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分析论文范文

2023-09-27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展问题一直是我国洗钱罪相关立法研究的争议焦点之一。影响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展的重要因素包括保障国家安全、金融稳定的目的、惩治严重犯罪活动的最新态势、我国需要履行的国际公约义务、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监测的有效性、洗钱罪上游犯罪对我国金融秩序、金融业态的冲击以及对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害等。而在严重犯罪程度的界定标准上,除了要考虑有期徒刑之外还要考察犯罪所得。为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应当结合我国洗钱犯罪与涉税犯罪、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日益交融的现实情况,将上述犯罪纳入反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之中。

关键词:洗钱罪 涉税犯罪 网络电信诈骗犯罪 网络赌博犯罪

一、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应扩展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否应进一步扩展是刑法学界关于洗钱罪理论研究中最具争议、最为热点的话题之一,也是我国洗钱罪刑事司法实践中关注较多的内容。

(一)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应扩展的不同观点

在持肯定说的学者中,可以分为主张将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展至所有犯罪行为的无限扩展说,以及主张将洗钱罪上游犯罪限定于特定类型犯罪行为的有限扩展说。无限扩展说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提出了最大化建议。如有学者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便从国内司法实践以及借鉴国际立法趋势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仅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于特定的几类犯罪,不足以满足目前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实际需求。[1]也有学者从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以及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作为联合国反洗钱相关国际公约缔约国,应当积极履行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最高要求,将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扩展至所有严重犯罪,甚至是所有犯罪行为。[2]

有限擴展说则认为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扩展应当限定在几类特定犯罪活动中。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扩展范围,如有学者在我国加入《反腐败公约》之后提出,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大的范围应当以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上游犯罪的基本要求为限。[3]也有学者提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至少应当扩展至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4]

否定说认为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已经较为完善,符合我国目前打击洗钱犯罪的实际情况,不需要进行扩展。如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第312条的上游犯罪已经涵盖了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刑法第191条将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限定为七类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活动,有利于我国充分发挥洗钱罪的作用,集中力量、重点打击严重犯罪。[5]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认为如果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不断扩展,与我国目前的司法能力不符,易导致过度浪费司法资源,降低打击严重犯罪的实际效果,既不符合刑法节俭性原则,也有违洗钱罪侧重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的立法原意。[6]

(二)否定说未能认识到洗钱罪的独立价值

否定说最大的问题在于未能认识到洗钱罪相较于刑法第312条而言的独立价值。我们认为,洗钱罪的价值体现在增加了黑钱脏钱洗白的难度,进而实现对上游犯罪的间接打击。洗钱罪更多地表现为对上游犯罪的依附和服务,上游犯罪本身具有原生性和自在性,但是必须要与洗钱罪的衍生性、扩张性相结合才具备成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前提条件。

当然洗钱罪在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演变之后,已经不单单是上游犯罪的延伸,而具有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稳定和国家司法活动顺利开展的独立法律属性,已经大大超出了洗钱罪产生时的立法本意和初衷。从维护国家安全、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将注意力集中于洗钱行为利用金融机构(包括特定非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通道进而对国家金融稳定乃至国家安全的危害上。相较于刑法第312条主要关注掩饰、隐瞒不法所得行为本身而言,洗钱罪更多关注的是打击更为典型、更为严重的上游犯罪活动,承担着更多打击上游犯罪活动的责任。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从洗钱罪的罪状构建可以看出,立法者更加注重的不是洗钱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而是通过洗钱罪的规定对其上游犯罪进行严厉打击。[7]

(三)无限扩展说忽视了我国特殊的反洗钱刑事立法模式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无限扩展说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将洗钱罪作为孤立的罪名进行研究,没有认清我国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反洗钱刑事立法模式。[8]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规定最为广泛的洗钱对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立法思路是以现代的洗钱罪取代传统的赃物罪,在刑事立法上形成洗钱罪一罪独大的局面,以弥补传统赃物犯罪的不足。[9]而我国传统赃物罪却有着另外一条完全不同的演变道路。我国1997年刑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基础之上,将首个洗钱犯罪条款拆分为第191条和第349条,第191条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349条将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外,刑法第312条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自此,正式形成了我国现有的多罪名的特殊洗钱犯罪体系。故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的洗钱罪,实际上对应的是我国上述的洗钱犯罪体系。

二、洗钱罪上游犯罪有限扩展的考量因素

影响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展的重要因素包括保障国家安全、金融稳定的目的、惩治严重犯罪活动的最新态势、需要履行的国际公约义务、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监测的有效性、洗钱罪上游犯罪对我国金融秩序、金融业态的冲击以及对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害等。这与我国立法部门所持的观点一致,即我国立法应当从打击洗钱犯罪、上游犯罪、保障金融安全的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加强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需要出发,将依附于金融机构、金融业态、金融工具等领域的可能有巨大犯罪所得的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将我国刑法洗钱罪的打击重点始终集中在一些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犯罪活动的洗钱活动之上。[10]

通过考察我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反洗钱评估报告可以发现,我国在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过程中,通过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一直将打击贪腐犯罪、涉税犯罪、恐怖融资、网络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严重犯罪作为重点,司法实践中已经远远突破了7类犯罪的范围。

另外,涉及洗钱行为的各类犯罪存在交织交融样态。比如毒品犯罪与跨境赌博、网络电信诈骗的交织交汇现象普遍存在,通过地下钱庄方式进行洗钱的传统七宗罪已经越来越多地混同于新型的赌博、电信诈骗、骗税等案件之中。涉及周边某些国家单一化的毒品犯罪情况,也越来越向毒品、赌博和网络诈骗相互交织的方向发展。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确有进一步扩展的必要。

针对上述涉及洗钱相关犯罪的交融现象,我国的反洗钱义务机构已经着力提升资金监测的有效性,在全面加强涉恐融资资金监测的基础上,还在金融财税领域、涉众型犯罪资金监测方面逐步加强,并持续深化对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传销等洗钱类型的资金监测,开展对利用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等新业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监测。这些实践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展奠定了现实可操作的根基。

三、洗钱罪上游犯罪认定中严重犯罪的判断标准

如上所述,洗钱罪上游犯罪如何扩展,应当以一国国内的犯罪形势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作为标准。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在于,如何界定严重犯罪的概念,是否应当将所有严重犯罪都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我们认为,洗钱罪上游犯罪严重程度的标准有二:一是刑期要件,需达有期徒刑以上;二是有较大的犯罪所得。

