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条例范文

2023-10-04

学校安全条例范文第1篇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 建立教师随车制度

学校每周有一名值班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要求。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由校车运营公司负责和相关部门联系处理。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由校车运营公司负责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6、司机接送学生时间规定

每周星期五下午18点至19点将学生送回家,星期日下午16点至18点将学生送回学校。

7、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学校安全条例范文第2篇

XX 年,是“xx”时期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党的十八大的召开之年。一年来,我校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区教育局的关心指导下,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带领全校教职员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xx 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团结一致,创先争优,办学理念不断创新,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硬件设施建设全面展开,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学校管理工作总结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基本情况

睢阳区成人中专是一所公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是被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也是商丘市为数不多的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学校班子成员共5名,其中正科级1名,副科级4名,教职工132人,学校占地130亩,建筑面积27000㎡,目前在校生近XX 人,开设专业有汽车驾驶与维修、学前教育、机电一体化、平面设计、华航航空、种植、养殖、市场营销、建筑、医学、美术等10余个。学校管理工作总结

二、工作完成情况

、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实现富民强市和“两高一低一提升”战略目标,校党总支高度重视全校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强化教职员工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结合全

学校安全条例范文第3篇

3、 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禁止采购感官性异常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禁止采购示未经兽医卫生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4、 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货方索取本批次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示。 5、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有品名,厂名,生产日期,配料表,保质期,失效期等内容。

6、 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

7、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刀,锅,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8、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9、 凡有可能残余农药的疏菜,必须用水浸泡,浸泡时间要超过两个小时。

10、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2度。加工后的熟制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11、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条件下存放。

学校安全条例范文第4篇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降低铁路运输安全风险,提升了旅客、货主对铁路服务质量的认可程度。对于我站来说,进一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提升铁路服务“安全感”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通过近一段时期的具体实践,我们对安全风险管理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对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做好铁路安全工作有了更深刻的感受和体会。

一、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意义重大。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性举措,对做好铁路安全工作、提升安全管理品质意义重大。我们认为,安全风险管理是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的升级和创新,它吸取了传统管理方法的精华,又加入了许多新的内容,比以往的传统管理方法更深刻地揭示了事故的内在规律和本质根源。我们一定要用好安全风险管理方法,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狠抓管控措施落实工作,形成闭环管理机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二、安全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推行安全风险管理以来,我段结合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干部包保作用,强化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我们成立了安全风险评价领导小组,着力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全段安全形势和安全风险点,成立了12个安全风险控制督查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管内所有车站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今年春运中,我们把繁忙的春运工作作为推进安全风险管理的有效平台,结合安全实际,实施安全风险点卡控措施,确保春运安全万无一失。各督查组深入细致地排查安全风险点,不遗漏一个细节,不放过一个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风险点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实行闭环管理,确保了现场安全稳定。

三、对安全风险管理的思考。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投入使用,安全风险管理必将在铁路安全生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将安全风险管理更好地运用

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呢?我们认为,首先要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安全风险管理的作用,必须要有一个强而有力的领导组织,这是确保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取得实效的关键。其次,要强化督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大对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督指导力度,为安全风险管理良好运行提供保障。再次,要具备积极主动的创新精神。我们要主动发现问题,积极展示作为,用创新精神指导我们的具体实践,从源头上排查和化解安全风险,全面夯实安全基础,从而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西安局汉中车务段段长罗永平

开好风险教育直通车

该段党委通过座谈、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职工重温盛部长提出的“三点共识”、“三个重中之重”等安全风险管理新理念。组织段安全科、技术科、教育科等职能部门,研究制订了包括管理、行车、客运、货运、装卸、物流、劳动安全、路外安全、

特种设备等九方面94个风险源、215条防范措施的《新乡车务段安全风险源及防范措施》,并对照标准,对全段党员进行一次再学习、再宣讲,重点发动党员先学一步、深学一筹,确保每名党员都能熟记本车站、车间的风险控制条款、内容,使干部职工对安全风险管理的认识更加清晰,理解更加理性。

