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施工合同条款范文

2023-10-01

ppp项目施工合同条款范文第1篇

开封市祥符区惠济河湿地公园PPP项目监理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开封市祥符区惠济河湿地公园PPP项目监理 ,招标人为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代理机构为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开封市祥符区惠济河湿地公园PPP项目监理

1.2 建设地点:开封市祥符区境内 1.4 项目总投资额:约79196.20万元

1.5 采购编号:XFGK2018021 1.6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本项目位于开封市祥符区,项目范围西起惠济河与马家河交汇处,东至大广高速,沿惠济河两侧的河滩湿地、河堤和河堤外绿地进行建设实施。项目占地面积为2298715平方米,约合3448.07亩。其中河道面积为250160平方米,合375.24亩;绿地面积为1882835平方米,合2824.25亩;建设用地面积为165720平方米,合248.58亩。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惠济河湿地公园“一河一带三段十六景”。本次招标范围为对本项目的全过程监理。

1.7工程质量要求: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8工期控制目标:随施工工期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3.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或监理综合资质证书; 3.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拟报本项目的项目总监在报名期间、投标过程中及监理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总监须为本单位员工,须在本单位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的社保(2017年以来连续一年)

3.4投标企业财务状况良好,须提供近三年度以来(2014年度-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

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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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惠济河湿地公园PPP项目监理

监理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8年5月16日10:00整(北京时间);地点:开封市祥符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一路与纬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10楼);

5.2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祥符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站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地 址:开封市祥符区经一路 联 系 人:鲁先生 联系电话:0371-26661124 代理机构: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北、东风南路东2幢2单元17层1704号 联 系 人:杨女士、赵女士 电 话:0371-55190668

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封市祥符区惠济河湿地公园PPP项目监理

监理招标文件

ppp项目施工合同条款范文第2篇

1、《PPP项目合同》中关于“法律”的概念应该如何定义?

答:法律通常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 “法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是否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范畴?

答: 在司法实践中,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 件,虽然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 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此类规范性文件通常也会包含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围内。

3、《PPP项目合同》中的“法律变更”应该如何定义?

答: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法律变更”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变更通常会被定义为在 PPP 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4、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在 PPP 项目中,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可能是由作为 PPP 项目合同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直接实施或者在政府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 例如由该政府方、或其内设政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所颁行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变更,可认定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具体后果可能包括:

1. 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 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还可以要 求认定“视为已开始运营”);

2. 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费用增加,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3. 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5、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对于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在某些 PPP 项目合同中,也有可能将此类法律变更直接定义为政治不可抗力,并约定由政府方承担该项风险。

6、PPP项目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如何?

答:不可抗力条款是 PPP 项目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免责条款,用于明确一些双方均不能控制又无过错的事件的范围和后果,通常包括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种类以及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两部分内容。

7、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界定方式如何?

答:我国《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合同中有时会约定只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其效果持续一定期间以上足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才构成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常见的不可抗力界定方式包括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加列举式三种。

8、不可抗力有哪些特殊分类?

答:鉴于 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为政府,其所控制风险的范围和能力与一般的签约主体不同,因此实践中一些PPP项目合同会将不可抗力事件分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并对不同类型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处理。

9、政治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签约政府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在 PPP 实践中,考虑到政府方作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对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因此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将此类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归为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并约定如下的法律后果:

(1) 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2) 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还可获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购补偿,甚至可能包括利润损失。

9、自然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自然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 滑坡等自然灾害;有时也可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这类不可抗力则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处理。

10、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答:在 PPP 项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一) 免于履行。

如在 PPP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一方完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但在一些 PPP 项目、特别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也可能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方承担全部或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在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政府仍然有义务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 (二) 延长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三) 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启动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四) 费用补偿。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各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会给予项目公司额外的费用补偿。

(五) 解除合同。

ppp项目施工合同条款范文第3篇

(初稿)

近年,随着金华市城市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消费力的提升,外来就业人口的涌入,垃圾每日产出量以成倍的趋势增长。以2015年为例,全国246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达到1.86亿吨,垃圾围城已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将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能减少填埋废物的数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轻环境压力,更能保护自然资源。“十三五”规划纲中更是多处提出“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因此垃圾分类已成为解决垃圾围城的重要一环。通过分类让垃圾减量,就是为城市减负。

