 采取一系列不道德的手段去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些现象应该引起学界的深思和探究, 尤其是法学、犯罪学和心理学。要从根源发现贪腐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 做深层次的研究, 并找到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案。

关键词:贪腐,犯罪心理学

参考文献

[1] 吕瑞萍, 王耀世.中国贪污犯罪心理研究现状述评[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 03:28-32.

犯罪心理学范文第4篇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特点的内涵

1.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定义略有不同。美国的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中, 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大都指向年龄未满18岁的自然人。 (1) 所有未成年人必须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人 (父母或监护人) 的监护下生活。 (2) 中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在英美国家, 推出一个新的词汇, 引入“少年罪错” (4) 这一概念, 把一些专门由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定义为犯罪。所谓的少年罪错不仅仅由联邦法院制订实施, 由各州所界定的犯罪行为也属于少年罪错的范畴。而在美国, 少年罪错 (5) 这一术语既包括少年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同时一些未成年人的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行为。

2.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是指支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背后的心理学的原因。未成年人模仿以及从众心理十分强烈, 青春期的反叛心理, 盲目从众的心理, 强烈的猎奇心理是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喜欢以成年人自居, 但是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并且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 这是未成年人事实与财产有关的相关犯罪的主要的驱动心理之一。

3.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特点

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基本特点是波动起伏并且情绪十分不稳定。生理上形成自我, 但是对身体上的自我存在极端的不满以及心智不成熟。未成年人的情绪特点具体表现为: (1) 两极性:情绪行为两极波动幅度较大, 极容易因为琐事极度欢快或者极度悲伤; (2) 闭锁性与开放性:对同伴开放, 难以向能够信任的大人袒露心事; (3) 反叛性:反叛传统, 不喜欢遵循常规。

(二) 研究未成年人心理活动的重要性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目的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自我意识不强, 处于人生的转型期, 易于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容易在好奇观念的驱使下做出不理智的犯罪行为。因此, 从源头上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就变得尤为重要。研究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可以从众多的案例中抽象出普遍存在的教训和错误, 在避免悲剧再次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主要特点

1. 未成年人常见的犯罪行为

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年龄段甚至不同性格的未成年人呈现出来的犯罪是不同的, 例如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偏远地区, 财产性的犯罪是主流。暴躁易怒无法有效能告知自己情绪的未成年人,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主流。

2.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征

从犯罪年龄上看, 呈现出小龄化得趋势。从犯罪动机来看, 与财产有关的违法行为数量激增。从犯罪动机来看, 犯罪动机趋于多样化从而导致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从犯罪性质来看, 相比于财产性犯罪的发生频率, 暴力性质犯罪日趋增多。而从犯罪的形式的方面来看, 其行为的残忍性, 犯罪心理的变态性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我们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的想象。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有关犯罪心理学的第一部著作是由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所著, 他也是犯罪心理学的始祖。他认为导致犯罪不仅有个人原因, 外界环境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内因是我们众所周知的心理隐私, 而外因则是来自于外界的影响。 (6)

(一) 行为者内因与犯罪心理形成的关系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转型期, 他们普遍存在着许多形成犯罪前奏的危险心理, 例如青春期的反叛心理, 盲目从众的心理, 强烈的猎奇心理, 过度模仿成人心理。导致其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

1. 文化水平低, 法制意识薄弱甚至没有基本的道德观念

在未成年人时期, 未成年人应该被引导建立一个正确而切合实际的思想, 然而现实中很多未成年的青少年一味强调独立, 很容易走入死角, 更有甚者还会挑战法律的权威, 最终自食苦果。

2. 交友不慎导致在一些损友的错误引导下走上歧途

当下社会, 媒体发展速度非常迅速, 再加上互联网的逐渐普及, 信息的交流变得更为方便简洁, 网络交友也成为了一种时尚的标志。虚拟的网络世界优劣相关, 网络交友带来的不确定性使得很多青少年容易结交一些不良青年。

3. 自我意识强烈

现代未成年人普遍早熟, 但是其内心并不成熟, 心理活动强烈时难以自我控制。在心理成长过程中, 未成年人拥有极强的模仿能力, 在一些外界环境刺激下, 有时还会萌生出自己尝试一下的冲动。

(二) 论外界条件的影响之外因与犯罪心理的关系

1. 家庭所起到的法制教育作用

社会是有无数的家庭作为基本单位而构成的。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然而家庭中的一些不良因素对于未成年人也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具体体现在:

(1) 单亲家庭的教育问题。单亲家庭组成结构单一, 家庭生活压力通常只有一个人来承担, 亲子关系不健康。父母任何一方的缺失, 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都有着不可弥补的损失。一个紧张而不健全的家庭结构给子女带来的往往是极强的逆反心理和不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错误的家庭管教方式。骄纵溺爱带来的后果是未成年人性格的扭曲, 个别父母忙于工作挣钱, 只关注于孩子的物质生活, 疏于对孩子精神世界的管理和教育。作为家长应给孩子起到一个模范作用, 在潜移默化中给孩子带来好的影响。

2. 学校至关重要的法制教育功能

个别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一意孤行, 仍旧坚持落后的填鸭式教育, 这样的教育模式带给孩子的只有应付考试的能力, 个人品德和素质教育并没有得到同样的提升。

3. 社会潜移默化的法制宣传的影响和作用

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带来的最直观的反映就是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是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发展并没有与之并驾齐驱。一些腐朽思想对于青少年来说仍然难以分辨和抗拒的诱惑, 对他们的三观产生很严重的影响。

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与防护措施

(一) 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采取的措施

有意识的主动使自己多读书, 读好书, 听名人讲座、看励志电影, 时刻告诉自己要保持纯洁、健康的心理状态。除了树立正确的三观, 未成年人应有正确的生活的态度, 脚踏实地, 正确对待自身人生目标的实现和人际关系的稳定平衡。

(二) 针对外因所采取的措施

1. 拥有一个温馨的家庭

良好而有效的沟通交流能够避免争吵和矛盾, 因此家长应与孩子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交流环境, 孩子可以与父母做朋友。学校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 因此父母与学校之间的交流也是必不可少的。

2. 正确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

学校教育仍然要以正面教育为中心, 给孩子积极向上的成长环境。在课堂上加大法制精神的宣传力度, 以一个可以迎合孩子喜好的方式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3. 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首先, 要加强文化市场以及娱乐场所管理, 严格审查各种文化和娱乐书籍、电影和电视作品, 严格控制娱乐场所对未成年的进入, 政府和社会可加大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立, 为未成年人提供课余时间的可去之处。

(三)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特别程序一章中单独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程序, (7) 彰显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公开审理原则更是彰显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未来发展的长远考虑, 尽可能的减少刑事案件给其未来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在附加条件之内的犯罪行为, 尽可能避免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改过自新之后受到当时自己年少轻狂或者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的影响。

四、结语

本篇文章旨在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团体近几年来出现的日益尖锐的犯罪问题以及通过分析其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以及支配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来总结出其一般的规律, 通过一般的规律来分析特殊的个体不同的犯罪行为, 旨在最大程度的减少甚至避免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

摘要:文章以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特点与犯罪行为特征分析为题目, 从心理学的角度以作者的观点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首先明确概念, 介绍了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和体系。接着明确了写此篇论文的目的, 也就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目的和意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不同特征展现出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内因与外因, 根据内因与外因提出针对不同原因的不同防护措施。然后分析我国刑法中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相关程序, 分析其立法精神, 突出我国重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再教育和保护。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内因与外因,未成年人犯罪

参考文献

[1] 美国<少年法庭法>.

[2] 美国<联邦青年矫正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 王勇.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成因[J].教育前沿之理论版, 2010 (4) .

[6] 张为先.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 (6) .

[7] 王林.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罪与罚[J].法制与社会, 2010 (22) .

[8] 徐春华.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2 (10) .

[9] 王文浩.缺失家庭与未成年人犯罪》《中国犯罪学会论文集 (2010年度) 》, 2010年

[10] 林淼.未成年人犯罪分析及预防[J].法制与社会, 2010 (18) .

犯罪心理学范文第5篇

一、过失犯罪的罪过心理

( 一)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罪过心理

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言, 它的认知方面的特点是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事实上没有预见。在这种状态下, 因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 行为人本来应该具有和危害结果相关的认知内容, 但却不当地缺失或被掩盖、稀释了。所以, 结论是过失犯罪的罪过心理没有认知方面的内容。因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 却没有将收集到的信息与认知中的经验成分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得出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正确结论。“过失”所指向的也正是这一不当的认知程序。有学者认为, “疏忽大意过失由于行为人的没有预见, 因此不属于意识层面心理活动, 按照精神分析理论, 它应是一种前意识。” (3) 而“前意识是通过集中注意或回忆、联想而能浮现于意识领域的心理事件、过程和内容, 是无意识中可召回的部分。” (4) 由此可见, 前意识的内容是一种类似于经验的记忆, 因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知层面上存在着相应的经验内容。但是, 我们此处讨论的罪过心理通常是属于意识层面的, 且在判断过失犯罪是否成立时通常不需要对行为人的经验内容进行事实上的考证, 而是主要根据客观方面的标准来推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就可以了。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罪过心理方面不具备认知的具体内容, 而认知内容又是情感和意志的基础, 所以它也不具备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这种意志因素, 使得其罪过性明显小于故意的罪过性。不过, 从刑法学意义上说,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 属于一种消极因素, 即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 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 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5) 其实, 这里的意志因素也是属于前意识层面的经验内容, 它是相对抽象而无法与具体情境绝对契合的, 通常也不属于罪过心理的讨论内容, 理由同上。

