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论文范文

2023-03-06

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一、广开门路,允许各类长期资金从事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因需要对创业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投资者应当具有耐性。由于社会保险资金、大学基金会等各类公益性组织最具有从事长期投资耐性,各类商业性保险资金也相对具有从事长期投资耐性,国外普遍允许和鼓励各类公益性组织和商业性保险资金从事创业投资。虽然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但通过组合投资等风险控制机制,通常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获得较高收益。由于创业投资的对象是创业过程中的实业企业,大型实业公司以部分闲置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往往能够较好发挥其在产业背景上的优势,国外创业投资资金的第二大来源即是实业企业。此外,允许管理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公募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以封闭方式上市流通,也能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长期稳定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所以美国和欧盟国家普遍允许通过公募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但是,我国目前主要受后面将要述及的税收政策影响,社会保险资金、大学基金会等各类公益性组织如果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将无法体现其作为免税主体的优势,因而普遍缺乏投资积极性。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甚至禁止保险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本刊编者注:在有关部门和刘健钧博士大力推动下,近期中国保监会已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在大型实业公司中,虽然有不少国有企业希望运用闲置资金从事创业投资,但因创业投资被视为非主营业务而受到限制。在此情势下,目前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只能主要依靠民营企业和个人。由于尚不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募,故只能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

为有序引导长期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建议:(1)加快建立便于社会保险资金、大学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投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制度。(2)加快出台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办法,允许保险资金以适当比例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3)结合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产通过创业投资开展资本经营。具体可考虑:按照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模式,拿出部分资金与民间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再通过母基金参股设立若干创业投资子基金。此模式,一是可有效促进国有资本从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是可发挥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更多民间资本与之合作,共同扩大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三是借助国有民营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4)允许管理业绩和资质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募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此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在保护民族产业安全的前提下,便利境外资金投资境内创业投资基金。

二、适应基金“投资管道”特点,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公司、合伙三种。以公司、合伙型设立时,其资本形成与收益分配与一般工商企业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1)投资者创办工商企业是从事产品经营,为逐步做大做强,工商企业往往要将收益转为资本,故必然是收益主体;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纯粹是为获取财务回报,基金一有收益通常即分配给投资者,故并非收益主体。(2)工商企业需频繁购进原材料和开展销售活动,资金收付频繁,且通常向股东定期分红派息,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只好按年汇算清缴;基金则仅从事投资活动,资金收付并不频繁,加之通常在投资退出后,往往连本金和收益一起分配,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直接穿透到投资者。

由于公司形式最利于防范避税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在英国、卢森堡等多数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坚持两个原则:(1)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基金必须以公司形式设立。(2)适应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工商类公司的特点,只要基金每年都将所取得收益及时分配给投资者,基金本身仅起“投资管道”作用的,即可将其作为非纳税主体,有关税负转由投资者承担。同时,为降低投资者税负,有效激励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者环节给予所得税抵扣优惠。

2007年,我国财税部门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发布了税收扶持政策。按照该政策,基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由于将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视同一般工商类公司,导致政策实施无法适应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其主要原因:(1)将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视为一般工商类公司,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得社保资金、大学基金会等最适合从事创业投资的公益性免税投资机构,从避税考虑纷纷避免投资公司型创投基金。因为,对这些公益性免税投资主体而言,如果投资于合伙型基金,不仅基金环节无需缴税,在投资者环节也无需缴税。(2)由于将应纳税所得抵扣环节放在基金而非投资者环节,使得已在基金环节申请到的抵扣额很难被实际享用,进一步影响了政策效果。因为,即使是基金在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后即可申请应纳税所得抵扣,但由于这类投资往往要6~9年以后才能退出并获得实际收益,所以相应地要等6~9年以后才能实际享用。特别是对长年亏损以及投资收益少于已申请到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创业投资基金,所申请到的抵扣额度将无法实际享用。从2013年全行业实际享用抵扣情况看,可享用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达53.84亿元,但是实际享用的抵扣额仅为14.07亿元,占比仅为26.1%!

为真正显现税收扶持政策的效果,建议借鉴国际惯例,对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公司型创投基金,将纳税环节和税收抵扣环节从基金下移到投资者。前述有关“投资管道”的标准可考虑设定为:(1)基金仅从事被动性财务投资,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2)将每年所得的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

三、规范财政性引导基金,更好发挥引导作用

在美国、欧盟、以色列和我国台湾地区,为有效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投资创业早期企业,均设立有财政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保障政策目标实现,往往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要求引导基金只能支持主要从事早期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并通常由相关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部门起草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母基金应当“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子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期企业的不足”,并重申“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

指导意见发布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政府都设立了规模不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将所设立的引导基金当作单纯的招商引资工具,任意介入“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特别是受部门利益驱动,多头设立引导基金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一方面导致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各部门画地为牢设立行业性引导基金后,往往要求所支持的子基金只能投资于本地域本行业,影响了子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为更好发挥引导作用,一是有必要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已设立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向,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真正用于市场失灵的创业创新领域。二是要求对同级财政设立的引导基金予以整合,促进形成合力和统一管理。

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进投资退出机制

创业企业在创业早中后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收益和风险特点,为适应企业在不同创业阶段的不同融资需求,并满足不同投资偏好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和退出需求,国外普遍建立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特别是在注重顶层设计的新兴市场国家,为避免同类型资本市场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并便于统一监管,一方面普遍对同类型资本市场进行合并,另一方面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之间建立有顺畅的转板机制。