金华市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加大力度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和垃圾无害化处理,是不可规避的问题。当前,居民意识淡薄,对垃圾分类前景的不看好,如“居民没时间、回收利用太不方便了,耗费时间,成本高;搞不懂,不清楚什么物品可以回收利用,也不知道回收利用的好处;否认垃圾分类回收的作用,认为垃圾分类不是至关重要等主客观原因,造成垃圾分类工作群众基础薄弱,垃圾分类工作的最后一公路“被堵塞”。

本项目是建立在当前垃圾分类模式基础之上,拟建更为专业、服务功能更强的垃圾分类回收站。以背街小巷清扫、分类收集为辅助式模式,力求达到垃圾分类工作到户。为了实现整个垃圾分类循环圈的经济型,充分利用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同时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加强垃圾的循环利用,让垃圾产生价值。

一、 建设内容

(一)全区范围内建立社区多功能垃圾分类收集房,其主要功能为:

1、回收区。在回收区内设置餐余垃圾(米和面粉类食物残余、蔬菜、动植物油)、可回收垃圾(纸张、塑料、橡胶、玻璃)以及居民废弃的大件垃圾、其他垃圾(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有害垃圾(电池、日光灯管、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分类别区域。可在社区分类房开设困难废弃物(大件垃圾)有偿处理服务电话,通过电话联系及时解决居民处理此类垃圾难的问题。

2、宣传区。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和重要性,宣传垃圾围城危害,垃圾分类误区等等信息。同时开设社区广告栏,规范社区广告张贴,避免乱贴乱画和城市“牛皮癣”。

3、便民服务区。服务区内居民可用垃圾分类积分兑换二维码垃圾袋、垃圾桶以及一些垃圾回收再利用物资。兑换的物资主要以垃圾袋、垃圾桶等一些生活小物资为主,防治为多换物质而制造垃圾的恶性分类现象出现。同时功能区还具备出售报纸书刊、生活服务充值等一系列便民服务功能。该区域内增派垃圾分类服务员进而也可增加就业。

(二)垃圾分类到户。开设居民垃圾分类积分户头,每户居民对应一个账户,做到分类责任到户,将账户信息通过二维码的形式打印在不干胶上。后期投放垃圾需在自己的垃圾袋上贴上自己的二维码,居民投放垃圾的时候,通过垃圾称重、扫描垃圾袋上二维码信息对自己账户进行积分,积分可用于兑换物资。项目前期为社区内每户人家分发垃圾分类垃圾桶、二维码垃圾袋、垃圾分类宣传手册。适当减少居住地垃圾房、垃圾桶,引导居民去新建的多功能垃圾房投放垃圾。后期二维码垃圾袋则通过垃圾分类积分兑换。

(三)垃圾清运物联网。为垃圾桶安装上电子标签识别码,建立“户口”档案,为所有垃圾运输车装备红外感应器、车载无线扫描仪。通过信息交换,将垃圾桶清运时间、次数传输到数字化管理平台,由调度指挥中心对全市垃圾桶清运实施24小时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管理和调度。形成了“一条龙”智能化管理链条,提高了清运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垃圾清运 “智能化”。

(四)背街小巷配套保洁。

1、针对背街小巷道路复杂的情况,健全对讲手机调度系统,人工作业实现“快捷化”。为全部一线管理人员配备了对讲手机。该手机集“对讲呼叫+地图定位”于一体,对讲呼叫可实现单人呼叫、群组呼叫、框选呼叫、广播呼叫。既有利于日常工作的管理,也保证迎查、应急预案的及时响应与落实。手机地图定位功能可实现对街道内管理人员的即时定位,实时跟踪、轨迹查询、回放。有利于对外勤人员的工作监管和任务调度,大大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2、建立人工作业轨迹管理系统,人工考核实现“信息化”。为一线环卫工 2 人全部配备写有个人信息的有源卡。为质检车辆安装电子扫描仪,扩大扫描半径范围至一百五十米。通过有源卡和电子扫描仪信息交换,将作业人员的上下班、作息时间、工作状态和行动轨迹等信息全部反馈到数字化平台,实现对人员的全面监控。为工资量化、奖惩考核提供了可靠依据,杜绝出工不出力、在岗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五)废品回收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和群众生活的顽症。废品经营户因缺乏规范管理,乱设点,乱堆放,乱占道,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有的甚至成为偷盗份子销赃的窝点,对城市的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结束以往个体回收户“游击战”形式,支撑统一回收、堆放,公司运营以保利便民为原则,提高居民处置废旧物品的收益,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无序混乱状态,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市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

