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范文

2023-09-18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范文第1篇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由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我方作为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劳务优势,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含机械、辅材)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及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公司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公司履约的工程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必须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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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前,要将整个项目的工程分包策划预案,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分包。工程分包策划预案需说明本合同拟分包的项目,是切块分包还是工序、劳务分包,分包的工作量、分包的实施时间,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还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

第十二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公司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公司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的审批权限

一、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无论大小均经工程部审查通过后,交公司财务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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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批

公司必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质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公司对其资质实施监督审核,批准后工程部和项目部方可与其进行合同谈判。

审核、批准的权限同合同审批。

三、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和合同审批

(一)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将选定的分包队伍的情况说明上报,由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

(二)合同审批

由公司工程部对有关专业条款审核把关,重点检查合同价格和计量控制及相关边界条件条款。检查工程量清单中的分包单价是否合理,计量方式是否严谨。合同草案由公司财务部审查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方可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如对分包价格等核心内容存有争议,由财务部向总经理汇报,最后由公司总经理终审。

四、议标的审批

拟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议标分包项目及拟邀请议标分包商(三家及以上)的确认、申报、审批。

2、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工作,议标过程由公司招(议)标领导、工作小组全程参与。

3、参与议标审批的招议标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负有审核把关的工作职责,都必须在草拟的合同(协议)签署意见,直至定稿。

4、其它分包审批,如拟定分包商资质、拟定分包商的确定、分包合同审批程序同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无论何种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均须对过程和结果建立并保持详细记录,参与人员必须在相关过程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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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主要(但不限于此)包括:

(一)分包单价超出相关部门分包指导价10%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几乎倒挂的;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的;

(四)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五)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竞标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1、 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工作小组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 有标前合作意向的分包商,由工程部写出书面情况,经工作小组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公司内管理程序执行;

3、 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有需要照顾的竞标商,应由项目部或工程部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不允许工程部(项目部)为规避上报审批,采取以大化小或以长化短的做法,支解本应一次分包的项目为几次分包。

第十八条

不允许工程部(项目部)对单价承包的工程分包采取估小工程量并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及以上时,该项工程分包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合同总金额的理由。

第十九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发包方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招(议)标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相关表格附后。

第三章 工程分包的评标及其组织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评标权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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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由公司统一组织评标,工程部(项目部)推荐预中标候选单位,由公司招(议)标领导、工作小组按评标推荐的排序与预中标候选单位洽谈并签订分包合同,确定的分包商必须按排序顺序中标,并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

评标工作的进度应满足工程项目工作的时间要求。评标须有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a、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b、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c、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d、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部(项目部)的要求及职责规定

(一)负责分析工程情况,确定分包事项、预计分包金额。

(二)负责招标过程(不含资审最终确定、评标)的一切组织工作。

(三)选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小组。

(四)从评标报告推荐的前三名名单中按排序进行合同预谈判,择优选定一分包商。

(五)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最终确定分包商并组织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事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的产生及责任、评标工作方式

(一)评标小组由3-9名单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工程部一人),并由按工作程序要求通知到位;

(二)评标小组组长组织评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三)在接到分包商提供的投标资料五日内应结束评标工作。

(四)评委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前三名中标侯选人或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其它规定及特别事项

凡属公司管项目部,不论其管理模式如何,分包工作及对外均在项目部层面并以项目部名义进行,在本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分包合同负有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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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选择分包商

第二十四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选择方式;

(二) 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 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 承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 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 评标定标;

(七) 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从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二十六条 参加竟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必须对有意参加竟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预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四)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参加竟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按本细则及相关要求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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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工程部主管。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公司工程部每一年对分包商使用情况向公司总经理作出书面报告以便规范管理。建立分包商“黑名单”审批制度,对在公司所辖项目有不良记录的分包商(指法人授权委托人),按公司相关程序审批,列入分包商资源库中的“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进入我公司的分包市场。

第五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验证手续、特种设备安全备案手续后,才被允许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发包主体:我公司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

(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合同价格;

(六)双方职责;

(七)结算和支付;

(八)交工验收;

(九)质量保证期;

(十)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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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5%(如合同按单价签订,则由工程部在预估工程量的基础上估算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公司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第三十五条 分包商人员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参保保单复印件留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控制在中标价范围内,分包总价、单价原则上均不应倒挂。对我公司签约价格较优惠的项目应强化精细化管理,按市场行情及实际成本情况确定分包价格,争取公司效益最大化。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控制,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分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

由于分包商不按照技术交底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重复施工或施工任务加大的,重复施工或增加工程量部分,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签署由工程部(项目部)负责:

(一) 工程部(项目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 合同谈判,工程部(项目部)必须有代表人(熟悉商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环境、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 合同谈判结束后,公司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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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对合同草案,工程部(项目部)在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四)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根据公司组织结构框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外,凡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工程部(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工程部(项目部)公章,由工程部(项目部)全面负责履行。

第三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发包方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工程部、财务部备案。

合同终止时,工程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各备案部门。

第六章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四十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部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工程分包发包方的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内各部门,特别是工程部应履行本公司、本部门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部(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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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工程部(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 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 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 工程项目工序分包、劳务分包的施工组织及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发包方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我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四条 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 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 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 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 工程部和项目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 工程部(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 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并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且已支付;

(七) 工程部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复核确认,如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则必须经第三方审计确认;

(八) 分包商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支付。不允许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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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出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五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 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支付。每次结算和支付,项目部应财务部积极配合财务部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不超量结算和支付。

(二) 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 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工程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项目部和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如引入第三方审计的,必须通过第三方审计确认后进行。

第四十六条 结算支付程序

(一) 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 发包方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项目部预算员初审,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工程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如引入第三方审计的,报第三方审计确认并签章。

(三) 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字确认,提交给财务部门作为结算的依据。

1、公司所供材料款;

2、公司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应缴纳的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罚款;

6、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7、有偿使用公司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8、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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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签字确认的应扣款项审核付款。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同时,项目部、财务部应监督分包商对其所用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必须确保按月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以减少不必要的劳务纠纷。

发现分包商不按期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公司有权节留分包商的工程款,要求分包商提供经确认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直接代其发放。

第八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责工程分包统一管理的工程部均应按照公司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按时上报公司总工和交公司财务备查。

第四十九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我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工程部负责通过工程分包合同落实到分包商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由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劳务优势,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含机械、辅材)

总 则 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及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公司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公司履约的工程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前,要将整个项目的工程分包策划预案,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分包。工程分包策划预案需说明本合同拟分包的项目,是切块分包还是工序、劳务分包,分包的工作量、分包的实施时间,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还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

第十二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公司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公司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四条

一、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无论大小均经工程部审查通过后,交公司总经办批准。

二、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批

公司必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质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公司对其资质实施监督审核,批准后发包方方可与其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同合同审批。

三、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和合同审批

(一)、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将选定的分包队伍的情况说明上报工程公司,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尚可签订分包合同。

(二)、合同审批

由公司工程部对有关专业条款进行审核把关,重点检查合同价格和计量控制及相关边界条件条款。检查工程量清单中的分包单价是否合理,计量方式是否严谨。合同草案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如对分包价格等核心内容存有争议,由总经办向公司董事长专题汇报,最后由公司董事长终审。

四、议标的审批

拟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议标分包项目及拟邀请议标分包商(三家及以上)的确认、申报、审批。

2、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工作,议标过程总经办派员全程参与。

3、其它分包审批,如拟定分包商资质、拟定分包商的确定、分包合同审批程序同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凡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均需要报公司总经办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六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分包单价超出公司分包指导价10%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的,更换分包队伍的;

(四)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五)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竞标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1、 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管总经办确认后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 有标前合作意向的分包商,由工程部写出书面情况,征得总经办领导同意,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按公司内管理程序执行;

3、 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有需要照顾的竞标商,应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不允许工程部为规避上报审批,采取以大化小或以长化短的做法,支解本应一次分包的项目为几次分包。

第十八条 不允许工程部对单价承包的工程分包采取估小工程量并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及以上时, 该项工程分包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合同总金额的理由。

第十九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发包方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议标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附后。

第三章 工程分包的评标及其组织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评标权限规定。

(一)工程项目由公司统一组织评标,工程部推荐预中标候选单位,由公司按评标推荐的排序与预中标候选单位洽谈并签订分包合同,若确定的分包商不是按排序顺序中标,应书面说明选用其为中标单位的理由,上报公司总经办,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

工程公司统一组织评标的进度应满足发包单位的时间要求。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有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a、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b、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c、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d、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部的要求及职责规定

(一)发包方负责分析工程情况,确定分包事项、预计分包金额。

(二)负责招标过程(不含资审最终确定、评标)的一切组织工作。

(三)选派不超过评委总数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小组。

(四)从评标报告推荐的前三名名单中按排序进行合同预谈判,择优选定一分包商。

(五)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最终确定分包商并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的产生及责任、评标工作方式

(一)评标小组由3-5名单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总经办、技术质量部、工程部各派人参加,并由按总经办要求通知到位;

(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总经办指定人员担任,组织评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三)在接到分包商提供的投标资料五日内应结束评标工作。