通过近些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但是,由于以下两方面因素,既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又影响了创业投资的顺畅退出:(1)按照现行证券法,创业板上市门槛仍较高,特别是在审批制度下大量企业上市排队,不利于市场对企业上市时间形成准确预期;(2)新三板试点虽然已推广到全国,但是由于转板制度迟迟没有得到完善,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进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建议:(1)加快修订证券法,尽早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使企业具有稳定的上市融资预期,使创业投资机构具有稳定的上市退出预期。(2)加快完善新三板转板机制,对优秀的互联网和技术创新型企业,一方面新三板自身可以通过完善相关交易机制和服务,满足其进一步融资需求等方式予以挽留,另一方面只要其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定时间后,达到了一定条件并被证明为合规经营、合规披露信息,就应当给其转板机会。(3)有序发展区域股权市场,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私募基金份额和私募基金投资项目股权转让系统。

五、推进基金管理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和运作机制创新,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作为高度知识密集型的资产管理行业,人力资本是行业运行最重要的基础,有效激励和约束基金管理机构是行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为有效激励基金管理机构,国外大多数国家允许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开上市方式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为有效约束基金管理机构,除实施适当的行政监管和加强行业自律外,还允许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核准以公募方式募集创业投资基金,并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方式强化社会对基金运作的监督。

我国目前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激励机制还远未建立,各类基金管理机构通过上市方式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还面临政策障碍。特别是在约束机制上,目前还主要只能依赖于基金管理机构自身的自觉。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探索建立适应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但其作用的发挥尚需时日。

为加快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建议:一是支持资质优秀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上市和到新三板挂牌,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强化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以公募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方式,强化对管理层的约束。三是加快完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创业投资运作涉及基金设立和投资运作多个环节,所以国外均注重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来为之提供坚实法律保障。例如,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以公司形式设立时,资本退出十分频繁,因此,法国、卢森堡等不少国家在完善一般公司法的同时,往往针对公司型投资基金出台有专门的《可变资本公司法》或在公司法中专章调整创业投资基金等可变资本公司。再如,为更好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允许基金以特别投票权普通股、有投票权优先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

我国公司法通过多次修订后,已能为公司型基金提供基本法律框架。按照现行公司法,基金公司董事会和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可以自行约定重大决策权和一般决策权的分工,从而既保障管理人能够实施专业化管理,又能较好防范道德风险。但是,现行公司法主要适用于工商类公司,有不少条款仍不能适应基金运作。例如,虽然已明确公司可以通过减资方式将资本金提前分配给投资者,但需要事后公告,因而给减资手续带来不便。再如,现行公司法仍未明确规定未上市企业可发行有特别投票权普通股、有投票权优先股,导致创业投资基金以此类特别股权形式进行投资时得不到法律保障。此外,现行《合伙企业法》虽然已能较好保障基金按照有限合伙的本质法律关系建立相应治理机制,但由于配套制度缺失,导致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甚至干预基金运作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不仅背离了《合伙企业法》初衷,而且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科技银行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途径,近年来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美国硅谷银行模式的成功,表明银行可以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很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该研究对美国硅谷银行模式的独特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现状,构建适合我国的科技银行发展模式,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关键词硅谷银行模式;科技银行;科技金融

A

“创新驱动”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取向,这要求资金需求结构要不断适应满足科技创新的需求安排。科技银行正是将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相结合,为处于不同发展周期、研发阶段的科技型创新企业提供专业性的金融服务,它是对现有银行金融功能的创新与完善。美国硅谷银行是科技银行的成功典范。经过多年的发展,硅谷银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运营模式。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成功将银行贷款、风险投资、资本并购相结合,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寻找出路。因此,借鉴硅谷银行模式的成功经验,研究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问题将关系着科技创新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

1科技银行概念的界定

当前对于科技银行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根据科技银行的发展经验,可以将其概括为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这包括技术的引进,新产品的研发与测试,成果的转化直至实现产业经营等各个阶段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商业银行的设立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者是现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设立性质上兼具政策性和商业性。除此之外,科技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如风险投资公司),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相关金融创新性的服务。

2美国硅谷银行模式的独特性分析

2.1硅谷银行的运营模式

2.1.1客户定位明确与资金来源途径多样。硅谷银行的客户群体为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一些新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成长快但风险巨大,很难从传统的商业银行获得商业贷款。另外,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不同,硅谷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风投机构的客户存款而不是公众存款,这大大增加了硅谷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2.1.2将股权与债权的完美融合。一方面,硅谷银行为了在退出时获利,与贷款企业签订股权协议,以获取股东权益。另一方面,硅谷银行利用从风投公司那里获得的客户存款为企业贷款,这大大减少了成本与风险。硅谷银行这一创新的投资模式就是将股权与债券完美地结合起来。

2.1.3实现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有机结合。“直接”是指硅谷银行直接资金投入创业企业;“间接”是指硅谷银行将资金投入到VC、PE等机构,再由这些投资机构进行投资,从而获得回报。这种独特的组合投资结构,大大降低了硅谷银行的成本与风险,并且较好地利用风投机构的资源,即丰富的风投经验和对投资企业深入的背景调查。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硅谷银行的贷款金额明显向计算机软件、风险投资和生命科学等行业大幅增加,这说明这些行业受到硅谷银行的高度重视,且其地位还处在不断上升阶段。

2.2 硅谷银行的盈利模式

由以上分析可知,硅谷银行有其独特的经营模式,这也使之享有与其高风险相匹配的高收益(表2)。它的盈利收入包括金融服务费用、高于普通商业贷款利率的债权收入和它持有的众多公司的股权收益。由于硅谷银行在投资中将债券与股权有机结合,即一方面以高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将资金借给企业,另一方面与企业签订股权协议,得到企业部分股权或期权,因而不用直接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这大大降低了成本和风险。

2.3硅谷银行模式的风险控制

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硅

谷银行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时,要求企业进行抵押。在企业创办初期,抵押的形式主要是知识产权,一旦产品成功上市,就要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硅谷银行通过与风投公司合作,利用风投公司专业的分析,更全面详细地了解贷款企业的运营情况,这将有效地防范风险。除此之外,硅谷银行还采取了风险隔离、组合投资和联合投资等方式来控制风险。另外,硅谷银行十分注重风险管理,加强团队建设,提供专业技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3我国科技银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我国科技银行的现实考察

