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监所管理系统范文

2024-01-15

智慧监所管理系统范文第1篇

关键词: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刑事诉讼法

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修改后部分修订及增加条文达到150多处,其中直接和间接涉及监所检察的法律条文就有40余条。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在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上完善和创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实现了监所检察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三个维护”[1]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司法职能。然而,监所检察监督理念、人员配置、基础性保障以及监督手段的不适应[2]等客观现状与新《刑事诉讼法》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也将更加突出。因此,深化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理念变革与制度更新的思考,成为我们全面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正确履行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责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逻辑起点:强化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的理论基础人权源自人类本身固有的尊严。“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3]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既体现了对宪法原则的严格遵循,也体现了对监所检察特殊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检察机关权利保障的天然使命

检察制度自诞生之日起,便被赋予了保障人权的天然使命。“检察官不是,也不应该是片面地打击犯罪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4]设计检察制度的逻辑起点正在于检察权不仅要实现打击犯罪,更要保障人权。只有这样,正如德国检察制度创始者萨维尼所言,“……此新制(检察制度)才能在人民中获得最好的支持”[4]。然而,由于权力所具有的天然的专制性和扩张性,以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检察权在与各种权力的博弈中,难免妥协和退让,检察权处在权力的夹缝中艰难地发展。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何尽到“客观性”、“真实性”义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的有机统一,始终是检察事业发展的难题。与此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定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在实现人权保障的内容上具有终局性的意义。任何个人在认为自身权利受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侵犯时,都可以通过申诉、控告、上诉或抗诉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给予法律保障。人民检察院在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侵犯人权时,都可以采取通知纠正、提出书面意见、上诉或抗诉等方式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与西方国家普遍由法院承担人权保障的司法功能不同,人民检察院被赋予了更多的人权保障的功能。因而,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不仅贯穿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全过程并指导《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且新《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内容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多条,其中第一处重大修订,就是在其第2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和要求,从而实现了“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重大突破,凸显了刑事司法制度对宪法保障人权原则捍卫和落实的应然路径,极大提升了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的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5]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魏建文: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的优化与实现 ——基于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研判(二)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职能优势

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肩负着保障刑罚统一正确执行、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等法律监督职责。监所检察工作的对象首先是失去自由的被监管人员,被监管人因其在社会上的犯罪行为而表现出较强势的一面,但当其被监管时,身处“大墙”之内,面对强大的国家专政机器,客观上使其具有弱势群体的特殊属性,表现出“弱势”的一面。显然,监管场所的封闭性以及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的特殊关系,容易发生漠视甚至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被监管人的人权处于最容易被侵害的状态当中。因此,被监管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人权状况一直是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敏感话题,也是衡量和体现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方面。被监管人员作为公民中的“特殊群体”,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宪法保护。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是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监所检察人员只有树立科学的执法观,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中,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保障具有特殊独立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或者说,监所检察在保障被监管人人权方面具有特殊的职能优势。这就决定了监所检察监督的定位,就是要切实加强对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而新《刑事诉讼法》对其人权保障功能予以特别加强,不仅在法条分配方面给予浓墨重彩,正如前文所述,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监督内容的条文达40余条,涵盖《刑事诉讼法》修改所涉及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辩护制度、审判程序、刑罚执行、特别程序等各个方面。“比如完善证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辩护制度,解决律师在执业中反应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突出问题;规定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等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6]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与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三个维护”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是完全契合的。

(三)强化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

监所检察对保障国家刑罚权实现、监督执行权行使、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所检察监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监管场所安全和监管秩序不断加强,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多年来监管场所存在的“牢头狱霸”、违法变更刑罚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超时超体力劳动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依然不容忽视。特别是,2009年“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以及随后接连发生的一系列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监所检察工作和监所工作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高墙内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状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罚执行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呼声日趋强烈。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权利保障意识不断增强,监所检察执法理念、执法手段落后与现实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监所检察面临的压力与挑战越来越大。这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了司法文明的要求,在很多有关监所检察的程序设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刚性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对民众司法需求的回应。

二、立法优化:健全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的分层设计新《刑事诉讼法》按照监所检察权的特点和运行规律,顺应司法文明发展的时代需要,落实关于人权保障的原则性规定,细化权利保障措施,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道、人本、人伦、人性”的立法旨意。

(一)强制措施幅度和程序的合理规范

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作为一项与公民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制度,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极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强制措施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涉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能否得到实现,直接关涉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在刑事司法中的配置能否实现平衡。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往往简单地把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或者说一种惩罚的措施,又加之原《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不好把握,催生和固化了“构罪即捕”的思维定式,导致司法实务中高羁押率、羁押期限较长的现状以及为此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沉痛事实。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年均批捕犯罪嫌疑人90余万人,其中捕后无罪判决率约占0.01%,捕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70%左右。羁押候审的比率虽逐年下降,但仍高达80%[7]。审前羁押率过高,造成了监管资源的紧张和监管压力,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倡导的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公约。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批准公约的程序。“等候审判的人受到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的规定相背。而作为逮捕替代措施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非常严苛,实践中控制很严,导致羁押率居高不下。基于此,新《刑事诉讼法》顺应司法潮流,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科学、理性地规范刑事强制措施。一是细化逮捕的条件,明确逮捕的标准。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分三款对逮捕的标准进行具体细化。这一方面解决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弹性过大、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望缩小逮捕范围。二是明确将监视居住定位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在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之间形成合理的梯度。原《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适用同样的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72条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分列条文进行规定,并在其第73条强化规定了对监视居住措施的约束力度,提高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性。三是建立健全强制措施的审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将羁押的必要性纳入司法审查,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充分彰显了新《刑事诉讼法》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精神。

(二)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多维保护

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权保障的理念和措施在保护被监管人员一方的合法权益上得到了全面体现。一是及时送所讯问。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第1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拘捕后及时送交看守所,严格审讯场所,这就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区、办案点讯问,缺乏监督制约的问题,以及侦查人员以指认作案现场等各种理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容易发生的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自杀、脱逃等侦查违法问题。二是讯问中录音录像。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侦查讯问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有利于保存、固定证据,也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有效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三是对未成年嫌疑人权利的特殊保护。新《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用11个条文从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措施、实行分押管理教育制度、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等方面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特殊关切,有利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康复回归社会。四是建立保护被羁押人员权利的救济渠道。其一,完善被羁押人一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该条既规定了被羁押人一方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也同时明确了办案机关必须按时处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的义务,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其二,赋予当事人对超期羁押等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三)律师执业权利的拓展强化

