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法范文

2023-09-21

民事诉法范文第1篇

来源:正义网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对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大意义。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既有助于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力度,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惩治贪污腐败的职能,同时还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新刑诉法有利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

(一)进一步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新刑诉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更加明确详细,有利于降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办案风险。刑诉法着重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其主要内容为: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是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补强。

(二)明确赋予了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新刑诉法赋予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和侦查水平大大提升。技术侦查权是目前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巨大瓶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亦不断呈现出智能化、复杂性和隐蔽化特点,在现阶段缺乏有效技术侦查手段的境况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将受到一定阻碍。如当前社会网上银行的普遍运用,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或者手机就可以把涉案款转移或者隐藏,甚至通过网上银行的转账和支付就可完成贪污贿赂犯罪的全部过程。而检察机关通过查询银行传票的老办法去查询涉案款项,就很难获取案件线索并取得相应证据。在被赋予技术侦查权的情况下,办案部门自然可以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相关调查取证难题迎刃而解。因此技术侦查权的赋予,既进一步丰富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又提升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效率。

(三)明确了讯问全过程录音录像相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既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情况的出现,又有利于保证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还有利于降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办案风险。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甚至有时会出现被讯问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往往会使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工作及侦查人员陷入极大的被动,而讯问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真实记录并还原审讯全过程,进而降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办案风险。同步录音录像,同时也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合法办案过程的有效监督,对防止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情况,具有直接而有效的预防作用。同时,讯问全过程的录音录像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言辞证据的固定,有利于确定犯罪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情况的出现和非法证据的排出。

二、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而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新问题。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犯罪嫌疑人不再是与世隔绝的孤立的面对反贪审讯人员,而是也可以面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律师,这样很可能会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工作的难度。当然,笔者相信绝大多数律师能够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极少数律师为了追求代理利益的最大化,

1会充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给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讯问,甚至不惜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犯罪证据,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如何正确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怎样使律师介入后对案件的办理趋利避害,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临的崭新问题。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程序更加严格复杂。当前有许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习惯于先掌握少量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在获取口供上下足功夫,在获取大量的犯罪供述后,再去取证落实。这种传统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自侦办案工作要求,必将遭到淘汰。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在侦查阶段侦查部门具有调查取证权,律师也有调查取证权,双方所调查获取的证据很可能存在差别,并影响案件的定性和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嫌疑人也有翻供的可能,言词证据存在太多的变数和不确定性。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都做了详细的补充规定,对有关程序性的违反,不仅会造成侦查工作的失败,还有可能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三)技术侦查权的赋予以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工作技能有了更高要求。技术侦查手段的准确合理运用和对案件审讯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的实施,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具备先进的科技侦查技能和录音录像设备的运用能力。这无疑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工作内容,这要求侦查人员不仅具备固有的侦查能力和素质,还要掌握先进的科技装备知识,与日新月异的科技相接轨。这也必然大大增加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技术含量,同时也增加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难度和强度,传统侦查模式在此遭遇了新刑诉法的重大考验。

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有效措施

(一)要转变执法观念,树立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迈出了新的步伐,理念进一步更新,有许多新的程序、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法律日益与国际接轨,不断的重视保护人权。作为一部关涉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法律,其立法、修法的基本方向是通过程序正义限制公权,强化人权保障,凸显修改的立法目的,修改中的证据制度、刑事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都指向了这一明确的立法目的。刑诉法既有秩序维持的功能,也有人权保障的功能,虽然,我国现阶段正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但应看到绝大多数犯罪是非暴力的较轻的普通刑事犯罪,大部分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因为少数的严重的暴力犯罪等重视了刑诉法的秩序维持的功能,而偏离了正确的修改目的与方向,因此,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职位犯罪侦查人员,尤其要转变执法观念,树立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理念。

(二)要坚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办案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日益明显,程序的合法也是充分保障人权和案件顺利办理的重要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一是要严格遵守提审讯问制度,规范办案工作区及看守所录音录像硬件配备及人员配置,对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遵守看审分离和审录分离等规定;二是要大胆、灵活、合法的运用强制措施,不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隐匿、灭失的犯罪证据要及时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以固定证据。三是要敢于、善于运用新刑诉法赋予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手段,对于发现侦查对象有可能逃逸的案件,要大胆的及时的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防止逃逸。

(三)要高度重视初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于侦查程序的严格及侦查期限的限制,职务犯罪案件初查阶段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一是要改变过去在初查过程中只注重对线索本身的分析和评估的传统模式,要以线索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全面、系统的初查活动;二是要改变过去在常规调查结束后,就草率立案,将案件突破的希望寄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的侦查观念,确保在初查阶段就开始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全力突破对犯罪嫌疑人供述