3.1.1科技银行机构数量呈井喷式增加。科技支行的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但数量从2009年的5家增长到2013年的102家,呈现较快的增长速度与趋势(图1);在地域分布上,各省市开设科技支行的态度积极,全国范围普通设立。其中东部发展速度明显快于中西部,以江苏省发展最为迅速(图2)。

3.1.2业务模式稳中求进,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主要形成3种业务模式:一是整合政府资源的“银行+政府”的形式;二是整合政府以及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商业资源的“银行+政府+中介结构”的形式;三是整合创业投资资源的“银行+创业投资公司”的形式。前2种形式属于典型的保守主义,这也正是当前科技银行主要采用的。主要考虑风险防御,通常通过政府、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建立风险贷款池来规避风险。第三种形式更激进一些,尝试通过创新的手段维持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目前这一模式的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科技贷款运营模式见图3。

3.1.3产品创新不断深入,但适用于初创期的产品开发数量少。当前,科技银行已设计各式各样的创新产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快速信贷,扩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多样化,抵押方式,担保方式等。然而,这些产品主要集中在企业发展阶段的中后期,针对并适用初创期的产品少之又少。这也说明科技银行对生命周期前后期的开发力度不均。

3.1.4科技银行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尽管这些年科技银行无论是从机构的规模数量还是产品的创新方面都得到较快地发展,并为许多中小企业融提供一定的资金,但是其执行效果仍不尽人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科技信贷的规模数量仍然很低;二是科技银行主要为高新园区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三是科技银行的贷款仍避免不了物权抵押。根据林乐芬等的调查,科技银行对不同成长周期企业的投资意愿见图4。可见,科技银行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子。

3.2我国科技银行存在的问题

3.2.1业务的拓展被有关法律法规所束缚。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科技银行的增长能力和盈利潜力被银行规定的不允许做股权投资所束缚,股权投资所带来的增值收益不能被科技银行所分享。而且,这种体制法规使得科技银行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支持不能充分发挥,制约了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同时也限制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

3.2.2银行风险经营意识与理念文化的匮乏。具有“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传统商业银行运营理念与科技型企业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相冲突。然而,我国科技银行的经营理念依旧遵循这种保守经营的风格,即银行“三性平衡”的原则,科技银行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风险经营的理念文化,依然持有谨慎的原则对待处于初创期、风险高、规模尚未形成的中小微型企业,制约了科技银行业务的拓展。

3.2.3科技信贷评估方法欠缺。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科技银行服务的对象和业务更为专业化。商业银行已经对传统业务有形抵押物(如土地、房屋、厂房、设备等)的担保方法拥有完善准确的评估方法,且工作人员也能较好地运用。但对于初创期的企业来说,他们并不具备这些传统的有形抵押物,主要为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各机构与科技银行长期以来努力尝试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等方法上释放科技企业所需的资金,但由于人工成本不足和缺乏专业的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评估和认证的知识,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提供科学可靠的认定,从而放慢了科技银行放贷的速度和效率。因此,在科技信贷评估方法上,亟待建立并完善银行贷款评价指标和专门的信用评估模型、资产价值评估模型以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特性的。

3.2.4不完善的科技银行贷后风险监管机制。由于我国科技银行对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缺乏全面和专业的分析与评估,而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银行对这些无形资产缺少可以准确估值方法,一旦无法偿还贷款就会提高其不良贷款率。贷款后未能对目标企业财务以及非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监控,又增加了科技银行的经营风险。当前,不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实际操作中又面临着诸多问题,这都制约了科技银行业务的开展。

4发展我国科技银行的对策建议

4.1健全有关配套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法规抑制了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强法制法规建设,科技银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详细来说,例如在风险投资市场, 为了保障企业在各阶段能够顺利合法的运行,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明确,如在进入投资、破产清算和退出市场等阶段,进一步制定相关的风险投资法规,完善运行机制和退出机制等,为规范投资市场运作,为风险投资市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4.2巩固银行关于风险文化理念方面的发展若要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必须加强风险文化理念的指导作用,逐步产生全员工统一的价值标准和风险管理理念,并使其渗透到所有部门和岗位中,形成全员工的行为习惯和自觉意识。为使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要提高全员风险管理意识、丰富风险管理文化的内容、确立风险管理为先的理念等。“文化如水,滋润无声”,企业员工会受文化的指导、融合、聚集、辐射、激发等作用而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

4.3构建并完善科技信贷评估方法建立并完善无形资产在做抵押贷款时的价值评估和认证的科学方法,制定贷款评价指标和专门的信用评估模型、资产价值评估模型以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风险特性。要为信用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获取科技银行项目贷款的绿色通道,就要推出适宜企业特征、地方实况的科技信贷评估方法。另外,科技银行应不断加强自身团队建设,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科技信贷方面的专业素质。

4.4搭建多元化的风险防控机制科技银行应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风险管控机制,在风险防控上要进行改革创新。同时,经营准则和风险管理规范不应照搬照抄传统的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一套具有商业银行特色的内控制度。健全贷款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对目标企业的贷后风险监控。注重专业化的经营方式,培养专业人才以适应科技银行发展的需求。此外,还需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密切合作的关系,共同投资,以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

43卷29期宋永辉等基于美国硅谷银行模式的我国科技银行发展思考

参考文献

[1]

高山. 我国科技银行发展对策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5):84-87.

[2] 朱鸿鸣,赵昌文,肇启伟. 科技银行是什么?——兼论如何建设科技银行[J]. 经济体制改革,2012(3):163-167.

[3] 朱莲. 借鉴硅谷银行模式探索科技银行中国化之路[J].东方企业文化,2014(15):341.

