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论文范文

2023-03-18

大众传播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站在历史的视角看问题,无论是从现代各民族发展的角度还是全球化趋势加剧的角度,现代大众传媒的发展和进步都离不开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它们之间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系统”。一方面,大众传媒在其中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其内容涵盖信息、娱乐、文化、互动等领域;另一方面,大众传媒与这个“系统”之间又形成了一个供所有元素发展壮大的“拟态环境”。人们只能在这中“拟态环境”中来建构观念和再生产实践。这其中就包含着“意识形态”建构。及由此“拟态环境”而衍生的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认识。

关键词:意识形态;文化霸权;大众传播媒介

一、意识形态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法国哲学家托拉西最早提出了“意识形态”一词。在他那里,意识形态的作用是要客观的评价观念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拒绝对观念的神秘化理解的倾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拖拉西在其《意识形态的要素》一文中去有体现除了一种实证主义的飞批评倾向。于是,早起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就逐渐出现了变化,这使得意识形态被指那些有意粉饰现存、掩盖真实的观念和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中,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对于世界和社会的系统的看法和见解。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而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看来,意识形态建构和塑造了我们对现实的认识,不存在真实或虚假的问题。之后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奥葛兰西提出了以文化霸权为核心的意识形态理论。在葛兰西看来文化霸权不但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传播过程,更是将统治阶级将其意识形态融入在其他各个阶级中的一个过程,社会虽然由许多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构成,但是,统治阶级通过媒介制造的利益一体化的骗局,她们能够运用霸权,使自己的利益变为社会的普遍利益,被社会认可和接受。

二、意识形态分析理论视野中的大众传播媒介

20世纪早期,葛兰西就对文化领导权与大众文化领域有着清醒认知。他认为,文化霸权的形成,并不是要把自己的意识形态以命令式的方式强迫给从属阶级接受,而是需要依靠被统治者的发自内心的自愿的接受[1]。这一思想深刻影响了西方学者对于大众传播媒介的认识。传统的传播理论认为,一致的舆论与普遍的赞同是本来就存在于社会中的,媒介只不过将他传播出来。西方马克思主义运用媒介批判的理论使我们看到,媒介至少是参与制造了一致的舆论与普遍的赞同。

1.大众传播媒介作为大众代言人的本质。以传播新闻信息符号为主的物质实体就是大众传播媒介,它包括报纸、新闻性杂质、广播、电视、通讯社等。它是新闻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新闻事业发布新闻、引道舆论的物质手段[2]。作为大众的代言人,它得益于聚集在一起的人们,在长期的生存生活之后,思想和感情发生的同化作用,在渐渐的失去个性而形成一种无意识的状态后,作为信息和意识形态传递工具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意识往往就成为大众的意识。葛兰西在文化霸权这样解释道,媒介通过向我们提供和我们现在的生活方式想脱离的各种信息。而我们无意识地接受着这种生活方式或者信息就可能让我们对现实产生错位的认识,然而,被霸权者要么根本毫无察觉,他们认为这就是他们的意识,要么虽有察觉但也难以跳出既有的利益结构,不知道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应对。阿尔都赛的观点也支持这一说法,他认为意识形态与国家机器有着紧密的联系,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个体与其存在的拟态环境的‘再现’”,而这样的“再现”恰恰主要由大众传播媒介来完成。大众传播媒介就充当了意识形態的表现形式,通过输出内容的控制同化或者统一大众的认知与意识。在大众意识形成之后,大众传媒表达话语的作用也被提升至意识形态高度的层面,同时被赋予了控制人的思想意识乃至行为规范的作用。这时,在受众心中大众传媒的话语表达形成了一种权威的力量,因此,他对受众的传播效果便开始发挥现实影响力了[3]。我们不得不考虑一旦这种权威的力量过度发挥时,话语的霸权在大众传媒领域便会形成。这时作为大众代言人的大众传播媒介,就不仅仅是政府定的“喉舌”、“无阶级”、“无党派”的“第四种力量”、“权利的工具”和“维护意识形态、传递统治阶级意志的手段”,更加成为意识形态的社会控制者,从而主动的维护着国家统治的合法性。而此条件下,所谓大众的代言人及新闻自由不过是空谈,是社会的利益集团、思想观点、文化传统等对新闻事业所施加的影响,目的在于约束和限制新闻传播活动,最终是传播内容及公共的意识形态更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