律师是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重要一极,对于制衡诉讼结构、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也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辩护与侦控的对立和权能不对等,导致长期以来律师执业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并予以积极回应,极大地推进了诉讼民主:一是明确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组合,解决了以往侦查阶段律师地位不明、辩护缺位的问题,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其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有利于在观念上和实践上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二是确立保障律师会见权及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一般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三是扩大辩护人的阅卷权。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非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是“本案的诉讼文书以及技术性鉴定材料”。四是增加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即其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五是明确辩护人的执业保障权。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进一步在“侦查”一章第115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加强和补充。

(四)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全完善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刑事裁判能否完整、科学、规范地落实,对于刑事诉讼具有终结性、现实性的重要意义。因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如何加强和改进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监督进行了全面完善。一是交付执行规定更为明确。新《刑事诉讼法》对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的期限和送达机关予以了明确,其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解决了原《刑事诉讼法》第213条没有规定法院交付执行的期限以及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的疏漏,导致实践中交付执行不及时或者交付执行脱节,延长了罪犯滞留看守所的时间。二是留所服刑条件更为严苛。新《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从严控制了原《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的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条件,从根本上减少了留所服刑的罪犯数量,有利于减轻看守所的羁押和监管压力。三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更为理性。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新增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有利于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同时,更进一步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机关:“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在第257条完善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与刑期计算制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四是社区矫正制度更为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一规定,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否予以社区矫正的争议划上了句号,即不能实行社区矫正;同时,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主体是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而不再是公安机关,纠正了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脱离的状况。

三、职能实现:充分发挥监所检察权利保障功效的路径选择新《刑事诉讼法》为监所检察工作扩展监督空间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大大促进了监所检察权利保障功能的释放。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与监所检察工作现状之间的种种“不适应”以及立法不完善与保障措施缺位等困境[8],使得监所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消弭和制约。因此,要全面、有效履行好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职责使命,必须解决好监所检察的执法理念转变、基础保障加强和机制创新等重要问题。

(一)更新监所检察监督理念

理念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实践证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走样。”[9]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不仅是法律知识的更新、具体制度的变化、工作方式的调整,更是一次观念、理念与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与重新调整。以什么样的执法理念来指导我们的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是决定监所检察执法价值追求和目标实现的第一位问题。实践中出现的牢头狱霸、在押人员死亡等很多侵害被监管人人权的问题,都直接或间接与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关。因此,监所检察部门在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要切实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以与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相适应:一是恪守“三个维护”的监所检察理念。曹建明检察长对监所检察工作“三个维护”的重要阐述,深刻揭示了监所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理念,是我们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执法指导思想,其终极目的就是为了切实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今后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就要围绕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来开展。坚持“三个维护”的理念指导,有利于统一全国监所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行动,有利于促进监所检察制度的完善,从而进一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二是要彰显人权保障理念。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国刑事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其突出标志是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在总则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规定,而且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各个方面都有完善人权保障的重要修改内容,还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制度等,从立法制度层面较大幅度地强化了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监管人员作为公民中的“特殊群体”,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是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监所检察人员只有树立科学执法观,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改变传统的以重罚为指导思想、以强制劳动改造为手段、以人格歧视为思维习惯的司法观念和价值取向,既是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监所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三是要从宏观理念和微观措施两个层面上同时跟进,做到观念更新与制度创新相统一,将强化监所检察监督的现实能动性与制度理性有机结合起来,避免观念落后于制度,造成“行动中的法律”与“纸面上的法律”之间存在“缝隙”。

(二)夯实监所检察监督基础

监所检察是确保实现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对被监管人权利保障的制度性安排,也是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主体工程,其权力结构、运作程序和具体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我国检察职能的整体运行是否协调。显然,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同其它检察工作一样,同样应以检察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保障建设作为基础和支撑,坚持集中人、财、物等资源优势开展监所检察监督工作。一是要强化队伍建设。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为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监所检察队伍。监所检察监督工作业务繁杂、工作量大、工作环境艰苦,对检察人员素质的要求高,因而要切实抓好派驻检察人员的配备,特别是要选好配强派驻检察室主任。二是要强化派驻检察室建设。监所检察的主要力量和工作任务都在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和刑罚目的能否得到实现,直接关系到被监管人权利保障措施能否得到有效落实。显然,派出派驻检察室建设是监所检察部门将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的重要基础。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改革和规范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设置,在经费使用、设备配置等方面要向派驻检察建设倾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解决好派驻检察室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三是要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监督工作归根到底是要解决监督信息的来源,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智能化的监所检察监督信息平台,把监所检察工作的有关监控信息放到这个平台上进行整合、分类、分析、运用、反馈,这也是有效提高派驻检察机构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要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联网、信息系统联网以及派驻检察室与检察系统专网相连等“两网一线”建设,依靠科技手段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即时、动态和有效监督。四是要健全考核机制。应针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采用量化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考核方法,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准确评价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成效。考核的重点要突出对派出派驻检察室的工作的考核。同时,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检察人员奖惩、培训、提拔、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人员的激励功能以及对监所检察业务的引导功能。

(三)创新监所检察监督机制

监所检察工作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必须立足新《刑事诉讼法》对监所检察的要求,从技术层面入手,在现有的法律授权范围内,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来履行好人权保障的法定职权。创新建立以依法执法、依法维权为重点、以改造被监管人员为目的、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的监所检察工作机制,把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放在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利、监督整个刑事诉讼法程序中办案部门办案公正性、监督监管场所监管秩序等三个方面,从根本上实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的司法价值,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原则转化为司法现实,这也是检察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着力点。一是构建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羁押救济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羁押救济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立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认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仅是基本法对刑事羁押检察监督的法律授权的原则性规定,而如何处理好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等部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区分与沟通衔接,以及如何尽快建立有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和技术规范应成为当前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二是探索建立由驻监检察官根据罪犯实际服刑情况提出假释检察建议的“假释监督工作机制”。长期以来,假释率一直处于低位运行,影响假释工作的开展。其原因主要是假释条件中“不致再危害社会”缺乏客观标准,司法实践中对罪犯人身危险性量化分析还缺少有效的方法和途径,难以界定和操作,监狱不愿承担假释不当的责任风险,不愿意大量适用假释。此外,目前我国对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虽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但由于社区矫正机制、机构尚不健全,缺乏针对性措施,假释后监督难以到位,造成部分假释罪犯脱管、漏管,“假释”成了“真释”,损害社会对于假释制度的信心。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假释检察监督机制,可考虑建立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假释建议权制度,建立和完善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法律监督工作机制,重视和加强假释犯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三是完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机制。由于观念转变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能及时跟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难题就是检察机关以何种角色参与社区矫正、怎样有效开展社区矫正、怎样依法促进社区矫正执法部门之间相互了解和配合,这些问题亟需加以明确,避免监管工作中出现互相推诿现象。检察机关应采取多种检察监督方式,着重监督社区矫正裁决、交付、管理、变更、终止和权益保障等各环节其他参与主体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司法、执法行为,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罪犯的人权。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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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监所管理系统范文第2篇

