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范文

2023-09-17

增值税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1、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的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的制定机构不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实施,属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准则注重会计核算行为规范,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所涉及的问题是基本的、全局性的税收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税法规范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体现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由于两者的制定机构不同,其制定的目的也不相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税法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和及时的取得税收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加快了与国际准则的接轨,具有国际化特点;而税法的制定更多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具有国家特色。

2、会计准则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原则是企业核算的基本规范,是对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共8条,分别是: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原则。本文所述的所得税基本原则,是指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主要包括相关性、配比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会计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进行经济决策所需的信息。企业经营活动具有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会计准则允许在会计上作出一些必要的职业判断和主观估计。而税法则倾向于法的确定性和严肃性,不能带有主观因素和不确定性,不认同会计上的职业判断和估计。

(1)谨慎性原则。会计上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资产的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不得预先对未来的损失或费用进行税前扣除,除一定额度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之外,不得提取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

(2)重要性原则。会计上可以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重要性不同的交易或事项作出不同的处理,这与税法的严肃性、确定性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比如会计差错更正,会计上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前期会计差错分为重大和非重大两类,并按不同的方法处理;税法上则对于涉及损益的前期会计差错全部并入差错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会计上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在某些收入及销项税额的确认上,税法认同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而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税法上是严格遵守收付实现制的。

3、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计量属性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了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在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因此,税法仍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价方式,强调企业资产不能背离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进而影响到损益,影响与之相关的税收。税法上对于根据市场变化等会计准则确定的减值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纳入当期所得税的计算中,而是根据未来期间资产处理时的实际情况来缴纳所得税。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均产生一定的影响。就纳税人而言,纳税人一方面要执行会计规范,一方面要严格依法纳税,其财务核算成本增高和纳税调整事项增加。就税务部门而言,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增加了征税人监管的难度,税收征管和稽查的过程中需要鉴别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具体表现

1、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规定基本相同。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与新会计准则协调一致,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限制。固定资产的确认没有了量化的价值标准,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方便,也可能导致税务人员滥用税法,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因此,统一确认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将其与一次抵扣的低值易耗品区别开来,可以减少计算税款时的职业判断和争议。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也存在差异,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减值的确定以及后续资本化支出的计量。

2、收入类差异

(1)税法上作为收入处理,但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广告、样品、集资、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所得税。

(2)会计上确认收入,但税法上不属于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设备、节能节水设备、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且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3、成本费用类差异

(1)税法上作为费用,但会计上不作为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会计上确认费用,但税法上仅允许部分扣除或不能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所得税法规定了扣除标准,实际发生数在扣除标准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赞助支出等规定不得扣除。

4、资产减值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对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资产处置、出售以及对外投资等情况除外。税法规定未实现的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5、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1、加强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研究

新形势下,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陆续修订并颁布实施,对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两者之间的差异扩大。我们亟需重视和加强会计与税法协调的目标、原则、模式和方法等的理论研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加以研究,以便协调。在协调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尺度,避免单纯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同时,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者和税法的制定者应加强沟通与合作,通过适度协调,将纳税调整事项降至合适的限度。

2、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核算形式

第一,通过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使会计和税法差异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得到事先、事中、事后的控制。第二,对会计和税法之间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纳税人通过必要的辅助手段,序时记录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

3、增加会计涉税信息披露

目前,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在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得出的。税务人员在核查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数据时,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相应的原始凭证,费时又费力。另外,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信息比较少,一方面使得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发生困难,另一方面因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也无法全面知悉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可以增强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比如,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全面反映差异调整的情况。

4、提高税务部门征管质量

在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上,应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使税务部门采集的纳税信息能够剔除会计与税法差异后,反映纳税人涉税业务的准确信息。

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在协调的过程中,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彼此借鉴、取长避短,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保证会计准则独立性和企业所得税法的高度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前提下,运用所得税会计来寻求协调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政策、方法,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真实有用的信息,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实现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3] 赵宜一: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J].现代商业,2010(11).

