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总结范文

2024-03-28

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总结范文第1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深入。在对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详细清理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将部分服务事项前移,窗口受理、内部流转、现场办理、限时办结。同时,通过建章立制、授权委托、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管理,确保用足权、不越权。大力推进社会工作服务与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救助和社区治理等领域深度融合,服务保障质量不断优化。多措并举、全力以赴,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和认同感,真正让群众受益、人民满意、社会认可。

(二)简化流程、减证便民、容缺受理改革不断发掘。扎实推进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将全县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录入全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认真落实

“双随一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库和执法对象库,对随机抽查结果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公布。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和合理合情原则,严格按照“六个一律”的原则逐项研究论证,形成取消和保留意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和“奇葩证明、循环证明、扯皮证明、无谓证明”等问题,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三)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通办改革不断落实。初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规定,严格按照《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婚姻登记工作全面停止收费,同时,着力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为民爱民”工作理念,为办理登记当事人提供便捷、快速、优质服务。压缩审批时限,将涉及县民政局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压缩到法定时限的52%以内;简化办事程序,优化4项业务审批流程,在审批大厅窗口对应制作设置便民宣传资料,引导群众办理业务。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提高行政审批(许可)服务水平,把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与民政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机关作风、廉政建

设结合起来,通过加强理论武装、弘扬先进性典型和开展“两学一做”主题实践活动,机关作风有明显改进,广大机关党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公仆意识得到强化。同时,还坚持边学边查边议边改,从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从群众最迫切要求的事情做起,加强行业管理,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许可)服务水平。

通过不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民政领域“一事通办”改革,优化再造“一事通办”流程,建立完善“一事通办”审批服务标准规范,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一张网”,建立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机制,全面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审批限时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达100%,窗口实现零投诉、无纠纷、无错办。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双随机一公开”落实不到位,未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

二是简政放权措施落实情况、权责清单制度落实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和改进优化政府服务情况资料不完善。

三是对“放管服”工作落实情况未安排督促检查。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要求,结合民政执法工作职能,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发展。建立“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依法规划开展抽查工作,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二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精心组织,及时部署;倒排时间,确保落实,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同时加强督查,不折不扣落实各项任务,规范完善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放管服”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总结范文第2篇

在落实情况上,我们通过深入查找和攻坚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改革,倒逼营商环境改善。重点针对我镇机关内部存在着未将停车场对外开放、机关干部工作态度不端正以及企业生产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镇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实行了中层以上干部"三公开"制度,将我镇机关全体中层干部职务、姓名、办公电话、工作分工等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镇政府调拨资金制作机关干部在岗信息栏安装在各站办门前,在上面公布了各站办的职责与所有的机关干部个人信息,另外又在政府入门处制作了各站办楼层示意图,极大方便了前来办事的群众,并在政府明显位置设立举报信箱一个,

公布举报电话,为群众的监督提供了保障,切实改变了我镇机关干部的工作作风。镇政府将后院空余场地进行整合划分出近 20 个停车位,全部供外来办事群众免费使用,在醒目位置告知群众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使办事群众更加方便。企管办、安监站等相关站办深入企业内部,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进行现场指导,并将相关的政策告知企业,在宝山境内打造出一流的营商环境,促进全镇的和谐发展。

二、我乡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营商发展中,我镇还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制约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一是营商环境要素缺乏竞争力。创业意识淡薄、与先进乡镇在思想、观念上的差距较大,"走出去"意识不强,忽略科技、依赖资源等观念阻碍改革创新、解放思想。二是政府支持企业力度还缺乏实打实举措,一些文件规定的支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三是招商引资缺乏一盘棋思想观念,各级各部门推动签约项目的后劲不足,服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成为地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

三、下步措施

一是找准找实问题。通过来访群众的意见反馈以及一些垂直部门对我镇营商环境进行客观评估,以民主生活会剖析问题的态度和标准进行自查,同时广泛征求全社会各方面对我乡营商环境意见建议,找出找准我镇营商环境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二是坚持开门搞活动,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公开互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吸引广大群众和各企业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满意度评价等活动中来,广泛征集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三是坚持边查边改、边找

边治,对征集到清单上的问题,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像化解信访积案攻坚一样,采取领导分包、限时办结等方式千方百计加以解决,做到一项一项整治、一件一件销号、一个一个突破。四是坚持标本兼治,用制度固化整治效果。

宝山镇人民政府

乡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市营商办:

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新任务、新要求,陈仓区区委、区政府坚持优化提升投资发展环境既是生产力又是竞争力的理念,工作紧扣"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这一主线,以降成本、优服务为方向,努力做强促进投资发展的"硬环境",同时着力做优保障投资的"软环境",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举措

1."五合一"推进,全方位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坚持以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为目标,将"放管服"改革、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四项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五合一"推进,设立"五合一"工作秘书处,统筹安排五项工作,细化

工作任务,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五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区上下形成合力,全方位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多次组织召开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

议,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动员全区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夯实责任,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制定印发了《陈仓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10+3 行动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成立了 8 个专项办公室和 4 个工作组,把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集中在工作一线,对具体行动方案再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3.优化企业开办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打开创业"路障",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一季度以来,全区新发展市场主体 918 户,较去年同期增长 68%,累计在册市场主体达 15594 户。一是积极推进全程电子化营业执照改革。去年 8 月,全市首张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在我区成功颁发。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了企业名称申请与核准、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各个环节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微信办理登记注册,把过去 8 小时服务延伸为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二是全面普及"政银通"业务。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增长迅速,我区切实把准服务企业新路径,充分利用银行网点多、覆盖面广、"互联网+"应用优

势,与区内四大银行联手,签署"政银通"合作协议。群众、企业可就近选择银行网点,由其免费进行网上登记申请,实现了"信息申报、登记审批、代理发照、开户结算、综合金融"的一站式服务。三是建立健全信息查阅机制。依法保障投资者、企业享有的咨询、查阅、

复制等获取相关信用信息的权利,设置档案查询"三个一"时限,即书式档案查询 1 个小时内办结,电子档案查询 1 刻钟内办结,机读档案查询 1 分钟内办结。

4.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聚焦行政审批体制创新,着力推动相对集中许可试点改革,一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省市统一规范县(区)行政许可项目的要求,印发《区审改办关于调整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目录和权责清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宝陈审改办发〔xx〕1 号)文件,组织 18 个区级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照《陕西省市县(区)行政许可通用目录》,对所承担的许可权开展修订,为集中许可打好坚实基础。二是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清单管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环节,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确定中介服务事项 27 项,并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5 项。三是探索行政审批体制创新。主动承担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试点任务,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深入结合我区区情实际,研究制定《宝鸡市陈仓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建机构、充实人员,统筹推进改革试点相关事宜,着力构建审管分离的新机制,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的集中审批。

5.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以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优化流程,改进服务,切实推进服务群众新举措。一是梳理公布事项清单。按照"全面梳理、分批公布"的工作思路,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领域

和事项入手,着力突破一批难点、打通一批堵点、去除一批痛点,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区、镇(街)政务服务大厅和村(社区)便民综合服务站,构建"横向整合、纵向到底、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集中办理政府所有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探索全程代办、易地办理等新模式,最终实现"办千件事、进一扇门"。三是拓展服务方式。在"五证合一"改革中,开通电话热线,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减少企业因程序不明而来回跑路的负担;在健康证办理中,充分调研、审慎论证,推出"谁体检谁发证",既落实责任,又让群众少跑路,极大缩短了发证时间。

二、工作成效

一是跑一次就解决问题。继续梳理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第一批公开区级 117 项、镇街 23 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目前正在梳理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通过代办、网络、邮递、上门等方式,持续改进群众企业办事体验,服务对象表示满意。

二是政务中心一窗式办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高标准完成了政务大厅建设,6 月 20 日区级部门进驻,实现"一窗式"集成受理,极大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目前区政务服务中心共进驻区级部门 11 个(发改、教育、民

政、市场监管、农业、林业、水利、住建、环保、国土、卫计),承担办理许可事项 152 项。同时,按照《陕西省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要求,在全市率先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印章刻制窗口,减少了中间环节,压缩了刻制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干部登门服务解决难题。积极动员全区联企干部主动作为,切实做好项目陪跑、手续陪办等工作,先后为企业办理实事、难事70 多件,协助 66 个重点项目、18 户涉农企业对接融资需求,将 30户企业列入规模企业培育行列。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加强对收费清单的动态管理,调整公布《陈仓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清单》,确定保留项目 34 项,严格执行"照单"收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企业很满意。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区将按照大方案及"10+3"行动方案,全面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手段,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目的,以缩短时间、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放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简化各项审批流程,竭力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是抓好常规政务服务。按照时间表、线路图稳步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10+3"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建立健全计划报告、督查考评、座谈走访、定期通报、信息报送、工作联络等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点评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着力构建营商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二是积极为企业和投资者排忧解难。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拓宽企业反馈、交流问题渠道,结合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企业开展座谈,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听取意见建议,建立跟踪问效机制,主动调整工作方向,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经营面临的