2008年,镇安监所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本着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宗旨,不断深化改革,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乡镇安监所工作总结。 全所工作人员始终和党和国家保持高度一致,为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应尽的努力。全镇全年安全形势基本稳定,共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三起,死亡三人,超县控指标一人。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2008年工作开展情况

2008年,我所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严把高危行业节后复工验收关。按照县安委办、安监局的要求,我所对要求复工的高危行业企业严格履行了复工手续。认真对照县安委办的复工条件逐项对照检查,制定顺安镇工矿企业节后复工情况登记表,对照相关证照以及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等制度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同时深入生产一线检查各系统检、维修情况,对不符合或达不到复工验收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验收复工。通过检查、验收,共有23家企业通过了复工审批。

2、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根据镇政府统一安排,我所除“春、夏、秋、冬”四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外,还开展了通风专项检查、汛期安全检查、尾砂库专项检查、企业间互查和“回头看”等检查活动。全年共检查各类企业159处,下达现场检查记录103份,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1份,停产通知15份,共查出各类隐患267条(均已整改落实到位),有效地避免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3、积极开展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评。由于我镇地域面积大、各类企业众多、监管人员较少等因素,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评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只对高危行业企业进行考评,对一般性企业、停产企业均未进行考评。镇安监所为规范台帐管理,专门统一印制了安全例会、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销案、职工教训培训、设备检、维修五本台帐发放到各考评企业。全年共考评高危企业32家。从考评情况来看,一季度极不理想,被考评企业都不合格;

二、三季度在一季度考评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软件台帐资料方面较前期有了很大的改进。四季度受伤亡事故超指标的原因,大部分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通过考评,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夯实了安全生产基矗

4、履行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2008年,我镇新、改、扩建项目11家,矿山整合企业5家(其中:牡丹铜矿、大岩头铜矿、小铜山铜矿整合为1家,瑶山锰矿、盛冲锰铁矿整合为1家),矿山提升4家(动发石料厂、顺安建材厂、晨光石料公司、联鑫矿业)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程序要求,对符合条件的20家新、改、扩以及整合、提升项目全部按程序要求履行了“三同时”必备的手续,通过核实,未发现有违规建设项目。

5、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会议、文件等形式广为宣传,工作总结《乡镇安监所工作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共悬挂横幅20处,散发宣传资料200份,张贴宣传画、标语500张,发放安全知识答卷100份、光盘2盒,还通过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到每一个企业、班组、个人。

6、及时做好证照到期企业换证延续工作。全年共有采矿许可证到期企业12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企业10家。安监所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企业由安监所及时下文停止一切采矿活动,确保企业均在证照有效期内开展生产活动;对于延续许可证的企业积极帮助其上报申办延续手续,必须做到证照齐全、有效、合法方可准于生产。

7、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非法经营活动。通过群众举报,共查处私采乱挖小矿点12处,在县国土局等部门和所在村的支持下,这12处小矿点已被全部查封。

8、及时做好信息资料收集、报送工作。除正常的工作开展外,我们还对各部门要求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及时报送。如各种统计报表,尾矿库等级鉴定、废弃矿井相关材料、检查结果等。同时还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进行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实,共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28家。

9、从严查处事故单位,进一步落实责任。我镇今年先后发生“6.28”联鑫矿业冒顶事故、“8.28”瑶山煤矿冒顶事故、“11.12”大岩头铜矿蹲钩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开展了事故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了认真的事故调查。“11.12”事故发生后,镇安委会对全镇所有的工矿企业一律无条件停产整顿,同时对涉爆企业停供火工品。为加强煤矿停产整顿要求,在停产整顿期间,安监所还委派两名专职安全员对两处煤矿进行全天候驻矿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

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各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1、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整改力度不大,有些问题检查多次还同样存在,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所提出的要求得不到有效地落实,及时上报整改结果的企业很极少。

2、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不到有效地落实,存在中基层断档现象,没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贯穿于生产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个员工。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现象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形成安全隐患,并直接导致一些事故的发生。

4、职工培训、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基本处于应付状态,培训内容不突出,无针对性,培训计划不切合实际,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

5、现场管理混乱。少数企业无领导跟班、值守,安全员身兼数职,技术负责人不能坚守岗位,生产、基建活动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6、少数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安全生产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实。

7、安全投入和安措经费提取无帐可查,经费使用模糊。

三、下步工作

智慧监所管理系统范文第3篇

王某(男,34岁)因盗窃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某看守所执行期间,该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1、王某应同时具备下列(ABCD)情形,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A、认罪悔罪

B、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C、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D、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王某具有(ABCD)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A、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B、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

3、王某具有(BC)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A、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B、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D、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二)

某市看守所始建于1959年,1997年重新翻建,设计押量500人,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2009年至今,该所平均月押量为650人,现有民警56人,辅警22人。

该看守所严格按照公安部和省厅工作要求,无论是在安全管理、技术防范,还是民警队伍建设上均取得突出成绩,2005年,被评为三级看守所,2007年被评为二级看守所,2009年被评为一级看守所,2011年被评为模范看守所和信息化建设示范先进单位,2012年被评为全国看守所管理创新先进单位。

2008年,该市公安机关加大投入力度,将原有看守所进行整体搬迁至城郊。但仅建设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33间,为了配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该所近期拟将改造新建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

2012年5月,该所在押人员王某因病到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看守所按规定通知了其家属,经医院多次抢救无效,于住院后11天,因病死亡,2天后,尸体火化。

1、如果该所受场地限制,只能在办公楼二楼改建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应符合(ABC)要求。

A、安装监控,并在窗户、走廊、楼梯等部位安装金属防护栅栏

B、律师会见室应使用金属栅栏分隔,不应当使用安全玻璃或者普通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

