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章程例范文

2023-10-07

担保公司章程例范文第1篇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然而,现实中,受实到资本金和区域性限制等原因,能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并不多。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等担保业务,对方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和认可程度较低,而且担保公司过多,竞争激烈,担保费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担保公司将经营主业调整为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等业务,获取暴利。这也是很多单位和个人开设担保公司的兴趣点所在。

《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对融资担保的资质和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的说明。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还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同时,也对限制业务作出了说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发放贷款、不得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等。

在《暂行办法》项下条款的限定下,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了缩紧。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虽然允许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也没有对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方向进行限制,然而,我个人理解,放宽度不可能高于融资性担保公司。

另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允许放贷和委托放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贯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再法律保护之内。当然,很多公司会通过调整操作手法打擦边球,继续从事直接放贷和放贷中介业务。

尽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再有资格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在变则通的规则下,可以考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用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银行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再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资担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举荐业务,从中分取担保费,等等。

三、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暂行办法》中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如上这些本应是担保公司正常的运营规则,无论是融资性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应该依规则和制度开展经营工作,这样才能让公司在有序的状态下健康发展。以《暂行办法》的立法形式进行说明,可见平日里的担保公司对工作内容的严谨度是不够的。

在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要求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此外,银监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量化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人员用人标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直以来缺少直属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用人和公司运营与治理结构方面,都是股东会引导,董事会决策,规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决策,这必然会出现经营管理漏洞。由此可见,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决心和态度。

此外,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投资额度、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可控经营不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这不仅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便于监管部门对该类公司的有效监管。

相比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像缺了爹妈的孩子,虽然同样享受公民权利,却缺少爹妈的监管与指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要你不触犯法律,随便你折腾。这看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了操作空间,实际是在缩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加重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的忙乱性,间接的加快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死亡速度。我个人觉得,如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希望可以长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应该积极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规则和风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监督管理

通过《暂行办法》处处可见监管部门的身影。监管部门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经省级政府批准确认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暂行办法》不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提出了诸多量化要求与限制,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的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督情况。

任何行业都存在竞争,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为了竞争更加有序,经营更加规范,担保行业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占担保业的主流,但是,将融资担保这部分利益很大的经济蛋糕划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定会驱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过渡,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成为担保业主流,已成必然趋势。

后续小论: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没几个将经营重心放在为其他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方面的,因为银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给别人担保,不如自己另设个公司,找个项目去申请贷款,再用担保公司担保,这等于用银行的钱为自己做了项目投资。也有很多人找个项目申请贷款,目的是套出贷款再拿去放高利贷。怎么还会给别人担保赚那点担保费呢。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

1、想办法获得银行授信然后从银行套钱;

2、私下募集资金放贷或作放贷的平台;

担保公司章程例范文第2篇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1、(企业):

地址: 注册号:

2、(企业):

地址:注册号:

3、(企业):地址:注册号:鉴于被担保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万元,期限(月),需要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签订了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接受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上述借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反担保人保证范围:

1、被担保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应偿债务,当担保人已代被担保人垫付应偿债务后则简称担保债务)。

2、反担保人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代被担保人支付应偿债务或担保债务。

3、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偿付的担保债务、担保费(含延期期间的担保费)以及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人员(限三人)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反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反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向贷款人支付应偿债务或向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或反担保债务后,即可根据本合同向被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不得与被担保人商定增加担保金额、改变币种、提高利率、延长期限。否则,反担保人对加重被担保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 反担保人允许担保人自行决定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在转让后迅速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第七条 管辖约定:本合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八条 特别约定:贷款人若以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反担保人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上明确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期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精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与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从合同,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减免反担保责任,即反担保人仍需对被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合同第二条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三 份,担保人、各反担保人均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担保公司章程例范文第3篇

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外担保的担保人有两类:第一类是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第二类是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只以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在落实担保人时,首先要审查担保人的资格,看该机构有无对外担保的经营范围。属于中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应审查该机构总部对其对外担保的余额,确保该机构承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没有超过《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担保额的上限规定。其具体规定是:

1、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2、金融机构对一家企业法人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0%计算)及外汇投资(参股)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商谈保函的内容,公司应该坚持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这样对公司及担保人比较有利。

若公司所需的担保属于融资保证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外汇管理机关逐笔审批才能生效。担保人如为在京的全国性中资金融机构,担保人提供的保函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担保人如不是全国性的金融机构,保函应由担保人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审批。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批准保函的报告;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件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担保人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盗表;

4、公司与贷款人所签的《外汇借款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5、保函或者担保意向书;

6、外汇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管理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申请资料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担保人在收到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后,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保函,否则批准文件就自动失效。这时如还需出具保函,担保人就只能重新申请批准了。

担保公司章程例范文第4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

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

运营效率。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董事会、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应各司其职。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做好服务。

公司内部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务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

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 财务计划管理

(2) 收入管理

(3) 支出管理

(4) 担保基金管理

(5)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6) 资金管理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对本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

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 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

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 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有财务部门汇总编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

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收入来源有:

(1) 担保费收入:指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2) 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利息的收入

(3)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咨询费收入等

(4) 投资受益:进行投资取得的受益

(5) 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务、其他单位对公司

的补助、固定资产盈余、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十二条 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1) 业务支出:公司在进行担保项目调查、评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鉴定、审计、公正等的支出,一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的支出,对本公司自身的审计评估除外。

(2) 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防卫费、

公杂费(车船燃料费、养路费和拍照费、清洁卫生用具、订阅公用书报、办公用品)、外事 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注册登记费、差旅费、修理费、水电费、房租费、招待费、劳保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咨询费、公证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3)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基

