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2023-01-30

第一篇:个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2018年10月个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018年10月-12月工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速算扣除数一: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综合所得适用(按月):

速算扣除数使用示例:

A个人于2018年12月取得20000元工资收入,在不考虑其他所得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情况下,假设五险一金为4000元,再减去个税草案中的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4000元-5000元=11000元,再用11000元去找对应的级数,由于11000元在3000元和12000元之间,应选择第二级,即适用10%的税率和210元的速算扣除数。

计算方式:

11000元×10%-210元=890元

因此A个人在2018年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90元。

批量计算怎么办?别发愁,我们有excel快捷公式奉上,还是刚才的例子,用A个人收入20000元,再减去五险一金4000元,求得16000元,填写在表格D3处:

再在E3处直接复制以下公式:

=ROUND(MAX((D3-5000)*{0.03,0.1,0.2,0.25,0.3,0.35,0.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便求出本月应交个人所得税890元,一定记得,本公式中的取数处为“D3”,在实际测算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表格去选择取数处。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年终奖个税计算(精)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个税基本规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从下面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来看,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据收入来源,分为八类。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定扣除

1、五险一金:不超过当地计提基数标准计提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2、公益性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

计税工资得

额(左不税

含,右含 率% 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

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0-500 5 500-2000

2000-5000 15 5000-20000 20 20000-40000

25 40000-60000 30

60000-80000 35 80000-100000 40 >100000

4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0-5000 5000-10000 10

1、工薪个税免征

0 额为2000元

25

2、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社会保险住 125 房公积金; 375

1375

3、一般法定捐赠扣除额上限为应税工

资的30%,以下非

3375 工资所得同;

6375

1037

515375

5 0

250

10000-30000 30000-50000 >50000

20 1250

30 35

4250

6750

劳务所得 按次计征 20

稿酬所得 按次计征 20

利息红利所得 按次计征 20

偶然所得 按次计征 20 财产租赁所得 按月计征 20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计征 20

年终奖个人所得

税税率及计算举

每次扣除800元,

每次所得超4000

元,扣除率为20%

享受30%优惠扣除,实际税率为14%

没有扣除

没有扣除

合肥市优惠50%征

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

每到年底,很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效益情况,以及员工的贡献情况,发放年终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此外,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一个只能够使用一次。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资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即为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雇员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以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000元。对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第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例1:12月份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

某股份公司雇员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资5200元,独生子女费30元,考勤奖300元,加班费300元,年终奖金36000元。

(1)当月工资薪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200+300+300)-1600]*15%-25=38(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6000/12=3000(元) 商数为3000,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

②年终资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15%-25=515(元)

(3)该雇员当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8+515=553(元)

例2:12月份工资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

某有限公司职员2009年12月份取得当月工资1400元,年终奖金3000元。

(1)确定应纳适用税率:[3000-(1600-1400)]/12=233.33(元)商数为233.33,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600-1400)]*5%=140(元)

第三篇:2011年新个税税率表

最新个税税率表

概述:从今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税法将正式实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九级改为七级,为3%至45%。(税率如下文所示)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现行个税9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适用25%税率的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0元至40000元调整至9000元至35000元,范围明显扩大。

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 调整前税额 调整后税额 税收的变化

3000

3500

4000

5000

7500

8000

9000

10000

15000

19000

20000

30000

38600

40000

50000

100000 75 0 125 0 175 15 325 45 725 295 825 345 1025 545 1225 745 2225 1870 3025 2870 3225 3120 5625 5620 7775 7775 8125 8195 11025 11195 28825 29920 减少75 减少125 减少160 减少280 减少430 减少480 减少480 减少480 减少355 减少155 减少105 减少5 没变 增加70 增加170 增加109

5在新的个税法中,应纳税收入3.86万元成为个税增减临界点,即月应纳税收入低于3.86万元缴纳的个税将减少,高于3.86万元则将多缴税。而在一审草案中,临界点是1.9万元。

年终奖到底该如何征税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年终奖解读为讹传事件,使得大众对于新个税法案实施后,年终奖到底如何缴税搞的是一头雾水。

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得知,年终奖一次性奖金9月1日后发放将按新标准一次性计税。如果当月工资多于3500元,当月薪金和年终奖分别按新标准计税,当月工资少于3500元,年终奖补足差额部分后再计税。

比如说,韩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那么他的年终奖缴税情况如下: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10%-105=2295元

专家同时强调,“这种计算方式一年只有一次机会。”,其他的季度奖、年中奖等奖金都并入当月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各种补贴、实物福利也应征缴个税