实际困难,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三是精简审批程序和时间。抓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探索决策、审批、监管分离又协调的改革新路径,协调指导审批职能移交、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优化等工作。扩大"最多跑一次"覆盖面,在群众、企业最渴望解决、最难办的事情上寻求新突破,分批次梳理并公布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清单,最终实现覆盖全部权力和服务事项 90%目标,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四是推动行政审批公开透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完成行政审批服务局挂牌,加强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加快推进网上审批系统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以"五公开"为重点,全力推进政务公开试点,以公开促服务、以服务促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宝鸡市陈仓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乡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为持续抓好营商环境建设,扎实推进工作不断深入,我镇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深入查找问题,积极抓好整改落实。现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整改工作

为了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序开展、执行到位、取得实效,我镇及时召开党委会传达县上会议精神,专题研究此项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将整改任务层层落实到人,明确整改要求和目标,进一步抓实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对照问题,切实推动工作进展

深入推进群众"最多跑一次"简政便民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对村级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坚持坐班制度,针对查找出来的两个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工作,为镇机关政务服务大厅新添置饮水机、休闲椅等设备,针对窗口人员因业务下乡导致群众多次跑的问题,设置了工作人员去向牌,建立委托代办登记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安排专人进行代办,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下一步,我镇将进一步增强整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全面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堵塞工作漏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抓好窗口服务质量,完善监督举报投诉机制,彻底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干部服务形象。

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总结范文第3篇

2017年初以来,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企业所需为导向,按照政府所想,工商所能的原则,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发展工作。

一、积极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方面,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公司”、“葫芦岛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北龙港口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源采油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汇中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等五家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企业实施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登记原则,提供高效、及时、便捷的登记服务。对组建企业集团“葫芦岛海洋投资集团”提供政策支持和登记服务,安排业务骨干力量,做到提前介入,做好全程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另一方面,经济开发区分局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积极协助经济开发区创建小微企业孵化园、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工作,为开发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二、加强窗口建设,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多证合

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落实。

1、加强登记窗口建设,打造优质的市场准入平台,2017年年初以来,经济开发区分局不断创新工作思想,按政府所想、企业所需、工商所能的原则,全面加强窗口建设。一是在窗口推行岗位责任制、岗位代理制、限时办结制、绿色通道制、责任追究制。推行“一字工作法”,即“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指南一本清、告知一口清、登记一次结”。在窗口设立登记示范文本,实施书式指导;窗口设立咨询服务台,实施面对面指导;在窗口设立咨询服务电话,实施远程指导。对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重点企业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前介入、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并可以通过窗口咨询电话实现预约服务等优质服务。

2、认真学习和落实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提高企业名称审核智能化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新《公司法》,巩固和深化“五证合

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等级制度改革成果,落实省局《关于加快推进存量企业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截至目前,辖区内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工作已完成271户,剩余29户未换。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严格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制度。

3、今年初至今,经济开发区分局新设立企业30户(其中集团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户),受理变更登记 130户,证照管理38户,各类市场主体存量300户。分局通过优化窗口服务、树立服务经营者就是服务发展的意识,把为经营者服务当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最直接的方式和主要途径,依法降低门槛,深入企业帮扶。搭建预约登记服务平台,实行窗口前移。大大节约企业办事成本,提高企业办事效率,极大地激发了企业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三、帮扶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搭建银企对接平台。

经济开发区分局以服务企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拓宽服务领域,畅通服务渠道,延伸服务链条,在帮助企业融资方面下足功夫,为企业和银行之间牵线搭桥,为企业排扰解难,截止目前,经济开发区分局已成功为企业办理动产抵押6笔,被担保债券数额9428万元,股权出质登记3笔,被担保债券数额22572.7万元。通过办理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成功为企业扩大规模、盘活资金提供了保障。

四、抓好商标培育工作,积极推进商标品牌战略。

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夺取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真正达到“打造一个商标、带动一个产业,搞活一方经济”的目的,目前辖区内省著名商标梯队企业一户,开展外向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调研3户,新增一户市著名商标梯队企业。

五、全面推动开发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守合同重信用”持续开展。

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规范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守重企业培训班,以此推动辖区各类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开展2015-2016“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开发区共有4户企业参加了本次公示,目前均取得了守重证书。