(四)评标委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前三名中标侯选人或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其它规定及特别事项

凡属公司管项目部,不论其管理模式如何,分包工作及对外均在项目部层面并以项目部名义进行,对分包合同的签定仍属项目内负有经济责任的有关单位。

第四章 选择分包商

第二十四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选择方式;

(二) 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 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 承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 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 评标委定标;

(七) 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从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二十六条 参加竟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必须对有意参加竟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预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 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四) 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参加竟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按本细则与贯标要求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已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总经办主管。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公司工程部每一年对分包商使用情况向公司总经办作出书面报告以便规范管理。建立分包商“黑名单”审批制度,对在公司所辖项目有不良记录的分包商(指法人授权委托人),按公司相关程序审批,列入分包商资源库中的“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进入我公司的分包市场。

第五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 发包主体:我公司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

(二) 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 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 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 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 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 合同价格;

(六) 双方职责;

(七) 结算和支付;

(八) 交工验收;

(九) 质量保证期;

(十)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5%。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第三十五条 分包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投保,统一理赔。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控制在中标价范围内,分包总价、单价原则上均不应倒挂。对我公司签约价格较优惠的项目应强化精细化管理,按市场行情及实际成本情况确定分包价格,尽量将效益保留在发包方。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分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签署由发包方负责:

(一) 发包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 合同谈判,发包方必须有代表人和分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环境、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 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对合同草案,项目部在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四)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根据公司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外,凡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由发包方全面负责履行。

(五) 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公司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第三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发包方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工程部及财务部备案。

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各备案部门。

第六章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四十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部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工程分包发包方的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内各部门,特别是工程部应履行本公司、本部门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 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 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 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发包方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我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四条 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 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 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 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 发包方工程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 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 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发包方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且已支付;

(七) 总经办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 分包商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支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出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五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 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支付。每次结算和支付,发包方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或超量)结算和支付。

(二) 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 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发包方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第四十六条 结算支付程序

(一) 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 发包方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工程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工程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

(三) 发包方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由工程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字确认,提交给总经办和财务部门作为结算的依据,由发包方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审审查。

1、发包方所供材料款;

2、发包方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发包方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6、有偿使用发包方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

(四) 发包方总经办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进行复核审查并签章。

(五)发包方总经办对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最后终审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部将审查批准的分包结算报表(含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返回分包商,并分送有关部门备用。

(六)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分包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单。发包方财务负责人初审后,由总经办批准后交发包方财务部门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同时,工程部、财务部应监督分包商对其所用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必须确保按月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发现不按期支付的,发报方有权节留分包商的工程款,要求分包商提供经确认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直接代其发放。

第八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责工程分包统一管理的工程部均应按照工程公司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逐级按时上报。 第四十九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我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工程部负责通过工程分包合同落实到分包商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范文第3篇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工程分包招标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Q/CNPC·121.20601.004-2006分包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规定

4职责

4.1法律合同部

公司法律合同部是工程分包招标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4.1.1 负责分包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分包招标的日常组织与管理。

4.1.2 负责制定公司工程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4.1.3 负责公司招标评标专家信息库的管理,建立专家档案。

4.1.4 负责分包工程招标评标评委的随机抽取。

4.1.5 负责对不招标项目的审批。

4.1.6 负责邀请招标项目和议标项目分包申请的审批。

4.1.7 负责对分包工程招标评标结果的最终确认。

4.1.8负责协调处理分包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4.1.9 参加分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分包项目招标会议。

4.1.10负责对分公司、项目部及子公司分包工程招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对其招标基础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2分公司、项目部

4.2.1负责分包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项目分包招标的日常组织与管理。

4.2.2负责分包项目招标前填写《工程分包招标申请表》(招标-1),并报法律合同部审批。

4.2.3 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中标的工程项目名称、需发包的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2.4 负责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小组。

4.2.5负责填写《工程分包评标结果审批表》(招标-4),并报法律合同部审批。

4.2.6 负责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5活动描述

5.1 分包招标原则

5.1.1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的原则。

5.1.2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5.1.3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1.4锅炉安装、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不应分包的原则。

5.1.5在质量、工期、报价等方面均能满足招标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公司内部资源的原则。

5.2招标

5.2.1公司总部、分公司、项目部及子公司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小组。公司总部组织项目分包,纪检委派专人参与指定招标项目的监审工作。

5.2.2项目分包招标单位(公司机关总部、分公司、项目部及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由公司总部组织项目分包招标的,项目分包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周内及时将招标文件报到公司法律合同部。

5.2.3招标文件应含投标邀请函、投标单位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合同主要条款等所有招标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

