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扣除细则范文

2023-09-19

个税专项扣除细则范文第1篇

1、营业执照遗失无需登报声明: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具体咨询主管机关。

2、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

2018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将实施。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施行: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补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5、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个税优惠:

个税专项扣除细则范文第2篇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从下面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来看,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据收入来源,分为八类。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定扣除

1、五险一金:不超过当地计提基数标准计提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2、公益性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

计税工资得

额(左不税

含,右含 率% 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

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0-500 5 500-2000

2000-5000 15 5000-20000 20 20000-40000

25 40000-60000 30

60000-80000 35 80000-100000 40 >100000

4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0-5000 5000-10000 10

1、工薪个税免征

0 额为2000元

25

2、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社会保险住 125 房公积金; 375

1375

3、一般法定捐赠扣除额上限为应税工

资的30%,以下非

3375 工资所得同;

6375

1037

515375

5 0

250

10000-30000 30000-50000 >50000

20 1250

30 35

4250

6750

劳务所得 按次计征 20

稿酬所得 按次计征 20

利息红利所得 按次计征 20

偶然所得 按次计征 20 财产租赁所得 按月计征 20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计征 20

年终奖个人所得

税税率及计算举

每次扣除800元,

每次所得超4000

元,扣除率为20%

享受30%优惠扣除,实际税率为14%

没有扣除

没有扣除

合肥市优惠50%征

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

每到年底,很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效益情况,以及员工的贡献情况,发放年终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此外,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一个只能够使用一次。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资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即为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雇员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以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000元。对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第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例1:12月份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

某股份公司雇员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资5200元,独生子女费30元,考勤奖300元,加班费300元,年终奖金36000元。

(1)当月工资薪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200+300+300)-1600]*15%-25=38(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6000/12=3000(元) 商数为3000,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

②年终资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15%-25=515(元)

(3)该雇员当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8+515=553(元)

例2:12月份工资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

某有限公司职员2009年12月份取得当月工资1400元,年终奖金3000元。

(1)确定应纳适用税率:[3000-(1600-1400)]/12=233.33(元)商数为233.33,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个税专项扣除细则范文第3篇

一、文献回顾

国内学者对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以促进社会公平方面也有诸多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方面。杨志勇(2009),认为个人所得税虽能在局部范围内促进收入分配的合理化, 但多种约束条件可能导致其产生逆向调节作用,因此,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较为局限。对此,杨提出我国个税的职能定位短期应着眼于完善征管条件与弥补征管漏洞,长期应致力于建立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从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与调节收入分配的关系来看。邓子基、李永刚(2010)认为,我国个税改革应当合并所得种类, 减少税率档次, 并且扩大税率级差;对于费用扣除标准,二人认为应以国家规定的小康生活收入水平为基准,并将养老保险支出、住房支出、赡养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等纳入居民的消费支出范围。刘元生、杨澄宇、袁强(2013)通过建立模型讨论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于收入和财富分配以及经济增长的影响。模型模拟发现,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收入的基尼系数呈U型曲线关系,即在税率给定的情况下, 存在某个费用扣除数,该点可使基尼系数最小化, 此后基尼系数会随着费用扣除数的上升而上升, 但此过程对于经济增长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高亚军(2015)通过对我国个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性进行微观模拟分析,表明在累进税率与综合征收的假设条件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都能够降低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其中,综合征收模式的效果最明显。由此,高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应该实施综合征收模式,不盲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并且对个人所得税要素进行动态调整。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分类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生计扣除

生计扣除也称为个人宽免,即对于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存费用不得纳税,而应当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生计扣除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最低生活费用不纳税原则,保证人民能够在当时的物价水平下,购买到当时生产力决定的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由于不同时代生产力水平会发生变化,所以在财政力量和征管能力许可的情况下,最好采取税收指数化方式。二是要与其他税种协调。由于流转税、财产税等都是由纳税人的收入支付的,所以在设计宽免额时要考虑这个因素。

(二)成本费用扣除

这部分内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取得工资收入及其他所得所付出的必要的成本费用。比如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耗费的各项成本与费用,如生产成本、差旅费、广告费以及销售费用等。这部分扣除目的是减轻纳税人生产经营负担,使其能够进行扩大再生产。

(三)特殊扣除

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费用扣除要从关怀纳税人健康,保证其进行自身再生产以及体现国家人文关怀的立场出发设计费用扣除制度。具体来讲,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教育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支出等都要进行扣除。

三、问题分析

(一)内容涉及方面

目前个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包括综合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等,例如,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月的扣除额所扣除的并不是必要的成本费用而是相当于生计费用扣除,与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有重叠;第二,生产经营所得(即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能按税法规定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但不能享受免征额扣除,即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计费用得不到扣除;第三,有些所得的扣除标准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例如,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这些所得的扣除标准是在第一次修订个税法时规定的,之后一直沿用而没有更新。

(二)专项附加扣除不够完善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并体现以人为本的征税理念,我国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充分照顾了“上有老下有小”的中产阶级的利益,但是特定的纳税人群体不能充分享受到这些扣除,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相当于加重了他们的税收负担。