的依赖性,逐步形成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侦查模式;三是要注重对相关案件线索的策略性处置。要避免对线索的过于急躁的处置,避免急于求成心态,避免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注重策略性经营,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四)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技术侦查权是新刑诉法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以确保侦查机关能够有效应对日益高科技化和高智能化的职位犯罪。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是要认真用心学习先进科技侦查手段,不断更新必要的侦查技术设备,要积极加强与相关技术领域技术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加强技术侦查技能的培训和学习,确保侦查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技术侦查技能,使技术侦查权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并逐步将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今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普遍运用的有效途径;二是要严格遵守技术侦查权运用的法定的程序和规范。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使用要求,全力确保依靠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在使用先进的电子设备收集证据上,要确保电子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调取的电子数据程序合法,确保数据内容的真实性,确保相关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并全力确保通过技术侦查权获取的证据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三是要在侦查过程中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电子证据,做到对电子证据等新证据形式全面掌握、准确运用,进而服务自侦办案工作。

(五)要正确对待并积极应对律师介入。律师辩护制度是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针对新刑诉法的规定,自侦部门必须以正确的态度,积极应对律师对案件的介入,确保侦查工作质量:一是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与律师关系的处理。要将律师的介入向有利于案件的办理方向去引导。在律师介入后,尽可能的积极听取律师对于案件办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提交的相关案件证据要认真对待、全面分析,试图从中找出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与不足;二是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对于律师有意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行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于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对抗检察机关的讯问等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要坚决向律师主管部门反应;三是要切实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善于借助律师的作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有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无论侦查人员如何做说服教育工作,都无济于事,但是律师与侦查人员不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基于委托人即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考虑,犯罪嫌疑人自身亦明了这一点,犯罪嫌疑人与侦查部门的对抗或者认罪态度差,不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利影响,但却会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对量刑有一定影响,因此可以借助律师会见,通过律师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服教育工作和利益诉求的正面引导,以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好转,并对案件的侦查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效果。

民事诉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出庭作证难原因;新法回应

说到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为什么要出庭作证,就涉及诉讼制度中的直接言辞原则。现代诉讼制度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直接以言辞辩论等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为审理判决的依据。直接言辞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亲自听取双方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其二,审判程序上应以言辞陈述方式进行,其中包括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和证据的可信性进行攻击和防御,必须以言辞辩论方式进行。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做不到这一点怎么办?后果很严重……证人出庭是能够正确审视和认定这个证据的主要前提,这个问题解决不了,质证就会流于形式。”[1]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对诉讼证据采取说明、反驳以及交叉询问等形式进行质询,以确认其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简而言之,质证的功能之一是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功能之二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的程序参与权。“质证是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提出质疑,那么证人不出庭,怎么质疑?对谁质疑?我们多数情况下是在对着纸张在质证,对着死物质证,质证没有互动,没有回应,没有交叉,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质证。”[2]证人不出庭,证言无法质证,怎么能确定它是真实的?又怎么能根据这样的证据定案呢?

证人不出庭作证一直是我国司法审判中的大难题,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更是不到5%。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有无数的著作和文章进行了论述,归纳起来大概有这几种:

1.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和畏惧法庭心理综合作用,致使多数人从骨子里不愿出庭作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家自扫门前雪”等等传统观念在中国老百姓的心里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中的“厌讼”、“耻诉”心态,使大多数人为自己的利益可能都不愿上法庭,遑论为了与自己“不相干”的他人犯罪出庭作证?

证人不敢出庭的另一个深层次原因是,当一个普通老百姓来到法庭上,面对穿着制服的法官、检察官,还有传说中很“厉害”的律师,要接受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及审判人员等多人的交叉询问,而且至少有一方的目的就是要攻击他的证言是假的或者是不正确的。面对这些有专业素养的人,来攻击自己为他人是否犯罪所做的证言,徒增自己的精神压力,因而产生畏惧心理,不肯出庭。

2.担心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在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尤其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必要出庭的证人都是“对案件定罪判刑有重大影响”的,这样一般会出现或者至少表象上是,被告人最后因某证人出庭作证才被判刑。证人担心受到犯罪人的打击报复,危及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证人不愿惹是非,认为面对面指证被告人的罪行,这是得罪人的事,害怕受到打击报复。

3.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造成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证人出庭作证,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赶上休庭、二审、重审或再审,证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出庭作证,不可避免会遭受一定的物质损失,如工资奖金、劳动收入的减少、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费,特别是一些地处边远地区或离审判地点较远的证人,损失会更大。

4.法律规定不健全,缺少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缺少对证人保护、经济补偿等的规定。

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出了可以说是历史性的进步,针对以上2、3、4方面原因,新法都予以回应,可以说在争取证人出庭作证方面作出了比以前都要大的努力,有些规定也是实质性的努力。但是,对于问题的解决到底能达到一个什么程度,还很难说。下面就让我们来一一解读一下。

针对上述第2个原因,新《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两条规定应该说可以解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担忧,为我国证人保护建立了基本的框架。但是,对于它的具体内容,还有必要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前后两条讲的保护证人的范围是一致的吗?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分别负责各自诉讼阶段的证人保护还是联合或是将来建立单独的证人保护机关?“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保护的怎么办?

