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犯罪研究论文

2022-05-08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黑社会犯罪研究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2008年6月8日至11日,“中美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研究”研讨会在浙江警察学院召开。本次会议由美国山姆·休斯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浙江警察学院承办。通过本次研讨会,构筑起了中美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研究的学术平台,启动了“中美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研究计划。

黑社会犯罪研究论文 篇1: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防控对策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转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出上升趋势,而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着一定的差异,未成年人犯罪具备特殊性,这就需要国家政府在防控未成年犯罪,还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方面,都需要寻求合理、科学的方法以及策略来开展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包括,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另外则是社会因素复杂,不良诱因较多,一些未成年人难以抵御,严重的就会走向犯罪的道路。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进行详细探讨,进一步完善相关防控对策,对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减少甚至杜绝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非常重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防控对策

引言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居高不下,且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性质恶劣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特点,给社会稳定和治安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而我国各地的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性,这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也具备一定的地域差异特点,例如某个特定时期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常突出。就目前来说,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司法机构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均采取了刑法理论从惩罚到保护、具备人性化、社会化行刑出处罚制度。我国法律理论与相关实践部门也开始重视这一课题的研究,积极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总结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创新出了适合我国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预防为主,惩罚为辅”方案。但要想真正杜绝未成年人犯罪,还离不开有利的防控,这也是文章重点研究的课题内容。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做了大量阐述,谭微波(2014)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预防的具体分析》提出了自己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认知:首先,犯罪年龄低。根据相关数据资料显示:2015-2018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且犯罪年龄多在14~16岁之间。二是犯罪从最初的一人犯罪到团伙犯罪,多以3到5人为团伙特点,一般行为集中在抢劫、斗殴、盗窃、勒索和强奸上。三是犯罪手段的智能、计划化,例如预先计划,犯罪工具的现代化等。第四是犯罪时间的不确定化,很多未成年的犯罪行为都是突发的,且没有经过認真思考就发生犯罪行为,这些犯罪案件往往都是由于未成年人的情绪被外界所刺激引发的。

陈秀荣在文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提出:过去五年,青少年罪案情况仍然严重,并有年轻化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青少年犯罪案例中,未成年人占比较高,其中辍学、失学的占比又相对较高,相关数据显示:超过90%的犯罪在中学生和中学生以下,而单亲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或者留守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又是占据着较高的比例。

上述研究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当前特征如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犯罪人数增加、未成年人犯罪中多以辍学、失学未成年人构成、犯罪手段成人化等;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占“临时冲动”,“不思考”和“讨厌学习”的比例较高。另一方面,应将少年有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与成年人有罪区别对待。首先,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反社会因素尚不成熟,这取决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式与成年人不同,社交接触的形式也很简单,并且大多数人依靠群体特点来寻找志同道合的伙伴,犯罪具备一定的冲动性、盲目性和模仿性。这些未成年人的接触程度都交钱,只是因为有共同的爱好而成为朋友,无法正确区分群体性质的好坏。最后,未成年人犯罪还与自身家庭因素有着密切关系。例如父母由于各类因素而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教,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出现了错误思想和偏误的观念,这使得未成年人在社会规则内化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国外研究现状

本文基于民族文化的差异和不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规定,从西方犯罪成因理论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分析。

Crown(2006)在《西方犯罪学理论百年嬗变脉络梳理》中总结出了:“西方犯罪学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多样性”的观点。在这项研究中,社会学,心理学和生物学等各个领域都基于法律和犯罪学而整合在一起。现代犯罪学研究主要分为犯罪社会学研究,犯罪心理学研究和犯罪生物学研究,研究的主流是犯罪社会学研究。在社会化过程的理论中,相关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学习发生在一个亲密的关系群体中,而犯罪发生在与社会中其他人互动的背景下。我们认为矫正理论就是社会,逃逸行为和逃生反应是确定犯罪的主要动机。社会结构理论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描述了犯罪的原因,例如城市快速发展、频繁的人口流动、人际交往困境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未成年人的犯罪。

现代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犯罪是由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减弱而引起的。用于解释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是社会控制理论的四个要素:依附、参与、承诺和信念。

曹立群和周苏贤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描述了青少年犯罪:“如果社会团结不发展或持续下去,犯罪和青年犯罪将成倍扩大。”

