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范文

2023-09-17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1篇

一、从公共政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情况审视调整个税起征点的问题

公共政策要更好地落实, 就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目的是为了体现公平, 满足公共政策的各项目标, 维护社会的安全。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关乎公平问题, 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做到机会均等, 符合贡献标准以及需求标准。

关乎公共政策目标实现的效率, 就要符合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为帕累托最优;第二个标准为帕累托跟进。

其中, 帕累托最优就是在分配资源的时候, 达到了最理想的状态, 将固有的人群设定好之后, 就可以对资源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是从一种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状态。在没有人的境况发生变化, 出现滑坡的迹象, 这个群体的处境就会变得越来越好。

帕累托跟进是将固定的人群设定好之后, 不让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出现滑坡, 而且让每个人的境况都逐渐变好。

个税起征点让居民更加自由, 就是一个人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应该做的事情, 在做事情的不是, 不应该做的事情不会被迫做, 个体有选择的权利。个税起征点可以满足居民的生存需要, 让居民的生理需求得到满足。

但是, 在上述个税起征点的优点的基础上, 具体的实施中也会存在一些弊端。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 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为了达到公平。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物价上涨的情况下, 将个税起征点适当地提高非常必要的。从消费需求的角度而言, 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贫富差距缩小, 由此将社会公平体现出来。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能够实现公平的目标, 是由于工资收入是每个月发放的, 居民每个月的收入不同, 需要缴纳的收入税也会有所不同, 通过纳税级距的移动, 税率就会改变, 居民的负担率就会有所不同。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额, 纳税人的级别比较高, 原级距点附近会有纳税人已经降低了税级。对于月收入较高的人而言, 提高起征点的幅度并不会对高收入群体的税级移动产生很大的影响, 却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低收入群体。这就可以说明, 调整个税起征点并不能真正意义地实现公平。当前关于个税征收调整需要考虑如下的问题。

其一, 当前的个税征收的实施存在一刀切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否符合当前的居民收入还需要进一步验证。中国的济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 各个地区的居民的经济收入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中国的南部地区居民经济收入与北部地区居民的经济收入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大城市居民经济收入与中小城市居民经济收入存在明显差异。正是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 导致全国的平均收入水平调整中采用这种方式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其二, 按照传统的思维方式, 很多的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实现的。比如, 社会保障就是原本由国家承担的保证职能由家庭承担了。关于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却没有对家庭因素充分考虑。

个税起征点调整的效率方面而言, 将个税起征点提高与帕累托跟进是相符合的, 收入较高的群体虽然缴纳的税额比价高, 但是并没有出现实际意义上的损失, 收入较低的群体缴纳的税额降低。但是, 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中就会发现, 提高个税起征点并没有改善人纳税人的状况。从2001年到2010年, 中国居民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在全国的税收总额中占有的笔比例局限于6%至7%之间。以政府的实际收入作为基数, 6%至7%的比例水平是比较低的, 纳税人从中并不能获得更多的实惠。从社会的角度而言, 当个人所得税在全社会普及的情况下, 居民才能提高纳税意识。所以, 环境对居民观念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个税起征点调整能够给居民带来安全和自由, 是通过对原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做出调整, 但是, 调整的数额对个税起征点前后没有产生很大影响。在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时候, 还要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物价的涨幅情况从后方能考虑, 可以明确, 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会给居民带来实惠。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策略

(一) 将多元化的个税起征体系建立起来

打破原有的个税起征体系一刀切的现象, 采用多元化的运行方式。个税起征点要因地制宜, 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要充分考虑。对于经济发达地区, 可以从

经济发展速度出发对个税起征做出调整, 打造个税起征体系多元化的局面, 以真正意义地实现公平。

(二) 将个税征收指数化

将个税征收指数化与收入的变化情况建立关联性, 还要与当地的通货膨胀情况挂钩。没有地区的消费物价都会有所不同, 要根据物价指数的浮动程度将个税征收指数制定出来。指数的涨落, 就可以具体将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确定出来, 还可以计算出纳税扣除额。在不同的年度, 个税起征点也哟啊相应地浮动, 可以对收入较低的居民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避免由于纳税产生经济浮动。收入低的群体本就是困难群体, 如果税负变成辅导, 个税征收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

