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体系构成管理论文范文

2023-09-23

犯罪体系构成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犯罪构成问题是刑法学的基本问题,从犯罪构成理论诞生开始,学者就对其进行着激烈的讨论。本文将对与犯罪构成相关的问题进行梳理,以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犯罪构成;概念;源起;思想基础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1)学界对犯罪构成性质的争议。一是法律说。持此类观点的学者一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或依照、根据刑法而确定的成立犯罪的标准、规格。这也是我国通说。该说认为,既然犯罪构成是区分犯罪的标准,则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那作为“区分标准”的犯罪构成就只能是法律的规定,这是根据罪刑法定基本原则顺理成章的推定。但是该说也存在问题,如果犯罪构成是法定的,那么在刑法典中应该有所明确的体现。即使不是明文规定,但也是可以从刑法典条文中明确地推导出来的,而且应当具有唯一性。可是现实是,不同学者对犯罪构成都有不同的理解,司法事务中,对同一个案件也可以出现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理论的分析。二是理论说。针对法定说的缺陷,有学者提出犯罪构成是学者对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各种条件的系统的概括。但是,如果说犯罪构成是学者的理论,而犯罪构成又是定罪量刑的标准,那么,岂不是学说成为了法律,学者成为了法官?这显然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悖。三是折中说。该说认为,犯罪构成是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作者认为,折中说实际上是理论说的一种。任何有意义的法学理论都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或多或少都有现实法律的依据。(2)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辨析。一般情况下,我国学者大多数没有刻意区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很多情况下是混用的。即使有所区别,也只是认为二者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即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和。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只使用“构成要件”而无“犯罪构成”。现在有学者提出:“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就不可能存在一种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如果一定要在二者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笔者以为,可以引入罪状的概念,即罪状=犯罪构成各要件之和;而罪状可以分离犯罪构成应然功能中的一部分功能,即‘定型功能’。通过这样的安排,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就建立起了某种联系。”“犯罪构成的功能则在于构建犯罪成立的条件体系,并为认定犯罪提供正确的思路指引。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而言,其主要功能则在于确定个罪‘罪状’的内容,发挥‘罪之法定’的功能。”作者认为,是否要严格区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机能,以及如何区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二、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及其思想知识背景

(1)犯罪构成理论的源起。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大陆法系国家。从历史沿革上看,犯罪构成的概念来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纠问手续中的corpus delicti,后来传至德国,由克莱因翻译成“构成要件”。起初“构成要件”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初,才由斯纠别尔和费尔巴哈赋予实体法上的意义。近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与20世纪后,德国法学家贝林格首先系统地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使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后经迈耶尔和迈茨格尔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现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2)犯罪构成理论产生和发展的思想知识背景。一是人道主义思潮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勃兴。随着人权主义思潮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兴起,人们意识到每个人天生都拥有一定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每个人都是值得尊重的,即使他是一个罪恶的罪犯。“天赋人权”的理念使人们意识到,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是不能被非法剥夺的,即使要依法剥夺,也必须依法进行。这就要求刑法司法过程中有一定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二是罪刑法定主义思想的勃兴。罪刑法定主义要求任何人不经合法的审判就不能被定罪,这就要求刑法有一套详细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标准。三是公正报应主义法律思想的勃兴。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刑法中原始的血亲复仇的色彩开始淡化,即使是强调报应主义的旧派刑法理论也认为要讲公正报应,反对随意报应、罪刑擅断,这就必须严格界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四是刑法规范理论的勃兴。宾丁认为,刑法法规只是规定了那些行为是犯罪,应判处什么刑罚,但刑法法规本身并没有向人们宣示什么是行为规范,只有刑法规范才会向人们发出禁止或命令。刑法法规不是直接由法规构成,而是人们根据刑法法规的规定来推导出的规范内容,规范法学思想对于犯罪构成理论而言,不但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方法论基础,同时还直接奠定了犯罪构成的理论基础。

参 考 文 献

[1]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J].法学.2010(2)

[2]肖中华.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概念的再探讨——为犯罪构成“法定说”所作的论证[J].法学评论.1999(5)

[3]冯亚东.犯罪构成本体论[J].中国法学.2007(4)

[4]初红漫.我国未来犯罪构成体系建构亟待澄清的关系范畴[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6)

犯罪体系构成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期待可能性发端于德国的“癖马案”而逐渐形成了备受大陆法系关注的理论。文章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进而对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刑法语境下的反思及其应当在我国的适用的空间的分析,表明应当谨慎地借鉴该理论,合理吸收其基本的核心精神。

[关键词]理论基础;反思;借鉴

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

所谓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在理论上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有的学者几乎把所有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事由,都纳入期待可能性中探讨,这种理解和做法实是对期待可能性本身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具体阐释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根基。

(一)哲学上的理论基础——相对的意志自由理论

相对意志论把侧重点放在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承认行为主体存在自主选择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又不可能绝对主宰自己的意志,承认人与环境处于一种互动状态,即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这表明主体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又表明这种自主选择权又受限于客观环境。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有选择的自由,而他却通过自己的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他的意志选择就成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所以,从相对的意志自由论自然地引导出期待可能性理论。

(二)刑法的人性关怀的基础价值

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人道主义刑法观是指刑法的内容和实施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容、轻缓和充满道义。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只有对行为人可能实施的行为才应该追究其责任,体现了对人性脆弱的尊重。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最终是人,在实现处罚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是社会的人,但更是作为自然存在的人,后者决定了人都有脆弱和自私的一面,法律不能盲目地希望或期待人们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法律理应对人性的脆弱表示相当的尊重,而不能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理论看到了人性中的脆弱一面,在现实条件和当时的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能够作出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当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基于期待可能性而不给予处罚。

二、我国语境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反思

目前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的借鉴和引进的呼声愈来愈强。下面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对期待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环境辨析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与再德日的存在形式不同,其理由如下:

1.从犯罪论体系上看,德日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同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者谓“三层次”的犯罪成立要件,即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四要件”的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两大犯罪论体系主要是在逻辑形式上有很大的不同,而由于认识事物的规律是相通的,两体系的构成要件有一一对应性。如,犯罪构成该当性对应于我国的犯罪客观方面,违法性对应于我国的犯罪客体;有责性可以拆分为我国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但是,通说认为,大陆法系之有责性中包含有故意、过失、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可以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我国犯罪论体系中惟一没有对应物的理论。但是我国的实定法中不乏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影子,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条文解决了期待可能性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而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已有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总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要件或要素,如诉诸不可抗力等情况。

