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2024-04-14

外协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 外协工作单位必须与矿方签订施工协议,外协工作人员必须与外协单位和矿方签订劳务合同。

二、 外协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工作范围内工作,不得私自到其他工作地点,服从矿方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

三、 外协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矿方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遵守矿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 外协工作人员食宿在矿的服从矿方的安排,不得私自行动。

五、 外协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工作地点现场安全,确保文明施工。

六、 外协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矿方技术人员的指挥。

七、 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外协工作人员要及时与矿方沟通,并接受矿方有关负责人的安排。

八、 矿上安排有关人员具体负责外协单位的管理工作,对外协单位的工作施行全程监督。

外协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0目的

通过对外协厂家的生产资质、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估与考核及筛选,确保外协厂家能为我司提供质量稳定的OEM产品与服务,满足市场需求。 2.0、适用范围

所有软体沙发OEM供应商

3.0程序

3.1.外协厂家开发及评审

3.1.1外协办负责外协厂家的开发,并初步对外协厂的规模及生产能力进行评

估。如初评合格后可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相关外协厂进行复审;

3.1.2 开发、工艺部门重点对该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能力进行评估;

3.1.3 品管部门重点对该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3.1.4 只有具备以上产资质、能力的单位经复审合格的才能视为我司合格的OEM

供应商。

3.2产品打样

3.2.1外协厂评估合格,确定合作,外协办根据计划通知外协厂严格按工艺文件

或实物样制作样板,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我司相关标准(真皮可暂用仿皮代替),并由工艺、开发、品管对样板进行评审,由工艺部门现场出示评审报告并要求相关人员现场签证确认。

3.2.2 OEM打样产品评审内容及标准:

3.2.2.1做工外观:拼缝紧密;线条一致流畅;拉点深浅合理;边角圆润无皱褶;

布、皮面的表面瑕疵等是否在可接受范围。

3.2.2.2规格结构:配置的其它部件(如边柜等)木架牢固性,弹簧直径及仍性、

海绵硬度及回弹性能;橡筋拉力等及排布数量与方式是否符合文件图纸要求;

3.2.2.3使用功能:功能件使用灵活自如;坐感舒适、软硬度符合样板要求。

3.2.3 经评审样板可符合量产时,才能给外协厂下发量产计划。

3.2.4 外协厂接计划后,批量投产前,必须先对每一款型号产品按正常生产工

艺加工一套产前样,由我司评审合格后方可批量投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外协厂否则。

3.2.5 OEM(批量)产前样产品评审内容及要求:

3.2.5.1产前样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是即将批量生产所用材料。

3.2.5.2产前样评审时必须对打样产品的检验报告进行核对,确认相关不良瑕疵

是否整改到位。

3.2.5.3检验项目及标准同3.2.2条。

4.0原材料质量控制

4.1 原材料原则上由我司提供。面料类必须(如有特殊情况需自行采购的必须经

沙发厂总经理批准方可)从我司领取以确保OEM产品外观的一致性。

4.2其它材料如海绵、弹簧、等主要材料外协厂可以报我司统一申购,有原材料

供应商直接送外协厂验收,外协厂严格对原材料供应商物料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格可以拒绝收货。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我司相关部门追究处理。

4.3其它辅助性材料若需自行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我司质量标准或样板采购,物

料采购后严格按照标准、样板验收。同时做好相应的记录,留取实物样板,设立专区摆放,以便我司稽查。

4.4如属外协厂对原材料来货把关不严造成成品不合格将由外协厂承担相关责

任。

4.4如外协厂在自行检验过程中发现不确定的情况下,可沟通我司IQC协助进行

检验检测。

5.0加工过程质量管控

5.1生产加工严格按文件及确认产前样加工,不得随意更改,若是有好的改进方

案。需先申请,待我司确认后。方可更改执行,并做好相关的加工检验记录。

5.2

6.0成品质量管控

产品加工完成后,外协厂家QC人员,按照我司确认的产前样进行检验,并每套出具检验报告,待包,通知我司品管人员对现场待包产品按50%抽检,抽检合格低于90%,外协厂家按照我司现场QC人员指出的问题点再次全检现场未检产品,全检完成后再次通知我司QC人员检验,凡未经我司QC人员检验产品严禁入包。

产品包装送货到我司后,外协检验人员按《QA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对来货进行检验,发现问题按该细则处罚。