六、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开展专项检查。

完善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推进企业年报工作,经济开发区分局应参加2016年年报企业247户,已参加年报的企业243户,年报率98.4%。分局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检制度,年报信息定向抽查3户,对其中不合格的两户已经敦促改正。开展清理整顿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出动执法人员18人次,检查船舶修造企业6户,建立监管台账。

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开展三亮三公开活动。

推进三亮三公开活动开展,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以树立党员队伍新形象,激发党员活力,争先创优促提升为目标,组织支部党员群众认真学习理论,立足本职岗位,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做到服务监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监管作风明显改进、服务监管效能明显提高、服务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八、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

以市委市政府打造东北果业强市、完善泳装产业集群等工作为有力依托,围绕 2017 年全市工商系统“双打”工作重点,结合各类市场专项整治、“红盾网剑”等各项工作,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一)以建材、汽配等为重点,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违法行为。

(二)以高知名度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为重点,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以大型展会、交易会等为重点,指导主办方开展企业商标准入核查工作。

(三)以企业对外宣传网站为重点监管对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虚假宣传、冒用合格主体网站进行欺诈经营等违法行为。

九、搭建政企沟通交流平台,建立帮扶解困机制。

为深入做好园区企业岗位支持工作,更好地服务企业长远发展。经济开发区分局积极筹措,与辽宁省工程技术大学等市内各大院校搭建校企对接平台,推动学院与企业的对接协作,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搭建了平台,也为企业选择合适人才提供了便利。辽工大师生多次在分局协调组织下,到辖区内多家重点企业参观实践,6月份,分局带领辖区内4户企业,分别是葫芦岛市恒源封头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鑫源环境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葫芦岛北龙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走进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百企千岗现场招聘会,促进了毕业生与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

2018年工作计划

一、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发展工作。 按照政府所想、企业所需、工商所能原则,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发展工作。对招商引资、国企改制、重大项目建设、行业代表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等实施特定内资市场主体点对点保姆式登记服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登记服务。

二、夯实基础性工作,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强化业务指导,加强内资业务培训。利用葫芦岛登记业务微信群交流、电话沟通、现场指导、集中座谈、举办培训班等各种手段和形式,加强对登记业务的研究探索,及时解决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提高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着眼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提高登记服务水平,针对重大商事制度改革新举措,结合业务建设实际,年内举办一至两期改革部署推进暨登记业务培训班。加强内资登记窗口建设。努力加强登记窗口人员能力建设和登记窗口设施建设。综合日常检查和考核情况,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畴。

三、继续做好本职服务工作,强化过硬工作作风,持续为辖区内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继续推进三亮三公开活动开展,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以树立党员队伍新形象,激发党员活力,争先创优促提升为目标,组织支部党员群众认真学习理论,立足本职岗位,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做到服务监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监管作风明显改进、服务监管效能明显提高、服务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将此次活动成果转化为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战斗力落实到“末梢神经”。

(四)做好考核评比工作。

完善分局各类制度并严格实施,贯彻落实好市局各项工作部署,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记入个人平时考评和年终考评,持续推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效能整体提升。

今后五年的工作安排

一、持续做好登记窗口建设工作,打造优质的市场准入平台。实行提前介入,全程指导,快速办结制度,对重点招商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上门服务,现场办公。

二、继续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不断拓宽服务领域,畅通服务渠道。通过办理动产抵押、股权出质成功为企业融资贷款,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三、不断做好商标服务。积极帮扶企业申办弛著名商标,创建品牌企业,使葫芦岛品牌效应享誉全国。

四、继续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活动,指导企业签订重大合同,规避合同风险,为企业平稳发展提供支撑帮助,指导企业签订经济合同。

五、将加强建设校企对接平台工作作为改善辖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持续开展,帮助解决企业用工难和大学生就业难问题。

六、做好辖区监管工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政策发展;政策评估

Policies Research on China’s Business Environment

Hu Shuigen, Wu Xiaochi, Li Chao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1]。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以及“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营商环境重点关注企业在生命周期内适用的规制环境(Regulatory Environment)。优化营商环境的本质是优化政府规制环境,需要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加以落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鼓励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外商投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动制度性对外开放等方面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各类市场主体不断涌现成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体向好,但营商环境建设仍然存在诸多挑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发展脉络以及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的重点政策目标,深入剖析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期回应“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要求。