针对上述第3个原因,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

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此条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二句是说,证人作证所花费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是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第三句是说有工作单位的证人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那么,对于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比如证人自己开车和乘坐地铁、公交?坐火车和坐飞机?补助标准一样吗?住宿、就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另外,如果证人没有工作单位,就是一个自由职业者或者个体户,他们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就不补偿吗?

针对第4个原因,新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规定及上述各条基本可以解决。新法规定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强制、训诫、拘留,但是如果采取了上述措施,该证人依旧不出庭,只是同意做书面证言,这该怎么办呢?是采纳还是不采纳该证言呢?对于这次修法,关于证人这块,唯一让人遗憾的就是少了这么一句话“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对于第1个原因,似乎不是法律的规定能做的事情。就第一个原因我们是否做过努力?证人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出庭、训诫、拘留等,或许这样的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或者很大程度上改变证人不愿出庭的状况。亚里士多德曾言:“立法者通过塑造公民的习惯而使他们变好。这是所有立法者心中的目标。如果一个立法者做不到这一点,他也就实现不了他的目标。”如果不是从思想意识上培养人们的出庭意识从而让他们形成习惯,很难在一个国家的社会中建立这样一种制度。

那么,我们未来在这方面应该怎么做呢?笔者建议:(1)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的普法宣传,像提倡见义勇为那样,鼓励公民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并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社会风气。(2)减少出庭证人的心理压力,相关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学会安抚出庭证人的情绪。律师、检察官在与证人对话时,尽量选择平和的语气,不要咄咄逼人。

当然,任何国家的法治进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进步已经让我们大为欣慰,只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建立实施还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2]田文昌.刑诉法修正案亮点恐难发光[J/OL].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direct_seeding/node_34748.htm?node=34496,2012-11-7.

[作者简介]班运华,法律出版社编辑,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法范文第3篇

民事再审第一审程序开庭提要

一、预备(由书记员主持)

(一)开庭三日前,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检查是否已张贴开庭公告,未张贴的予以张贴。

(二)与案件主审人共同拟定参加本案诉讼人员详细清单。

(三)开庭当日提前通知值庭法警值庭。通知并指导各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分别准确入座。

(四)宣布法庭纪律(详见“附件一”)。

(五)查明各诉讼参加人(抗诉再审的包括出庭检察员)是否到庭及其身份,抗诉检察员如未到庭应及时报告审判长。{分别按[抗诉再审的]出庭检察人员姓名及职务,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依次审查,以下内容记入笔录,有关材料(原件)尚未提交的要求其提交并核对后收入卷宗}。

公民(自然人)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从业单位及身份、户籍地、常住地、联系电话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要求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明书)、联系电话号码。

法定代理人 [或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审查内容同公民当事人并问明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表人诉讼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并将其证书号记入笔录或收取提供的复印件入卷。对其他代理人审查内容同法定代理人)。 【注意检查各方诉讼参加人是否全部审查完毕】。

(六)向各当事人收回开庭传票,检查并相应调整出庭人员不适当的座位。

(七)告知各诉讼参加人(并交由法警转递)交换查阅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资格证明与代理手续材料(审查后由法警负责收回入卷)。

(八)询问各当事人要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提出证人出庭申请的当事人法庭书面提供出庭证人名单,并注明证人所能证实问题的目录。

(九)通知所有证人退出法庭(到证人室)等候。

(十)起立宣布: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座。

(十一)(保持起立)宣布:全体坐下。请审判长宣布开庭。

二、开庭(以下至第八节及第十节均由审判长主持) 敲击法槌,并宣布:现在开庭。 ×××人民法院原审(××××)×民×初字第×××号原告××ׄ„与被告××ׄ„(案由)×ׄ„一案,于20××年××月××日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以×检民行抗字[20××]第××号民事抗诉书,向××××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级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民一

(二)监字第××号函指定(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根据原审××ׄ„的依法申请;根据本院复查,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民再字第×号裁定立案再审本案。【本案再审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抗诉)××××(再审××××、原审×××)„„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追加××ׄ„为再审被告(追加××ׄ„为再审第三人)参加本案再审诉讼】。

本院审判监督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按照第一审再审程序(第1次)开庭审理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与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等人××纠纷一案。