5.2.4招标单位负责在招标前填报《工程分包招标申请表》(招标-1),经公司法律合同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由公司总部组织的分包招标项目,招标单位不需填报此表。

5.2.5邀请投标单位,慎重选择投标单位,注重选择资信优良、实力雄厚、业绩突出的潜在投标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

5.2.6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招标单位编制招标项目标底,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5.2.7根据招标项目需要,招标单位可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技术交流或踏勘项目现场。

5.2.8招标单位对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要求必须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法人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预审。

5.2.9招标单位在确认投标单位经营和资质符合招标要求后,向投标单位分别发放招标文件。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5.2.10招标单位负责做好印制、装订会议资料等准备工作。

5.2.11招标单位负责通知评委参加招标会议;公司总部组织的分包工程招标,由法律合同部通知评委和监督人员参加分包工程招标会议。

5.3招标、评标会议程序

5.3.1招标单位负责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做会议记录。

5.3.2招标单位负责组织评委、监督人员和投标单位签到。并发给评委、监督人员招标会议<<评标标准>>、<<评标表>>(招标-2)。

5.3.3公司总部主持人由公司主管经营领导担任;分公司主持人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担任;项目部主持人由项目经理担任。

5.3.4由主持人宣布招标项目名称,并介绍招标评委组成员和监标人员。

5.3.5由主持人宣布对评委及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要求投标单位不在场);公司总部由监标人员宣布对评委及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要求投标单位不在场)。

5.3.6由主持人讲解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

5.3.7公司总部组织招标的,按照投标单位签到顺序,由监督人员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复审(重点审查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及与投标人员身份证明是否相符),并请投标单位代表介绍自己单位情况(5分钟);分公司组织招标的,由法律合同部或分公司主管领导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复审;项目部组织招标的,按照投标单位签到顺序,由项目经理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复审。

5.3.8公司总部组织招标的,由法律合同部工作人员按顺序收取标书交监督人员当场查验标书密封情况(标书末密封按废标处理),并宣布查验结果;分公司组织招标的,由分公司工作人员按顺序收取标书交法律合同部人员或分公司主管领导当场查验标书密封情况(标书末密封按废标处理),并宣布查验结果;项目部组织招标的,由项目部工作人员按顺序收取标书交项目经理当场查验标书密封情况(标书末密封按废标处理),并宣布查验结果。

5.3.9由主持人宣布开标,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当场开启标书,由唱标人宣布标书中的价格、工期、优惠条件等主要内容(标书字迹不清、无投标单位印章、无法人代表或代理授权人签字均为废标)。

5.3.10征求投标单位代表意见,有无唱标误差。

5.3.11评标

5.2.11.1评委详细审阅标书,对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询问投标单位。

5.2.11.2评委根据投标单位报价最终结果,依据评标标准进行评分。

5.2.11.3特殊情况评委可推荐1-2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由招标单位对其进行考察。

5.2.11.4由招标单位统计评标结果,负责填写《工程分包评标结果审批表》招标-4,并报法律合同部审批;公司总部组织招标的项目,由法律合同部将评标结果报公司监督部门确认后,由法律合同部指定工作人员通知中标单位并发中标通知书。

5.2.11.5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5.3特殊情况

5.3.1原则上要求分包工程造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发包项目必须由公司法律合同部进行招标,但由于招标单位所承揽的工程开工时间比较紧或远离公司总部(外地施工项目)或甲方指定施工单位,来不及回公司总部组织分包招标的单位,应提前与法律合同部商定,经公司主管经营经理批准后,方可在施工项目所在地组织招标,分包招标程序执行《工程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5.3.2分包项目对内部单位招标,没有外部单位参加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议标形式;招标单位也可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经公司法律合同部批准后,方可采用议标形式。

5.4招标会议后续工作

5.4.1招标单位将招标投标资料收集齐全(含招标会议记录、签到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统一保管,以备核查。

5.4.2对外分包合同签订前,由分公司或项目部办理工程分包申报审批表。

5.4.3工程分包申报审批表需经工程部(审查项目经理、机械装备是否满足施工需求等)、技术质量部(审查技术员、质检员及特殊工种岗位证、分包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如审核工程供方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在建工程明细、本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资质、 “工程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卡等。)、安全环保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合同部(审查资质及经营范围)、审计部(监督)、公司主管经营经理、总经理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5.4.4 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时,必须对工程质量目标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出未达到预定质量目标、出现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经济赔偿办法。

5.4.5 合同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5.5投标单位要求

5.5.1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5.5.2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

位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招标单位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5.3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单位,不得损害招标单位或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5.5.4投标单位不得与招标单位员串通投标,损害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5.6监督

