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范文

2024-03-31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范文第1篇

2、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 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 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6、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

8、 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 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10、 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 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 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 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 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17、 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 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 20、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21、 对于强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

22、 强戒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3、 强戒人员的康复训练包括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

24、 对被单独管理的强戒人员应当按标准供应饭菜和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治疗。

25、 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26、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务,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27、 强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28、 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9、 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1到3个月。

30、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

31、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32、 强戒所应当定期对强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33、 检查女性强戒人员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4、 强戒所禁止任何违反规定为强戒人员传递物品。

35、 探访强戒人员应当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有工作人员在场。探访人员应遵守强戒所的探访规定。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36、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验。

37、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8、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戒所戒毒。

39、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40、 强戒所应根据强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以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生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41、 强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进行分别管理。

42、 戒毒人员进入强戒所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43、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支付劳动报酬。

44、 教育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因人施教,坚持以理服人,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45、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的不同戒治期限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保证戒毒人员学完规定课程。

46、 安全排查工作是为了及时发现场所中可能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而进行的分析和检查。

47、 安全排查应采取日常排查,集中排查等多种方式。

48、 日常排查是指日常工作中对安全事故隐患随时进行分析和检查。

49、 强戒所应当对临近强戒期满的人员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评价结果和后续康复建议记入《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50、 强戒所应当组织强戒人员进行戒毒宣誓,每周集体背诵戒毒誓言,强化戒毒意识,坚定戒毒信心。

51、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延期晋级、降低或取消警衔。

52、 严禁使用罪犯、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准使用罪犯管罪犯,不准利用劳教人员民管会成员代行干警职权。

53、 劳教人员延长劳教期限,与原决定的劳教期限合并执行。减少劳教期限,从决定期限中扣除。

54、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执行劳教人员禁闭和警戒具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使用警戒具,不得随意延长禁闭和警戒具使用时间。

55、 强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准探视,

1、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2、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3、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56、 强戒人员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强戒所应当将其除名。

57、 劳教人民警察应正确处理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关系,不得利用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得与劳教人员攀亲结友。不得与劳教人员家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或馈赠。

58、 劳教所应依照所务公开的原则,将对劳教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的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59、 劳教人民警察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执法岗位上不作为。

60、 劳教戒毒人员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人数不得低于劳教戒毒人员的3%。

61、 对劳教人员采取禁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62、 集中排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安全大检查。

63、 前来会见的学员亲属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教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不得接见。

64、 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个措施。

65、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与劳教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执法手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为劳教人员办理放假,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6

6、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67、 劳教所应建立生产安全监管体制,经常检查劳动现场、生产设备、劳动工具、生产原材料和危险品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

68、 对于个别违反所纪所规的劳教人员,应依法采取禁闭,使用警戒具等手段进行管理,不得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不得指使默许放任他人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 6

9、 劳教人民警察应直接管理劳教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三大现场,加强控制,严密监视,切实掌握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得使用劳教人员代行警察职权,管理其他劳教人员。 70、 劳教人民警察应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法定权利,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

71、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就业指导和社会环境适应教育。

72、 强戒所应当进行防复吸训练,使戒毒人员掌握抵制毒品诱惑,拒绝毒友拉拢,应对高危情境和生活挫折的方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73、 对强戒人员的奖励种类为表扬、嘉奖、记功三种,惩罚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奖惩结果应当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74、 强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75、 对劳教人员的封闭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行由劳教民警直接管理的严格管束的执行方式。

76、 对劳教人员的开放式管理师在劳教民警的指导下,以劳教人员自我管理为主,所内所外相结合的自律型执行方式。

77、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予以必要治疗。

78、 对于强戒人员考核的内容为强戒人员在遵守纪律、教育学习、生活卫生、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79、 对强戒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 80、 强戒所应当运用影视,所内广播,小报,黑板报和局域网,向戒毒人员宣传国家禁毒方针,政策,宣传所内教育戒治动态和成果。

