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防职务犯罪范文

2024-04-17

工程预防职务犯罪范文第1篇

十八后,总书记上台后全面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反腐败形势产生了深刻变化。一是高调反腐。2012年11月15日,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首次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新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高调谈反腐,指出“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2013年1月22日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大以来先后有苏荣、李春城、衣俊卿、周镇宏、刘铁男、倪发科、蒋洁敏、季建业、李东生、李崇禧等28名省部级官员被查处,充分体现了中央反对腐败的决心。

二是反腐败体现了抓早抓小。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工作除了查处一批腐败分子外,还体现出了抓早抓小的新局面:在各个时间节点上早抓,抓住小事,先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清退会员卡、而后是所有党政机关的公务员,禁止中秋节期间用公款购买月饼等节社,禁止用公款印制赠送贺年卡,禁止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社,反腐败工作体现了大题小做这样一种新的方法。我们说,反腐败是大事,他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其实,中央所抓的一些“小事”正是

群众最深恶痛绝的和党员干部最习以为常的“琐事”,中央转变了过去只出台政策规定,却无具体执行办法的方式,从一件件具体的小事上抓起,将重要时间节点连成线,抓完中秋、国庆,再抓元旦、春节,那么将一年的时间完全串到一起,就为党员干部立下了长期要坚持和哪些事不能做的规矩,积小成大,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将小事抓下去,必将汇小流以积江河,以“小做”赢得反腐败这篇“大文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成为反腐败斗争博弈较量的重点区域。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表现

(一)公开招投标难敌私下场外运作

应当说,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工程建设招投标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对招标过程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但由于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设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相关各方之间的私下场外交易问题还难以纳入监督视野,以致工程项目招投标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首要环节。其中常见的违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瞒天过海,规避招标。如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拆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以避开招标;或者仅对主体结构等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实行议标发包;违法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等。

二是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有的建设单位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或者供货商,但迫于招标的规定还得走走过场,其中

的“障眼法”,首先是从招标条件上为关系人“量身定做”,通过对既往业绩、产品品牌等方面的特殊限制,将潜在竞争者拒之门外;接下来是暗中泄露标底信息,使关系人编制的标书可以“照葫芦画瓢”,与标底最为接近;然后在评标过程中暗做手脚,搞“定向评标”,确保关系人最终能够中标。

三是串标围标,非法竞争。承建商为了承揽工程,以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参与竞标的现象,已成为目前业内公认“潜规则”。有些施工企业之间甚至达成了轮流中标,并向“陪标”者支付“利润分成”的“君子协定”。还有的干脆由一家企业以数家企业的名义做几份不同的标书去围标,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挂靠多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四处竞标,中标后再转手牟利的围标“专业户”,加剧了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

四是偷梁换柱,低中高结。由于公开招标压缩了承建方的不正当“利润”空间,一些施工企业遂先压低报价中标后,再设法变更合同,追加投资。合同变更的主要方式是“设计变更",即通过贿赂甲方管理层,随意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提高工程价款。还有的事先就签订了“阴阳合同”,按中标价签订的“明”合同仅提交管理部门登记,实际履行的“暗”协议则高于中标价,甚至包括好处、回扣等内容,以致工程最后投资远远超出预算。

(二)工程设计图暗藏权钱交易

由于工程施工图设计等前期环节直接涉及工程造价、规划审批等问题,实践中也很容易诱发权钱交易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委托设计方人员利用选择决定权受贿。如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借委托设计之机索取、收受回扣,或

者设计方为了与委托方搞好关系而定期或不定期送“节礼”、“红包”等。二是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借“介绍”项目受贿。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往往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门路出面承揽项目,一些规划、土管等部门对建设单位有制约关系的人员遂充当起了“灰色中介”,并从中索贿受贿。三是设计方相关人员借机谋取私利。如将单位设计项目私下转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或者受贿;与委托方人员串通勾结,截留侵吞或私分部分勘察设计费用;冒用单位名义私自承揽项目,或者剽窃单位设计成果暗中出售给委托单位;通过限定材料规格、设备型号,推荐或者指定供货商,从中受贿等等。

(三)施工阶段凸现商业贿赂四大“节点”

如果说在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前期环节,主要是一些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大人物”容易被不法企业所“勾兑”的话,一些“小萝卜头”则只能在工程实质建设过程中“谋点私利”。因此,一旦进入施工阶段,发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明显增多,有的窝串案中甚至出现了建设、施工及监理各方“集体腐败”的现象。

一是工程分包、转包层层盘剥渔利。有些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通过竞标获得工程总承包权后,通常会分为若干标段交由下属公司组织施工或者承包给资质较低的挂靠施工企业,后者又往往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更低一级的施工企业,最后由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体工程队进现场施工。层层转包的结果,必然层层加收管理费、好处费,尤其是承包方为了能拿到工程或挑选好的工程,往往会向掌握发

包权的人员行贿。上述各种费用无不转化为“工程成本”,最后到了个体包工头手里难免要偷工减料。

二是材料设备选购好处费、“回扣”盛行。在建筑材料及相关设备采购过程中,由供应商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采购方一定比例的价款,或者给予高档娱乐消费、“考察”旅游等“软回扣”的商业贿赂现象,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在选购材料设备时,不是首选质优价廉的产品,而是看对方所给的“回扣”是否足够优厚,有的甚至主动抬高价格签订供货合同,以增加其个人“分成”,结果只能是以次充好或价格畸高。

三是工程甲乙双方日常行受贿已成惯例。很多承包商或者施工企业为了顺利承揽工程、通过验收或者拿到工程款,除了关键时刻要重点“打点”和“勾兑”之外,平时也十分注重与甲方上上下下“搞好关系”。特别是在中秋、春节期间,施工方的领导或老板往往会以各种名义“看望”甲方管理人员,虽然每次出手的数额不会太大,但行受贿的范围却相当广。

四是现场施工监理也有腐败隐患。工程现场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对工程进行变更。没有监理方的签字,施工方一分钱也拿不到。而且监理企业作为中介组织,相对于和业主方的一次性雇佣关系而言,与被监理的施工企业之间更易于达成较为稳定的“业内合作”关系。一旦监理人员被施工方拉拢腐蚀而放弃职责,或者双方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无论虚报工程量还是隐瞒施工质量问题都很难被发现。

(四)工程竣工验收拉拢收买质监人员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易发生施工单位贿赂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及甲方验收人员的问题。其中可能涉及的违规情形有以下几种:弄虚作假,隐瞒工程质量问题,让不合格的设备通过验收;双方勾结串通,使施工单位擅自追加的材料或者项目得以追认;随意放宽验收标准,提高工程验收等级等。据一些涉案施工企业坦言,向质监人员行贿是业内公认的“行规”之一,“只要质监人员到现场肯定得给个红包,有问题了再另说。”因为很多地方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都是

三、两个人管理着辖区内所有的在建工程,而每一项大大小小的建筑工程都需要对基础、主体及配套等各个部分分别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有时质监人员一天要跑好几个工地。如果事先不疏通好关系,很难“请”得动他们;但只要托上关系送上钱了,很快就有人去走走过场,并且有些小的质量瑕疵也能“睁一只眼,闭一支眼”地过去了,为此施工单位大都乐于花点“小钱”以免因窝工、返工造成损失,一些质监人员因此得以很轻松地日进数千。