5.6.1公司总部的招标全过程应该在公司监察部的监督下进行,有关当事人应主动接受监督。

5.6.2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5.6.3检验投标书是否密封,投标单位是否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5.6.4监督招标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5.6.5监督评标、定标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5.6.6监督招标结果及中标合同是否得到执行。

5.6.7在合同执行中,如有与招标结果不一致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况,招标单位要及时向法律合同部和监督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5.6.8监督部门和法律合同部要定时抽查合同执行情况,如发现有违规的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监督部门会同法律合同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5.7责任追究

5.7.1对违反有关招投标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由监察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5.7.2对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如中标则按无效处理,并取消其公司合格工程资格。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参加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5.7.3对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私下串通、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抬高报价或低于成本报价)行为,一经发现,中标者按无效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5.7.4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其它协议,除责令改正外,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5.7.5评委在招标中有违规行为,按《评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记录和表单

a、工程分包申请表(招标-1)。

b、评标表(招标-2)

c、评标结果(招标-3)

d、工程分包评标结果审批表(招标-4) e、评委签到表

f、投标单位签到表

g、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

h、工程分包申报审批表

i、中标通知书

7 附录

附件A:评委管理办法

附件B:评标标准

附件C:资格审查基本内容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范文第4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部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在我部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部(定义如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部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局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局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工程局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项目部各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按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审批权限如下:

(一)不超过50万元的,发包方自审,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

(二)5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经发包人自审通过后,由分公司终审,分公司领导批准。

(三)200万元及以上的,先按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和程序审查通过后,由工程局终审,局领导批准:

(四)20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

(五)超过500万元的,由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确定分包商;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发包方才能正式办理。

上述常规审查事项发包方可分项送审,批准后分步办理;归并送审的,批准后也要分步办理。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对特别事项发包方应依其所属的工程分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报上一级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应分别填制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表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格式由经营管理部规范。

各级审查工作由该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参与。逐级审查的,在中间审查通过后,应有该级行政第一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批准人批准后的上述各项文件除返回发包方外,还应送上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局终审的,由局经营管理部备存。

第三章 选择分包商

第十六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发包方组织,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 第十七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我局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

第十八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十九条

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分管经营管理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须上报审批的工程分包,应通知上级审查部门派员参加,以利上报后的审查;上级审查部门认为可以按上报的评审资料审查的,可以不派员参加,但应及时通知发包方。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上级审查部门派员除外)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合同价格;

(六)双方职责;

(七)结算和支付;

(八)交工验收;

(九)质量保证期;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少应与我局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第二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范围内,取合理低价成交。与工程承包合同中标价格相比,工程项目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应倒挂。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承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

(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谈判,必须有代表人和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发包方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对合同草案,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四)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公章。根据我局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工程局局长特别授权外,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由发包方全面负责履行。

(五)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工程局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无论是哪一级审查批准的,都必须报送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二)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凡需经项目部、分局或工程局审查的,都必须报送工程局备案(径送局经营管理部)。 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各备案部门。

第五章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

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三十条

为保证不降低我局履约项目的整体水平,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的要求,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我局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一条

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我部工程技术(计量)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我部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

(七)经营管理部门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分包商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给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给付。每次结算和支付,发包方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结算和支付。

(二)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我部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我部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

结算程序:

(一)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我部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经营管理部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

(三)我部经营管理负责人复核审查。

(四)我部行政第一责任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我部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返回分包商,并由经营管理部门分送有关部门备用。 第三十四条

支付程序:

(一)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帐单。帐单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由财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章确认:

1、我部所供材料款;

2、我部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我部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6、有偿使用我部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我部赔偿的费用。 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

(三)我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核审查、批准。我部规定支付款项超过一定限额需由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的应从其规定。

(四)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

第七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均应按照工程局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逐级按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我部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

项目部应将上述责任分解落实到本工程各发包方,并通过工程分包合同落实到分包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我部必须对分包商履约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效果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并将评价报项目部。评价报告经项目部签署评价意见后报局经营管理部(分局管理项目部由分局上报)。

第八章

劳务用工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所需劳务应首先在本部职工中选用。出现短缺,对于重要的劳务作业且所需劳务数量较多时,应采用劳务作业分包;对于零星、短期、临时且分散的用工,可以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务用工应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务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对违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用工的价格应参照当地劳务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合理确定。

第九章

廉政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四十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切实加大在源头和关口前沿的反腐力度,在工程分包中,实行工程分包廉政合同(以下简称廉政合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凡我部和分包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必须首先签订廉政合同。在遇有分包商拒签廉政合同的,不得在工程分包合同上签章(即不允许拒签廉政合同的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