[4] 林乐芬,张昆,丁鹏.银行科技金融创新现状分析:基于江苏八家银行的问卷调查[J].学海,2012(1):40-47.

[5] 喻翔宇.我国科技银行发展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3:24.

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介绍韩国、新加坡、印度、以色列等亚洲四国在发展创业投资中的经验,提出我国政府对发展创业投资的作用还不明显。我国应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资金、税收、法律等方面为我国发展创业投资提供帮助。

关键词:政府;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高科技企业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也称风险投资,是指通过向没有公开上市的新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世界上很多创业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发展创业投资的初期都给予其大力扶持。本文分析韩国、新加坡、印度、以色列四国政府在发展创业投资过程中的经验,为我国发展创业投资提供一些借鉴。

一、各国支持创业投资的经验

(一)韩国的经验

1 政府在创业资本供给中起主导作用。一是给予创业投资资金上的支持。原韩国金大中总统曾亲自主持韩国首届中小企业代表大会,拟筹资一万亿韩元作为创业企业投资基金,把原有的以直接支援为主的扶持方式改为投资来间接支援,并以公共基金为启动基金,形成官民共同的投资基金,集中支援处于创业初期的风险企业。二是给予政策上的支持。1999年以来,韩国年均贷款利率维持在4%~5%的超低水平,以便重点支援中小创业企业和出口部门。三是引导大企业参与,多方合作筹集资金。韩国推出由政府、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较大的产业集团组合投资的新方式,集中财力和人力大力发展前景好的创业企业。

2 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扶持。一是给予法律保障。韩国于1998年和2002年相继修改了《培育高科技企业特别措施法》,1999年制定了《科技创新特别法》,明确了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发展中小创业企业的政策和责任。二是给予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可减免2年内国家税、所得税和法人税的50%,全免地方税、取得税和注册税。创业投资人才可享受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创业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三是给予场地支持。包括规定实验室工厂的特例,给予城市型工厂登记的特例,制定培养创业企业的地区特例,政府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四是对创投企业给予信息、技术支持。韩国努力构筑创投企业信息网络,通过专门的网站向中小创投企业提供产品、市场、经营等方面信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工作效率。五是帮助创投企业打入国外市场。通过专门机构及电视、互联网等手段扩大对中小创投产品的宣传,组织各种形式的海外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中小创投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六是帮助创投企业解决人才难题。政府积极扩大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国际合作,增强创投企业对国外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同时吸引外国知名研究所与韩国高科技创投企业合作。

3 积极完善创业板。韩国模仿美国的纳斯达克于1996年设立了韩国的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高斯达克(KOSDAO),为韩国创业投资的并购、回购、转让、退出提供服务的平台。韩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二板市场发展和中小企业上市铺平道路。

 (二)新加坡的经验

首先,政府对创业投资大力推动。新加坡创业投资事业的主管机构是经济发展局(EDB),它扮演着企业发展的“服务者”和“催化剂”的角色。EDB还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力争将新加坡建设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知识经济体。其次,政府主导创业投资基金。1985年,新加坡政府成立由经济发展局(EDB)主导的经济发展局投资公司(EDBI),它以产权投资为目的,联合当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对新加坡高新产业的项目进行直接战略投资,投资对象主要是投资创业初期的高新技术型和有持续竞争力的企业,并提供税收奖励措施。此外,在EDBI里还有许多其他投资部门,如创业发展计划(SEEDS)、EDBVM管理有限公司、BioOne资本公司、TIF风险有限公司,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重点。再次,政府着力保护知识产权。新加坡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居亚洲第一,并以此成为全亚洲创意和发明商业化的最佳地点。新加坡国内有诸如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新加坡唱片业协会和新加坡协调中心等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印度的经验

1 在财政上扶持创业投资。印度创业投资业是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政府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提供补贴以分担创业投资者的部分风险。如,1986年颁布的《研究开发税务条例》,对所有技术引进项目收取研发税,把其中的40%用于为风险基金提供补贴。

2 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府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长期资本利得全部免税,同时红利收入也免税。而海外投资者可利用《印度——毛里求斯税收条约》实现在印度投资的双重避税目的。根据印度《所得税法》,外国创业投资公司获准在印证交所登记注册,即可享受在印度获得的创业投资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根据印度证交所有关共同基金的法律规定,外国创业投资(基金)没有成立专门资产管理公司的强制规定。这给外国创业投资公司又带来一项税收优惠,因为外国创业投资公司可借用非关联的资产管理公司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从而避免附属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税收负担。这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者投资于印度的风险企业。

3 政府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一方面,印度政府直接进行创业投资是由于创业投资本身的特点,政府要从全局的高度和长远目标出发,以实际投入支持并鼓励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私人风险资本不足的情况下,政府的及时投入对某些重要领域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相应领域。印度认为创业投资需要政府和民间资本的共同参与,应吸取西方国家介入创业投资业方面的教训,逐步改变最初的政府直接介入的方式而形成了官助民营的创业投资模式。政府不再是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和风险公司的主要经营者,而主要承担引导与帮助的职责。制定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4 政府积极引入海外创业投资基金。印度能进入创业投资的民间机构很少,而海外风险资本的进入弥补了国内民间资本的不足。印度约有50%的创投资金来自海外机构投资者。海外资金的进入给企业带来全球视角,增强了国内竞争力,促进了国内各项法规的健全,降低了整个创业投资业的系统性风险。

(四)以色列的经验

1 完善投资法规。以色列采取了对高技术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贴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并制定了《投资促进法》,对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项目给予不同程度