(五)工程款结算支付“雁过拔毛”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作为工程造价的最后一道闸门,决定着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最终投资额,一些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常常借此做文章,使工程款结算及其支付成为继工程发包之后“猫腻”最多的一个环节。其主要手法是:

一是承包商贿赂、串通建设方人员,虚高造价,骗取建设单位工程款。一些承包商在工程决算书中常常采用虚设施工项目、重复计算或者夸大工程量、虚报材料用量、等级及价格等手段,想方设法提高工程造价。为防止被发包方查出,就会向建设单位的审核决算人员或者有关管理人员大肆行

贿,相关人员遂对承包商提供的工程决算书不加审核就直接拨付资金,造成国家资金损失;有的甚至与承包商勾结串通,巧立名目,通过虚列付款项目或者加大付款数额等手段,套取工程款进而私分贪污,这也是不少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大超预算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建设方相关人员借工程款结算支付之机“吃拿卡要”。某些业主单位的负责人以施工企业的衣食父母自居,颐指气使,往往从验收、结算、付款等方面做文章,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一些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决算、工程款拨付的工作人员,也往往采取故意刁难等手法,拖延结算、支付工程款,借机索取、收受贿赂。同时,一些施工企业及材料供应商为了“用小钱尽快换回大钱”,常常会主动投其所好,特别是当涉及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或者提高合同价格时,出手更加大方。

三是承建施工单位内部人员乘机“揩油水”。由于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都实行项目法人承包制,公司往往只关心如何拿到项目及最终挣多少利润,对内部管理问题重视不够,加之很多工程项目属于异地施工,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工程款拨付之后的具体管理使用完全由项目经理说了算,为一些人虚报冒领、套取截留工程款留下了可乘之机。一些工程项目负责人往往会采取“倒推”成本的方式,将差额部分转入小金库或者暗中侵吞私分。

(六)公用工程配套环节的腐败也很惊人

由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市政道路、自来水、电力、煤气、电信、热力供应、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均为国家相关部门所垄断,因此,几乎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

中涉及到的市政公用工程配套部分,从工程施工到设备采购都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由此带来的腐败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公用事业部门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往往要求建设单位只能选择其所指定的施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其工程和设备报价通常也远远高于市场价,而建设方由于急于工程开工、审批或投入使用,和这些部门之间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对方可能会找借口不给施工或迟迟不供水电气等,或者在工程施工、验收过程中故意找茬。而这些高出市场价一大截儿的利润最后往往以“回扣”、“分红”等方式进了私人腰包。

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成因剖析

工程建设领域中之所以容易发生上述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工程建设覆盖面宽,涉及的部门、环节较多,资金周转数额及伸缩空间大,客观上为各种违规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但从体制、机制等更深层面上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制度性因素。

(一)经济转轨时期体制不健全,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时期靠权力配臵资源的惯性,行政手段仍与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经济活动中因此渗透着权力的“魔力”,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与此相对,工程建设领域中市场自主决定能力较差,各环节的透明度不高,交易秩序的规范和约束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工程建设市场无序竞争的现象仍比较突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建设“热度”的持续上升,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筑行业因利润空间大、准入门槛低而呈现供过于求的发展态势。由于工程建设市场“僧多粥少”,

竞争激烈,利润可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往往采取各种公开或隐蔽的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和“公关”,特别是一些资质较低的中小型施工企业及挂靠在其他企业名下的个体工程队,为了挤进分包行列,更是不惜以高额回扣等重金开路,使得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不科学,给权力滥用留下了缺口。一是现行建设投资体制不健全、不科学。许多政府投资工程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投资体制缺乏制度性、规范性,责任主体和资金管理虚化,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投资款无需承担责任风险,导致投资不讲效益,不负责任,投资失误却无人追究或者不严格追究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工程管理权力配臵存在弊端。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不彻底,一些部门死抱着“含金量高”的审批项目不放,以致工程建设领域的审批环节过多,一些本可用市场原则和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仍沿用行政审批的办法来处理;另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容易形成权力壁垒,也让想借此发财者趋之若鹜。三是权力运行缺乏监督制约。建设工程的重大决策权往往掌握在掌握在一个部门甚至个别领导手中,缺乏规范透明的权力运作程序和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的失控,使得少数领导干部可以随意干扰工程审批、招投标的正常程序或者决定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权的归属。从媒体的相关报道看,许多高官的落马也都与插手工程有关。

(三)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不完善,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尽管国家早已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但现

行法规体系仍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尤其是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缺乏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以致政出多门,条块分割,造成管理上的真空。按现行职能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又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由于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特别是在有形建筑市场监管方面,现行招投标制度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得各地区、各部门招投标操作细则不统一,地方保护色彩严重,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统

一、透明的有形建筑市场,难以有效防止工程交易中的人为因素。加之现有机制下缺少对招投标弄虚作假、非法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有效制裁手段,违法的成本和风险过低,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可以有恃无恐地钻相关制度漏洞,为腐败行为创造了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的扭曲的激励机制。

(四)工程建设监管落实不到位,有些制度措施流于形式。现有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环节多,各种层次的制度规范、防范措施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未都真正落实到实处,有些环节的制度和措施形同虚设。以招投标监管为例,现行招投标中心工作机制下,政府招投标机构只是进行过程监督和备案,相关各方的场外私下交易等不法勾当很难进入相关监管部门的视野;同时,由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多头管理,许多工程项目的招标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近年来为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都介入了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环节

的监督,但实践中还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效果不佳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工程建设全过程,而且招投标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些关键环节又无法直接监控,使监督很难达到全、精、深的层次。工程质检、监理、审计等其他监督制度,由于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往往也难于落实甚至流于形式。

三、从源头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对策思考

正如美国学者阿密泰所指出的:“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臵苹果的筐子。”要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种种腐败行为,必须坚持惩治、预防两手抓,既要坚决对敢于以身试法的腐败分子给予严肃查处,又要深刻反思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根治和预防上下功夫。

(一)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推进制度防腐。一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和整合政府审批职能,尽量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应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和规范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以解决目前工程建设审批环节过多、暗箱操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深化公共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对经营性的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尽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领域,打破部门、行业垄断所致的寻租链条;对于公益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也要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改革现行的投资管理方式,加快推行委托代建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及建设资金第三方监督等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造价审核模式,确保公共建设投资安全与收益。三是加快

政府职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将招投标中心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使政府监管职能与有形市场操作相分离;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下属的各类咨询、设计、监测、认证、代理机构也应彻底脱钩,成为真正独立进行市场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改变目前中介组织竞争无序,甚至沦为行政干预等“腐败中介”的问题。

(二)完善市场机制,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环境。要根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这一“毒瘤”,还必须铲除腐败滋生的温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一是要改革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进一步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组建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对各类建设工程实行统一招投标。同时应建立总分包的二级市场机制,规范总包与分包的二级市场秩序,从制度上解决因建筑市场分割带来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无序竞争问题。二是要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确保招投标各环节“阳光操作”。规范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范本,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改进招投标方式方法,通过实行“资格预审公示”、“无底价或公开底价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等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招投标运作中的人为因素。三是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优化招投标制度运行环境。健全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从建设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到评委,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严格落实责任;推行合同履约担保、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等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事后监督和约束;深化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市场准入控制的对象、标准和评价方法,依法限制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人员进入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信用。

