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抵押金范文

2023-09-23

安全风险抵押金范文第1篇

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XXXXXX,于20XX年X月X日成立,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生产规模为XXX万平方米/年,矿区面积为XXXX平方公里。

由于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的XXXXXXX土地合同期限已满,现已自行关闭。故特向贵局提出退还20XX年X月XX日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XXXX元整,希贵局予以办理相关退还手续为盼。

申请人:XX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风险抵押金范文第2篇

风险抵押金退款申请

本人于2017年12月25日在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第一项目经理部涿鹿荣仕名门住宅小区工程缴纳风险抵押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现因工作调动,已被调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现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申请人:

安全风险抵押金范文第3篇

一、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目的

(一)合理调整分配结构,将工资单纯与产量挂钩,调整为与产量和安全生产双挂钩,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分配力度。

(二)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责任考核,在员工中树立我要安全的意识。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

(三)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承担岗位责任,又要享受相应待遇。

二、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范围 全矿所有入井作业人员和地面生产人员。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一)矿级领导2000元;

(二)区、队长1000元;

(三)班组长600元;

(四)井下其他作业人员400元;

(五)地面生产人员200元。

四、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及兑现

(一)成立安全风险抵押金领导小组: 组

长: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检科长、副科长 成

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每月根据各队(班)组的工程质量、轻重伤情况、“三违”人次、上级部门检查通报情况等提出奖罚兑现标准,经总经理签发后兑现。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个人缴纳,上交公司财务统一管理。经考核扣罚本金的下一月重新缴纳本金。扣罚的本金列入安全风险抵押金基数,可用于奖励其他安全生产有功人员。

(四)当月队(班)组完成安全考核指标,个人无违章、违规行为,本队(班)组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20%进行兑现奖励。

(五)月内抽查一次不达标,当班存在安全隐患,班组长、安检员按10%兑现,班组成员按15%兑现奖励。

(六)月内抽查两次不达标,都存在安全隐患,班组长、安检员不予兑现,班组成员按10%兑现。

(七)存在“三违”行为的,当班带班矿领导、队(区)长、班长、安检员、“三违”者扣罚抵押金本金的30%,本班其他成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20%。发现“三违”者不予处罚,本队(班)组自抓“三违”的,只扣罚“三违”人员本人。

(八)出现一次重大安全隐患或上级部门检查而责令停产整顿的,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检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50%,本班其他人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30%。

(九)井上下出现重伤事故,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检员、其他人员扣罚本金,下月重新抵押。

(十)出现重大未遂事故,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检员、本班其他人员扣罚抵押金本金,下月重新抵押。

(十一)出现死亡事故,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检员、班组其他人员扣罚抵押金本金,下月重新进行抵押,矿级管理人员半年内不予兑现奖励,当班队(区)长、班长、安检员、本班其他人员2个月内不予兑现奖励。

安全风险抵押金范文第4篇

[摘 要] 土地抵押评估是土地估价的主要业务之一。土地抵押评估涉及到信贷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保护问题,所以其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评估。在土地抵押评估的实际执业中,会遇到估价目的含糊、价值类型和估价时点难以确定、抵押估价业务流程不宜规避信贷风险等问题。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抵押估价在业务流程改进、估价行为规范、行业内外互补等方面的改进建议,以此达到加强土地抵押估价业务管理,防范土地信贷风险,维护土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土地是一种良好的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物品,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寿命长久、价值量大、保值增值等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各类专业银行正向商业银行转变,信用贷款也逐步被抵押贷款所取代。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时(其中典型的是向银行申请贷款),债权人为了减少自身的风险,往往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一起提供合法的土地担保。为了知道提供担保的土地的价值,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债权人信任的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以作为发放贷款限额的参考依据。但是土地抵押因为涉及到信贷风险、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重要问题,所以土地抵押评估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评估。

