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自行申报论文范文

2023-12-13

个税自行申报论文范文第1篇

1、收入额是不是指总的工资收入,包括高温补贴?

2、其他是指其他扣除项目还是其他收入?

3、免税收入是指误餐补贴吗?是否已包括在收入额中? 郑诗雯 11:14:56 是总的收入 我们没有高温补贴

郑诗雯 11:15:30 其他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 你可以找书娟要填写说明 当时去培训的是财务 我没有参培

涂小华 11:15:54 好的 郑诗雯 11:16:00 免税收入好像不用填 只要填到年金那边

涂小华 11:16:40 就是把免税收入填到年金那边的意思? 郑诗雯 11:16:42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填个人缴交部分

郑诗雯 11:16:47 不是

郑诗雯 11:17:33 我们应该没有免税所得吧

涂小华 11:19:14 那误餐补贴否包含在总收入里了? 郑诗雯 11:19:46 包含

郑诗雯 11:20:25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二、税款负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负担”或“雇主全额负担”,对于业务量较小的“雇主比例负担”或者“雇主定额负担”需要自行反算为含税收入额填入收入额中。

三、免税所得: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收入部分填写在免税所得中。

四、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基本养老保险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基本医疗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

六、失业保险费:同基本养老保险。

七、住房公积金: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住房公积金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部分)。

八、减除费用:0,3500或4800(3500+1300).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2011年9月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通过,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10]69号 关于公布2009第二批和2010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四)财税[2011]30号 关于公布2010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十、减免税额:填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以下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郑诗雯 11:21:36 郑诗雯 11:21:52 允许扣除的税费”:“允许扣除的税费”包含“允许扣除的年金”,如果没有其他准予扣除的税费,两者填写数值相等。

“允许扣除的年金”:填写每月缴纳的企业/职业年金中,不超过上限标准的个人缴纳的部分。

允许扣除的年金,按月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涂小华 11:12:36 恩,那个住房公积金是把个人缴交和公司缴交的合并填上去吗 涂小华 11:13:05 书娟跟我说很多部分都是人事做的 涂小华 11:13:40

1、收入额是不是指总的工资收入,包括高温补贴?

2、其他是指其他扣除项目还是其他收入?

3、免税收入是指误餐补贴吗?是否已包括在收入额中? 郑诗雯 11:14:56 是总的收入 我们没有高温补贴 郑诗雯 11:15:30 其他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 你可以找书娟要填写说明 当时去培训的是财务 我没有参培

涂小华 11:15:54 好的

郑诗雯 11:16:00 免税收入好像不用填 只要填到年金那边 涂小华 11:16:40 就是把免税收入填到年金那边的意思? 郑诗雯 11:16:42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填个人缴交部分 郑诗雯 11:16:47 不是

郑诗雯 11:17:33 我们应该没有免税所得吧 涂小华 11:19:14 那误餐补贴否包含在总收入里了? 郑诗雯 11:19:46 包含

郑诗雯 11:20:25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二、税款负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负担”或“雇主全额负担”,对于业务量较小的“雇主比例负担”或者“雇主定额负担”需要自行反算为含税收入额填入收入额中。

三、免税所得: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收入部分填写在免税所得中。

四、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基本养老保险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基本医疗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

六、失业保险费:同基本养老保险。

七、住房公积金: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住房公积金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部分)。

八、减除费用:0,3500或4800(3500+1300).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2011年9月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通过,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10]69号 关于公布2009第二批和2010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四)财税[2011]30号 关于公布2010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十、减免税额:填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以下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郑诗雯 11:21:36

郑诗雯 11:21:52 允许扣除的税费”:“允许扣除的税费”包含“允许扣除的年金”,如果没有其他准予扣除的税费,两者填写数值相等。

“允许扣除的年金”:填写每月缴纳的企业/职业年金中,不超过上限标准的个人缴纳的部分。

允许扣除的年金,按月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郑诗雯 11:22:09 这些都是书娟给我的一起学习吧涂小华 11:22:53 恩恩,谢谢诗雯~ 涂小华 11:23:06

郑诗雯 11:23:13 没事啊 我也是第一次做这个

郑诗雯 11:23:20 有什么问题一起交流

涂小华 11:23:26 好的~ 郑诗雯 11:23:42 你可以先找书娟要一下他们之前培训的材料啊视频啊之类的

郑诗雯 11:23:46 先看一下

涂小华 11:24:08 恩恩~好的~~ 涂小华 14:36:24 诗雯,不好意思,再问你一个,年金=收入额*4%吗?还是年金=应税工资*4%? 郑诗雯 14:37:18 石材交易中心没有年金吧