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的严重犯罪,是指4年以上的自由刑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刑期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即为洗钱罪上游犯罪。然而以自由刑的刑罚时间长短作为判断标准,可能导致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产生犯罪所得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等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仅无法实现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这类犯罪的打击和震慑,还在实际上造成洗钱罪罪名虚设,使得洗钱罪的适用率变得更低,无法充分发挥我国洗钱犯罪体系的价值。

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7类上游犯罪,均具有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且在实际上往往能够产生数额巨大的违法所得及收益。我们认为,严重犯罪的判断标准,不应当单纯以有期徒刑这一划分标准为界,还要考虑到上游犯罪必须有犯罪所得及收益,才可能产生洗钱行为和活动,因此应当同时将是否产生犯罪所得以及犯罪所得的多少作为判断标准。在判断某个罪名是否属于上游犯罪范围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起到较为重要的衡量作用,如果某个犯罪活动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实施完成后,完全没有犯罪所得及收益,就不宜将其认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四、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展的建议

相较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扩展,目前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特定7类犯罪活动在所有产生犯罪所得收益的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已大幅下降,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进行扩展迫在眉睫。为充分发挥反洗钱在维护国家安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参与全球治理以及在防范化解外部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参考洗钱犯罪与恐怖融资犯罪的现实情况,以及反洗钱工作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动、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行动中发挥的作用,依托上述类罪与洗钱犯罪交融交织并生的现实样本,我们认为,以下特定犯罪行为应当纳入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

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六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以下简称“涉税犯罪”)。刑法虽然没有将涉税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在反洗钱日常监测和监管工作以及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中已经对涉税犯罪给予了高度重视。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反逃税对反洗钱的积极作用,同时运用好反洗钱机制,不断提高反逃税的精准度”。在执法层面,自2010年至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在加强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且查补追缴的税款金额逐年增加。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的危害极大,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消减了国家出口退税的政策效应,还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精准性。现实情况是,涉税犯罪的赃款通过地下钱庄等通道清洗已经愈演愈烈,并与腐败犯罪、走私犯罪等交织并存,尽早将其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才能更好地进行有效治理。

(二)传销犯罪

传销犯罪是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所规制的犯罪行为,我国目前传销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案件多发高发,涉案金额也在逐步增长,《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2017》提到,通过对判决案件样本库的分析,我国非法收益平均金额最高的是非法集资犯罪,传销犯罪的平均犯罪收益金额仅次于非法集资犯罪,远高于走私犯罪、腐败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尽快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以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三)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犯罪

除涉税犯罪和传销犯罪外,我国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犯罪迅速蔓延,案件数量和受害人数均在快速上升,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社会影响恶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的突出犯罪问题。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犯罪尤其是跨境赌博犯罪也逐渐成为我国面临的主要洗钱危险,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2018年的《中国反洗钱报告》中提出,重点查处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深化资金监测。我国每年从境内流出的涉赌资金超万亿元,《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跨境赌博写进刑法,对跨境赌博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跨境赌博为代表的网络赌博犯罪会衍生出跨境洗钱案件,进一步加剧我国的金融风险,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综上所述,尽早将涉税犯罪、传销犯罪、网络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犯罪扩容进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中,这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举措。

注释:

[1] 参见阮方民:《洗钱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页。

[2] 参见徐汉明、贾济东、赵慧:《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页。

[3] 参见马克昌:《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依据》,载赵秉志主编:《联合国公约在刑事法治领域的贯彻实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31页。

[4] 参见贾宇、舒洪水:《洗钱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5期。

[5] 参见黄太云:《立法解读:刑法修正案及刑法立法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年版,第143页。

[6] 参见马长生、辜志珍:《论〈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扩容》,《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

[7] 參见井晓龙、张宝:《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容的立法建议》,《人民检察》2017年第23期。

[8] 参见赵远:《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法学》2017年第11期。

[9] 参见赵秉志、杨诚主编:《金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 页。

[10] 同前注[5]。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目前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呈现出作案手段和形式的多样性、犯罪行为的智能性、活动方式的欺骗性、犯罪后果的危害性以及犯罪活动连续性等显著特点,我们必须完善立法、加强协作、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统一思想,严厉打击,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 银行卡 信用卡 特点 侦查对策

由于我国目前银行卡管理滞后,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内部的防范、监督机制不完善,使得银行卡犯罪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研究银行卡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探讨打击、防范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银行卡犯罪活动的特点

1.多样性

银行卡诈骗犯罪活动的方式多种多样。一是利用假卡进行诈骗。早些年假卡制造的比较粗糙,容易识别,但近几年来,现有的假卡在制作方面已十分逼真,没有专门知识一般情况下难以识别;二是利用涂卡进行诈骗,即犯罪分子使用专门工具将卡上凸起的编号中的某一号码或几个号码数压平后再印上新的号码数,从而逃过“黑名单”的核查,进行诈骗。三是利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不法分子利用别人丢失信用卡通知挂失的时间差,使用他人之卡进行诈骗。四是蓄意大量超额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国内通讯设备不足,电脑联网不普及,一时无法立刻核实持卡人所使用的卡是否已经因超恶使用被取消了信贷的空子,采取规避授权的方法,大量超额透支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2.智能性

银行卡诈骗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智能犯罪。首先信用卡本身就是一种电子货币,是科技化社会使用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的结算工具。首先从犯罪分子使用的工具来讲,体现了一定的智能化。犯罪分子伪造信用卡;在银行的空白卡上进行凸印、写磁制作进行修改都要使用现代化的工具。其次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来说特别是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密码、信息后进行“烧卡”,并且在POS和 ATM机上使用,是典型的高智商、高科技行为。在恶意透支的行为中行为人串通商户,对同一笔交易采取分单印压、差额付现等行为逃避银行授权。有的钻银行与网点、商户结算的时间差的空子,施以透支;有的利用我国现阶段缺乏信息联网之际,跨地域、跨区域利用空间差大肆进行恶意透支。这些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3.欺骗性

银行卡诈骗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实施的“使用行为”,单纯的盗窃信用卡而未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窃取信用卡的行为后,为将财物骗到手,必须实施积极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伪造等,没有这些欺骗行为,信用卡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并不会成为现实。因此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实际上就是严重欺骗行为,就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人们陷入错误或继续错误的境地。从法律要求上看都是以动作诈骗出现的,例如使用、冒用、恶意透支等。