(三) 按照年度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年度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作为单位的。中国的社会保障是家庭为单位的, 包括很多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执行的。在个人所得税中应该将减免条款设置好, 比如, 购买房屋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 在装修的时候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的, 通过减免税收, 对消费可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使得经济市场的活力得以增强。

三、从公共政策目标对调整个税起征进行探究

(一) 从公平的角度探究个税起征调整

个税起征调整, 费用扣除额就会产生变化, 高级别纳税人转移到原级距点, 个税的起征点就会提升, 而且提升的幅度非常大, 这种通过考证对收入比较高的人员不会有很大的影响, 却会影响收入低的人员。实施个税起征调整, 因地制宜地采用相应的调整策略是实现个税起征公平性的关键。

(二) 从效益的角度探究个税起征调整

提升个税征收点符合帕累托跟进的时候, 并不会损害到收入高的群体, 收入低的群体的税收额也会相应低降低。提升个税起征点不仅不会让纳税人情况有所改善, 反而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负担。避免用政府的实际收入作为基数, 而是将个税征收指数化, 可以让纳税人获得实惠。

(三) 从安全、自由的角度探究个税起征调整

修整个税起征点的同时, 还要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充分考虑, 对于物价上涨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对个税起征点以家庭为基准进行研究, 有望给居民带来更多的实惠。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调整个税起征点的目标是为了弥补公共政策落实的过程中所存在缺陷。如果政策的落实中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就会使个人所得税阈值有不公平性的问题。在改革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过程中, 要保证居民的法律利益得到保障, 使得纳税压力得到缓解。将个税起征体系构建起来, 对税收征管制度进一步健全, 将税收征管指数化, 还要对征管方式加以改进, 做到个税起征点全方位扩展, 让收入较低的人群得到保护, 将征收的成本降低。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使个税起征点操作简单, 而且能体现出公平公正。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应该纳税的额度。自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 对所得税法的起征点做出了三次调整, 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公共政策公平。但是, 在具体的实施中依然存在缺陷。为了弥补各种不足, 就需要将个税起征体系建立起来, 还要实现多元化, 做好税收管理工作。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展开, 征收的时候按年计算, 并为消费设置一些免税细则, 以切实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本论文针对从公共政策目标探究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办法展开研究。

关键词:公共政策目标,个税起征点,调整办法

参考文献

[1] 胡玉琴.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公共政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8 (3) .

[2] 王福民.以公共政策视角来探究城市规划评估模式与方法[J].工程技术 (全文版) , 2016 (8) .

[3] 王春雷.公共政策导向的城市规划与管理探究[J].现代国企研究, 2016 (16) .

[4] 刘英团.个税起征点要调整, 更要改革税制[J].上海企业, 2015 (7) .

[5] 任晓兰, 赵倩.个税起征点应注重指数化调整[J].民主与法制理, 2017 (3) .

[6] 陈志强, 肖梦航.服务型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力问题探究[J].领导科学论坛, 2015 (7) .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2篇

在实施20多年以来, 个人所得税政策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环节社会分配不均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于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改革, 才能提升个人收入能力的调节, 从而缓解分配出现的不公的矛盾, 进而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2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就是为了进行税收体制的完善, 从而实现水质的改革, 制定相对应的税收制度。

3 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效应分析

3.1 消极效应

降低了公民的纳税意识。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会进一步降低公民本身的纳税意识。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税收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公民个人所得税纳税意识的影响。因为经济政策和传统文化的影响, 其本身的纳税意识偏低, 一旦上调起征点, 就会降低公民的纳税意识。在传统的金字塔的社会机构中, 消费能力薄弱的群体占据比重较大, 消费能力较强的群体占据比重偏低。但是消费能力较强的收入群体, 其本身收入多元化, 并且自身的收入可以利用多途径来进行隐藏, 其结果就是收入单一的工薪阶层成了个税的主要来源。所以, 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 无法满足所有消费群体的受益, 反而会将低收入群体的消费压力增大, 使得高收入人群进一步产生避税的心理, 进而对纳税意识造成影响。