一、土地抵押评估的特点

(一)未满足抵押土地特别要求的,不得进行抵押评估

产权明晰是抵押土地评估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土地抵押贷款中的风险,抵押土地应具备完善的土地产权,领取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估价人员应对抵押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现场勘察,保证土地使用者、用途、位置、面积、权属性质以及有无他项权利等与实际相符,保证抵押土地来源合法、产权清楚、用途规范、法律文件齐全。此外,在对房地产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审核时,应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保证房地产权利人与土地使用者相一致。在抵押贷款时,如委托人与土地使用者不一致,则应明确委托人与土地使用者的关系,并由土地使用者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对抵押土地以现状用途进行抵押的,应注意城市规划对现状土地的影响。对由于城市规划的改变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则应有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规划部门确认的用途为准。对由于城市规划需要在贷款期内征用的土地,应不作为抵押资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不能抵押的房地产(其中也包含土地)有明确的规定。另外,从法律的要求来看,土地抵押必须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才受法律保护,否则,无法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抵押价值有其自身要求

土地抵押价值应是以抵押方式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时的价值。依法不得抵押的土地没有抵押价值;首次抵押的土地,该土地的价值为抵押价值,即该土地未受抵押权约束下的价值;再次抵押的土地,由于受首次抵押后产生的他项权利的影响,致使该土地的担保价值受到影响,其抵押价值为该土地的价值扣除已担保债权后的余额部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是应扣除预计处分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款额。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土地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考虑设定抵押权以及抵押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对抵押价值的影响。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抵押价值为土地权利人可处分和收益的份额部分的价值。以按份额共有的土地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部分的价值。以共同共有的土地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该土地的价值。

(三)土地抵押评估价值的类型和大小受到估价时点、短期强制处分、法定优先受偿权等因素的影响

估价时点是评估土地价格的时间界限,由于土地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是不断变化的。对于同一宗土地来说,在不同的时点上,其价格可能有较大的差别。估价时点是土地抵押估价的一项重要原则。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抵押土地估价的估价时点应为抵押权交割的时点。理论上看,土地抵押评估是以抵押为目的的估价,是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其核心是要求贷款到期时,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需执行抵押物时的变现价值,根本上讲不是关心该土地现时的价值。估价时点应为贷款到期日,必须考虑贷款存续期间土地的市场风险因素对抵押土地的影响。理论上讲,评估价值实际上并非公开市场价值,而是受短期强制处分因素限制状态下的价值。实际上与土地拍卖底价有些类似。

土地抵押评估可以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土地抵押价值应当扣除实现抵押权(拍卖变现)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转让时发生的税费等。因为这些税费最终都可能在土地拍卖成交价款中扣除。还要求评估报告中充分考虑抵押土地的变现风险,并做必要风险提示。所以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谨慎地预测土地市场的发展,较少考虑土地涨价因素,以降低风险,充分考虑到贷款期内的土地收益状况及市场风险,对估价对象变现能力进行分析,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

二、土地抵押评估中的常见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同时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要进行评估。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土地抵押评估的目的与抵押贷款实际操作的冲突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提供物质担保。其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土地使用权。就抵押人而言,设定抵押权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而不是取得或变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目的,是为抵押行为双方提供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价格,而不是土地使用权本身的价格。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这种抵押价格就抵押方而言,表示他所能够取得的贷款数据,以及因抵押而承担的额外风险。而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则意味着他所取得的债务履行担保的程度,而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

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对土地抵押评估和房地产抵押评估采用的操作方式基本相同,考虑到土地抵押评估尚未制订相关的估价指导意见,因此,我们可以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土地抵押评估的目的也可以表述为“为确定土地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土地抵押价值”,另外,土地抵押价值为“抵押土地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土地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也就是说土地抵押价值内涵中已扣除了优先受偿权,考虑了变现能力,其处置变现的各种诉讼费用、税费也考虑其中了,其价值与市场交易价值相比,已打了不小的折扣。而目前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仍以过去的折扣率(50%~70%)发放贷款,过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折扣,根据银行系统的规定,折扣风险包含了房地产预期风险、违约风险和处置税费等抵押期间的所有风险,扣除风险后的房地产价格就是在抵押期内能够保障债权安全的抵押价格。正是因为将抵押物需要变现时产生的价格减损、应上缴税费等考虑在内了,因此,价值扣减有重复的内容,其直接的后果是,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远远低于市场价值,甚至远远低于其变现价值,客户的利益受损。