郑诗雯 14:37:40 年金方案是公司内部建立的

涂小华 14:38:23 这样的啊,所以这一项和“允许扣除的费用”这两项石材的都不用填吧? 郑诗雯 14:38:48 恩恩如果没有就不用填

涂小华 14:38:52 根据你发给我的说明允许扣除的费用就等于年金 涂小华 14:38:58 好的 郑诗雯 14:38:58 是的

涂小华 14:39:04 谢谢~~ 郑诗雯 14:39:09 不客气~

涂小华 14:48:32 诗雯,真的最后一个了~上午你跟我说的公积金填写的是个人缴交的部分,但是我看石材那边发给我的应税收入=出勤工资+高温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公积金公司所交-公积金个人所交。也就是说,如果我只填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系统就只能减去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应税收入会比他们算出来的多很多~

涂小华 14:49:39 我想确定一下我们填写的申报表里的公积金,确定只填个人缴交的部分吗 郑诗雯 14:51:04 我目前是这样填的没错

郑诗雯 14:51:32 但是超过公积金纳税线的只能填这个上限

郑诗雯 14:51:40 就是社平*3*0.12

郑诗雯 14:51:59 为啥应税收入要减去公积金啊

郑诗雯 14:52:17 哦哦不好意思后面这个看错了

郑诗雯 14:53:09 还是不对啊 公司缴交部分的公积金不能扣去吧

涂小华 14:54:36 所以,石材之前给我的应该是不太对的是吧,填入个人缴交的部分是没有错的 涂小华 14:54:55 另外社平是什么呀? 郑诗雯 14:55:07 就是厦门市上一的社会平均工资

涂小华 14:55:22 这个要在哪里查呢? 郑诗雯 14:55:37 你现在填的是6月的么 那就是用2014的 5061,

郑诗雯 14:55:53 从今年7月开始就要用2015的社平工资 5360

郑诗雯 14:56:00 哎

涂小华 14:56:44 好的~ 涂小华 14:57:05 那公积金纳税线又是哪里查? 涂小华 14:57:13 或者有一个标准? 郑诗雯 14:58:14 公积金纳税线就是社平*3*0.12

郑诗雯 14:58:18 我现在要去开会

郑诗雯 14:58:21 回头说

涂小华 14:58:32 好的~ 涂小华 14:58:37 谢谢诗雯~~ 涂小华 15:47:53 诗雯,你回来没郑诗雯 16:03:07

你说

郑诗雯 16:03:09 我回来了

涂小华 16:05:49 就是那一张表格,想跟你确定一下,住房公积金有一些领导是超过的,所以统一填纳税险也即1821.96是吧

涂小华 16:06:07 公积金纳税线 郑诗雯 16:06:31 我是这样填的

郑诗雯 16:06:38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还是不对

涂小华 16:07:06 哪里不对呢? 郑诗雯 16:07:17 不清楚啊我也还没对出来

郑诗雯 16:07:39 我问有做过的人 他们说就是这样填的

涂小华 16:08:03 嗯嗯,那应该是没错的 涂小华 16:08:47 涂小华 16:09:01 这些红框里的,石材这边是没有需要填的吧 涂小华 16:09:41 年金和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没有的 郑诗雯 16:10:33 这个我不清楚哦 石材不是我负责的 你要问做工资的人呢

涂小华 16:11:50 石材那边做工资的人邱姐在联系,那我问邱姐~ 涂小华 16:11:57 谢谢诗雯~~郑诗雯 16:12:52

个税自行申报论文范文第2篇

1、收入额是不是指总的工资收入,包括高温补贴?

2、其他是指其他扣除项目还是其他收入?

3、免税收入是指误餐补贴吗?是否已包括在收入额中? 郑诗雯 11:14:56 是总的收入 我们没有高温补贴

郑诗雯 11:15:30 其他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 你可以找书娟要填写说明 当时去培训的是财务 我没有参培

涂小华 11:15:54 好的 郑诗雯 11:16:00 免税收入好像不用填 只要填到年金那边

涂小华 11:16:40 就是把免税收入填到年金那边的意思? 郑诗雯 11:16:42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填个人缴交部分

郑诗雯 11:16:47 不是

郑诗雯 11:17:33 我们应该没有免税所得吧

涂小华 11:19:14 那误餐补贴否包含在总收入里了? 郑诗雯 11:19:46 包含

郑诗雯 11:20:25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二、税款负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负担”或“雇主全额负担”,对于业务量较小的“雇主比例负担”或者“雇主定额负担”需要自行反算为含税收入额填入收入额中。

三、免税所得: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收入部分填写在免税所得中。

四、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基本养老保险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基本医疗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

六、失业保险费:同基本养老保险。

七、住房公积金: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住房公积金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部分)。

八、减除费用:0,3500或4800(3500+1300).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2011年9月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通过,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10]69号 关于公布2009第二批和2010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四)财税[2011]30号 关于公布2010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十、减免税额:填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以下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郑诗雯 11:21:36 郑诗雯 11:21:52 允许扣除的税费”:“允许扣除的税费”包含“允许扣除的年金”,如果没有其他准予扣除的税费,两者填写数值相等。

“允许扣除的年金”:填写每月缴纳的企业/职业年金中,不超过上限标准的个人缴纳的部分。

允许扣除的年金,按月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涂小华 11:12:36 恩,那个住房公积金是把个人缴交和公司缴交的合并填上去吗 涂小华 11:13:05 书娟跟我说很多部分都是人事做的 涂小华 11:13:40

1、收入额是不是指总的工资收入,包括高温补贴?