2.从我国犯罪成立条件来看,我国的犯罪成立是双层次的模式。即我国的犯罪成立的判断首先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四构成要件,然后再判断是否有违法排除事由。按这种模式来判断犯罪成立,造成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难以确定。为了解决我国刑法理论中“阻却犯罪事由与犯罪构成契合点”的难题,我国学者首次引进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并试图以之来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学者们发现,恰恰与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本义相悖,该理论非但难以充当阻却犯罪性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契合点。若不革新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框架,植根于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将难以融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中。

从上面两点可以看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理论上存在着诸多难题。期待可能性所体现的精神一方面在我国刑法中有相应的体现,尽管所冠以的名称不同;另一方面有上面的情况出现,必然导致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理论体系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地位,特别是我国与德日犯罪构成理论不同所导致的理论冲突。

(二)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理论上适用的空间分析

虽然存在诸多的理论分歧,表面上期待可能性理论难以融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还是在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有其存在的空间。期待可能性作为我国当下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弥补要素是妥当的。

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我国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应当包括期待可能性。根据国外的刑法理论,期待可能性应当是与责任、故意、过失等相并列的要素,我国刑法学者在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问题上存在两种对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便是心理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已经完全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主张将期待可能性引入我国犯罪构成的罪过之中的观点是不足取的[1]。第二种观点极力主张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刑法,但在具体是置入罪过之中还是刑事责任论中存在分歧。

一般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我国目前的刑事责任与大陆法系中的刑事责任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概念,因此在目前刑法理论体系不变的情况下,还无法将期待可能性引入责任论。将期待可能性置入罪过论之中也不合理。因为故意或过失属于主观心理内容,而期待可能性属于客观的责任要素,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如果仅把期待可能性作为主观罪过的内容来研究,无法包容期待可能性的全部内容。而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故意或过失已完全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也是不符合现实的。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相互依存,互相补充,共同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这种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四要件中没有包含阻却违法事由的内容,给人一种积极“入罪”的感觉,这主要与旧刑法偏重于对社会的防卫有密切联系。在法律越来越注重保障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今天,这种模式显然要逊色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以“出罪”为主要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因此,把期待可能性作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是符合当前我国的刑法体系的,有利于保障和尊重人权。当然,作为违法排除事由之一,并不能代替我国传统理论中关于违法排除事由的规定,而应当成为弥补我国当前的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内容。期待可能性只能在有限的空间适用。

三、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的借鉴途径

(一)理论上的借鉴

将期待可能性引入我国刑法,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理论,而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则是关键问题。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评价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及有无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可以将期待可能性理论放在刑事责任评价中加以讨论。我国刑法理论中,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而“期待可能性无非是意志自由程度的外在形式,是评价行为人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大小的依据,是罪过心理产生的前提”[2]。期待可能性解决的问题也是是否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前提即是否具有意志自由的问题。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只要符合主客观四要件的行为就确定为犯罪,再根据刑事责任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生理功能状况、期待可能性等进行刑事责任的评价,以解决刑事责任的有无。这样可以不必打破传统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理论框架,保持理论的延续与稳定性。

(二)立法上的借鉴

明确将其它排除犯罪性行为按期待可能性规定在刑法中。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但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排除犯罪性行为不限于这两种,还有其他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如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推定的承诺、义务冲突等。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又能突破社会危害性论的传统束缚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上述排除犯罪性行为得到合理而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应当明确将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按无期待可能性规定在刑法中,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

(三)司法上的借鉴

1.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如前所述,可将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之一,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不存在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则不应判其承但刑事责任。譬如,在我国,对于婚后因受虐待而外逃后再结婚的,对于因自然灾害流落他乡再婚的以及被拐卖而再婚的都不以重婚论处,这是因为行为人在客观恶劣条件下,无法期待其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因此无期待可能性不负刑事责任。

2.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首先确认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心理状态是否为刑法上的罪过。而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情况则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因此,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依照案件事实查明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存在行为的可选择性,然后再结合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其它影响主观恶性的因紊,就能准确地作出判断。

四、结语

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应持保留态度,我们应该吸收的是其保障人权、救济脆弱人性的合理内核,而不是照搬照抄。鉴于我国在实现期待可能性减免责任的功能时有其缺陷,往往直接以情节轻微或情节显著轻微等不具有规范质量的标准来“调试”刑事责任程度,而不是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之中,因此,应该在刑事立法上,尽量将影响责任的事由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才能体现法律公正的终极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李立众,刘代华.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中外法学,1999-1.

[2]姜伟.期待可能性理论评说.法律科学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张贺(1984—),男,湖北襄樊人,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干部、法学硕士。

犯罪体系构成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犯罪客体的概述

(一) 犯罪客体的定义

犯罪客体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它不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普通关系类型, 而是需要被刑法所保护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国家安全问题、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等。如若是这些关系被侵犯, 那么犯罪客体必然就产生了。

(二) 犯罪客体的功能

犯罪客体作为犯罪要件之一, 它不仅在刑事立法中的具有主要的功能, 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功能。所以, 我们应当对犯罪客体的功能进行全面的认识利用, 促使犯罪客体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方面,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具有价值判断的作用功效, 这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然要求。同时, 犯罪客体还具有出罪的作用功效,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应当具备这一功能。出罪功能表现为, 犯罪客体既要判定事情的合法与非法的性质, 又要对违法或是犯罪客体的程度进行判断。另一方面, 刑事司法实践中, 犯罪客体有助于区分犯罪阶段的形态, 比如刑事发生案件中罪犯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同时, 有助于界定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按照从重到轻的次序排列。

(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指的是犯罪行为中的物和人, 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它不能等同于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不是具体的事物, 它需要通过载体呈现出来, 而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的呈现载体。犯罪客体的定义已经在上面讲到过, 我们应当做到将两者正确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 若想给一项犯罪行为定性, 这个取决于犯罪客体, 而不是犯罪对象。给某一行为的确定罪行, 从犯罪对象分析, 是得不出什么结论的, 只有从犯罪对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 即犯罪客体, 才能够确定其罪行。其次, 对于任一犯罪行为而言, 犯罪客体必是犯罪构成要件, 但犯罪对象却不一定。最后, 任何的犯罪行为都会致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 但犯罪对象有时还会受到保护。例如, 手机被盗, 手机主人的所有权是犯罪客体, 在这个行为案件中受到了侵害, 而手机是犯罪对象, 但是并没有受到损害, 反而受到了保护。