二、分类后垃圾处理渠道

(一)餐余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转运至专业处理公司,经油水分离后固弃物可做发酵、堆肥处理,油类液态物可经生物技术提炼成生物柴油。

(二)可回收垃圾经废品回收公司和中转内以现金或积分形式收购。

(三)其他不可回收垃圾通过转运至填埋场、火力发电厂。

(四)有害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持证处置企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选择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有资质的危险废物持证处置企业对有害垃圾进行处置或利用。

三、项目组织形式与运行管理

(一)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前期硬件投入建设、设备购置费用预计1500万元,后期背街小巷每年保洁费用6元/平方米,以173.43万平方计算,经费预算合计1040.58万元,辖区内绿化带每年管养费用5元/平方米,以27.47万平方计算,合计137.35万元。

(二)成立项目法人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项目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按照《公司法》设立公司,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 3 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项目前期建设、设备投入资金由政府和投资公司组成的项目联合体出资,项目不足处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补足。

(三)经营权招标(运营模式)

项目合作年限(不含建设期)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不超过30年,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期限。政府授权城市背街小巷特许经营权,包括垃圾的清扫、收集、分拣、储运、处理、利用等开展公开招标,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垃圾处理经营权的公平竞争。项目特许经营期间,招标人通过支付背街小巷服务费,使项目公司获得投资回报。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期满后,将项目内设施、设备一并无偿移交给招标人。此举可平滑政府财政支出,增加公共卫生设施,优化项目风险分配,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提高公共卫生设施服务效率。同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建立和落实基于绩效的考核制度,加强对社会资本的监管,切实保障公共设施和服务质量得到改善,达到物有所值。

承担垃圾分类特许经营的企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垃圾分类方面具有较好业绩,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特许经营期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

四、项目效益评价

(一)社会效益

垃圾分类项目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它的最大效益体现在社会效益方面。能引领金华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进入无害化处理阶段,遏止垃圾二次污染。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促进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具有划时代的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效益

本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来源于垃圾的减量,后续运输处理费用的减少。财政投入很少,较好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这对公共财政短缺的情况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捆绑建设和经营,并以服务付费,使得私人部门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动性,通过创新、自我施压等避免项目成本超支。

(三)环境效益

ppp项目施工合同条款范文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及xx省、xx市相关规定,经xx与xx双方充分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在本合同中,xx人民政府为本合同中政府主体方,是本合同中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xx有限公司为本合同中的社会资本主体方,是本合同中的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合同术语定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本项目:xx建设项目。

(2)项目范围:本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 xxxxxxxxx (3)投资模式:PPP模式,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长期合作关系。目的是政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4)建设期: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移交接受之日止。

(5)工程施工期: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按规划及批复分多次招标。根据当地政府的建设计划,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工期按定额工期执行,年度不能完成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特殊情况需提前的,由政府和投资人双方具体协商解决。当地政府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提前做好相关工程的施工规划及施工图审批,未经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与规划相关的经济活动。

(6)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7)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8)基准日: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节点的日期。包括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各分部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和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或分项工程档案全部移交完毕之日)。

(9)工程相关单位: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含专业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监控单位、审计中介机构、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0)回购期或购买服务期:指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竣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本工程按每次招标备案工程量分期回购或xx年内购买服务,回购期或购买服务期为xx年(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

(11)不可抗力:指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等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事件。

第2条、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3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往来公函、审定的设计成果文件、合同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上合同文件应为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特别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和有关确认书; (2)本合同;

(3)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会议纪要;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等);

(6)补遗、答疑文件; (7)招标文件;

