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取暖补贴办法范文

2023-09-21

提高取暖补贴办法范文第1篇

一、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向责任重、技能高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按岗定酬、岗变薪变的原则;

(四)坚持质量、效率、服务水平决定收入水平的原则;

(五)坚持岗位职责与业绩考评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二、发放范围

场属机关各部门、局委和场供事业单位的职工,凡与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现在岗发放工资的人员,均属发放补贴范围。

三、发放办法

(一)场部机关各部门、局委、场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勤、勤杂人员,均以现岗位确定套入附表

(一)标准;场部机关、局委及场供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以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套入附表

(二)标准;双重职务者就高套入。

(二)岗位补贴实行易岗易薪、岗变薪变。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以场任职文件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以场重新核定的职数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依据,岗位变动时,从到岗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补贴。其它职工岗位变动后,由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岗位补贴的变动手续,由场劳动保障办负责审核。

(三)本项补贴随工资逐月发放。月最低工作时间为21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岗位补贴

(一)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借用的人员,无岗人员;

(二)自动离职、自谋职业及挂靠的人员;

(三)受刑事拘留、行政审查未做结论的人员;

(四)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者;

(六)因其它过失,经场研究决定取消补贴的人员。

五、下列情况应减发、停发补贴

(一)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除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补贴。

(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凡一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者,应在当月扣减1天的岗位补贴;旷工者按实际旷工天数的3倍扣减补贴,连续旷工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拒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工作安排的,从正式通知到本人的次日起停发补贴。

(四)长期(6个月以上)带职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岗位补贴。

六、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教育系统按在岗在职公办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人数人均补贴80元/月。

(二)小车班司机的定额工资增加20%;计量工资另行制定。

(三)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场批准的内退人员,可按原岗位比照《场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退休人员加发综合补贴的通知》(场字〔2004〕号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暂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限视总场经济效益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而定。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支付。

(五)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劳动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二)公共安全保卫; (三)公共卫生保洁; (四)公共环境绿化; (五)停车场管理; (六)公用设施维护;

(七)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八)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月工资低于500元的,补助标准为 150元,月工资高于500元的,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的30%。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各级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负担。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省再就业资金负担。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县再就业资金负担。

五、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提供岗位单位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及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岗位补贴申

请数额。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联合签发《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委托所在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归口管理,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由相应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并接受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于安置次月5日前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第一次申报时提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工资发放表)。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于当月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分类,其中属于市县、街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填写《市县、街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属于省级开发的岗位,填写《省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连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资金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补贴发放台帐。

七、监督与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费用。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和申报资料的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各级财政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支付及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一季度,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年度审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在此期间,为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对无明确收入来源的公益性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原工资补贴标准,对区县转移支付。各区县应区分岗位的性质,符合协管员岗位条件的,应于2006年6月30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认定为协管员岗位,并从认定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2006年7月1日起,市财政对区县财政按照实际支付协管员岗位工资补贴的50%,给予转移支付;未认定为协管员岗位的,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对待,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关政策,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

二、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未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应于2006

年6月30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部整合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从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6年7月1日以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再对未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支付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

三、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

四、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下发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公司,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政策补贴的,要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于2006年7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为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 2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公益性岗位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补贴范围

由政府和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社会治安、交通协勤、托老托幼、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二、岗位补贴对象

岗位补贴对象必须是经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一)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人员;

(五)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失业人员。

三、岗位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补贴后的岗位工资除个人按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所得实际工资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对实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实行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时工资等办法。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以下办法折算: l.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最低日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xs小时; 3.最低周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X4O小时;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根据从事的岗位不同,从市级再就业经费中给予每人每月240元至35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从事社区治安联防、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的,每人每月岗位补贴350元;从事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的,每人每月补贴260元;从事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托老托幼等社区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补贴24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有经营收人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补足;用人单位没有经营收入的从区(县)再就业经费中给予补足。

四、岗位补贴要求

(一)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用人单位或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必须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再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二)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必须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扣,要以书面形式记录所支付的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领取者姓名,领取工资要由本人签字。

五、岗位补贴拨付程序

(一)由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向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花名册、公益性劳动就业组织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资料,并填写(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报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核。

(二)每月5日前,由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将审批表报街道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核拨后,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按月拨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月将岗位补贴拨至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应在收到岗位补贴后以货币形式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手中,并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

六、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

市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查,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其岗位补贴继续由再就业经费按规定支付,不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要及时清理。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产生空缺的岗位由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及时会同用人单位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及时录取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补充到公益性岗位。

提高取暖补贴办法范文第2篇

员工日常餐费补贴管理办法

为了解决员工日常餐饮,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公司员工用餐补贴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员工。

二、补贴内容

为在职在岗员工提供12元/天餐补或提供免费一餐工作餐。

三、餐补管理

1、公司为员工提供12元/天餐补,餐补原则根据员工实际出勤天数随工资同时发放(休假、请假日不给于餐补,加班给予餐补)。

2、公司食堂为员工提供午/晚餐(根据岗位工作时间制安排)后,不再发放餐补,只提供1天/餐免费用餐,如员工自行需要在公司食堂用餐,则按12元/餐收取。

提高取暖补贴办法范文第3篇

一、范围条件

(一)单位范围

驻区高校、科研院所,注册在本区范围内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符合嘉定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