二、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的合理性分析

近年来, 国内外的学者们对于犯罪客体能否作为构成要件进行着激烈的辩论, 其中不乏一些否定的声音。但是, 如果我们稍加思考, 就能将这些否定的声音予以再否定。

(一) 犯罪客体能够揭示犯罪的本质

从征表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刑法中有的已经明文规定犯罪客体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比如背叛国家罪。而对于没有规定的, 也要清楚, 对于每一个犯罪行为而言, 都必然存在着一个犯罪客体。因为无论是哪种犯罪, 都会危害到一定的社会关系, 而且, 只要是犯罪必然会有与之相对应的犯罪客体的存在。犯罪的实质就是社会危害性, 犯罪客体对其具有判定的功用, 能够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 犯罪客体具有价值评价的功能

这是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互相依存的方面来说的。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 犯罪是由不同的部分构成的, 并且这些组成的部分, 分别对应一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相互依存, 相互联系, 需要同时组成一个整体时, 方能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那么, 这就需要有能够对犯罪行为具有评价作用的构成要件, 但是, 组成犯罪的其他三个要件仅可以对犯罪行为的事实作出判断, 只有犯罪客体能够完成这一要求, 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

(三) 犯罪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

从系统论的知识分析, 犯罪构成是由不同的要件组成的一个整体。也可以说, 犯罪构成是一个复杂的多结构社会系统, 这个系统是由四个要件各自形成的分系统组合而成。而这个复杂的系统中的四个要件并不是简单的组合而成的, 它们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在反映一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候, 它们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 以此来判断犯罪行为的犯罪程度, 犯罪客体对犯罪程度的评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 根据犯罪的程度将其分成层级, 逐一排列顺序, 从而建立一个科学的刑法分则系统。

三、结语

综上所述, 犯罪客体是客观真实存在的, 应当从本质上认识犯罪客体, 不能将犯罪对象与其相混淆, 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同时, 无论从征表社会危害性的方面、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相互依存的方面, 还是从系统论的方面来分析论证, 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都具有合理性。

摘要:犯罪客体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犯罪构成中具有价值判断的作用功效, 有助于区分犯罪阶段的形态。犯罪客体能够揭示犯罪的本质, 具有价值评价的功能, 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 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犯罪课题,构成要件,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胡万松.浅谈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从小野清一郎的观点探析[J].财经政法资讯, 2013 (02) .

犯罪体系构成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机构决定、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修订成文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和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

“体系”是对有关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各方面通过系统性的优化整合为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是把影响检验和检测的所有因素和活动综合在一起,机构的人员、资源高度统一,在方针目标的指引下,为实现目标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终实现和达到方针目标,提高顾客满意度和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

1 管理体系构成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是通过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所有因素和活动进行控制来实现,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全部要素、要求和规定,有系统、有条理的制订成各项程序和制度。所有的文件应编辑成册。一般为:A质量手册、B程序文件、C作业指导书、D记录表格等。质量手册对要素和活动进行说明,程序文件描述如何进行活动,作业指导书制定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记录、表格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真正把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形成一个整体。

1.1 质量手册

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由最高管理者制定发布机构在未来一个时间段内发展的预期蓝图和对前途的远景追求)和质量目标(由最高管理者制定发布机构在未来一个时间段内质量方面的目标)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各条款结合自身机构实际情况识别出检验检测机构的要素和活动进行的说明和规定。

1.2 程序文件

对质量手册中识别出检验检测机构的要素和活动,具体执行的每个环节进行详细的叙述和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什么、在哪儿做、谁做具体负责什么、怎么做,做的时候有那些规定、做完了应当有什么记录。每个程序包括目的、范围、职责、实施办法,相关文件和应保留的记录说明。

1.3 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是程序文件的细化。作业指导书通常有五个方面组成:方法方面、设备方面、样品方面、数据方面、政策法规方面。是具体的操作性文件和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

1.4 记录、表格

记录表格是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贯穿于整个过程,能完整的反映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每个过程,为正确、有效的控制、评价和纠正改进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是体系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的编制和填写应考虑内容充分、填写规范、真实实用、方便管理。

2 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点

开展资质认定,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了,完善机构内部的管理体系已有十几年了,大部分的机构可能通过认证都已经是第二轮、第三四轮,有的机构不止通过了计量认证,还通过了一些其他的认证审核。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体系文件,可是,多年下来,可能不少组织都有这个感觉,除了管理体系在投标、宣传和应对专家组审核有点用处之外,对提升机构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并没有起到真正有价值的作用。甚至成了负担、累赘,只是出于应付检查的需要,不得不继续维持,每次审核组来之前还得急忙组织人员编写文件、填写记录来应对检查。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可能有这几方面的原因。

2.1 领导问题

核心问题是领导不重视,建立机构管理体系的目的就是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证书,没有想过用管理体系来对提升机构管理水平和保证检验检测的质量,未免有些本末倒置,做好管理体系,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检验检测质量自然得到保障,而获取证书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试问,有几个领导知道自己在管理体系中的职责?有几个领导参加过体系的培训?有几个机构的管理体系是领导组织人员来编订的?往往可能都是嫌麻烦,图省事,找个公司外包了,机构自己的人不但没有参与,甚至找不到几个明白人,完全是别人帮着搞的东西,能不二层皮吗?能适用、好用、管用吗?所以只有领导带头学、带头组织人员编订适合自己机构的管理体系。形成的体系才能适合机构本身。领导走在了前面,方向指引对了,队伍才能跟上。

2.2 岗位职责问题

大多数机构延续没有管理体系之前的管理模式,尤其是中小型机构内部岗位职责不清不楚,不按照岗位说明书执行,有了任务就一起做,或者就给二三个人做。管理体系也就成了二三个人编制的体系,执行也就靠这二三个人,后果就是职责不清、劳逸不均、奖罚不公、发生事故也无法正确追溯责任人,所以,检验检测机构一定要完善岗位体系,界定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一般应有主任、副主任、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检测/检验组长、加工组长、检验/检测员、内审员、监督员等岗位。并传达至检验检测机构的每一个员工。让其清楚自身岗位的职责和其他岗位之间的相互关系。了解具体工作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方法。