从具体的扣除项目来说,不同年龄段的子女需要的教育支出会有较大的不同,全部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不能充分照顾纳税人利益;住房租金由于各地物价水平不同也存在很大差异;由于医疗体制不完善,大病医疗支出往往很高,1000元的标准扣除不能有效地减轻纳税人负担。

在特定扣除中缺乏对特定人群利益的照顾,比如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对于公益性捐赠进行附加扣除,不能体现国家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从扣除方式来看,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发生年度扣除,不能结转下一年度抵扣的制度也不尽合理。

(三)没有引进家庭作为申报单位

我国目前个税法规定以个人为申报单位,这种征收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却忽视了纳税人的真实税收负担,不能很好地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引进家庭为申报单位,同时兼顾个人申报方式,允许纳税人按照自己婚否状态进行选择,就可以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有利于保证税负公平。同时,个税扣除制度下的生计费用扣除,既包括纳税人本人的基本消费支出,同时也考虑了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尤其是转徐昂附加扣除的设置,以家庭为征收单位更能体现扣除制度的设计原则。

(四)没有针对生计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调整机制

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在前几次个税修订中都有提高扣除标准的规定,以便能体现最低费用不纳税的基本原则。但是这种调整方式具有滞后性,对名义收入征税而不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引入指数化调整机制可以及时计算出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从而可以排除或减少由于经济活动而给税收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下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思路

(一)对收入所得进行分类

即使是综合型的所得税制也建立在对各项所得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我国目前将纳税人所得分为综合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税法上的常见分类方法,可以将所得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利得,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生产经营所得(主要为个体户所得);资本利得包括不动产所得、证券市场的所得以及其他财产所得。

由于资本利得往往集中在高收入阶层,为了实现税负公平的目标,可以按照劳动轻税资本重税的原则设计税制。

劳动所得作为综合所得,资本利得由于并不具有固定性的特征以及征管上的难度,并不适宜作为综合所得。进行分类后,应该按照不同的规定设置各项所得的分类扣除制度。

(二)明确各类所得的扣除项目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纯收入征税,所以需要明确应税净所得的定义,即需要明确哪些项目应该从总收入中扣除。

1、所得的生产成本

即获得某项所得所发生的必要的成本费用,由于工资薪金等所得的成本费用很难确定,因此这项扣除适用于个体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一般来说,这项扣除适合采用据实扣除或比例扣除的方式,因为如果按照“是否符合需要为原则”进行判断,会增加税法规定的难度,且不同行业成本费用结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2、个人基本宽免额

这项扣除应按照最低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进行设计,且应该放在综合所得中扣除。设置宽免额有两个原因吗,一是将大量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内,可以起到降低征税成本的作用;二是不对纳税人最基本的购买力征税更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原则。

3、家庭成员生计扣除

以核心家庭(即父母加没有经济收入的子女)为标准,该项扣除内容应该包括配偶扣除和子女扣除。可以对配偶和子女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并且如果税制成熟时应该对子女扣除按照不同的年龄设置不同的标准。具体来说,可以参照法国的家庭系数法,也可以采用标准扣除法,即每个成员每个月适用一样的标准进行抵扣。

4、个人特许扣除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原则,在实际征税时应该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衡量其实际负税能力,即实行个性化扣除。我国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归为这个部分。因为对于某些家庭来说,特定的支出项目是不可避免的且占家庭预算的很大一部分,所以应当在税法中设置特定扣除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但应该注意的是,可以归为特许扣除的应该是对综合所得形成经济负担的支出,而不是针对某一项特殊所得的支出,比如子女高等教育学费、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支出、医疗费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

在现阶段,这些专项扣除在设计上可以按照定额扣除或比例扣除的方式以降低税制的复杂性。且由于按照地域设置专项扣除会造成不当竞争以及资源不合理配置等问题,专项附加扣除尚不宜进行地域化差异安排。在配套设施完善以及征管能力提升的前提下,对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引入据实扣除的方式。

针对特定群体,比如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单亲家庭等可以设置更加优惠的扣除政策。

在分项目设置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为了照顾不能充分享受这些扣除的纳税人的特定利益,可以增加标准扣除的制度,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标准扣除或专项扣除其中的一种方法进行税前扣除。

摘要:费用扣除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税制要素, 可以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与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通过研究费用扣除制度, 有助于促进个税从顶层设计上完善税制要素, 从而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也有助于实现公平税负的目标, 体现量能负担的征税原则。在新个税法实行之初, 通过系统分析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应遵循的原则、现状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具有时效性。本文基于目前的征管水平和个税最终要实现“综合计征”的目标, 提出现实可行的方案设计, 意在为我国个税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个税改革,费用扣除

参考文献

[1] 刘丽, 牛杰, 夏宏伟.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探讨[J].税务研究, 2010, 3:46-48.

[2] 汤贡亮, 陈守中.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的测算[J].税务研究, 2005, 9: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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