(二)评估对象界定不清楚

土地资产的抵押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抵押。这一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另外,抵押权设定和抵押权实现时,评估的对象是有区别的。根据《国资企函发(1994)36号》文件的规定,抵押实现时,必须进行评估,以确定底价。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抵押权设定时和抵押权实现时应分别进行评估。在抵押权实现时,由于土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某种方式短期内强制转让或出售,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此时的评估对象是土地使用权的清算价格,完全应该采用清算价格标准评估土地使用权的清算价格。但是,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向抵押人转移的不是土地使用权,而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同时,由于此时抵押是否用于强制清偿尚未确定,由此可知,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评估行为中评估的,应该不是抵押物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而是抵押人向抵押人转移的抵押物的那一部分权利的价格,即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价格。

(三)土地资产再抵押评估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当债务人还清银行贷款后,抵押人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关系就告结束,抵押权这一土地他项权力不再存在。此时,已撤销抵押的地产与未曾抵押的地产一样,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另外,如果抵押人已经抵押的地产是整个地产的一部分,则未曾抵押的其余部分仍可再抵押。如果抵押地产评估价格为1000万元,按银行抵押贷款率70%计,可以贷款700万元,而抵押人第一次贷款300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还可以第二次向银行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因为这种再抵押贷款情况,银行仍有收回贷款的保证。但是,如果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第一次抵押和第二次抵押的时间相隔较长,而且,地价已明显上涨或下跌,必须重新评估,否则将会使某一相关方的利益受损。如果两次抵押相隔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地产一般要重新评估或至少要由土地评估机构出具注明证实在此期间地价无明显变动。

(四)评估机构和银行缺乏评估上的衔接

目前,在我国的银行中,放贷相关人员懂得评估理论和技术的专业人员较少,而评估机构人员对银行的业务品种及操作规程也了解不够。这样就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评估机构是否给银行提供了符合银行规程的评估报告;二是银行是否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目前在评估实务中最为普遍的情况是:评估机构评估出抵押物现状下的公开市场价值,银行按公开市场价值的50%~70%作为贷款额。这种简单的衔接模式不仅增大了我们的评估风险,也使我们对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灵活运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五)抵押价值类型的选用和估价时点的确定问题

从理论上看,进行土地抵押评估的时点应是债务到期日,这个观点从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对评估报告的实际操作意义不大。目前我国的土地抵押贷款多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项目贷款和一般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形式不同,其违约风险程度各不相同,所以针对不同形式的抵押贷款,应确定不同的估价时点。另外,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为半年到一年,评估报告到期以后一般银行都需要更换评估报告重新评估。将估价时点确定为当前估价时点,操作中便利但理论解释困难。

关于价值类型的选用问题,实际上和估价时点的确定问题如出一辙。土地抵押价值到底是“在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还是“抵押价值”,人们的讨论很多。从评估理论角度来看,土地的抵押价值应当是土地在贷款到期时受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限制状态下的价值,或者说是土地作为抵押物在抵押市场上被债权人共同认可的价值。客观地看,贷款人为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回收,并将风险降到最小,必然要考虑到贷款到期时,借款人不愿或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时可能发生的诉讼、拍卖对抵押物的减值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费用,因此只能按抵押物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其抵押价值,给予相应的贷款。实际上,大部分逾期的土地抵押贷款都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被抵押的土地在拍卖市场上是不可能按其公开市场价值来拍卖的,而拍卖价值也只是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它大大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三、土地抵押评估的改进建议

(一)从操作上看,土地抵押评估价值应为当前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但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规避风险

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抵押评估的深层出发点和目的。土地抵押价值为当前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并非未来时点抵押权实现时的土地变现价值,这样做便于业务操作,但存在一定风险。发放贷款时评估的抵押土地价值是确定贷款额的依据,该价值与未来土地市场价值之间的背离程度决定了贷款的风险大小。那么怎样规避风险?建议采用以下方法:

1、改进土地抵押估价业务:土地抵押评估不仅仅限于土地抵押前或土地处置前,土地抵押价值评估在土地抵押期间也可随时发生。商业银行或其他贷款人应当加强对已抵押土地的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土地抵押价值。抵押权人根据抵押人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抵押人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