除了正常的工薪收入外,我国还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以及实物福利等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收方式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需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额30%作为个人收入缴税。

这也就是说,如果一名职工在某一月份获得1000元的交通补贴后,而当地又未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其中的300元,应该作为个人收入计税。

与此同时,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

公务费用后,也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补贴外,单位发放的差旅补贴等费用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多渠道可合理避税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合理避税也是工薪阶层增收的重要来源。

首先,用人单位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合理避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通过多缴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了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收入结构中,年终奖与月薪同等对待,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由于年终奖金一般数额较大,如此一来,个人所需要缴纳的个税额度必然较多。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分月获得,再选择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就可以节省不少纳税金额。

还有的单位每个月都会以合理避税的名义,要求员工拿出租车票或是手机通讯费发票抵冲工资,而这种“发票工资”被不少人戏称为“发票奴”。 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这种行为处于灰色地带,这种做法无疑等同于员工的工资计入企业运营成本,可以起到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同时也使得企业少交了不少税款。比如,刘女士目前月收入为9000元,按照正常的纳税标准,她每月需要缴税 (9000-2000) ×20%-375=1025元。但是,她每月都会向公司申请3000元的以发票报销形式得来的薪水,所以她每月仅需要缴纳个税(9000-3000-2000)×15%-125=475元。单一个月,就可以少缴纳550元,而一年下来可以节省差不多近7000元钱。

相关新闻:个税新政影响“北漂族”买车 不能不说的黑色幽默

由于北京对非京籍人员买车实行严格限购措施,即非京籍人员必须连续五年以上在京缴纳社保和个税,才能参加摇号取得购车指标,所以,那些月收入2000元至3500元的外来人员,原本在北京“暂住”五年就有机会买车,现在则遇到了麻烦,因为他们9月1日之后不缴个税,无法提供缴税证明(7月4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看到这条消息,让人不禁想起此前一些专家反对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理由:起征点提高将导致一部分人失去缴纳个税的权利。当初无比雷人的话现在居然以一种更雷人的方式体现出来,让这些专家看起来有了“先见之明”。

这真是有点“黑色幽默”的味道。首先,如果说限制购车是为缓解交通拥堵不得已采取的措施,那么也应一视同仁地对待户籍居民与外来人员。退一步讲,即使要对外来人员在京购车实行更严厉的限制,也不应将五年缴纳个税作为前提条件,因为缴纳个税是有门槛的,现在是月收入2000元以上,9月1日之后是月收入3500元以上,将五年缴纳个税作为购车前提,就相当于以一个人的收入多少来决定其是否拥有购车的权利,收入高的才有权购车,收入低的则无权购车——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偏向较高收入者而剥夺较低收入者的某项权利,其正当性、合理性显然令人怀疑。

其次,不缴纳个税的人同样是纳税人,推而广之,任何自然人都是消费者,因而都是纳税人,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纳税。在北京居住的外来人员,即使不缴纳个税,但他平时的任何花销,只要从口袋里掏钱出来消费,都是在为北京的税收作贡献,比如买一袋售价2元的食盐,里面包含0.29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喝一瓶售价3元的啤酒,就为国家贡献了近0.7元的税收;去餐馆吃一顿饭或去理发店理一次发,花销的5.5%是营业税和城建税……中国的现行税制,致使商品和服务中包含的税赋畸高,个人所得缴税则相对较少,一个人暗中所缴纳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要远高于明里所缴纳的个税,但是,我们的税务部门“避重就轻”,除了向公民提供个税证明,再也没有其他纳税证明。

常有报道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商场和超市的购物小票上都清楚地注明该商品所包含的税,让每个人知道每次消费给政府贡献了多少税收——我们不是一直强调要提高民众的纳税意识吗?我们连现在经常讲的“个税证明”也是近年来才有。

报道称,对于个税起征点上调带来的上述影响,北京市有关部门准备研究调整措施。我想问,那些在北京漂泊收入较低的外地人,可以拿着长期在北京消费的购物发票、餐饮发票等去申请购车吗?那些外地人履行完给北京纳税的义务之后,能够获得各项相应的权利吗?这里所说的“权利”,显然并不仅仅指买车。

分享日志:企业财务会计实务浅述,http://user.qzone.qq.com/54996351/blog/1319282972

分享日志:财务与会计的区别和联系,http://user.qzone.qq.com/54996351/blog/131928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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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学会计的,实习之前当小说看两遍就能上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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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有关个税扣除规定(xiexiebang推荐)