2.3 人力资源问题

管理体系的执行需要人力资源的支持,作为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是检验检测机构面临的最大限制因素[3]。机构人员选拔往往依据的是领导的主观考虑、工龄的长短等因素,结果是由于能力、素质等因素,导致管理体系不能有效的实施。员工的才华不能有充分的机会施展,应正确对员工进行业绩和能力的考核,明确奖励和惩罚,建立健康、公平的竞争机制,择优选拔人才,将最合适的人安排到最合适的岗位上,从而使最宝贵的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让每一个员工为机构的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

2.4 监督机制问题

监督机制是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往往也是被检验检测机构最多被忽视的环节,往往都是遇到发生问题事故才想办法整改解决,从而失去了主动性,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应由日常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形式来形成完整的监督机制,由监督员对检验检测机构内各种活动,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相关责任人一起讨论研究发现问题,找出关键点并及时解决,对未发生有隐患的因素提前纠正预防其发生。提高工作执行率和合格率,降低事故发生率。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3 结语

建立一个能提升机构管理水平和检验检测质量的管理体系并不难,编订管理体系首先由管理者确定机构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组织人员对机构所有活动进行说明和规定形成质量手册,再把活动形成具体的程序文件,操作规程及其注意事项和制度等形成作业指导书,活动的各个完成阶段加以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是管理体系的基本形式了。再通过界定岗位职责和做好人力资源,完善体系监督机制,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人做,有能力做,有控制手段,真正实现“按写的做,按做的写”,让机构在管理体系的推动下真正形成为一个步调一致、协调配合的有机整体。

摘要:分析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构成和几个控制要点,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任务、资源,因地制宜的构建适合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控制要点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S].2015.8.1.

[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1.

犯罪体系构成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在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 犯罪构成的概念十分重要。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法律实定性、价值承载性以及有机统一性。而在犯罪构成的框架当中,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分成两大结构, 以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为主要板块依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相整合起来。在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当中, 罪犯是否犯罪不仅由两大结构决定, 还要依据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性、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性做出仔细分析, 最后决定犯罪是否构成事实。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其对刑事法治建设的贡献[1]。作为刑事法治的标志, 犯罪构成理论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又在其发展道路上给予支撑和引导。其对于刑法学科来说, 犯罪构成理论是学科体系最基础的理论, 通过对犯罪概念进行延伸和探索形成了犯罪构成, 从犯罪要件的各个方面进行不同形式的诠释, 从而分析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理论, 与犯罪概念和刑事责任相关联, 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基础体系, 以此来解决犯罪问题。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所面临的挑战

现今社会下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正在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学者的质疑, 在过去的岁月里, 人们一直认为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德日刑法学好, 并期望将“改造论”转变为“移植论”。

“改造论”盛行在80、90 年代, 主要观点是将原有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升华和修正, 以拆解和重组的形式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改造[2]。而“移植论”则是完全创立新的犯罪构成体系。通过变革, 迎合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汲取德日刑法学的成果, 对其进行学习和效仿, 推翻原有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将德日刑法学作为日后中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新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的挑战在于“移植论”对其的全面否定。在历史学和价值学当中, 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本来就是沿袭前苏联的刑法学, 是意识构成的产物, 这种产物缺乏理性的思考, 毫无技术含量, 中国应该认清谁为世界刑法学的核心, 哪种理论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实践。那么作为被公认的最严密的犯罪体系, 德日刑法学应该被中国所接纳, 中国有必要学习和接纳德日刑法学, 与时俱进[3]。从逻辑学功能学方面则更要接受“移植论”,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经过实践证明是有一定的缺陷和限制的, 但德日刑法学则不然。在其实践过程中充分显示其结构的严密性, 逻辑的缜密性, 各个体系环环相扣, 层次性分明。除此之外, 德日刑法学在犯罪的消极要件中判断性更加准确, 依据其规范化、合理化的研究体系, 使其其违法和责任的判断中更加具有明显优势。

三、对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 批判的意义不仅仅是否定, 还有改正。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自我否定又不断自我修正才走到了今天。现如今, 法界批判的声音代表着中国刑法学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 察觉自身的漏洞和不足, 并通过汲取其批判的声音, 依据其理由进行完善。当然, 批判并不都是可靠的, 依据着学者本身对批判对象的深刻理解以及自身学术过硬的批判声音才值得去参考[4]。

那么面对中国刑法学所受到的挑战, 笔者通过思考给出几点解释。首先前苏联的刑法学虽然年代比较久远, 但其形成的基础是建立在众多的法界学者的探索之上, 该刑法并不是突然出现的, 而是经过后天的不断修改和完善逐渐形成的优秀体系。其依据的哲学基础是与德日刑法学基础同样地位的黑格尔辩证法。如此可见, 前苏联刑法学未必就比德日刑法学差, 二者各有千秋, 都有值得中国刑法学借鉴的地方。此外,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法界学者所说的那样对前苏联刑法学的完全复制, 中国刑法学经过对前苏联刑法学的深入了解并结合实际情况, 取其精华部分加以整理和改进, 并结合自身民情、国情, 形成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刑法学[5]。

四、结论

对于中国刑法学来讲, 犯罪构成理论不仅仅是刑事法治建设的支撑, 更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相信通过实践的探索, 法界学者会逐渐了解中国刑法学的优势, 并在批判的基础上对其作出完善, 借鉴德日刑法学的严密性, 和逻辑性, 赋予中国刑法学更加坚实的理论体系。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中国刑法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近代法治文明的发展和延续当中起到支撑性作用。中国刑法学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里不断完善和发展, 最终形成众多重要理论, 其中犯罪构成理论作为中国刑法学的基础平台, 在中国刑法学的发展道路上为其指引了方向, 利用其广泛的影响力, 使中国刑法实践更加顺利。笔者通过近年来犯罪构成学屡次受到质疑的现象进行思考, 分析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改造论,移植论

参考文献

[1] 孙道萃.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契合[J].研究生法学, 2011, 04:20-53.

[2] 贾济东, 赵秉志.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完善[J].法商研究, 2014, 03:123-131.

[3] 徐宏.中国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思考——兼以回应“移植论”[J].学术月刊, 2015, 01:101-108.

[4] 本刊编辑部.中国刑法学科发展评价 (2010-2011) 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J].中外法学, 2013, 01:22-42.