工程预防职务犯罪范文第2篇

根据《XX省高速公路XX筹建处“预防职务犯罪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办积极落实执行,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制作了公示栏和举报箱,公示了举报电话,做到了相关工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现将第X驻地办2011年上半年“预防职务犯罪”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1、执行落实开展情况

(一)我驻地办通过组织学习教育,使监理人员的守法、诚信和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行为规范,工作廉洁高效;相关制度得到完善;

(二)认真排查在监理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易诱发不廉洁和腐败行为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制定预防措施及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努力摸索在源头上遏制监理工作腐败的长效机制,树立牢固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

(三)根据监理公司制定的监理人员“十项守则、五不准”进行对照自查,并弄清什么事违法,什么事犯罪,什么事贪污,什么事受贿,一查是否利用职权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是否按监理原则和行为准则办事,是否越权办事,是否在时限内完成。二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失职行为。三查是否存在对工作不严肃认真,不按规范和合同文件办事,是否存在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的问题。四查在验收和原材料报验中是否有刁难施工单位和推诿责任的问题。五查是否有子女和亲属在工程中有分包行为。六查是否有推销材料和产品的行为。

在驻地办逐步建立起了不能贪、不想贪、不敢贪的思想认识机制。

2、具体办法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领导的重视程度,并结合我驻地办实际情况,领导干部带头,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到带头示范作用,领导亲自抓好此项工作,确保收到实效。

(二)加强学习,通过开展质量预防职务犯罪的自查自纠活动,更好地促进每位监理人员的工作,使其在工程质量上更好地把关。

3、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思想,营造反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政策,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

(二)加强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章,严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驻地办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商业贿赂职务犯罪行为。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建立跨科室、项目部甚至与其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互相结合的反职务犯罪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联防体系。

就目前交通形式来看,压力和挑战是前所未有的,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也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毫不放松地抓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整改工作,确保工程优质、资金安全。

XXXXXX公司 高速公路XXXX

工程预防职务犯罪范文第3篇

(一)职务犯罪的含义

职务犯罪泛指一切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体地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它有如下四个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 总起来说,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中,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另外下列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民培审员、律师等。

2、犯罪与职务的相关性。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不一定都是职务犯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罪行是与其职务相关的,才属于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3、犯罪客体的复杂性。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一般刑事犯罪的客体,往往是单一的,但职务犯罪的客体则是复杂的。它不仅侵犯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活动,也同时侵犯其他客体。如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认识职务犯罪的客体,不仅使我们认识到职务犯罪的本质,还有助于我们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4、犯罪主观方面的多元性。犯罪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三)职务犯罪的范围

职务犯罪从范围上看,是从犯罪学和犯罪预防学的角度上对刑法规定的一类相同犯罪的总称。它包括,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犯罪及其他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种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是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共33种罪名,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种罪名,主要是刑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犯罪,如利用职权进行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四是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共31个罪名(其中由军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9个罪名),包括平时可能发生的、战时可能发生的和平时、战时都可能发生的,如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虐待部属罪,逃离部队罪等。

二、常见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

(一)贪污罪

1、贪污罪的定义和构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贪污罪的犯罪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直接非法占为已有;&;窃取&;即&;监守自盗&;,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扶贫或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2、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3、贪污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4、杜XX、张X、王X共同贪污案

杜XX,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 1983年10月入伍,1986年5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运输处原处长,中校警衔。曾任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助理员、副处长,负责部(分)队生活费管理工作。

张X,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1985年10月入伍,1988年7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原正营职助理员,少校警衔,负责会计工作。

王X,男,1969年3月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1987年11月入伍,1989年4月入党,大学文化,某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原正营职助理员,少校警衔,负责出纳工作。

去年3月30日,我院在协助总部检察院对该总队原高级会计师谭某涉嫌贪污犯罪事实初查时,发现了杜XX、张X、王X共同贪污212077.50元的案件线索。后经侦查认定, 1999年3月至2001年4月,杜、张、王利用各自分管部队生活费和会计、出纳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核部队生活费,现金支票提款私分,转帐支票入帐等手段,先后五次共同贪污部队生活费1,895,784.8元。其中杜XX和张X个人分得赃款各为631,925.10元;王X个人分得赃款631,934.60元。

杜、张、王三人作为武警警官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部队生活费是国家财产,利用分管生活费、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骗取手段,私分占为已有,符合贪污罪的要件。2004年月10月20日,武警部队军事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自首、全部或大部退还赃款、检举立功减轻)杜XX、张X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3万、5万;判处王X有期徒刑7年,罚金5万;剥夺三人警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例如,挪用公款走私、贩毒、骗汇、赌博等。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的牟利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等。

2、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军队是8000元);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军队是2万元);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军队是2万),超过3个月未还的。

3、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刑法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8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18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4、彭X挪用公款、贪污案

彭X,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中专文化,1990年3月入伍,党员,原系某州支队后勤处财务股副连职助理员。

1997年4月、 1997年9月,彭X先后多次从支队银行帐户、库存现金中取出人民币共计316000元。其中,16000元借给他人办汽车修理厂、开饭店;300000元用于和他人合伙作汽车生意。

1997年4月,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方法,将总队下拨的4000元服装运输费,提取现金,占为已有。1998年4月3日,彭的挪用公款事实败露后,将公款73000元现金和存折送给其弟;个人携15万元公款潜逃。

彭X明知自己所经管的是公款,仍将公款挪用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性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武警济南军事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一年,决定执行十四年。

(三)受贿罪

1、受贿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然决意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其一,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二,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任何利益;其三,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是局

部利益,行为人意图达到的利益尚未完全实现;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受贿罪的处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4、**受贿案

**,**担任副部长期间,利用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办事用钱、买电脑、购车、买房为借口,多次向其部属及与其在经济利益上有制约关系的人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非法收受人民币**万元。2004年7月9日,**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追缴受贿所得**万元;剥夺**警衔。

(四)玩忽职守罪

1、玩忽职守罪定义及犯罪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

公职中时刻抱以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马虎草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另外,玩忽职守罪的成立必须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

2、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谭XX玩忽职守案

谭XX,原系某市支队后勤处军械运输股正连职助理员,负责军械管理工作。谭不履行职责,让他人代锁保险柜密码;不按规定存放武器库门、枪柜、弹药柜钥匙,致使犯罪分子袁启发盗走上述钥匙。袁于2001年11月17日、18日,用其所盗钥匙打开武器库,盗窃各种枪9支,子弹4103发。谭作为武警警官,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在主观上他麻痹大意,出现过失;在客观方面,他违反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谭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播放三名职务犯罪罪犯的忏悔

(点评:这真是&;身后有余忘伸手,眼前无路想回头!&;他们在犯下严重罪行、身陷囹圄的时候,才有了刻骨铭心的认识,来得太迟了!但对于旁观者、对于其他人却是有着深刻的教育和警醒意义。)