的投资补贴和减免税优惠。同时,大力引进国外机构投资基金进入国内创业投资。近年来,政府正考虑放松养老金、保险金等机构投资进入创业投资的限制。

2 进行税收激励。2002年7月,以色列新的税收政策实施,使国外投资者在以色列高科技企业初创期的创业投资中的资本利得税被永久豁免。受税收政策激励,以色列大多数高科技企业的初创期都引入了美国或其他国家的创投资本。同时,以色列政府不限制海外基金在各行业中的投资权益及比例(除银行、保险及国防相关行业),并保障这些海外投资公司能顺利回收投资。政府鼓励高科技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及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并在税制上做出安排以配合这种激励机制,持股职工可得到一定程度的资本利得税减免,从而刺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职工的积极性。

3 政府实施股权投资计划。以色列于1993年设立了YOZMA有限公司,以构建以色列创业投资市场的基础设施。其目的是推动民间基金投资高科技产业的种子期、初创期,借此建立多元化投资平台,推动创业资本投资高科技企业。YOZ-MA设立了9个创业投资基金,每个创业投资基金都有私人投资。首先,YOZMA没有提供损失保证补偿。YOZMA向创业投资基金注资,同时配比40%的私人投资,两者共同承担风险。其次,YOZMA的结构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激励效果。YOZMA在取得投资回报前允许私人投资者购买选择权,代价是成本价+名义利率+投资+投资组合公司资金未来利润的7%。YOZMA对其他投资者的补贴激励投资者监管投资组合公司。最后,YOZMA没有自己做出投资决定。投资项目的选择是由基金管理者和其它受激励的投资者共同做出,投资项目的成长性直接与这些私人投资者的收益挂钩。这在政府资金和被投资公司中间插入了具有极大激励效应的金融中介。YOZMA模式被认为是有高度激励性的投资模式,作为投资决策人既承担风险也能享受回报。这样,以色列的创业投资市场实现了快速发展。

4 构建投资网络。以色列大部分创投资本来自国内外富有的个人和家族群体。政府将国外天使资本、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跨国公司及个人有效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庞大的投资网络。政府实施一系列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创业投资准备阶段所遇到的问题,还设立了针对中小企业管理与培训的机构。政府相关机构如贸易研究院、工业研究中心等,也为中小企业的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正是这些无形资产的投入,使国内外天使资本对以色列创业投资充满兴趣。

二、启示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亚洲各国政府在发展创业投资中都发挥了主导作用。中国也可争取政府的部分资金投入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这样,可调动政府在投资项目的组织及提供信息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在风险极高的高科技企业的研发阶段(种子阶段),由国家直接出资进行重点支持,既弥补了这一阶段民间资本不愿投资的资金缺口,又可与国家科研项目相衔接,保证较高的成功率,而且还会增强民间资本投资的信心。但也要控制出资比例,比例过高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使创业投资资金失去其应有的风险意识和活力。此外,我国也可通过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如财政补贴和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具有鼓励和导向作用,财政担保可用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由于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产业尚处于培育阶段,还无法为创投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银行贷款仍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通过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来为银行转移一部分贷款风险,既能缓解当前创投企业缺乏资金的困难,又可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找到出路。

(二)吸引海外资金,拓宽资金渠道

韩国、印度、以色列政府都重视吸收国外资本参与,发展国际合作创业投资。我国要借鉴以色列建立多种资本相互融合的模式,即政府+民间资本+海外资本,这是一种以政府为基础加上民间与海外资本的“1+2”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增强了资本实力,而且有利于资源的优势互补。我国应拓宽风险资本的渠道,鼓励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创业投资公司,同时鼓励民间创办创业投资共同基金。为此,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尽快依国际惯例健全资本市场,并通过有力的监管手段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还要制定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如,允许高科技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出售、企业的配股融资政策向外国投资者适当倾斜、制定吸引海外华人和留学生回国创业的优惠政策等,以鼓励他们积极取得国际创投资金支持,回国开办高科技企业。

(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创业投资者的利润高低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收益税,所以创业投资受政府税率和税赋的影响很大。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活动的支持力度不够。因此,应借鉴韩国、印度的相关做法,努力增强创业投资企业对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的吸引力,鼓励外国创业投资者在我国设立机构进行创业投资,并给予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者充分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当前应加大我国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为鼓励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的建立,可考虑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所得制定一个较长的免征期,然后按低档税率征收。对风险企业应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决定了应给予其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在对其资本所得采取免税政策的同时,进一步使其所得税的免税年限延长至3至5年。另一方面,对企业投入科研经费,年增长幅度超过一定幅度的,可考虑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所得税,并对企业自用的高科技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创业投资者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如,应允许创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抵扣制度。提高创业投资者的免税率,并减少税率级次,扩大各档次级差,使其在获利年度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给予法律保障

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创业投资的相关法规,保障创业投资者的利益,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要学习韩国和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创业投资的对象很多是高科技企业,也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保护知识产权对创业投资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至关重要。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尚不完备,执法力度不够。今后应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创业者的收益。

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创业投资基金即政府引导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非营利性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投领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为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助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效益,以带动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在引导社会资本,聚集投资资本,高效利用闲置的民间资金,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投资管理机构自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创业投资基金影响初创企业绩效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时间、持股比例、基金声誉、联合投资数等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利用政府创业投资基金,提高初创企业效益,从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和初创企业等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机构;初创企业;企业绩效

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初创期普遍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资金缺乏、融资难、创业导向不明确、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足和企业效益不乐观等。为扶植和培育初创中小企业,我国在2002年开始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政府引导基金,之后,又出台了相关文件、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引导基金的性质等,规范了政府引导基金实际运作、操作等问题,对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使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进入正规的运作轨道。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促进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健康发展,提高运营效率,實现资源优化配置,助力初创中小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效益,在创新创业大背景下,具有现实意义。

