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工作汇报范文

2023-05-30

土地确权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龙陵县地处云南西部边陲, 是一个集边疆、山区、少数民族杂居于一体的典型农业贫困县。全县辖10个乡镇121个村委会 (社区) , 有国土面积2884 km2 (二调面积2793 km2) , 与缅甸接壤, 国境线19.71 km, 原承包农户数62445户, 承包合同面积26 183 hm2, 国土二调耕地面积45 542 hm2。主要居住着汉、傣、傈僳、阿昌等23个民族。境内山多坝少, 立体气候明显, 雨量充沛, 水利、森林、土地等资源十分丰富, 可发展多种名、特、优新产业, 极具发展潜力。2015年末, 全县总人口29.75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24.35万人, 占总人口的81.84%, 少数民族人口1.81万人, 占总人口的6.08%;实现粮食总产量14.8万t, 农业总产值265896万元;实现农村经济总收入338588万元;实现财政总收入80676万元, 财政总支出241071万元;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8173元。

2 土地确权工作开展情况

龙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于2014年10月底正式启动, 采取政府购买公司服务的形式, 由市确权办进行的统一招标, 中标公司为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航拍的单价为2100元/km2是全市统一的标准, 最后协商价格为1300元/km2。确权登记部分招标价格为17元/667 m2 (含确权完成后的软件) , 据初步预算, 航拍、确权登记及务工补助三项合计后的价格为37.56元/667 m2。

目前已开展的有腊勐、龙江、镇安、碧寨、龙新、勐糯、龙山和平达8个乡镇, 全县已完成地块指认农户36346户, 占全县农户总数的57.1%, 完成地块指认372014宗, 完成指认并勾绘面积384.93 km2。全县的公示工作正在逐步开展, 已开展公示的乡镇有腊勐、龙江、碧寨、龙新4个乡镇, 占乡镇总数的40%, 全县已开展一轮公示的村有60个村, 完成一轮公示的村有54个, 占全县120个村的38.3%, 农户22376户, 占全县农户总数的35.1%, 完成一轮公示地块242104宗, 完成一轮公示面积258.49 km2;已完成二轮公示的村有46个, 占全县总村数的12.5%, 完成二轮公示的农户7370户, 占全县总户数的11.6%, 完成二轮公示的地块宗数77967宗, 完成二轮公示面积94.26km2。

3 存在问题

首先思想意识上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农民对土地确权认识不足, 无法理解土地确认的重要性, 不能积极配合土地确认工作。第二, 具体的工作人员在思想和行动上都不愿意花时间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认为已有的农民承包土地合同关系无法更改, 这都是由于部分村干部思想落后, 没有紧跟党中央和国家政策的步伐, 无法深度理解土地确权政策的意义, 从而阻碍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

其次是有畏难情绪。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明确要求, 要全面丈量农民承包土地, 明确地块四至不清等问题, 部分基层干部一方面担心诱发原来积累的流转纠纷、土地矛盾问题, 另一方面又担心由于土地利益越来越大, 加上对确权登记的预期, 农民更加看重土地, 担心确权登记会激发新的农村矛盾, 可能会掀起一个新增人口争要土地的高潮, 增加本地信访压力。因此, 对破解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还存有顾虑, 认为这项工作难度大, 出力不讨好, 对农村稳定和自身政绩会造成影响, 抱有观望畏难情绪, 存在求稳怕乱思想, 导致推动力度还不够大。

4 土地确权的意义

首先, 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生产资料, 也是农民的命根子, 一经确权, 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 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1]。

其次, 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后, 土地将成为农民终身可依靠的资源和资产, 以后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民自身所有, 土地的规划和使用都需要经过农民的同意[2]。现在外出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 这样的农民可以将土地进行流传经营, 获得相应的回报, 这将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 从而稳定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再次, 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 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 贷款难问题较突出, 而确权登记颁证后, 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 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抵押贷款。