第四十二条

廉政合同和相应的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和签字人应相同。

第四十三条

廉政合同的内容、格式由工程局纪检监察部门规范,其范本另行下发。 我部和分包商签订廉政合同时,可对廉政保证和违约责任条款做出具体约定。实行招标选择分包商并有招标文件的,应就廉政合同有关事项写入招标文件;选定中标分包商,并与其签订廉政合同时,则不得对廉政合同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四条

廉政合同应报送双方纪检监察部门一份,并应与工程分包合同一起按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签订双方履行廉政合同时,均应接受各自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给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给工程局经济、资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不仅限于此)之一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而擅自决定分包的;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的;

(三)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而进行工程分包的;

(四)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多结多付工程款的;

(五)不依据合同和不按程序结算和支付的;

(六)借工程分包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的;

(七)虚开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或得回扣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直接经济利益的;

(九)亲属借壳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

(十)不签订廉政合同或不履行廉政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十一)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其他违法、违约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亲属”是指与本人有下列关系的人员: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文执行前已经办理的工程分包管理事项,凡关连延伸,亦应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改进或补办。本文执行前已签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期尚存一年及以上的,应尽量说服分包商与我部补签廉政合同;对不同意签定的,将影响其在我局在建工程承担其他工程分包任务的竞争力。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主管部门为我部经营管理部,协管部门为生产技术部、质量安全部。

第六十四条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范文第5篇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繁琐的动态性工作,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涉及到的影响要素相对较多,同时施工现场的状况有诸多不确定性。所以,若想控制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就务必要从安全管理、施工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多机构协调等诸多层面实施整体协调,进而全面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质量,为综合工程的良性实施提供保证。在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中,需要强化施工项目现场管理,但在具体管理期间,依然存有诸多问题给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带来副作用。

关键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管理现状;优化策略

现如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在其不断促使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建筑工程规模及建筑工程数量也在逐步扩大,同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难度也随上升。为了全面确保建筑工程的综合质量,项目工程管理工作者务必要强化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利用管理技术的革新与探究呈现管理水准的提高,以此促使建筑业持续稳固发展。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必要性

无论在那种建筑施工中,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是其建筑的核心环节,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费用、质量检测等均是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强化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就是要强化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加以科学的管理。但是,鉴于诸多工程项目建设均是在露天完成的作业,施工现场的环境不佳,也会加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难度。另外,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作性质,现场施工者的流动性相对较大,施工队伍融合作业的状况极为普遍,加之工程项目现场施工事故的频发也会加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难度[1]。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加以优化,指的是利用前卫的管理方案与科技手段,对以上困惑加以处理,以此强化工程项目建筑质量,减少公司在建筑方面投入的生产成本。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现状剖析

(一)施工管理者素养有待提升

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管理人员是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直接从业者,管理者的自身素养对现场管理的效果有直接影响。管理者的职业素养与管理技能均是制约建筑现场管理中管理质量的核心要素。鉴于,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有关管理者应该具备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同时管理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各个流程实施深化掌握[2]。经过对当前国内诸多具体的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剖析可知,国内各建筑现场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者综合素养依旧处在较低水平,无法高效实施现场管理工作,致使工程项目综合管理质量不佳,严重制约着国内建筑业持久良性发展。

(二)施工管理规制有待完善

现如今,诸多建筑公司仅是单纯的照搬业界高水平公司的管理规制与管理方式,同时并未考虑自身具体状况,在此种管理规制与管理方式下,显然是难以实施行之有效的施工管理工作。目前,国内一些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欠缺确立的管理规制,部门欠缺健全的管理规制,致使在施工期间时常在成本投入层面与质量进度层面形成问题,留有一些安全隐患。鉴于一些商家匮乏必要的质量认知,致使管理市场中存在诸多挂靠或是转包状况。加之,国内市场监管规制有待完善,致使有的施工材料供应商在实施施工材料供应时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严重制约着建筑工程综合质量。另外,有些施工材料采购者匮乏足够的责任意识与质量认知,极易受供应商收买,致使诸多劣质施工材料被投入到现场施工中。