2.大众传播媒介与政治的关系。用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的无意识”思路来解释,我们看到由于意识形态控制的非强制性和隐蔽性,左右媒介本身的意识在隐蔽处发挥着作用。媒介与政治社会的关系始终是不即不离。同时他们这种关系也是由它的私有制性质决定,它的所谓的“超阶级”、“超党派”的“第四种势力”,也以不损害资产阶级根本利益为前提的,超过了这个范围,就要受到限制、迫害和镇压。大众传播媒介的生存与发展其实是与统治阶级的利益交换的过程,媒介之所以愿意服从他们的意志来教化大众而放弃了自身的独立性原因也在于此。统治阶级的主流意识通过媒介的影响力渗透到人们的潜意识中,长期的灌输,就会让这部分受众在现实的抉择中跟随主流价值观从而在无形中形成了对统治阶级的利益的一种维护,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以及媒介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也就在这样在悄无声息中得以存在并维系。同时统治阶级是各种资源的控制者,通过为统治阶级提供意识形态的服务,大众传播媒介便拥有了各种有利的硬件软件社会资源的控制权,赢得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这也就决定了他们之间不离不弃的微妙关系。电视作为一种先进的大众传播媒介的代表,在我们的生活领域、精神领域乃至社会的各个领域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电视将代表意识形态的各种信息隐藏在节目的背后,在促使人们收看并痴迷于电视节目的同时,通过频繁的重复传播达到影响人的意识形态的目的。作为政府“喉舌”的电视媒介自然而然的也会得到政府在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为其以后的生存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3.大众传播媒介的话语霸权。表面来看,任何大众只要拥有语言能力,都可以拥有话语权。但是,由于经济地位所导致的阶级统治,使得话语也要通过一定的条件才能说出口。而话语所包含的对事物的价值判断,都是由权势提供的,因此出现话语霸权的问题。话语霸权是指在交流、信息传播领域中,由于主体与客体、个体与大众、同类与异己之间的力量严重不对称导致的结果。力量的优势一方凭借自身的优势而占据了普遍支配地位。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大众传媒在一切的平面、立体、空间一切话语存在的场所,全方位地渗透,拥有了绝对优势的话语权。媒体扮演的角色从最初的信息传递,发展到后来的议程设置[4]。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在话语霸权上的强势源于其强大的经济上的优势,新闻媒体在发达国家的形成历史非常的悠久。他们不但有发展成熟的顶尖级的通讯社、报纸、电视台,同时也凭借此拥有丰富的传播资源,形成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文化强势和话语强权。据统计,占世界总人口20%的发达国家占有90%的无线电频率,他们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将其文化意识形态渗透到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家从而达到扩张政策的目的。诸如人权、个人价值、消费主义、个性自由等国家与社会的观念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文化传播方面的不平衡,造成了文化發达国家在新闻传播方面的垄断地位[5]。在这种大环境中不论任何事情,西方发达国家都能站在有利的地位,而使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这是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竞争中也就必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1)大众传播媒介话语霸权的高效控制。从议程设置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当前大事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和判断场来自于大众传播媒介,而大众传播媒介不仅是重要的信息源,而且是重要的影响源。也就是说,大众传播媒介作为“大事”加以报道的问题,同样也作为“大事”反应在公众的意识当中;传媒给予的强调越多,公众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就越高。这样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不仅能够渗透到大众的意识中,而且还能被从属阶级或者大众主动的接受。大众传播媒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作为统治阶级操纵手段,为统治阶级服务,达到稳定社会秩序,减少种群冲突,减小弱势群体的心里落差,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2)大众传播媒介话语控制背后的市场诱惑。就一般情况而言,大众传播媒介兼具事业和企业的性质,其经营运作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它们的社会效益是为所依附的统治阶级服务,从而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而媒介的经济利益就要求其对大众立场提出要求,是大众自愿接受媒介所传达的意识形态的灌输,否则就会被大众所抛弃,失去市场消费份额。同时,媒介的存在也依赖于大众对信息的需求,抓住了最大数量的受众,也就抓住了发行量和广告收益。话语控制背后是巨大的收益市场和高额回报。

三、意识形态下对中国媒介的思考

虽然我国的新闻事业属于国有,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政和业务上接受党委和政府部门的管理,与西方资本主义的新闻事业,新闻媒介有着根本的区别,但他的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1978年,《新闻联播》正式开播。同年5月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电视台以“国家电视台”作为自己的定位,这为日后的广告经营的良好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1979年央视播出第一支商业广告起,到1992年全台广告收入突破1亿元,到1994年开创黄金广告招标,到1995年迈过10亿的门槛,再到2007年突破100亿,28年来,中央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不断壮大,2012年更是以12小时揽金142亿再创纪录。同时,中央电视台作为2008北京奥运会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播出机构,它拥有奥运转播的垄断地位。以及央视买断了2002年与2006年两届世界杯的转播权的事实。都不断地向我们阐述着央视在于地方性电视台的竞争中,无法超越的优势。因此我们也不难看出,在意识形态的引导中他不可替代的强势作用。

新闻的竞争归根究底是媒体各个领域实力的全面竞争,其中必然包括经济实力的竞争,“适者生存”这也是媒体优胜劣汰的一个必经之路。但因经济实力的强大而导致的过度垄断,必定会导致新闻报道不能客观、全面、真实的报道事实。任何公民都有知情权,如果这项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媒体就已经失去了他存在的价值,新闻也丧失了其基本的原则。同时,我们媒体在意识形态的构建过程中,必须依据我国的国情,真正的做到党、政府、人民三位一体的耳目喉舌,不仅能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更能,及时、准确地反应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凤才.文化霸权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葛兰西与阿尔都塞意识形态理论辨析[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7(3).

[2]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 陈 鹏.媒介意识形态的认知与决策[Z].首届中国传媒经济学博士生论坛,2007.

[4] 池岩.在终结与重建之间:大众传媒的意识形态框架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25).

[5] 吴一敏.解读西方发达国家的话语霸权[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5(3).

[6] 雷跃捷.媒介批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大众传播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保障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民、大众媒介正当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对表达自由进行合法性、正当性限制的法律制度。在未来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积极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对大众传播领域里表达自由的保障;遏制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权力对表达自由的侵害;促进大众传播领域中政策的法律化。

[关键词]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经验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同时又提出“要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这两者的契合点就是要在我国的大众传播领域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研究我国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基本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

大众传播是指职业传播者和传播机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向大众提供信息、知识、观念、娱乐等的过程。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是指现在正在发生效力的所有调整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众传播活动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决定了大众传播法具有广泛的法的渊源,是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总的来说,不管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复杂程度如何,其都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保障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民、大众媒介正当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对表达自由进行合法性、正当性限制的法律制度。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立法虽然比较零散,缺少专门立法,但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等在内的大众传播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1、为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的保障是指为表达自由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使其不受侵犯和破坏。表达自由作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组织、世界各国的共识。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大致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分为直接保障和间接保障。直接保障就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得通过任何立法来限制表达自由,并在实践中通过司法判例和制定非专门性法律来保障,这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代表;间接保障就是宪法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表达自由,但又规定了限制表达自由的例外情况,并允许制定专门性法律来限制表达自由,这以现行联邦德国基本法为标志。立法保障包括制定特别法进行保障以及在一般性法律中予以保障。司法保障主要是指世界各国在行宪、司法实践中通过总结各种司法原则提供的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如禁止事先约束原则、绝对主义原则、优先地位原则、双重基准原则、内容中立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禁止法律模糊和限制过宽原则等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属于间接保障,并且将对不同表达行为的保障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中。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使用“表达自由”的措辞,但表达自由内含于宪法的第35条等条文中。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最一般、最核心的规定。同时,现行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宪法》第41条),以及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