81、 延长的强戒期限与原决定强戒期限合并执行。

82、 强戒人员探视、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执行的强戒期限。

83、 强戒人员的考核以三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结束时根据强戒人员本季度得分和奖惩情况,写出书面评语。 8

4、 强戒所对有严重残疾或疾病的戒毒人员,应给与必要的康复治疗,对患有传染疾病的戒毒人员,应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85、 执行强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戒的意见,报强戒的决定机关批准。

86、 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不列入考核范围,原积分评语有效。

87、 强戒人员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停止考核,原有积分和评语有效。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后,恢复考核。 8

8、 强戒所应当建立教育工作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2、强戒人员心理治疗档案

3、教学日志

4、心理咨询日记

5、个别教育登记6重要教育活动。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90、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具体目标是:1遵纪守法,能正确认识罪错,真诚悔过,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增强纪律观念,做守法公民

2、遵守公民道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基本能力,树立社会,家庭,自我责任意识,遵守公民道德。

3、心理健康,有正确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能够理性的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

4、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一定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所提高。

5、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有正确的劳动态度和就业观念,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91、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内容包括:入所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出所教育。

92、 强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和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水平,改变不良心理,增强自觉抵制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93、 强戒人员入所后的前两个月为生理脱毒期,生理脱毒教育结束后至出所前两个月为康复期。

94、 回归社会准备期教育时间为两个月。

95、 强戒工作应当以人民警察为主导,戒毒人员为主体,遵循以人为本,因材施教,身心兼顾,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96、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按照生理脱毒期,康复期,回归社会准备期三个教育阶段进行,不同教育阶段结合相应戒治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97、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内容包括:法律道德教育,禁毒戒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康复训练,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回归社会教育等。 9

8、 戒毒人员戒治期间应当以戒毒学员称谓。 9

9、 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的公正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100、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1、严禁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

2、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

4、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10

1、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10

2、 监狱或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在值班执勤时擅自离岗的

2、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3、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教场所的

4、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10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给与开除处分:

1、殴打体罚虐待或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致死的

2、包庇或纵容罪犯劳教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3、私放罪犯劳教人员逃离监狱劳教所的。

10

4、 对劳教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 10

5、 对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单独管理的情形:

1、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

2、在所内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隔离审查的

3、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

4、煽动闹事和聚众斗殴的

5、以患有艾滋病为由攻击他人,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

6、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10

6、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10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共7章71条。

10

8、 强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说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戒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戒所机关备案,强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

10

9、 根据戒毒需要,强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110、 劳教人员的"四知道"的内容:

1、姓名、住址和体貌特征

2、简历、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劳教期限

3、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

4、现实表现 1

11、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四个忠于"的内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1

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

1、依法治国

2、执法为民

3、公平正义。

1

13、 对劳教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有劳教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育,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应由劳教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教工作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下的,也可以由劳教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教管理所审批。

1

14、 对提前解除劳教的,劳教管理所在接到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提前解除劳教人员宣布,并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提前解除劳教时间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

1

15、 劳教戒毒人员具备哪些情形可以使用戒具:

1、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逃脱,自杀,自残的劳教戒毒人员或者已经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种行为的劳教戒毒人员。

2、有破坏场所设施或其它国家财产行为被禁闭的

3、在执行禁闭中表现恶劣的

4、押解途中。

1

16、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本在于法治。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推进全省各项工作法治化。 1

17、 工作时间饮酒或在公共场合酗酒闹事的,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开除处分。 1

18、 根据《劳教人员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教人员会见的范围包括:

1、配偶

2、直系亲属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

19、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查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120、 对劳教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教期限三种。延长劳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1

2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处分。

1、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2、违反规定办理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1

22、 维护场所安全应当着力抓好的十个关键环节:

1、收容收治

2、编队分组

3、重点时段管理

4、重点部位管理

5、重点人员管理

6、权益保障工作

7、所外就医工作

8、证据存留工作

9、应急处置工作

10、干警责任追究制度的强化。

1

2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伍佰元以下罚款。

1

24、 充分发挥习艺劳动在劳动矫治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大习艺劳动的比重,促使劳教人员改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一技之长,增强其解教后回归社会的能力。 1