犯罪体系构成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在媒介融合时代背景下,融媒体形态实质上是不同媒介形态聚合关系形成的媒介系统,系统范式的研究就是梳理系统内要素“关系”的过程,不断嵌入媒介环境中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媒介资源的关系赋形、关系赋权和关系赋能。关系嵌入下的融媒体形态逐渐具有了平台组织的属性。随着关系的不断聚合,关系本身开始呈现数据化态势,以大数据为特征的融媒体生态环境逐渐开始生成。

关键词:融媒体形态;系统范式;关系;平台

系统论强调以整体、全面和历史的眼光观察和认知世界。世间万物都是由诸要素结构而成,系统所具有的功能并不取决于各组合要素本身,而是取决于系统要素间的结构性作用,即要素之间的关系。系统论的实质是关系作用,而关系则是影响系统演化的重要基础和结构性保障。在融媒体技术环境中,传播活动呈现出要素复杂、关系多元、非线性链接等特征,关系嵌入成为融媒体生态系统建构的全新路径,由此激活了媒介系统与其他社会复杂系统的作用与融合,着眼于关系理论的系统范式成为推动有关融媒体形态研究观察与推理的框架和依据。

一、媒介系统范式研究的理论基础

媒介系统是构成要素围绕着其功能建立起来的关系整体,相对于媒介系统中的各实体要素,“关系”表现为媒介环境中随处可见的动态平衡中的规则性存在,要素的实体性存在与“关系”的规则性存在具有共生性,要素的生成意味着“关系”的同时嵌入。社会学者艾尔·巴比将范式作为社会理论的要素加以分析,他认为“范式提供视角”,理论则强调“解釋其所看到的东西”。以媒介系统范式研究关系理论,是强调关系的动态性调适与平衡且对内部要素加以分析考察的基本视角。王怡红将系统范式定义为:以系统理论为研究视角与框架,运用系统原理解释不同事物间通过不同方式发生的互动、关联、差异与张力。关系理论的渊源开端于“结构主义生物学”,之所以引起包括传播学在内学术共同体的广泛关注,是因为人作为生命体生存于复杂的社会系统中,社会系统作为整体的环境反映着内部的组织形式和结构。对此,帕罗阿尔托小组、贝克斯特、斯图尔特等从人际系统出发,对交流及“关系”加以理解和研究。①

系统论对于关系范式的研究处在一个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中,其视角主要源于系统自身的演进与变迁。研究者运用系统方法把握系统中要素的关系发展,运用互动理论、对话理论以及辩证理论考察社会系统中人际间的交流与传播。

第一代动态平衡系统把“关系”作为基本观点。关系传播学者达克(Steven Duck)认为“关系是一件未竟的事情”,这充分表明系统的动态演进源于关系的不断建构和发展。不过,第一代系统论对于“关系”与“结构”的内涵未能厘清。在多重设定的关系语境中,要素的存在确定了系统的存在基础,“关系”则确保系统处于稳定的结构形态,但显然“关系”本身是不可能被实体化的②,也无法替代实体要素存在并产生影响。

第二代系统论将自组织系统运动结构置于核心位置,认为系统是构成其要素组成的关系网络,以系统运动结构作为一种考察框架。在媒介系统中,媒介系统内的生成网络存在并反复产生同一构成要素时,构成要素和作为关系的网络将同时成立。③以印刷媒介为例,媒介系统中的组织传播机制一旦稳定且报刊以时间为周期不断被印刷、发行后,这种媒介形态及其依存的媒介系统就会稳定下来,直到一种更加新兴的媒介兴起,阻断这种关系网络为止。自组织系统论的关系主义强调使运动系统暂时停止,以寻求一种构成要素与静态关系网络之间潜存的作用关系,这显然与动态变化的系统关系相互矛盾。

第三代自生系统论考察复杂系统时,考虑到系统内生的要素复杂化且由此形成多个单位,要保持自生系统能够维持自我的单位体,多个单位体之间发生的关系叫作“耦合”④。耦合是指彼此作用的单位体相互依赖于对方程度的一个量度。媒介作为社会系统自生系统的单位体,并不是人的复合体,而是能够不断产生出新的媒介形态的自生系统的单位体。⑤因此,从媒介的系统范式考察“关系”,就是要考察要素不断聚合并不断嵌入系统组织时,系统关系对于媒介形态演进过程产生的动态影响。

从媒介演化的视角来看,在传统的线性传播活动中,优先考虑内容的生产与传播,由此形成的关系仅仅带有附加性意义。随着传播活动的发展,传播介质开始产生出大于传播内容所呈现的意义时,“媒介即讯息”理论便为人们所接受。伴生新兴媒介技术的创新扩散,以新媒体技术赋能推动融媒体形态化,这一革命性媒介形态演化使得媒介形态本身失去了文化的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推动媒介系统演化的传播“关系”的生成。⑥

如果说第一代系统论强调了传统线性传播中关系的动态延伸与扩散,由此形成大众传播的信息传播环境,那么第二代系统论则将新兴媒介环境中自组织群落作为考察对象,确定人际关系的数字化建构与意义所在,而第三代系统论基于复杂数据环境下不断涌现的关系加以分析,形成关系的数据化生成与测评。系统论的发展与演进实际上与媒介系统的复杂化过程相吻合,其伴生于媒介系统范式的不断形成与调适。

二、作为媒介资源的关系

关系在社会环境中作为社会资源而存在,对此,有学者认为关系的社会资源属性主要表现为:嵌入个人社会网络中的这种资源,不为个体直接占有,而是借由个体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关系所获得。⑦作为特殊媒介资源的关系,并不是个体直接获得的信息资源,而是通过媒介环境中的个体或组织获得的资源,如通过媒介信息获得的经济、社会、政治、军事、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资源。在现代报业充分发展之前,媒介资源是作为一种可以垄断的“关系”存在,如中国古代社会的“邸报”,不仅是一种信息内容的垄断,更是一种“关系”话语的资源垄断。大众传播形态的媒介,因为受到单向度的传播控制,倾向于成为封闭的语言。“封闭的语言不能够进行证明和解释——它只传达决断、宣判和命令”,因此只能算是仪式化的政治符号。⑧封闭语言的媒介传播,其关系内涵被赋予政治、经济、文化的资源属性。