现在请各当事人自行申报本案依法是否具有应当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 否则法庭将依法实行公开审理(暂停等候)。

本案未发现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或本案因涉及„„(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 法庭决定实行公开(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

三、核对出庭诉讼有关人员

(抗诉再审的先核对出庭检察人员的姓名、职务) 现在核对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

(一)(点名式)检查各诉讼参加人本人到庭情况。(诉讼参加人回答内容逐一记入笔录。下同)。

(二)各委托代理人公开申明自己的代理权限。

(三)询问各诉讼参加人对自己以及对应当出庭与实际出庭的其他当事人、代理人(对代理律师只审查律师职业证书与授权委托书)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与其参加诉讼的身份、法律地位以及委托手续等情况是否持有异议。 【对其他有关情况出现异议的,当庭核实予以纠正。当庭不能核实,但不影响案件开庭审理的,宣布法庭对该异议将以闭庭后核实的情况为准;影响案件开庭审理的,宣布休庭,可以确定重新开庭日期的,宣布定于×月××日重新开庭,或当即送达重新开庭的传票,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四)经当庭审查核对, 【抗诉检察人员×××、×××】、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代表人×××)、××代理人××ׄ„】、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代表人×××)、××代理人××ׄ„】、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再审追加的被告„„【(××代表人×××)、××代理人××ׄ„】、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本人未出庭,但已授予出庭的委托代理人„„享有对于本案争议的实体处分权,依法不属缺席】。 【抗诉机关未派员出庭或者当事人缺席情况的处理详见“附件二”】

【抗诉机关不派员出庭或者当事人不到庭依法构成缺席,或者申诉人申请撤回抗诉情况评议结果的宣告详见“附件三”】

到庭检察人员,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与法律地位均合法, 必要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及代理手续)均已完备在卷,本案可以继续开庭。

【因依法缺席审判宣告恢复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入座,审判长敲击法槌, 宣布继续开庭。】

四、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名单。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二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条、第5条)规定, 本案由×××人民法院×级( 级)法官(审判员)×××与×级( 级)法官(××××员)×××、×级( 级)法官(××××员)×××组成合议庭, 由×××担任审判长,×××担任书记员。【××××人民检察院指派(委托)„„×××、×××出庭抗诉。(此外, 本案由„„担任翻译人、„„担任鉴定人、„„担任勘验人)】。 现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详见“附件四”)

【以下逐一询问本案所有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再审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再审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注意回查有否被遗漏征询回避意见的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 【抗诉机关有否回避意见?】

【如有当事人(××代表人、法定或指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或者抗诉机关提出回避意见,审判长问明回避理由(指令记入笔录),宣布休庭××分钟,并敲击法槌。】 恢复开庭时,敲击法槌,宣布继续开庭。对于申请回避理由依法成立决定回避的,宣布××ׄ„申请回避理由合法,本案依法延期审理。(宣告重新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当庭签发开庭传票。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对于申请回避理由依法不成立的, 宣布×××提出回避的申请,(因„„)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如果不服驳回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期间,本案不停止审理】。 【抗诉再审的,宣布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法庭宣读本院再审裁定书。

以下分别按照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调解阶段、宣告判决或者庭审小结阶段进行。

五、法庭调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本案裁定被中止执行的原审生效裁判文书。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进行再审调查。法庭再审调查着重查明(包括抗诉内容在内的)与本案争议有关以及(尚未被依法撤销的)原审裁判合法性的法律事实,庭审调查阶段各诉讼参加人无须发表评论性意见。当事人在再审程序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法律要求,依法应当属于新的证据,限于庭审举证阶段举证完毕。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后,非因证实当事人先前无法预见的有关争议,并经法庭指定或允许所提供的证据外,法庭不再接纳证据材料或者证人证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条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一)查明本案争点(由到庭当事人逐一发表诉讼主张)。

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再审申请人宣读再审申请书,原审原告宣读起诉状】。

2、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答辩。

3、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答辩。

4、再审追加的被告陈述,并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诉人【被申请人(或对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请求分别提出答辩。

5、再审追加的第三人陈述, 并分别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诉人【被申请人(或对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再审追加的被告的请求分别提出答辩。 【回查有否被遗漏提示发表诉辩主张的当事人。】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 并分别征求各当事人的意见。】

(二)当庭举证。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提供经对方当事人审查的证据,不重复提供、交换。

1、各方当事人分别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令举证人出示、宣读证据原件, 并对提供的证据签名后交给法庭。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由当事人注明原件所在处, 再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与原件核对签名后入卷,原件灭失的,记明灭失原因及时间。)。

2、当事人(代理人)交换审查对方(及同一方其他)当事人当庭提供的新的证据。

(三)质证。

1、当事人提供的书证质证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依次就本案受理以后各方提供的全部书证材料,包括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及其所有疑点, 相互发问、解答。