四、对党员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两点认识

(一)充分认清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清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形势的严峻性,认清预防职务犯罪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密切关系,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1、认清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严重侵蚀着国家肌体。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比一般犯罪、一般的腐败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破坏了包括军队在内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它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削弱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其危害最终导致危及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概括地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亵渎了人民的意志,违背了职务活动的宗旨,甚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破坏。(2)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执法犯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3)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是国家机关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4)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或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据我国经济学家的保守估计,&;国家因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 美国研究机构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研究员、中国问题专家熊美英博士估算:&;在过去的十几年间,贪污腐败活动使中国政府损失的税收、关税和公款的总数占国内生产总值15%左右。&;(5)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严重损害了部队建设,也严重影响了干部战士的成长进步和家庭幸福。武警部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执勤是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处突&;和&;反恐&;是重要使命。广大官兵在执勤、&;处突&;、&;反恐&;中处在对敌斗争第一线。发生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到中心任务的完成,直接影响到部队的形象和声誉,直接影响到内部关系的稳定。对个人来讲,以杜XX、张X、王X贪污案件为例,在法律上,他们从一名警官沦为罪犯,受到了刑法的制裁,丧失了人身自由;政治上,他们被开除党籍,剥夺警衔,完全丧失了原有的政治地位和荣誉;

经济上,犯罪给他们带来的不是财富而是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们年龄最大1965年6月出生(犯罪时34岁),年龄最小1969年3月出生(犯罪时30岁)。按他们2万元/年收入、中国人平均寿命75岁推算,他们在今后生活的40多年每人收入还有八十多万元,虽然不是很高,但足够维持他们的正常生活。但由于他们贪污犯罪,不但贪污所得被依法全部没收,还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同时,从被逮捕那天起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部取消。在家庭方面,他们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难,让老人、妻子、孩子为他们背上了沉重的&;十字架&;,有的甚至要面临家庭破裂,妻离子散。

职务犯罪危害如此严重,但我们有少数党员干部,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却缺乏充分的认识。如有不少人对职务犯罪缺乏了解,有的根本不知道预防重大职务犯罪是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有的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到应有的位臵。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认识,首先就要澄清和纠正这些错误认识,认清职务犯罪的危害。

2、认清预防职务犯罪形势的严峻性。我们说预防职务犯罪形势严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们面临空前复杂的社会形势,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众多;二是职务犯罪本身呈现出比较严重的的态势;三是一些同志对预防职务犯罪所存在的麻痹思想。从我们武警部队职务犯罪发案的情况看,呈现出一多二高三广四深的特点。多——案件多:1996年7月至2004年12月,全武警部队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XXX件XXX人,其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经济犯罪案XXX件XXX人,玩忽职守等渎职、法纪案件25件XX人。在军队各大单位中

是职务犯罪案件比较多的(1996年7月至12月,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XX件XX人,均是经济犯罪案件;1997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X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X件XX人,玩忽职守、侵权等法纪案件XX件XX人;1998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X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X件XX人,法纪案件X件X人。1999年X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X件XX人,法纪案件X件X人;2000年X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X件XX人,法纪案件X件X人;2001年X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X件XX人,法纪案件X件X人。2002年X件X人,均是经济犯罪案件;2003年X件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件X人,法纪案件X件X人;2004年X件XX人,其中经济犯罪案件X件XX人,法纪案件X件X人)。高——职务高、犯罪金额高。全武警部队被查获的职务犯罪分子中,师职干部X人,团职干部XX人。贪污贿赂犯罪个案案值最高达到XXX余万元,总案值约X亿元,百万元以上的大案XX余件。广——领导、普通干部、战士,机关、基层都有,司政后管钱管物管人的各部门都有,其中团以上机关、人员的XXX件,占案件总数的XX%。窝案串案较多,共XX件。这种纵向、横向,四面八方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是最另人担忧的。深——腐败、职务犯罪不仅是犯罪分子,而且成为很多普通国家工作人员的潜意识、认同感、游戏规则、人的行为的一部分。回想杜张王的犯罪,总结教训,对照我们共产党人的性质、使命,看个人、看他人,看家庭、看社会,这些意识、这些规则、这些行为在我们身上就有若即若离、若有若无的影子!在社会上、部队里有不小的市场——可怕的价值观念的变化!不仅使人倒吸一口冷气,大出一身冷汗。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预防在先,多么重要啊!有

的同志对此却麻痹大意、麻木不仁。有的对复杂的形势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认为,我们总队机关乃至全总队多年没有发生过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和我们没关系,个人发生职务犯罪更没可能。这种观点是不客观的。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大多数案件往往是在犯罪发生后的若干年才被揭露出来的,有的甚至是在退休、转业后才被发现的。所以说,没有发现,不等于没有犯罪发生。我们当前所面临的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环境,存在多种诱惑,职务犯罪原来没有,不等于现在或者将来没有。何况,无论在部队还是在我们机关,职务犯罪的苗头也是存在的!所以,职务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就在身边!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我们绝不能麻木不仁,麻痹大意!

3、认清预防职务犯罪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密切关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一项根本建设和历史性战略任务突出强调。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从根本上说都来自于人民。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坚持自觉反腐倡廉,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本质区别之一。必须深刻认识到,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只有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我们党才能始终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才能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党的执政能力除了体现在党的大政方针和各级组织上,还落实到每位普通党员的身上。党员尤其是党员干

部思想作风建设的好坏,先进性如何,直接影响党的执政能力的强弱。另一方面,群众也是通过每个普通党员的作为来认识党的。在新形势下,一些意志薄弱、极端利已和法制观念不强的党员干部,经不起考验,利用职权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有的淡忘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有的理想信念动摇,革命意志衰退,不择手段聚敛钱财,挥霍浪费,贪图安逸,追求享乐;有的甚至政治变节、道德沦丧、腐化堕落。这些问题,有的是职务犯罪的基础或前奏,有的本身就是严重的职务犯罪。如不引起高度警觉,切实加以解决,就会直接损害党的执政能力,损害党员的先进性。因此,预防党员干部职务犯罪是加强我们武警部队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党员先进性的需要,两者具有密切的关系。

(二)牢记胡总书记的告诫,努力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增强法制观念,牢牢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永保共产党人和人民公朴的革命本色。

2004年1月21日,胡锦涛同志在张家口视查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永保共产党人和人民公朴的革命本色。&;胡总书记要求做到&;三常&;,不仅是从世界观、信念的高度,对共产党员和党员干部加强修炼、禁制贪欲的经典表述和精辟总结,更是筑牢思想防线、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途径和有效措施。

1、党员干部要预防职务犯罪,就一定要常修为政之德。要搞清楚权力是人民给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根本宗旨。要始终牢记权力就是服务的观念,坚持执政为民;牢记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坚持勤政为民;牢记权力就是奉献的观念,坚持廉政为民。要锻造以人为本、以实为本、以公为本的人格,行使好人民赋于的权力。有专家指出,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上,没有任何事物象&;权力&;这般具有复杂的双重性。权力,就像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令人敬仰的天使,统领整个社会如精密仪器一样运转;也可能坠落成令人恐惧的魔鬼,酿成坑国害民的恶果。人一旦迷上权力,信念就容易动摇,腐败也就开始了……。去年1月,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领导来我们总队进行执法检查,他向我讲述了解放军某单位干部部门的一名领导,利用手中管理干部的权力,大肆受贿卖官,从一名党的干部,沦落为受贿的犯罪分子。还有武警某部干部董XX,不仅雇凶杀害妻子,平时还利用手中分管调配招生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连自己的亲戚也不放过,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某总队后勤部高级会计师谭某,在任处长期间,利用手中权力,把财务处当成了自家的银行,想给谁就给谁,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先后X次贪污公款共计XXX万余元。所以,我们党员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一个直接面对的问题,就是要常修为政之德,正确认识、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