3.2 积极效应

(1) 刺激消费和投资。凯恩斯曾经这样说过:消费就是开展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 也是唯一的对象。消费对于经济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上调起征点, 就表示会减少纳税额, 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 也就是会提高居民省会书评, 进一步提升消费。每一次改变起征点, 都会让居民本身的可支配收入出现一定的变化。每一次上调起征点, 就会产生一定的消费刺激。增加收入, 会刺激居民的消费, 自然而然就会将生活费用之外的资金去除, 从而用在投资发展之中, 这样就会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2) 缓解“两种背离”。因为经济区域差异性以及税制不完善的影响, 在分配居民收入上出现了“逆向调节”的问题。在十七次代表大会提出:在国民收入之中居民收入比重提高, 将初次分配之中的劳动报酬比重提高, 这样就可以对“两种背离”的现象进行有效的环节, 从而不再让居民的收入处于弱势的地位, 进而实现对民生的改善, 加快经济的发展。经过统计年鉴以及相关资料发现, 从2006年开始提高起征点之后, 在国民收入总体比重之中, 国民收入逐渐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但是在2008年和2011年有所提升;同样, 在国民收入中, 个人所得税占据的比重较大, 整体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但是三次提高起征点之后, 其比重分别降低了36.9%、2.6%、13.5%。在居民收入中, 劳动报酬比重逐渐呈现出下降趋势, 在三次调整之后, 比重有一定的回升。不难看出。随着居民收入之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不断提升, 劳动报酬占据的比重在逐渐地降低, 上调起征点, 就可以实现两种趋势背离的适当缓解。

4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思考

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非是简单的问题, 我们需要多层次的分析其相关联的问题, 才可以逐一的将其解决。

4.1 不应“一刀切”

因为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较大, 与群众日常相关的商品出现了巨大的差异, 而房价的差异更加巨大。所以选择“一刀切”的方式, 不满足其发展需求。针对经济发达的地区, 居民本身的生活消费开支较大, 如果起征点过低, 实际的税负会提高, 导致起征点无法将扣除基本生计费的效用完全发挥出来。针对不发达的区域, 特别是税收收入偏少的地区, 其居民收入水平过低, 但是如果起征点偏高, 就会直接影响地方财政。所以, 针对实际情况来实现差异化起征, 才能符合需求。

4.2 征收范围不公平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利用正列举的方式加概括法, 总共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 并且通过概括法的使用, 就对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征收其余所得进行了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前提下, 居民收入从原本的工资收入逐渐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居民所得之中, 不但劳动报酬和工薪等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 股息、利息以及红利等都会逐渐成为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另外, 在我国居民的收入中, 劳保福利收入、免费午餐、职务补助等都逐渐成为重要组成。这一部分变化, 在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之下, 就无法成为应税项目, 导致税基变得相对狭窄。

4.3 设定缺乏科学性

对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置, 主要就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中主要囊括了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家庭成员生活资料费用以及教育培训费用等。目前, 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的收入减去固定标准免征额, 将其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 这样的方法未能考虑到医疗费用、教育费用、抚养费用等, 所以, 这样的方法实施欠缺一定的科学性。

5 结语

综上所述, 经过最近几年的发展, 同归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 就可以满足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缩小, 从而构建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仅仅依靠改革个人所得税是远远达不到既定的标准的, 还需要与其余的收入政策相互的结合起来, 如提升最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费用、事业救济金制度等社会保障政策、廉租房政策等相互的结合起来, 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提升低收入阶层本身的实际收入, 确保收入的分配差距能够限定在一个相对合理范围内。

摘要:在世界各个国家中, 由于个人所得税本身对于个人收入的调节以及聚财的功能, 从而得到青睐。在最近几年,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引起了重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就可以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 进一步刺激消费。所以, 本文针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及上调效应进行分析, 并且进行简单的思考, 希望可以对今后的研究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效应

参考文献

[1] 李鄂.试论经济法实质公平——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革为视域[J].法制与社会, 2012 (19) .