2、评估方法的灵活运用: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是土地估价的基本方法,估价方法的选择有必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当经济处于萧条期间,预测土地市场前景渺茫,人们对未来经济发展的信心不足,如果用收益还原法,得到的结果会偏低,而以市场法估出的价格能反映市场行情,而且当时市场价格较低,由此引起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小,所以此时运用市场比较法较为合理、安全。当土地市场已持续上涨较长时间时,以市场法估出的价格可能偏离土地正常的价值。此时以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或成本逼近法进行估价更为安全,收益还原法也可考虑使用。

3、地价指数的充分利用:许多大城市都纷纷编制了地价指数,以此监测土地价格的变化是否正常,是否会危及到金融体系。合理的地价指数可以剔除掉土地质量变化对价格的影响,充分地反映出市场供求状况对土地价格的影响。而且可以编制出长期地价指数,以此反映合理的土地价格长期走势。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估价中的行为

对估价人员在土地抵押估价中无论从理论方法、估价规范,还是在估价实践上实施进一步规范。理论上表现为土地抵押估价相关概念、原理、原则、方法、风险理论、资本化率等方面的研究。估价规范则分为行业性的抵押估价规则研究和金融部门内部的抵押估价指导原则和参数使用指南等方面的研究和规范。在实践上,抵押物的估价方法、抵押估价流程、抵押估价收费以及抵押估价各方关系等方面都进行重新安排和规范。

(三)估价师将与金融机构建立新型的业务关系

目前估价师与金融机构之间在估价业务上是准委托关系,即金融机构仅作为业务的介绍者而存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委托关系。抵押贷款申请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选择估价机构或估价师。传统的业务关系容易形成抵押贷款申请者和估价师之间的寻租关系,表现为高估抵押物的价值。未来估价师将直接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估价师不与贷款申请者发生任何业务关系,估价师只为金融机构负责,估价师的估价工作不会受到贷款申请者的任何影响。这种新型的业务关系将从根本上杜绝以往对抵押土地的高估现象。

参考文献

[1] 毛洪涛,张庆安.基于风险控制导向的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评估.财会通讯理财,2008.4.

[2] 卢新海主编.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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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秦忠芳,郑拓.浅谈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重要性.中外房地产导报,2006.8.

[5] 王丽梅.关于房地产抵押评估估价时点的思考.科技咨询导报,2007.3.

[6] 廖凡幼.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的思考.中国房地产,2007.8.

[7] 王丽梅.抵押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抵押价值及变现价值.价值工程,2007.5.

[8] 韩国强. 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浙江金融,2007.10.

[9] 王凌云.金融风险与房地产抵押评估.2005年国际房地产估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

[10] 曲卫东.从国外经验看中国抵押贷款估价发展趋势.2005年国际房地产估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

[11] 王洪昌.抵押评估究竟采用什么价值类型.中国资产评估,2008.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13] 郝超,陈乐义.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存在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7.6.

[14] 王明珠.抵押贷款评估中应明确的问题.中国资产评估,2008.1.

[15] 吉洪浩.房地产抵押评估中的常见问题与改进措施.科协论坛(下半月), 2007.9.

(作者单位:武汉天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安全风险抵押金范文第5篇

个人无抵押贷款作为消费金融的重要形式, 在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提升消费对GDP贡献率、助推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首先明确个人无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特征, 随后对其风险控制策略进行简明阐述。

2 个人无抵押贷款业务的特征

第一, 客户集中度不高, 容量大。由于个人无抵押贷款没有抵押和担保的限制, 承受人的范围比较广。因此, 贷款客户的数量很多, 在社会各个阶层都有涉及。

第二, 承担的风险比较大。由于在贷款时没有抵押和担保, 全都依靠其个人的社会信用指数, 违约出现的概率比较大, 降低风险比较困难, 因此金融机构一旦出现信用危机, 所遭受的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第三, 贷款利息高。个人无抵押贷款就其没有抵押和担保所必须承受的风险, 所享受的补偿是高利率的回报, 平均每年在8%~20%之间。

第四, 贷款数额小。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社会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其财务能力决定对其放款的额度。因此, 相较于有抵押和担保的贷款, 个人无抵押贷款的额度比较小。一般情况下, 对于成年人放款的额度平均在其年收入的100%~300%之间。