金等。

(4) 提取短期担保风险准备金:按每笔新发生担保额10%提取风险准备金。在该笔担

保业务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净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等等余额返还担保基金。

(5) 提取长期担保风险金:从担保基金的年收益中按50%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

风险准备金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后,可不再提取。

(6) 代偿损失超出准备支出:代偿损失超过已提取短期、长期担保风险准备金差额部

分。

(7)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未按在保项目所收取保费的50%提取,同时转回以前

提取本年已解除担保责任余额项目所收取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8)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年末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弥

补代偿损失,计提的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的比例根据担保业务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不同而不同。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有公司董事会决定。

(9) 利息支出:指借款应支付的利息。如到期一次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应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10)其他业务支出: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支出。

(11)营业外支出:指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罚金、其他等。

(12)所得税:根据国家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是保证公司担保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主要由国家、企业法人、个人投入,其他筹措担保资金的活动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其来源主要有:

(1) 国家、企业法人、个人出资

(2) 基金净收益

(3) 其他

第十五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审核和控制制度,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资金的收付集中由财务部门办理。对外拨付保证金和发生代偿赔付,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讨论通过,报公司分管财务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方可对外付款。

第十六条 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正确提取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和资本保障基金,中心开展担保业务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及资本保证金有: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 长期责任准备金

(3) 资本保障基金

第六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八条凡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等。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按季(或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平均年限法。经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电子设备的预计净残值为0。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用、维修和管理,每季度核对,年终全面盘点,发现账务不符,要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机器、机械设备10年

三、运输工具4年

四、电子设备3年

第二十条 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建立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短缺的物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限额内留用,对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对库存现金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款相符。银行存款要按月月银行对账,对未达账做未达账项调节表。

第二十三条 建立钱、物、账分管制度

(1) 出纳人员专管货币资金的收支并进行序时登记。

(2) 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减产物资的收发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3) 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控制,并通过资产清查达到账实一

致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建立资金审批制度,凡是涉及财务收支及税务等经济活动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高度集中的办法,一切收支都必须通过财务部办理。通过财务部核算,监督控制各业务环节的资金周转状况及资金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应收账款为应收未收的担保费收入,要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暂收、暂付款项为临时性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必须经领导审批后办理,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是利用暂时不用的资金为确保担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而采取的措施,应按设立担保公司的原则投资于风险较小的金融债券等证券类别,并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投资风险准备。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是暂收保证金及存出保证金应严格按制度执行,对收取的会员基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借入资金,对借入的资金应合理运用,到期一次性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时,应该分期预提,分期摊入成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接受审计、财政和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收支内容的检查和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担保公司章程例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

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

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

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

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

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

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

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

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

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

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

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

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

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

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

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

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

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

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

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担保公司章程例范文第6篇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一: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手机: 宅电: 住址:工作单位: 担保人: 身份证号:手机: 宅电:住址:工作单位: 担保公司: 工商注册号:公司电话: 单位地址:

1、出借人同意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给借款人,借期自出借日始 天。

2、借款人在此声明:该笔借款用途为 家庭及生意资金周转。

3、借款以转账方式支付,利息为每月%,按日计息。借款每满30日,借款人应当支付当月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于还款日按实际借款天数支付利息。

4、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之日全额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利息的,或者借款人有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目前在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有针对其而进行或即将进行的、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诉讼或仲裁的,或者借款人未能如实提供出借人所要求的资料的,或者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电话等事项时,未能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的,或者出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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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的,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 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6、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未能全额还清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借款人每次还款应先计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付清后方可计为返还本金。除此之外借款人尚须每日支付借款本金的3‰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7、借款人未在借款到期时全额还清借款本息的,除偿还借款本息外,出借人为追索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借款人应予赔偿,关于其中的律师费,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共同确认:律师费不应超过借款本金的30% ,如发生上述诉讼,出借人在此限额内支出的律师费,借款人应予认可并负责赔偿。

8、本合同担保人、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9、出借人如将该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受让人向借款人或担保人或担保公司要求履行相应的偿还或担保责任。

10、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 人民法院管辖。

1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借人: 2 / 14 精品文档

借款人: 担保人: 担保人: 保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年

篇二: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地址: 联系电话: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12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共个月。 3 / 14 精品文档

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 ,开户行: ,帐号: 。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 14 精品文档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

篇三:民间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担保人: 5 / 14 精品文档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 。(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本清。

3、其他。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6 / 14 精品文档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 7 / 14 精品文档

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 8 / 14 精品文档

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四: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地址: 联系电话: 出资方(甲方): 9 / 14 精品文档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12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10 / 14 精品文档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 ,开户行: ,帐号: 。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篇五:小额贷款及担保公司借款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

甲方(出资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11 / 14 精品文档

丙方(保证人): 法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乙方借贷关系及丙方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担保事宜达成本合同,信守合同。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元整,期限年月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的天数计算。

第三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四条:甲方按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____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及服务费。 第五条:乙方借款用途为 ,乙方应合法使用此款项,不得作违法活动。 第六条: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

第七条:乙方付息方式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每月计算一次利息并即时结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12 / 14 精品文档

?、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的,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作非法用途;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应付息日后五天内付清当月利息,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在应付息日后的第五天自动到期,甲方可向乙方收回借款。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应自逾期之日起除支付利息外,并对借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借款合同签定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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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方同意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丙方保证乙方按期履行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丙方对在担保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丙方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关管辖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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