25、 劳教戒毒机关一把手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

26、 劳教场所教育工作目标考核由劳教场所上级管理机关在年终考核时组织进行,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劳教场所领导班子,劳教人民警察业绩的重要依据,并定期予以通报。 1

27、 劳教场所教育目标考评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

1

28、 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咨询,重点抽查和问卷测评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

29、 劳教场所发生劳教人员逃跑,重大所内案件、重大疫情,特大安全事故的,教育工作目标不予考评,视为不合格。

130、 强戒所教育科负责组织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

1

31、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应当采取启发式,引导式的互动教学方法。将课堂教学,个案矫治,心理治疗,戒毒文化建设和社会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提高戒毒教育工作的效果。 1

32、 强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和对毒品危害的认知水平,改变不良心理,增强自觉抵制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1

33、 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与处分。 1

34、 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35、 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鼓励支持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撤检或扣押劳教人员的检举控告信件,不得对检举控告人员打击报复。 1

36、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1

37、 对于被解除的强戒人员,强戒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1

38、 强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情况能,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1

39、 经国务院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140、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1

41、 对劳教人员的奖惩应向其本人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就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1

42、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

43、 劳教人员的禁闭室由劳教所根据需要统一设置和管理。

1

44、 民管会是在干警直接管理下的劳教人员参与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民管会应当在干警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

45、 对于劳教人员实行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宽松管理三级管理制度。 1

46、 急性脱毒期的治疗时间为14日至21日。 1

47、 强戒人员入所后的前两个月为生理脱毒期,在进行生理脱毒的同时,进行初步认知和环境适应性教育。

1

48、 强戒人员一次探视时间不得超过5天。

1

49、 强戒所应当为戒毒人员逐人制定个案化教育方案,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150、 探访人员送给强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1

51、 探访人员给强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检查。 1

52、 探视的强戒人员可由亲属或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接送。 1

53、 强戒所对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者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情形的强戒人员,可以使用束缚服椅床。

1

54、 强戒人员外出探视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回所尿检呈阴性的,按每周满分计算。 1

55、 强戒人员依法提出复议,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日常考核。 1

56、 对收容入所的劳教人员,应及时填写《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并按指纹,贴免冠半身照片,建立专门档案。

1

57、 劳教人员来往信件由大队统一登记收发。

1

58、 未经劳教所批准,劳教人员不得与亲友通电话,特殊情况可由干部代转通话内容。 1

59、 强戒人员擅自离所或探视逾期不归的时间,不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戒期限。 160、 劳教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

16

1、 对劳教人员使用戒具时应防止造成劳教人员伤残,停止使用戒具时,干警应当在使用戒具呈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16

2、 对被决定予以强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戒所执行。 16

3、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6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16

5、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16

6、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强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6

7、 强戒所应当开展心理治疗,采取科学的方法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和心理脱瘾训练。 16

8、 对已经延期一年的强戒人员,期满前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下的,强戒所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16

9、 强戒所应对戒毒期限执行满一年的强戒人员开展一年后诊断评估。 170、 对延长期限的戒毒人员,期满前应再次开展诊断评估。 17

1、 场所应当保证75%警力在一线。

17

2、 值班干警应该按要求交接班,监控实行24小时工作制。 17

3、 各级劳教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安全防控工作,劳教所应当指定一名所领导主抓安全防控工作。

17

4、 主抓安全防控工作所领导的主要职责:督促,指导安全防控工作。主抓力量开展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完善防控措施和方法。

17

5、 监控的重点部位包括:劳教所围墙周围,劳教人员宿舍走廊,厕所。重点人员宿舍。出工收工途中。劳动学习现场。食堂。会见现场。劳教人员禁闭室。

17

6、 对强戒人员可以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1、强戒和自愿戒毒的

2、吸毒、注射新型毒品和传统毒品的

17

7、 变更强戒人员收治执行地点时,须报上级机关批准。

17

8、 强戒所根据戒毒治疗不同阶段和效果,对强戒人员按照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分期管理。