2、党员干部要预防职务犯罪,就一定要常思贪欲之害。要做到警钟长鸣,看到贪欲误国、害民,最终害家庭、害儿女、害自己。犯罪分子李真曾发出这样的哀鸣:&;那威力无比的权力是一把闪着

寒光的双刃剑,令人心旌摇曳的金钱是一沓沓送你上西天的纸钱,令人垂涎欲滴的美色是一把把杀人不见血的利刃……&;从近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大多具有相同的犯罪思想基础,这就是经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成为贪欲的俘虏。人之初,性本贪。贪欲一旦放纵,地狱随之为你开门。英国历史学家泰勒说:&;文明史就是人的欲望和人用来控制它的禁制之间长期斗争的历史。&; 正是欲望关乎人的生死存亡,进而也关系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东西方文明史上留下了无数劝导世人控制&;欲望&;的经典的诗篇。(圣经,论语,三国演义,西游记)。克制欲望,有精神追求原本是人高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但人的欲望极其难以驯服。就是最虔信上帝的人,在战胜自己的欲望时也必须经过无比痛苦的努力。但无论多么痛苦,我们必须要控制好自己的欲望。做到淡权欲、轻钱欲、寡色欲,在金钱、权利、地位、美色面前,挡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回顾杜XX、张X、王X贪污犯罪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贪欲从产生到剧烈膨胀的过程。他们贪污念头的产生是对本处处长谭某经常以虚核生活费的方法 &;搞钱&;(贪污公款),而感到心理不平衡,于是三人合谋第一次作案共同贪污,以后又有了第

二、第三……第五次;从第一次共同贪污104,721元,到第二次共同贪污439,032元,第三次共同贪污1,000,000元…..,可看出他们的贪欲一次比一次强烈,胆子一次比一次大。特别是王X从被杜张二人以一部手机拉拢上了贼船,到后期主动提出贪污公款,反映了他的思想的巨大变化。从他们贪污所得的去向上看,杜洪建就是一个为了金钱而金钱的现代&;葛朗台&;;张X、王X则是贪图享

受,肆意挥霍的花花公子。所以党员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常思贪欲之害,把禁止贪欲作为管住自己的第一要事。

3、党员干部要预防职务犯罪,就一定要要常怀律已之心。最基本的就是加强学习,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守住做人的底线。不学法不懂法,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案例:某总队医院医务处财务助理员刘XX,利用工作之便,先后贪污公款697万余元,全部用于赌博;还挪用公款110万元,犯下了死罪。但他交待完了犯罪事实后,竟说,我都交待完了,该回家接孩子去了。还无知的要求办案人员让他再去澳门赌一把,把公款还上。虽在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把自己划在法律的圈外边,认为法律都是用来管别人的。案例:杜XX贪污案。法律意识淡薄。侥性心理,下不为例的心理等。&;门槛效应&;的道理。常怀律已之心的另一个方面,是要在遵守落实制度上下功夫。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是制度的问题。规章制度落实了,就从客观上形成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就能堵塞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当前在落实制度上比较普遍地存在一是制度意识薄弱。实用主义观点、重实体不重程序的习惯、本位主义思想以及责任心的缺失,导致的变通、人情、侥性等现象的普遍存在;二是形式主义,墙上、嘴上、纸上,不是为了落实,而是给上级看,摆样子,走过场,就象江湖上卖狗皮膏药的一样,糊弄人;三是监督不力甚至缺失。机制不健全,权利责任不到位等。还有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要使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首先要牢固树立依法从严治警的思想,其次要大兴事实求是抓落实的作风,三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必须要有依法从严治警的观念和意识,要有

全面有效的监督和明确的责任制等等。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才能提高预防的效力。凡是管理严格,制度落实,监督有力的单位,就不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凡是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都在管理上有漏洞,在制度上不落实,在监督上有失误。通过办理杜XX、张X、王X贪污的案件,我们发现,制度上的缺失,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一是该单位在生活费核销制度上有漏洞,埋下了贪污隐患。数十万、几百万的生活费,由财务处长签字就可以到上级业务部门核销。二是内外监督不力,为贪污分子开了绿灯。由于种种原因,党委领导对生活费的核销情况了解不够,审计部门也未能对其实行有效的审计监督,财务内部监督更是完全失效,就是多次对举报情况的调查也都被瞒过、骗过。所以,张X说:&;上级业务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司法监督太晚&;。 三是财务人员轮换制度不落实,增加了贪污的机会。三名犯罪分子中,杜某从1988至2003年,从事财务工作15年;张某从1992年至2004年从事财务工作12年;王某从1997年至2004年,从事财务工作7年。他们固然有熟悉本职业务的长处,但也增加了贪污犯罪的机会。财务处掌握着总队各方面的财务支出和使用,这些人对财务上的弊端和漏洞十分清楚。时间长了,难免会发生问题。正如他们在交待自己罪行时说的那样,对犯罪的手段&;都是轻车熟路了&;。犯罪嫌疑人张某说,如果领导早一天实行换岗,减少财务人员&;在河边走的机会&;,也不至于发展到今天&;湿了鞋&;,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从某种意义上说,一条制度落实了,一个关口把住了,犯罪就不易发生。比如财会人员的职务经济犯罪,如果人选得准,如果领导管得严,如果会计、出纳互相监督,如果

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审计、业务监督跟上了,有其中一条,贪污和挪用就不会发生了。关键是一条规章制度也落实不了,使犯罪分子能够轻易得手,连续作案,国家财产受到损失,我们的干部也栽进去了,部队建设受到直接影响。犯罪分子李真在总结自己职务犯罪的教训时曾说:&;制度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它约束的是你的私欲,保护的是你的生存权力。&;我们应该记取这血的教训。

4、要做到胡总书记告诫的&;三常&;,前提和基础还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这方面,要解决一个真学习和假学习、真用和假用的问题。学习是武装和改造思想的武器,而不是掩盖灵魂的假面具。学的和做的不一样,说的和想的不一样,对自己和对别人不一样,象王翔等三人一样,一边搞三讲,一别大肆贪污公款,这哪里是什么学习,哪能学习什么东西、起到什么作用。

5、要做到胡总书记告诫的&;三常&;,关键是一个&;常&;字。这就是时时、处处、事事,这就是以一贯之。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从那些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历程来看,他们也不是时时、处处、事事都贪,而洽洽是没有做到时时、处处、事事都不贪。它告诉我们,对于职务犯罪的问题上,不仅不能在时间、在空间、在过程中有&;一&;的突破,还要警惕&;量&;的积累。今天、今月、今年不贪,那明天、明月、明年呢?千儿八百不要,那万儿八千,或更多钱呢?钱不要,东西呢?不熟悉的人送不要,老熟人、关系重要的人呢?有没有眼发直、心发跳、脸发热的时候?所以,在我们为官从政、为官从军