最后, 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3]。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 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 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 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 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5 两点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村干部是关键, 让他们真正认识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 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工作上到位, 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同时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议事会的作用, 把政策交给农民群众, 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皆知, 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 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是需要强化工作人员的素质。土地确权工作面对是广大农民, 复杂的农村土地关系, 工作难度较大, 因此需要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首先需要向工作人员详细地讲解土地确权政策, 务必保证每一个工作人真正理解这项政策。其次, 要求工作人员根据农村工作特点, 做好长期工作心理准备, 对农民需要耐心详细的宣讲各项政策实施利弊。最后,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土地确权具体流程, 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摘要:龙陵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4年10月启动, 目前已完成57.1%。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工作难度大、问题多, 尽管市级方案梳理出若干需要妥善处理若干问题,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遇到一些难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上化解。基于此, 分析龙陵县开展本项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对策, 提供给正在推进此项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借鉴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龙陵县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Z].2007-03-16.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Z].2002-0829.

土地确权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目 录

背景 .......................................................................... 2 现状 .......................................................................... 3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 3 2.2 目的及意义 ............................................................ 6

三. 农村土地确权介绍 ...................................................... 7

3.1 概述 ...................................................................... 7 3.2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原则 ........................................... 8 3.3农村土地确权依据 .................................................. 8 3.4 相关法律法规 ........................................................ 9

3.4.1法律、行政法规 ............................................ 9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 ......................................... 10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 ................................................ 11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 ................................................... 13 四. 土地确权好处 ........................................................... 15

一. 背景

中国的改革开放发轫于贫穷落后的农村,启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发展。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性结构,刺激了改革开放的动力神经,成为中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引擎。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土地制度中诸多弊端的显现,致使“三农”问题积重难返。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来临,国家采取的经济刺激政策,使本来严重依赖土地的发展模式尤为深度固化,土地与经济发展模式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从而使土地问题更加复杂化,由经济层面波及到政治层面。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迫在眉睫,不容忽视,更无法回避。

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走过了34年历程,下一步如何改革或者将改革到什么状况,成为今后国家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指明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中国,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的土地资源遭到低效配置、随意征用和严重浪费。种种现象表明,中国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已经走到了一个瓶颈,改革迫在眉睫,而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是土地确权。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 现状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1.解放前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解放前的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私有制。大量的自耕农拥有自己完整产权的土地,而无地的农户也可以自由地租种他人的土地,进行耕种和收获。革命年代,中共领导广大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新中国成立后,无地、少地的农民都分得了大致平均数量的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农民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他们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种植、收获和营销,无论是土地还是农产品,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自由交易。在万一遇到紧急情况或家庭生活到了难关时,他们也可以自由处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房屋和宅基地,以度过危机。可见,在解放前后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民均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

2.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的权利状况——从土地完整产权到基本失去土地权利的状态。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国家自1953年起号召由农村互助组向农村初级合作社发展。社员入社将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归初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所有。农村初级合作社继而发展为高级合作社,1958年最终国家强制性地成立了人民公社。从此,农民祖祖辈辈享有的和土地改革分来的土地统统归公。196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把宅基地、自留地也并归集体,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失去了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就连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因为宅基地禁止交易而成了残缺的产权。这一时期对于农民而言,一方面,既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土地生产经营权;另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捆绑,导致农民人身无自由,政治缺权利,经济受贫穷,相当数量的农民食不果腹,有的年份甚至出现了逃荒要饭的现象。人民公社制度走到了尽头,小岗村农民被逼上梁山,冒险搞起了包产到户。

3.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通过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利的经营权部分回归农民手中。

上世纪70年代末,包产到户的创新之举引发了土地制度变革。首先,农民为了吃饱饭而将原来实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打破,将生产和经营的主体由生产队转为农户。1982年的中央1号文件,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形成了农户、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合约关系,确立了农户对土地的部分产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再次明确确定了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