(2)询问各方当庭是否还有新的书证材料提供(如再提供新的书证,要求举证人签名后仍按以上步骤质证)。

2、当事人申请的人证质证

询问各方是否申请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质证(有出庭质证申请的详见“附件五”)。

3、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质证

法庭出示依职权调取的书证、物证,宣读证词、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事人分别对法庭宣读的证据等书面材料简单表示是否认可。

4、各当事人、代理人对尚未明确的有关事实依次相互发问或补充陈述(提示对于辩论意见留待辩论阶段集中发表)。

5、法庭询问当事人(并向各方当事人核实!)本案必须进一步了解明确的有关事实(案件承办法官询问, 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询问)。

(四)调查结论。

1、归纳当事人共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指明经当庭质证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着重强调在辩论阶段需要辩明的案件有关问题。

2、宣布庭审调查结束。指令法警通知等候质证的证人等人员解除等候。

六、法庭辩论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进行辩论。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辩论阶段着重阐明再审提供的证据依法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各自阐明对本案存有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或者应当予以否定的理由,对无争议事实的性质区分与各方当事人在本案纠纷中是非过错的认定意见, 各自提出解决本案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的名称与所适用规定的具体条、款、项、目, 各自具体提出本案当事人应当分别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建议。以下由到庭当事人、代理人根据法庭提示逐一辩论发言。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2、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3、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4、再审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5、再审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辩论发言 (××代理人辩论发言)

6、【回查有否被遗漏提示辩论发言的当事人、代理人】。

7、【归纳总结辩论焦点】法庭归纳总结各方辩论的焦点如下:

8、互相辩论。

针对以上需要相互明确的问题,现在各方当事人互相辩论(视情宣布每次发言时间为×分钟)。发言之前应报经审判长许可,并且不得重复发言内容。

9、【根据案件争议的实际需要, 确定是否增加互相辩论的轮次并重新提示辩论重点】。(视情宣布每次发言时间)。

10、辩论终结。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最后意见仅限于各当事人本人或者已由当事人授予享有本案实体权利处分权的代理人发表。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只须各自讲明本案应当作出的具体裁判结果,无须重复诉讼理由(按各方当事人逐一征询)。

七、法庭调解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 进行调解。调解就是法庭主持协商解决诉讼争议。在合法的前提下,各当事人可以自愿放弃或者减少自己的民事权利, 可以自愿增加或者变通增加自己的民事义务。依法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当事人即时清结达成的调解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当事人出于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出于和解纠纷的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在其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询问各方是否接受调解(若各方均表示接受调解,宣布当庭调解;若双方矛盾尖锐易激化,则宣布分别谈话调解)。

【调解中诚恳、具体、分别地指明各当事人在本案纠纷中是非责任的性质及其过错主次、程度轻重,依法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具体指明各当事人应综合考虑可以原谅对方当事人的事实及理由。提出解决本案纠纷最必要、最适宜、尽可能带有选择性的方案,征询各当事人意见或者交由当事人磋商决定。同时认真尊重、考虑当事人重新提出的合法意见与合理要求,对调解方案予以调整或修改。如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即签订调解协议】。

2、调解成立的,确定并宣布领取调解书或相关裁判文书日期。

3、调解不成立的,宣告不成立事实及其争执焦点。

4、对于原审涉及人身关系(离婚纠纷、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应作特别告知(详见“附件六”)。

5、(问是否听清了?)

6、【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八、休庭合议(宣布休庭××分钟,敲击法槌)

九、继续开庭【由审判长与书记员分别主持】

1、书记员宣布全体坐下。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继续开庭。

2、当庭宣判的,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宣告判决。

3、审判长宣告判决。

4、宣判完毕后敲击法槌,并宣布请全体人员坐下。

5、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于10日内(即×月×日)领取判决书,并告知判决详细内容以判决书为准。

6、【定期宣判的,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即简述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案件有关事实,阐明当事人争执焦点,讲评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及法庭对证据认定意见。宣布本案定期宣判,告知定于×月×日宣判;或者告知宣判日期以传票传唤日期为准。需要延期审理的,宣告重新开庭的原因、时间、地点,各当事人在下次开庭前必须负责办理的手续、提供的证据,否则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宣告重新开庭日期(或者当即送达重新开庭的传票)】。

7、【对特定的人身关系案件告知本提要第七节第4项特别告知事项,并询问是否听清了?】。

8、审判长宣布当庭核对笔录、签名。

9、书记员当即宣读、核对开庭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首先交付具有依法被羁押而尚未解除羁押的当事人签名)。