4.危害性

利用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和危害是及其严重的。首先从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来看,不管是对单位和个人,在激烈的市场经济激烈竞争并且很多企业不景气甚至陷入穷途末路的环境下,更是雪上加霜,直接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而对于企业来说将会造成新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此类犯罪活动所产生的连锁效应和“后遗症”,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而且一旦政府部门处理不好,一些新的失业、下岗等社会问题必然随之出现,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

5.连续性

在一般情况下,当发卡银行接到卡主报案,或者发现某一卡号的银行卡被伪造或冒用消费时,即将该卡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发到各特约用户。此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卡犯罪起到了防范作用。但是由于卡主从遗失银行卡到报失,直到发卡银行发现黑名单有一定的时间差,而且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通讯手段尚不先进,这样就使熟悉银行卡业务的不法分子在很短的時间内突击购物,连续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因此银行卡犯罪的连续性强,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进行多次作案。

二、银行卡诈骗犯罪活动的防范控制对策

银行卡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并不表示作案者的作案手段如何高明,而是我们内部对这种诈骗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警惕,思想麻痹大意,或者管理制度有漏洞,而且执法部门在管理和打击上力度不够,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我们很多时候对诈骗犯罪活动的认识还停留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等等,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此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的侦查防控对策,打击银行卡犯罪活动。

1.完善立法,依法打击

众所周知,对于银行卡犯罪在我国立法中缺乏完善的规定,使得对于这种犯罪的打击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造成司法机关在具体执法中的困惑,一些不法分子也正是感到有空可钻便采用多种伎俩实施犯罪。我国目前有关信用卡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刑法》、《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决定》的施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发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打击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毕竟还停留在适用普通刑法规定的基础上,缺乏对这类犯罪的专门刑法调查,对某一具体的行为缺乏详细的界定标准,停留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上,从而影响到实践部门的司法实践。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和完善经济、刑事方面的相关立法,从严打击此类诈骗犯罪活动,以便做到不枉不纵,正确定性,真正做到严法善治。

2.加强协作,互通情报

建立整体作战的机制是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有效对策。首先银行要加强与社会有关部门的协作特别是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司法部门、外贸部门、商检等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多渠道发现犯罪活动的线索,注意此类犯罪活动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在这一点上公安机关的任务更为艰巨,公安机关要多方获取信息,建立畅通、快捷的情报信息网络,有的放矢地打击诈骗犯罪活动。银行卡诈骗犯罪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也是重要内容。由于银行卡诈骗犯罪活动涉及到境外不法分子,因此打击此类犯罪需要与境外警方的密切配合方能奏效。我国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已建立的良好的合作机制,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更应加强与各国、各地区警方的合作,互通情报,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共同打击诈骗犯罪活动。

3.提高认识,防止危害

事实告诉我们,银行卡诈骗之所以日益猖獗,并不因作案人的手段如何高明,而是因为某些单位和个人对诈骗行为缺乏应有的警惕,思想上麻痹大意造成的。俗话讲“病重在于治根”,在这类犯罪问题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认识问题:一是对银行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只是把它看作经济犯罪活动,而未深层次的分析其社会负面效应。犯罪分子的诈骗活动得逞,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会对公司、个人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损失的负面效应不仅是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而且容易激发社会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每位从事银行卡管理的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不强。发卡银行的管理决策层应增强银行卡风险的意识,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于发生的问题要敢于严查、深挖,不得擅自内部消化。持卡人也要提高防范意识,对自己所持银行卡和身份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社会有关部门同样要增强防范意识,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识别真假银行卡的能力,对于可疑购物的行为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核,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4.加强管理,完善机制

当前我国银行的监督管理作用发挥的不够,一些环节把关不严,没有很好地履行银行监督职责,致使诈骗活动容易得逞。因此银行要首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改进和完善银行卡使用管理上的通讯设备,使商户和发卡银行之间实现联网;要严格审批制度,对卡的制作、使用等方面严格把关,在必要的时候让公安、司法人员帮助查询,核准各工作环节;内部的银行卡管理要部门之间紧密配套,层层把关,建立起一套合理、充实、有效、实用的管理监督机制。建立信用卡风险预警管理和操作系统,有效预防信用卡业务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保险制度,使得各环节规范操作、强化管理。近段时期全国推行的个人存款实名制及个人资信系统的建立,就为各发卡机构审核客户资料提供了一定的信息保障。

预防、制止、打击利用银行卡诈骗犯罪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综合治理,方可起到良好的收效。

参考文献:

[1]单惟婷主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案例》,云南财经大学出社1998年版第1页

[2]王君亭主编:《金融犯罪与认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版第58页

[3]宋才发:《信用卡诈骗行为认定与惩处探讨》,《刑事法学》2002年12期第47页

[4]李丽:《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与预防》,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21期10页~14页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国家审计人员需要履行审计职能,并通过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方式,将经济犯罪治理相关的审计工作落实到位。本文着重研究国家审计功能在经济犯罪治理中的作用,通过分析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可行性,把握影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因素,并探索出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路径。

〔关键词〕国家审计 经济犯罪 治理路径

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审计监督的行业领域范围较广。目前,国家审计功能在经济犯罪治理中具有威慑作用、警示作用和防护作用。基于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可行性分析,产生的影响因素诸多,本文探索相关治理路径,对期对国家审计人员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提供帮助。

一、国家审计功能在经济犯罪治理中的作用

(一)通过审计立法起到威慑作用

国家审计功能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制度,在实际的法治实践中,已经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接受,《审计法》等与审计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使得国家审计功能在审计监督方面拥有了更加强有力的约束效力,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且通过审计立法的方式,使得审计职能的履行过程变得更加具有强制性,当出现经济犯罪行为时,即可依据审计法的相关管理条例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强力打击,能够大大提升国家审计在经济犯罪治理中的威慑作用。

(二)借助审计监督发挥警示作用

国家审计功能在治理经济犯罪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根据审计机关以往的工作报告,我们可以发现自审计机关建立以来,已经查处大量的经济违规和经济犯罪案件,并对大量经济犯罪案件直接进行处理和处罚,审计监督职能不仅为司法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提供了极其重要的证据和线索,而且为司法机关的经济犯罪打击工作指明了具体方向,为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帮助。综合来说,国家审计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力,体现了其在经济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极其重要的警示作用。

(三)通过审计测评实现防护作用

国家审计功能在经济犯罪治理过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防护作用。国家审计单位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通过审计监督的实际作用对相关部门的经济情况进行把控,及时对企业内部的经营和经济问题进行测评和监督,对企业内部经济控制情况的优劣进行有效评估,及时发现相关企业内部存在的经济经营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办法,帮助企业查找自身内部问题建立自我管理机制,弥补经济漏洞,从源头上遏制经济犯罪问题的发生,对企业经济安全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可行性