[4] 王奎贞: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33).

[5] 周京梅:我国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关系[J].商场现代化,2011(2).

增值税法范文第2篇

今年4月是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虽然学生不是纳税人,但是生活中却处处与税收打交道。为了培养学生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纳税观念,使同学们长大后能够依法纳税,做文明守法的公民,我校在4月中旬开展了一系列税法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税法宣传知识讲座

4月16日来我校特邀请地税局的工作人员来开展了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知识讲座。在讲座中地税局的工作人员结合生活中的实例,用通俗易懂的话,对什么是“税”、生活中的税收、为什么要依法纳税以及税收的去向等知识进行讲解。讲座中穿插知识问答,抢答等活动,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认识“税”,了解“税”,感受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

二、税法知识手抄报、征文比赛

为了让学生进一步了解“税收”,我校在二—九年级开展“税法知识手抄报、征文比赛”的活动,让学生以文字、儿童画和漫画的形式,宏扬协税、护税的真、善、美,鞭挞违反税法的假、恶、丑,以及对祖国的热爱和对未来的美好憧憬。此次活动还在手抄报和征文中各设置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各班学生积极投稿,表现出了对了解税法知识的高度热情。

增值税法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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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每年一度的注会考试学习,有的考生会说税法很难,有的却认为很简单。笔者认为,税法在注会中是一门相当有趣味的科目。相对于会计的基础和系统、经济法的法条记忆以及审计的实务执业,税法既有法条,又有实际应用;既有记忆,也有计算。可以说,税法是一门相当不枯燥的科目。说税法简单的人,大多是经过了不间断的学习之后,熟悉税法的人;说它难的人,大致是刚开始学习者,面对着茫茫多的知识点,感觉无从下手,学了后面会忘了前面,从头再来吧,又会忘了后面。

如何解决这种的问题呢?这对于一个初学者或者一个学习过税法却仍然找不到头绪的人,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常常会对一些物品进行整理收纳,哪个萝卜该放哪个筐不用多想就能做到,因为,每个人把自己的盒子、物品放进哪个抽屉里,早就已经做过很多遍了,也就是说,大家都有放置自己的盒子的习性,对于个人来说,这是一个熟能生巧的过程。

说了这么多,大家可能会说:“学习税法和你把哪个盒子放进哪个抽屉有什么关系啊?爱放哪儿放哪儿„„”先别急,先来看看我对税法学习的理解。我们学习税法知识,相当于把税法的诸多知识点装进自己的脑袋里。和收纳盒子到抽屉里面其实是一样的道理,就看你是怎么把这些盒子放进去了,是一股脑的不加分类的堆进去呢?还是把不同的盒子整理分类分别放置呢?相信两种做法的人都会有,因为生活中会有很多随性的人会用第一种办法。但是,请大家注意,注会考试是一个相当严谨的考试,我的建议是,即使你生活可以随性一点,但进行注会学习考试,一定要严谨治学。实际上,把你的盒子放进抽屉比喻的是将税法的知识点分类整理装进脑子里,达到加强记忆理解的目的。

我学习税法的心得是,把众多的知识点重点分成五个部分,也就是说,把盒子放进五个抽屉。

第一个抽屉:增值税法。我的这个抽屉里有三个大盒子。①一般纳税人的计算。这个盒子里面有三块东西——销项、进项和税率。区分实务中什么业务是销项,什么是进项、进项抵扣。每个业务适用的税率是什么。然后就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计算了。②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这个盒子里东西不多,主要是保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敏感程度,不要在做题时都按一般纳税人计算了。③进口征税和出口退免税的计算。这个盒子主要是出口退免税的两种类型,要熟悉“免抵退”的计算步骤。

第二个抽屉:消费税法。这个抽屉相当的腐化,主要就是“烟盒”和“酒盒”,貌似咱们人人都是有权利的人,什么好烟好酒啊都扔这个抽屉里了。实际上,这两样东西可够我们头疼的,因为学习这章的难点就在于此。基本上这两个税目的计算题都做通晓了,别的税目也就不是问题了。