10、告知未签名的诉讼参加人依法最迟应当于5日内阅对笔录并签名, 否则视为拒绝签名, 自负相应法律后果。

11、指令代理律师提交(或5日内提交)代理词。

12、合议庭成员当即对开庭笔录、合议庭笔录签名。

13、审判长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十、退庭(由书记员主持宣布)

1、【具有依法被羁押当事人的】执庭法警押解被羁押人退庭。

2、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3、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4、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5、再审追加的被告(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6、再审追加的第三人(或××代表人)及其代理人退庭。

7、其他人员退庭。(结束) 附件一 法庭纪律

现在宣布以下法庭纪律:

1、法庭内全体人员关闭所有无线电通讯工具中的声音开关,按照自己出庭的身份准确入座。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旁听的其他人不得旁听庭审。请有关人员指导、扶助上列人员立即退出法庭。

3、在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时, 或者在审判长宣告判决时, 法庭内除担任庭审的书记员和因身体情况不得起立者外, 均应当起立。

4、庭审开始后听从审判长指挥, 遵守法庭秩序。

5、旁听人员当庭不得主动插话或者发言、提问, 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被法庭问话时自动起立回答, 答完自动坐下。所有人员当庭不准喧哗、议论,不准吸烟、酗酒、吃零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鼓掌、呼口号,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6、在庭一切活动和诉讼用语应当合法、文明,话语音量适当。

7、法警及时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责令退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至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人,包括具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的行为的个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附件二

抗诉机关不派员出庭或者当事人缺席情况的处理

抗诉案件的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未到庭,或者当事人【含依法应当出庭诉讼的××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下同)】依法构成缺席,或者申诉人申请撤回抗诉情况的休庭评议

1、【非抗诉案件的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的,宣布:经当庭审查核对,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或再审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或到庭后中途退庭】。现在休庭评议, 休庭××分钟(敲击法槌)。

2、抗诉案件的抗诉机关经本院依法提前通知而不派员出庭,或者申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或抗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或者申诉人擅自中途退庭)的,宣布:经本院依法通知,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申诉人×××(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申诉人×××(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 现在休庭评议, 休庭××分钟(敲击法槌)。

3、申诉人未到庭或者当庭申请撤回抗诉,或者申诉人庭前申请撤回抗诉而抗诉机关尚未决定是否同意撤回抗诉的,询问:抗诉机关是否同意撤回抗诉?

抗诉机关不同意撤回抗诉的问明原因,抗诉机关要求临时休庭的,宣布休庭××分钟(敲击法槌)。 【下转附件三】 附件三

当事人或者抗诉机关未到庭依法构成缺席,或者申诉人申请撤回抗诉情况 评议结果的宣告

恢复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入座,审判长敲击法槌, 宣布继续开庭。

1、当事人有未到庭而依法应当缺席审判的,宣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简要说明传票送达情况和缺席审理的原因),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或者第130条】规定, 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在继续审理(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四节)。

2、决定按撤回抗诉处理的宣布终结再审裁定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布:经依法传唤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抗诉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经本院依法通知,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 且本院亦未发现原审判决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61号通知印发的《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四项第20目[第18目]的规定, 本案按撤回抗诉申请[撤回抗诉]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审[2003]11号通知印发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第(×)项规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与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关于本院(××××)×民×初字第(×××)号„„一案的再审诉讼。

二、恢复本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敲击法槌)【当即送达裁定书。或者宣布:以上裁定,本院定于(10日内)×月××日依法送达裁定书】。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3、按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 (书记员宣布继续开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布: 再审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或者)未依法提出正当理由【或以„„(事由)所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构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规定, 本院裁定如下:(参照上列终结抗诉再审裁定的裁定结果选定裁定内容)。 (敲击法槌)【当即送达裁定书。或者宣布:以上裁定,本院定于(10日内)×月××日依法送达裁定书】。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4、各种原因再审案件决定延期审理的,宣布本案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未到庭的原因不明, 是否具有正当理由需要核实【或本案是否按撤回抗诉(撤回抗诉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处理需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 定于×月××日重新开庭(视情当即送达重新开庭传票)。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九节第8项)。 附件四

再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第一审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义务是:

(一)属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诉人【再审申请人】有保留或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权利;

2、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有坚持或者放弃、部分放弃再审或原审诉讼请求的权利;

3、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保留或者放弃原审已提起的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属于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第三人除外);

3、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收集、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7、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8、进行辩论的权利;

9、请求调解的权利;

10、自行和解的权利;

11、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的权利;

12、提起上诉的权利(法院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除外)。

(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第一、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 第

二、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第三、必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包括逾期举证导致举证失权的法律责任; 第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涉案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工作人员; 第

五、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各当事人、代理人对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四节询问当事人回避事项之前) 附件五