(一)法律基础

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具有极其明确的法律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有关审计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审计法》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自身职责履行过程中,可以申请公安等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同样规定对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经济犯罪行为可以移交检察院进行审理。以上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在一定基础上为审计工作提供了较为切实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实践经验

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下,我国地方已开始进行审计功能协助经济犯罪治理的有效探索,并取得较为丰厚的实践经验。如海南省所建立的“三位一体”审计模式有效协调了政府、社会和内部审计三大部门,不仅有效提升了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审计部门督促整改的整体能力,该模式执行以来已帮助海南省政府发现和解决多项经济问题,取得诸多实战成果,也为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审计协作机制建设提供了较为良好的参考和借鉴。

三、影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因素

(一)审计管理体制

审计管理体制是影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关键因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是我国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不仅接受政府行政部门领导,而且还接受审计直属部门领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计部门的自主独立性,使得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监督的过程中,无法就涉及政府行政部门的经济问题发挥较为强有力的监管作用。双重领导的审计管理体制限制了审计部门职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计监督的实际作用。

(二)审计操作分工

审计操作分工是影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又一因素所在。现阶段,我国仍然执行审计操作分工制度,国税系统的审计工作由审计署直接负责,地方的各级审计机构不具有直接审计国税的权限,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审计署的人力精力有限,对于国税审计的精力投入明显不足,这导致实际的审计工作无法保证整体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国税系统的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也意味着在审计系统中存在一定漏洞,使得部分经济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审计技术手段

审计技术手段是影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重要因素。审计技术手段的落后使得审计监督的实际作用被大大削减,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部门所面对的对象极其复杂,涉及的财务内容及会计资料比较繁多,手工查账为主的审计方式,不仅使得审计工作人员的任务极其繁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体测评和核对的准确性。审计技术手段未能及时更新严重影响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进而无法实现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

四、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路径

(一)战略层面

1.协同战略目标并实现目标审计协同。要想顺利实现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就必须保证协同战略目标并实现目标审计协同。国家审计单位通过进行经济监察的方式协助政府进行廉政建设,而国家廉政监察部门则是通过对公职人员职权监管推进廉政工作,虽然两者在具体执行内容上略有区别,但在战略目标上趋于一致,因此必须要实现国家审计部门和国家监察部门两者战略目标的协同,通过两者的有机协作发挥行政管理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升治理腐败的关键能力,最终提升经济犯罪治理的实际效用。

2.交叉职能并构成审计职能互补系统。其是利用国家审计功能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关键举措之一。国家审计机构和国家监察机构均是我国监督系统的关键部门,两者拥有明确的自主职能,但也同样存在职责交叉之处。因此,为了避免两者职能交叉所带来的职责不清问题,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着手建立相应的审计职能互补系统,切实凸显审计单位在经济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实现权能互补,有效保证审计单位和国家监察系统的高效对接,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对于经济犯罪治理工作成效的提升。

3.评估外部环境并实现审计子系统协同。其是推进国家审计功能服务经济犯罪治理路径探索的关键所在。国家监督机构在进行经济犯罪治理过程中,往往会通过对外部经济环境的评估制订与其相匹配的监管策略,因此在进行外部环境评估过程中,为了确保评估工作的高效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就必须要保证我国监管系统子系统的高效协同,通过有效协作全面分析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治理的外部环境,并根据审计子系统不同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制定较为高效的经济犯罪治理方针政策。

(二)管理层面

1.经济犯罪风险识别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要想实现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就必须要推进经济犯罪风险识别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审计单位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关经济犯罪的相关问题,应积极和国家的监察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风险识别协作,利用我国监察机构的特殊性,加强对公职角度进行风险识别,通过两者之间的高效配合,严查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所存在的经济犯罪风险,提升审计子系统的协同管理能力,及时搭建遏制犯罪的应对措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2.经济犯罪风险评估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经济犯罪的风险评估至关重要。国家审计机构在发现相关的经济犯罪风险之后,对该类经济风险犯罪的评估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特殊的经济犯罪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如何进行定性将会影响整个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因此,国家审计机构可通过联合监察机关的方式进行协同评估,利用国家监察系统内部所具有的专业技术以及制度优势,帮助国家审计机构进行犯罪风险评估,提升经济犯罪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为后续的经济犯罪打击行动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和治理标准。

3.经济犯罪风险跟踪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通常情况下,为了防止出现更加严重的经济犯罪后果,审计机构在发现相关经济犯罪风险之后,将会对经济犯罪风险人员进行跟踪监控,因此要想切实利用国家审计功能实现经济犯罪治理,就必须要保证经济犯罪风险跟踪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国家审计机构发现经济犯罪风险之后,必须联合国家监察机构对相关违纪人员进行经济活动和人员活动的双重监察,一方面能夠提升对于该类经济犯罪的风险把控;另一方面能够实现对于该类违纪人员和违纪单位的有效监管,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更严重的经济犯罪情况。

4.经济犯罪风险控制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经济犯罪风险控制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对于构建国家审计功能服务经济犯罪治理机制同样至关重要。在经济犯罪风险控制阶段,审计机构有权对该经济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进行处置,通常情况下审计机构不再对该经济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理,但为了保证对于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审计威慑力,必须要联合国家监察机构,利用国家监察机构的行政权力对违纪人员和单位进行相关处置,切实提升经济犯罪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同时提升国家监督系统的有效性和协调性。

五、结语

结合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现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审计管理体制、审计操作分工、审计技术手段等。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路径探索包含战略层面和管理层面。战略层面包括协同战略目标、交叉职能并实现审计子系统协同等。管理层面则是从风险识别阶段、风险评估阶段、风险跟踪阶段、风险控制阶段的分阶段及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当前我国一些农村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现以湖南省某县①为主要考察对象,从犯罪特点、成因等方面对农村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情况进行粗浅探索。

【关键词】农村;交通肇事犯罪;建议

一、当前农村交通肇事犯罪的特点(一)恶性案件伴随着车辆的增加而增加构罪率却日益下降

据某县交警部门统计数据,从2007年起,某县的各类车辆呈爆发性增长,每年新增汽车总数为前一年的9%―17%,2009年新增的摩托车是2007年2.1倍。2008年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数为78件,2009年为85件,2010年为93件,2011为87件。其中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并被报捕的2008年为18件18人,2009年为17件17人,2010年为14件14人,2011年为7件7人,分别下降了6%,17%,50%。(二)交通肇事逃逸率高破案难度大