C、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应与其他功能用房实行物理隔离

D、如建设特殊讯问室,不需要用金属防护网分隔

2、该所为推行在押人员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切实规范看守所在押人员管理,拟利用原有监室改造单独关押监室,应符合(ABC)条件。

A、单独关押监室通往管理通道的门应为栅栏门和钢板门双层设臵,并配臵门锁

B、单独关押监室的窗户、室外活动场外侧面及顶部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

C、单独关押监室灯具、电器安装高度不低于3米,灯具需加装金属防护罩

D、单独关押监室墙壁应安装具有单向观察功能的玻璃幕墙,便于监护

3、按照公安部、卫生部《看守所医疗机构设臵基本标准》要求,该所拟设立医疗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CD)。

A、该所应设臵“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B、该所应配臵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4名,医技人员酌情配臵

C、该所的医务人员配臵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

D、该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臵器材

4、如该所今后再次新建、改建或扩建,应当将(AC)。 A、未决在押人员监室,按照床位制进行设计 B、留所服刑罪犯监室,按照床位制进行设计

C、留所服刑罪犯监室,按照《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 127-2000)》和《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02]245号)》执行

D、未决在押人员和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均按照床位制进行设计

5、如该所再次申报一级看守所,应当做到(ABD)。 A、该所应将18种基础台帐实行电子台帐 B、该所主要领导应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C、该所民警配备应在60人以上,且不低于月均关押人数的12%

D、该所全年违法犯罪人员数据采集上报率应在95%以上

6、该所监室内应当张贴(BCD)。 A、积极向上、陶冶情操的标语 B、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C、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D、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投诉途径

7、按照《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该所在工作实际中,应当(ABCD)。

A、该所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实时、规范、准确、完整采集上报违法犯罪人员数据

B、该所应建立“人机结合、优势互补”的新型公安监管警务机制

C、被监管人员数字像片采集质量应当符合公安部《GA/T 706—2007犯罪嫌疑人员数字像片技术要求及采集规范》要求

D、该所违法犯罪人员数据采集入库工作考核按照《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执行

8、该所应依法保障在押人员(ABC)的权利。 A、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 B、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C、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

D、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受侵占

9、在管理中,该所必须告知在押人员不准(ABC)。

A、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

B、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 C、私藏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D、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

10、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所应当允许其通过(ABC)途径进行投诉。

A、直接或者通过监室内报警装臵向民警报告 B、约见所领导

C、向司法机关投寄信件 D、向在押的同案犯反映

11、2011年9月,该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按照公安部机制方面,应当检查其是否实行(ABC)。

A、公布联络电话

B、推行办案单位提讯、提审以及律师会见预约制度 C、设臵储物柜

D、建立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机制

15、该所在落实公安部《关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深化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的通知》要求时,所领导班子一致认为,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监管民警开展此项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当建立(ABCD)机制。

A、长效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要求,对该所进行了督促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的内容是(ABD)。

A、收押、提讯、押解、会见、送物、出所等是否按照工作制度和规范严格执行

B、 “牢头狱霸”严管制度、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在押人员受虐报警制度等是否有效落实

C、是否做到每个巡视监控区域24小时巡视监控、民警直接管理监室并实行主协管制度、夜间配备备勤民警等

D、监室秩序是否良好,有无“牢头狱霸”行为

12、针对在押人员王某因病死亡一事,该所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做好监管场所突发敏感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请问,妥善处臵该突发敏感事件的有关流程错误的是(BCD)。

A、及时报告和通报情况、成立处臵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查清事件事实、做好死亡人员亲属工作、事故处臵及责任追究

B、及时报告和通报情况、成立处臵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查清事件事实、做好死亡人员亲属工作、事故处臵及责任追究

C、及时报告和通报情况、迅速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查清事件事实、做好死亡人员亲属工作、事故处臵及责任追究

D、及时报告和通报情况、成立处臵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查清事件事实、事故处臵及责任追究

13、该所在与检察机关商讨如何做好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时,关于看守所提供监控图像范围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BCD)

A、检察官张某说,看守所应当提供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监管民警巡视通道、管理通道,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和收押大厅、监区围墙的监控录像

B、技术人员王某说,看守所应当提供放风场,监管民警巡视通道、管理通道,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和收押大厅、监区围墙的监控录像

C、所长周某说,看守所应当提供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和收押大厅、监区围墙的监控录像

D、管教李某说,看守所应当提供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监管民警巡视通道、管理通道,提讯室、会见室和收押大厅、监区围墙的监控录像

14、2012年,公安部对该所申报全国看守所管理创新先进单位进行了验收,检查组对该所在创新服务诉讼

B、调研工作 C、整改反馈 D、宣传工作

16、该所为科学、准确判定在押人员安全风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管控措施,保证羁押监管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了分级管理。他们将重大安全风险在押人员又分为(ABC)级进行管理。

A、一 B、二 C、三 D、四

17、该所在关于一级重大安全风险的评估标准和落实分级管理措施讨论时,发生了意见分歧,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BD)

A、管教甲认为,有迹象表明可能自杀、自伤、自残、行凶、脱逃,或者已经实施上述行为的在押人员应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

B、管教乙认为,被判处死刑、有自杀或者暴力倾向的在押人员应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

C、管教丙认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案件的首犯、主犯应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

D、管教丁认为,对一级重大安全风险的在押人员应逐步实行单独关押管理

18、人民检察院应对该所下列(AB)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A、收押、换押

B、提讯、提审、提解、押解 C、分押分管

D、安排家属会见、通信

1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该所应该向社会开放

B、如该所发生了重大恶性事故,应确定为全国后进所

C、该所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立即向案件主管机关书面出具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D、该所主要领导,应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20、该所为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日常医疗,采取的(ABC)措施符合公安部要求。

A、要求医生每日上、下午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B、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6个月后,要求按照入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C、要求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病

情严重的要及时送医院治疗

D、要求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营养

(三)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4岁)因伙同李某(男,22岁)、周某(男,44岁)、张某(男,34岁)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1年9月8日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后四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6年和有

4、王某外提送返时,看守所民警赵某发现王某身体状况异常的,有刑讯逼供迹象,看守所应如何处臵(AB)。

A、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

B、立即书面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C、立即书面报告本级督察纪检部门 D、立即书面报告上级督察纪检部门