大众传播作为近代以来最活跃、最具影响力的社会活动,潜存着多重作用关系,其中,传播者与受传者在线性关系中所处位置不同,只能借由媒介这一中间介质形成一种间接的作用关系,正因为媒介的连接作用,媒介内容本身遮蔽了传播与受传者之间的作用关系。⑨

直到互联网新媒体出现,媒介中的关系资源才被更为广泛的大众所接触,媒介环境的去边际化使得封闭的语言被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网络媒介重新缔结。媒介资源的潜力尽最大可能地得以释放,媒介关系与社会网络关系近乎同构,网络新媒体与传统媒介的融合更是形成一张无限扩张的资源关系网。不断嵌入媒介环境中的关系被赋予的功能特性不断强化,从环境建构角度看,主要表现在媒介资源的关系赋形、关系赋权和关系赋能。

1.关系赋形

关系赋形表现出的是在系统有机构成过程中,关系对于系统要素的序列影响。有机体结构论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由有机体系统显示各要素、各部分的独特所构成的关系;二是由有机构成网络建构成一个阶层,多个阶层共同建构起有机体。应该说,关系影响到媒介形态本身,即:人际关系影响着口语传播的环境和形态;机械的单向度关系影响着大众传播形态;网络社会关系影响着互联网新媒体形态。关系赋形是基于有机体结构论的立论,强调系统要素从存在到演化最终形成变迁的动态特征。在新兴媒介环境中,关系赋形对于在不同媒介形态之间寻求一种结构上的平衡,并着力建构有利于集中媒介生产要素的服务平台,提供了全新而有意义的建构思路。

当然,关系赋形并不意味着关系对媒介结构的因果作用,关系与结构具有同构性,也就是说媒介关系随着媒介要素的产生同时产生,考察媒介形态,同时也必要考察媒介系统内的关系构成。关系赋形带来的不仅仅是系统内要素的结构关系,还包括因为系统开放引入的系统外要素的作用和影响,由此带来媒介系统的优化与升级。大数据时代,关系聚合形成各种关系的有效接入,为关系赋形提供了技术资源。⑩因此,关系赋形可以看作是媒介系统演化的结构性动力之一,是实现媒介资源有效整合、优化传播环境的动态调适过程。

2.关系赋权

与关系赋形的结构性影响相比,关系赋权强调的是话语权的分配与使用问题。从社会构成来看,媒介作为行使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一种手段,禀赋特有的话语权力。新媒介的出现能够打破原有的垄断局面,建构起新的话语体系。媒介赋权是通过媒介关系实现的,因此被看作是“关系赋权”,关系指向决定了关系赋权的范围与环境。印刷媒介的出现扩大了既往的沟通范围,其重新建构的关系决定了能够识别文字且处在传播链条上的人群,才能在这种收受关系中被赋权。到了广播电视时代,真正意义上的大众传播时代来临,在组织传播行为中,传播者以把关人的角色,进行传播信息的过滤。单向度且经过过滤的关系赋权仍限于传播者的支配权使用,因此,关系赋权仍是垄断性的有限赋权。开启关系赋权大门的钥匙是具有交互性、非线性连接的互联网新媒体环境。1996年,尼葛洛庞帝曾经预言,数字化生存具有天生的“赋权”本质。20年后,互联网对社会中“相对无权者”的关系赋权可以说史無前例。互联网新媒体的赋权意义在于,关系赋权不再具有选择性和垄断性,而是在激活媒介系统内所有要素后,形成的个体之间非线性的交互关系,实现了系统内部“自我关系赋权”的“关系革命”,由此带动媒介话语权释放和个体创造欲望极大程度的激发,关系赋权真正得以在网络社会环境中实现。

3.关系赋能

赋能是“关系转换”过程中生成的能力或能量。洛根在总结麦克卢汉媒介规律时,提出一套使新媒体形态成为可能的赋能技术(enabling technologies)理论。赋能技术作用于媒介,形成全新的媒介形态过程,就是关系赋能的过程。其实关系本身作为一种能力,形成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媒介环境中,带动媒介形态的演进和变迁。近几年不断被提起的“互联网+”就是强调以互联网连接一切,对不同行业赋能的过程。印刷媒介时代报纸与商业实体产生互动关系,以广告传播提高商品的认知度和美誉度,促进商品销售,这一过程便是关系赋能的过程。在互联网新媒体时代,“互联网+”以自身具有的能量,“把一种新的能力或DNA注入各行各业,使各行各业在新的环境中实现新生”,这是融合媒介时代关系赋能的具体路径。在具体的指标量度问题上,关系的嵌入性可以作为核心的指导性指标,对于“互联网+”过程的关系赋能具有较高的解释力,将决定媒介演进与变迁的基本方向。

作为媒介系统内具有赋能价值的“关系”,在媒介生态系统演进中通过系统负熵引入推动媒介形态的演进与变迁。

三、关系嵌入下的融媒体组织形态

媒介组织形态是一个历史环境中形成的概念,不同历史时期的组织形态有着不同的社会价值和意义。组织行为和组织传播伴生于人类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并不断地积蓄以形成特定的表现形态。媒介组织形态一般来说是处在媒介系统内的、在媒介内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内在行为约定。借用学者彭兰对大众媒体的描述,“大众媒体是在无限的信息中进行有限选择,并人工地将这些信息封装到一个个封闭的‘作品’里”。显而易见,“选择”与“封装”过程是组织传播的过程,采用固定的范式来“选择”与“封装”,则构成了大众传播的媒介组织形态。当然,组织行为本身也是在一定关系下形成的秩序,因此关系嵌入必然影响到媒介组织形态。比如政治关系嵌入后带来对有政治倾向性信息的汰选;经济关系嵌入后带来对于特定商业类信息的汰选。关系嵌入本身就意味着关系赋形、关系赋权和关系赋能等行为的产生,由此产生不同倾向的媒介组织形态。这也充分说明了媒介组织形态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处在一个相对开放且不断演进的社会环境之中,其自身可以视为一个系统的存在。随着关系嵌入的不断增加,作为系统的媒介组织形态也趋向于复杂化,“关系革命”的爆发不仅带来关系传播的兴起,也将媒介组织形态建构纳入一个全新的研究视野。