民事诉讼再审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 当庭质证程序

1、宣布:传唤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接受询问 【依次按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再审追加的被告、再审追加的第三人的提名申请以及法庭决定的传唤出庭接受质证人员名单顺序,个别传唤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员到庭】。

2、向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员告知民事诉讼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本院原审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一案,你因„„作为本案„„人,法庭依法传唤你到庭接受询问。 向法庭如实作证不被打击报复是公民受国家保护的法定权利;全部提供自己所知的本案真实情况或者相关专业知识、相关科学结论是作为案件知情公民的法定义务,故意作伪证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被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3、个别询问接受质证人员

(1)申请质证人员出庭的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 (2)其他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 (3)法庭询问。

(4)接受质证人员在庭审笔录(本人证言页)签名后退出法庭(告知在证人室继续等候作证)。

4、接受质证人员当庭对质

(1)法庭询问宣布:传唤证人【专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与××人××ׄ„共同到庭接受询问。

(2)非申请质证人员出庭的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 (3)申请质证人员出庭的当事人、代理人依次询问。

(4)接受对质人员在庭审笔录(本人证言页)签名后退出法庭(告知在证人室继续等候作证)。

(其后步骤转至本提要第五节第

(三)项第4目) 附件六

原审涉及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的特别告知

民事诉法范文第4篇

一、 11月16日,净源所开展“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确立与“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的主题学习。

本次学习:新刑诉法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刑诉法不仅仅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同时它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大宪章,犯罪嫌疑人同样具有与一般人同等的人权,将“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法条,是刑诉法的一大进步。而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之前一直是盲点,近年来屡见不鲜的非法证据断案很多都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人权遭侵犯有关。本次修改,将可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原来的“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所里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对此感慨颇多,不少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寻求律师帮助,然而,迫于法律的规定,律师此时无从介入,仅能提供友情的法律建议,造成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很鲜活的一个案例就是某犯罪嫌疑人在被关押三个多月后移交检

察院审查起诉,而检察院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如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实施辩护,则这样的情况很可能就会避免。

在盛赞这一修改的同时,也有律师强调,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很可能产生一些无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毁灭案件关键证据的情况。对此,诸位均表示这除了考验律师的职业操守外,立法者肯定亦会考虑到,后续的相关监督措施相信能对此加以约束。

二、11月23日净源所开展刑诉法有关证据方面新规定的主题学习。

本次学习:新刑诉法第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

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

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新刑诉法确立的 “明确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和“ 证人强制出庭”是本次修改的重大变化。证据一直是律师办案的核心,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处于公权力的强势地位,在证据采集方面更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近些年来发生的“躲猫猫”等事件产生了大众对此的一致呼吁。而本次新刑诉法中“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衍生出的沉默权,排除非法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方面对抗公权力,维护自身权益的体现。

而“证人强制出庭”引发了与会学习律师的热烈讨论,新规定对于迅速、有效地审理刑事案件无疑有重大意义,公民亦应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与之而来的是: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采取拘留等处罚是否合适?对证人的人身安全等切身利益如何保障?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新的相关规定出台。

本次学习同时就新刑诉法有关办案期限和重审一次为限、重审不

加刑的规定进行讨论,特别是后者,是规避当前各地存在的一案多次重审、最终判决迟迟不能生效现象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法范文第5篇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学习新《刑事诉讼法》与当前开展的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加大对学习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力度。制订了学习方案,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拓展学习的内容和深度,在全面学习《新刑诉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背景、过程、内容,掌握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主动适应新修订的刑诉法的新要求。

二是认真学习,吃清摸透。按照学习培训全员覆盖的要求,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通过脱产培训、业务讲座、网络培训、专题研讨等方式,开展学习培训。把学习《新刑诉法》作为下一步有效提升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引导检察干警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自觉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人员带来的新挑战。

三是分析对比,仔细研究。针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比

1 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制措施完善制度、辩护制度、证人到庭制度、执行程序中的社区矫正制度等,将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与旧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作出认真比较分析,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以前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遇到的困难,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具体施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确保在今后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准确适用。

民事诉法范文第6篇

1、位置和范围

(1)半球位置:大部分位于北半球、东半球,少部分位于西半球、南半球

(2)海陆位置:亚欧大陆东部,西北隔乌拉尔山脉、乌拉尔河、里海、大高加索山脉、黑海、土耳其海峡与欧洲为邻;西南隔苏伊士运河与非洲相邻;东北隔白令海峡与北美洲为邻;东南隔海与大洋洲相望。北临北冰洋,东临太平洋,南临印度洋。

