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免疫力范文

2023-11-03

提高免疫力范文第1篇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动物免疫制度

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安全用药用料制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

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料的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其他违禁物质。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假劣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 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和《江苏省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用料。

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简称《条例》)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受理。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售或调离产地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需提前进行检疫申报的,应依以下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做好检疫申报登记并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下同)到场(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四、官方兽医应当依照相关最新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五、官方兽医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吃、拿、卡、要,不得刁难报检单位和个人。若有上述情况,货主可以随时向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6223298

85752208。

六、检疫申报人故意制造障碍或阻碍检疫人员实施动物检疫的(如已将数量较大的动物先装满车后才申报等),检疫人员有权责令消除障碍或给予配合,否则不予受理。

七、严禁转让、卖买检疫证明,严禁检疫不出证或不见畜禽开证。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畜禽标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六、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七、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各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

畜禽养殖场(户)应购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二、

对病死畜禽应及时化制或焚烧后深埋,禁止乱扔乱放病死畜禽,更不得将病死畜禽销售、贩卖或食用。

三、

化制池内的消毒液要保持足够的消毒量及浓度,确保消毒彻底。

四、

处理病死畜禽做好记录,并注明死亡原因。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 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 制度。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 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 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 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即赶赴现场调查核 实,初步认为属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 报省。

三、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 疫情。

四、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 物疫情。

提高免疫力范文第2篇

一、接种时间。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

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7.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乙脑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出血热疫苗

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炭疽疫苗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钩体疫苗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疫苗免疫程序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5.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提高免疫力范文第3篇

猪免疫程序

商品猪

7-10日龄 猪伪狂犬病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0.5-1ml断乳后二免2ml20-30日龄 猪蓝耳病弱毒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2ml, 可在4周后加强免疫一次。 20-30日龄 猪链球菌病灭活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 1ml2周后二免2ml35-45日龄 猪瘟颈部肌肉注射 2头份, 60-65日龄 二免3-4头份(组织苗) 30日龄或断乳后仔猪副伤寒活苗 口服 1头份 常发病场3-4周后二免45-50日龄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1 ml/头

65-70日龄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2 ml/头

 种用仔猪

1日龄 猪瘟超前免疫

7-10日龄 猪伪狂犬病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0.5-1ml断乳后二免2ml7-15日龄 猪喘气病苗常发病场15-21天后二免

20-25日龄 猪瘟(未超前免疫者) 颈部肌肉注射 4头份60-65日龄 二免20-30日龄 猪兰耳病灭活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 1-2ml

20-30日龄 猪链球菌病灭活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 1ml2周后二免2ml30日龄或断乳后 仔猪副伤寒活苗 口服 1头份 常发病场3-4周后二免45-50日龄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1 ml/头

65-70日龄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2 ml/头

 种母猪

配种前4周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2ml/头

 仔猪二免后6个月 猪瘟苗 颈部肌肉注射 4头份 产仔断乳后至再配间隔期内免1次或每半年免1次

配种前4-5周 猪细小病毒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2ml 2-3周后二免临产前1个月 猪伪狂犬病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2ml

配种前4-5周 猪兰耳病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2-4ml 分娩前4-5周二免临产前30-40天 猪大肠杆菌基因工程苗 k88.k99

 临产前70天 猪链球菌病灭活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 2ml 临产前21天二免每年蚊虫出现前20-30天 猪乙型脑炎灭活苗

 种公猪

每4个月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每6个月 猪瘟苗 颈部肌肉注射 4头份

每6个月 猪链球菌病灭活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 2ml

每6个月 猪喘气病苗 注射

每6个月 猪细小病毒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2ml

每6个月 猪伪狂犬病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2ml

提高免疫力范文第4篇

猪免疫程序

商品猪

7-10日龄 猪伪狂犬病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0.5-1ml断乳后二免2ml20-30日龄 猪蓝耳病弱毒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2ml, 可在4周后加强免疫一次。 20-30日龄 猪链球菌病灭活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 1ml2周后二免2ml35-45日龄 猪瘟颈部肌肉注射 2头份, 60-65日龄 二免3-4头份(组织苗) 30日龄或断乳后仔猪副伤寒活苗 口服 1头份 常发病场3-4周后二免45-50日龄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1 ml/头

65-70日龄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2 ml/头

 种用仔猪

1日龄 猪瘟超前免疫

7-10日龄 猪伪狂犬病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0.5-1ml断乳后二免2ml7-15日龄 猪喘气病苗常发病场15-21天后二免