5、判决后,王某自知罪行严重,在监室内所作所为期徒刑1年。

羁押期间,因王某供述经常反复,办案机关多次将其提解出所审讯。判决后,王某自知罪行严重,在监室内,用暴力、语言威胁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让其他在押人员为其打饭、按摩、整理内务,私自安排在押人员值班,经常指使他人殴打其他在押人员,严重侵犯其他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李某入所后,情绪狂躁,经常在监室内大喊大叫,无故损坏监室内物品,并时常做出自伤自残等严重危险行为,经多次加戴械具后仍无法制止,招致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反感,严重影响看守所正常管理秩序。

周某入所后,因健康原因被列为重病号管理,看守所多次派出警力带其出所就医,但病情始终没有好转。近期,周某全身乏力、胸闷、气促、腹部疼痛等症状加重,经医院诊断为严重肝脏病变。

张某入所前为某大型企业电工,具有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入所后,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表现良好。看守所鉴于经费紧张,无法从社会雇佣电工的实际情况,经主管局长审批,经常提张某出监为看守所维修电路。2012年2月22日,张某在修理看守所备用发电机时,由于操作失误,意外身亡。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因王某供述经常反复,办案机关多次将其提解出所审讯,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C)。

A、办案机关经领导批准,提解王某出所辨认罪证时脱逃,不列入看守所事故

B、办案机关经领导批准,提解王某出所辨认罪犯时跳楼身亡,应列入看守所事故

C、办案机关经领导批准,提解王某出所起赃时被围观群众打成重伤,不列入看守所事故

D、办案机关经领导批准,提解王某出所起赃时,因其逃跑,被办案民警开枪击毙,可以列入看守所事故

2、关于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王某出所,必须同时具备(ABCD)。

A、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书面批示

B、批示中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

C、凭加盖看守所公章或者提讯专用章的《提讯证》 D、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3、王某被提解出所以及送返看守所时,看守所均应当对其按照收押时的疾病和健康、体表检查要求进行身体检查,作好书面记录,由(ABC)签字确认。

A、看守所民警赵某 B、办案人员李某 C、犯罪嫌疑人王某 D、辅警李某

应认定为“牢头狱霸”。为有效防范和打击,维护看守所正常监管秩序,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了《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下列(ACD)在《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予以明确。

A、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

B、实行巡视监控民警24小时巡视制度 C、实行收押告知制度

D、实行在押人员受虐报警制度

6、为有效防范和打击王某的牢头狱霸行为,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中,要求对新收押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应当每日进行体表检查。关于该时间段的界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D)。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7、为有效防范和打击王某的牢头狱霸行为,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中,要求发现在押人员有情节严重的“牢头狱霸”行为,应如何处臵(BC)。

A、实施严管 B、加戴械具 C、实施禁闭

D、追究刑事责任

8、王某外提回所后,向主管管教投诉办案民警在提审时,对其拳打脚踢。针对这种情况,看守所应如何处理。(ACD)

A、王某如向看守所投诉,看守所应当及时受理。口头投诉的,应当作好笔录并由王某签字

B、如王某写信给司法机关,看守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

C、如王某向驻所检察室、特邀监督员投诉,需要看守所查证的,看守所应当组织调查,并向驻所检察室、特邀监督员反馈调查结果

D、看守所对王某的投诉应当建立受理档案

9、针对李某经常在监室内大喊大叫,时常做出自伤自残等严重危险行为,看守所所做的下列行为正确的是(ABCD)。

A、为防止李某自杀,看守所可以使用警用约束带 B、看守所根据李某危险程度,可以同时或者部分使用警用约束带

C、看守所不得同时使用脚腕束缚带和脚镣

D、看守所不得同时使用手腕束缚带和手铐,或者肘臂束缚带和手铐

10、看守所如果拟对李某使用械具,应如何办理。(ABCD)。

A、不得对李某使用“铁椅子”等非装备械具和不符合标准的非制式械具,也不得违反程序规定使用械具

B、如对李某使用械具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将脚镣或者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

监室铺位上

C、在对李某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期间,看守所医生应当每隔8小时对李某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身体状况不适宜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D、如看守所对李某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必须在实施后立即书面报告驻所检察室

11、李某在监室内大喊大叫,损坏物品,自伤自残,被加戴械具后仍无法制止,看守所对李某可以采取禁闭性约束措施,将其关入禁闭室。下列作法正确的是(ABCD)。

A、看守所对李某实施禁闭性约束措施时,由管教民盖章

D、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张某尸体火化的相关手续

16、对张某因操作失误,意外身亡一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如认定张某为非正常死亡,应当以医疗鉴定结论或者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

B、张某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向本级公安机关、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驻所检察室报告,24小时内书面层报至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C、张某死亡处臵完毕后,应当全面上报详细经过、性质认定、原因教训、舆情控制、整改措施、责任追究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所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B、看守所对李某实施禁闭性约束措施,应当以制止其严重危险行为为限度,当严重危险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且最长不得超过15天

C、看守所巡视监控民警应当对李某实施每日24小时不间断监控,同时增加巡视密度

D、看守所医生应当每日上、下午对李某各巡诊一次,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每隔24小时对其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12、周某入所后,病情始终没有好转,看守所为了增强其体质,在决定是否为其定做病号饭上,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BD)。

A、因当地没有重新核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所以决定让其自费加餐

B、因当地已经重新核定了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所以决定不允许其自费加餐

C、虽然当地已经重新核定了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但提高标准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决定让其自费加餐

D、因周某确实患病需要增加营养,看守所决定对此类在押人员统一调剂安排,免费供应

13、周某入所后,病情始终没有好转,看守所应当加强与其家属的联系与沟通,该项工作应有(BC)负责。

A、内勤 B、主管民警 C、医生 D、主管所长

14、周某因病情始终没有好转,需要与家属会见,看守所下列(BCD)做法是正确的。

A、周某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由看守所决定是否允许与家属会见

B、周某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看守所应当商请案件侦查机关予以同意后,允许与家属会见,并在会见时派员在场

C、一旦医院给周某下达病危通知,看守所应当允许其与家属会见

D、周某与其家属会见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安全戒护

15、张某在修理看守所备用发电机时,由于操作失误,意外身亡。关于张某的死亡,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ABD)。

A、张某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其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对张某死亡原因进行调查

C、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尸检的,可以通知死亡张某近亲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

等情况

D、对于张某死亡是否为事故,应由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调查认定

17、张某在修理看守所备用发电机时,由于操作失误,意外身亡,属于看守所(BD)。

A、重大事件 B、事故 C、重大恶性事故 D、一般事故

18、关于张某经主管局长审批,看守所提张某出监为看守所维修电路一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D)。