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功能

(一)稳定市场预期,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通过签发、修订及废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内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保护市场主体在经营管理和商事交易中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以稳定企业的市场预期。对外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投资保护基本制度,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通过及时更新并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政策文件,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扩大外商投资范围,引导外资更多流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从而稳定外商预期,吸引外商投资,推动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

(二)保护知识产权,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知识产权是企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能提升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2019年印发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指出,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则指出,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赔偿制度、协同保护机制、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提高我国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有助于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

(三)优化政府规制,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优化营商环境是为了优化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规制环境,减少体制机制性因素对交易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促使政府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例如,随着《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出台,“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企业获得营业执照的速度加快,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又如,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体现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从重视“事前审批”到重视“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四)规范政府权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以“放管服”改革为重点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立足于法治理念,强调简政放权。通过制定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构建有效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体制机制,让法律成为政府行使权力的依据,有助于防止权力异化,有效遏制腐败滋生。在我国,受到传统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在计划经济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初期,全能型政府理念备受推崇,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逐渐厘清,法治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为目标,构建政府权力规制的公共治理模式,制定政府权力清单,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规范政府“看得见的手”,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积极的作用[2]。

二、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发展

(一)第一阶段:起步阶段(1978—2000年)

此階段主要通过出台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发展的政策,推动个体私营经济萌生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这一阶段政策的突破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诞生奠定了基础。经过总结,这一时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历史性决策;1982年,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保护;1988年,宪法修正案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二是鼓励外商投资,吸引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颁布,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颁布,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至此,“外资三法”形成,成为此后我国利用外资、拓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基础性法律。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对外开放新格局开始形成。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为我国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创造了条件。

(二)第二阶段:探索阶段(2001—2012年)

此阶段主要通过出台促进私营经济发展、推动国内企业与国际接轨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政策,减少行政桎梏,突破体制性障碍,建立包括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这一时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促进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消除私营经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壁垒,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格局。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作为我国首部以中央政府名义颁布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其重点在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范围。二是致力于对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与国际贸易接轨创造良好体制环境。2004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年6月,商务部制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提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外贸经营权开始由审批制转为登记制。三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引导行政审批步入法治化轨道。2001年9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同年10月,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作为改革工作的指导文件,提出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对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权力正式走入制度的“笼子”;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2002年至2012年间,国务院发布系列政策,分六批取消和调整了两千余项行政审批事项。

(三)第三阶段: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3—2016年)

此阶段主要通过出台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政策,规范政府权力,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基于此,这一时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推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 2013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调整了公司设立制度,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完善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提出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高效透明的事前事后监管机制。二是致力于推进口岸便利化,促进国际国内市场的深度融合和要素的自由流动,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形成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2014年,在外贸发展形势严峻、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以增加对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必要的一般消费品进口的支持;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我国外贸行业的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同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逐步构筑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四)第四阶段:高质量发展阶段(2017年至今)

这一阶段主要通过出台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便利化措施,打造更高水平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2017年,党的十九大召开,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要论断。基于此,这一时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便利化改革进程,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把简政放权、公正监管和优化政府服务细分为计划明确、路径明晰的改革部署;2020年,国务院发布新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突出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结合。二是推动完善市场化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目标是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回应市场主体的期待和需求;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提出要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三是推进科学立法,强调依法行政,夯实营商环境法治基础。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要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同年,国务院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性、纲领性的法规,以推动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四是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保障外商投资权益,吸引高质量外商投资,建设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打造更优的国际化营商环境。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准入、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这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目标,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贸易创新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

三、新时代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实践

(一)推动营商环境便利化改革

1.推进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是“放管服”改革的核心和营商环境便利化改革的关键所在。我国重视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来激发市场主体内生活力和增强经济发展动力。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明确要求,持续优化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深圳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使深圳在能源、电信、公用事业、交通、教育等领域的市场准入更加便利;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2.强化放管结合

放管结合是“放管服”改革的中枢环节。近年来,我国一方面持续精简和下放审批事项,另一方面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2019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地方政府公正监管水平纳入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3.持续优化服务

优化涉企服务是“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涉企服务的优化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通过具体精准的举措,推动实现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覆盖企业从创立、壮大到终结的全过程。根据2018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在标准和平台上的统一,推动网络与实地政务服务的全面融合,加速政务服务的全程在线和全方位联动;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提出,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使任何地区均能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二)推动营商环境市场化改革

1.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

市场化的资源配置问题本质上是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和功能互补问题。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通过技术要素市场化撬动新区创新力量的相关措施,例如,试点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使科研人员能从成果转化中获得正当收益。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就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大要素制定了具体的市场体系改革方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对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行总体部署,目的在于推动实现要素价格由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从而提高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