6.市场反馈问题责任追溯

产品销售市场后反馈质量问题,按《QA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产品在质保期内,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隐形问题(如座包下陷、木架异响、虫蛀等)由外协生产厂家承担全部售后责任。

7.产品质量持续改进要求

外协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外协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HGFQ/SC/008

起草部门:生产部

会签部门: 人力部、财务部、经营部

审核部门:综合部

批 准 人:韩武生

邯钢附属企业公司发布

邯钢附属企业公司

外协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协队伍的安全和现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协队伍是指来我公司从事技术改造;铆焊加工;设备大中小修;工程施工和零星土建;运输搬运装卸;劳务等工作的队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附企公司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证 件

第五条 所用外协队伍必须具备如下有效证件,并根据证件规定从事相应的工作,不得超越规定范围。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法人单位);

2、税务登记证;

3、安全资格证书;

4、建筑安装队伍资质等级证;

5、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登高作业、起重机械工、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上岗证;

6、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安装检修,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安装检修资格证;

7、参加施工检修人员的身份证件。

8、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卡)证明。

9、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10、非法人单位的《法人委托书》。

第三章职 责

第六条 对外协队伍的管理原则是“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1、公司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外协队伍,要到生产部进行安全备案,签订安全协议,同时交纳安全和现场管理风险抵押金,生产部发给施工(用工)安全许可证。风险抵押金一般按用工人数每人交纳100-200元,对施工周期长、施工工作环境复杂等工程,风险抵押金适当增加。

2、凡从事特种作业的外协队伍,公司生产部负责资格审查,到邯钢安环处进行安全资格认证,并报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许可证。

3、外协单位凭“许可证”办理业务结算,未办理“许可证”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四章要 求

第七条 外协队伍在取得安全许可证后,才能签定合同及安全协议。

第八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施工(用工)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外协队伍,不得超出施工(用工)许可规定范围。

第九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外协队伍进行安全现场教育和厂规厂纪教育,建立使用外协队伍台帐。台帐内容:安全教育情况登记;特殊作业人员登记表;外协队伍人员登记表;使用外协队伍登记表。

第十条 用工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对外协队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

检查和考核,公司生产部抽查考核。

第十一条 所有外协队伍的施工项目,必须提前三天制定出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危险预知等报生产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外协队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等,遵守邯钢及附企公司的有关规定。外协队伍除队长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外,还必须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现场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佩带标识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同时填写检查记录。外协队伍不得聘用邯钢在职职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外协队伍人员要与登记表相符,不得随意增加更改人员。

第五章考 核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1、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中

一、二款的罚用工单位

2000—5000元。

2、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扣责任部室500元。

3、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责任单位500-1000元。

5、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任单位500-1000元。

6、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责任单位1000-2000元。

7、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每少一项扣责任单位100-200元。

8、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罚外协队伍500-1000元。

9、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罚外协队伍1000-5000元。

10、凡违反规定私招乱用外协队伍或个人,发生伤害事故和邯钢职工发生事故同样对待和考核,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1、外协队伍违章违纪、存在事故隐患等,按邯钢规定考核。

12、外协队伍因安全管理不严造成内部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市有关部门追究责任,造成邯钢职工伤亡事故的,其一切费用、待遇等均由外协队伍负责,并按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分别罚款1000元、5000元、10000元。

第六章事故统计

第十四条 所用外协队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规定,按下列条款统计上报。

1、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独立法人单位报告统计。

2、非独立法人但有法人委托在独立法人单位的外协队伍,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委托的法人单位报告统计。

3、两个以上外协队伍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工作时,由事故主要责任方报告统计。

4、严禁使用非独立法人又未委托在独立法人单位的外协队伍或零星用工的自然人,违反者考核1000-2000元,发生事故由用工者本人负责。

外协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外协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HGFQ/SC/008

起草部门:生产部

会签部门: 人力部、财务部、经营部

审核部门:综合部

批 准 人:韩武生

邯钢附属企业公司发布

邯钢附属企业公司

外协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协队伍的安全和现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协队伍是指来我公司从事技术改造;铆焊加工;设备大中小修;工程施工和零星土建;运输搬运装卸;劳务等工作的队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附企公司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证 件

第五条 所用外协队伍必须具备如下有效证件,并根据证件规定从事相应的工作,不得超越规定范围。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法人单位);

2、税务登记证;

3、安全资格证书;

4、建筑安装队伍资质等级证;

5、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登高作业、起重机械工、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上岗证;