农村社会的生产力。我国不但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生活改善,而且为城市的改革发展奠定了基础,引发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巨大改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到今年为止中央已经下发了14个中央一号文件,大多数都涉及土地制度与农村改革发展。包产到户合法化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基本经营制度,具体表现为土地承包的面积和地块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再到确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一个基本制度长期不变。近年,国家又提出农民可以依法有偿自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让“土地流转更加充分而有保障”,更进一步丰富了农民的土地产权的内涵。

4.物权法时代农民土地权利的发展方向——从长久不变到确权发证,实现物权保护。

为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做到产权明晰,使农民土地权利更加充分而有保障,2010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规范和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在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后,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了

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政策支撑。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权利状况的演变,经历了解放初期农民对 土地拥有完整产权的状态,过渡至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对土地权利的部分丧失到完全归公而丧失权利的状态,再到土地包产到户,继而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部分土地权利回归到农民手中的状态。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步走向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制度转变,最终实现农民的完整土地产权。

2.2 目的及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市场化发展要求的资源优化配置,从物权制度上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提供全面、完整的保护体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确权登记发证势在必行。

对农村土地全面确权登记发证,不仅可以摸清土地利用状况,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且可以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和制度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的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主体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有利于落实有关法律和政策确立的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此举有利于打破土地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实现耕地保护及其用途管制,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三. 农村土地确权介绍

3.1 概述

地确权即确定土地权属,也就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来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土地其他附属权利的归属,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身份的认定。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是对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宅基地等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性质、权利主体及其身份等内容的确定,一般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3个方面进行确认。通过有效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可以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从而科学规范农村土地利用,有效防止乱占耕地,最终实现土地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把搞好土地确权改革放在维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使其成为本国政府土地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有3种类型: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界定。

①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指依照法律法规,土地所有者对归属自己的农村土地自由实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危害社会生产生活。

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规范性的规定,对政府、法人或者私人所属土地,在保障所有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前

提下,可以享有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者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也必须依照法律、协议或者合同行使,行为受到一些限制,可以有利于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③土地他项权利是指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实际上还存在许多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权利,如通行权、抵押权、租赁权、相邻水权和空间权等。

3.2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3农村土地确权依据

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 土地出让合同;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3.4 相关法律法规 3.4.1法律、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2)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3)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5)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6)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7)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8)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9)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0)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11)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12)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13)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4)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 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6)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17)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

1) 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

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土地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

2)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承包方河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河权属归户表。利用全市统一航拍采集的影像数据,绘制正射影像工作地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进行补测核实。

3)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在承包方、地块面积、四至、共有人、权利义务、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4)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

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区农业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

5)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河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承包方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程序进行销毁。

6) 对其它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镇政府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7)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各村要按照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各村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上级档案部门,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分步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做到管理有人,存放有地,查找有序。

8)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镇、村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镇、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河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今后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将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

1.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 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 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8. 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 土地确权好处

确权完成后,农民将具体获得哪些实惠?

土地稳定下来了,财产权利稳定下来了,对农民而言其风险也就降低了。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

入。而确权就是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农业投入。第二个就是收益增加。直接体现在土地流转的难度降低,费用增加,交易费用会降低。也有利于土地流转由以前的“熟人社会流转”向“契约社会流转”过渡,有利于市场化,让土地流转进入更大的交易平台。让一部分农民更安心地投入农业生产,同时把另一部分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确权还能彻底解决农户间因为地界问题产生的大量扯皮、纠纷。

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实际上我们土地流转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家庭农场等受到了规模的制约,土地不能够顺畅获得,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很大限制,风险也会提升。确权工作等于是为这些产业主体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起点。

土地确权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目 录

背景 .......................................................................... 2 现状 .......................................................................... 3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 3 2.2 目的及意义 ............................................................ 6

三. 农村土地确权介绍 ...................................................... 7

3.1 概述 ...................................................................... 7 3.2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原则 ........................................... 8 3.3农村土地确权依据 .................................................. 8 3.4 相关法律法规 ........................................................ 9

3.4.1法律、行政法规 ............................................ 9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 ......................................... 10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 ................................................ 11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 ................................................... 13 四. 土地确权好处 ........................................................... 15