20-25日龄 猪瘟(未超前免疫者) 颈部肌肉注射 4头份60-65日龄 二免20-30日龄 猪兰耳病灭活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 1-2ml

20-30日龄 猪链球菌病灭活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 1ml2周后二免2ml30日龄或断乳后 仔猪副伤寒活苗 口服 1头份 常发病场3-4周后二免45-50日龄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1 ml/头

65-70日龄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2 ml/头

 种母猪

配种前4周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2ml/头

 仔猪二免后6个月 猪瘟苗 颈部肌肉注射 4头份 产仔断乳后至再配间隔期内免1次或每半年免1次

配种前4-5周 猪细小病毒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2ml 2-3周后二免临产前1个月 猪伪狂犬病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2ml

配种前4-5周 猪兰耳病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2-4ml 分娩前4-5周二免临产前30-40天 猪大肠杆菌基因工程苗 k88.k99

 临产前70天 猪链球菌病灭活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 2ml 临产前21天二免每年蚊虫出现前20-30天 猪乙型脑炎灭活苗

 种公猪

每4个月 猪口蹄疫浓缩灭活苗

每6个月 猪瘟苗 颈部肌肉注射 4头份

每6个月 猪链球菌病灭活苗 肌肉或皮下注射 2ml

每6个月 猪喘气病苗 注射

每6个月 猪细小病毒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2ml

每6个月 猪伪狂犬病灭活苗 颈部肌肉注射 2ml

提高免疫力范文第5篇

抗体水平监测与免疫效果分析

摘要:为了解淮安市秋季生猪免疫情况,应用ELISA试验对全市7个县区的规模猪场和散养户共计854份血清样品进行集中监测,结果显示:全市规模猪场猪瘟、口蹄疫O型和蓝耳病的免疫合格率分别达到91.9%、98.5%和93.5%;散养户猪瘟、口蹄疫和蓝耳病的免疫合格率分别达到86.8%、90.1%和88.8%。三种疫病的免疫合格率平均都达到85%以上,规模猪场的免疫合格率大于散养户。 关键词:抗体监测;猪瘟;口蹄疫;蓝耳病

猪瘟、口蹄疫、蓝耳病是目前威胁本地养猪业的重要疫病,地方政府已经将这三种疫病纳入免费强制免疫范围,疫苗由地方财政出资,省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招标采购,防疫员免疫注射劳务费也由政府出资发放,为了检查了解各县区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每年的春秋两季,我们都对全市的畜禽免疫情况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集中监测,以便了解各县区及各养殖场的畜群实际免疫情况,及时了解畜群免疫效果,对疫苗的免疫效果进行考察评价,督查各养殖场科学免疫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准确掌握畜群的免疫抗体水平,确保免疫程序科学合理,确保免疫注射及时到位,确保抗体水平达标超标,从而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现将2011年我市秋季集中监测情况报告于下,供读者参考。

1 材料与方法

1.1 血清样品

2011年10月中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市7个县区共58个规模猪场、102个散养户进行了抽样监测,共抽取经免疫猪血清854份,其中规模猪场550份,散养户304份。 1.2 检测试剂

猪瘟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IDEXX公司生产、批号为43220-X221;猪O型口蹄疫病毒VP1结构蛋白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诊断试剂盒:上海优耐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 、批号为201012004;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蓝耳病)抗体检测试剂盒:LSI公司生产 、批号为5-VETPRA-013 1.3检测方法与判定标准

检测方法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判定标准按说明书执行,在酶标仪上读数。

2 检测结果:

请见表

1、表2

表1 全市抗体检测总体情况

猪 瘟

养殖类型

检测数

规模场 散养户 合 计 550 304 854 合格数 504 264 768

合格率 91.9% 86.8% 89.9%

检测数 550 304 854

合格数 514 270 784

合格率 93.5% 88.8% 91.8%

检测数 550 304 854

合格数 542 274 816

合格率 98.5% 90.1% 95.6%

猪 蓝 耳 病

猪口蹄疫O型

表2 各县区抗体检测情况

养殖 县区

类型 规模场

淮阴

散养户 规模场

涟水

散养户 规模场

洪泽

散养户 规模场

盱眙

散养户 规模场

金湖

散养户 规模场

清浦

散养户 规模场

楚州

散养户 40

35

87.50%

40

33

82.50%

40

36

90% 0 80

0 72

90%

0 80

0 69

86.30%

0 80

0 80

100% 40 70

37 60

92.50% 85.70%

40 70

37 62

92.50% 88.60%

40 70

38 66

95% 94.3% 40 80

32 78

80% 97.50%

40 80

36 79

90% 98.80%

40 80

33 78

82.5% 97.5% 104 80

90 78

86.50% 97.50%

104 80

91 74

87.50% 92.50%

104 80

98 78

94.2% 97.5% 40 80

38 70

95% 87.50%

40 80

38 75

95% 93.80%

40 80

37 80

92.5% 100% 40 80

32 78

80% 97.50%

40 80

35 78

87.50% 97.50%

40 80

32 80

80% 100% 检测数 80 合格数 68

合格率 85%

检测数

80

合格数 77

合格率 96.30%

检测数

80

合格数 80

合格率 100% 猪 瘟

猪 蓝 耳 病

猪口蹄疫O型

3 讨论

3.1从监测结果可以看出,淮安市2011年秋季生猪猪瘟、口蹄疫O型、蓝耳病免疫情况良好,全市规模猪场猪瘟、口蹄疫O型和蓝耳病的免疫合格率分别达到91.9%、98.5%和93.5%;散养户猪瘟、口蹄疫O型和蓝耳病的免疫合格率分别达到86.8%、90.1%和88.8%。三种疫病的免疫合格率都达到85%以上,规模猪场的免疫合格率均大于散养户。 3.2能够取得较好的免疫效果,跟当地畜牧兽医业务主管部门的严格要求是分不开的。近两年淮安对规模养殖场要求科学地程序免疫,严格按照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动物防疫规范达标示范创建活动实施细则》实施防疫免疫。对散养户,要求村级防疫员实行“集中防疫,月月巡查”,各乡镇兽医站将防疫员组成防疫小分队,3人一组,每月集中10天时间,在本地逐村逐户巡查防疫,对新补栏和新生家畜及时免疫注射,避免个别防疫员单独行动时工作消极怠工,避免新增家畜漏免,对免疫到期的家畜及时强化免疫,力争“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针不漏量”,确保免疫合格达标。对规模场,实行自行免疫和规范监管。各规模场悬挂动物防疫责任牌,明确防疫监管人和防疫责任人,实行从疫苗领取到疫苗注射及档案填写的全程监管,并建立监管记录。

3.3 尽管各县区规模场三种疫病的免疫合格率都达到85%以上,散养户免疫合格率都达到80%以上,但互相之间还是有差距,三种疫病之间的免疫合格率也不平衡,说明我们的免疫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尊敬的读者,如果您申报职称,需要《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请联系qq 908972841,手机13905236606. 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3.4 部分单位部分疫病免疫抗体水平不理想,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

3.4.1 疫苗的运输、保存、使用不当 基层防疫员有可能忽视疫苗保管温度,没有按照规定温度保管、携带疫苗,导致疫苗效价下降或失效。疫苗注射操作过程中的失误,如使用失真空的疫苗或过有效期疫苗,器械消毒不严,消毒用品使用不当等都会影响[1]疫苗免疫效果。

3.4.2 免疫程序不合理 部分散养户没有根据猪只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疫病流行规律,制定出合理的免疫程序,部分小型规模场盲目套用别人的免疫程序,免疫程序不

[1] [3]合理,免疫时机不当,导致免疫效果不佳。

3.4.3 药物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使用弱毒疫苗前后一段时间,避免使用抗菌药物。链霉素、新霉素、卡那霉素、四环素、糖皮质激素等药物或对动物抗体形成有抑制作用,从而影响免疫效果。使用抗病毒药物会对疫苗造成直接破坏,严重影响病毒疫苗[1] [2]的免疫。

3.4.4 猪免疫抑制性疾病的影响 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Ⅱ型、伪狂犬病、肺炎支原体感染、寄生虫等病原的广泛存在,侵袭、损害动物的体液或细胞免疫中枢器官,导致免疫机能障碍,使动物群体对疫苗接种的免疫应答反应性降低,出现免疫抑制现象[3]。

参考文献:

[1] 王美君.猪瘟免疫失败的原因及其防制对策

[J]. 中国畜牧兽医, 2011,38 (1): 217-219. [2] 梁运霞等.动物药理与毒理 [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6,

201. [3] 唐伟.永州市散养猪猪瘟抗体监测分析及防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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