第三个抽屉:营业税法。这个抽屉的盒子相对较多。交建文邮、服转销金加娱乐,九个标签九个盒子,税率易记,但每个盒子里具体业务的营业额的判断才是关键所在。

第四个抽屉:企业所得税法。这个抽屉里面的系统性相当的强。重点把握居民企业这个大盒子,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亏损等都是这个大盒子中的内容,这些项目最后形成应纳税所得,再配合税率和税收优惠这个盒子里面的内容,就能计算出企业所得应纳税额。

第五个抽屉:个人所得税法。和营业税这个抽屉类似,盒子也很多。十一个税目,但相对于营业税来说,个人所得税每个税目的知识点都很系统,没有那么零碎。个人所得税容易忘记的地方就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一些税目费用的扣除,不同的税目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感觉学习这章的时候要细。

以上五个抽屉是我对税法的分类归纳,在备考的时候,这五个章节的知识点看了又看,题目做了又做,遇上不理解的地方就去听听课件、看看讲义,或者在论坛上求助高手。论坛上有好多高手有的甚至考完了注税,有的是有大量的实务经验,他们的回答会让你觉得受益匪浅。话说回来,做题的时候,尤其是做企业所得税这章题的时候,会遇上其他一些小税种,这时顺便就把这些小税种复习了。当然,每个人在学习的时候对书本的理解都会不一样,记忆的方法也不一样,但不管怎样,在脑子里形成一套自己学习的脉络,有重点的学习,再加上大量的做题,坚持下去,就会体会到其中学习的乐趣的。

五个抽屉都说完了,可能会有高手说,你这个比喻太土了,我们有更好的办法;或者,更有些学习的天才,根本就不用什么象形化的比喻来帮助记忆,他们天生就有很好的逻辑思维,知识点到这些人的脑子里都是自动分类的。But,Stupid is as stupid does. 我这个帖是为了说出自己学习的心得,可以对一些人的学习有点帮助。希望大家可以互相交流,从而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我也走在CPA的道路上,很想跟大家多学习。

增值税法范文第4篇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属于《税法(Ⅰ)》中的小税种章,本章不仅可命制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也可以与增值税、消费税混合在一起命制计算题或综合分析题。 近三年本章平均分值4分。

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起源和发展 海关的产生有三个条件: 政治条件

经济条件 地理条件

二、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税是对有形货品征税,对无形货品不征税。

三、关税的特点

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有较强的涉外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关税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 A.关税的高低对进口国的生产影响较大,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 B.关税是多环节价内税

C.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D.关税不仅对进出境的货物征税,还对进出境的劳务征税 【答案】C

四、关税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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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多选题】差别关税实际上是保护主义政策的产物,是保护一国产业所采取的特别手段。差别关税主要分为( )。(2006年)

A.加重关税 B.优惠关税 C.反补贴关税 D.报复关税 E.反倾销关税 【答案】ACDE 【例题2•多选题】以下关于关税分类相关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按征税标准分类,关税可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 B.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C.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关税、紧急进口税等等都属于进口关税的附加税 D.普惠制的三条基本原则是普遍原则、非歧视原则和互惠原则

E.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的关税待遇,它只是一种非歧视性的关税待遇 【答案】BCE 【例题3•单选题】在关税税则中,预先按产品的价格高低分档制定若干不同的税率,根据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出口税率的关税是( )。(2012年)

A.选择税 B.滑动税 C.复合税 D.差别税 【答案】B

第二节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一、关税的纳税人

二、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提示】(1)关税是对有形货品征税,对无形货品不征税。(2)货物和物品在计征关税时有不同的计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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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率的适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熟悉)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相关链接】上述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 P307,进境物品税率——并非关税的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了解)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我国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目前仅20种商品出口征税,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三、关税税率的运用(熟悉)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特例情况根据关税条例规定如下: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关税税率有关规定的是( )。