一. 背景

中国的改革开放发轫于贫穷落后的农村,启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发展。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性结构,刺激了改革开放的动力神经,成为中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引擎。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土地制度中诸多弊端的显现,致使“三农”问题积重难返。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来临,国家采取的经济刺激政策,使本来严重依赖土地的发展模式尤为深度固化,土地与经济发展模式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从而使土地问题更加复杂化,由经济层面波及到政治层面。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迫在眉睫,不容忽视,更无法回避。

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走过了34年历程,下一步如何改革或者将改革到什么状况,成为今后国家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指明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中国,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的土地资源遭到低效配置、随意征用和严重浪费。种种现象表明,中国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已经走到了一个瓶颈,改革迫在眉睫,而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是土地确权。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 现状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1.解放前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解放前的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私有制。大量的自耕农拥有自己完整产权的土地,而无地的农户也可以自由地租种他人的土地,进行耕种和收获。革命年代,中共领导广大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新中国成立后,无地、少地的农民都分得了大致平均数量的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农民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他们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种植、收获和营销,无论是土地还是农产品,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自由交易。在万一遇到紧急情况或家庭生活到了难关时,他们也可以自由处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房屋和宅基地,以度过危机。可见,在解放前后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民均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

2.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的权利状况——从土地完整产权到基本失去土地权利的状态。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国家自1953年起号召由农村互助组向农村初级合作社发展。社员入社将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归初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所有。农村初级合作社继而发展为高级合作社,1958年最终国家强制性地成立了人民公社。从此,农民祖祖辈辈享有的和土地改革分来的土地统统归公。196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把宅基地、自留地也并归集体,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失去了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就连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因为宅基地禁止交易而成了残缺的产权。这一时期对于农民而言,一方面,既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土地生产经营权;另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捆绑,导致农民人身无自由,政治缺权利,经济受贫穷,相当数量的农民食不果腹,有的年份甚至出现了逃荒要饭的现象。人民公社制度走到了尽头,小岗村农民被逼上梁山,冒险搞起了包产到户。

3.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通过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利的经营权部分回归农民手中。

上世纪70年代末,包产到户的创新之举引发了土地制度变革。首先,农民为了吃饱饭而将原来实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打破,将生产和经营的主体由生产队转为农户。1982年的中央1号文件,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形成了农户、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合约关系,确立了农户对土地的部分产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再次明确确定了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

农村社会的生产力。我国不但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生活改善,而且为城市的改革发展奠定了基础,引发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巨大改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到今年为止中央已经下发了14个中央一号文件,大多数都涉及土地制度与农村改革发展。包产到户合法化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基本经营制度,具体表现为土地承包的面积和地块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再到确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一个基本制度长期不变。近年,国家又提出农民可以依法有偿自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让“土地流转更加充分而有保障”,更进一步丰富了农民的土地产权的内涵。

4.物权法时代农民土地权利的发展方向——从长久不变到确权发证,实现物权保护。

为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做到产权明晰,使农民土地权利更加充分而有保障,2010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规范和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在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后,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了

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政策支撑。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权利状况的演变,经历了解放初期农民对 土地拥有完整产权的状态,过渡至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对土地权利的部分丧失到完全归公而丧失权利的状态,再到土地包产到户,继而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部分土地权利回归到农民手中的状态。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步走向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制度转变,最终实现农民的完整土地产权。

2.2 目的及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市场化发展要求的资源优化配置,从物权制度上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提供全面、完整的保护体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确权登记发证势在必行。

对农村土地全面确权登记发证,不仅可以摸清土地利用状况,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且可以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和制度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的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主体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有利于落实有关法律和政策确立的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此举有利于打破土地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实现耕地保护及其用途管制,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三. 农村土地确权介绍