2.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

中小企业是市场活力的重要源泉,是稳定就业、保障民生和促进创新创业不可或缺的力量。在中美贸易冲突和突发疫情风险对我国经济造成冲击的当下,亟须加大扶持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的力度,激发中小企业内生力量,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动力。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积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疏解中小企业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2020年,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保障企业平稳发展。

3.建立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

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技术市场等各类市场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基于此形成的有机系统即是市场体系,而现代市场体系是能保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新型市场体系[3]。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并提出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作为全国省域层面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2020年出台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确保民营企业依法享有平等的资源要素使用权。

(三)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改革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及时将相对成熟的营商环境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构建日益完善的营商环境法律法規体系,有利于营造更为稳定的制度环境,创造制度红利。2019年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作出了限定;2019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外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同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该条例在总结凝练原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措施基础上,形成了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此后部分省市也制定并出台了适用各地的地方性营商环境条例,提升了营商环境法治化程度。

2.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目标在于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推行执法标准化方面,为在法治框架内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我国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减少影响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度执法行为,防止“一刀切”执法,执法机关应当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在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我国依法有效地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并注重依法保护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3.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

我国通过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运用电子卷宗以及注重司法解释,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简化方面,我国通过出台《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在电子卷宗实践方面,我国通过建立互联网阅卷平台,解决卷宗难以异地查阅、案件进度无法在线管理等问题,从而提升司法效率;在司法解释方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并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此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

(四)推动营商环境国际化改革

1.保障外商投资权益

我国通过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商投资权益。202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印发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相较于2019年版进一步缩减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提出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2020年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在总结“外资三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以此加强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2.吸引高质量外商投资

高质量的外商投资有助于促进国内产业在创新能力和供给能力上的提升。为此,我国出台了针对为外资企业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的政策措施。2018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在吸引外资方面要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从而更好地适应我国在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外商投资的需求;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指出,切实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不出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和完善面向内外资企业的服务体系,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3.推动自贸区建设

通过推动自贸区建设,我国试点实施了更简约透明的外贸规则,构建了与国际接轨的贸易制度,形成了可供推广的高质量对外开放的实践经验。2019年12月1日起,全国18个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通过清单管理实现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以标准化透明化促进营商环境的国际接轨。

四、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问题与改进思路

(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问题分析

1.法律制度滞后,政策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的滞后,已成为制约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的关键问题。一是目前尚未制定全国层面的营商环境相关法律。目前我国中央层面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多个省级行政区也相继出台了省级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但这些条例在性质上属于政府规章,约束力有限,强制性不足。中央层面权威性营商环境法律的缺失,使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推进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二是未能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用的政策法规。现实中的政策法规是有限理性的结果,不存在绝对完美。社会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和新的政策问题的大量涌现,使得过度强调稳定性的政策法规往往在实际推行过程中遭遇阻力和矛盾,这在客观上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法规的及时更新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我国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法规仍然存在未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的问题,从而影响了政策整体作用的发挥。

2.部门条块分割,政策执行协同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目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执行仍然有改进和优化的空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条块分割和信息孤岛的干扰。一是条块分割妨碍政策执行。“条”是指纵向的层级关系和权力配置,“块”是指横向的各层级政府机构职能分工。地方政府受条块的双重管理,现实中还存在权责不清、共识不明的问题,其间的政策冲突也对改革政策的执行造成了妨碍。对企业而言,相互交织形成的权力纵横网络使审批事项较为混乱。以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为例,审批流程涉及发改、环保、规划等十余个政府部门,几乎每个部门都拥有相对独立的审批权。二是信息孤岛导致政策执行协同性不强。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来源彼此独立、信息系统建设各自为政、数据库的管理和运行标准不统一以及数据连接网络不畅等问题,导致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的广泛存在,致使各部门在面临政策问题时各自为政,缺乏相互协同配合,无法顺利达成整体政策目标[4][5]。

3.政府过度依赖自我评估,对独立第三方重视不足

我国优化营商環境政策评估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影响了评估实效的发挥。一是目前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评估多为政府主导。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相关评估多为政府上级对下级的评估,或是职能部门对同级其他部门的评估。政府主导的自我评估在实际评估工作中通常难以对政策实施情况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二是独立第三方评估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长期以来,第三方评估机构因具备专业理论和技术被认为能得出较客观的评估结果。同时,不同于委托第三方评估受利益掣肘从而易诱发政府寻租的特性,独立第三方评估的评价结果相对更加公正和客观。近年来,随着国内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逐渐深入,已有高校和研究机构相继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独立第三方评估并发布结果,但并未引起政府足够的重视。