(三)施工管理意识有待强化

管理意识匮乏所指的是诸多公司在实施现场管理中的实质性问题,同时也是最为常见的问题。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流程中,客观的施工管理工作是不会为公司提供显著经济效益的,故此诸多施工公司并未切实注重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欠缺一定管理认知,致使诸多现场施工管理工作无法高效实施[3]。鉴于一些施工机构欠缺对管理工作的正确认知,没有对管理者实施确立的责任划分,致使管理工作者欠缺参与管理工作的自主性及踊跃性,这会严重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三、优化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提升施工者综合素养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中,对其影响最主要的因素是“人为因素”,而该因素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者素养的不等。从而,在实际施工作业中,极易被忽略的是管理者与施工者整体素养问题。现如今,建筑领域已经在迅速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施工公司的快速增长,鉴于工程项目规模庞大,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如此一来,施工单位便会将一些施工工作分包出去,这样会为该部分施工工序的质量带来隐患,进而极有可能会阻碍到综合工程施工质量。为了全面减少该种安全隐患呈现的机率,施工部门务必要强化提升施工者整体素养水准,针对分包工程,我们应该对承包单位资质及其工程业绩加以考核[4]。另外,还需强化对分包公司管理力度,提高管理者综合素养,让项目工程施工质量获得最佳保证,继而为公司的经济利益及健康发展缔造有利条件。

(二)强化安全管理及监督

无论在那种类型的企业管理中,安全第一、预防结合,均是当今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则,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也不例外,也需全面将其落实到综合建筑工程施工流程中。所以,应该全面强化安全监督及管理,这时可利用安全生产检查,全面宣传安全生产,推广有利经验、吸取不利教训,提升施工者安全质量认知,做到安全生产,以免呈现不良事故或重大伤害。

(三)要确立质量管理目标

在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过程中,所谓明确目标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要求被控对象应该根据预定的方向与轨道实施,另一方面,控制活动不可超出某些特定的资源条件,故此在确立综合工程质量目标后,工程经理部在规制质量管理计划过程中,应该以目标为根据,对项目工程施工流程中各样元素加以细化剖析,确立保障呈现目标质量最高效、经济、可行的措施、计划及所用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在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应贯彻好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施工机构各个负责人身上,诸如项目负责人、材料、生产、技术等各职能管理者、施工班组长及每个岗位的作业者等。另外,建筑工程项目应对各机构安全生产责任规划确立的考核办法及检查方法,同时根据制定期限加以考核,对考核结果实施记录,且随时加以奖惩。

(五)强化施工队伍安全教育及培训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的安全管理,主要是指人的管理,应该对人实施深化的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逐步提升其安全作业素养,强化其安全防范认知。有效的完成好安全培训工作,针对临时工或是特殊工种的工作者需对其实施相应安全教育,禁止工作靠经验、凭感觉实施,要将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到实处[5]。另外,要随时给施工者配备全套的个人防护用品,指导作业者正确应用安全防护机械及器具等。

(六)确立项目质量控制的主体

项目质量的控制主体所指的是项目经理部,为了进行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项目经理部需要按照项目工程实际状况设立专职质量检查管理者或是构建质量管理小组,主要肩负项目质量的指导、监督、验收、检查。把专职质检管理者设置在项目经理部,同时也是项目管理的主要应求。

结束语:

总之,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现场管理作为施工公司管理中的主要构成部分,其管理的优化策略不仅能呈现出施工公司综合管理水准,还能全面呈现出施工公司的最佳生产经营状况,及促使施工公司的项目目标确立及正常运行,这些均要依仗于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劣。所以,唯有强化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及优化其管理水准,方能让公司呈现终极经营目标及获取显著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宏波. 浅析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策略[J].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27):3452.

[2]宋书童. 浅析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J]. 中国房地产业,2018(17):32-33.

[3]李泽芳. 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现状以及改善策略浅析[J]. 市场周刊·理论版,2018(46):0089.

[4]周晓飞.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施工现场管理及优化对策[J]. 建材与装饰,2020(2):126-127.

[5]袁志远. 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方法研究[J]. 价值工程,2020.39(1):114-115.

作者简介:邓柏祥,1972,男,汉,广东江门,本科,高级工程师,教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范文第6篇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专业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对公司所承接建筑工程专业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确保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本办法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华西集团《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工程的所有专业工程分包。

第四条

所有专业工程分包方必须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强化对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对分包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严禁以包代管。项目经理部要以保证质量、进度为前提,注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专业分包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专业工程的分包由分管副总经理主管,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招标运作部、质量安全部、材料设备部、预结算中心等为协办部门。各部门职责:

(一)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专业工程分包施工管理的指导、监督及检查,组织专业工程合格分包商的评价认定,建立公司合格分包商备选库及信誉档案。

(二)公司招标运作部对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合同的签订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评审,参与分包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参与专业工程合格分包商的评价认定。

(三)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参与专业工程分包合格分包商的评价认定。

(四)公司材料设备部负责专业分部工程主要材料、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参与专业工程分包合格分包商的评价认定。

(五)公司预结算中心负责专业分包工程结算的审核,参与分包合同的评审及业工程分包合格分包商的评价认定。

(六)公司财务部负责专业工程分包工程款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参与业工程分包合格分包商的评价认定。