立法方面的保障没有制定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等特别法,在一般性法律中,除《著作权法》提供对大众传播活动中基于创作作品和基于传播作品而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利提供保障外,其他涉及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对表达自由的规定多为限制性的。在司法保障方面,由于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又缺乏对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特别立法,使得司法保障比较模糊,不够细化。

2、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是一种相对权利,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一般通过3种途径进行:一是在宪法中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二是通过立法、法律的适用来限制表达自由,设定法律界限;三是行政限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制度和行政措施来限制表达自由。限制的种类包括:事先约束,事后惩罚,准入限制,内容限制,地点、时间、方式和对象限制,其他附带限制。

我国对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备与成熟。首先,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立法、司法、行政限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最高规范。其次是立法、司法限制。我国立法机关至今仍没有制定专门的大众传播法,而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中。司法机关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通过调整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正审判、公序良俗以及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平衡,来实现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

最后是行政限制。我国对大众传播领域中表达自由进行行政限制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来进行。这种行政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媒体准入限制。我国媒体准入实行许可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想从事媒体活动,必须经国家媒体管理行政机关批准,取得相应资格后才能进行。

第二,内容限制。对大众传媒传播内容进行限制是世界各国大众传播法律规范的通例。我国在规范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的行政法规、规章中都规定了限制内容,最集中体现在《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规定。

第三,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包括对有关媒介社长、总编辑(编辑)任职条件的限制、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限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限制、记者证和记者站的管理。

第四,重大选题限制。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外交、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和其他需要宏

观调控的选题。如《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第五,涉外活动限制。大众传播活动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为了确保这种活动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我国行政法规、规章对我国与国外、境外合作的大众传播活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包括对外来机构和人员的限制,以及对外商投资传媒产业的限制等。

二、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建国以来,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经历了初步尝试、基本停顿和逐步展开三个历史阶段后,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基本经验。这些基本经验表明,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大众传播法律制度设计中对公民和媒体表达自由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因此,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

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塑造。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解决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问题。大众传播活动中,无论是对表达自由的保障,还是对表达自由的限制,都离不开法治。哈耶克认为,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都只能依赖法治的力量。

一方面,法治意味着一切权力(包括行政权力、立法权力、政党权力)都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治还意味着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中国,由于公民的守法意识差,缺乏关注社会的长远和宏观眼光,行使权利时带有利己主义的心理,致使自己在行使权利时往往不愿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在中国,对表达自由形成威胁的,一方面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害,另一方面可能来自私权利的滥用。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培育,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享有才能被纳入既定的理性轨道。

2、加强对大众传播领域里表达自由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虽然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不够,不能为新闻媒体和个人行使表达自由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最重要的是这种保障缺乏有效性,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缺失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专门立法,致使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无法实现。二是缺乏对涉及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致使公民、法人在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或阻碍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制定以保障表达自由为核心内容的相关专门法律和相关司法审查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国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保障问题的根本路径。

3、促进大众传播领域中政策的法律化

政策通常是指政党、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所采取的行动准则。政策的法律化是指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律来实现政党、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政治目的的行为。在我国,政府的政策必须和党的政策保持一致,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法律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第5条也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党的政策的法律化是我国目前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秩序的内在需求和规范转化的必要方式和过程。同时,与法律相比,政策的制定一般缺乏严密规范的民主程序,内容规范性少,从这个角度来说,政策也要法律化。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大众传播立法的不完善,大众传播活动主要依靠政策来进行调节,政策自身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公民表达自由的行使,所以,我们在加快大众传播领域立法的同时,应该重视大众传播政策的法律化。

大众传播论文范文第3篇

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的兴起开启了新闻传播的新时代。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大量新媒介,博客、播客、微博客、手机媒介等不一而足。新媒介的广泛应用为公众表达合理的意愿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同时,纷至沓来的信息污染现象也困扰着人们。所谓的信息污染,是指“媒介信息中混入了有害性、欺骗性、误导性信息元素,或者媒介信息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的信息元素超过传播标准或道德底线,对传播生态、信息资源以及人类身心健康造成破坏、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①本文拟就新媒介时代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为视角,分析信息污染带来的社会危害,以期管中窥豹,对治理信息污染有所裨益。价值观的体系宏大而复杂,笔者选择从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目标三个角度来考察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观的负面影响。

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判断的影响

大学生对特定认知对象有没有价值、有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有多大的价值等问题的判断取决于多方面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其中,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大众传媒等方面的影响比较明显。过去,学界对前两个因素的探讨非常系统,而对于大众传媒在价值判断中的功用的研究还有待深入。新媒介功能先进,符合大学生消费习惯。但是,网络博客、微博、手机媒介等存在信息把关不严的状况,一些有毒、有害信息不断通过各种新媒介得以传播。黄色信息、虚假信息、错误信息、伪劣信息、冗余信息等在各种各样的自媒体中传播对信息环境的污染尤为严重。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判断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信息污染的影响下,大学生容易选择错误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当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应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种新媒介传播的非主流价值观以及错误的价值取向对大学生的价值判断造成了误导,致使大学生出现消极乃至错误的思想倾向。第二,信息污染容易使大学生在多元价值观中丧失立场。如今,层出不穷的各类新媒介改变了传统媒体的单向线性传播模式,为公众提供了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大学生是受众中非常活跃的群体,他们经常利用新媒介的互动功能参与信息传播,也最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各种新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大多数符合主流价值观,也有一些信息不符合主流价值观,甚至有一定数量受到污染的信息通过新媒介传播出来。各种不同观点的信息逐渐形成了多元价值态势,如果大学生过多接触那些受到污染的信息,就容易丧失自己的立场,对其价值判断无疑将产生直接影响。第三,信息污染现象导致大学生价值判断感性化与浅表化。大学生过多接触受到污染的信息之后,分不清虚拟环境与现实环境,这将直接影响他们对客观价值的认知和判断,并导致大学生的价值判断过于依赖直觉,出现感性化、浅表化的趋势。在过去我们组织的调查中,很多大学生认同这样的观念,即我们周围的世界是“媒介塑造的世界”。人们往往根据媒介提供的信息来认识世界并采取行动,这些行动作用于现实环境,使之越来越带有拟态环境的特征,以至于出现“拟态环境环境化”的现象。②大学生群体的价值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介塑造的拟态环境,并逐渐通过其行为转变为客观现实环境。