据调查,近几年来某县每年都有2至8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生,并且破案率不高。其主要原因:一是维护正义环境不佳,民众举报意识不强。二是设备缺乏与落后。农村道路上缺乏监控设备,城乡结合处的监控设备相对落后,拍摄画面不很清楚,不能为破案提供有力支持。三是警力不足,积压案件较多。(三)农村交通肇事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

在农村因交通事故致贫返贫现象突出。农村经济生态相对脆弱,一旦遭遇重伤以上的车祸,家庭即可能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因车祸死伤而导致家破、家贫的现象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是肇事逃逸率较高,受害人及其家庭得不到赔偿。第二是赔偿金额较低,同命不同价现象事实存在。在农村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实际赔偿金额在3万-20万,一般维系在9万左右。而城镇则为10万-55万,一般维系在25万左右。第三是肇事赔偿金不能足额到位。因为肇事方家庭的原因,调解时的承诺难以兑现,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不能足额到位。(四)交通肇事犯罪案的处理呈现“两高”特点

一是和解率高。由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特点,和解可能取得双赢的效果。所以对于交通肇事案,司法处理环节一般都会提出刑事和解的建议。据统计,2010年某县致人重任以上的交通肇事案约只有20%的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在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率在20%以上。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率较低,所以犯罪率实际上可能并没有下降。二是轻刑率。一般来说,只要肇事方赔偿到位,法院对95%以上的交通肇事案都会从轻判决,轻刑、缓刑率高。(五)“五·一”以后交通肇事犯罪呈下降趋势

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2月26日,某县交通肇事犯罪案为8起,比2010年同期下降了20%,比2009年同期下降了47%。可见国家加重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和交警加大执法力度对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六)“毒驾”现象应该引起注意

“毒驾”是吸毒人员吸毒后驾车的简称。据知情交警称,自麻古、K粉等新型毒品泛滥以来,“毒驾”的情况较为普遍,有不少的“毒驾”案没有剔出来另案处理,而被当作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在交通警察的日常执法中,没有像查“酒驾”对“毒驾”进行查处。二、当前农村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两个增加”是导致农村交通肇事案直线上升的客观原因

一是村级公路硬化里程的增加。目前湖南98%以上的村公路都予以了硬化,由于地处江南丘陵地区,山多路弯,路面不宽,硬化路给农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交通肇事案的高发。二是车辆的增加。近几年来,国家“汽车下乡”和“摩托下乡”工程使农民欣喜不已,农村车辆急增。

(二)“两个薄弱”是农村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直接原因

一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员、行人和乘客都不太重视交通安全。提速了的车辆却而没有能够拉动安全意识的速度,尽管政府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农村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然而在偏远的乡镇客货混装等违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三轮车、小货车、非法运营面包车依然是乡镇客运的重要工具,超载、抢客和超速现象仍然存在。在2010年某县的87起交通案里,有16起是由上述三类车辆造成,占18%。2010年衡南县“12﹒27”特大交通肇事案就是由三轮车非法运营造成。二是驾驶员技术薄弱。近几年来,很多驾校都出现了学员“爆棚”现象,因此而产生的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车辆不足、场地紧张、学员“吃不饱”等问题突现。另外绝大多数摩托车与农用车驾驶员没有经过正式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22日(半年),某县一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54起(死亡64人),其中有5起是农用车造成,占9%,11起是由摩托车造成,占20%。(三)“三类问题车”充斥农村

首先是无牌车、套牌车、黑车。这类车辆近年大量增加,它們肇事逃逸后破案率极低。其次是二手车辆中。由于机动车辆报废政策与沿海地区一些城市的“禁摩”政策,大量的二手车辆(含报废车辆)流入欠发达地区,以上两类车辆大量流入该县农村。第三是车况欠佳的农用车辆。大部分农用车车况存在问题,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却得不到应有的检修,和并逃避年检。为了挣更多的钱,它们常年超负荷运转。2011年某县的7起农用车致人死亡事故,有5起是因超载而导致刹车失灵造成的。对以上三类车辆,交通主管部门统计不到它们的准确数据,难以监管。

(四)交通基础性设施未能很好地覆盖乡村公路,农村道路基础建设投入不足

因为地处丘林地区道路曲折,弯多、坡陡、路窄,更需要道路护栏、交通警示标志等。而在这一块,投入和建设都相对落后,绝大多数村级公路没有设立交通警示标志、道路护栏、减速带等。

(五)交通警察“两个有限”使农村交通运输安全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是交通警察人力有限。某县23个乡镇,除县城外,仅有3个镇设有交警中队,占全县的13%。乡镇交警人数为14人,占全县75名交警的18.7%。二是由于技术力量有限,硬件软件相对落后,交警对农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破案率太低,对犯罪不能形成足够的高压态势。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都需要一定的投入,县一级财政在这方面投入明显不足。三、几点建议(一)要加大对农村交通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救济力度

我们国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然而这个制度在农村落实得并不理想,大部分农民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鉴于农村的经济生态,防止车祸成为压在农民身上的大山,还应该加大救济力度、扩展救济范围,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中的受害方和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案件中的受害方,政府应予不同程度的救济。(二)要加大打击力度

首先要加大查处力度。从2011年5月1日以后全国交通事故案发率的下降可以看出,加大加重对交通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降低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犯罪率起到有效的作用。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加大对“毒驾”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将“毒驾”与“酒驾”一样入刑并行打击。要加大对“三类问题车辆”执法查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破案力度,织牢法网,才能有效预防违法犯罪。其次要正确理解国家的刑事和解等政策,要慎用刑事和解和适用轻刑。上述政策出台的根本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现在有两个问题,一是交通肇事案刑事和解被认为赔钱就能解决问题。二是对于一些肇事方来说,如果赔偿超过其心理承受度,他可能会拒绝赔偿而选择3年以内的徒刑;对于受害方来说,不接受对方的条件,他可能人财两空。这是一种不公。目前农村贫富差距日益增大,潜在的不和谐的因素有进一步加剧之势,该类案件的处理不慎,可能会被认为当中存在钱权交易,加剧仇富和仇官心理,潜在着更大的社会危机,更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珍视生命,重视人权,减少犯罪,增加弱势群体的话语权,让社会真正走向和谐。第三在立法上要加重对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在交通肇事犯罪的處罚力度上,西方国家要大于甚至远远大于我们国家,所以这些国家的交通事故数和死亡人数要远远少于中国。②所以建议对《刑法》第133条作适当修改,清除“压死人不过是几个钱的小事”“撞伤不如压死”等流毒在社会上恶劣影响。(三)要加大三个方面的建设投入