用好风险化解智慧库

为了促进段站两级的换位思考和管理互动,段党委发动党员干部重查风险源,广泛征集安全风险管理“金点子”。他们本着“集思广益”的态度,以运转、客运、货运、装卸、物流、集经等部门为单位,分系统、分专业进行安全风险源排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结合各工种、各岗位作业实际,从安全意识、安全关键、惯性两违以及劳动安全等方面,不分主业和副业,突出技术规章的严肃性、安全卡控的严密性、人员素质的适应性、设备设施配置的合理性等重点内容,组织每个班组、每名职工进行安全风险源排查,征集安全风险管理“金点子”,每名党员至少提出一条便于操作、简单实用的整改建议和整治方案,纳入风险问题对策库,着力破解安全难题。

演好风险警示情景剧

“我们要变以前的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不能等事故出了、帽子摘了、人员处理了以后再去总结教训,铁路运输安全没有…秋后算账‟!”这是该段党委书记胡会东在3月份安全生产分析会上的一段讲话。

该段党委分工种组织广大职工深谈风险点,广泛收集安全风险警示“好案例”,把安全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变以前的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各党总支、党支部充分利用班前点名会、班后总结会或专题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职工以“台上三分钟”为载体,敢于曝光,主动亮丑,毫无保留、原滋原味讲述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身边的安全险事、悬事。多方位、多角度挖掘安全警示素材,使全员安全思想意识再紧一扣。

编好风险掌握成果集

为了巩固和扩大“安全风险大家谈”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该段由段党委牵头,以各党总支、党支部为单位,发动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建议献策,大力营造“安全风险大家谈”的浓厚氛围,迅速掀起“安全经验大家学”的热潮。在此基础上,设立安全风险管理奖,本着“个人提、班组议、车间推、段奖励”的方式,对实践效果好、警示效果好的“金点子”、“好案例” 报送段主要领导审阅,提交段安委会审议,以备全段推广运用,并给予一定奖励,激励党员人人争当安全风险管理的好参谋,广大职工人人争做安全风险控制的排头兵。

最后,该段党委将梳理汇总的安全风险管理“金点子”、安全风险警示“好案例”,精心编印了《新乡车务段安全警示案例》和《职工职业道德简明读本》专辑,及时下发各站、车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借鉴和互动,为安全风险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近期,为进一步学习安全风险管理,提升安全风险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设备车间电子组结合当前春检春鉴工作,开展了安全风险大家谈活动,在全班组范围内进行安全重点风险源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为了推动活动深入开展,班组在周密制定活动方案、广泛宣传安全风险管理基本知识、讲清活动目的和意义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提、班组议”的方式,组织和动员职工结合近期全路发生的几起事故,认真讨论、分析、查找、总结个人以及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源,尤其是在处置非正常情况下的好做法。对本班组职工提出的好做法和意见建议,要求班组必须逐条、逐项组织职工学习、讨论,并取长补短。班组在做好个人上报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后,通过以班组生活会的形式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并将好的意见建议上报车间。对实践效果好,对安全生产具有保障作用,对安全管理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好做法,统一整理收集,以供班组事后巩固再学习。

同时,为抓好安全风险的排查、整治,该班组结合本班组以及涉及本班组设备的特点,讨论分析了重要设备风险源控制、登高作业风险源控制、劳动及人身安全风险源控制等4个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大的方面,并采用“一查、一整、三追踪”方法,对风险源进行分析排查、立档分类、整治消除的闭环管理,以形成长效监控机制。

这次活动不仅增强了班组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也极大的提高了职工参与安全风险管理新思路的积极、主动性。为确保班组安全生产打下了基础。

“安全风险管理”心得体会

2012年,铁路运输安全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安全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和命脉,安全出了事故,铁路所有的努力都等于零。我们要深刻吸取“7•23”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确保高铁、客车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继续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推进安全风险管理。

铁路要实现持续、稳定的科学化发展,安全是必要的前提。铁路将全面推进安全风险管理,把安全风险责任落实细化到班组和岗位上,增强广大职工保安全的风险意识,形成全员共保安全的良好氛围,从职工的思想入手,逐步提高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铁路发展最终的执行者是人,职工素质的高低决定着铁路发展的快慢。把安全风险意识根植于每一位铁路职工的思想深处,才能使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到运输生产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全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安全风险意识提高了,职工在