3.1 概述

地确权即确定土地权属,也就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来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土地其他附属权利的归属,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身份的认定。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是对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宅基地等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性质、权利主体及其身份等内容的确定,一般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3个方面进行确认。通过有效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可以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从而科学规范农村土地利用,有效防止乱占耕地,最终实现土地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把搞好土地确权改革放在维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使其成为本国政府土地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有3种类型: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界定。

①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指依照法律法规,土地所有者对归属自己的农村土地自由实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危害社会生产生活。

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规范性的规定,对政府、法人或者私人所属土地,在保障所有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前

提下,可以享有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者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也必须依照法律、协议或者合同行使,行为受到一些限制,可以有利于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③土地他项权利是指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实际上还存在许多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权利,如通行权、抵押权、租赁权、相邻水权和空间权等。

3.2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3农村土地确权依据

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 土地出让合同;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3.4 相关法律法规 3.4.1法律、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2)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3)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5)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6)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7)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8)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9)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0)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11)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12)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13)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4)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 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6)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17)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

1) 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

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土地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

2)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承包方河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河权属归户表。利用全市统一航拍采集的影像数据,绘制正射影像工作地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进行补测核实。

3)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在承包方、地块面积、四至、共有人、权利义务、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4)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

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区农业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

5)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河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承包方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程序进行销毁。

6) 对其它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镇政府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7)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各村要按照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各村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上级档案部门,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分步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做到管理有人,存放有地,查找有序。

8)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镇、村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镇、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河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今后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将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

1.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 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 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8. 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 土地确权好处

确权完成后,农民将具体获得哪些实惠?

土地稳定下来了,财产权利稳定下来了,对农民而言其风险也就降低了。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

入。而确权就是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农业投入。第二个就是收益增加。直接体现在土地流转的难度降低,费用增加,交易费用会降低。也有利于土地流转由以前的“熟人社会流转”向“契约社会流转”过渡,有利于市场化,让土地流转进入更大的交易平台。让一部分农民更安心地投入农业生产,同时把另一部分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确权还能彻底解决农户间因为地界问题产生的大量扯皮、纠纷。

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实际上我们土地流转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家庭农场等受到了规模的制约,土地不能够顺畅获得,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很大限制,风险也会提升。确权工作等于是为这些产业主体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起点。

土地确权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晋中市现辖11个县 (区、市) 和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123个乡镇 (管委会) 、2 750个行政村、3 562个村民小组, 二轮承包时集体耕地面积35.4万hm2, 其中:家庭承包地25.5万hm2、集体机动地5.4万hm2、退耕还林地2.12万hm2、企业及公益事业占地1.51万hm2, 二轮承包农户57.2万户。2014年,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 晋中市在11个县 (区、市) 17个乡镇的74个行政村开展了确权试点工作。2015年, 在2 664个应确权村部署开展了确权工作, 占行政村总数的96.9%。截止2017年11月底, 已超额完成权属调查、登记簿建立、数据汇交任务, 全面完成农户确权档案整理工作, 基本完成信息化机房建设, 同步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1.1 超额完成权属调查和登记簿建立工作

土地确权权属调查工作由各县 (区、市) 通过公开招标, 委托30个测绘公司承担。截至目前, 已完成审核公示的行政村2 633个, 占应调查行政村数的98.8%。完成权属调查农户52.7万户, 占应调查农户数的100%。实测耕地34.38万hm2, 其中:实测承包地28.32万hm2, 超过原承包合同面积11.1%;实测非承包地4.06万hm2, 超过原集体机动地面积12.5%。已完成承包合同签订的行政村2 579个, 占应签订行政村数的96.8%, 超额完成省定95%的目标任务。完善承包合同51.2万份, 占应调查农户数的97.1%。确认家庭承包合同面积27.89万hm2, 占实测承包地面积的98.5%, 超过原承包合同面积9.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由各县 (区、市) 农经部门根据完善后的承包合同, 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 按照“一户一簿”的原则建立。目前已建立了2 579个行政村、51.2万户的登记簿, 分别占总数的96.8%和97.1%, 超额完成省定95%的目标任务。