一是要加大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的投入。二是加大交通警察队伍建设。要根据当地交通实际情况增加交警人员,提高交警队伍素质,提升执法水平。三是加大交通警察警用设备建设投入和交通安全监控网络建设等的投入。要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网络让犯罪者无处可逃。(四)要加大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透明度

据统计,2005年全国县道、乡道等农村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101757起,造成23707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22.6%和24%,全国农业人员及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死亡28035人,占总数的28.4%。③从2005年以来我国交通事故大幅度下降,但有人质疑并认为这些数据存在造假,认为每年死亡人数应在20万左右④。据了解,从2008年甚至更早的时间起,一些省市在考核交警部门时,将交通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有的地方明确要求这两个数字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为了上级考核,一些数据在县级交警部门就没有录入电脑,而登入另册。这样,无论是中央还是省市,都难以了解准确、真实情况,更不利于分析研究。

(五)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落实“两个提高”,力求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是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驾驶人员和广大民众的安全意识与遵守交通法规意识。二是要提高驾驶人员素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把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发放关。三是要建立司机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对司机的驾驶理论知识、驾驶技术进行检查测试,对曾有严重违章行为的驾驶人进行补课等。四是要加强对无证驾驶、驾驶无照机动车的清理和打击,一经查出予以严惩。

注 释:

①因该县县城规模较小,亦作农村考察。

②参见肖欢欢.《政协委员: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世界第一》,《广州日报》,2012年3月12日.

③参见敏焦.《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10万人以下》,《安全与健康》,2006年第04期.

④参见《世卫组织:中国每天有600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http://digest.icxo.com/htmlnews/2004/10/10/940687.htm.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规律下,作为熟悉讨论犯罪控制的一种手段来定位世界经济范围内的全球资本。在全球框架内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生态系统,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总之,为了避免全球资本集中带来的未来的证券交易灾难,这些政策主张对社会、政治和经济力量重新分配。

关键词:金融扩张 全球资本时代 控制高风险证券欺诈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在刑法识别和执行过程中,高风险的抢劫和证券欺诈行为流行,而刑法明显缺席于整个金融服务行业。毕竟,没有任何一个华尔街顶级银行家因为需要对美国历史上最大的金融犯罪负责而被指控,更不用说,因为违反任何一项针对证券欺诈的刑事法律而被起诉或审判。在执法分类的另一方面,过去不少金融犯罪通过非犯罪化和放松管制被合法化。证券欺诈执法困境不能脱离互相依赖的资本积累或从一个进化的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分离开来。金融资本主义犯罪或资本主义控制犯罪仍将或多或少一如既往地凌驾于法律控告和犯罪控制之上。在流行的社会实践和全球政治经济策略配置下,世界的新自由主义资本主义状态下的刑事制裁将不会被作为阻止高风险金融犯罪的战略。

一、证券法律未能遏制华尔街金融欺诈

为了应对2008年的华尔街金融内部爆炸连锁效应带来的这些非凡的债务危机,世界各地的中央银行花了超过10万亿美元试图刺激经济。如果不阻止经济恐慌的话,廉价资金的浪潮已经成为支持或维持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关键,削减失业,饥饿。然而,希腊不履行债务的前景制造了各种各样的恐慌,在世界各地的股市回荡,紧张不安的投资者出售股票,压低了几个主要股票市场的价值,包括在中国股票市场价值下降超过了20%。类似的熊市发生在其他股票市场,卖家转向更安全的政府债券,支付更少货币,增加了货币紧缩问题。关键是,尽管希腊和波多黎各代表借款的极端情况下,通常由政府和企业高借贷,也使全球重要经济体巴西,土耳其,意大利和中国陷入困境。

国家法律对证券欺诈的定罪停留于对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矛盾力量的平衡。例如,同样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利益和行为都是非法而且高利润的,于是众多金融交易导致华尔街崩溃;资本主义国家发现自己左右为难,既得惩罚这些犯罪行为,又得替这些犯罪行为找借口。在最近的金融内部爆炸中,这些矛盾通过选择性的民事法律和监管法律而非刑事法律执行进行调和。例如,在一个庭前调解的民事案件中,摩根大通被罚款130亿美元,以了结州和联邦对它进行的证券欺诈的起诉。同样,其他5个美国主要银行同意支付250亿美元来解决欺诈和违法的抵押贷款索赔而不是面对刑事或民事诉讼。

众所周知,刑法没有应用在管理金融机构的有权有势的人身上,在社会与文化上这些人拒绝承担危机,相应缺乏道德责任。四个风格的法律或政府社会控制:(1)刑法,(2)补偿,(3)治疗,(4)和解。治疗模式渴望替越轨违反者实现正常,而其他所有模式几乎都适用于证券欺诈。华尔街的抢劫和联邦监管勾结,有多种表达方式或重叠的补偿实践(例如,在没有国家的援助下受害人采取主动充当原告)和和解(如,对不道德行为国家采取主动达成一项决议避免民事诉讼)控制。

二、证券欺诈行为与国家法律控制的功效

那么目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阻止华尔街的证券欺诈行为呢?为了减少金融威胁,另外协助金融市场的生产力稳定,决策者、政客和实施者利用了大量的经济和法律策略。

这里有一些与非刑事执行的有趣的统计数据和发现。对犯罪行为涉及到华尔街的银行卡特尔(联合企业),这些案例中大约98%通过民事解决,调查对象既不承认也不否认非法行为,支付象征性的罚款,代表一部分是非法收益,并承诺清理他们未来的商业交易。这些案件处理每年达650到700件(出处同上),没有阻止银行诈骗,他们也明显禁止数以百万计的金融受害者提起集体诉讼。最后,因为这些处理不需要向法官提交同意意见,否则这会揭示出协议达成的事实;基本上美国地区的法官无法确定该判断是否公平、合理,或适当的,最重要的是,是否处理和维护了公共利益。从众多的优越地位来看,国家对合法权利的社会控制全套体系,如果有的话,测量到政治和经济权力被掌握在那些经济上受人尊敬的罪犯手中,与自由市场的主导意识形态面对面,他们努力控制自己的货币交易。