第五, 贷款的时期短。个人进行无抵押贷款主要是因为有临时性需求, 但目前的财务能力难以满足, 例如医疗、购物等。而个人无抵押贷款的期限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是呈正比的, 时间越长, 金融金钩所承受的危险就更大。因此, 个人无抵押贷款期限一般都在1~3年之间。

3 个人无抵押贷款风险控制的策略

3.1 提高个人的信用意识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建立时期比较短, 大众对于社会信用制度遵守观念淡薄, 而为了切实的改善这个问题, 政府采取了强硬的政策措施。但是相对于我国市场高速发展的经济现状, 所采取的措施收获的效果甚微, 甚至于某种情况下制约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 减轻对于经济的消极影响, 改善信用环境, 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安抚、震慑。“安抚”措施体现在加强对遵守社会信用必要性的宣传力度, 将遵守社会信用切实的融入社会民众的价值观念当中, 促使社会公众对于信用资产具有一个更为深刻的了解。个人信用尤其是对于在现代社会生活的人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具体体现在日常的生活消费, 职业需求等方面, 促使社会公众有意识的良好的维持自己的信用, 从而促使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具有良好的改观。第二是“震慑”。主要是通过各种强制性的法律条规来对社会公众的不遵守信用行为进行惩处。例如, 对于不遵守信用制度的个人或者团体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惩处, 并将其恶劣的行为进行社会曝光, 让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对其进行联合制裁, 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切实的保障普通大众和金融市场的安全环境, 从而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3.2 建立业务操作流程中的风险控制机制

现代化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不是针对哪一方面, 而是需要切实的落实到在实际工作中各个流程中, 实现了前台和后台服务差别的有效缩小, 减少了一些潜在的风险隐患对于金融市场的危害。风险是永远不会被消除的, 只会被降低, 因此, 需要尽可能地做好相关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出现在个人无抵押贷款中的风险因素, 主要来源于在实际操作过程, 同时, 防范和可处理程度也比较高, 因此, 对流程进行严格的控制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无抵押贷款业务时, 坐立于实际的业务流程, 从而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促使贷款的业务操作流程实现科学化、系统化、安全化。俗话说“内圣外王”, 指的是一个人想要突出的业绩, 前提是自身有良好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作为支撑。个人无抵押贷款的大体操作流程与其他商业贷款基本一致, 主要分为贷款前, 贷款中和贷款后, 具体的操作流程为:首先, 金融机构对自己所要推出的贷款业务类型进行市场推广和产品销售, 之后就会有需求的个人来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会对申请贷款的个人进行社会信用调查, 明确其还款的能力, 对其社会信用了解之后, 对其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基本的问题确认无误后, 就会进行最后的放款。业务操作流程的主体是人, 只有工作人员不断明确并落实自己岗位职责, 切实把好每一流程的关, 才能促使风险防范做到最好。健全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 从而促使工作人员都能积极地投入到工作岗位当中。

3.3 加快个人无抵押贷款业务模式及品种创新

想要切实的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 就可以以无抵押贷款为核心, 完善其上下游的产业链, 让传统服务在信息化技术普遍使用的阶段, 也能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打造金融消费的“垂直服务”。针对业务品种, 对自己和市场的情况深入调研进行业务创新, 首先对市场进行细化, 明确无抵押贷款的份额;其次实现贷款的垂直服务, 根据消费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为其定制专属的贷款服务类型, 最后, 简化审批流程和手续, 从而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致力于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 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充分借鉴外资银行和小额度贷款公司的管理优势, 加大对自身宣传投入力度, 在社会公众心中树立起良好的信誉品牌。通过对信息化技术的良好使用, 实现“工厂式”的业务处理模式, 将业务流程分为多个小流程, 根据每个小流程的总体特点, 进行大批量的业务处理。

4 结语

综上所述, 希望本文的有效分析, 能够提高认识, 以助力个人无抵押贷款业务有效开展, 并做到有效的风险防范, 保证贷款公司的有效权益。

摘要:无抵押贷款是指无须抵押品的贷款, 借款人仅凭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即可申请贷款。无抵押贷款是个人信贷业务中风险最高的, 如何有效地防范风险是无抵押贷款从产品设计到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直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无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机制

参考文献

[1] 曲宁.无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 2017 (12) .