他们的观点也基于西方的犯罪控制理论,我认为这是社会控制的力量,是犯罪活动的原因之一。社会团结是我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规范性行动的力量是道德的,对个人和社会团结都是有益的。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年龄较低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化时代来临,未成年人越来越容易受到各种不良想法的影响,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轻松获取信息。根据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犯罪,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也显着增加,并且越来越年轻。同时,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有着受教育水平低,文化素质不高的特点。

(二)侵财犯罪占比大

就目前来看,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的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很大一部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盗窃,抢劫和抢劫财产侵权始终是最重要的问题。这些经济侵权罪并不是以财富原始的积累引起的,这也是未成年人侵财犯罪与成年人侵财犯罪最大的不同之处。

(三)暴力犯罪凸显

近年來,不难确认未成年人犯罪统计中的严重事件数量正在增加,伤害、抢劫、甚至暴力谋杀。暴力犯罪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甚至一些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手段非常残酷。

(四)犯罪手段倾向于帮派

因为未成年人还很年轻,所以一切都处于发育阶段,他们的心理和生理都不成熟,没有很强的独立性,喜欢参加小组活动,如果在小组中表现不好,很容易受到小组的影响来进行共同犯罪。当这些人犯罪时,他们经常互相鼓励,犯罪期间的损害程度将逐渐增加。

(五)犯罪模式朝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未成年人的犯罪模式从个别扒窃偷摸逐渐发展到了更严重的行为,例如面具抢劫,绑架和勒索,有详细的犯罪计划,犯罪前的积极计划以及组织和分工等,且对策和检测方法非常熟练。此外,经常发生恶意极端事件,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相关资料提出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模式逐渐朝向智能化方向发展,例如犯罪工具演变为计算机,无人机等先进工具。高级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一些小规模犯罪已进入网络欺诈,挪用公款等黑社会犯罪。其次,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反侦察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事发前将对其进行精心设计,事发后犯罪现场将被破坏以破坏证据,使得整个案件变得更加复杂、智能化。

三、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特点分析

(一)对于社会的错误认知

意识是人类感官器官将信息处理和处理到外部环境中的过程,个人将根据对现实情况的最佳判断和决策来建立自己的行动意愿。在当今社会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外国文化的持续影响,金钱崇拜和个人主义等观念已利用这种观念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观念。在这些扭曲的社会认知思维中,许多未成年人开始迷恋金钱,这些价值观和社会观念扭曲了未成年人不成熟的概念,并使他们对社会产生病理,错误和扭曲的看法。在这些错误的社会观念的影响下,薄弱的法律观念为繁殖少年犯罪提供了沃土,影响了他们的正确判断少年的判断,进而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

(二)对于社会人的错误认知

未成年人通常仅从社交互动活动的角度进行问题思考,他们的个人看法占主导地位,难以从其他角度思考,并且缺乏合理的认知能力。这种不完善的识别方法会影响未成年人对他人的理性判断,导致认知偏差。在生理发育方面,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等相对特殊的时期,因此容易犯错误并绕道而行,对父母和教师的教育表现出反叛和反叛的态度。“社会人”的判断通常来自书籍,电影和电视作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未成年人误以为他们是非常有力量的社会人,从而贴上了崇拜的标签。

(三)对个人的错误认知

未成年人处于持续的身心发展阶段,在这些人格发展阶段,如果未正确指导,未成年人极有可能是认知错误。由于身体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未成年人逐渐改变其外表和身体形态,影响对自我的认知。由于现实和自我要求之间的差异,未成年人常常会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等错误的认识。在这个阶段,未成年人对自己的看法通常分为两个极端,一个极端认为对自己非常优秀和完美,另一种则是认为自己一无是处。而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当现实使未成年人感到沮丧时,未成年人会选择酒精、香烟或毒品、暴力等来改善他们心情,以解决由于认知错误而导致的情绪,这也极大引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1.设立未成年人基金

为了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学业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福利事业已成为当务之急。建立未成年人基金组织也是探索社会工作项目发展的新模式,可以有效地整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资源。因此,为了获得社会各阶层的支持和参与,有必要建立一个保障并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平台。

2.重视未成年儿童救助中心的建立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希望,但总有很多理由使一些未成年人得不到很好的照顾。一些缺乏父母的孤儿需要社会的支持和救济,服刑人员的子女也需要得到关爱和救济。但实际上,由于地区和系统的差异,一些地区的民政当局无法完全关注该地区的未成年人,很多服刑人员的子女得不到基础的保障。因此,为解决信息不全和无助的问题,有必要整合有关部门的职能,并建立一个未成年人儿童救助中心。