一、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即政府引导基金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Austin Robinson权威专家认为,政府引导基金的目的在于由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形式,引导民间资本为中小型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目的是满足中小企业初创期的融资需求,从而更好地促进其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研究机构认为,政府引导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投资机构的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股权等方式投资于创投机构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即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起步较晚,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1985年,出现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具有国有性质的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过两轮地方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设立国有投资公司的热潮。2002年,中关村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是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即政府引导基金的开端。这些尝试,对社会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这样和那样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突出体现在机制不健全,措施不配套,作用发挥有限。一些相适应的机制,比如收益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难以建立,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发挥不充分。2005年11月,为有效克服这些问题,国务院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1],理顺了各方关系和职责,明确了基金运作机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不久,北京、上海等一些地方开始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由于缺乏配套性政策的指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设立与运作过程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2008年10月国务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性质、宗旨、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基金的运作原则和方式、基金的风险控制、监督指导、组织实施等,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目的是通过这个指导意见促进各有关方面对引导基金形成共识,并通过明确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的基本原则,规范基金运作,引导和推动基金发挥应有的作用健康发展。

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虽然最初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据《2016年政府引导基金专题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延续了2015年的爆发性增长态势,在设立投入数量和披露的总目标规模上超过了2013年至2015年我国政府引导基金投入的总和。[2]根据数据终端CV Source,2015年,数量和总规模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38.8%和395%,2016年,则增速较缓,数量和总规模同比增长率分别为95.6%和64.3%。[3]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共成立了901支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23960.6亿元,平均单支基金规模约为26.6亿元,从区域分布来看,华东地区位于首位,累计成立了引导基金328支,总规模达到了8280亿元,引导基金数量增长了821支,年平均增长率达382.7%,目标设立总规模增加了23243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746.9%。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助力,也为基金自身的健康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

(一)发挥政府职能和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聚集投资资本,高效利用闲置的民间资金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态势,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我国社会资本还大量处于闲置状态,政府不能高效发挥民间资本的优势,民间大量闲置的社会资本没有得到合理的资源分配,不能做到有效的流动和增值,所以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聚集融资资本。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有利的政策,完善“让利机制”,刺激民间资本参与到投资领域,促进我国投资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积极聚集、高效利用民间闲置的资金,充分发挥其流动性的特点,引导大量社会资金进入投资领域,通过参股模式、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融资担保等基金运作模式,使其有效地运用。

(1)参股模式:即政府引导基金向投资机构参股,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限内退出。

(2)跟进投资:政府引导与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

(3)风险补助:对已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4)投资保障:投资机构挑选出具有潜在投资价值,但有一定风险的初创期中小企业,由政府引导基金对这些企业予以资助、提供辅导等。

(二)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助力初创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一项不以盈利为目的非商业性质的政策性基金。初创期的中小型企业,融资难是所有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由于创业处于起步期,信息的不对称,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状况的不确定,没有良好的保障,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更没有巨大的盈利机会等原因,银行等商业性质的机构不愿承担风险,将资金投向發展初期的中小型企业。同时,商业性质的融资也会增加企业的负担。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将社会资本较大程度地聚集,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及时有效地募集到融资基金为初创企业提供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困境,减轻了商业性质投资机构的负担。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具有引导投资方向,优化资源分配的功能。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弥补仅仅依赖市场配置引起的市场缺位的情况,提高了社会闲置资本的利用率。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发挥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引领民间资本自愿并积极地进入投资领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促进投资管理机构自身发展,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政府创业投资基金具有间接性,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创业投资机构进行间接投资。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选择专业性较强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而非通过非市场化模式进行运作。所谓市场化模式运作首先就要政企分开,由创业投资机构根据市场的经济规律与要求,按照企业化运营方式,充分配置内外部资源,直接扶持初创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如果政府引导基金对企业直接进行投资,政府就会凭借政府的一双手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干扰,影响企业正常的经济生活,因此,要通过我国一些创业投资机构进行间接投资,这对创业初期的中小型企业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政府亲自筛选出符合标准的投资机构,也具有着一定的可靠性,较大程度地聚集社会闲置资金,高效地利用闲置的民间资金,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可谓一举多得。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发挥程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政府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有效性,也为政府引导基金相关的政策提供制定以及修订的依据。投资管理机构由于是与政府合作,因此,可以得到多方面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拓宽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实现资源共享,扩大资金规模,缓解资金筹集难题,并通过政府的监管、引导使得投资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既促进投资发展,也为投资机构培养了投资专业人才,推动我国投资行业快速发展。

三、企业绩效及衡量指标

企业绩效是企业业绩和效率的统称,是企业一定投入条件下产出的量,或单位投入的净产出,包括企业绩效和管理效率两层含义。企业绩效是指管理者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得的成果贡献;管理效率是指企业在获得经营业绩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盈利能力、核心竞争能力的集中反应,是企业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为了达到组织目标共同参与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沟通的经营结果。[4]具体地讲,企业绩效是指企业一定投入条件下的净产出,企业可以通过衡量指标,包括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主要指标对企业绩效进行衡量。

(1)净资产收益率:又称为股东权益报酬率、净值报酬率、权益报酬率等、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该指标体现了自有资本获得净收益的能力。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营业收入净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综合评价了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周转率越大,说明总资产周转越快,销售能力则越强。

(3)销售增长率:是指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4)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借款来筹资的,同时还可以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5)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增长情况,体现企业持续发展态势和市场扩张能力,尤其能够衡量上市公司的持续性盈利能力。

企业的绩效包括盈利绩效和成长绩效,我国创业板是第二板市场,2009年,才刚刚开始起步,发展的还不够成熟,创业板企业还存在着融资困难且缺乏高级管理者等一系列问题。截至2016年底,上市的630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5],有93家上市公司有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背景,排除一家2016年退市的创业板企业、数据不全的企业以及ST股,在研究中,我们选取2010年至2015年在我国创业板上市的187家创业板中小企业作为研究样本[6]。针对187家数据健全的企业进行研究。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研究中,我们以投资理论,企业的成长、增值理论,对政府引导基金和企业绩效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假设,建立相关模型,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运用SPSS 20.0统计分析软件,重点研究不同特征的政府引导基金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行相关性与回归性分析,构建五个回归模型对政府引导基金影响创业板企业绩效的因素进行分析,包括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时间、持股比例、基金声誉、联合投资数等。对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及其特征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并使用回归分析的方法进行检验。 得出如下认识。