(8)审定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合同主体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xxx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用于运作本项目。

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并获得项目收益。

本合同中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如下: 第4条、政府主体 (1)主体资格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的政府主体为“xxx”,属普洱市下辖的自治县,现任法人代表为xxx;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顺延。

(2)权利和义务界定

本合同中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按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程立项、可研、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前的规定的前期工作;

b.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

c.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d.按照PPP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e.协助乙方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f.负责施工阶段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工作; 第5条、社会资本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本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为“xxx”,现任法人代表为xxx,机构调整时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顺延。

(2)权利和义务界定

本合同中社会资本主体主要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按本合同筹集建设资金,并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

b.在本合同签订后编制本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并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计划实施工程建设,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

c.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d.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手续(乙方负责办理部分),缴纳相关税费(应由乙方承担的);

e.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审计及监督;

f.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并报甲方认可;

g.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安全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

h.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6条、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设立的项目公司,对其约定如下: (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万元)整,均为货币出资,股东须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各自应缴份额实缴完毕,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元)整,占注册资本的xx;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占注册资本的xx。

(2)项目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待定。

(3)经甲乙双方协商,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开发、投资、维护及管理。

(5)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即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6)项目公司存续期限暂定为xx年,其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股东会同意,项目公司可以在约定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存续期限。

(7)项目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8)本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项目公司付清项目工程款,并于合作期限届满前,项目公司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项目公司的,其股权转让价款为其认缴资本对应的数额。

(9)项目公司治理结构与本协议关于项目公司约定未尽事宜遵照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7条、合作内容

本合同中双方合作内容包括的项目范围为“xx建设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包括xxx。

第8条、合作方式

本项目采取PPP模式,即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即: (1)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

(2)单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将单项工程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3)单项工程完成移交后,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对已移交的项目资产进行维护;

第9条、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xx年,其中工程建设期为xx年,回购期为xx年;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止。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合作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合作期限届满或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的,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将剩余未交付的项目资产一次性无偿、无条件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排他性享有项目合同约定项目范围内的广告经营权、公共停车位收费权等,并获得项目收益。

第11条、履约担保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规模和进度,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形式如下:

(1)甲方财政部门的担保;

(2)甲方确保本项目进入省级及以上PPP项目库;

(3)在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来自国家、省地等上级部门的援助资金优先支付本项目工程款;

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12条、投资总额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约xx亿元。 第13条、投资控制

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总投资承担投资控制责任。 第14条、融资方案

(1)项目公司是本项目的融资主体。在项目公司框架下,乙方负责工程投资款的筹集、发放,并提供资金到位情况资料说明;甲方负责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必要时可进行回购项目融资,乙方必须配合。

(2)乙方可以向社会融资,但融资必须全部进入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专职用于该项目建设,融资渠道必须规范运行,并全程接受甲方监管。

第15条、政府支持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时,政府主体应提供支持,必要时政府主体需提供担保以保证融资顺利实施。

第16条、投资监管

乙方服从甲方的监管,其中设计、代理、标底编制、监理、检测单位的确定需经过甲方认可备案。项目实施时,甲方派专人及专业第三方参与监管。项目前期由甲方实施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应票据齐全合规且双方见证,并由甲方保管,待项目结束时核算入账。项目实施时,所有资料均需双方见证留底。项目后期移交,要做到账清场清,各项手续齐全。乙方负责项目施工单位的落实及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支付。

第17条、违约及处理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乙方因不具备履约能力而造成项目中途停工,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决算。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造成项目中断或无法实施的,甲方需对乙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开展,必须完成以下前期工作;该部分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在协议范围内协助甲方完成。

(1)项目选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能源评估及其批复;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

(3)项目方案的审查及批复、初步设计的审查及批复、概预算的审查及批复、施工图的审查及批复;

(4)项目用地勘测;

(5)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处理因征收、安置补偿等发生的纠纷;

(6)聘请项目咨询顾问; (7)其他:

第19条、前期费用的承担

(1)本协议第18条约定由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其产生的费用由由甲方承担。

(2)除本协议第18条约定由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外的其他工作,其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0条、工作监管

前期工作的实施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管理,由利益方对实施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管,前期工作不利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21条、违约及处理