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选择的影响

大学生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中,大众传媒的引导作用不容忽视。按照传播学的“培养”理论,大众传媒所传播的各种信息会潜移默化地“培养”公众对社会现实的认知。因此,媒体在大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及重塑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媒介时代,信息污染现象日益突出,给大学生的价值选择带来明显的负面效应。第一,信息污染使部分学生忽视优秀的传统价值观。新媒介时代,人们处于信息过载的环境中,新媒介传播的新观念、新思想多,大学生群体乐于接受这些信息。一些大学生的信息批判意识和批判能力不足,在接收信息中不能很好地过滤有害、有毒信息,受到不良信息的侵扰。甚至部分大学生放弃优秀的传统价值观,片面追求一些新奇的、非主流价值观,并在个人行为上有所表现。第二,信息污染导致大学生价值选择过程中出现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倾向。新媒介的快速发展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宽松的信息传播环境,其信息传播自由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各种新媒介所传播的信息与现实社会联系更加紧密,大学生在接触新媒介的过程中,对空洞的人生价值理论的重视程度逐渐降低,转而重视现实的价值观。商品交换规律、利益平衡原则、实用实惠取向日益成为大学生进行价值选择所考虑的因素。新媒介传播的一些污染信息对大学生的幸福观、利益观、道德观产生不良影响,其价值选择也因此发生变化。在物质生活中追求高消费,在精神活动中崇尚现实的快乐,甚至部分大学生将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运用于人际交往与道德权衡。当然,大学生的这些功利性价值取向及实用主义的价值选择行为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新媒介的负面影响,但是新媒介为不良信息提供了相对自由的传播渠道却是不争的事实,这成为影响大学生价值选择的重要因素。第三,信息污染使大学生的价值选择行为出现以自我为中心的取向。新媒介对于物质消费的炫耀与倡导以及对人类自我意识的宣扬影响着大学生的行为方式。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实现得到强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往往出现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容易导致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错位现象。西方社会的个人本位价值观通过各种新媒介的传播对大学生的影响尤为显著,部分大学生过于追求自身利益,漠视集体利益。

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目标的影响

价值目标是价值观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基于人的根本的需要所形成的价值目标决定了人们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及整个价值观体系。③价值目标回答了“什么类型的生活最有价值”、“什么样的人生属于有价值的人生”等问题。因此,价值观是个体对于自身以及客体价值的观点和看法。笔者认为,新媒介的信息污染现象对大学生价值目标的消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息污染导致大学生价值目标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当今文化多元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在传播多元文化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媒介既传播了各种先进文化,也为落后文化的传播提供了平台。其中,很多落后文化污染了信息环境。大学生接触到这些受到污染的信息,其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也随之发生变化,极易出现价值目标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情况。具有公正、自由、平等等积极意义、健康向上的价值目标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也是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重要内容。当大学生重视自我价值、忽视集体价值的时候,就会出现价值目标偏离的现象,需要加以引导。第二,信息污染使部分大学生价值目标结构失衡。价值目标包括不同的维度,相关研究认为:“青年学生的价值目标是多维度的,包括6个维度:和平和安宁的价值目标、友谊和真爱的价值目标、刺激和享乐的价值目标、名望和权力的价值目标、自我实现与发展的价值目标、奉献价值目标。”④可见,青年学生的价值目标既重视个人价值实现,也观照社会价值。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大学生过于关注个人发展,把个人价值放在社会价值之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信息污染是重要原因之一,而新媒介对不良信息的传播则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三,信息污染环境下,大学生在树立自身价值目标时容易忽视对政治价值观和精神价值的追求。各种新媒介传播的西方文化和政治观念对大学生影响较大,有些学生出现“信仰危机”和政治意识淡薄的情况。媒介传播的部分信息大力宣扬物质消费,忽视了精神生活对公众的意义。一些新媒介所呈现的信息中存在炫富、拜金主义等倾向,对大学生确立价值目标无疑产生了不良影响。

在媒介技术的推动下,新媒介不断改善人类的信息传播质量与效率。但是,新媒介所引发的信息污染现象值得反思。今后,我们必须对媒介把关模式进行创造性的改革。一方面,要让公众能够有表达言论的渠道;另一方面,也要净化媒介环境,尽力减少信息污染对公众产生的负面影响。大学生是新媒介使用频率较高的群体,新媒介信息污染对他们的价值观产生的影响尤为突出。在思想政治以及媒介素养教育中,要有针对性地对新媒介信息传播进行引导,帮助大学生树立远大而崇高的价值观。(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信息污染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及其防控机制建构”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0d057)

注 释:

①邵培仁:《大众传播中的信息污染及其治理》,《新闻与写作》,2007(3)。

②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③戴茂堂、江畅:《传统价值观念与当代中国》,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336页。

④文萍、李红、彭宇、罗卫华:《青年学生价值目标结构研究》,《心理科学》,2005(6)。

(作者为湖北中医药大学文法系讲师)

编校:赵 亮

大众传播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日益提升。如何打造一档适合农民听众的法制节目,塑造一位农民喜爱的主持人成为媒体人探讨的课题。本文就受众定位、主持人的塑造等分析农村广播法制节目主持人如何为农民做好法律服务。