按照传统犯罪学和社会法律圈的悠久传统,没有法律控制或社会控制是造成各种各样犯罪的原因。一个多世纪以来,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使用社会控制的概念来解释在组织,社区,公共空间,面对面的接触人的行为;而我们的目的是要信任各种金融关系。特别是在处理金钱交易时,这意味着必须信任规则和信任其他的人几乎不知道会坚持规则。因此,市场交易总是必须从人际关系上分离金融交易,将这些合法的交易约定形式化成规则和条例。不幸的是,这些社会或犯罪控制的法律关系很少与发展政治经济的结构需要分离开来。反过来,没有刑事或刑法控制,高风险证券欺诈常常紧随其后。这种缺乏刑事或刑法控制也是对华尔街抢劫和联邦监管勾结的刑事、民事或自我控制方法的备选范例的部分基本原理。

金融内部爆炸发生后不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借机很方便地消除了一些从1993年到2008年间的9000项不当行为或事务调查。也存在一些案例,包括一些引人注目的公司,从未结束全面的刑事调查。因为被称为行为不端的律师妨碍司法公正,不仅身陷于政府监管和高风险的银行之间的人事旋转门现象,也被描述为患有华尔街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有一种情况下投资者和监管者非常类似,他们不仅对基金经理持有温暖模糊感情,也发现自己是华尔街的人质,在华尔街他们对人质劫持者反复做出新鲜资金承诺会提供最新的基金。

目的比所使用的手段更重要。在华尔街崩溃之后,国家从来没有意图定罪,对大型金融机构犯罪行为规范化就是证明,例如2009年5月20日,奥巴马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欺诈执法和复苏法案》不能执行和实现。这项法律旨在改善执行抵押贷款欺诈、证券和商品欺诈、金融机构欺诈,和其他欺诈行为相关的联邦援助和救济程序,为了在这些欺诈中使基金复苏,和其他目的。关于分别成立于2009年和2011年的两个欺诈执法小组,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专门讨论華尔街的证券金融机构欺诈行为不是一个刑事调查,更不用说被具体化为刑事起诉或刑事定罪。但进一步探讨,然而在欺诈食物链下端,司法部忙于逮捕和起诉“低级”抵押诈骗犯,导致1517起刑事逮捕和525起起诉。

三、高风险证券欺诈不被当作刑事犯罪

到2015年底,华尔街崩溃大约七年后,任何主要金融机构的高管们没有因为任何类型的证券欺诈受到刑事指控,起诉或监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980年代的储蓄和贷款丑闻,政府特殊任务部队向检察官提交了1100个案例,导致800多名银行官员去监狱服刑。与之形成对比,一些批评人士认为,政府一直缺乏决心集体追究这些罪犯的罪行。其他評论家认为政府集体不追究这些犯罪者刑事责任解决取得了成功。这些说法都得到了可用证据的检验。

自从华尔街崩溃之后,对证券欺诈不追究正是华尔街的经济精英和小布什以及奥巴马政府的政治精英也是来在美国大多数参议院和众议院期望的结果。零刑事诉讼的结果既不是偶然,也不是阴谋,但主要由共识或勾结造成的。甚至在经济危机之前,齐心协力不起诉2003年已经开始的大时代金融欺诈;这是对在新世纪初期过分起诉一些美国的公司诈骗分子的一个反应。不定罪运动发展势头在2005-06年达到顶峰,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对亚瑟安德森的刑事欺诈指控,不认为他帮助设计了安然公司的会计记录。

从那时起,不再采取策略来更好地控制这些金融犯罪,而是发展策略控制金融系统损害华尔街投资者的信心。这种不控制金融欺诈的非刑事策略的结果导致:(1)在政府和解的努力下,主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间,恢复这些制度化实践而不是改变他们,(2)由私人投资者个人或企业补偿性努力,寻求赔偿他们的损失。就这些和解的努力而言,在加强华尔街的照常营业关系上这些都是相当成功的。不幸的是,就是这些结构性市场关系,正处于美国和世界面对的金融证券危机的核心。就补偿的努力而言,其中包括数十个成功案例,针对每个主要的华尔街投资公司证券欺诈,在企业罚款和支付达数千亿美元。然而无论哪种方式,这些华尔街在经济上受人尊敬的罪犯一直处于刑事诉讼管辖以及其可能代表的威慑价值范围之外。

四、一个新兴的模式和金融变革的宣言

财富集中加强投机买卖的产生和私有化,紧缩,资产证券化的新自由主义政策-所有加剧经济不平等和阶级停滞,使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退化。贫富差距扩大和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加剧社会和政治力量的不对称。这一切使权势者未来犯罪与今天相比越来越不受束缚。基于重组金融市场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以下推荐的替代政策鼓励金融资本远离投机性投资,投机性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丰富和扩大资本,向长期大规模的公共和私人投资,一般在诸如共享的商品和服务,基础设施发展,以及绿色经济。

此外,这种新型模式是建立在改变现有的所有权系统,使财富和工作民主化,和从头开始构建社区维持经济体,包括合作社和新旧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涉及在美国经济的各个部门约1050万人。新形式的所有权很重要,而且他们开始提供新的长期愿景的线索,一组关于民主化的想法,如果他们变得普遍,被接纳,精确,和广泛的理解—形成基础,可能把人们聚集在一起,来挑战主流霸权意识形态和建立民主化的经济新视野和新系统的基础。金融资本的物质扩张是金融资本最大化的唯一目的,而不是为了扩大可持续材料经济体,出于多种原因,对全球福祉适得其反,最重要的是,前者往往会危害地球环境,同时,它在全球扩大影响。以类似的方式,另一种监管制度解决或鼓励禁止在热情友好的的环境中投机。政策调整具体表现在以下六方面:(一)把大不能倒的银行解散或变成公用事业;

(二)禁止信用违约互换的投机使用;(三)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豁免证券交易、保险业务和房地产交易;(四)制定金融交易税阻止过度交易和风险;(五)对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纳税,并以相同的税率执行利息收益;(六)建立独立的审计和公司财务的评级系统。为了避免全球资本集中带来的未来的证券交易灾难,这些政策主张对社会、政治和经济力量重新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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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海燕.“进步”抑或“倒退”:美国民事起诉标准的最新事件及启示[J].法学家,2011.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2021年5月20日报道,美股收盘,三大股指全数收跌,道指跌0.48%,纳指跌0.03%, 标普500指数跌0.29%。美联储会议纪要暗示将讨论收紧货币政策,预计通胀水平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区块链板块大幅下挫,比特矿业、比特数字跌超17%,嘉楠科技跌超12%。比特币一度暴跌30%, 逼近3万美元关口。有色金属、能源、航空板块走低,南方铜业跌超7%,雪佛龙跌近3%。科技股逆势走强,Facebook涨超1%, 应用材料、AMD涨超2%。