(二)大庆市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现状及五社区未成年人网格防控现状;

通过对大庆市五区的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梳理并进行分析后,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与我国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偏低。近几年,大庆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案的未成年人平均年龄从16.7周岁到16.2周岁15.4周岁。在2014年以前,涉案的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仅为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低。同时,这个情况愈演愈烈,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越来越小。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形成组织。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和身体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此时的犯罪偏向于小组活动,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加剧了其犯罪程度。三是区别于其他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由于大庆城市背景,大庆是石油资源发现以来,由一个小镇发展成拥有300万人口的新二线市。因此,大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石油的案件很多,外来人员中的未成年人与大庆当地未成年人涉及的案件大多数都涉及石油资源问题。

为了更好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愈演愈烈,大庆市自全市集中审理案件以来,通过从各区开始,逐步采取应对措施,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并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合理引导。首先,发挥法院的审判的职能,减轻未成年人在庭审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思想压力,同时向未成年人解释审理案件的过程,使未成年人都能清楚明确的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社区加强有关成年人犯罪的危害后果的合理宣传引导,相关机构及部门定期进校园对未成年人进行普法宣传,形成了良好的氛围。最后,社区和相关部门组织积极协调配合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形成未成年人帮助网,各部门相互协调,落实了就学就业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控制了未成年人由于环境因素进行犯罪的行为。

总结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已经逐渐呈现出非常严重的特点,并且由于心理发展的性质,未成年人犯罪相对较特殊。因此,相关机构和组织单位应积极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点,加强对外界环境的良好指导,接受适当的教育和舆论,调整未成年人的生理需求以及进行心理咨询来避免意外造成的情感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未成年人能更健康,更全面地发展与成长。

参考文献

[1]  胡佳.未成年人弑亲案件犯罪学分析——以2015年至2019年全国11例弑亲案件为样本[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03):17-24.

[2]  张婧.2018年犯罪学研究进展、热点与前沿[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03):13-23.

[3]  廖文举,袁小迪.四川省未成年人犯罪研究[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28(06):48-52.

[4]  任海涛,齐延鹏,李康熙.山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现状与特点分析[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04):3-15.

[5]  赵运锋,周静.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与治理对策[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04):15-22.

基金项目:大庆市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政策研究--以基层社区网络化建设为视角   项目编号:DSGB2020125

作者:张璐璐

黑社会犯罪研究论文 篇2:

中美青少年团伙犯罪研讨会综述

2008年6月8日至11日,“中美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研究”研讨会在浙江警察学院召开。本次会议由美国山姆·休斯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浙江警察学院承办。通过本次研讨会,构筑起了中美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研究的学术平台,启动了“中美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研究计划。来自国内外十余名青少年犯罪问题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美国专家分别为:美国山姆·休斯顿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维森特·韦布(Vincent.Webb)博士、赵继宏(Jihong Salomon Zhao)博士、美国亚利桑那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暴力预防与社区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查里斯·凯茨(Charles M.Katz)博士、美国大学司法、法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爱德华·麦格尔(Edward R.Maguire)博士。中方专家分别为: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导赵国玲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徐建教授、上海海关学院副院长肖建国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姚建龙博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樊荣庆副处长、浙江警察学院金诚教授等。

一、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概念

对青少年团伙犯罪概念及内涵,中美双方学者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肖建国教授认为:“在中国,团伙犯罪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是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习惯性使用的概念,同时由于中国的文化和语言习惯等原因,团伙犯罪很自然地被社会所认可。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起步的犯罪研究中,人们常将青少年这一特定年龄人群所形成的团伙犯罪称之为青少年团伙犯罪。但由于社会上对青少年的年龄认识不统一,法律又缺乏明确的界定,因此很容易将已经成年的青年人与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混淆起来,所以,一段时期以来,无论是司法机关的犯罪统计,还是学者的专题研究,已经不再笼统使用青少年团伙犯罪这一概念,而是将成年人团伙犯罪与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区别开来,将纯粹由未成年人构成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组成的三人以上纠合成松散型的组织形式实施共同犯罪的称之为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对此,樊荣庆副处长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主张“可以将未成年入团伙犯罪的概念界定为三个以上未成年人自发地纠合在一起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共同故意犯罪。”以上两位学者对青少年团伙犯罪内涵的界定,主要是基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以维森特·韦布博士、赵继宏博士为代表的美方学者认为:青少年团伙犯罪应定义为“青少年行为异常(区别于正常)以及行为不端(错误或者违法),青少年进行的可能触犯法律的某项活动。例如,行为异常包括:喧闹的舞会、不服从老师的管束、没有经过父母同意逃学等。行为不端定义为违法活动,例如偷窃,学校斗殴等。”美方对青少年团伙犯罪内涵的界定相对比较宽泛,并不是基于刑法,而是基于犯罪学的理解。