【关键词】农村广播 节目主持人 农民 法律服务

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法制节目、法制报刊遍及全国各大媒体。以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为例,就有《法制纵横》《今天有说法》等多个法制节目。主持人作为法制节目的构架核心,如何从一批同类型节目中脱颖而出,获得公众信任呢?这就需要主持人认清定位,多运用专业知识,掌握大众媒介话语权,成为社会角色的主导者。

天津电台农村广播《今天有说法》节目是一档针对农村听众的普法节目,深受农民听众的欢迎。本文以《今天有说法》节目为例,阐述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如何贴近农民,成为农民听众的法律好帮手。

一、了解受众、分析受众需求是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成功的基石

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广播的节目形态、节目内容、节目编排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这些变化都与受众不断接收的新鲜事物、收听群体的需求密不可分。农村广播法制节目主持人要想成为农民贴心人就要了解其特定受众——农民听众的收听需要、语言习惯、生存状态。

1.农村法制节目的受众定位——环境

(1)长期以来,农民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观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一定差距,使得很多农民形成现实错位。笔者通过听众热线,分析得出的结果显示:20岁~40岁为咨询主体,农民愿意相信看到的、摸到的,对约束人类行为规范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当遇到法律纠纷时,很多农民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当问题无法解决时甚至采取暴力手段。

(2)农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大多是板报、农村广播站、媒体、法律宣传活动等。这些法律知识多是法律条文的笼统介绍,无法吸引他们。很多村民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对他们生产生活中有间接影响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务漠不关心。

(3)“人情观”多过“法治观”。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中提出,在长期缺少流动和变化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一个“熟悉”的环境里生活。在相对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下,形成许多乡土中国的独特现象:“规矩”即可约束行为、法则大可不必;“常识”即可应付变化,“规律”则可有可无了。①因此,在很多农民的观点中,“权力”大过“法律”,“人情”多过“法治”。

2. 农村法制节目的受众定位——需求

(1)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大多停留在“不还钱怎么办”“农村习俗结婚可以吗”这种问题上。

(2)面对突发事件需要寻求法律援助,他们多是希望借助媒体,为其伸张正义。

《今天有说法》节目就是从普及农民法律知识入手。要想成为一名农民喜爱的法制节目主持人,主持人不能仅停留在读稿、播音——“表达什么”,而应是设身处地了解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关心农民听众“要听什么”“怎么听得明白”。主持人是一档节目的核心,要融合编辑、记者的思想,分析受众能否理解这个集体创造的“声音价值”,不断的去创造、更新。在广播领域里,主持人的语言行为并非人际交流中的个人言语权,而是和编辑、记者、制片人一道共同充当“集体把关人”的社会角色,掌控着大众传播的话语权。②

二、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如何成为农民的贴心人

1.身份塑造

法国著名的传播认识论学者阿莱克斯·穆奇艾利(AlexMucchielli)曾提到一种“身份的语境”,即相互交流的各个当事者的不同身份,会在传播的情境中发生作用并具有限定情境的意义。③以农村法制节目为例,如果主持人矫揉造作、拿腔拿调、泛泛解说法律条文必然会导致农民听众不愿意接受。因为主持人没有正视农民听众,和朴实的农民听众没有共同语言。举例来说:大多法制节目中,主持人以“听众朋友,你好,这里是……”开场;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开场语是“农民朋友,你好,这里是……”“听众朋友”与“农民朋友”仅一词之差的问候语,主持人却能让受众从心理上摆脱对法律节目生涩感的抵触,拉近与农民听众的距离。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要尽量尊重对方的语言习惯、说话方式;在态度上保持谦和,遇到农民不懂的法律问题要有耐心,给予对方说话的机会。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的定位应是农民的倾听者,用平等的视角看待听众。

2.专业塑造

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不仅需要了解现行法律法规,更要了解农村地区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以天津地区为例:天津电台《法制纵横》节目设置有资讯、律师分析案例,记者的案例报道;《今天有说法》节目是根据具体案例律师进行分析、律师回答听众提问形式呈现。这两档节目中,主持人是以一个栏目串联者、案例介绍者身份出现,听众把更多的关注点集中在律师身上,因为律师是解决问题的核心人物。《今天有说法》节目,每期都会专门介绍一个农民关心的法律知识点,目的是让主持人和听众有效互动。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要提前和专家沟通了解农民关注的问题,学习法律知识。

举例来说:以前定过娃娃亲,现在和其他人结婚是不是属于重婚?④首先为农民听众解释这个法律知识点:不属于重婚。然后告诉听众,娃娃亲只是一种风俗习惯,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一旦登记结婚的话,就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再为农民听众详细解释重婚的定义。⑤

优秀的主持人应是节目的专家、评论家,甚至是问题的快速处理者。主持人要根据一个知识点利用自己所学,塑造自己的专业形象,拥有权威性。从而获得听众信任。这也是节目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3.语言塑造

法制类节目主持人的语言塑造具有一定难度,因为主持人不是法官、律师、社会学家,而是综合各方意见的发言人和节目的思想中枢。以某法律节目为例:节目中主持人在接听热线电话时这样答道:“您好,这位听众,您想咨询什么问题?”听众:“我想问上班途中去帮别人买东西被撞伤了,算工伤吗?”(环境嘈杂背景音)主持人:“您说什么?能不能大声点!”当律师解答过程中,听众再次想咨询,可由于节目接近尾声,主持人摁下了电话。在这期节目中,主持人应敏锐地感知听众所在环境,如果环境嘈杂,可心平气和地提示听众换个新环境,不应流露出不耐烦的情绪。其次,尽管节目时间有限,但是对于听众而言,不了解节目流程设置,需要主持人去掌控。而主持人不能生硬中断谈话,应委婉地提示听众:“由于时间关系,不能继续解答您的问题了,但是稍后我们会和您联系。”最后,主持人应对律师的解答给予补充,甚至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简要介绍。主持人在传播内容设置中必须要有强烈的受众意识,即为人民群众的利益鼓与呼,决不能将自己放在高高在上的位置,甚至走到了群众的对立面替某些特权阶层说话。⑥农村法制节目更需要主持人拥有亲切、平和、娓娓道来的语言状态。主持人尽量减少成语的使用频率,把一些书面的、深奥的法律知识转换成农民听众通俗易懂的语言,主持人可以大量列举实例,用农民听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去表述。如上文所分析,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的受众是一些法律知识薄弱、文化水平不高的质朴农民。如果主持人自认为听众问题简单,回答潦草甚至不屑一顾,必然会影响受众心理。因此,态度诚恳而又不失睿智是节目制胜的关键。