1.2 整体完成数据库整理汇交任务

数据入库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 采用“分级负责, 逐级汇交”的办法开展。各县 (区、市) 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技术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数据库的整理汇交工作。市级委托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各县 (区、市) 数据库进行了质检验收。目前, 全市11个县 (区、市) 已全部向国家提交了质检合格的数据库, 超额完成省定7个县的目标任务。

1.3 全面完成农户确权档案整理工作

确权档案整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与土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实施。各县 (区、市) 通过组织乡村两级工作人员与测绘公司组成联合小组或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组建了档案整理队伍, 落实了保管场所, 建立了各项制度。目前, 已全面完成农户确权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并已归档28万份。

1.4 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机房建设

山西省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机房建设工作由省、市、县分级负责。目前县级已按照要求完成了机房装修, 并配备了屏蔽机柜、UPS不间断电源、恒温恒湿空调等硬件设施, 安装了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密码式门禁系统, 机房建设达到了C级机房标准。市级机房由于单位整体搬迁, 目前正在改建中。

1.5 同步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确权工作结束之时, 就是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成之日”的要求, 晋中市在开展确权工作的同时, 同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目前, 全市11个县 (区、市) 全部依托农经中心成立了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使用面积1 860m2, 配备工作人员55名;118个乡镇全部依托三资管理中心设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 使用面积4 933m2, 配备工作人员331名;2 750个行政村全部配备了信息联络员, 初步建成了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2 经验做法

2015年, 山西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方案下发后, 市委、市政府于2015年3月10日召开了全市土地确权工作动员培训会,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并于2015年4月27日印发了工作方案, 制定了目标任务、明确了工作阶段和内容, 提出了保障措施。三年来, 各级党委、政府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 切实把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 加化组织领导, 严格工作程序, 推动了全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扎实稳妥、有序有效开展。

2.1 强化组织保障, 坚持高位推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成立了以市长任组长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农委具体负责, 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深化改革重点考评内容。同时, 根据工作需要, 市确权办组建了政策咨询组、技术服务组、综合协调组, 建立了信息报送、工作例会、督查通报等制度。县乡两级均成立了由政府“一把手”任组长的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 村级吸收村民代表、参与过二轮延包的老干部等参加, 确保工作效果。通过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及专门机构, 为确权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很好的组织基础。

2.2 建立联系制度, 强化督促检查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指导, 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推进, 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组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联系县制度的通知》 (市农地确权组发[2015]02号) , 明确了成员单位联系县的具体安排、联系内容和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联系领导高度重视, 认真负责, 经常深入到所联系的县 (区、市) , 全面了解掌握确权工作的总体情况, 定期向农村土地确权领导组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动态, 分析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解决建议。同时, 为了确保联系制度落到实处, 市农委明确由处级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与各成员单位联系县负责人组成督查组, 在日常督查的基础上开展集中督查。2016年以来, 督查组先后五次分赴11个县 (区、市) , 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察看等形式, 对118个乡镇、590个行政村、1 180个农户、32个测绘公司的农村土地确权清查摸底、纠纷调处、经费落实、测绘调查等重点工作进行了集中督查, 全面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推动确权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2.3 突出技术指导, 规范工作流程

2016年,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逐步进入测绘调查阶段, 确权工作从以乡村干部清查权属、化解矛盾为主的政策阶段, 转向以测绘公司为主的地块调绘、影像处理的技术阶段。为了有效解决全市普遍存在的测绘公司技术人员短缺、操作水平低下等问题, 市农委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技术质量的监督和技术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山西四海通土地规划勘测咨询有限公司完成。并下发了《晋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检查指导工作方案》, 明确了督查指导的依据、内容、时间、方法和人员组成, 切实把任务具体化, 将质量控制落实到每个环节, 将监督检查安排在数据审核过程中, 确保了督查指导工作不走过场, 不流于形式。山西四海通土地规划勘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市所有乡镇 (管委会) 分别抽取1个村、2个农户、6块承包地, 对确权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表格、图件等成果资料进行了督查指导。服务范围覆盖全市118个乡镇, 服务内容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全过程, 有效保证了确权工作质量。