[2] 崔伦荣.试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革和完善[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2 (6) .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3篇

最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政策改变了,变为从5000元开始,这使得不同阶层的人发生了较大的巩新变化,影响了各个阶层的人们收入水平,并对其生活质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税收主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随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税收增多就会进行对于人民的反馈,我国从1980年进行对于个人所得税收集以来,逐年进行起征点的提升,每次进行起征点的提升都会使得国家税收得到一定的削减。反之这些削减的税收补充到了部分纳税人手中,从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增加到了5000元,是近些年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升最高的一次,纳税人从原有的8400万人锐减到了2400万人,这就使得原有的企业员工中6000万人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经济增长后人民负担的降低,为了弥补物价上涨对于人民收入水平的降低所采取的措施。

虽然个人所得税相对而言对于企业个税的提高量有限,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较大的经济财富,人民对于这笔财富具有不同的计划于使用途径,不仅可以改善生活,也可以进行其他方面的支出,为人民社会活动提供一定的支持。本文从企业个税角度分析此次新个税改变后对于员工的影响,并通过经济学角度分析个税政策改变的动机与企业个税筹划的影响内容。

一、企业工薪阶层概念

此次新个税政策改变影响最大的就是企业工薪阶层,而在我国企业工薪阶层一般被认为属于通过自身劳动进行薪水收入获取的人群。在过去国内只有国营或是集体企业员工才被视为工薪阶层,但随着市场经济改进,工薪阶层的范围不断提升,在私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中的职业经理、务工人员、农民工等也被纳入工薪阶层的范围。在过去工薪阶层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贬义,但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工薪阶层有了更多含义,也被广大群众所认可,本文中对于企业个税筹划影响不包括高等管理者与国家公务员,更多的是进行对于工薪阶层个税筹划的影响,同时企业工薪阶层也分为三部分,分别是企业中等收入知识分子群体,企业平民群体,企业低收入群体,需要分别进行对于其影响分析。

二、新个税政策对企业个税筹集影响

(一)企业个税筹集现状

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收集更多程度上是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升相对而言对于工薪阶层的影响程度是最大的,这表示了近七成工薪阶层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使得企业个税筹集量会相对程度的降低,提高了企业工薪阶层员工的社会流动。

个人所得税自设立以来就被认为是我国第四大税种,并随着人民收入提升总额也在不断地增大,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在整体税收中一直占据相对较小的比重,保持在6%到7%之间,个人所得税征收点提升最主要影响就是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被调节,减轻了税收的层级分化,相对符合个人所得税本身的征收意义,使得工薪阶层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

(二)方便监管企业个人所得税收集

在新个税政策中,进行对于企业的系统要求,要求企业进行对于个人所得税收集,在进行工薪发放之前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为重要,其在我国GDP占据超过50%的比重,这就让企业个税筹划成为了重要的税收基础。我国人民习惯于对于工薪的储存,在近些年来我国居民储存存款数额在不断提升,但是个人所得税却流失最为严重,被认为是“征得不如漏的多”。

所以在新个税政策中,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多元化收入进行严格把控,将原有的隐形收入放在桌面上,将原有无法预估的收入进行摊开处理,例如民营企业老板等企业高层将个人支出纳入到企业成本现象进行处罚,新个税政策对于私营企业地下经济甚至是非法经济进行严格处罚,对于逃税纳税现象进行积极管制。

相比于高收入人群,企业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相对而言较为清晰,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监管,对于企业员工工薪发放之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工薪阶层的企业工资由企业进行发放,国家通过对于企业监控进行对于工薪阶层员工的工资发放监督,通过计算机税收系统进行对于每位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发放前扣除,将国家、企业、员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透明化,由国家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由企业进行代缴代扣,由员工进行其余工薪收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系统。

(三)降低了企业高收入群体偷税现象

在2001年我国税收数值达到了15000亿元,但是其中个人所得税仅仅占据6.9%,远远低于正常水平,印度早在1992年个人所得税占比比例就超过了7.6%,这说明了我国有较多的人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逃税现象,这集中体现在了企业高收入群体中,这部分群体应交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其将企业收入与个人收入混合,导致了其偷税行为的产生。我国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一直有着较大的亏空现象,所以新个税政策的颁布可以相对有限的限制企业高收入群体的偷税行为。

三、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企业员工社会流动的影响

(一)新个税政策使得企业中等收入群体有向上流动可能性

此次新个税政策改革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到了5000元,而在进行企业工薪阶层调查中发现,知识分子月收入一般都是8000-15000之间,这些人大多是企业高等技术员工、工程师等职工,随着此次新个税政策改革,这些工薪阶层知识分子每月收入会提高400-600元,虽然这些收入提高仅仅是一小部分,但是这表示了这一群体收入在稳步提升,具有更大的空间去对于生活的改善与经济行为的实施。