6、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安装检修,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安装检修资格证;

7、参加施工检修人员的身份证件。

8、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卡)证明。

9、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10、非法人单位的《法人委托书》。

第三章职 责

第六条 对外协队伍的管理原则是“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1、公司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外协队伍,要到生产部进行安全备案,签订安全协议,同时交纳安全和现场管理风险抵押金,生产部发给施工(用工)安全许可证。风险抵押金一般按用工人数每人交纳100-200元,对施工周期长、施工工作环境复杂等工程,风险抵押金适当增加。

2、凡从事特种作业的外协队伍,公司生产部负责资格审查,到邯钢安环处进行安全资格认证,并报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许可证。

3、外协单位凭“许可证”办理业务结算,未办理“许可证”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四章要 求

第七条 外协队伍在取得安全许可证后,才能签定合同及安全协议。

第八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施工(用工)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外协队伍,不得超出施工(用工)许可规定范围。

第九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外协队伍进行安全现场教育和厂规厂纪教育,建立使用外协队伍台帐。台帐内容:安全教育情况登记;特殊作业人员登记表;外协队伍人员登记表;使用外协队伍登记表。

第十条 用工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对外协队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

检查和考核,公司生产部抽查考核。

第十一条 所有外协队伍的施工项目,必须提前三天制定出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危险预知等报生产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外协队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等,遵守邯钢及附企公司的有关规定。外协队伍除队长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外,还必须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现场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佩带标识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同时填写检查记录。外协队伍不得聘用邯钢在职职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外协队伍人员要与登记表相符,不得随意增加更改人员。

第五章考 核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1、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中

一、二款的罚用工单位

2000—5000元。

2、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扣责任部室500元。

3、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责任单位500-1000元。

5、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任单位500-1000元。

6、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责任单位1000-2000元。

7、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每少一项扣责任单位100-200元。

8、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罚外协队伍500-1000元。

9、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罚外协队伍1000-5000元。

10、凡违反规定私招乱用外协队伍或个人,发生伤害事故和邯钢职工发生事故同样对待和考核,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1、外协队伍违章违纪、存在事故隐患等,按邯钢规定考核。

12、外协队伍因安全管理不严造成内部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市有关部门追究责任,造成邯钢职工伤亡事故的,其一切费用、待遇等均由外协队伍负责,并按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分别罚款1000元、5000元、10000元。

第六章事故统计

第十四条 所用外协队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规定,按下列条款统计上报。

1、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独立法人单位报告统计。

2、非独立法人但有法人委托在独立法人单位的外协队伍,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委托的法人单位报告统计。

3、两个以上外协队伍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工作时,由事故主要责任方报告统计。

4、严禁使用非独立法人又未委托在独立法人单位的外协队伍或零星用工的自然人,违反者考核1000-2000元,发生事故由用工者本人负责。

外协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维护湖南四维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公司与协助单位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规范人员、物资、车辆以及安全生产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驻厂工作的供应商、施工单位、客户代表等。

3、职责

3.1湖南四维公司企管部对外协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负责对安全生产、人员、物资、车辆等进行监管。

3.2外协单位对所属员工负有培训、管理并承担连带责任。 4.细则

4.1所有需要进驻湖南四维公司工作的外协单位,由公司内相关的责任部门负责向总经理报告,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后到安全环境科申报,申报单位必须提交所有进厂提交所有进厂工作人员的名单、2张1寸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由安全环境科对资料进行审核。

4.2安全环境科审核资料合格后,对所有进厂人员组织进行安全生产、门卫管理规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等公司制度的培训,同时与外协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入厂工作期间若有人员异动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安全环境科并办理相关手续。

4.3安全科与外协单位签订完安全生产协议后,开具进厂工作核准通知单给外协单位、人力资源科和公司内相关的责任部门。同时根据外协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确定外协单位人员的工作活动场地,并在核准通知单上予以载明。如果外协单位人员未经允许超出规定范围的活动,湖南四维立即将违规人员带离,严重者限其离开湖南四维公司。

4.4人力资源科根据安全环境科下达的核准通知单,为进厂人员办理临时员工证,行政科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和核准通知单确定是否为其提供住宿或就餐条件。

4.5外协单位必须遵守湖南四维公司的门卫出入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厂时由安全环境科负责发放相关制度。