17

9、 强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180、 被单独管理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强戒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 18

1、 强戒人员在强戒所死亡的,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经检察机关检验后,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18

2、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检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检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18

3、 公安机关应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18

4、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18

5、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18

6、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18

7、 对各级劳教机关安全稳定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意见。

18

8、 对劳教所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采取听汇报,查阅有关记录和文件资料,现场实地查看等方式。

18

9、 劳教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

190、 落实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提供支持。 19

1、 各级劳教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19

2、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谎报瞒报迟报的,应从重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19

3、 强戒所不收治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父女。 19

4、 不满18周岁的强戒人员由未成年强戒所进行管理。

19

5、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戒人员,须经强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19

6、 对强戒人员的考核内容为遵守纪律,戒毒治疗,教育矫治,生活卫生和康复,生产劳动五部分。

19

7、 强戒所应当每季度考察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的表现。 19

8、 强戒人员表现优异,应当予以表扬,嘉奖,记功。 19

9、 对强戒人员的考核采取计分,奖惩,评语结合的方法。 200、 有条件的劳教所可以建立心理宣泄室和治疗室。 20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范文第2篇

摘 要: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种戒毒方式中,强制隔离戒毒无疑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主要作用。但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摸索阶段,加上原有戒毒工作仍在继续执行存在一定的短板,造成目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戒毒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笔者通过深入学习《禁毒法》,结合当前场所面临的工作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实施现状;改革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隔离,对其进行强制戒毒,帮助其戒除毒瘾、健康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自2008年《禁毒法》实施以来,基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已经在摸索中走过了多个年头。现以枣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对前期强戒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作简单的探讨。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特征

1.认知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于吸毒这一认知程度比较弱,对相关的违法行为的理解程度比较差,特别是一些刚刚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这些人员会将吸毒当做是一种个人的普通生活习惯,还有一些人员觉得自己是一种病人,需要他人的照顾,对强制隔离戒毒的认知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不能从正确的角度去了解并认知吸毒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这一认知程度反应出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其自身的道德素质缺乏一定的正确性,是非观不正确,这一观念的产生,使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接受相应的教育时,其态度存在着各类的问题,抗拒管理的行为频繁发生,这给相应的管理人员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2.思想构建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吸毒行为不仅给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还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家庭,甚至社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为了能达到吸毒的目的,不惜采取说谎甚至更加卑劣的行为逃避现实,掩盖其罪行,说谎成为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显著特征。这类人员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时,其逃避的现象比较明显,希望自己可以免于任何的处罚,会产生各种说谎的举止行为,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潜意识当中,说谎已经成为自我防卫的一种形式,进而行形成了一种不良的思想模式。

3.心理问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吸毒时间比较久远,所以这类人员的毒瘾比较大,其心理承受能力和常人有很大的差异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扭曲,其偏执性比较强,如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需求得不到相应的回应以及满足,就使得其很容易出现各种激烈的行为,尤其是一些屡次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该类人员由于其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次数的影响,使得其对于该场所各种规章制度的了解程度比较高,进而产生了投机取巧的心理,试图采用各种方式去抗拒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对其改造行为不予理睬,这给正常的隔离戒毒管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4.行为的盲从

大多数的违法行为都是由于吸毒所产生的,其中吸毒人员中最明显的一个性格特征就是其自身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盲从性,这类人员不能从强制隔离戒毒行为管理中吸取相应的教训以及经验,常常会产生明知故犯的心理现象,自身的无罪恶感比较强烈,不会惧怕任何事情,这类人员认为只要有毒供给他们,让他们去做任何事都是值的的,这种思维模式的构建,极大程度的影响了吸毒人员的自身行为,让其无法正常的按照思想进行行动,其行动具有一定的低级性,不会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影响以及后果进行考量。