2、其他是指其他扣除项目还是其他收入?

3、免税收入是指误餐补贴吗?是否已包括在收入额中? 郑诗雯 11:14:56 是总的收入 我们没有高温补贴 郑诗雯 11:15:30 其他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 你可以找书娟要填写说明 当时去培训的是财务 我没有参培

涂小华 11:15:54 好的

郑诗雯 11:16:00 免税收入好像不用填 只要填到年金那边 涂小华 11:16:40 就是把免税收入填到年金那边的意思? 郑诗雯 11:16:42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填个人缴交部分 郑诗雯 11:16:47 不是

郑诗雯 11:17:33 我们应该没有免税所得吧 涂小华 11:19:14 那误餐补贴否包含在总收入里了? 郑诗雯 11:19:46 包含

郑诗雯 11:20:25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二、税款负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负担”或“雇主全额负担”,对于业务量较小的“雇主比例负担”或者“雇主定额负担”需要自行反算为含税收入额填入收入额中。

三、免税所得: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收入部分填写在免税所得中。

四、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基本养老保险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基本医疗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

六、失业保险费:同基本养老保险。

七、住房公积金: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住房公积金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部分)。

八、减除费用:0,3500或4800(3500+1300).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2011年9月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通过,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10]69号 关于公布2009第二批和2010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四)财税[2011]30号 关于公布2010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十、减免税额:填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以下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郑诗雯 11:21:36

郑诗雯 11:21:52 允许扣除的税费”:“允许扣除的税费”包含“允许扣除的年金”,如果没有其他准予扣除的税费,两者填写数值相等。

“允许扣除的年金”:填写每月缴纳的企业/职业年金中,不超过上限标准的个人缴纳的部分。

允许扣除的年金,按月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郑诗雯 11:22:09 这些都是书娟给我的一起学习吧涂小华 11:22:53 恩恩,谢谢诗雯~ 涂小华 11:23:06

郑诗雯 11:23:13 没事啊 我也是第一次做这个

郑诗雯 11:23:20 有什么问题一起交流

涂小华 11:23:26 好的~ 郑诗雯 11:23:42 你可以先找书娟要一下他们之前培训的材料啊视频啊之类的

郑诗雯 11:23:46 先看一下

涂小华 11:24:08 恩恩~好的~~ 涂小华 14:36:24 诗雯,不好意思,再问你一个,年金=收入额*4%吗?还是年金=应税工资*4%? 郑诗雯 14:37:18 石材交易中心没有年金吧

郑诗雯 14:37:40 年金方案是公司内部建立的

涂小华 14:38:23 这样的啊,所以这一项和“允许扣除的费用”这两项石材的都不用填吧? 郑诗雯 14:38:48 恩恩如果没有就不用填

涂小华 14:38:52 根据你发给我的说明允许扣除的费用就等于年金 涂小华 14:38:58 好的 郑诗雯 14:38:58 是的

涂小华 14:39:04 谢谢~~ 郑诗雯 14:39:09 不客气~

涂小华 14:48:32 诗雯,真的最后一个了~上午你跟我说的公积金填写的是个人缴交的部分,但是我看石材那边发给我的应税收入=出勤工资+高温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公积金公司所交-公积金个人所交。也就是说,如果我只填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系统就只能减去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应税收入会比他们算出来的多很多~

涂小华 14:49:39 我想确定一下我们填写的申报表里的公积金,确定只填个人缴交的部分吗 郑诗雯 14:51:04 我目前是这样填的没错

郑诗雯 14:51:32 但是超过公积金纳税线的只能填这个上限

郑诗雯 14:51:40 就是社平*3*0.12

郑诗雯 14:51:59 为啥应税收入要减去公积金啊

郑诗雯 14:52:17 哦哦不好意思后面这个看错了

郑诗雯 14:53:09 还是不对啊 公司缴交部分的公积金不能扣去吧

涂小华 14:54:36 所以,石材之前给我的应该是不太对的是吧,填入个人缴交的部分是没有错的 涂小华 14:54:55 另外社平是什么呀? 郑诗雯 14:55:07 就是厦门市上一的社会平均工资