工作的任何情况下都能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来考虑,发现和及时整改、反馈生产现场中出现的任何影响安全的问题,把隐患和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就是牢牢掌握了安全工作的主动权。

安全靠良好的制度来保证,过去那种靠“人盯人、人管人”的管理机制,已经与铁路科学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甚至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铁路的发展。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以“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把消除风险作为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尽管长期以来我们铁路部门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但危机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仍然不少,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出现这种情况最深层次的原因是部分干部职工安全发展的理念树立得不够牢固,安全工作思路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盛光祖谈推进铁路改革发展时强调,“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不是另搞一套,而是在现有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对安全意识的强化、安全理念的提升、安全工作思路的优化。”

我站主要加强行车工种的风险控制及加强现场作业的风险控制。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车站值班员、信号员、调车组关键岗位实行重点盯控,严把多方向接发列车关和调车作业安全关,要求职工作业过程中互相提醒、共同防范,督促职工严格执行作业标准,把标准化作业落到实处。加强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按应急情况下的作业规范搞好应对,组织好列车运行。

引导广大职工提高技术业务素质,认真落实作业标准化。立足本职岗位,深刻认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重大意义。近一年来,全路强化安全管理,大力整治安全问题和隐患,创新安全管理理念和机制,解决了一大批安全突出问题,有力地强化了铁路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提高铁路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从而实现运输安全的长治久安。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以“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研判,科学制定管控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是一种不发生损失或伤害的和谐的生产状态,其实质就是防止事故,消除导致死亡、伤害、职业危害及各种财产损失发生的条件。而事故则是对安全生产过程失去控制的产物,事故的发生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息息相关。安全风险管理正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了事故的形成机理,揭示了事故的内在规律和本质根源。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有助于理清安全思路,找到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安全工作的突破口,提高风险防范和事故预防与处置的能力;有助于干部职工将安全风险意识根植于思想深处,贯穿到运输生产的全过程,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有助于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安全共识,做到任何时候都把安全作为大事来抓,任何情况下都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来考虑,任何影响安全的问题都要立即解决,从而牢牢掌握安全工作的主动

权;有助于将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落实到各班组、各岗位,把安全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助于对各类安全风险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过程管理,狠抓管控措施的落实,加强检查考核,进行闭环管理,实现安全工作的良性循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铁路系统车间风险安全控制学习心得体会

在2011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铁道部党组作出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工作部署。我认为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铁路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也使我更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本人有以下心得体会:

1、长期以来,铁路高度重视安全基础工作,始终高喊坚持“安全第一”不动摇,但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以我所在的货运车间为例,突出表现在:安全管理和现场作业控制较为薄弱;规章制度不够严谨、规范,临时性措施办法多,职工队伍老龄化严重,职工队伍素质能力还有欠缺等等。随着新技术装备大量投入使用,安全基础薄弱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将更加突出。切实解决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已是极为紧迫的工作。因此我认为想要破除铁路安全基础薄弱的“顽疾”,就必须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部党组在铁路发展的关键时期,适时的引入安全风险管

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风险因素的有效控制,进一步促进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进一步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

2、部党组针对铁路安全面临的严峻现实,深刻总结了铁路安全工作规律,提出了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持续稳定。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强化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必经之路。安全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以传统的“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的制定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我认为安全风险管理能使铁路系统的安全管理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更能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的水平。因此,做为一名铁路人,我们应该主动适应新体制、新格局、新变化,增进融入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在提高自己的同时,还要带领车间的全体同志共同搞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通过班组学习会和安全讨论会把“安全风险管理”的理念与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渗透到每一名职工的日常工作中去,确保车间的安全生产。

3、加强自控型班组建设,确保车间安全风险控制。要不断规范、完善班组管理各项制度,做到班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形成作业标准、纪律严明、考核严格、设备完好、积极文明的班组,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良好氛围。同时强化现场作业安全互控、卡控机制,实现安全持续稳定。各班组、各岗位作业人员严格落实本岗位作业标准的,加强对相关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点的互相卡控,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风险,做到“你的问题我来纠、你的作业我来控、你的漏洞我来补”的良好工作氛围。练就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实做能力,不