《今天有说法》节目经常遇到各种问题。曾经有一期节目,一位农民听众情绪非常激动,大致语意:她和丈夫按照农村习俗结婚三年,没有登记领证,丈夫去世了,家里不给她分财产怎么办?她觉得自己没有家庭地位。律师为其解答完毕,主持人当时说了这样一段话:“这位农民朋友,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婚姻幸福,家庭美满,但是生活中的很多事情我们难以预料。当时的一个疏忽大意,也许就为日后的麻烦埋下隐患。您今天给我们打这通电话证明您已经成功了,因为您懂得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很多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我们当初把它想象得太好。所以希望您今后处理问题一定要先遵纪守法,这样法律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

这位农民听众的法律知识显然有所缺失,如果主持人一味的指责或者说教,势必会造成听众更大的心理压力。而主持人在疏导过程中流露出关切的话语,其收到的效果就会大不一样。

三、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的“深层交往”

1.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的“深入意识”

农村节目的受众群体是农民。他们接受信息的能力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那么,如何把节目做到农民心坎里?这就需要主持人的“深层交往”。以天津地区为例,《法制纵横》与《今天有说法》关注很多市区的法律案件。而对于广大的农村听众而言,这些案例显然离他们关心的宅基地问题、房屋继承问题、种子化肥问题相差甚远。如果主持人没有与农民的深层交流,没有实地了解案件纠纷就不可能客观的分析问题。对于主持人而言,一方面是生活积累,另一方面就是社会积累。作为公共媒体的主持人,其优秀者必然有一种浓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人文情怀,愿意献身于社会公共事业,推动社会进步,激发人们对美好生活和美好事物的追求。⑦因此,主持人只有加强与基层农民的互动才能提升个人品牌价值,从而带动更多人参与,提升节目影响力。主持人和受众之间难免会有一些距离感和神秘感,当受众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时,如果主持人走到他们身边,就会拉近彼此距离。举例来说:在《今天有说法》的一期节目中,一位蓟县的农民听众,多次打电话咨询老家果园被侵占的事例。在电话中,主持人听到是这位听众讲的遭遇不公的困境。如果没有了解事件真相,仅凭一通电话就产生恻隐之心,可能就会使节目导向偏离。主持人与律师团队赶到蓟县当地找到这位听众,询问事件经过。经过与村委会、村民的多次沟通,得知这起事件并非只有单方过错那么简单,而应客观公正的帮助这位听众理清事情真相,化解矛盾。事实证明,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应多深入基层,了解事情脉络,才能掌握话语主动权。

主持人的深入交流可以减少听众的不信任感,使得听众认可媒介,增强双向互动。丹·拉瑟是美国上世纪40年代广播界公认的意见领袖,有人这样评价他:“十分懂得应该处处对观众在心理上产生‘自家人’的效应。他懂得受传者感到传播者同他们之间的共同点越多,便越有助于提高传播效果。⑧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要想成为农民的法律好帮手,要多参与“送法律下乡”活动。主持人的品牌效应,会带动农民听众的参与热情。

2.运用新媒体与听众互动扩大影响力

广播的特点之一是传播迅速。怎样使主持人所传播的内容在听众那里实现瞬时记忆,需要主持人充分调动受众参与的积极性。随着微博、微信等传播方式的兴起,吸引了大批受众不仅局限于关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因此主持人可以借助多方资源,通过各种新媒体传播,带动受众参与话题讨论。如果说节目中主持人是“权威传播者”,那么在新媒体中主持人可以是“事件引导者”。尤其是法制节目,如果只发布一些法律条文,会显得干涩生硬。若能针对一个法律知识点和多方互动,让受众参与,那么它的传播效应就会直线上升。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要学会善用网络,多接触微博、微信,经常发布最新的一些法律法规,农村地区热点关注的法律案例。这种传播同样可以提高节目影响力。

农村法制节目主持人既是倾听者,又是引导者;既需要专业的知识,又需要谦和的态度。要想成为农民信任的主持人,就需要主持人从定位出发,提高职业素养,多角度塑造自己,在听众面前不骄不躁,最终成为农民喜爱的贴心人。

注 释

①百度文库《乡土中国》费孝通 http://wenku.baidu.com/view/5bdf5905eff9aef8941e06ee.html。

②⑥⑧周景 姚争《浅析广播节目主持人的话语权及角色定位》,载《中国广播》2012年第5期。

③【法】阿莱克斯·穆奇艾利著 宋嘉宁译 《传通影响力——操控、说服机制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6页。

④⑤付丽洁 周超 《农民维权300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6月,第53页。

⑦吴朝晖《论主持人培养问题》,载《中国广播》2010年第6期。

(作者单位: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农村广播)

(本文编辑:刘浩三)