A.特定减免税货物转让或改变成不免税用途的,按照原进口之日的税率计税 B.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经批准转为内销的,应按申报转内销之日的税率计税 C.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增值税法范文第5篇

[摘要] 本文主要从税法设计的法律基础,税法起草的准备工作,以及税法的解释角度对我过的税法体系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对我国的税法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 税制改革 税法解释 税收立法

自我国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来已经十来年了,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而相应的税法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中。而税法体系的完善工作在目前国家法制体系完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仅仅因为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重要作用,更因为我国现阶段税法体系的现状不容乐观。

我国目前具有法律级次效应的税收法律仅有三部,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约30多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涉税部门规章约120余件, 其他规范性涉税文件1100余件。甚至占我国税收收入60%以上的增值税也只是作为暂行条例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涉税法律规章制度的法律级次是相当低的。而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首先需要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税收相关法律的设计。本文仅就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税法设计的法律基础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的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作为现代税法理论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税收立法、行政过程中所吸纳。

它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在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中,英国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 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此即为“无承诺不课税”原则,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

具体到我国的涉税事项包括税收立法、行政等,也存在以下一些基本问题:如如何确定某项税收法律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同样,立法需要立法权,那么立法权属于哪个部门、需要哪些部门配合、由哪个部门最终审核批准、哪个部门执行、解释权在哪个部门。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基础,立法、施法过程才能正常、有条不紊的进行。

而我国宪法既未对财税制度作专门规定,也未对税收立法权作专门规定,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说法明显不能作为解决以上问题的依据。

因此,为了解决依法设计税法的问题,必须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之写入宪法,从根本源头上确定税收立法的原则。同时,制定《税收基本法》或者《税法通则》对税收立法执法的基本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其要点应该包括:税收立法应该依法进行、征税要按照和法制定的法律依法征收、公平使用税收、征纳双方的监督等。

这些就是税收立法的基本制度要求和准则。有了这些税收立法才有了依法立法及合法的依据。

二、税法起草准备工作

在我国包括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起草过程中,各部门法律起草经常是由部门内的个人来起草。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税收法规多是由专长于利法起草方面的律师进行起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由财政税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有律师、民间机构、涉税团体、外籍顾问的参与组成税法起草小组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第三轮的税制改革,而国家的经济发展又处于极端的关键时刻。因此,这个进程的税法改革更应该谨慎行事。在税收政策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更需要不同专业背景和专业技能的工作小组的参与。如在财政部税务局统一领导下,分為不同的小组,包括宏观经济学家、税收政策专家、律师、行政管理人员、纳税人代表等。这些来自各个不同领域的技术援助顾问对工作的展开可谓至关重要。他们熟悉本国相关税法及其他规章和税收立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又能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税收法律改革的经验教训。

这样设计出来的税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吻合现阶段我国各项宏观经济制度和发展方向,同时让各方面人员不同程度的加入税法设计过程,使得税法出台后的贯彻实施也变得相对简单,税收遵从成本降低,从而有效地避免忽视和误解新法。

以上讨论限于人员专家的配备方面,在税收法律设计中,理论研究等工作上也需要有一定的准备基础,以对准备起草的法案有清醒的认识。这应该包括:实际调查:社会现实是否需要新的税收法律;现行法律需要怎样的改革和变化,通过调查才会对此认识清楚。这种调查不仅让税收法律制定者了解以前制定的税法的效果,从中总结得失;同时让纳税人有了发言权,与税法制定者进行交流表达愿望;比较研究:研究其他国家的税收法律设计及其实施效果可以获得很多的相关经验知识,为本国税法改革提出不同的思路和方向,避开一些潜在的可能考虑不周的问题。同时在涉及国际税收关系方面,还能帮助反映出外国的制度与本国税法对跨国企业和跨国贸易产生的影响。

三、税法的解释

作为法律级次的税收法律,只是一般的法律描述,无法适用于现实中所有的情形,所以税法公布实施后的解释(有时甚至是修改)就显得非常重要。比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其法律内容仅仅十四条、1500余字。这显然对于繁杂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是不够的,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对该法的解释修改经时20余年涉及几十万字。