(七)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拟定的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法律风险进行评审。

(八)公司纪律监察部负责专业工程分包实施过程行为的监察。

第六条 分公司(直属项目管理部)职责:

(一)组织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及分包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二)负责对专业工程分包商的考察及选择评价,建立档案资料库,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三)参与对专业工程分包商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四)负责对项目经理部上报的分包工程款、分包结算书进行审核。

(五)参与专业工程分包商的考核评价,并及时向公司工程管理部上报考核评价资料。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职责:

(一)参与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并负责编制分包工程标底,参与分包合同的谈判。

(二)参与专业工程分包商的考察及选择评价。

(三)对进场分包商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主要材料、设备和设施等进行验证。

(四)负责对专业工程分包商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五)负责根据分包合同条款进行分包工程款的核定及分包结算书的初审,并报分公司审核。

(六)负责对专业工程分包商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上报考核评价资料。

第三章专业工程合格商库的建立

第八条 公司专业工程分包实行准入制度,只有入选公司专业工程合格分包商备选库的专业工程分包商,才能参与公司专业工程分包投标。

第九条 公司对新引进的专业工程分包商的资质、专业能力、人员结构、机具设备、技术和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的保证能力、工程业绩和信誉等进行调查评价和认定,形成评价报告,包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专业工程分包实施过程中对其进行的各项检查,应形成检查评价记录,进行合格分包商的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分公司上报的专业工程合格分包商和公司综合考核评定的合格分包商,建立公司专业工程合格分包商备选库,并发布专业工程合格分包商名录。

第十二条 公司专业工程合格分包商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凡专业工程分包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将取消其专业工程分包商资格。

第四章专业工程分包的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专业分包工程招标管理按 执行。

第五章 专业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采用公司《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正本一式两份,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和专业分包单位各一份,副本一式十份,分别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招标运作部、预结算中心、财务部、法律事务部、质量安全部、材料设备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台账并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熟悉和了解《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交底,加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建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台账,工程竣工后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六章 专业工程分包施工过程控制与管理

第一节 进场前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必须与项目部办理以下手续方可入场施工:

(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及资质证明;

(二)提供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三)提供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四)提供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进场计划;

(五)提供从事本项目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名单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

(六)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施工现场临电安全管理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二节 专业分包工程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分包单位应在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前十日将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总包单位备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按《》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在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后,应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

第二十条 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图纸、方案、技术、质量、安全等交底,并将交底资料报项目经理部备查。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对专业工程分包的过程控制,若发现违反施工规范、违章作业,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现象,项目经理部有权责令分包单位停工,限期整改并予以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分包单位应设专职资料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归档。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方应及时将竣工资料移交给项目经理部,并配合项目经理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节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根据项目经理部施工进度总控制计划及现场实际施工条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报项目经理部审批。项目经理部可根据施工的需要,要求分包单位上报月、周、日施工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与分包方的协调和配合,为分包单位创造施工条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分包单位上报的进度计划,是对施工进度实行动态监督、检查、控制。若专业分包单位为按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或由于自身劳动力、材料、质量返工等元婴造成进度滞后,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通知分包单位,并要求分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度,工期不得顺延;对进度滞后且对其他工序影响较大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追究分包方由此造成的工期等相关损失。

第四节 专业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坚持样板现行和质量三检制。

第二十七条 专业分包工程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分包单位进行样板施工,确认符合设计及相关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以此为标准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向分包方发出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分包方限期整改。分包单位应将整改情况回复报告给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分包方工长应组织自身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报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工长、质检员、分包负责人、分包质检员进行复检,对不合格的内容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第二次复检,直至合格。

第五节

专业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职业危害等方面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要定人限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应在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前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施工现场临电安全管理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综合治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分包工程,严禁项目签订第三方安全协议)。项目经理部负责督促、检查安全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项目经理部应对其进行全面的入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专业分包单位应设置安全机构和配足专职安全员,负责专业分包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专业分包工程的结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按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质检员、预算员等,会同专业分包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根据实际完成并达到合同质量标准的工程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包工程完成合同内容后,项目经理部要及时办理专业分包工程结算。专业分包工程结算由分包单位提供结算书,项目部造价人员审核,项目经理部写出意见并签字认可后,报送公司造价管理部门,经复核后按公司管理程序报送主管领导、总经理签字盖章。

第八章

专业工程分包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专业工程分包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过程配合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考核评价应在分包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项目考核评价结果应上报公司,作为专业工程合格分包商评价认定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在专业工程分包实施过程中对其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评价记录,报公司作为专业工程合格分包商评价认定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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