4.社会主体缺乏,政策监督手段亟需现代化

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在监督主体和监督手段上仍有待优化。一是政策监督社会主体缺乏。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监督主体多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虽然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设置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企业经营者等参与政策监督,但影响力有限。总体而言,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监督行为主要局限在政府内部,监督者和执行者之间存在利益联系,无法保证政策监督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策监督效能。二是政策监督手段亟需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密集出台使监督工作日益繁重,亟需高效的现代化监督手段。远程监督、移动监督等非现场监督能延伸政策监督的范围;信息化手段能提升政策监督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能力;基于数据挖掘的预测手段能及早识别政策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偏差。然而目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监督手段仍较为传统,对新型信息技术手段应用程度不足,无法适应数字治理时代的发展新需求。

5.政府能力存异,营商环境区域发展不均衡

我国各区域政府行政能力与发展环境的差异导致了“放管服”改革推进成效的差别,造成了营商环境区域发展的不均衡。一是区域间政府行政能力存在差异。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当地政府往往越倾向于通过提升行政能力的方式增强“放管服”改革的成效;而在一些相对落后地区,地方政府改革意识相对滞后,行政人员更容易存在懒政、怠政和庸政的问题,行政能力亟须进一步提升。二是营商环境区域发展不均衡。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将发展重心优先放在沿海地区。虽然从“九五”计划开始,我国就把缩小区域差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战略目标,但我国区域之间人口、资源、环境等要素存在显著差异,加之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基础较薄弱,“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政策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导致企业办事更容易面临手续杂、流程多和时限长的困境。

(二)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改进思路

1.完善法规体系,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建设

通过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以及修正清理政策法规中不适用的条款,逐步完善我国营商环境法规体系,有助于发挥制度优势推进我国营商环境发展水平走向世界前列。一是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触及多方利益。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既需要强调可行为性的政策,也需要强调可诉讼性的法律。在全国层面制定统一、权威的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有助于巩固落实改革经验,推动制度成熟定型,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提供支撑。二是及时修订完善已过时的政策法规。国内外环境的迅速变化,导致我国营商环境领域中社会现实状态和期望状态不断产生新矛盾,需要通过及时修订不符合新情况、不能解决新问题的条款,发挥政策法规资源配置的整体作用。例如,修改以实体商业为基础制定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跟上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源管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三是加强营商环境法治建设。对此需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以问题为导向,逐步构建有针对性的、科学完备的营商环境法律体系,为破除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打造全球范围内的一流营商环境经济体提供法治保障。

2.重视技术赋能,强化营商环境政策协同性

营商环境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投资兴业环境。新形势下,需要运用新型信息技术破解条块分割和信息孤岛问题,促进信息的无损交互,提升政策执行协同性。一是技术赋能破解条块分割。基于整体政府理念,善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基于国家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解构、融合各行业各领域的数据集,形成各职能部门共享的公共数据交换池,打破条块分割。二是促进信息在政府组织中的跨层级交流。信息的无损流通是政策协调执行的前提。传统政府是庞大的科层组织,信息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变形,而新型信息技术将通过直接连接政府决策层和执行层,有效缓解组织上下沟通效率低下的难题。三是打通信息孤岛提升政策协同性。运用新型信息技术,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构建技术标准体系,改善各政府部门间信息堵塞与信息壁垒现象,实现政策数据资源在各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与有序共享,从而解决营商环境政策在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之间的冲突与壁垒问题,提升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间政策的连贯性、一致性与协同性。

3.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营商环境政策效能

提升营商环境政策效能,需重视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力量,提升独立第三方评估的公信力,营造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环境。一是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评估过程中应更多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并明晰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使其能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以此加强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从而充分发挥独立第三方评估专业、客观和公正的优势,对政策执行者起到更好的外部制衡作用。二是增强独立第三方评估的公信力。受政府直接委托的、依赖政府资源支持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第三方评估,较易成为政府垄断评估的变相行为,有损第三方评估的公信力。而通过支持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公平参与行业竞争,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对独立第三方评估过程的监督,能提升独立第三方评估的透明度,有效促进独立第三方评估公信力的提高。三是提升营商环境政策效能。政策效能是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投入产出比是政策效能的主要衡量标准。对政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将推动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优,最终达到提升营商环境政策效能的目的。