(二)个人条件

申请购房补贴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正式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学历职称条件之一的: 1.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 (2)与工作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且离合同终止日期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

(3)申请购房补贴对象必须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房,且购房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

2.学历职称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3)上海“千人计划”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浦江人才”计划入选者、入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上海市“首席技师”、嘉定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嘉定区领军人才、嘉定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其中企业性质人员年薪酬标准必须不低于税前35万元。

(三)加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嘉定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治理、现代农业等方面取得全市领先或国内一流业绩的单位和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提交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二、补贴标准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已有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第二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6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45万。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无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首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7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55万元。

如本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出现较大变化,补贴标准可做适当调整。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吸引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执行。中央千人团队骨干成员、嘉定

2 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额度管理

购房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发布信息。各单位获得分配的补贴额度后,在本单位内公开。

(二)个人申请。申请购房补贴的优秀人才事先签署《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三)初审。所在单位首先审核申请人个人条件,并核实购房情况后,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排序。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单位所分配到额度的,实行轮候。确定本次购房补贴申请人选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部门审核。 高校、科研院所报送区科委审核。企业报送区经委审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审核;千人计划及嘉定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等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五)复审。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中心”)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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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该批次补贴人员名单。

(七)公示。拟补贴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反映。

(八)签订相关协议。区人才住房中心与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九)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房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凭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申请补贴,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十)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采用“1+1”形式发放,即首次申请当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60%,首次资助满5年,经申请再次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

五、申请补贴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签名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三)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户口簿首页)。

(六)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通知单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复印件及验证件(上海市学历验证机构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供的验证件)。

(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的封面、内页均需复印),同时提供单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材料。

(九)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十一)企业人员需提供年薪不低于35万元的收入证明及相关银行流水。

(十二)申请人的个人简介(简述申请人的学历、职称、个人业绩表现等,字数在200字左右)。

(十三)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

(十五)申请人所购房源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十七)若申请人此次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非首套房需提供其名下已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情况说明;若申请人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则需提供相关承诺书(承诺申请补贴的住房为申请人在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

六、申请发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所提供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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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申请人需提前办理兴业银行的个人借记卡,且银行卡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七)满5年后再次申请补贴兑现时需在当6月底之前提供单位对该人才业绩、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书面材料和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由相关部门受理核实,经审核同意后在当10月底前发放至个人账户。

七、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购买的房源必须是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购房时间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以购房时网上签约的日期为准)。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需凭购房合同,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购买二手房的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房资金监管平台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水、电、煤户主证明以及该住址的户口簿或由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簿空白无人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只能一人申请,且只能享受本政策一次。

(四)凡在本政策实施前,已购买过本区人才公寓、享受过本区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享受过本区人才配售房政策的人员不得再次

6 提出申请。原居住在人才公寓或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同一人不可同时享受两项政策优惠。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2008年6月19日起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赠与记录。

(六)申请人自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在嘉定的约定工作期限为10年。

(七)人才在获得购房补贴资格后未满10年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若新入职单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享受购房补贴;若新入职单位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的(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离开嘉定之日起不再享有购房补贴资格且在嘉定工作未满5年的需退还实际所得购房补贴款。

(八)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申请人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的10年内限制交易。若该房源在10年内确需交易,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上报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九)购房货币化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审批一次,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获得补贴资格逾期不来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在本批次有效期满后的三年内,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原获得配售房享受资格的放弃人员,自放弃当后的第四年起,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者可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

(十)购房补贴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由人才个人承担。

八、其他规定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离

7 开嘉定未履行约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缴其所得,且该申请人不再列入享受政策范围。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计入单位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单位范围。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以及组织、个人。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提高取暖补贴办法范文第4篇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为改善员工生活,提高福利待遇,规范伙食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劳务派遣员工。 3.伙食标准

3.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员工按正常工作日伙食费标准为20元/人/天,其中早餐4元、中餐8元、晚餐8元。

3.2员工加班、值班当天在食堂用餐金额小于20元时,按实际消费予以补贴,用餐金额大于等于20元时,按20元整予以补贴。 3.3请假上午半天,扣除早餐、中餐补贴12元,请假下午半天,扣除晚餐补贴8元 4.伙食核算

4.1公司伙食补贴发放采取预付方式:员工当月伙食补贴=(当月预计正常出勤天数-上月出差天数)*20+上月加班、值班餐费(参照3.2执行)-上月请假上午天数*12-上月请假下午天数*8(参照3.3执行) 4.2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记录、加班申请表、请假申请表核算员工上月加班、请假情况。

4.3旷工、无故不刷考勤卡等按照请假扣除相应伙食补贴。 4.4人力资源部每月25日前将各部门员工伙食补贴情况送各部门核对,如有异议各部门考勤员及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联系。