A、正确。因为看守所经费紧张,无资金从社会雇佣电工

B、正确。因为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仅仅规定看守所不得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电工工作,张某不是留所服刑罪犯

C、错误。因为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规定看守所不得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电工工作,未决犯更不允许

D、错误。因为看守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工勤人员从事电工工作

19、本案中王某、李某、周某和张某分别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6年和有期徒刑1年。看守所收到四人执行通知书后,应当(BCD)。

A、应当将王某投送监狱,由监狱执行死刑

B、应当将李某投送监狱,除法院决定其暂予监外执行外,应由监狱执行刑罚

C、应当将周某投送监狱,由监狱执行刑罚,如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应由监狱依法办理

D、因张某死亡,无须投送

20、在押人员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BCD)引起的死亡应认定为非正常死亡。

A、在押人员因突发心肌梗塞在看守所内死亡 B、在押人员因冲监、暴狱被击毙 C、在押人员因意外事故死亡

智慧监所管理系统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能是惩罚改造罪犯,为国家长治久安保驾护航。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行刑效率,这是监狱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与客观需要。而强化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及透明度,推进阳光工程,惩治司法腐败,是保障公平与正义的强有力措施。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立足实际,突出重点,保证执法监督工作"有的放矢";第二部分拓宽渠道,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执法监督机构和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第三部分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实现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第四部分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务求执法监督工作做出实效。

关键词:文明执法社会监督三个结合两个转变监督机制

近年来,执法监督工作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如建立层层分解的目标考核机制、设立监狱长接待日和监狱长信箱、人民检察院驻狱检查室举报箱、聘请执法监督员、开设狱务公开专栏等,广开监督渠道,使执法工作透明度越来越高,保证执法机制越来越健全,同时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监狱少数干警在执法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仍反映出教育引导不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等较突出的问题。少数监狱存在着干警执法不严、失职渎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现象,他们玷污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人民群众对法制的崇高敬仰。所以,监狱在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同时,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保证执法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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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职责,监狱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社会化,客观上要求执法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全方位监督。而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又是确保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关键。如果重点不明,责任不清,措施不力,监督不严,就容易使不正之风潜滋暗长,甚至于导致腐败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目前,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减刑、假释工作。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罪犯最关注、最敏感的问题,更是执法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执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监狱安全稳定。对在办理减刑、假释工作中是否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对罪犯减刑、假释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研究记录和专卷是否完整,对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无期徒刑不满12年、有期徒刑不足原判刑期三分之二得罪犯假释是否按规定报省局审核,对减刑、假释研究结果公示后罪犯反映的问题是否调查处理等,应进行重点监督。

(二)保外就医活动。重点是监督是否真正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研究过程中是否有徇私舞弊、把关不严、病情鉴定不准等。

(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无打骂、体罚、虐待罪犯行为。

(四)有无对罪犯乱罚款、乱收费问题。

(五)有无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物品、保存现金、财物,或者私自向罪犯提供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的。

二、拓宽渠道,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国家赋予的权力真正为国家谋利益。我省监狱系统为了确保执法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普遍采用"三监督"制度。并通过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形成职能部门、群众监督的整体合力。坚持探索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确保监狱执法行为始终处于全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快速提升监狱整体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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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查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是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来实施和开展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对监狱执法工作的全方位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监狱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监狱执法工作趋向法制化和正规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在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的职权中,对于监狱机关执行刑法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一项重要职权。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二是接受纪检部门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的内部监督。

1.加强教育,提高干警素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如市监狱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手册》,监狱新任中层领导与家属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宣誓,所有执法干警都认真签署《河南省濮阳市监狱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承诺责任书》此项举措,有效的约束了干警的执法行为。此措施实施后,监狱干警的执法自觉性提高了,违规违纪的人减少了,干事创业的氛围更浓了。

2.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监狱纪检部门可在狱内外明显位置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举办监狱长接待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严格保密纪律,建立举报登记记录及相关的档案资料,保证监督渠道畅通无阻。

3.实行"阳光工程",全面推行狱务公开。再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把现有条件下能公开的内容完全公开,这其中包括罪犯的日常考核、奖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临时离监等执法活动的所有依据、程序、环节、标准等。对狱务公开的内容,利用广播、板报、专栏、报纸、自动查询系统、闭路电视、刊物等多种工具和手段,尽可能使每名罪犯和犯属都能知晓。通过狱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有利于增强干警法制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执法工作局面涣然一新。

三是接受社会有关部门和罪犯家属等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

1.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自我加压,监狱可在各级政府、人大、司法、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监狱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精通法律、德高望重的人士作为监狱执法监督员。通过向他们汇报监狱执法情况,听取他们得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4 -

出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督查和整改。三是要重视同干警、服刑人员关注的"热点"、"难点"相结合。对"热点"、"难点"问题要理清思路,认真对待,这也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增强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拥护和不拥护、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正确与否的标准,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广泛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脚踏实地、真心诚意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公正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五)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实现由过去单纯的职能部门的监督,转变为包括执法监督机关、社会各界、服刑人员及家属在内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全面监督,二是变事后的监督为事前、事中的监督,以便把握工作的主动性,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杜绝干警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

(六)坚持常抓不懈。执法监督工作不是权益之计,而是一项常期的艰巨性任务。由于形势的日新月异,新的执法问题还会不断出现,我们一定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一项常期而艰巨的工作长抓不懈。同时还要看到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涉及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需要作出长期艰苦的努力。执法监督工作要长抓不懈,持之以恒,达到提高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目的。

(七)完善监督机制。目前少数监狱干警队伍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反映出缺乏有效监督的实质性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监督的形式主义和制度棚架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解决好严格监督问题。只有在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保守监狱秘密的前提下,将一切能公开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公开透明的办理,才能防微杜渐,治标治本。

执法工作作为监狱各项工作的主线,执法监督工作将任重而道远。监狱执法队伍既要保持一如既往的热情,实事求是的态度,与时俱进的思路,更要不断完善自我,更新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不断的完善执法监督的机制和措施,探索执法监督的手段和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确保监狱公正公平执法,进一步树立监狱机关整体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李明初:《监狱监所现代化规范化管理实务全书》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4年

2席治国:《监狱监所常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集》 远方出版社2004年

3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监狱改革与发展探索》工商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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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晶 《监狱理论与实践》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2004年 5司法部2004年第三十六号文件2004年