根据第18条规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未能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时间节点完成的情形,即造成违约。 前期工作违约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对轻微违约(未对工程建设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对严重违约(对工程建设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按照第十一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 第22条、建设条件

(1)本项目由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用地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现场办公用地。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公司予以配合。

(2)由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产出说明的编制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5)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项目设计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该项目设计已由项目公司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已经甲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6)项目公司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7)本项目的工程施工须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颁发的施工及验收标准组织实施,使整个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8)条、项目公司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9)甲方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3条、项目进度

本项目建设工期初步拟定为xx年,具体项目工期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在双方后续签订的建设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建设工期将顺延或修改调整: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使工程建设延误; (3)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工程建设延误;

(4)甲方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延迟致使开工前应达到的施工条件不具备而造成的开工日期延误;

(5)因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延迟且经甲方全力协调无效所造成的延误。

第24条、项目质量

项目质量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并满足国家现行质量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的控制主体为项目公司,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如工程建设不符合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在本次项目中,双方约定按照市政工程类别选用相关质量规范及质量标准。

第25条、项目安全

项目安全实施和控制的主体为项目公司,并全程接收甲方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安全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26条、变更管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因需要设计变更或现场条件变更的应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结果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共同认可。

第七章、项目移交 第27条、工程验收

乙方负责按规范组织本项目阶段性工程的竣工验收,甲方派代表参加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依据项目招标文件和建设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在本项目中,甲乙双方约定所有项目验收均按照市政工程类别选用规范及标准进行实施和验收。

乙方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 第28条、移交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阶段性移交;本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将单项工程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移交前5日内双方应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在移交完成后双方签署《项目移交备忘录》。

第29条、移交范围

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全部工程设施及软件资料。 第30条、违约及处理

(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移交延迟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实际移交之日止,期间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坏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坏及损失的维修及补建费用;同时甲方还需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额外的维护保管费用。

(2)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移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收入和回报 第31条、收入来源

乙方的主要收入为甲方的投资返还,本项目的投资价款以甲乙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后的工程价款结论和投资人垫付的各项费用组成。

乙方需按照规定足额支付税费。 本项目投资款年回报率为xx。 第32条、回购款支付

工程回购款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回购款支付期限为xx年,支付方式为xxx。具体为工程移交后xxx 第九章、不可抗力及法律变更 第33条、不可抗力事件

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为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等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事件。

第34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及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认定和评估由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受影响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应履行的义务。

第35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对因其影响造成的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双方应协商处理。

第36条、法律变更

如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影响项目运行或各方项目收益时,项目合同按照新法律、新法规调整执行。

第十章、合同解除 第37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可解除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双方就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

(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 (5)合同各方协调一致; (6)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38条、合同解除程序

合同解除事件发生后,双方确认需要解除合同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冻结项目公司所有资产,对工程项目进行资产核算,对项目公司进行资产及负债核算;

(2)对已经完成并移交的分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正常执行;对已经完成但未移交的分项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并合格后按正常合同执行;对部分完成的分项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双方协商价款处理方式;

(3)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执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按照争议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违约处理 第39条、违约行为认定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违约行为: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接收工程,造成乙方工程移交延迟的;

(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且延迟付款期限超过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的;

(3)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变更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进行工程移交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严重滞后的;

(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不能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经修缮后能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使用功能的;

(6)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7)乙方在工程发包及建设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要求,违规发包或转包的;

第40条、违约行为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接收工程,造成乙方工程移交延迟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实际移交之日止,期间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坏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坏及损失的维修及补建费用;同时甲方还需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额外的维护保管费用。

(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且延迟付款期限超过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的,自违约之日起算,甲方每日按本工程建安费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变更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进行工程移交的,自违约之日起算,乙方每日按本工程建安费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严重滞后的,乙方按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不能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经修缮后能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使用功能的,双方就该单项工程重新商定工程价款,乙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向甲方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6)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7)乙方在工程发包及建设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要求,违规发包或转包的,甲方责令乙方改正,并按次对乙方罚款10万元/次。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41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纠纷解决期间,除争议纠纷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三章、其他约定

第42条、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终止。

第43条、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44条、本项目中甲方与项目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45条、甲乙双方作为项目公司出资方应积极办理设立项目公司相关事宜,确保后续工作如期进行。

第46条、项目合同签订后,并不免除本协议中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违约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47条、乙方应切实履行支持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的义务,并为项目公司在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协助及支持,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营。

第48条、甲乙双方应对对方涉及的商业等信息如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除外。本承诺自本协议终止后仍长期有效。

第49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或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50条、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ppp项目施工合同条款范文第5篇

1、《PPP项目合同》中关于“法律”的概念应该如何定义?