伪市值管理发酵 

监管风暴正在酝酿

《中国证券报》刊文,某微博大V爆料事件,将行走在灰暗地带的伪市值管理推到了聚光灯下。这场个人爆料吸引了亿万群众围观,更在市场上掀起惊涛骇浪,这恰恰反映了广大投资者对操纵市场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深恶痛绝。在“零容忍”监管理念下,从严从快从重打击重大违法行为乃应有之义。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只是开始,一场监管风暴可能正在酝酿。而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离不开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操纵市场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和竞争机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与内幕交易一道被视为证券市场两大“毒瘤”。新证券法列明了操纵市场的八种情形。此次微博大V爆料事件引爆市场舆论的核心,在于相关账户涉嫌以市值管理之名实施操纵市场等行为。市值管理的本意是为了价值管理,然而在一些市场主体眼中,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股价却被视为行业“潜规则”,这显然违背了市值管理的初衷和本意。资本市场是一个多元共生的生态系统,投资者是维系整个生态运行的基石,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广大中小投资者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劣势,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持股、资金、信息、技术优势实施操纵,更是放大了中小投资者的劣势。因此,对此类事件必须严查,一旦查实,则必须施以重拳,形成震慑,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从5月14日公开回应,到16日立案调查,此次监管部门反应不可谓不快,这正是“零容忍”的应有之义,也是对监管态度的一次宣示——不管披着什么“马甲”,只要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触碰了红线、逾越了底线,必将遭到严惩。“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同时,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也需要市场各方携起手来,归位尽责。因此,需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部分伪市值管理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应进一步厘清市值管理与市场操纵的边界,加大对伪市值管理的处罚力度。其次,应施加雷霆手段,持续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让违法违规主体倾家荡产外,更要通过司法责任追究,让情节严重者锒铛入狱,从而更好发挥监管威慑力。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激发内部人举报的机制,利用市场力量来打击伪市值管理,形成市场监督合力。需市场主体自觉树立“四个敬畏”意识。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严打操纵市场行为,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性操纵市场案件得到严肃查处。上市公司应以此为戒,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防止成为个别股东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具,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市场机构和从业人员也应以此为戒,依法合规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还需加强对个人投资者教育。市场操纵的手法多样,方式隐蔽,变化多端。中小投资者保护自身财富、分享企业成长红利的根本之道在于分析基本面,关注企业前景,坚守价值投资,不跟风,不炒作。这次事件是一次很好的警示和教育,更是一次荡涤污浊、正本清源的契机。在舆论发酵过程中,努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共识进一步凝聚。可以相信,坐庄风气终将被摒弃,价值投资理念将更加深入人心。
三协会集体发声 

直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针对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的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5月18日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资金受损。2020年以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大幅波动,国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有所抬头。中国居民盲目跟风,通过境外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参与交易炒作,易产生较大损失。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和整治从未停止。比如,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显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與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9月,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框架下,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指导各地集中取缔173家平台,此后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累计清退38家境内新增平台。监管部门早已明确,任何为中国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个人或交易所均涉嫌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但不少个人或“交易所”仍铤而走险,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目前,中国明令禁止交易平台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按现行监管规定这一要求对境外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同样适用。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而言,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及相关业务,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除提供渠道以外,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商提供引流、客户识别以及信息展示,也都存在法律风险。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场外交易商的定义,业内人士表示,场外交易商类似于网贷机构,具有撮合功能,并且提供交易展示,其专门服务于身在境内但想要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资者。“卖方在场外交易商发单,买方在此处进行购买。场外交易商的平台可能是网站,也可能是微信群、QQ群等。”


首批9单基础设施 

公募REITs获注册

5月17日,证监会官网公告准予9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注册,这标志着首批基礎设施公募REITs产品试点工作又迈出重要一步,并将进入基金公开发售阶段。这9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分别是: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深交所表示,这是资本市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决策部署的有效政策工具,具有流动性较好、收益相对稳健、安全性较强等特点,对于盘活社会存量资产、降低宏观杠杆率、提升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质效、丰富资本市场投融资品种等具有重要意义。上交所表示,当前环境下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可有效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拓展基础设施权益融资渠道,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引导中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和产品。同时,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落地,将进一步推动创新中国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业内人士认为,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储备了相当可观的体量。同时,一些基础设施资产的收益稳定性非常高,非常适合做REITs。公募REITs业务潜在市场规模以万亿计。据统计,此次通过的9单项目底层资产涵盖了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垃圾发电、产业园和仓储物流五大类主流基础设施项目类型,资产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江苏、浙江等重点区域。
一周9道“调控令”

抑制大宗商品过快涨势

根据上期所通知,5月18日交易(即5月17日晚夜盘)起,螺纹钢期货Rb2110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除螺纹钢期货Rb2110合约外其他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热轧卷板期货Hc2110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除热轧卷板期货Hc2110合约外其他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有色金属方面,5月18日交易(即5月17日晚夜盘)起,铜期货各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铝期货各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3元/手。镍期货各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3元/手。贵金属方面,5月18日交易(即5月17日晚夜盘)起,白银期货除6月、12月合约以外其他月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一。当白银期货除6月、12月合约以外的其他月合约进入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同时,上期所还通知,自2021年5月18日(周二)收盘结算时起,螺纹钢、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郑商所通知,自2021年5月17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甲醇期货2109合约的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8元/手。自2021年5月18日起,硅铁期货2109合约的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9元/手。大商所通知,自2021年5月18日交易时(即5月17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对焦煤、焦炭期货品种1月、5月和9月合约的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非日内交易手续费标准由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6调整为万分之0.7,日内交易手续费标准由万分之1.2调整为万分之1.4。从5月10日开始,上期所已发布三道降温通知;郑商所发布四道通知,涉及动力煤、玻璃、甲醇、尿素、纯碱、硅铁等期货;大商所已发布一则市场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市场防范焦煤、焦炭和铁矿石价格波动风险)和一道关于调整焦煤和焦炭品种相关合约手续费标准的通知。也就是说,仅一周之内,三大交易所已总计发布9道“调控令”。
通胀担忧成真 

全球央行抱团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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