智慧监所管理系统范文第5篇

《执法规范》测试题(监所卷)

姓名: 得分: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 )。

A.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服刑 B.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 C.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 D.对有期徒刑判决一年以下留所服刑人员

2、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应当如何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A.逐人 B.按批次 C.每季度 D.按照工作安排

3、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被监管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构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 )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 )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A.应当,应当 B.可以,可以 C.应当,可以 D.可以,应当

5、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 )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6、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 A.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B.提请或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提起或呈报是否经过政法机关批准

D.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

7、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 )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 )受理、调查。 A.其所在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同级政法委

9、监狱检察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一个月

10、事故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

A.被监管人脱逃 B.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C.被监管人不按时劳动 D.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

11、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 )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 )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教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三日,十五日 B.五日,十五日 C.五日,十日 D.三日,十日

12、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 )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A.十五日 B.一个月 C.四十五日 D.三个月

13、哪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将提请、裁定减刑检察活动情况填入《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14、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 )办理 A.转交罪犯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B.转交原审地人民检察院

C.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 D.转交负责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15、看守所检察羁押期限检查的内容不包括: 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 B.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C.看守所是否在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D.是否向公安局汇报

16、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规章规定条件 B.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C.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D.提请减刑、假释是否与刑法相违背

17、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 )办理。 A.作出原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部门 B.作出原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C.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18、监狱检察中,以下情形中,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有。

A.监狱民警要求违纪罪犯蹲马步的 B.罪犯因劳动任务未完成被降低伙食标准的 C.因生产任务紧迫,要求罪犯每天劳动十八小时的 D.以上三项都是

19、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应按

A.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B.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顺序排列; C.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或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顺序排列。 20、( )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 A.检委会 B.副检察长 C.检察长 D.处长

21、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 A.对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B.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C.对本院检察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2、看守所检察留所服刑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办理留所服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B.是否将未成年犯或者被决定劳教人员留所执行 C.是否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分别关押 D.在押人员与看守所民警是否有近亲属关系

23、承办案件的监所检察部门拟作撤销案件的,应当将( )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

A.撤销案件意见书 B.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 C.案件全部卷宗材料 D.以上三项都是

24、假释活动的检察内容是

A.提请减刑是否符合条件 B.是否收集卷宗 C.提请减刑假释条件是否符合条件

25、看守所检察出所检察的方法包括。 A.查阅出所人员出所登记和出所凭证 B.进行训话 C.再教育 D.是否按时到指定机关报道

26、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 )出席,方能举行。 A.过半数 B.过五分之三 C.过三分之二 D.过四分之三

27、派驻检察机构或者监所检察部门( ),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A.发现严重违法情况

B.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五日内未予纠正或不说明理由的 C.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的

D.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五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

28、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多少时间对尸体进行检验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8小时

29、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错误的是( )。

A.查阅公安机关记录暂予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B.向监外执行罪犯的工作单位的主管机关了解情况 C.必要时与监外执行罪犯谈话 D.向有关基层组织了解情况

30、监外执行检察中减刑检察内容不包括( )。

A.提请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是否应当减刑的罪犯而没有减刑 D.是否经检察长批准

二、多选题

31、下列监狱在减刑、假释活动中的有关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有( )

A.为坚称自己被冤枉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B.在某犯被减刑后半个月后再次提请减刑的 C.某犯因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减刑的 D.某犯因爆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假释的

32、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 )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A.没有收押凭证或者收押凭证不齐全而收押的,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B.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C.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D.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的

33、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 )保证办案质量。 A.各司其职 B.互不干涉 C.互相制约 D.通力合作

34、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有( )

A.上报的备案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B.根据备案材料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分析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C.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 D.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

35、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 ),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A.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已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B.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C.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D.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36、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哪些情节,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A.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了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 B.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的 C.没有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D.公安机关不接收监外执行罪犯的

37、全国人大代表直接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由地方政府负责交办或转办 B.由地方人大负责交办或转办 C.由收到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D.由其他相关机关直接办理

38、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下列哪些情形应该提出纠正意见( ) A.没有收押凭证的 B.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C.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D.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39、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发现服刑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 ) A.适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办理的,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B.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C.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D.除职务犯罪之外,全部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40、可以呈报保外就医的情形有( )

A.某犯口腔溃疡长期不愈 B.某犯手臂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C.某犯患严重糖尿病并带有严重高血压,狱内治疗长期无效 D.某犯患尿毒症在狱内长期医治无效

41、看守所检察羁押期限检查的内容包括( )。 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 B.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C.看守所是否在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D.是否向公安局汇报

42、监狱检察中,禁闭检察的方法有( )

A.对禁闭室进行现场检察 B.适用禁闭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执行禁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二十四小时监控禁闭室

43、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转交案件办结后,应当( ) A.直接答复转交案件的全国人大代表 B.经院领导审核签发形成本院发文的文件 C.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D.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厅

44、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检察方法包括( )。 A.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的案卷材料

B.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

C.参加看守所审核拟提请或者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并对不符合规定的罪犯形式一票否决权

D.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45、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A.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 B.由罪犯担任小组长管理其他罪犯的 C.劳动区域内未安放消防设备的 D.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

46、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的方法( )。

A.审查收押凭证 B.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C.体检和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D.其他

47、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防止和纠正的行为:( )

A.非法搜查,违法违规扣押、冻结追缴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及其孳息的

B.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C.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D.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48、看守所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 )

A.对监区、监室、提讯室、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 B.查阅在押人员登记名册、伙食账薄、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 C.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和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D.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

49、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方法( )。 A.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B.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

C.列席看守所审核拟提请或者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

D.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50、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下列哪些诉讼阶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 ) A.立案侦查 B.决定逮捕 C.侦查终结 D.起诉或者不诉

51、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没有查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可以( )。 A.直接自行补查 B.提出书面退查意见 C.由办公厅退回原承办省级人民检察院重查 D.经院领导批准自行补查

52、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 )承担责任。 A.集体讨论的主持人 B.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 C.执法办案部门的相关人员 D.参与讨论的所有人员

53、看守所羁押期限检查的方法有( )。 A.查看看守所登记和换押手续

B.提示看守所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 C.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联网

D.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监所检察部门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提示函》

54、监外执行检察中减刑检察内容包括( )。 A.提请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是否应当减刑的罪犯而没有减刑 D.是否经检察长批准

55、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在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中有( ),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A.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 B.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C.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因交付执行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