断提高应急应变处理能力。各班组要按照车站下发的业务学习计划,结合车间的作业特点、 人员情况以及季节性特殊要求,加强日常的职工业务培训,通过班前、班后点名会,集中业 务学习、职工自学、实做技能演练等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岗位安 全自控能力。还要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劳动安全观念教育,教育全体干部职工 认真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通过最严格的劳动安全管理和考核,形成人人遵守劳动纪律、重视 劳动安全的良好氛围。

4、以月度安全考核制度为有效手段,狠抓安全基础管理。我们要进一步强化

学校安全条例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木材经营和运输

第七章 林农权益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福建省森林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4日

福建省森林条例

(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

第二章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第五条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公益林建设规划按照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用于公益林补偿和保护。

公益林管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稳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等国有单位的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和乡(镇)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国有单位和乡(镇)林场经营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分别由国有单位和乡(镇)林场经营。

第十一条

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拨交的林地,应当按下列规定支付林地使用费:

(一)用材林(不含竹林)一个轮伐期的林地使用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林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二)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三十年主伐期林价款的百分之三十测算每年林地使用费,逐年付给。

乡(镇)林场经营村集体拨交的林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二条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负责森林防火、制止盗伐滥伐等护林工作,并组织村民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有山林的村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制定群众性的育林、护林、防火制度。

第十四条

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名木古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发布保护公告。

第十五条

禁止毁林筑坟或者在封山育林区内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封、暂扣有关物品和工具:

(一)盗伐、滥伐林木的;

(二)经营加工的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非法运输木材的。

依法查封、暂扣的有关物品和工具,应当进行登记保存,并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采伐林木的单位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

第十八条

科学选用造林树种,推广先进适用的造林技术。优化林种结构,实行多树种、多方式造林,提倡营造阔叶针叶混交林、经济林、竹林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保护林木种源,建立良种基地,实现林木培育良种化、种苗生产专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成果的检查验收,除沙荒和风口造林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造林完成面积,并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植。造林成活率低于百分之四十一的应当重造。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造林、营林,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实行封山育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

第二十三条

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城市绿化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准核发;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可延长十五日。

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发生林权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应当由发证机关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发证单位应当注销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伐区调查设计和木材检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承担。

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检验精度和质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

检验木材应当到现场检验,并将检验码单当场交给木材生产经营者。

第六章 木材经营和运输

第二十七条

林权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木材,以及农民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有权自行销售。

第二十八条

申请木材经营加工的,必须有合法的木材来源,且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或者运输木材经过林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检查站凭木材运输证件放行。

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向批准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二)再次运输的,凭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运输进口木材,凭海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一条

设立或者撤销林业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检查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章 林农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林农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依法享有所有权,对其使用的林地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实行统一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者股份合作、合资经营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林地的,应当拟定调整方案,签订林木补偿协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承包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自留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自留山政策。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本着方便林农管理和就近、择优的原则在商品林经营区内落实自留山。自留山面积的总量控制在村集体林业用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留山登记造册,并发给林权证。

将自留山林木划为公益林的,应当征得自留山经营者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林农对依法划定的自留山无偿使用,享有自主经营权,并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抛荒,连续抛荒三年以上的,由村集体收回。

第三十五条

采伐自留山林木符合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放采伐许可证。自留山新植林木的采伐不受林木年龄的限制。

林农销售自留山生产的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只缴纳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租赁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林地租赁经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林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林农应当依法缴纳的林业规费。林农有权拒缴一切非法收费、摊派或者强制集资。

第三十八条

林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投诉的单位,对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在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滥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处理。

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盗伐毛竹的,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毛竹价值三倍的罚款。

滥伐毛竹的,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毛竹价值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毁坏名木古树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毁林筑坟或者进入封山育林区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林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挪用林业规费的,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漏林业规费的,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木材或者木材价款,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收购、销售的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无效的或者非法购买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检验人员调查设计、木材检验精度未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赔偿;所在单位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受理林农投诉、不按照规定转送投诉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办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取消其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而未予以处罚的;

(二)处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的。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林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

学校安全条例范文第6篇

2、 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

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3、 没有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必要的防控设备。

4、 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品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的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5、 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

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6、 在未经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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