4.4新入职员工如果在伙食补贴核算完毕之前确认入职时间的,根据入职后当月出勤天数核算伙食补贴。未确认入职时间的,当月的伙食补贴在下一个月伙食补贴里补发。

4.5已申请离职的员工,当月伙食补贴根据当月出勤天数与当月工资一起核算发放。 5.伙食发放

5.1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30日前拨付员工下月伙食补贴,当款项汇入食堂承包商账户后,员工即可到工地食堂进行饭卡充值。

5.2当月伙食补贴员工需在当月到食堂进行充值,过期则视为员工放弃当月伙食补贴。如有特殊情况可到人力资源部进行说明备案可延期充值。

5.3员工饭卡里的余额可以在每月月底由员工自由支取,食堂根据资金情况给予员工提现。 6.附则

提高取暖补贴办法范文第5篇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1、公司正式员工(不包括试用期、实习、兼职的员工);

2、研发部员工;

3、家不在北京地区,自己在外租房住宿的员工;

4、租房住所离公司步行路程在15分钟以内的;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1、每人每月300元人民币。

2、发放方式,同工资一起发放。

三、申请方式及流程

1、员工转正之后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由研发总监审批签字后,交往人事部,未经审批的,视为无效。

2、申请人需提供租房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交往人事部复核,复合通过后确立标准,当月发放。

3、租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四、其他相关规定

所有补贴人员都应做到诚信,当本人已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时,应及时主动到人事部办理消除补贴申请的手续,如隐瞒家庭房产情况或提供不真实材料,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补贴金额,并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

提高取暖补贴办法范文第6篇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 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

—1— 结果公平公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的分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包括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租赁补贴分配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包括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应当遵循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平分配、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层级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将分配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收入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市(州)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

—2— 或县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保障能力和实际保障需求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近期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40%确定,原则上不宜超过13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上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具体保障方式由申请人根据以下原则,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自行选择:

(一)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坚持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的原则,重点面向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保障家庭,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原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和在待改造棚户区居住的保障家庭,可以用原有住房按面积置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原有住房交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置。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重点保障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按本办法规定,经审查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应当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和引进的专业人才,并逐步为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3—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申报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申报材料及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后,相关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

(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需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7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即可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或领取租赁补贴,实施保障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六)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查

—4— 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社区)转交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办法,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申报材料或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申报材料;

(四)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应当通过财政、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比对,按规定程序认定,提出审查意见。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居住情况时,应当通过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就申请人住房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查询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之前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重点核查,在核查工作完成前,暂按有房家庭处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应享受住房保障。

(一)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二)曾经继承、赠与、受赠、购买或建设自有住房的;

(三)将原居住房屋(包括有产权、无产权的公产房或私产房)出售的;

—5—

(四)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享受过货币分配的;

(五)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主要采取抽签、摇号或综合打分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应当保证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在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前,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房源和经审查核准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数量,确定参与该次分配的保障对象具体条件和保障对象数量。其中,采取抽签、摇号方式的,参与分配的保障对象数量以房源数量的1.5倍左右为宜。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 分配原则确定后,各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房源情况。包括房源数量、户型面积、所在地点等信息。

(二)参与分配条件。包括参与分配的保障对象相关收入、住房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

(三)分配价格。包括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有产权部分的出售价格及产权比例等。

(四)分配方式。明确住房分配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如抽签、摇号或者综合打分等;

(五)分配程序。明确分配过程的相关程序与基本规则。

(六)相关要求。

多层楼房的房源底层应当优先面向行走不便的残疾人等保障对象分配,但要严格把握分配标准。

—6—

第二十条 分配方案公布后,由具备该次分配方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确定参与分配资格。具体申请、审查程序和办法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审查合格的保障对象名单及相关分配信息适时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街道办事处(社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由当地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分配过程应当公开进行,由公证机关在抽签、摇号或综合打分环节进行公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及新闻媒体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结果应当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公示期满3日内,向获得配租的保障对象发放实物配租通知书。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同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本次分配未能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继续实行轮候,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分配。一般情况下,经过3次抽签(摇号)或历经3年仍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获得实物配租分配的保障对象由于住房地点、环境、楼层、户型等原因,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分配,但可以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第二十七条 租赁补贴一般按月或季度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情况、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应当于当年的11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7— 以实际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卡(折)中为准。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对实施保障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一)日常检查。由当地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履行合同和协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实施保障的对象每年申报一次家庭人口、实际收入和住房等的变动情况。在组织检查和申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等信息。

(二)定期核查。各地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分配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完成时间不得超过当年的9月末。核查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经过检查或核查,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四)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8—

(五)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

(七)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诉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当事人在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对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对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应责令其15日内退出保障性住房。

当事人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或应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而拒不退还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负责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通报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相关信息,研究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9—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存在非法收取报名费、中介费等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地要尽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家庭收入和住房信息比对平台,并整合公共资源,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相关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级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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