工程预防职务犯罪范文第4篇

摘 要:职务犯罪案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性较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尤甚,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意義重大。并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借用网络的形式,并赋予了其新的内涵,目前,全国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以各种网络的形式存在和发展。但是,毫不避讳地说,由于网络预防形式只是在法律对预防工作无明确授权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具有行政权利突出、法律权利弱化等过渡性特点,因此,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网络的形式必将被法律授权的专业组织形式所取代,该专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律授予的权利组织监督社会各单位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这将是网络预防形式的高级形态。

关键词:职务犯罪;网络预防

一、职务犯罪网络预防形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网络预防形式的产生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预防职务犯罪又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同时,网络预防形式的自身性质和特点又具有过渡性,使得网络预防工作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显得后劲不足,缺乏有效的持续支持。

(1)法律依据的欠缺与松散型的组织结构导致工作的主观性强,稳定性差,工作效率低目前,职务犯罪预防缺乏相关的统一的法律依据,基本是依据党的政策来进行。党的政策只是一个宏观的战略性指导,各部门具体的权利与责任、实施步骤等都不明确,实践中各地和各单位的认识差别也很大。这样,虽然网络的组织结构已经搭建,但进一步的深入工作却因不同地域、不同人员不同时期的不同认识,难以稳定有效地进行。一般来说,网络预防形式的组织结构属于松散型,由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兼任,基本贯彻“党委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职”的原则。而实践中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日常工作非常多,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各种硬性考核的工作任务也要完成,预防职务犯罪这种缺乏考核依据、考核措施的软性工作自然就要大打折扣。同时,这种松散型的组织结构运作周期长,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工作的质量,造成工作虚而不实,大而不细,欲“一网打尽”而不能,主观性、随意性强。

(2)网络预防的专业性不明显,法律定位不清,导致工作机制不协调首先,在各级网络预防组织当中,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唯一的专门性组织,该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尽到部门职责,但究竟具体什么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部门职责,党委并无组织委托,法律也无明确授权,只能依据“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这一宪法性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最后成了单纯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角色,或者在有的地方成了法律审批角色等等,诸如此类,有悖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其次,实践中各级党委只是对预防工作进行领导,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纪委负责。也就是说,网络预防工作的步骤关键要靠各级纪委来推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只是发挥密切配合的作用,进一步地说,在检察机关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其为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只有依靠各级纪委来调动社会资源。事实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纵向业务考核,只能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问题,而不能解决其本质问题。相比较而言,各级纪委担负党风廉政等方面大量的专业本职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不是绝对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刑事犯罪领域研究的问题,后者是党建工作研究的问题,虽然从大的方面讲又都属于反腐败这个大的格局问题,但又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此,纪委内部纵向考核是没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一项内容的,这种权利义务的分离,其直接后果是专业预防措施制订被动,工作机制不协调。

二、专业机构预防与网络预防的比较

(1)组织形式的比较预防专业机构组织形式严密,直接受法律约束,预防目标明确,更能直接地针对职务犯罪的发生情况和规律做出准确快速的反应,提高工作效率。网络预防形式结构松散,无法律授权,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种初级形态。

(2)工作性质的比较预防专业机构的专业性突出,法律特点明显,符合社会化分工和法律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确保了打击与预防的同步进行。网络预防形式的行政色彩浓重,是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存在的一种方式,集中反映了它的过渡性。

(3)制度责任的比较预防专业机构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按法定程序进行,其制度不因领导的认识不同而迥异。网络预防形式责任分散,尤其是核心责任不明确,责任与权利相分离,集中反映在工作机制的不协调性和制度的不连续性上。

三、完成网络预防形式的过渡,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专业条件和社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作为专业的组织机构,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当然这个工作目标应当涵盖长远目标和现实目标两个部分,并且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是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的,进一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标欠缺,将直接导致这项工作的无序性和盲目性,使得主观判断与决策取代科学的客观分析、人为的因素取代法律的制度。目前,有关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制定明确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

(2)有可操作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评估机制一个专业的机构必定要有专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否则,不可能对其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地评估。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机构,是以社会一定时期的职务犯罪发生率,还是以职务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同期比较,或者其他综合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衡量其工作成绩的标准,需要准确界定。同时,预防效果评估机制和预防工作量化考核机制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归宿。目前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中,只有量化考核机制而没有效果评估机制。

(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断发展,理论与实践不断丰富,以及职务犯罪的发生对现有网络预防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迫切要求。

(4)作为“打击与预防并举”的一个方面,打击职务犯罪的手段不断发展,通过有力地查办案件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手段和预防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迫切要求。

参考文献:

[1]黄恺文.构建立体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加强医疗行风建设[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3年5期.

工程预防职务犯罪范文第5篇

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各个司法机关、各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职权,如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煤炭安全监察机关行使煤炭安全监察职权。这些权力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律在给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就是要正确行使权利,权利不能不用,也不能滥用。滥用权力、不用权力造成后果的,不是违法就是犯罪,不承担行政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我这里所说的违法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应负刑事责任的那种违法行为,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的,这是法律理论的问题,不多说。既然滥用权力、不使用权力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负责任,那么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得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两种,一种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种渎职侵权犯罪。我们今天主要是研究渎职犯罪,弄清楚渎职犯罪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就能促使我们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预防渎职犯罪。所以我们学习是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

其次是检察机关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两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从现阶段来看,这两种犯罪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检察机关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和打击,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一般人都知道将公家的钱揣自己兜里,给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是犯罪。但对什么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都不是十分了解。就连我们 1 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很清楚。有的人认为,我们不贪不占,都是为了工作,就是没干明白,出了点差错,也不是故意的,怎么会是犯罪,所以当被查处时,觉得怨屈。我们在办案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不理解,说情者也不以为然,认为我们小题大做。其实,不贪不占就不是犯罪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渎职犯罪不需要具有贪和占的情节,它需要看的是你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经济损失。从危害的后果来看,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如渎职行为引起的矿难事故,既有人员伤亡,又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财产的单一损失。之所以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一直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我们对于渎职犯罪的宣传不到位、查处的力度不够造成的。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和查处力度。首先将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与反贪局同级,从组织上、人员上、装备上给予了保障;其次,组织了保障人权、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危害资源渎职犯罪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大了查处渎职犯罪的力度,再次,重新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从法律角度界定了查处的标准和范围。近年来,市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一年上一个新的台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反渎职侵权工作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查处案件并不是我们实施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查处只是手段,预防才是根本目的,今天与大家一起学习渎职犯罪的有关知识,就是想让大家了解渎职犯罪,认识渎职犯罪,从而能够在思想上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知道怎么做才能不违法犯罪,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渎职犯罪现象的发生,这是我们共同学习的目的。

二、正确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特点

(一)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的分则共规定了十种类型的犯罪,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等。之所以刑法对犯罪的类型进行分类,是因为每一种犯罪都侵犯了不同的得利益,也是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叫做犯罪的客体。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就是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了侵害,侵犯财产的犯罪使国家的、公民的财产遭受了损失。那么渎职犯罪就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了侵害,使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受到了损害。所以说,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所谓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这种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所以说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学说,国家赋予你一定的权力,就要求你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合法、客观、公正地履行你的职责,如果你滥用你的权力,该使用权力时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你的权力,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就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犯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有各自的特点,都有不同的构成条件。这就是刑法上所讲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来判断,像故 3 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渎职侵权犯罪做为一个类型犯罪,也具有它自己的特点,也就是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犯罪有的表现为徇私舞弊,即出于私情而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的表现为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或者玩弄职权;有的表现为故意不履行职责,即故意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职务行为;有的表现为失职行为,即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总之,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很多,用一句概括就是干工作没干明白,根据自己的职责,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做了。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并不是工作没干明白就是犯罪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前面我所介绍的那些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构成犯罪。要不然,只要失职就构成犯罪,就要被追究责任,就没有人去干工作了,至于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后面介绍具体罪名时再详细说。