收藏)个人所得税免税的补贴、津贴汇总

源自:网络 收编:三月飞春雪

补贴、津贴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4年5月4日国税发[1994]118号)

3.对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8年7月2日财税字[1998]118号)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2)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

人本要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3)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性质的职工因病、因公、因战负伤或死亡由国家或本单位按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抚慰性的经济补偿。

(4)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28日《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5.个人获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职费:是指个人因疾病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单位按月发给原本人工资收入的40%的部分。

7.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8.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允许在税前扣除。特殊地区是:深圳、珠海、汕

头、海南。

9.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予征税的项目: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贴(指生活困难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参见:1996年2月14日财税字[1996]14号)

10.从西藏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本世纪末之前,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

(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经国家批准或者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

(参见:1994年4月15日财税字[1994]021号)

二,税前扣除项目

1.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参见: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

2.对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参见:京地税[1994]187号)

3.住宅电话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贴标准:

(1)正部级工作人员 110元

(2)副部级工作人员 110元

(3)正局级工作人员 80元

(4)副局级工作人员 80元

(5)正处级工作人员 50元

(6)正部级离退人员 110元

(7)副部级离退人员 110元

(8)正局级离退人员 80元

(9)副局长离退人员 80元

(参见:2000年5月11日京地税个[2000]207号)

4.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有住房提租增发补贴标准:

(1)各职级人员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元。

(2)工人月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80元,25岁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70元。

(3)企业(含自由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发补贴的范围,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月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90元。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讯工具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无线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含

车载电话)、无线寻呼机补助标准:正部级350元、副部级300元、正局级250元、副局级200元、正处级150元、副处级150元、正科级80元、副科级50元、科级30元。

(参见:2000年5月11日京地税个[2000]207号)

6.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的征免税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2002年3月18日京地税个[2002]116

2008-09-09 09:43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默认分类 2010-04-16 09:13:09 阅读3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2010/4/15来源:诸葛八戒商机网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之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如下所示:

1、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之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项和原因,给纳税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

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7、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8、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9、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0、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 个人所得税。

11、福利和体育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 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

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篇:(重要)个税温馨提示和扣除标准解读

尊敬的管理三科业户:请及时登录企业的市民电子邮箱,我科已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文件、如何升级软件以及一些关于扣除标准等方面的疑问解读,有助于帮助解决部分纳税人对适用新扣除标准的一些疑问,请注意查收。

首先,先明确一个基本概念。

不论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是旧的个人所得税法,都有这么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旧税法是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旧税法是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政策面理解,如果按照新税法所提及的2011年9月发放的工资,应该是在次月即是2011年10月才申报缴纳税款。

结合广东省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或省局明细申报界面,可以看出所得期(即工资发放期)是9月时,在更新软件的情况下,10月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才会体现扣除标准为3500元。

举个目前大部分企业申报缴纳个税的例子:

某户企业在2011年8月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他在个税软件中或者申报界面中选择所得期(即工资发放期)是7月,那么在9月报税时,所得期为8月,则仍旧适用2000元的扣除标准。到10月申报缴纳个税时,所得期为9月,才适用3500元的扣除标

准。

以下是一些申报界面的解读,相信各企业一定会明白,也不会被一些信息所误导:

税费所属期: =个税申报软件里的所得期间

=在线申报界面所得期

收入所属期: 是指工资薪金的所属时期

申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均以所得期为准,纳税人发放哪个月份的工资自行填写收入所属期。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

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1: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9月3日取得8月份工资收入3600元 ,应如何确定税费所属期、收入所属期、申报期、扣除标准?

答:韩先生申报个税的税费所属期为2011年9月份;收入所属期为2011年8月份;申报期为2011年10月15日前;韩先生是2011年9月1日后取得收入的,扣除标准为3500元。

举例2: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8月3日取得8月份工资收入3600元 ,应如何确定税费所属期、收入所属期、申报期、扣除标准?

答:韩先生申报个税的税费所属期为2011年8月份;收入所属期为2011年8月份;申报期为2011年9月15日前;韩先生是2011年9月1日前取得收入的,扣除标准为2000元。

举例3: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9月3日取得9月份工资收入3600元 ,应如何确定税费所属期、收入所属期、申报期、扣除标准?

答:韩先生申报个税的税费所属期为2011年9月份;收入所属期为2011年9月份;申报期为2011年10月15日前;韩先生是2011年9月1日以后取得收入的,扣除标准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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