(1)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政府引导基金与企业绩效呈正相关,相关性系数为0.07*,表示在10%水平下显著,表明有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绩效优于没有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企业的企业绩效。

(2)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时间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投资时间与企业绩效呈负相关,相关性系数为0.10**,表示在5%水平下显著,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时间越长,企业绩效越不好,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时间直接影响着企业绩效。

(3)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持股比例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呈负相关,相关性系数为0.01*,表明在10%水平下显著。持股比例越低,企业绩效越好,对企业不进行大程度的控制,不影响企业的自由发展。

(4)通过针对基金声誉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基金声誉与企业绩效呈正相关,相关性系数为0.01*,表明在5%水平下显著,基金声誉越好,被投资企业的绩效越高。

(5)通过针对联合投资数对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发现,联合投资数与企业绩效呈负相关,相关性系数为-0.03*,表明在10%水平下显著,并不是我们主观认为的联合投资数越多,企业绩效越好,联合投资数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绩效有负效应。

四、完善政府创业投资基金提高初创中小企业效益的对策

我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主要以扶持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为重点,本文研究发现,在选取的187家创业板中小企业作为研究样本中,只有大约有9.95%的中小企业有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而没有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仍然占有90%以上,说明政府引导基金并没有达到全面普及。由于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进起步较晚,政策制度还不够成熟,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应尽快完善相关政策,给企业以及政府更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完善基金制度引导基金提高企业绩效的对策

第一,政府应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政府引导基金对企业,特别是发展初期的中小型企業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引导基金在10%的水平下表现显著。对于政府引导基金影响效率的提高,政府本身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尽量投资于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

第二.积极探索引导基金的多种设立形式。发行相关政策以鼓励创业投资领域的发展,在聘用创业投资机构时,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正常运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强化“市场化运作”,加大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奖补力度,积极探索引导基金的多种设立形式,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声誉,控制政府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时刻铭记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时刻让利于民的初衷,放宽投资限制,扩大投资领域,使得闲置的社会资金可以得到良好的资源配置。

第三,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指导。政府引导基金的实施,并且有必要建立一个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研究影响政府引导基金的相关因素,发现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的问题,用事实反应企业的运营效果。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的投入以及退出机制,弥补仍不够健全的政策体制,给予企业更优良的发展环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及义务。

(二)提高创投机构对企业的评估与筛选能力,引导基金提高企业绩效

政府引导基金在选择被投资公司时应考虑企业的成长能力以及发展潜力。因此,要提高创投机构对企业的评估与筛选能力。被投资企业的成长能力与发展潜力加快引进和培养了创业投资人才,创投机构属于智力型行业,我们在引进创业投资人才的同时,加大引进创业投资人才力度,被投资企业成长能力与发展潜力越强,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越高。在考虑投资对象时要着重考虑企业的市场地位、行业前景、技术水平,研发能力等,更要关注服务质量、营销能力、综合能力等因素。在进行投资后,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公司应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被投资企业中,帮助被投资企业尽快进入良好的运营模式,从而更好的提高经营水平,应该对被投资企业的选择做到公平公正以及公开,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拥护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三)引导初创企业用好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不断提高企业效益

拥有政府引导基金扶持的企业有更高的增长率,并且实现了更好的成长,Engel(2002)年表示:融资困难是初创期企业的关键性障碍,由于存在更高的风险,收益情况还不确定,很难从外部筹集到资金。[6]政府引导基金较好地为初创企业解决了这一问题,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创投机构进入被投资企业,使得企业拥有大量资金,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还可以激励民间资本的聚集,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率。政府引导基金与创业板企业呈正相关,有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板企业绩效的均值高于无政府引导基金的创业板企业的绩效,可能与创投机构对创业板企业的战略规划和增值服务等有一定的关系。

本文认为,联合投资数多的企业相比于联合投资数少的企业,其企业绩效更低。联合投资数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1%水平下显著,联合投资数目与企业绩效呈负相关。被联合投资数越多,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越低。也就是说,联合投资数越多并不能提高企业的绩效反而会降低企业的绩效,联合投资数越多的企业绩效相对更低,因此,作为被投资企业,在发展初期应积极分析自身的行业背景,市场模式,要努力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形象、发展潜质、盈利能力、研发能力等,积极地明确成长目标,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政策的法律法规,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与内部的决策机制,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拥护国际以及国内的相关政策,尽早获得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适当减少联合投资数,尽可能拥有大量的投资,但要适度,不能过大,过大同样会抑制企业的发展。用好政府创业投资基金,尽快从同行业中脱颖而出,获得更多的基金支持,不断提高企业效益,保证自身的良好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J].中国科技投资,2009(3):27-28.

[2] 2016年政府引导基金成立情况,投中研究院2016年政府引导基金专题研究报告;

[3]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2017年03月15日讯,2016年国内共成立901支政府引导基金;

[4] 邹小芃,杨芊芊,戴杭骁. 创业投资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 浙江金融,2016(8):55-63.

[5] 周莉,侯子徐,张颂嘉.创业投资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J]. 经济与管理,2015(1):42-47.

[6] Engel D.The impact of venture capital on firm growth: An empirical investigaton[r].ZEW-Discussion Paper,2002,Noo.02-02.