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现状是行政解释在税法解释中处于完全垄断地位。一方面,大部分法规、规章、制度由行政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在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同时,行政机关理所当然地对其制定的大量的条例、规章拥有解释权;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对税收解释有迫切需要时,往往在自己制定的法律中,授权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对其进行解释;或者以“通知”、“决定”、“命令”、“批复”命名的行政解释的强制效力遍及纳税人。

实际上,税法解释是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税法做出的解释,具体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种。其中,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做出的税法解释;司法解释由法院和检察院在适用税法过程中做出;而由上级行政机关就税法的适用执行向下级机关发布的命令、指导中有关税法的解释称为行政解释,这在我国主要就是指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税法所作的解释,以及海关总署依法在其职权内对有关关税的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根据以上所述结合实际可以看出,除了行政解释在税法解释中处于垄断地位外,其他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那么是不是表示这两项在税法解释中不重要呢?

恰恰相反,立法解释在税法解释制度中一般处于主导性地位,它在三种解释中的关系中,能严格限制行政解释的范围,加强司法解释的监督功能。首先,立法机关作为税法的制定者,其做出的解释将最符合立法意愿,最能体现立法本意。这种解释将为以后税法的实施确定一个标准,也为税法的解释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照。如立法主体在我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不会像行政解释主体一样有为了达到行政效率而滥用解释权力的倾向,也不会像司法解释主体一样有为了实现个案公平的需要,它所做出的解释将只针对税法立法本身,如实反映立法意图。

司法解释在国外的税法解释体系中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对维护纳税人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进行法律解释,达到实现个案的实质公平的目的;其区别于行政解释,无需着眼于行政效率,而仅注重纳税人个体合法权利是否得到实现。故司法解释在国外常常扮演维护纳税人权利的重要角色。

反而世界各国的税法解释制度,一般很少由行政机关对税法进行解释,各国均将行政解释视为三个税法解释环节中最不值得信任的一环,将其严格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这是因为税收机关身兼“国库主义”和“纳税指标”的重担,在进行税法解释时倾向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容易导致寻租和创租行为。

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税法设计中,也要充分考虑解决有关解释权的问题。一方面,确立立法解释在税法解释中的主导作用。在提高我国税法法律级次的同时,确定由税法设计单位在税法设计中配套对税法实施解释;减少行政解释,规范行政机关在税收中的征管作用而非解释或者指定职能;恢复司法解释的功能,司法机关应将税法解释融入到对具体个案的裁判过程中,即纳税人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不正当性进行修正,以维护自身权利。

鉴于目前我国现行税法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繁多,以上提出的将在税法修改设计中得到一步步的体现。当然,针对新实施或者设计的税法,则需要从严要求,这将使得新的税法占据一个较高的起点。

参考文献:

[1]v.图若尼主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税法的起草与设计》.中国税务出版社

[2]刘剑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6

[4]龚剑:《从税收法定主义谈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2

[5]涂龙力涂京联:《税收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税务研究》,2006.3

增值税法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收入分配;分类税制

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个税改革意义分析

虽然我国2001年到2010年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只占总税收收入的6.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和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的,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减轻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二)增加收入,提振消费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首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修订后个税收入全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税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税率又对税前收入有影响。例如,美国有关研究发现低税率可以提高纳税人收入,因为税收降低可以促使劳动力供给上升,在职劳动力的积极性会提高,生产率上升,从而支撑工资上涨。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三)刺激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二、个税改革任重道远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一)个税负担相对而言仍然偏重

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热议。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应课税收入为7万元。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数据基本属实。这样看来我国的个税负担在修改之后虽然减轻了,但与香港相比其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少的,税收负担还是相对颇重。

(二)个税修改没有考虑地区和家庭的差异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三)分类税制影响纵向公平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三、个税改革再起步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进一步促进结构性减税,将地区、家庭差异列入考虑范围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度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的改革

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增强人民监督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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