5.身体状态

大部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于其吸毒时间的影响,使得其自身的身体内部各个器官受到了损伤,进而导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体质较弱,反应迟钝,对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会产生各种幻觉,严重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还伴有贫血等症状,这给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很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利用这一弱点,假装自己生病,从而逃过正常的惩戒管理,扰乱了正常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秩序。

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1.抗拒管理行为比较多

大部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身都有比较丰富的抗拒管理的经验,这类人员对于戒毒所内的各类戒毒设施以及戒毒环境的了解程度都比较高,对于惩戒管理的内容更是比较熟悉,所以这类人员很容易在管理的过程中,找到其管理的漏洞,就其失误进行抗拒,产生一系列的抗拒行为,让相关的戒毒管理人员无从下手。还有一部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会对我国《禁毒法》中相关内容进行曲解,认为他们有权利接受各种特殊的照顾,进而煽动其它接受《禁毒法》的人员,故意在戒毒所内制造事端。

2.安全危险行为

很多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是非判断能力比较差,所以其自身的价值观念存在一定的为题,情绪比较暴躁,变化程度比较明显,自我中心意识比较明显,无法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控制,遵纪守法的意识比较单薄,突发性的行为比较多,这就使得整体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危险性有了提升。首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会产生自残等行为,试图吞咽各类危险物品来躲避戒毒的管理以及改造,其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会有拉帮结伙的行为,个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之间所产生的简单矛盾,很容易被放大,让整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其中的个别人员利用这一问题制造出各类事端,引发群体的事件。最后,是危险物品的管理存在漏洞,如果管理松散就会给少数别有用心的学员提供私藏危险物品的契机,其方法多样,手段隐蔽。

三、改革路径

1.创新工作理念,增强安全工作的敏锐性

树立“大安全”理念。始终坚持预防为主,未雨绸缪,强化全方位安全教育,采取防范抓苗头、决策抓科学、管控抓情报、管理抓细节、教育抓重点、民警抓培养、工作抓规范等措施,在全系统构建起事事处处讲安全,人人时时抓安全的大安全防范体系。

树立“立体型安全防范”理念。要充分利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不断增强“三道”防线的防控能力,不斷推进安全防控、安全排查、应急处置、领导责任四项机制的落实,从而建立起全过程、全天候、全时段的立体型安全防范模式,使安全工作各个区域有人管,各个环节有人看,各个时间有人守,各个重点有人抓,实现场所全面的、可持续的安全稳定。

2.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场所安全的可持续性

要把安全教育纳入民警教育培训计划,坚持正面教育、典型教育和经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特别是要以本系统发生的安全事故为教训,经常性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做到警钟常鸣,思想常紧;要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和场所安全工作大讨论,增强民警的危机意识,集思广益,共同探讨做好新形势下安全防范工作。

3.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推行量化细化考核,实现现场管理精细化。要把强戒管理工作全部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以及各级领导的工作要求逐一进行全面的统一、规范,并进行量化及细化分解,进一步明确各工作岗位、具体任务、职责和工作标准。要牢固树立“现场就是战场”的意识,不断加强现场管理的精细化程度。“稳”是前提,“精”是目标,“细”是手段,要通过规范的管理,使“三大现场”的管理做到有任务、有标准、有措施、有方法、有检查、有督促、有考核,不断提高现场管理的组织、协调、反应、处置能力。

四、结语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时间还不长,还有许多新问题有待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去解决。只要我们认真领会《禁毒法》精神,大胆改革创新,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就一定可以推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新发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也一定可以不断取得新突破、新成绩。

参考文献:

[1]曾启尚,张军.戒毒工作模式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17(04).

[2]龙静.戒毒所民警队伍激励机制分析与改进研究[J].中国市场,2017(24).

[3]江苏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深入推进戒毒工作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J].中国司法,2017(08).

作者简介:

赵松,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公共管理在读硕士研究生。

上一篇:企业战略慈善行为分析范文下一篇:弱电项目经理主要职责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