责任编辑    晓    潭

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文章从资金及其政策的角度,探讨了我国科技创业的各种情况,认为,资金对我国科技创业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文章分析了科技创业各个发展时期的资金来源,并从科技企业和创投企业两方面出发研究了科技创业的资金政策,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科技创业;资金;政策

一、 科技创业资金背景研究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科技创业的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由于体制、政策、市场等方面的原因,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出现后劲不足的问题。资金不足更是成为科技创业的“瓶颈”。从科技创业自身分析,融资难的问题主要由于其存在比传统创业较大风险,并且缺乏足够的实物资产和抵押品。

资金是科技创业的一个关键因素。我国虽然在科技理论研究和开发领域有相当大的实力,但是在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与发达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可见在当今科技迅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我国急需发展科技创业。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科技的产业化一般要经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规模生产三个阶段,相应的科技创业面临三个时期:初创期(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成长期(初步规模生产)和成熟期(完善规模生产),不管是从三个阶段还是三个时期来看,科技创业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资金对科技创业的成败起着关键性作用。

二、 科技创业资金来源研究

科技创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企业自有资金、政府资金(直接资助、天使基金)、社会资金(创投、银行以及产业基金)。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是解决科技创业的资金问题的发展趋势,也是各国发展科技创业的重要经验。我国的科技创业应考虑实际国情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以企业自身资金为基础,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金为主体,实现多元化的筹资方式。

1. 初创期资金来源是企业自身和政府资金。在科技创业的初创期,科技企业急需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资金,用以采购必要的研发设备、生产设备、工作场地以及支付人员工资等。在这时期的产品研发阶段,企业尚未形成正式的产品,更无赢利可言,即只有投入,暂无产出,根本不可能获得外部资金支持。即便到了成果转化阶段,企业开发出了新产品,但尚需开拓销售渠道,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还不得而知,企业在仍面临着较高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还有很高的失败率。因此,即使这时期企业需求的资金规模并非很大,但除了自身投入外,还难以从外部获得资金支持。即便在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风险资本和银行等也很少为高风险的研究开发资金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

因此,在科技创业的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企业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以创业者自筹的私人资本为主,包括个人、家庭、亲戚、朋友等的储蓄。个人储蓄在其中占主要部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70%以上的科技创业的初创期资金是个人储蓄。其次,政府可成立专项基金,直接资助具有较高发展潜力的科技创业。目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等各部委都已经成立对企业的专项基金,其中对以高科技创业的企业有专门的资助政策。最后,政府可以针对科技创业的具体类型,通过贴息、税收减免等方式,缓解科技创业的资金压力,间接地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2.成长期资金来源是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资本。在科技创业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急需早期批量生产资金,用以扩大生产,拓展销售渠道。由于在初创期企业主要以投入为主,基本无盈利,企业尚无资金积累,而资金的紧缺将制约到企业在下阶段的大规模市场化。

这一时期企业通过初创期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已经形成产品原型,公司结构、管理、财务等日趋完善,产品和技术有了比较明确的轮廓和发展路线,技术风险逐渐消失,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逐步降低,形成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已达到了风险资本进入的基本条件。各类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目标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时,会针对产品、市场、管理等因素经过广泛调研、深入分析。它们在给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还会在技术、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辅导,为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提供增值服务,以尽量保证企业的发展能达到预期的目标。风险资本不仅具备“价值发现”的功能,还具备“价值创造”的功能。一般风险资本的投资最高目标是在两年的时间内实现企业的境内外上市,转让股权以取得投资效益,为自己谋求最佳退出渠道。因此,企业应积极借助风险资本的服务,在发展和积累的同时,为上市做准备。

3. 成熟期资金来源是银行和产业基金。在科技创业的成熟期,科技企业急需生产经营资金和大规模生产资金。企业通过成长期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已经进行批量生产,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占有率都达到一定目标,实现了较好的盈利。企业开始进入大规模生产阶段,所需的资金量也是三个时期中最大的,而资金量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到生产规模、市场扩张、资本积累等。

这一时期企业的技术风险基本消失,市场风险进一步降低,企业信用逐步建立并完善。即使没有政府提供的信用担保,凭借自身的条件,企业也能够向商业银行直接贷款。政府还可以牵头成立为科技创业服务的产业基金,投入到科技创业的成熟期,不仅推动了科技创业的最终的成功发展,也大大降低了产业基金的投资风险。实现企业和产业基金的“双赢”,促进科技创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 科技创业资金政策研究

1. 科技企业的资金政策。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加计扣除时,须报送经县(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内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4)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对经国家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2年、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转制科研机构的名单由省政府确定和公布。

(6)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7)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10)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1)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苏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的在孵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人,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摊入成本。

(13)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下转第69页)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2. 创投企业的资金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条款:①国家、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③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2)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推进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建设:①研究建立鼓励创业投资发展并引导其主要投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税收激励机制;②借鉴以色列等国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为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提供参股支持;③允许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拓宽创业投资资本来源;④通过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能力;⑤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3)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九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①为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提供法律保护;②通过“一次承诺,分三年注册”的安排,解决实收资本存在的“资本闲置”问题;③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解决“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的问题;④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特别股权(比如可转换优先股)方式进行投资的问题;⑤规定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它的经理,从而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的问题;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预设管理顾问费标准,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⑦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业绩报酬,以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要求的业绩激励机制;⑧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固定的存续期,以建立风险约束机制;⑨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利用债务融资,从而增强其投资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健钧.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刘健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新进展及可望解决的政策扶持与法律保护问题.中国风险投资,2005,(6).

3.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公报,2006,(28).

4.李政,邓丰.面向创业型经济的创业政策模式与结构研究.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6).

5.胡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中国软科学,2006,(7).

6.张景安.中国创业投资与税收政策.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5,(8).

作者简介:钱志新,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孝明,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硕士生。

收稿日期:2007-06-11。

上一篇:直接投资论文下一篇:理性投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