(3)纬度位置:世界上跨纬度最广的大洲。南北跨纬度90度以上;赤道、北回归线、北极圈分别从南部、中部和北部穿过,地跨寒、温、热三带。

(4)范围:世界第一大洲——面积最大,跨纬度最广,东西距离最长。面积广大,自然条件差异大,划分六个分区,分别为:东、西、南、北、中+东南亚。

(5)东亚包括中国、蒙古、日本、朝鲜和韩国。

2、地形和河流

(1)主要地形

青藏高原——世界上最高的大高原,有“世界屋脊”之称。南部喜马拉雅山脉,世界最高大的山脉,主峰珠穆朗玛峰,世界最高峰,海拔8848.43米。(亚洲的“头”) 面积最大的高原——巴西高原。

西西伯利亚平原——亚洲最大的平原,世界最大的平原——亚马孙平原

主要半岛:自西往东:阿拉伯半岛、印度半岛、中南半岛,其中阿拉伯半岛是世界上最大的半岛。

最大的群岛:马来群岛

(2)主要河流、湖泊

北部三大河流自西往东依次为鄂毕河、叶尼塞河、勒拿河自南向北注入北冰洋;东部河流长江(亚洲第

一、世界第三长河),、黄河、湄公河自西往东注入太平洋;南部恒河、印度子北向南注入印度洋。

贝加尔湖:位于俄罗斯境内,世界最深和蓄水量最大的淡水湖。

里海:世界最大的湖泊,咸水湖

死海:世界陆地最低点。低于海平面415米,即海拔-415米。

3、地形特点

主要地形:高原山地

地势特点:中部高,四周低,起伏很大。

4、地形的分布和河流分布的关系:由于水往低处流,所以发源于中部山地、高原的河流,呈放射状流向周边的海洋。

二、复杂的气候

1、影响亚洲气候的主要因素:纬度位置和海陆位置

2、主要气候类型及其分布:

热带:热带雨林气候——马来群岛大部、马来半岛南部

热带季风气候——中南半岛大部和印度半岛

热带沙漠气候:阿拉伯半岛缺少热带草原气候

温带:东部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北:温带季风气候

广大内陆——温带大陆性气候缺少温带海洋性气候

青藏高原:高原山地气候 地中海沿岸:地中海气候

寒带:寒带气候

3、气候特点:复杂多样、季风气候显著、大陆性气候分布广

4、季风气候主要分布在亚洲的东部和南部,对亚洲的农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影响很大。 优点:雨热同期;缺点:夏季风活动异常,易发生旱涝灾害。

5、能力培养:

与亚洲比较,分析非洲气候分布的特点

由于赤道穿过非洲中部,南、北回归线分别从南部和北部穿过,所以非洲气候①以热带气候为主,有“热带大陆”之称;②热带草原和热带沙漠面积分布广,气候干旱;③以赤道为主心,气候类型呈南北对称分布。

第二节 人文环境

一、人口最多的大洲

1、世界上人都最多的大洲是亚洲,其次是非洲和欧洲,人口最少的大洲是大洋洲,无人定居的大洲是南极洲。

2、亚洲人口稠密区:东亚、东南亚和南亚。

3、世界上人口超过一亿的国家有11个,亚洲就有6个,分别为: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日本。

4、人口自然率最高的是非洲,其次是拉丁美洲和亚洲,最低的是欧洲。

5、由于亚洲人口基数大,所以每年净增加的人口数和人口净增长率,亚洲都排在世界第一位。

6、亚洲众多的人口,对资源和环境产生了沉重的压力,尤其对土地的压力使其产生了恶性循环。

二、多样的地域文化

1、亚洲大小民族共有1000多个,占世界民族总数的一半左右,人数最多的是汉族。

2、不同民族创造了不同的文化,著名文化有:华夏文化(代表古中国文化)、印度和流域和恒河流域文化(代表古印度文化)、阿拉伯文化(代表两河流域文化)。

3、文化如建筑、服饰、交通、生活习惯与自然条件如位置、地形和气候的关系(13页图连线)

4、亚洲三个人类文明发祥地: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印度和流域、黄河——长江中下游地区

5、亚洲三个人类文明发祥地成因:适宜的温带或热带气候、丰富的水源、肥沃的土地。

三、经济发展差异

1、大多数国家属于发展中国家,少数国家属于发达国家,如日本。

2、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不同国家的自然、社会、历史条件差异很大,所以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也很大。

3、大部分国家落后的原因:长期遭受殖民统治,工业基础一般较薄弱。

4、发展情况:大多数国家独立以来民族经济都有一定的发展,特别是东亚、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大力发展出口加工工业,推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波斯湾沿岸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因为大量出口石油资源,而成为比较富裕的国家。

5、亚洲“四小龙”:韩国、新加坡,中国的台湾和香港。

6、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发达的主要指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产业结构。

7、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流通部分和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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