4.鼓励多元参与,强化营商环境政策监督

政策监督是政策过程的保障环节。通过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创新监督模式,更好地发挥政策监督检查、控制、督促和矫正作用,实现营商环境政策合法高效地推进。一是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政策监督。大多数社会经济活动都较分散,即使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也始终会有缺漏,吸引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政策监督,能够分摊政府监督成本,扫清政府监督“死角”,提升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改善监督效果。二是推进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策监督模式。监察部门采取“线上+线下”的监督模式,一方面将行政审批、减费降税和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及时发现政策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型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的在线监管平台,推行非现场监督,挖掘监督信息,及早预测可能存在的政策偏误,确保出台的营商环境政策取得实效。

5.推动标准制定,实现区域营商环境政策协调发展

通过推进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加强各地区行政合作,可有效推进我国营商环境政策的均衡协调发展。一是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以及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要求,国家应及早制定国家层面的优化营商环境标准,同时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各地风俗习惯、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地方标准,以此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压缩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和同标准办理。二是加强区域内地方政府合作。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成渝等区域一体化进程,以一体化的思维强化规划引领和政策引导的作用,建立完善协商合作机制,推动区域内各行政机关的沟通联动与协调配合,逐步消除区域行政壁垒,实现合理分工,形成更有效的区域治理合力。三是推动区域营商环境政策协调发展。中国区域发展不均衡是要素错配的结果[6]。通过推动区域营商环境政策协调发展,助推实现各省市政府部门在制定落实营商环境政策过程中横向空间、纵向时间维度上的整合,跨区域、跨省域的要素自主有序流动,进一步推动优化欠发达区域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开放合作命运与共[N].人民日报,2019-11-06(3).

[2]李洪雷.营商环境优化的行政法治保障[J].重庆社会科学,2019(2).

[3]刘泉红.“十四五”时期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思路和关键举措[J].经济纵横,2020(5).

[4]陈文.政务服务“信息孤岛”现象的成因与消解[J].中国行政管理,2016(7).

[5]李水金,欧阳蕾.十八大以来我国“放管服”改革的动因、成效、困境及推进策略[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0,22(2).

[6]林毅夫,刘培林.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与地区收入差距[J].经济研究,2003(3).

责任编辑:钟雪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地方政府质量改进与实现路径研究”(19BZZ089)。

作者單位:胡税根,浙江大学公共服务与绩效评估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Email:hushuigen@126.com。吴逍弛,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Email:wu_xiaochi@zju.edu.cn。李超,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Email:11922046@zju.edu.cn。

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总结范文第5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疫情重启后,县 xx 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通过学习中共 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xx 委书记 xxx 在 xx 委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自身的工作开展情况,我发现仍然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站位不够高

我作为分管纳服的班子成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治高度把握不够,没能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片面的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相关任务即可,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二)业务学习不够深

因为以前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少,这几年分管业务工作后,也很少操作具体办税流程,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也是涉及到了才去学习,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没有深入钻研更多的理论知识,从学习的深度和广度来说都不够。从而导致思想认识滞后,行动落实迟缓。

(三)服务质效不够优

因为机构合并才一年多时间,部分人员存在对有些税种、税率及操作流程不熟悉的情况,对政策的了解和执行良莠不齐,加之电子税务局的不稳定性,造成

纳税人办理业务等到时间过长和多跑路的情形,从表面上看是工作能力不强,时间安排不妥当的问题,但从根本上来说,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为民服务担当的精神有所欠缺,没有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监督指导不够频

由于分管科室较多,对每个科室的每月例行检查和临时抽查,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与干部的谈话谈心时间较少,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意见反馈了解的少,不利于发现问题,改进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改进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30 条措施,与 xx 部门密切相关的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有 6 条,主要涉及到:一是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二是推广一事联办,三是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四是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五是实行企业“210”标准,六是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为更好落实以上六条措施,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

(一)勇担政治之责

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压实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30 条措施意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一切为纳税人满意的宗旨,形成全局共抓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工作之责

加强业务能力学习,提升业务技能,加强对大厅前台人员的培训指导,提升综合能力素质,熟悉操作流程。特别是对不动产登记、企业登记注销等业务再梳理、再精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做到“一件事一次办”。(三)落实作风之责

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决心和勇气加大抽查力度,与纪检组联合监督,厘

定清单,明确内容,划分责任,形成震慑,确保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做纳税人“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

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总结范文第6篇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

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对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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