在进行走访发现,这一部分企业知识分子群里更愿意将多出来的工资进行自我培训与自我学习,近五成受访者表示愿意将这部分工资用于下一代子女的学习生活培养中,有近两成群体愿意将这部分公司进行对于日常生活的改善,仅仅有近一成群体愿意将这部分工资进行存款。这个比例使得企业知识分子群体更会将收入用于自己与下一代的教育培养中,用于自我提升与下一代教育会使得这部分企业知识分子可能从权利、声望、收入等方面的提升。

(二)新个税政策使得企业平民群体有了代际流动可能性

企业中收入在5000-8000的平民群体对于新个税政策改革的变化有不同的影响,这部分人的月收入会提升200-400元不等,对于这部分企业平民群体来说,有七成愿意将这部分收入进行储存,两成人愿意将这部分收入进行个人生活的水平提升,剩下的人愿意将这部分钱用于下一代子女的教育。与企业知识分子群体不同,这部分人对于储存这一活动有更为深切的偏好,这部分人大多数年龄较大且拥有相对稳定的生活,由于自身身体原因、生活状况原因、年龄原因等没有更多的对于权力、上升渠道的执着,更愿意享受现在稳定的生活。并对于下一代教育愿意提供的收入相对有限,更多的愿意提升自身的生活状态,这样新个税政策改变使得这部分群体更多的能够提升自身生活质量,小幅度的提升下一代子女教育水平。

(三)新个税政策使得企业低收入群体社会流动可能性受到限制

在进行走访中发现,月薪在5000以下的相对而言低收入企业群体对于新个税政策改革无动于衷,新个税政策改革并不会对企业低收入群体进行经济上的补充,同时物价的上升会导致了这部分群体生活水平有所下降,又由于需要进行下一代子女的教育经费储存,所以自身的生活经费又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减,个人生活开支会更为减少。在企业知识分子、平民群体收入有所增加的环境下,企业低收入群体的工资并没有增加,其他收入群体工资增加相当于变相的企业低收入群体工资降低,使得企业低收入群体无法进行工资储存,更不会进行自身职业水平、工作能力、技术水平的提高,无法实现自身价值的体现。所以新个税政策使得企业低收入群体工薪变相降低,经济资本受到限制,更缺少了向上流动的资本,限制了其社会流动性。

四、结论

本文对于新个税政策进行了剖析,对于新个税政策的改变进行了相对详细的描述,将企业个税筹划的方式方法进行了研究,进而分析新个税政策对于企业个税筹划所产生的影响,最后根据企业员工工薪不同进行分类,分别是企业知识分子群体,企业平民群体,企业低收入群体,分析新个税政策改变对于这三类群体所产生不同的影响,改变其社会流动的可能性。对于企业中等收入知识分子群体来说,新个税政策可以保证其拥有更多的上升空间,对于企业平民群体来说,新个税政策可以促使其拥有更高的生活质量与存款数额,但对于企业低收入群体来说,新个税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生活质量。

摘要:个税政策这一起源于英国的政府政策被全世界各国所关注, 并加以更改, 改为适合自身国情的个税政策。从1980年起我国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并随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不断进行个税改革, 税基不断地增加, 起征点不断提高, 每次个税改革都对人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改变, 到了2018年10月1日, 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了5000元。本文从企业个税角度分析此次新个税改变后对于员工的影响, 并通过经济学角度分析个税政策改变的动机与企业个税筹划的影响内容。

关键词:新个税政策,社会流动,社会资本

参考文献

[1] 杨默如, 黄婷婷.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个人所得税效应研究及其启示[J].东南学术, 2018, 268 (06) :143-155.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4篇

1、 安装扣缴客户端,安装完成后,添加企业的时候选择“申报密码”方式

2、 输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再次确认纳税人识别号,一旦确认成功,系统注册完成,不允许修改。

二、 人员以及工资的导入

1、 人员导入

2、 工资导入

三、 申报

1、

由于迁移的5月历史数据已经申报和扣款,只能进行属期6月的申报

关于申报密码:初次申报的扣缴公司,系统会提示必须修改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税号后6位),有部分测试过的公司申报密码为123或者111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5篇