2.4 注重培育典型, 发挥示范作用

在推进确权工作过程中, 晋中市始终把典型引领作为重要抓手, 大力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2015年5月, 农村土地确权进入清查摸底阶段, 市农委在寿阳县召开现场推进会, 推广寿阳县针对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内容和可能出现的情况自行研究设计了20种表格, 扎实做实做细清查摸底的工作经验。6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确权工作结束之时, 就是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成之日”的要求, 市政府在太谷县召开全市现代农业及农村土地确权现场会, 要求学习太谷县在推进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 同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经验。2016年3月, 确权工作进入调查测绘关键阶段, 市委、市政府在榆社县召开质量推进会, 认真总结推广榆社县组织专门力量, 创新工作方式, 严把质量关口的经验。2017年8月, 确权工作进入攻坚阶段, 针对各级换届后对确权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等情况, 市委、政府再次在榆社县召开现场会, 对确权工作进入再动员、再部署, 进一步推进了全市整体工作。

2.5 严格检查验收, 确保工作质量

根据山西省要求, 市确权办出台了《晋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市农确权办发[2016]12号) , 明确了成果检查验收以县 (区、市) 为基本单位, 采取“作业单位自检、县级检查、市级验收”的方式进行。作业单位自检由各标段配备专职质检员对全部确权调查成果进行专业检查;县级检查由县 (区、市) 确权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 按照抽查样本不少于30个发包方、150个承包方、900块承包地的要求进行检查;市级验收根据各县 (区、市) 申请, 委托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测相结合的形式, 随机抽取样本县5个发包方, 每个发包方5个承包方、30块承包地, 进行现场查阅档案资料、检验技术成果和进村入户调查, 对经营权调查成果进行了检查;采用人工检查和质检软件检查的方法对数据库成果进行了质检验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现场进行反馈, 并提出整改建议。

3 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

晋中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基本完成, 但目前仍面临一些障碍和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由于城市建设、企业用地、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采煤沉陷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造成无地或耕地破坏等原因, 全市未开展确权工作的村有86个, 涉及发包方93个、农户3.9万户、耕地0.88万hm2;由于二轮延包不彻底、土地流转不规范、村委班子不健全、以及村集体违规调整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有效化解, 造成确权进展缓慢, 签订合同不及时, 尚未完成数据汇交任务的村有250个、涉及发包方396个、农户7.8万户、耕地2.64万hm2;个别乡村档案整理没有与确权工作同部署、同实施, 资料的完整性难以有效保证;多数县信息化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 确权成果应用条件不具备;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不规范等等。

下一步, 应在全面完成土地确权扫尾工作的基础上,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主线, 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为全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增添新动能。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做好农村土地确权扫尾工作

已完成权属调查的村, 要加快推进合同签订、数据入库和档案整理工作, 在数据库通过农业部质检后, 要及时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工作;针对存在争议、耕地破坏、人多地少等原因未开展确权的村, 要分别通过司法仲裁、加快复垦进度、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整理等方式, 尽快启动土地确权工作, 做到应确权必须确权;颁证及档案整理工作整体完成的县 (区、市) , 市级要及时组织验收, 保证全面完成确权工作;抓紧做好信息化技术人员的配备、培训等工作, 确保确权成果具备应用条件。

3.2 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完善交易功能和监管机制, 推动农户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和交易。鼓励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 探索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促进农村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完善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 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3.3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发[2017]55号) 精神, 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建立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2018年-2019年, 全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任务;2018年-2021年, 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 稳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21年底, 所有乡、村、组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3.4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继续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 指导合作社依法办社、依规建社。组织全方位培训, 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和市场带动能力;继续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大力推进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 积极开展示范农场创建活动。推动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加大对家庭农场主的培训力度, 提高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水平;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融合发展, 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 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