大众传播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本土音乐文化融入到高校音乐教育中是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校音乐教育作为更高层次和专业的音乐教育平台,在教育的深度和广泛性上,能够有效地传播与挖掘本土音乐文化的精髓,进行本土音乐文化的传承。但目前关于本土音乐文化在高校音乐教育的传播方式和途径上缺乏系统的、整体的传播架构。文章从传播学的一些经典理论入手,探讨本土音乐文化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的传播方式与途经。结果发现,子弹传播方式对有一定地方音乐文化底蕴的群体具有强化效果;两级传播中“意见领袖”的运用,可以有效增加地方音乐在高校音乐教育中传播的信度和效度;宏观效果理论是从教育认知和语境上运用现代传播媒介以培养传承意识,并达成传播共识,产生传播效果。

[关键词]本土音乐文化;高校音乐教育;音樂传播

音乐是文化的一部分,音乐传承实际上是一种音乐文化的传承。传承本土音乐是保护本土音乐生态文化环境,保护本土音乐文明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大力倡导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向之一。学校教育是大众文化传播的教育机构,承载着传承文明的责任,也是本土音乐文化代代相传的有效途径之一。高校音乐作为更高层次、更专业的音乐教育平台,能够有效地挖掘地方音乐文化的深度和广度进行传播。那么,面对目前地方音乐文化并没有系统地、有秩序地深入到学校音乐教育的现实现象,笔者拟从传播学的一些传播理论入手,探索地方音乐文化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的传播模式和路径。

一、本土音乐文化进高校的必然性趋势

(一)本土音乐文化传承的必然性

传承实际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交流的需要。人作为一个生命个体,需要通过学习交流而成为一个社会的人,通过传承使人们把遗留下来的具有文化价值的东西印刻在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中,成为一个文明的载体。所以说,传承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实践活动之一。因此,音乐文化的传承不仅是音乐形式结构的传承,更是音乐文化的人文价值、道德价值、情感价值的传承。我国各民族有歌曲、器乐、剧种、民间歌舞音乐、民俗音乐等各种丰富的音乐文化资源需要我们继承和发扬。樊祖荫说:“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孕育着它们的悠久历史和文化精髓,是这个民族和国家人才培养的土壤。民族文化的教育是对人的本源的、根的教育”[1]。高校进行本土音乐文化传承和教育首先是对各地方人们音乐的根的教育,是培养本土音乐人才的需要。

(二)保护音乐文化多样性的必然要求

保护音乐文化的多样性跟保护物种的多样性相同,都是为了避免因为单一性而造成物种的灭绝和文明的丧失。音乐文化越丰富、越多样,越能代表这个民族精神文明程度。纵观世界,全球化已然是一种趋势,西方国家正利用这种全球化影响其他国家音乐文化的传播,一些民族的优秀的音乐文化面临没有传承人和没有传播渠道等困境。全球化给音乐文化带来的融合与碰撞,也提醒我们保护各民族音乐文化的多样性实际上也是保护全球音乐文化的共同繁衍。在这样的境况下,我国的高校教育机构就应该肩负起传承本国民族的音乐文化的使命,保护我国音乐文化的多样性。近年来,我国的民族音乐学者深入到我国各地进行音乐采风和田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主要是在研究领域,真正把音乐文化传播出去,进行民族音乐文化输出,还需要针对知识进行建构并运用一些传播手段。因此,本土音乐文化进入高校音乐教育学科体系中应是必然趋势。

(三)高校教育转型改革的必然趋势

我国高校教育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改革,“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2]。让高校进一步认识到办学定位和挖掘自身特色的重要性,尤其是地方普通高校面临着人才培养方面的定位转型,要充分发挥地方特色优势,应用于地方,服务于地方。国家对高校这种分类分层次发展,使得高校教育必然会吸收当地的文化特色,发挥地方文化资源优势。

高校音乐教育的转型发展离不开地方音乐文化的融入。一方面音乐教育中融入地方音乐文化丰富了教育内容;另一方面地方音乐文化通过高校这一途径得到传递和发展。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模式属于大众型教育,而传承需要人做基石,这就给本土音乐文化的传承提供了人才的保障。高校通过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出一批具有传承力量的人才,也是高校改革的要求。

二、传播学理论下传播路径探索

(一)子弹传播理论的影响

这一理论观点主要产生于20世纪初到30年代,是大众传播的初级阶段。其观点认为:传播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在受传者身上就像被子弹击中一样,可以直接引起受传者的效果反应,能够左右人们的观点。而这一时期也正是大众传播的爆发阶段,人们看到了传播媒介具有不可抵抗的强大的力量,是报纸、电影、广播飞速发展的时期。

子弹理论应用于本土音乐文化的传播手段可以直接体现为由我国国家政策文件推进的高雅艺术进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鼓励地方高校传播地方文化艺术等措施。在传播方式、形式上大都以舞台表演宣传。如国家会定期举办非遗艺术舞台表演活动,各地方高校依据自身的情况与当地音乐团体达成表演任务,定期到高校举办表演,但这种传播方式可能流于表面,人们欣赏完这种音乐之后,很难在头脑中对地方音乐有一个具体的概念,或者由于离自身生活环境距离较远而产生排斥的现象。这也就是子弹理论这种单一的传播方式,没有看到受传者的身份、性别以及个体生长环境的影响,传播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想通过一种控制和宣传让人们接受本土音乐文化,但表演者和观众之间无交流和沟通,传播效果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因此,子弹理论运用在本土音乐的传播上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传播流与两级传播理论

传播流是20世纪40到60年代的理论,指传播主体发出的信息是要经过各种中间环节“流”向受传者的过程。期间存在着众多中介环节和制约因素,单一的大众传播并不能左右人的态度,这也印证了子弹理论的局限性观点。两级传播理论是基于传播流中人们认识到传播过程中有很多复杂性因素的情况下,经过实证调查发现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远远比不上在传播环节中加入“意见领袖”的中间环节效果明显,也就是说“大众传播—意见领袖—一般受众”[3]这样的中间环节更能增加传播的效果。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大众媒介的传播还不如人际传播的效果好。