进入3月份,始自元旦之日、为期3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也就到了接近鸣金收兵、盘点战绩的阶段。

然而,从两个多月来的情形看,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进程并不十分顺利,遭遇到了许多难以跨越的沟坎儿。稍稍做一下清点,比较重要的大致有如下几条:

第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计税。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表格。与之相配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行代扣代缴制——在各类收入的支付环节,由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将应纳税款代扣下来,并代缴给税务机关。今年推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则在此基础上,额外附加了一道程序:让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口径,将各种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并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不仅在世界税收发展史上是个特例,而且事实上这种“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把个人所得税带入了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尴尬境地:一方面,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仍然由各类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代为扣缴。另一方面,除非有无扣缴义务人的收入项目,否则纳税人自行归集并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两个渠道彼此脱节的格局,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于纳税人的一种额外负担。因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基本没有积极性,便是一件不言而喻的事情。

第二,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尚处于转轨时期,有待规范。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纳税人的收入项目极不规则,而且每月或每年的收入,变化很大。即便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除非具有每笔收入即时记录的习惯并具有区分哪一项收入计税、哪一项收入免税的技能,否则很难清楚的说清其每月、每年的收入水平究竟为多少,更难以通过某一个月的收入推算全年的收入。对于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情况就更为复杂:从多种来源取得了收入,又在多个环节被代扣代缴了税款,不同收入项目的计税规定也极为不同,其在年收入汇算以及收入信息归集上可能遇到的麻烦和周折,更是可想而知。

第三,在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条件下,纳税人在每月或在每个收入环节实际拿到的都是完税之后的税后收入。按照规定,纳税人要自行申报的收入,则是税前的收入而非税后的收入。将税后的收入还原为税前的收入,特别是将在多个环节、多个来源取得的各项收入逐一分项还原为税前的收入,并且将各项税前收入及其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分别并列申报,无论是对于具有税收知识背景的纳税人还是对税收知识所知甚少的纳税人,都不是容易办到的。

第四,进一步看,今年是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第一年。既然是开局之年,既然自行申报的又是上一年取得的收入,并且既然具体的申报办法在去年的11月间才刚刚出台,故而在纳税人的心理准备不足、尚无申报经验且基本没有保存好收入记录的情况下,采用追溯的办法汇集并申报收入和纳税信息,自然难以保证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相应的,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信息的非一致性也在所难免。由此传递下去,其结果无论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事实上都被推上了一个诚信风险的平台。而且在难以鉴别哪一方信息更为准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征税依据也会因此而产生混乱。

诸如此类的难题,还可列出一些。但总体看来,它们大都根植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及始自今年的这种“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双轨制”运行模式。这就意味着,除非改变现行税制,或者除非放弃现行的综合申报办法,否则这些难题都非局部微调所能解决。鉴于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确立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鉴于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正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在如此的条件下,走出眼前困境的惟一可行且根本性的办法,就在于缩短过渡期,加快个人所得税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轨的步伐。

也就是说,眼下在分类所得税制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的“双轨制”办法不宜长期实施,必须尽快实现并轨。这应当成为“十一五”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6篇

税法规定,按照扣缴个税税款总额2%的比例返还

单位代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手续费返还的比例为扣缴个税税款总额的2%。近日,在参加广州市地税部门组织的一次税法宣讲会上,广州开发区某企业办税员龚小姐对这方面的政策与规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作为企业办税人员,龚小姐日常工作主要是按月进行国税、地税纳税申报,其中,工作量最大的就是每月为工厂的3000多名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仅是录入数据及核对,龚小姐每月都要花费几天的时间。

近日,在参加主管地税部门组织的一次税法宣讲会上,龚小姐了解到了一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问题,而且返还比例还不低,是按照扣缴个税税款总额的2%进行支付,而且政策规定,单位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同时,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地税部门介绍,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同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又规定,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至于申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手续费返还流程,据广州地税介绍,通常是按季办理(具体办理时间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解确定),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填报有关申请表,该表可到地税网站下载,然后代扣代缴义务人盖章,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转财政部门,然后,由国库统一把手续费拨付到代扣代缴义务人账户。

需要提醒的是,《关于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管理及手续费支付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义务的,不得支付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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