[2] 杨雨晴.无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机制研究[J].经贸实践, 2016 (3) .

安全风险抵押金范文第6篇

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 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 互联网金融在规模及数量呈爆发式增长, 成为金融创新模式的重要代表。凭借灵活的模式和快捷的速度, 弥补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有效促进了民营经营的繁荣与发展。与此同时, 互联网金融相关配套监管措施不到位等因素, 致使e租宝“庞氏骗局”、非法集资跑路等事件引爆社会, 牵动着大众的神经, 影响着行业的发展。与偶然事件相比, 互联网金融涉税问题不明晰、税收政策不完善等问题, 所集聚的财税风险同样影响行业未来。本文基于P2P担保/抵押模式, 就交易各方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探讨税务安排, 避免违规行为, 减少涉税损失。

2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指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 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 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金融组织、金融产品以及金融监管体系等, 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管理弱、风险大等特点。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要晚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大致经历了类互联网阶段、第三方支付阶段和目前互联网普惠金融阶段。当前, 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主要有众筹、P2P、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信息化金融机构、金融门户等。本文主要探讨P2P有关问题。

3 P2P互联网金融模式

P2P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 需要借贷的人群通过网站平台寻找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 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 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目前运营模式主要有:纯线上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抵押模式、O2O模式、P2B模式、P2F模式。以上运营模式各有特点, 为方便不同交易者了解P2P融资过程中涉税问题, 笔者基于交易结构成熟、涉税主体多的原则, 选择了担保/抵押模式探讨P2P互联金融税务管理有关问题。担保/抵押模式特点是引进第三方担保公司对每笔借款进行担保, 或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 该模式不再是信用贷款。由于该模式有抵押或担保, 投资者风险较低。

4 P2P互联网金融纳税分析

4.1 案例

近期, 笔者所在的HL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 与ZP金融签订融资服务居间协议, 计划融资1000万元, 约定年化利率为12%, 融资服务费28万元。ZP金融通过平台向公众发布HL公司融资需求, 投资人 (多为自然人) 通过ZP金融平台将资金存入资金托管银行HX银行账户, 资金募集到位后借款给HL公司。ZP担保公司为此次交易提供担保, 收取HL公司担保费3万元。HL公司每月向平台支付借款利息。HL公司支付费用后收到ZP金融和ZP担保服务费发票。交易结构见下图:

4.2 税收政策

上述交易过程涉及融资、担保、资金托管服务, 以及利息收益等应税行为, 涉及多税种、多主体问题。

(1) 流转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规定, 融资、担保服务及资金托管行为属于金融销售服务, 应该缴纳增值税。

(2) 所得税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P2P互联金融牵涉多主体, HL公司作为借款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问题;投资人等服务方, 若为法人主体所取得的收益应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 投资人无论从投资平台还是贷款人取得的利息收益, 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印花税方面。由于交易各方签订了不同的服务协议,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

4.3 纳税主体

(1) P2P互联金融平台、担保、资金托管方。ZP金融、ZP担保和HX银行取得的服务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 服务费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各方签订的协议需要缴纳印花税。

(2) 贷款人。HL公司作为购买方没有产生收益, 除签订协议需要缴纳印花税外, 不涉及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是由于涉及成本列支, 需要考虑税前成本扣除问题。

(3) 借款人。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 取得的利息为税后收益, 只需要就签订的协议缴纳印花税;如果作为法人组织, 则需要向P2P互联金融平台、担保、资金托管方一样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4 纳税现状

上述交易过程中, HL公司只收到ZP金融开具的融资服务费发票, 每月利息支出未收到发票。HL公司要求ZP金融提供发票时, 对方以不是利息受益人、只提融资撮合服务为由拒绝提供发票。HL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与投资人发生直接交易行为, 无法从受益人处取得发票,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利息未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与之相关的个税也未代扣代缴, 存在漏税嫌疑。

5 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涉税风险

笔者认为, P2P互联网金融至少存在以下三种风险:

5.1 纳税主体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 交易各方均对不同税种负有纳税义务。但现有税收法规下, 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和个税代扣代缴主体存在争议。