答:法律通常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 “法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是否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范畴?

答: 在司法实践中,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 件,虽然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 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此类规范性文件通常也会包含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围内。

3、《PPP项目合同》中的“法律变更”应该如何定义?

答: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法律变更”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变更通常会被定义为在 PPP 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4、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在 PPP 项目中,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可能是由作为 PPP 项目合同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直接实施或者在政府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 例如由该政府方、或其内设政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所颁行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变更,可认定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具体后果可能包括:

1. 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 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还可以要 求认定“视为已开始运营”);

2. 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费用增加,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3. 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5、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对于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在某些 PPP 项目合同中,也有可能将此类法律变更直接定义为政治不可抗力,并约定由政府方承担该项风险。

6、PPP项目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如何?

答:不可抗力条款是 PPP 项目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免责条款,用于明确一些双方均不能控制又无过错的事件的范围和后果,通常包括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种类以及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两部分内容。

7、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界定方式如何?

答:我国《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合同中有时会约定只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其效果持续一定期间以上足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才构成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常见的不可抗力界定方式包括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加列举式三种。

8、不可抗力有哪些特殊分类?

答:鉴于 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为政府,其所控制风险的范围和能力与一般的签约主体不同,因此实践中一些PPP项目合同会将不可抗力事件分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并对不同类型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处理。

9、政治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签约政府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在 PPP 实践中,考虑到政府方作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对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因此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将此类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归为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并约定如下的法律后果:

(1) 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2) 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还可获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购补偿,甚至可能包括利润损失。

9、自然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自然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 滑坡等自然灾害;有时也可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这类不可抗力则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处理。

10、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答:在 PPP 项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一) 免于履行。

如在 PPP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一方完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但在一些 PPP 项目、特别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也可能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方承担全部或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在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政府仍然有义务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 (二) 延长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三) 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启动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四) 费用补偿。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各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会给予项目公司额外的费用补偿。

(五) 解除合同。

ppp项目施工合同条款范文第6篇

停车场项目建议书

相对于政府传统项目开发模式及公共融资方式,PPP项目有以下比较优势:

1、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 PPP项目一般由社会私人资本或者联合体融资建设及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共用财政投入很少,较好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这对公共财政短缺的情况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捆绑了建设和经营,并以服务和产出付费,使得私人部门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动性,通过创新、自我施压等避免项目成本超支。在风险管理上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合作机制也使得项目失败的概率大大降低,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2、保障项目和公共服务质量 评审中标的私人资本或联合体组建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并提供公共服务。联合体一般是由建设方、融资方、运营方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它比传统开发模式具有更好的内部协调能力。另外,很多PPP项目通过引进国际知名建设、管理机构,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3、实现合作双方互利共赢 合理的PPP模式可以平衡公私双方的权责利。在风险分配上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同时,全寿命周期特点使得合同具有较大的灵活空间,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既能维护共用部门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满足私人资本的诉求。

PPP项目在第一个项目识别阶段,项目发起时需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步,尤其对于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广泛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项目建议书主要是从项目自身的客观条件方面考察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一般由项目发起人向发改委部门报送,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作为拟建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单位应为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项目建议书大纲

一、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概况

(一)、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名称

(二)、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规模

二、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必要性

(一)、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现状及预测

(二)、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必要性

三、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规划

(一)、拟建地点

(二)、建设方案

(三)、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进度安排

四、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一)、政策条件

(二)、建设区建设条件

(三)、建设技术条件

五、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六、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一)、经济效果

1、财务评价

2、国民经济评价

(二)、社会效益

1、环境影响

2、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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