关于如何界分青少年的年龄问题,由于两国的法律以及研究方法的差异,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经过协商,在下一步的研究计划中拟将青少年的年龄定义为年龄从12-24岁。一般分为两个部分:未成年,即未满18周岁,青年即18-24岁。

二、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研究方法

在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研究方法上,中美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根据与会学者的介绍,目前在中国,大量的实证研究已经展开,研究方法也趋于科学和规范。

赵国玲教授介绍了由她主持的一项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实证研究项目。课题组查阅了2000-2006年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的大量卷宗,并选取了一些少年管教所进行抽样调查,采取问卷、访谈等形式,开展实证研究。姚建龙博士以广州“黑龙会”案件为例,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详细分析了“黑龙会”组织体系,阐述了当前社会帮派对校园渗透是原因及特点,以点带面,归纳出当前我国新型青少年团伙犯罪的趋势及防范对策。樊荣庆副处长长期从事刑事司法实务工作,他通过大量的案例展开未成人犯罪的实证研究。由于国情不同,特别是我国犯罪统计文献资料存在不公开性,这对实证研究带来较大的困难,使犯罪学研究的数据来源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

实证研究已经成为美国犯罪学研究的主流研究方法。在本次研讨会上,美方专家介绍了在目前青少年团伙犯罪研究中国际上所采用的通行研究工具,即国际自我犯罪问卷调查表(ISRD-2)。荷兰文献研究中心首先邀请了来自欧洲和美国等11个国家参加这项具有可比较性的试验性研究。从1990年开始,(ISRD-2)这份问卷调查表已经在欧洲很多国家被用来检验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概率的普遍性工具。在全球的“全世界犯罪和司法的报告”中,ISRD被描述成一个收集全球青少年犯罪数据的可选择性的有效方法。而国际自我犯罪问卷调查表ISRD-2则从ISRD-1中提取核心部分,同时也将扩大许多能够考虑到的因素,包括被害人经历,少数民族的地位、家庭变量、学校变量和生活方式以及业余生活相关的变量,自制力的范围以及关于生活主要活动、对待暴力的态度、学校、邻里的问题。国际自我犯罪问卷调查表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已经得到了证实,并且受到相当多的好评。

三、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关于当前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点及趋势问题,学者专家各抒己见。徐建教授是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资深学者,长期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他对我国青少年犯罪活动规律进行了分析和系统地梳理,并介绍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发展历程。肖建国教授认为:“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社会的巨大变革,中国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显示出严重化的发展态势,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比例长期维持在相当高的水平,一般占50%,个别年份和局部地区甚至高达70%以上;二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类型几乎涉及所有的刑事犯罪,其中主要的犯罪类型为抢劫和盗窃犯罪,近来未成年人团伙实施的严重暴力性犯罪有所增加;三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成员的组织形式松散、作案动机大多非常简单,但形成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很复杂。”

樊荣庆副处长从刑事司法实务的角度,介绍了当前上海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主要特点和趋势:一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数量呈高位运行。近几年,上海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005年占74.4%、2006年占73.3%、2007年占73.4%,年平均数约占73%左右。二是盗窃、抢劫、抢夺等财产型犯罪占绝大比重。近三年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抢劫团伙犯罪平均占30.2%,未成年人盗窃团伙犯罪平均占21.7%,共同实施财产性犯罪在各类团伙犯罪中占了首位。三是网吧成为滋生犯罪的重要场所。四是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五是外来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率已超过上海市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率。六是作案手段日趋现代化。