(1) 增值税征税主体不明确。互联网金融公司工商登记的企业性质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 业务经营范围多为金融信息服务, 投资咨询、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等, 平台收取的佣金, 按照“营改增”后规定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为互联网金融公司。

与此同时, 贷款人通过平台支付给借款人 (自然人) 利息, 属于“金融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但纳税主体存在争议。首先, 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起到居间撮合作用, 利息仅从平台支付, 没有产生应税行为, 无法缴纳增值税。其次, 借款人虽是利息获益人, 通过平台提供贷款是否构成“金融服务”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纳税主体存疑。

(2) 个税代扣代缴主体不明确。与利息收入增值税应税行为类似, P2P平台代付利息行为是否构成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目前税收政策未予以明确。同时, 借款人数量众多, 且分布于不同征管区域, 税务机关难以开展有效的税源管理, 税收征管难度大。

笔者认为, P2P交易过程中,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金融服务”利息纳税主体进行明确。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分析, 借款人虽然没有直接提供“金融服务”, 却是受益人, 应就收益缴纳增值税和个税。由于借款人数多、分布广的特点, 税收征管成本高不可避免。为便于征管, 降低征管成本, 笔者认为国家应将P2P平台指定为利息增值税纳税主体和个税代扣代缴主体, 将扣除税款后的净额支付给借款人。

5.2 税前扣除风险

由于增值税纳税主体问题, 贷款人在P2P交易过程中支付的利息未能取得发票, 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即使支付的利息满足《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第二条税前扣除规定, 但是我国实行以票控税,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企业不能提供发票, 不排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纳税调整。

5.3 税收征管风险

(1) 行业不规范, 征管风险大。由于P2P交易过程主要在线上完成, 交易具有虚拟性, 同时为保证投资人隐私, 通常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操作隐蔽, 税务机关难以获取有效交易资金数据。当前P2P发展迅速, 年交易额突破2万亿元,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行业处于“无门槛、无监管、无标准”状态, 行业会计核算没有统一标准, 税务机关无法取得有效征管资料, 税收征管风险大。

(2) 税收成本高, 税源管理难度大。我国P2P交易平台数量众多, 交易频繁, 运营复杂多样, 涉及投资者更是数以万计, 且分布在不同的地域。由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采取的是属地原则, 现有的征管力量无法对每一笔P2P交易进行统一协调, 造成P2P交易税源流失严重, 税源管理难度十分巨大。

6 P2P互联网金融税务安排

基于上述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从P2P交易平台角度, 还是从税务机关角度, 都需要进行税务安排。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6.1 规范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 反映会计主体经营期间的成果, 直接作用于税收, 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会导致纳税差异。因此, 规范会计核算是减少税务风险的依托, 也是进行税务安排的前提。在现有会计准则体系下, 财政部门应明确P2P交易行为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准则, 统一政策, 从根本上规范P2P交易账务处理, 在全行业实行统一标准, 实现行业内可比性要求。

6.2 建立沟通协商机制

P2P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业务, 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相对滞后, 企业应主动与税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 就P2P交易业务定期进行交流, 了解最新政策动向以及有关P2P交易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避免税务处理分歧。

6.3 P2P平台数据接入征管平台

目前, 造成P2P征管难度大原因之一是税务机关无法掌握有效征管信息。税务部门可以会商金融监管部门, 在确保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将P2P平台数据接入金税三期系统, 便于税务机关有效提取应税信息, 开展税收管理。

6.4 制定P2P税收政策

P2P税收风险的根源在于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为此, 税务机关需要研究P2P交易实质, 比照“资管产品”税收征管政策, 制定相关税收法规, 将P2P交易平台确定为纳税主体, 明确纳税环节税目、税率, 减少纳税主体, 降低税收成本, 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风险, 让纳税人有法可依, 提高纳税遵从度。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 与之相关的税务管理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分析了目前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涉税业务处理现状, 进而阐述了P2P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存在的涉税风险, 并针对税务风险提出对策性建议, 进行合理税务安排。

关键词:P2P互联网金融,税务管理,税务安排

参考文献

[1]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Z].财税[2017]56号.

[2]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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