( 二)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罪过心理

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 它的认知方面的特点是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轻信”是指犯罪人轻易地相信了客观上并不能成立的主观依据的心理态度。换句话说, 犯罪人产生了认知上的不协调。此时, 过失犯罪的罪过心理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其一, 对具体情境中相关信息的初步感知和处理, 其中可能已经存在着错误; 其二, 轻易地相信客观上并不能成立的主观依据, 也就是错误的经验判断过程, 其前提是对自身能力的错误认识, 即“过于自信”; 其三, 得出危害结果开始可能发生但最终又不会发生的错误结论。就情感因素而言, 犯罪人所抱有的是对客观存在的法益的冷漠或轻蔑之情。例如, 行为人虽缺乏驾驶技能却过于自信地上路驾车因而酿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 可以看出行为人对具体情况下公共安全的漠不关心。当然, 这里的情感程度的判断是以同类型的一般人的情感状况为客观参照依据的。而实际上, 当犯罪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经验的不足时, 就会自动加强情感投入从而小心谨慎地避免犯罪。这里反映出的是犯罪人情感上的不协调。就意志因素而言, 犯罪人是反对或者说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事实上, 正是犯罪人的行为促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也就是说犯罪人在意志层面也是不协调的。以上所述的过失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都是一种消极因素, 在判断犯罪是否成立时无需查明, 但它们和上述的认知因素则都是属于意识层面的内容。

二、过失犯罪的犯罪动机

根据心理学的一般原理, 人的行为由动机支配, 而动机又来源于人的需要。需要是人的本能欲望, 是人的行为的原动力, 对需要不存在道德评价。而动机和需要则存在显著差别, 动机是人的行为的直接动力, “从本原角度看, 需要是匮乏状态, 而动机是驱力倾向; 从结构角度看, 需要中不包含行为指向和行为手段与方式, 而动机则带有明确的指向性, 有具体目标并同满足需要的行为手段与方式相联系。” (6) 对于动机存在道德评价。虽然需要也是心理中的重要内容, 但由于需要不具有法律上评价的意义, 因而此处不予讨论。一般而言, 犯罪动机同时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向性, 都能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其一, 犯罪动机总是指向一定的危害目标的达成以满足需求; 其二, 犯罪动机总是指向为了达成目标而采取的危害性的行为手段。“虽然不同的犯罪动机反映出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 但犯罪动机一定是恶性的, 不存在所谓中性的犯罪动机。” (7) 那么, 过失犯罪是否存在犯罪动机呢? 实际上, 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人的动机所指向的都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行为所依附的另外的行为。犯罪人对犯罪行为是不自知的, 他从始至终是为了实行另外的行为、达成另外的目标。尽管犯罪行为和实际实行的另外的行为有可能是合一的, 但对犯罪人而言, 只有这个另外的行为才具有主观上的意义。因而, 犯罪人的动机由于在目的指向性和行为手段指向性两个层面都无法反映出主观恶性, 所以可以说, 过失犯罪的犯罪人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犯罪动机, 有的只是这个被依附的行为所对应的动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过失犯罪动机与达到犯罪结果的目的没有联系, 也缺乏明确的犯罪手段与方式。因此, 动机不与犯罪结果发生关系, 而与犯罪人的一般行为意义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关系。与达到另一结果 ( 针对事实上出现的结果而言) 的意图相联系的一定动机是过失犯罪人的行为基础。因此, 过失犯罪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动机, 只是某种一般行为动机, 主观恶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8)