姚建龙博士以广州“黑龙会”为例,阐述了当前社会帮派对校园的渗透趋势。姚建龙博士认为:在以前所发现的绝大多数校园“帮派”的共同特点是由中小学生自发组成,其领导者和

骨干成员也基本上是中小学生。相对而言,这种类型的校园“帮派”虽然有不少在形式上也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式特点,但绝大多数的组织形式还不是太严密、模仿影视中的黑社会组织色彩较重,大多只是在校园内从事一些欺凌同学、破坏教学秩序的活动,除了极少数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公安机关摧毁外,大部分在被发现后经教育强行解散,或者因为学生的毕业等原因自行消亡。而“黑龙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帮派组织的领导者和骨干均为校外人员,并有组织、有目的地向中小学校渗透。

赵继宏教授介绍了美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现状,他认为:八十多年来,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的研究一直倍受犯罪学家的关注。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美国的青少年团伙犯罪已经转移到了小城镇。由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经常与暴力和毒品犯罪有关,无论是对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而言,如何有效地控制青少年团伙犯罪已经成为当前首要任务之一。在研讨会上,他回顾了美国近年来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相关研究成果,介绍了美国犯罪学界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研究的主要理论,还指出了当前美国青少年团伙犯罪研究所忽视的一些领域。

四、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

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与会的国内学者选择了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但基本上属于宏观层面。樊荣庆副处长将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原因归纳为传统的四个方面:即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及社会因素。肖建国教授则从纵向层面揭示影响当前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不可回避的四大因素:一是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哥们义气”的封建行帮思想在青少年中盛行。二是以独生子女占主流的特殊人口构成因素。三是特定社会变革环境下外来人口流动现象。四是严厉的刑事打击态势下导致单独作案向团伙犯罪转变。

美方学者在解析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方面,沿用犯罪学研究的路径和方法,多采用犯罪学的相关理论来检测青少年团伙犯罪的行为,重在揭示青少年团伙犯罪的行为轨迹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美方学者认为,社会契约理论是在所有犯罪学理论中一个最常被讨论和检验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因为社会对个体的约束被弱化或是被破坏的结果。自制能力低下不仅预示着犯罪,而且还有其它类似的行为(如:过渡的抽烟、酗酒),而低下的自制力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在孩童成长时代无效和不完全的社会化造成的。美方学者建议使用日常行为理论来检测学校和社区的氛围与青少年犯罪和被害的相关因素有关。研究者已经发现由于与失足青年交往及没有监管的社交活动而导致犯罪的可能性是环境影响犯罪最主要的因素,例如社区和学校的氛围。在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方面,美方学者认为:朋友的角色以及多数犯罪行为的集体作案倾向是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的研究还发现:团伙犯罪成员比起没有团伙的同龄犯罪来,它们被捕的更多,自己主动交代的犯罪的数量也更多。此外,美方还注重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研究。研究已经证明:青少年违法犯罪和被害通常都是紧密相连的。美国以青年调查为基础的研究表明:美籍非洲人、男性、惯犯的被害率居于榜首,其他的调查也证实青少年暴力犯罪人自身也常常成为被害人。此外,美方还针对青少年犯罪轨迹的尺度:比如参与性、频繁度、易变性、严重性及初犯的年龄等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

五、青少年团伙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尽管中美对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的研究方法和路径存在着差异,但在青少年团伙犯罪的预防与对策方面,却取得了相当程度的共识,所谓殊路同归。

肖建国教授认为:未成年入团伙犯罪既不同于个人单独犯罪,也有异于严重的集团犯罪,而是特定历史发展背景下的特殊犯罪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中国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应当实行更加科学有效的综合治理对策:一是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实行标本兼治、立足之本的根本战略;二是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早期预防体系;三是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实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樊荣庆副处长认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首先要努力构筑法制保护屏障,其次是要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第三是要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一条龙”特殊司法保护体系。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查里斯·凯茨教授认为,当今美国几乎所有的大城市都存在着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因此,美国各执法部门都想方设法阻止青少年涉足犯罪。在过去的若干年,学术界以及政策制定者们都在探讨如何通过建立有效的组织结构、采取有效的运行战略来应对青少年团伙犯罪。维森特·韦布博士认为,美国对当地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应采取综合治理。这一点与我国的犯罪预防措施惊人相似。韦布博士认为,在过去的五十年间,美国通过在社区实施数种不同的战略来应对青少年犯罪,这些措施包括预防、控制和干预等。以前,在应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上,一些社区通常只采取以上三种措施的其中一种,并非所有三种措施同时被采用。然而,近年来更多的综合治理措施已经被运用到青少年团伙犯罪的防范与控制当中。

作者:金 诚

黑社会犯罪研究论文 篇3:

当前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摘 要: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当前,开展黑恶势力专项斗争具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具体而言,当前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坚持既要“打早打小”,又要“打准打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完善立法,并灵活运用指导意见等方法及时指导专项斗争。第二,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注重提升案件质量,努力把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办成铁案,守护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第三,把握好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紧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重点领域、突出领域实施重点打击,并逐步建设、完善预防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

关键词:黑恶势力;扫黑除恶

黑恶势力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根据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含义的解释,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①
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其必要性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多种类型的具体犯罪,犯罪人数众多,部分黑恶势力甚至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出现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以及在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和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场所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影响到某个行业、某个地区的正常经济生活秩序,危害很大,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

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还呈现出以下新特点: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日新月异,黑恶势力产生、发展周期短;逃避打击能力不断增强,智能化、软暴力倾向明显;涉枪涉爆问题与涉黑、涉恐、涉毒等问题合流明显②;渗透到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社会危害性增强。在这样的形势下,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势在必行。
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其重要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黑恶势力犯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经济生活正常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推手,是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必然選择。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理应遵照《通知》要求,坚持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做到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当前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坚持既要“打早打小”,又要“打准打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完善立法,并灵活运用指导意见等方法及时指导专项斗争。首先要坚持把“打早打小”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的基本原则,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坚持露头就打,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后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更大损害,及时“治病救人”,减少司法成本,并可以形成及时、有效的震慑。其次要坚持“打准打实”,严格依法办案。一是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办案,不能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规定。要严格按照《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认定黑恶势力犯罪,区分黑恶势力犯罪与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区分黑恶势力犯罪人员与普通劳动者,区分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与成员的个人犯罪,不能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而“策略性”地扩大打击面。对于专项斗争中需要从重、加重处罚的,应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累犯等的规定依法满足加大惩处力度的需要。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与者及其“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重点打击,同时注意区分上述成员的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普通成员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全面考虑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从而分化瓦解黑恶势力组织,提升打击犯罪的质量和效率并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日趋隐蔽等特点,灵活利用指导意见、指导案例适时引导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理,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办案形势。同时及时总结专项斗争的经验,并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规范性文件,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让案件办理有法可依。

第二,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注重提升案件质量,努力把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办成铁案,守护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一是司法办案人员不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在办案中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证据的发现、提取、保管、移送工作,保障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不因程序的瑕疵而受到不必要的影响。二是根据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科学、全面地搜集证据,改变口供为王的观念,注重搜集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三是牢固树立依法办案观念,不做有罪推定,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明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严禁以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四是依法保障嫌疑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五是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办案的技术力量支撑。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罪名多种多样、犯罪人数众多、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通讯技术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手段,电子证据更是成为最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进一步规范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的收集提取、保管、移送、运用,尤其是鉴真问题,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对于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更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意义重大。

第三,把握好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紧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重点领域、突出领域实施重点打击,并逐步建设、完善预防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首先,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时,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日新月异并呈现出智能化的特点,不断完善侦查办案的谋略手段和技术设施,建设专门的办案队伍,提升案件侦办能力。其次,针对黑恶势力利用组织领导者趋于幕后化、以合法企业作为掩护等方式进行隐蔽、逃避打击的现象,以及黑恶势力犯罪涉枪涉爆问题与涉黑、涉恐、涉毒等问题合流明显的特点,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畅通群众举报渠道③,不断丰富情报来源;在办案过程中重视串并研判、深挖彻查,善于挖掘一件件个案背后潜伏着的黑恶势力团伙和组织者、领导者,拔除“病根”,防止就案办案。再次,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有的放矢,重点打击,特别是要重点铲除渗透到政治领域的黑恶势力犯罪,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和把持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最后,坚持治标必治本,发挥各部门联动效应,注重建设、完善预防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对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在侦查、起诉、审批、执行各个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降低再犯可能性;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信息资源库和监控机制,尽快形成对涉黑犯罪的动态管控机制,对于在打黑专项斗争中发挥较好作用的工作机制,应当及时提升和固化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④。
[ 注     释 ]

①吉安研.遏制恶势力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演变的对策研究[J].公安研究,2008(11):35.

②李蕤.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对策研究[J].犯罪研究,2010(6):52.

③何挺.论我国黑恶犯罪形势及“打黑除恶”工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128.

④李蕤.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对策研究[J].犯罪研究,2010(6):54.

作者:熊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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