1.融媒体组织形态的平台化趋势

“关系革命”以再造媒介生态的勇气,将用户引入媒介环境的核心位置,并开启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非线性交互关系链接。媒介组织形态第一次把用户与客户关系嵌入系统中来,实现了全流程系统要素的完整对接。在这种融媒体生态环境中,媒介形态本身的意义被弱化了,媒介内的“部落化”组织形态开始显示意义,这是融媒体组织形态的显著特征。从这个意义上看,融媒体无法按既往媒介组织看待,因此有学者从传媒经济学视角,认为融媒体其实只是一种全新的“媒介平台”。融媒体的关系聚合决定了其的确不具备以往媒体的组织形态,而是一种多元关系以媒介形态完成的聚合。

融媒体是一个内容集成和信息发布的系统,更是一个开放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按照这一思路,融媒体平台就是一种嵌入了关系的融媒体组织形态,它通过时空环境完成资源聚合和关系转换以产生意义,由此形成传媒产业价值。因此,“媒介平台就是一个关系的转换器”。随着关系不断嵌入,媒介组织形态趋向于平衡。对媒介平台的内涵解读,不同学者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媒介平台包含网络化、链接性、有边界三个层次;有的学者认为媒介平台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和虚拟性。解读的不同,主要缘于考察视角的不同:前者基于形态特征考虑,后者则将组织的功能性作为参考指标。

2.融媒体形态的超链接发展趋势

从作为介质的融媒体平台和作为关系的媒介平台的两个不同层次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融媒体平台介质化体现为媒介泛形态化,将不同媒介形态聚合于同一介质,如移动媒介手机,通过App技术的加载,集成了微博、微信、QQ等多种社交类媒介形态。从社交关系结构上看,微信、微博等均被看作是不同的媒介形态。聚合后的载体,不再禀赋单一媒介功能,而只是一个物理意义的介质。未来的媒介形态,将以介质的同一化与媒介的无形化方式生存,介质则以移动化、便携式和超链接性呈现,可穿戴媒介设备以介质形式出现,成为新型融媒体平台。

作为关系的融媒体传播,呈现出时空与社会嵌合式链接的复杂关系存在。在嵌合过程中,融媒体的时空深深地镌刻着社会的烙印,社会景观一一在传播环境中得以呈现。作为关系嵌入的融媒体平台,则可以看作由相互作用、相互信赖的若干部分聚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融媒体平台实质就是有清晰边际的系统,经过平台要素的无限链接,形成稳定的运行环境。关系的嵌入过程,意味着媒介组织形态的建构过程,这一过程也伴随着要素的模块化建构。媒介平台是融媒体最主要的媒介组织形态,它是基于关系建构的一种新型生态圈,其不限于网络操作平台的外延能夠扩展到线下活动,如网络商务的线下物流、投递等,这些行为甚至使其超越了媒介的狭义范畴,是借由媒介的关系链接与延伸。此外,融媒体平台作为媒介组织形态,其内在的组织具有显著的自组织特征,系统内部各要素自主地完成秩序化过程。

3.融媒体形态的超时空关系建构趋势

就时空属性而言,融媒体形态是一个高维时空媒介。对于时空的论述,“超弦理论”(superstring theory)认为,现实时空维数达到了十维,包括人们熟知的三维空间附加时间而成的四维时空维度,在此基础上,还同步存在六个额外且紧缩的维度。在人们生活的高维度时空环境中,高维度时空所产生的复杂性和抽象性必然影响到人们对社会认知存在的局限。融媒体形态本质上就是一种高维媒介,“它比我们过去所面对的那些传统媒介都多出一个维度,生长出一个新的社会空间、运作空间和价值空间”。可以想象,高维度的融媒体形态如果运用传统媒介经营管理方式加以运营,必然会带来投影与降维的偏差。与此同时,融媒体作为高维度媒介在不断演化着,其超时空的关系建构也难以透过表象加以评测。融媒体平台间的超时空跃迁,实质上也带来时间和空间物质形态的改变,构建出一个“流动的空间”(space of flows),由此形成空间上关系的“在场感”。时空转换维度发生在从“实”到“虚”再到“实”的关系转换过程中,融媒体传播所面对的,是现实时空界限的逐渐消失,由此形成融媒体时空中“确定性”关系的超越。

当然,不论是时空超越还是时空折叠,都需要融媒体技术赋能才得以实现。关系嵌入下的融媒体叙事时空,是一种超越现实媒介时空的虚拟存在,融媒体叙事时空依赖各种不确定性关系实现“时空拼贴”,从而完成各时空话语的“共时共在、在线在场”。关系嵌入是时空跃迁的主导力量,其附着于融媒体平台的现实时空中,以虚存方式等待融媒体技术的唤起。关系嵌入的融媒体形态,实质上是多重时空的非线性组接与融合,以融媒体平台的现实时空为接入口,强调融媒体时空的一体同构、非线性以及动态化时空跃迁,相比传统的媒介时空建构,更加突显出融媒体技术的独特魅力。由于融媒体时空的一体同构,所呈现出来的媒介现实时空、超链接时空在时序上同步延伸,空间则相互嵌套,关系结构过程中“此时此地”与“此时彼地”彼此嵌套,叙事时空达到了高度统一,叙事窗口也彼此叠合。

四、关系聚合与关系数据化

媒介的演进可以看作是一个媒介关系不断调适的过程。在媒介生态关系中,最原始、最核心的关系是传播信源与信宿的直接沟通。然而随着媒介技术发展,介质化传播开始兴起,伴随介质传播的关系建构趋向于复杂化,信源与信宿之间的直接关系趋向于间接转译,双向沟通也转向单向度的传播。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单向度线性关系和次级关系影响核心关系的建构,内容传播成为主导,关系的层级建构成为传播活动中的普遍范式。关系层级建构体现为中心组织控制、对外辐射延伸的主要特征。

对外辐射的关系建构看似繁杂,实质上只是单向度的辐射,且内容是工业化的标准生产,尽管接收者产生的反应可能千差万别,但构不成沟通回路的传播弱化了关系的存在,在内容得以扩散的同时,传播过程中的核心关系被置换与弱化。大众传播带动的仪式化表现加强了传播过程中组织秩序的建构。戈夫曼以拟剧理论表现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前台和后台的行为差异,大众传播建构的就是前台与后台加以区隔时凸显前台表演效果的媒介生态环境。这一隔离带来的是核心传播关系的戏剧化呈现,因为要保证这种传播仪式的完整和可持续性,前台场景必须获得尊重,后台场景也同时要被遮蔽起来。