2、犯罪主体,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指我们通常理解的具有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公务员,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通常所说的公务员在刑法上是有区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立法解释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规划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在我们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你是不是公务员,只

4 要你代表规划机关行使了审批职责,有了渎职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一个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说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渎职犯罪中,有的是故意犯罪,有的是过失犯罪,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就是故意犯罪,而玩忽职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环境监管失职等就是过失犯罪,那么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呢?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是积极的追求,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漠不关心,发生也行,不发生也行,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如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途中又抛下不管,致使被害人死亡就是放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一般来说滥用职权犯罪很少有人是抱着积极的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去滥用职权的,绝大部分都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说出于本身的职责,明知自己无权决定、处理事务,也知道违反职责行为如果出了事应承担责任,可是他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是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的,所以属于间接故意犯罪。那么过失犯罪呢?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是不希望发生的,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避免。故意犯罪是明知道,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玩忽职守就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渎职罪只是一种类型犯罪的总称,它包含了42种具体的罪名。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违法发放森林采伐许可证、

5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由于一些罪名与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没有联系,所以我今天只就一些主要的罪名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滥用职权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前面说过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个方面来分析,由于我们不是专门学习法律,所以没有必要研究那么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我就不说了,我只给大家着重介绍一下,这几种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和检察机关立案的标准。

滥用职权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理公务,具体表现为应该这样做而那样做,应该那样做而这样做,不应该做而做,应该做而不做等。比如说,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的职能,那么根据行业的规定,只有煤矿或相关人员具备了一定条件和一定的资格,才能给他们发放许可证明或资格证。如果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或上级领导,在明知对方不具备发放许可证和资格证的条件,不应该发放却擅自发放或强制发放。那就是不正确行使职权,如果因此而发生矿难事故。那么谁决定发放的,谁就得承担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原江源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冯某与原白山市煤炭工业局生产科科长许某,在2000年1月分别受朋友亲属所托,在江源县松树镇红利二井主副井没有通贯、通风系统没有形成、没上主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没有经过该局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科审查的情况下,在该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 6 书审查意见栏加盖江源县工业局的公章。许某还通过个人关系为该矿办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并违反规程未将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下发到江源煤炭工业局,而是直接通过其亲属将许可证副本交到松树镇红利二井矿主手中,以致该矿在非法经营中转变为合法化,使该矿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冒险生产,导致2000年3月4日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这就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就是说行为人手中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作出处理决定。讲一个林业方面的案例,抚松县兴隆乡林业工作站站长王毅在担任站长期间,东岗村有个村民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按照正常的林业规划设计采伐林木后,觉得不够,找到了王毅,想多采伐一些,林木采伐应由县林业局批准并下发采伐许可证,林业工作站没有权力批准。王毅为徇私情,以交罚款代替批采伐指标的手段,同意那个村民继续采伐,致使该村民在原设计采伐量的基础上滥伐林木蓄积200立方米,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王毅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追究。所以说没有权力却行使权力就是超越职权了。

不正确行使职权与超越职权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所滥用的权力是否属于其依法所应有的权力,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滥用,就是不正确履行职权,不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滥用,则属于超越职权。如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合法经营的煤矿进行行政处罚,就是不正确履行职权。如果我们在查处煤矿违法违规事件时,擅自决定对相关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就是超越了职权了。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末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反、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的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我们在计算损失时一般都是对死亡人员赔偿多少就算多少直接经济损失,但有关物品或其他的损失可能没有计算在内。这在将来我们对事故调查时是否应该考虑一下。“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

8 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这部份我们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计算,由谁计算,怎么计算,值得研究。

玩忽职守犯罪

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表现:一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二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者必须兼备,缺一不可。那么怎么理解玩忽职守行为呢?是指行为人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根据职责要求,应该作而不作,或者放弃职守,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一般是指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或者草率从事,敷衍了事。原白山市八道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长张某,在2005年年初工作检查时发现,八道江区泰安矿业公司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经营,这按照规定,应该立即停止生产,可张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泰安矿业这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生产的情况,致使该公司长期违规生产,2006年发生了事故,死亡2人。这个案件中,张某在履行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该制止的不制止,导致事故发生,是玩忽职守。

立案标准规定: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9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末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来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等。没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是本罪的主体。

客观表现: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对于已经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照刑事案件管辖

10 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些文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煤炭安全监察机关在对煤矿进行监察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该按上述文件要求向司法机关移送。发生矿难事故的,不仅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案件要移送,对于在事故处理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渎职犯罪案件,也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这里简要介绍一下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区别(责任事故主体为自然人,劳动安全事故主体为单位,责任事故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或强令工作冒险作业,劳动安全事故是有关部门或职工发现事故隐患,经提出后,直接责任人员仍不采取措施改正,以至发生事故。)

解释一下本罪中的几个概念,所谓的徇私舞弊,在本罪中指捏造、隐瞒事实,仿造、隐匿证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所谓应当移交而不移交,是指明知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却不移交司法机关而故意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究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仿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三、如何看待矿难事故与渎职犯罪

我们通常所说的矿难事故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在法律上他是指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矿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的伤亡,而且造成了财产的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煤炭产业是白山市的支柱型产业,大大小小的煤矿有200多家,近几年来煤炭行业矿难事故频发,2005年白山市共发生死亡的事故53起,死亡67人,2006年发生死亡事故43起,死亡64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有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所以说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在这96起矿难事故中,我们查了其中13起渎职犯罪案件,只占13.5%,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并非每一起矿难事故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我们是煤炭安全监察机关,对所发生的每一起事故的原因是最清楚的,在我们地区,矿难事故一般都是责任事故,很少或根本没有自然事故或技术事故。既然是责任事故,我们就得分析出现这种责任事故的原因,归纳起来说,出现责任事故的原因都是违章操作,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但这背后不一定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最高检和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当事故发生时,检察机关同时介入调查,我们介入调查的是事故企业是否证照齐全,来源是否合法,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是否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到位。由于对煤炭企业进行行业管理的部门很多,如煤管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劳动

12 局等,这些部门对煤炭企业各有各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是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的矿难事故,那么,这些部门就存在渎职行为,我们就要侦查。但如果事故企业证照齐全,来源合法,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也到位,那就不存在渎职行为,也就不是我们检察机关所能监督的事了。所以说矿难事故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的渎职行为,但不是绝对。2000年3月4日,白山市江源县松树镇红利二井发生了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2002年年7月4日,富强煤矿(红利煤矿改名)在非法生产中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9人死亡。我们在对这两起矿难事故的侦查中,发现松树镇红利二井在取得证照过程中违法,富强煤矿在转让、办理证照过程中也存在违法,涉及到地矿局(国土局)、煤管局等部门。为此我们共立案侦查了9人,现已对其中8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矿难事故与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