涂小华 14:55:22 这个要在哪里查呢? 郑诗雯 14:55:37 你现在填的是6月的么 那就是用2014的 5061,

郑诗雯 14:55:53 从今年7月开始就要用2015的社平工资 5360

郑诗雯 14:56:00 哎

涂小华 14:56:44 好的~ 涂小华 14:57:05 那公积金纳税线又是哪里查? 涂小华 14:57:13 或者有一个标准? 郑诗雯 14:58:14 公积金纳税线就是社平*3*0.12

郑诗雯 14:58:18 我现在要去开会

郑诗雯 14:58:21 回头说

涂小华 14:58:32 好的~ 涂小华 14:58:37 谢谢诗雯~~ 涂小华 15:47:53 诗雯,你回来没郑诗雯 16:03:07

你说

郑诗雯 16:03:09 我回来了

涂小华 16:05:49 就是那一张表格,想跟你确定一下,住房公积金有一些领导是超过的,所以统一填纳税险也即1821.96是吧

涂小华 16:06:07 公积金纳税线 郑诗雯 16:06:31 我是这样填的

郑诗雯 16:06:38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还是不对

涂小华 16:07:06 哪里不对呢? 郑诗雯 16:07:17 不清楚啊我也还没对出来

郑诗雯 16:07:39 我问有做过的人 他们说就是这样填的

涂小华 16:08:03 嗯嗯,那应该是没错的 涂小华 16:08:47 涂小华 16:09:01 这些红框里的,石材这边是没有需要填的吧 涂小华 16:09:41 年金和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没有的 郑诗雯 16:10:33 这个我不清楚哦 石材不是我负责的 你要问做工资的人呢

涂小华 16:11:50 石材那边做工资的人邱姐在联系,那我问邱姐~ 涂小华 16:11:57 谢谢诗雯~~郑诗雯 16:12:52

个税自行申报论文范文第3篇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规定,化药六类药物注册申报需要提 交的项目表如下: 一 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 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或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1、过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四 临床研究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29、临床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研究报告

六类新药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1、资料项目---1 药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 药物名称的制订建议遵循IUPAC规则。药物的通用名称

药物的英文通用名称应尽可能地参照国际非专利药名(INN);对INN 未报道的药品,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但对结构与已报道或已上市的药品结构属同类药物,通用名称(后缀)应基本一致。中文通用名称应与中国药典委员会已制订并颁布的名称一致,对尚未制订、颁布通用名的药物,应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进行核定。

通用名须采用国家批准的法定名称。如该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以下简称“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汉语拼音及英文名必须与药典一致;非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须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药典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7)所规定的名称;其剂型名称应与药典的一致。

2 资料项目--2 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查询系统查询,获知所研究药品专利知识产权方面信息,相关专利申请或授权信息,以及根据该药处方,工艺的新颖性和创新性是否存在申请相关专利的可能性,进而对可能导致知识纠纷问题的保证。

(3)、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 立题目的与依据:

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制剂研究合理性和临床使用必需性的综述。

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外相关疾病发展现状,相关药物及同类药物治疗研究现状,所研究的药物所处的研究应用水平,特点,继续研究应用的意义.说明研究的必要性和社会效益. (2)、药物发现发展的历史和过程简介,药理,毒理,药物代谢资料数据,国内外生产及临床应用等.

4、资料项目--4 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选题目的,依据,研究意义,社会和经济效益,处方和工艺设计研究过程进行简述,并对处方和工艺进行总体评价,给出处方和工艺的可行性评价结论. 简述质量研究内容,方法的来源和可行性,数据处理结果,质量标准研究水平和评价. 根据新药研究指导原则和研究制订的质量标准对药品进行稳定性研究的结论,并说明药品包装能够保证药品稳定性的程度. 从安全性试验,药效学试验或文献资料,给出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的结论.

5、资料项目--5 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最新文献或原发明厂商最新版的正式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文。

6、资料项目--7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 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六类新药不必做实验,提供证明文件即可);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资料项目2的资料(证明性文件)和资料项目13号的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中。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的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药品注册过程中,研制制剂所用的进口原料药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应包括起始物料、处方筛选、生产工艺及验证资料。

参考《化学药物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

8、资料项目--10 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包括原料药及制剂的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参考《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2010版《中国药典附录XIX F药品杂质分析指导原则》等。

9、资料项目--11 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 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研究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研究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 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包括影响因素试验、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包括原料药,药物制剂的稳定性研究。

参考《2010版中国药典,附录XIX C 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及《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2、资料项目--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1 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黏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14、资料项目--27 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代谢、分布、排泄)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5、资料项目--28 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6、资料项目--29 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7、资料项目--30 临床研究者手册:

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18、资料项目--29~32,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说明:

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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