虽然过失犯罪人的动机无法反映出能够为刑法所苛责的主观恶性, 但由于这一动机干扰了正常的合乎法律逻辑的思维判断的形成, 因而多数情况下也可以从中看出一些不良的特征。这些不良的犯罪人动机可能包括: ( 一) 偷懒, 例如技术并不娴熟的工人过于相信自己的技术水平而开小差, 从而导致机床操作故障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 ( 二) 争斗, 例如飙车一族为了斗狠于夜间在二环路上追逐竞驶, 由于看不清路况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 ( 三) 戏耍, 例如公交车司机一边凭感觉开车一边回头和乘客说说笑笑, 因而碰撞多位过路老人后果极其严重的情况; ( 四) 贪利, 例如长途客车司机为了最大限度地赚钱而严重超载, 由于刹车不及时而和其他车辆相撞导致车毁人亡的情况; ( 五) 显摆, 例如赛车选手由于在比赛中遥遥领先而自鸣得意, 为了炫技而双手离开方向盘结果导致赛车冲入观众席的情况。当然, 犯罪人的动机也有可能是中性的 ( 如好奇、探究) 甚至是积极的 ( 如好心办坏事) 。

三、过失犯罪人的人格缺陷

外在的环境诱因和人的内在的人格缺陷的结合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过失犯罪也不例外。前面说到, 人格缺陷是指个体自我调节能力的缺乏或不足。“自我调节能力决定了人在面对各种诱惑时, 能否基于社会规范和个人利益的综合考虑而进行合乎理性的行为抉择; 能否计算自己行为的各种后果。” (9) 诱惑力和调解力是处于彼此牵制的状态, 当调节力无法抵制诱惑力时, 就会引发犯罪。人格缺陷中的自私心态反映的是犯罪人的低自控, 而自毁情节反映的是犯罪人的低自珍。“所谓低自控, 是指个人不能考虑行为的长远后果而追求短期满足的倾向。” (10) 而“所谓低自珍, 即低自我珍惜, 是指个人不愿考虑行为的长远后果而追求短期满足的倾向。”1○1具体而言, 犯罪人的人格缺陷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相对固定的心理特征: ( 一) 敌视社会和他人的心理; ( 二) 漠视自己的生命和前程; ( 三) 缺乏共鸣和移情的能力; ( 四) 思维偏激极端、相对剥夺感强。1○2犯罪人的人格缺陷反映了犯罪人偏颇的人生观及价值取向, 例如虚无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爱慕虚荣等等。当然, 由于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犯罪人, 所以过失犯罪的人格缺陷相对于故意犯罪人也不太明显和严重。过失犯罪人很可能只是为人比较粗心、懒散, 或者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耐性较差以至引发犯罪。

四、过失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犯罪人在犯罪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往往处于较为特殊的心理状态, 过失犯罪也不例外。前面说到, 心理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激情状态, 它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浓稠的心理状态, 种类包括狂喜、暴怒、惊恐、绝望等等。“与过失犯罪联系最紧密的当属一种应激不良的情绪状态了。应激是由危险的或出乎意料的外界情况的变化所引起的一种情绪状态。一般人在应激状态下, 都会发生知觉和注意范围迅速狭小, 认知狭窄, 情绪高度紧张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 个人所做出的行为一般都是出于惯性的、机械化的举动, 因此, 在突发情形下, 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所面临的事件并不熟悉, 或是平时没有积累足够的经验, 缺乏熟练的技术, 不能做出自动化行为, 就会产生应激不良, 导致过失犯罪。”1○3第二种是心境状态, 它是一种微弱的、持久的、弥散的心理状态, 种类包括沾沾自喜、闷闷不乐、耿耿于怀、神经兮兮等等。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与犯罪人特殊的心境状态的联系较为紧密。疏忽大意反映了犯罪人在认知过程中注意力不够集中, 而注意力不集中的原因是因为注意力被分散了或者转移到了其他事情上。在特殊的心境状态下, 人的注意力尤其容易分散和转移。

摘要:过失犯罪的心理分析即根据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对过失犯罪行为人与过失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心理状态及其心理特征所进行的分析。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 在罪过心理、犯罪动机、人格缺陷和心理状态等四个心理层面都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特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以上四个层面也存在着异同之处。

关键词:罪过心理,犯罪动机,人格缺陷,心理状态

注释

11刘宪权主编.刑法学 (上)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161.

22 陈和华.犯罪原因分析的技术路径[J].法学, 2013 (8) :133-134.

33 袁彬.刑法的心理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126.

44 同上, 第125-126页.

55 张玉珍.论过失犯罪的心理结构[J].人民检察, 2001 (4) :18.

66 陈和华.犯罪动机的本源、性质和形成[J].政法论丛, 2010 (2) :22.

77 同上, 第23页.

88 同上, 第25页.

99 陈和华.犯罪原因分析的技术路径[J].法学, 2013 (8) :133.

1010 陈和华.犯罪人的适应性非理性及其防控[J].政法论丛, 2012 (4) :57.

1111同上, 第58页.

1212陈和华.犯罪:环境诱因与人格缺陷的结合——杨佳案件心理分析[J].犯罪研究, 2009 (2)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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