渎职行为能否必然导致责任事故,这是一段时间以来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般系违章作业,而渎职行为仅是间接原因,为此相关责任人不能构成渎职犯罪。从因果关系角度看,这一观点是按照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得出的结论。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不是这样一种因果关系。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县一小煤矿,在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中,由于证照不齐和工作面无进风巷、回风巷等问题,被监管部门发现并被责令停产整顿,同时派出两名监管人员24小时现场监督,电力部门被通知给该矿拉闸停电,煤监部门被通知停止审批火工品,后由于有关现场监管人员脱岗、电力部门人员在矿主私接电路后为多收电费而不加制止、煤监人员继续审批火工品,导致该矿得以非法生产,10天后由于瓦斯超标、通风不畅和工人明电照明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4人死亡。在这起事故中,虽然引发事故最贴近的原因系该矿电工明电照明、明刀闸、明接头所致,但这不是唯一原因。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特定义务人的渎职行为,矿主在停产整顿期间的非法生产行为,均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

13 因。其中缺少哪一个原因都不可能引在形式逻辑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合因一果等几种形式。一因一果,是指只有某一特定原因,才能产生某一结果;多因一果,即不同的原因,均能产生同一结果;合因一果,则是指几种原因共同作用,才能产生某一结果。就上述案例而言,渎职行为、非法生产行为和违章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三个原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就像一个链条一样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事故型的渎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基本上都是这样一种合因一果关系。所以说,在煤矿行业这种多部门监管的环境下,任何一个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监管到位都不可能出现矿难事故。

四、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共同参与,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和途径进行综合治理。近几年我院先后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在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根源时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打击是不够的,必须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我们认为要克服一个认识,做到一个具有,五个坚持。克服一个认识是: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导致犯罪。一个具有: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五个坚持:一要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 14 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都要正确使用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树立爱民意识,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二要坚持法规学习,要坚持所执行法律、法规及相邻法规的学习,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执法中不越权,不失职。三要坚持制度监督。教育不是万能的,每个单位、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特点和规律,要针对本单位或本行业的特点、分析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减少漏洞,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健全监督机制,并抓好落实。四要坚持执法公开。执法标准、程序要公开化。每个单位执法权力都有自己的程序、特点和规律,外部力量很难介入,执法权力运作的封闭性使人民群众很难监督。无数事实证明:发生职务犯罪最重的原因就是对权力约束不力,行使权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权力失去制约越大,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执法部门要将执法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监督、防止执法人员权力滥用及失职。五要坚持联系制度。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请司法部门给予授课,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使工作人员知道该什么不该做什么,与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建立联系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工程预防职务犯罪范文第6篇

各位同志,下午好!欢迎参观﹡﹡﹡基层干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我是***,接下来将由我陪同大家一起参观教育基地,希望大家在本次参观中,能有所收获。现在请随我到教育基地开始参观。

前言:﹡﹡﹡基层干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是经市委批准,﹡﹡检察分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村基层干部和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将深入农村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农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创造性地开展涉农职务犯罪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全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中央、省、地领导关注三农:

近年来,中央、省、地区各级领导都十分关注“三农”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等中央领导同志都曾亲自深入﹡﹡﹡农村进行调研,指导农民的生产、生活;刚上任不久的省委书记﹡﹡﹡、省长﹡﹡﹡也时常来到﹡﹡﹡农村,慰问老党员生活,看望困难群众;市委﹡﹡﹡书记、行署﹡﹡﹡专员等地区领导也时常到各地农村开展帮扶活动,关心农业发展状况,倾听群众心声。

二、群众呼声:

正是有了各级领导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生产热情,同时使群众积极地参与到各项涉农政策执行的监督过程中来。近年来,随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国家对农村建设的投入逐年加大,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时有发生。这些是检察机关收到的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在展板上指出),对此,检察机关给予高度的重视,并根据他们提供的有关线索,认真调查取证,最终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干部绳之以法,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三、基层腐败,动摇根基,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根本。 ﹡﹡﹡区是由时任﹡﹡省委书记的﹡﹡﹡同志亲自倡导,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试验区。下辖﹡县﹡市﹡区,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以上,“三农”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各项“三农”资金投入持续增加, 2008年至2010年,国家在农村低保及其他社会救济款,新农合及农村医疗卫生,危房改造工程,退耕还林及天然林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投入逐年大幅上升。这些支农惠农资金、项目在下拨和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文化素质不高,宗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利用手中的权利损公肥私,贪污、挪用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导致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其主要特点表现为共同犯罪,其中窝案、串案比例较高,约占﹡%以上。具体表现为村干部“黄金搭档”作案,乡镇干部沆瀣一气,涉农部门内部流水线作案及农村基层干部与涉农部门工作人员上下串

通,互相勾结,各自利用手中的权利,共同骗取、截留、侵吞涉农款物。犯罪主体中,农村基层干部占较大比重。涉嫌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两个罪名。作案手段简单、直接,贪污主要采取“虚列、虚报、虚增、冒领、截留、收支不入账”等方式进行。涉农职务犯罪相比其他的职务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基层干部作为直面群众的国家干部,他们的一言一行是否勤政廉政,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和威信;

二是影响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

三是直接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是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

四、法网恢恢:

对于这样损害群众利益的蛀虫,检察机关给予严厉的打击。这是近年来,我区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部分典型案例。据统计,仅2008年至2011年5月,﹡﹡﹡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贪污、贿赂案件就有﹡件﹡人之多。这些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涉及的干部有县处级干部,也有科局级干部,还有相当部分为村干部。其中,我们林业系统的个别干部也有涉及。如:﹡﹡县林业局原局长﹡﹡﹡,因为涉嫌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林业局副局长﹡﹡﹡,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林业局原局长﹡﹡﹡,因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县﹡﹡乡林业站原工作人员﹡﹡,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等等。这些干部的经历告诉我们,其实腐败离我们并不遥远,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五、周密部署,重拳出击:

对于这些损害群众利益,阻碍国家涉农政策执行和涉农资金使用的干部,我区检察机关按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斗争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周密部署、重拳出击,严厉的查办了一批发生在农村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这是2008至2010年﹡﹡部分涉农部门及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他们中从村干部到副县级干部,无论职位高低,只要把手伸向涉农款物,最终都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六、教育为先,重在预防:

我区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的十六字方针。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始终坚持和贯彻教育为先、打击为辅、注重预防的原则。通过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的宗旨意识和法律观念,从思想上巩固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 一是多方式、多渠道、多层面的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2010年,各级检察院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多层面到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共计﹡﹡余次。大大地教育和警示了我区广大干部。

二是创新预防宣传载体,深入乡村悬挂检务公告牌,方便群众维权,营造监督氛围。全区检察机关统一制作3988块公示牌,将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举报电话、检察长照片和联系方式公开,悬挂到全区﹡﹡个乡(镇)及﹡﹡﹡个村,并结合挂牌发放便民联系卡,接受群众监督,教育基层干部。

三是建立预防协作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各级检察院、检察室分别与民政、农业、扶贫等涉农资金监管部门联系协作,共同制定《关于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建立涉农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村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监管,确保涉农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五是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结合办案,深刻剖析涉农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认真查找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积极研讨预防对策,及时向发案单位或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这些单位堵漏建制,规范履职行为,消除犯罪隐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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