真正弱化前台与后台关系并使关系得以聚合的是互联网新媒体生态系统。新媒体环境不再刻意区隔前台与后台的场景划分,个体媒介的属性也使得传播的去仪式化、去魅化成为可能。在匿名化环境下,个体的网络行为或表演具有了后台的特性,或者说前台与后台趋向于一体化;在实名环境下,网络中的意见领袖仍然能够以前台、后台区隔的媒介化方式生存。事实上,前台与后台关系的弱化或消解意味着原始的直接沟通关系的重现。在关系嵌入的平台环境中,非线性的关系聚合带来的是系统内生的自组织秩序形成。因为场景仪式的弱化,单向度层级传播范式的解构,非线性无限扩张的关系聚合在新媒体平台上,形成了要么关系失序、要么获得一种新结构方式的可能性。

大数据环境中,关系的最大价值在于数据化实现,数据化意味着智能化场景建构,关系的意义超越了关系者本身,成为系统环境中具有导向意义的要素。互联网信息的几何级数量累积带来的是信息爆炸,信息爆炸并没有引发混乱和关系失序,而是在积累到足以引起量变的程度时,催生了关系的数据化革命。关系数据化开端于关系的数字化,但数据化绝对不能等同于数字化。对此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认为:“数字化带来了数据化,但数字化无法取代数据化。数字化和数据化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数字化是具体操作过程,是量的积累;数据化则是宏观质的飞跃,能够产生可视化的意义。从数字化到数据化的过程使关系产生了真正的价值,也是大数据带来智能化的逻辑所在。

在具体的产业实践中,电子商务、“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形态取得的成功正是缘于关系数据化的创新。以“计算”推送新闻为核心业务的“今日头条”一上线,立刻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其基于数据挖掘的推荐引擎的特点,强调了用户与信息关系建构上的数据计算与分析。“今日头条”这种弱化信息内容本身,强化关系链接和黏性的产业化发展思路符合新媒体时代的用户需求,成为广受瞩目的业界“黑马”。

关系数据化模式的建构,是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也是信息大爆炸带来的内容传播饱和所引发的媒介系统内部关系的调适。经过调适,内容传播的意义面临不断消解的现实,关系传播则开始生成意义。内容饱和带来了个性化媒介关系的建构形成,不论是社交媒体中关系平台的组织形态、网络新闻媒体中内容平台的运算逻辑,还是网络商务中的服务平台的运营建设,这些平台都依赖关系的数据化应用走上关系主导服务的创新之路。

关系数据化牵动的,还包括“互联网+”的建构与发展。“互联网+”实质是非媒体的媒体化关系过程:它通过赋能技术使非媒体成为融媒体网络链接中的一个节点,进而纳入关系数据化的建构中,使之成为场景的一个入口,参与融媒体形态下的关系传播活动。例如,“共享单车”实质上就是“互联网+交通工具”的媒体化过程,每一辆标识为二维码的单车可以看作是物联网建构单车序列的一个场景入口,通过GPS与移动App共同作用关系,完成单车的媒体化过程,而海量的“共享单车”阵列提供了关系数据化的数据保障,在与服务对象的交互链接中生成价值,为接下来的商务推广、个性服务应用提供了新的视野。相信不久的将来,随着互联网5G技术的全面推广和采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与导航技术等的协同融合,更加融合、更加智能的时空综合体系将得以建构,关系数据化将成为引导万物“即插即慧”的重要驱动力。

注释

①王怡红:《关系传播理论的逻辑解释——兼论人际交流研究的主要对象问题》,《新闻与传播研究》2006年第2期。②早期的系统论者如哈特曼(N. Hartmann)等人基本观点都指向“关系”,但忽视了“关系”是动态平衡的结果,将“关系”本身实体化了。贝塔朗菲(Von Bertalanffy)也尝试通过规则构成法来解释各动态平衡背后的结构主义方法,实际上这种被指定的“关系”本身就成为“结构”。③⑤[日]河本英夫:《第三代系统论:自生系统论》,郭连友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第67、175页。④[智利]亨博托·梅求若纳、[智利]弗朗西斯克·维若拉:《自生系统论》,[日]河本英夫译,日本国文社,1991年,第117页。⑥⑨张成良:《融媒体传播论》,科学出版社,2019年,第124、128、144页。⑦徐琦:《“社会网”理论述评》,《社会》2000年第8期。⑧[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82—83页。⑩谭天:《媒介平台论:新兴媒体的组织形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6、34、40页。王爱玲:《媒介技术:赋权与重新赋权》,《文化学刊》2011年第3期。[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269页。喻国明、马慧:《互联网时代的新权力范式:“关系赋权”——“连接一切”场景下的社会关系的重组与权力格局的变迁》,《国际新闻界》2016年第10期。[加]罗伯特·洛根:《理解新媒介——延伸麦克卢汉》,何道宽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01页。马化腾等:《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中信出版社,2015年,“前言”第3页。张成良:《新媒体素养论:理念、范畴、途径》,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8页。彭兰:《碎片化社会背景下的碎片化传播及其价值实现》,《今传媒》2011年第10期。“关系革命”是喻国明教授在对社会化媒体分析考察的基础上提出的。他认为,网络新媒体的出现代表着架构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传播方式的崛起,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基于关系资源构建导致的“社会资本”在社会成员之间重新分配的重大的“关系革命”。参见喻国明:《“关系革命”背景下的媒体角色与功能》,《新闻大学》2011年第2期。谭天:《新媒体不是“媒体”——基于媒介组织形态的分析》,《新闻爱好者》2014年第6期。麦尚文:《全媒体融合模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84页。“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是系统学的一个概念,强调系统内部要素自主地组织化、有机化的过程。“自”指的是客观事物或客观系统,其组织化过程表现出从无到有、由简单到复杂等一系列自主演进的过程。参见秦书生:《自组織的复杂性特征分析》,《系统科学学报》2006年第1期。喻国明:《融合转型的新趋势:“高维”媒介中的“平台型媒介”——对互联网逻辑下未来传播主流模式的分析与思考》,《新闻与写作》2015年第2期。马向阳:《纯粹关系:网络分享时代的社会交往》,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34页。[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英]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64—73页。

Research on Systematic Paradigm of Convergent Media Form in Relational Embedding

Yu HaifeiZhang Chengliang

Key words:convergent media form; system paradigm; relationship;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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