运用在本土音乐文化的传播上,我们认识到只通过宣传地方音乐文化无法达到传承的目的,我们可以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达到更有效的传播效果。“意见领袖”指的是人际传播中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4]。在高校音乐教育中可以聘请在我们身边的本土音乐传承人,或者在地方音乐领域具有较高威望的人进校园直接与学生面对面交流,或以讲座的形式,或以课堂的形式直接传授地方音乐知识。通过一段时间系统的学习和交流加深受传者对于地方音乐文化的认识。这一过程中有些受传者可能会转变态度,对地方音乐产生兴趣并进一步学习。当传播主体与受传者产生一定时间长度的互动,能够激发受传者行为上的主动性,达到传承的目的。

(三)宏观效果理论

宏观效果论是20世纪70年代在讨论传播的有限性的基础上而发展出来的理论。就传播效果的三个层面上来看——认知、态度、行为同等重要。之前的传播理论主旨在讨论受传者态度和行为的转变以及具体传播活动短期的效果,而忽略了传播认知方面转变的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效果。宏观效果理论扩大了传播研究视野,强调综合的、长期的、宏观的社会效果,同信息化时代相结合,出现了“议程设置功能”“沉默的螺旋”“培养分析”等理论研究。其中“议程设置”和“培养理论”可称为“适度效果论”,“沉默的螺旋”属于“强力效果论”[5]。

首先,议程设置功能理论是在传播认知上进行的研究,讨论的是大众传播的效果和影响问题,大众媒介对于设置的“大事”进行报道,强调的越多,人们对于该问题的重视程度越高。运用在本土音乐文化传播上,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导向作用,在对所要强调的关于地方音乐文化方面相关的重大事件或政府举措进行的反复报道宣传,主要体现在政府应营造一个对于高校进行地方音乐文化传承的社会认知环境,提高人们的认知意识,引导受传者更加关注这一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引导受传者“想什么”,进而产生地方音乐文化传承的社会效应,推动高校积极开展实践性的传承活动。“议程设置功能”可以使政府从宏观层面对于传承地方音乐文化做出社会导向或出台相应举措,使受传者从传播的最初阶段——认知层面上进行转变。当然受传者可对于传播事件进行选取,这涉及到传播活动中的传播技巧、传播方式方法的问题,不在本次研究范围之内。

其次,沉默的螺旋理论是诺依曼注意到舆论对于大众传播的重要性。个体作为社会的人,总是力图从周围环境中寻求支持,在表明个人观点时,通常会观察周围人的看法,如果多数人和自己观点相同时,则倾向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反之就会沉默,而沉默会促使这种多数人的观点进一步增势,产生强大的增量,迫使更多持有不同观点的人沉默,这种扩散是螺旋式的传播,被称为沉默的螺旋。这种理论实际上是抓住了人的社会从众性和舆论的力量。这种理论我们可以应用到高校音乐教育中,我国的高校教育多数属于是普及性的大众教育,受教育群体的基数很大,当我们对于当前音乐教育的体制和专业课程建设做出调整,融入本土音乐文化构架,就会培养出更多的本土音乐人才,人才数量的增加会影响社会人们对于地方音乐文化的兴趣,进而作为地方的特色和优势被人们熟知和传播。另外,诺依曼认为舆论是对一个人的道德规范和基本价值与社会是否相容的检验,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极大的制约作用。因而,国家教育部在推行高校融入本土音乐文化的观念时,也可使用正向的舆论效应,把传播地方音乐文化置于弘扬本土音乐文化自信、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精神高度,这种舆论观点从精神上和情感上给予我们传承地方音乐文化的责任感,强调个体的意愿和国家的、民族的意愿相一致。

最后,培养理论是通过大众传播所输出的“象征性现实”,对人们认知层次的培养,以达到对某种观点的共识,社会要形成一个整体共同发展下去,就需要这种共识,也就是人们对于社会客观存在的事物和传播的一些观点有一个大致相近的认识,社会才能协调发展。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教育是承担培养任务的优先选择。把学校教育看作一种传播平台或媒介,提供这种社会共识的培养。那么,在本土音乐文化通过电视、网络、自媒体这些现代媒介进行小众传播,还没有形成传播气候的当下,高校教育就要承担更多的传播本土音乐文化的任务。当然,培养理论主要针对的是大众现代传播媒介对人们认知的影响,但我们在进行本土音乐传播时也可以运用现代信息化传播的工具。如我们可以利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利用网络音乐课程等进行直观的导向教育,或利用现代信息自媒体进行调查、录制并传播本土音乐文化。在国家层面,政府可以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把信息传达到社会各个角落,运用传播技巧和手段,长期传播,使人们对于本土音乐文化的观念和态度转变并达成传承共识。

结  语

综上,基于不同的传播理论,我们可以设计出不同的传播方式和路径,以达到不同的传播效果和目的。子弹传播理论虽然被否定,但我们可以结合传播中的“强化”效果,对一些对本土音乐文化传承持肯定态度的受众进行效果加固。传播流理论中虽然检验出大众传播过程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但运用“意见领袖”这一中间传播环节可以让我们意识到本土音乐文化人际传播的重要性。宏观效果理论中包含多种利用现代大众媒介传播的研究成果,本土音乐文化可以紧跟时代的变化,调整传播方式。因此,在高校进行本土音乐文化传承可运用传播学理论知识,紧跟社会环境和时代的变化,弘扬地方民族音乐文化。

注释:

[1]樊祖荫.中国(大陆)以音乐文化多样性为基础的音乐教育:发展现状及前景[J].中国音乐,2008(02):25.

[2]卢丽华,庞国彬.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本质、矛盾与现实诉求[J].高等农业教育,2018(03):7—11.

[3]郭庆光著.传播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78.

[4]郭庆光著.传播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89.

[5]沃纳赛弗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14.

[收稿日期]2020-12-20

[基金项目]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GH-17069;2018B148)。

[作者简介]赵  婷(1982—  ),女,運城学院音乐系副教授。(运城  044000)

(责任编辑:庄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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