4.6外协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员工证件佩带制度,进出公司大门和工作现场均需佩挂,便于识别身份,否则保安人员和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有权视同违规人员。 4.7禁止外协单位工作人员携带照相设备进入公司,禁止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的拍照行为(包括手机拍照、录象等)。违者将被立即驱逐出厂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连带责任。

4.8禁止外协单位人员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私自拍摄、复制湖南四维的技术资料和作业文件及其他项等,违者将驱逐出厂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连带责任。

4.9外协单位自己购置的设备或工具,应先向安全环境科提交清单备案,进厂时由安全环境科一一核对后进厂。外协单位自行负责自己设备或工具等物资的保管,湖南四维可提供一定的条件,如发生丢失或盗窃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安全环境科或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未经安全环境科同意,禁止在湖南四维工作人员的工作现场进行搜查。

4.10外协单位自己购置的设备或工具出厂时,由外协单位工作现场的湖南四维公司部门主管签署审核意见,经湖南四维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核准,由安全环境科进行核对清单后,门卫保安方可放行。

外协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外协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HGFQ/SC/008

起草部门:生产部

会签部门: 人力部、财务部、经营部

审核部门:综合部

批 准 人:韩武生

邯钢附属企业公司发布

邯钢附属企业公司

外协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协队伍的安全和现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协队伍是指来我公司从事技术改造;铆焊加工;设备大中小修;工程施工和零星土建;运输搬运装卸;劳务等工作的队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附企公司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证 件

第五条 所用外协队伍必须具备如下有效证件,并根据证件规定从事相应的工作,不得超越规定范围。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法人单位);

2、税务登记证;

3、安全资格证书;

4、建筑安装队伍资质等级证;

5、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登高作业、起重机械工、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上岗证;

6、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安装检修,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安装检修资格证;

7、参加施工检修人员的身份证件。

8、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卡)证明。

9、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10、非法人单位的《法人委托书》。

第三章职 责

第六条 对外协队伍的管理原则是“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1、公司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外协队伍,要到生产部进行安全备案,签订安全协议,同时交纳安全和现场管理风险抵押金,生产部发给施工(用工)安全许可证。风险抵押金一般按用工人数每人交纳100-200元,对施工周期长、施工工作环境复杂等工程,风险抵押金适当增加。

2、凡从事特种作业的外协队伍,公司生产部负责资格审查,到邯钢安环处进行安全资格认证,并报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许可证。

3、外协单位凭“许可证”办理业务结算,未办理“许可证”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四章要 求

第七条 外协队伍在取得安全许可证后,才能签定合同及安全协议。

第八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施工(用工)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外协队伍,不得超出施工(用工)许可规定范围。

第九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外协队伍进行安全现场教育和厂规厂纪教育,建立使用外协队伍台帐。台帐内容:安全教育情况登记;特殊作业人员登记表;外协队伍人员登记表;使用外协队伍登记表。

第十条 用工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对外协队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

检查和考核,公司生产部抽查考核。

第十一条 所有外协队伍的施工项目,必须提前三天制定出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危险预知等报生产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外协队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等,遵守邯钢及附企公司的有关规定。外协队伍除队长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外,还必须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现场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佩带标识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同时填写检查记录。外协队伍不得聘用邯钢在职职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外协队伍人员要与登记表相符,不得随意增加更改人员。

第五章考 核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1、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中

一、二款的罚用工单位

2000—5000元。

2、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扣责任部室500元。

3、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责任单位500-1000元。

5、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任单位500-1000元。

6、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责任单位1000-2000元。

7、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每少一项扣责任单位100-200元。

8、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罚外协队伍500-1000元。

9、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罚外协队伍1000-5000元。

10、凡违反规定私招乱用外协队伍或个人,发生伤害事故和邯钢职工发生事故同样对待和考核,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1、外协队伍违章违纪、存在事故隐患等,按邯钢规定考核。

12、外协队伍因安全管理不严造成内部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市有关部门追究责任,造成邯钢职工伤亡事故的,其一切费用、待遇等均由外协队伍负责,并按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分别罚款1000元、5000元、10000元。

第六章事故统计

第十四条 所用外协队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规定,按下列条款统计上报。

1、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独立法人单位报告统计。

2、非独立法人但有法人委托在独立法人单位的外协队伍,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委托的法人单位报告统计。

3、两个以上外协队伍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工作时,由事故主要责任方报告统计。

4、严禁使用非独立法人又未委托在独立法人单位的外协队伍或零星用工的自然人,违反者考核1000-2000元,发生事故由用工者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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