摘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基础。晋中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以下简称确权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年基本完成, 第三年扫尾完善”的决策部署, 从2014年开展试点, 2015年全面启动, 2017年11月底基本完成。本文通过对晋中市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调研, 总结成功经验, 分析存在问题, 提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建议。

土地确权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关于印发《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有关单位

现将《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二○一一年九月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及市《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1〕9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村级经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核发到股份经济联合社;有村组两级经济的,按权属关系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核发到相应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为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为工作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为总结检查阶段。

二、主要任务

1、成立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精、技术好、能力强的专职人员,组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

—2— 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统筹发放指界通知书。

3、拟定专项经费计划,报请镇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镇级经费的落实。

4、全面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社会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气氛。

5、国土部门负责收集行政勘界和村级土地权属界线核定资料、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和征地、供地等资料。

6、组织落实镇、村、村组三级权属界线调查核定工作,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通知和协调相关单位核定界线,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涉及已改造扩建征用的公路、水利等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要与公路、水利等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研究核定权属界线。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协调相关权属单位配合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指界,落实指界签名和签订权属界线核定书工作。

7、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协调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在1:500地形图协商划定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公路、堤围、水库、林场、铁路、河流等相关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并在界线拐点,实地打木桩或竹签并编号,在10月底前完成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8、组织对专业队伍提供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等成果进行自检。

9、做好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公告、审核工作。

10、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要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及时化解争议,维护农村的稳定,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创造条件。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天航空遥感等技术,结合我镇行政勘界的成果,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采取以下技术路线:首先,以1:500正射影像图或1:500地形地籍图为工作底图,通过实地调查核定界址位置,运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权属界址拐点坐标,将权属界线细化核定到组一级经济组织;然后,将实测的界址点坐标数据叠加到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上,同时通过核减已办理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调整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和面积;最后,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输出面积数据和宗地图进行登记发证。

国土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并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7月至10月)

1、印发《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2、按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3、核算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4、准备调查工作底图(1:500数字化地形图)。

5、购置GPS接收仪及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印制地籍

—4— 调查表格等。

6、开展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签界、界址标绘,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有关登记发证功能的操作以及GPS定位技术的运用。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

1、核定界线界址。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办法和措施,通知和协调相关单位核定界线,督促检查工作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协调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公路、堤围、水库、林场、铁路、河流等相关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并协助专业队伍,在界线拐点实地打木桩或竹签并编号,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国土部门根据村委会提供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聘请专业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并运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

2、统一宗地编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以市为单位,按镇(街)、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权宗地编号。镇(街)、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用两位数字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位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纳入统一编号)分别用大写字母J和G(识别码)加三位数字表示。如020312J00

5、020312G032。

3、将界址点位数字化。将实地标定界址线的工作底图转标到二调数据库上进行数字化;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

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拐点。

4、编绘宗地图,生成地籍调查表。利用二调数据库编绘宗地图,宗地划分、界址编号和宗地图编绘等按《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有关规定执行。打印生成地籍调查表。

5、申请确权登记。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股份经济组织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统一向国土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1个月),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审核审批。国土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市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公告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8、证书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镇人民政府保管。

原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管理区)、原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名下的,经申请,应相应变更为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

1、整理成果资料,汇总数据。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

—6— 理、检查和数据汇总。

2、总结工作经验。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五、经费保障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市级所需经费,由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会同镇财政部门协商后,报镇政府批准实施。

六、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二)图件成果

1、农村地籍图接合图;

2、农村地籍图;

3、宗地图;

4、含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争议地、飞地等界线调查工作底图和已清绘的1:500界线图;

5、1:10000土地权属界线图(挂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

1、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股份经济合作社一级,争议地及国有土地单列),统计到二级类;

3、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镇(街)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地籍调查表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身份证明;

5、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

6、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7、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8、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9、界址点(拐点)测量原始记录,注记等成果表;

10、仪器核定资料;

11、检查报告、验收报告;

12、提交入库的土地权属界线数据及其使用和入库的文字说明;

13、其他资料。

上一篇:信息化工作汇报下一篇:工作汇报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