D.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56、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中,应对哪些地点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查( )。 A.生活现场 B.学习现场 C.会见现场 D.劳动现场

57、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

A.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B.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的。 C.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遗漏的。 D.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58、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其程序是:( ) A.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 B.承办部门讨论

C.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 D.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59、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A.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B.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C.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60、证据之间( )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A.具有内在的联系

B.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 C.确实充分

D.能合理排除矛盾

61、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的内容包括( )。 A.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B.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C.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是否及时

D.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存在漏管现象

62、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部门已办结的案件,应向办公厅提供( )。 A.案卷材料 B.审查报告 C.结案报告

D.代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案件情况答复函》

63、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上报的备案材料有( ) A.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 B.撤案决定书

C.移送起诉意见书、移送不起诉意见书 D.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64、被判处( )罪犯出所时,驻所检察室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管制

B.宣告缓刑 C.裁定假释

D.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5、看守所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需要的法律文书包括( )。 登记表》。

75、看守所收押检察的方法审查收押凭证和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76、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三十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77、人民监督员应当推举一人主持会议,并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

A.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B.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 C.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D.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66、关于超期羁押,下列( )是正确的。

A.发现看守所没有报告超期羁押的,立即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B.发现本院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超期羁押的,立即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

C.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D.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 6

7、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其程序是:( ) A.检察人员承办

B.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C.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D.检察长办公会决定

68、案件承办人员从受理案件起,应当认真收集有关:( ) A.诉讼文书 B.工作文书 C.证据材料 D.其他案卷材料

69、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可以采取的形式是( )。

A.以《落实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专用函》书面答复 B.根据案件情况和代表要求电话答复

C.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走访代表当面答复 D.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走访代表当面答复 70、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的材料包括:( )

A.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 B.会议纪要

C.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

D.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

三、判断题

71、对于刑事案件中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72、出监检察的方法除了查阅罪犯出监登记和出监凭证外,还包括与出监罪犯进行集体谈话,了解情况。

73、办理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届满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转监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74、对于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情况,驻所检察室应当记入《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78、监管场所出现事故,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立即派驻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

79、负责审查备案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填写《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表》。

80、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81、案件承办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拟定每个案件的保管期限,填写于卷皮“保管期限”一栏中。

82、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 8

3、人民检察院可以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84、承办人员因执行主管人员的错误命令、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和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8

5、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

86、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提示函》。

87、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包括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8

8、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包括交付执行检察、监管活动检察、收监执行检察等。 8

9、对重要案件的答复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应报检察长审签或提交检委会讨论。

90、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9

1、检察人员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

92、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93、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94、案件承办人或业务部门内勤每个月依据办案进展情况,全面、准确、及时地填录案件登记卡。每月案件登记卡填录完成后,报送本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9

5、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实际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96、各种证据应当先按材料的种类等不同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97、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终止执行检察包括检察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关手续。

98、发现劳教人员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适宜于原审批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99、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检察院办理。100、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后发表意见。

监所卷答案 单选

1——30 DABCB CABCC ABACD ACDAC BDDCA AABBD 多选

31——40 BD ABCD AC ABD ABCD

ABCD ABD ABCD ABC CD 41——50 ABC ABC BC ABD ABCD

AB ABCD ABCD ABCD ABCD 51——60 BCD AB ABCD ABC ABCD

ABCD ACD ABCD ABCD ABD 61——70 ABCD BCD ABCD ABCD ABC

ABCD ABC ABCD ABCD ABCD 判断

71——100 √××√√

×√√√√

×√××√

√√√√√

√×√√×

智慧监所管理系统范文第6篇

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二00七思想、工作、廉政情况做以述职,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主要工作情况

l、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一年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十七大全会精神及《党章》的学习,参加了地委党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和市委党校第三期乡科级干部理论研讨班,把学习践行“三个代表”贯穿全年工作的始终,坚持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衡量自我的思想工作;其次,以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重点,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认真开展权力观自我教育,增强了权为民所用的责任感;再次以学习先进人物涌现出的先边典型和党内出现的腐败典型案例中暴露的问题吸取深刻教训为内容,对自己进行示范和警示教育,不断警醒自己该干什么和不干什么。通过学习,一是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一年来,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风,在实践中学、在实干中用,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修养,做到与

人为善,和睦相处。三是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政策观念,能正确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能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贯彻执行。

2、勤奋敬业,增强组织领导能力。我做为一名科室负责人,应比一般干部更要爱岗敬业,勤奋从政,尽职尽责,做到事事处处为人表率,身体力行,而且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才能。通过一年来的实际工作锻炼,使自己的组织领导能力得到提高。一是表达能力得到提高,对所负责的工作能统筹考虑,思路清晰、条理清楚,协调有方,落到实处;二是组织领导能力得到提高,在实践中能独立组织指导开展各项工作,能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正确决策,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三是业务水平得到提高。一年来,通过对业务知识的学习,自己比较全面的掌握了本职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和管理知识,较为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并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对监所工作动态做到胸中有数,并能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使监所工作能顺利开展并

取得较好的效果。

3、深入实际,不断转变工作作风。

充分发挥监所职能作用,按照区院晋升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的要求,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晋升规范化检察室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了各项驻所检察制度;规范了各项工作程序,充实各种较硬件设施为晋升规范化检察室创造了条件,并接收区院的验收,继续开展集中清理“减、假、保”多项活动,严格保外就医条件,对历年来办理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逐人逐案进行清理自查,保证了此项工作的胜利开展。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力度,把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放在首位,及时消除隐患,每天与看守所民警一同查监,今年共配合看守所进行安全大检查17次,查出违禁物品7件,消除隐患7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纠正2次,口头3次,并督促监管部门及时整改,促进了看守所依法管理和文明管理。工作中不推诿扯皮,不拣轻怕重,有了成绩就总结经验共

同提高,不沾沾自喜,有了问题就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育,不推脱责任。一年来,监所检察工作未出现大的失误和过错。

4、廉洁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项规定》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制度,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此端正工作作风、生活作风。认识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证。平时,经常性地学习上级纪检部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正确对待权力,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二是以签订的《党风廉政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为行为准则。认真贯彻执行,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不许愿、不说情,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确保依法办案公正执法,自觉接受监督。自己及科室其它工作人员在本年内

均未发生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三是经常性和同志们进行思想沟通,及时把握监所科工作人员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深入监室,听取罪犯意见,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改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同时,自己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倾听同志们的意见,对照廉洁自律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经常性对照检查,身先士卒,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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