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研究范文

2023-09-20

税务稽查研究范文第1篇

为满足广大税务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和税务检查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的协助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全国部分省、市稽查局和有关税务院、校,编写了《税务检查方法》一书。

在编写过程中,按照规范、实用、易读的宗旨,力求将本书编成一本有用、管用、好用的稽查培训教材和检查指南。在编写内容上,通过对税务检查基础知识的归纳整理和稽查实践的总结提炼,较为系统、深入地介绍了税务检查基本方法及各税种、行业、特殊业务的检查方法。在编写体例上,按照由基本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关系编写。在文字表述上,配以题表、列表、流程图,简练直观,通俗易懂。

本书共有11章,可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税务检查的基础方法,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税务检查基本方法、税务稽查证据);第二部分为各税种检查方法,包括第三章至第九章(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等税种的检查方法);第三部分为行业和特殊业务检查方法,包括第十章和第十一章(行业检查方法、特殊业务检查方法)。

税务稽查工作是不断发展、税收政策是不断完善的过程。本书只提供了一些税务检查的方法和启示,广大稽查人 1

员在实践中应灵活运用、举一反三。本书中所涉及的所得税政策以新所得税法为主、新旧对比内容为辅,其他税收政策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山东、江苏、湖南、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无锡税务学校,山东、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等单位参与了具体编写工作。在本书审稿过程中,北京、广东、广西、福建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扬州税务学院给予了大力支持协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写时间不足半年、编写人员水平有限,书中难免错漏,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税务检查方法》编委会

税务稽查研究范文第2篇

一、单选题(共20题)

1、按税务稽查的审查方式不同,税务稽查方法可分为审阅法和(C)。

A、抽查法B、顺查法C、核对法D、逆查法

2、 账务检查方法是指对稽查对象的( C)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据以确认稽查对象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种方法。

A、 纳税申报、会计账簿、原始单据

B、 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单据

C、 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D、 核算软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3、适合于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查账方法是( B)。

A、核对法B、审阅法C、控制计算法D、比较分析法

4、在检查过程中用于查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但具有一定限度,需结合其他检查方法的查账方法是(D)。

A、审阅法B、详查法C、逆查法D、核对法

5、下列查账方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别重要项目检查的是( A)。

A、逆查法B、顺查法C、详查法D、抽查法

6、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适用于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中相关项目真实性进行核查的分析方法是( C)。

A、控制计算法B、相关比率比较分析法

C、绝对数比较分析法D、构成比率比较分析法

7、 账务检查方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C)。

A、顺查法和逆查法B、详查法和抽查法

C、 审阅法和核对法D、 详查法和核对法

8、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深入检查现场,对被查事项或需要核实的事项进行实地视察和了解,考察企业产、供、销、运各环节的内部管理状况,控制程序和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获取相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方法是( B)。

A、查询法B 、观察法C、外调法D、盘存法

9、(C)是指对审查过程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调查和询问的方式,证实某些问题或取得必要的资料,以帮助进一步检查的一种调查方法。

A、外调法B 、观察法C、查询法D、盘存法

10、在税务稽查中,对有疑点的凭证、账项记录或者其他经济业务,通过派

出检查人员到稽查对象以外、与该项业务相联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地调查,或者委托对方税务机关协查,以查实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是( C)。

A、查询法B、面询法C、外调法D、函询法

11、在调查中,由稽查人员向有关人员当面了解、核实情况的检查方法是(A)。

A、面询法B、咨询法C、观察法D、核对法

12、在实地盘点中采用监盘形式的,盘点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根据盘点情况,撰写(C)。

A、盘点明细表B、盘点汇总表C、盘点备忘录D、盘点复核表

13、盘点实物资产时必须由(C)主导。

A、稽查对象的财务人员B、稽查对象的实物资产保管人员

C、稽查人员D、无利害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人员

14、下列财务会计软件中,主要使用对象是电力行业的是(C)。

A、用友B、金蝶C、远光/远方D、灵狐

15、财务会计软件中,与税务稽查工作有着最直接联系的是( A)。

A、会计核算软件B、会计管理软件C、会计决策软件D、会计统计软件

16、实地盘点结果确定后,应由(D)在盘点表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A、实物保管员和稽查人员B、企业财务负责人和稽查人员

C、稽查人员和工作人员D、所有在场人员

17、根据盘存的目的、方法、范围不同,盘存法可以分为( B)和其他盘存法(包括数学盘存法、账面盘存法、委托盘存法、全面盘存法等)。

A、永续盘存法B、实地盘存法C、个别盘存法D、部分盘存法

18、在电子查账的工作步骤中,(B)是对电算化企业检查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

A、电子数据的整理B、电子数据的收集

C、电子数据的疑点分析D、电子数据的问题核实

19、(D)是核对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和步骤。可以发现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疑点和线索,有助于进一步拓展检查思路和方向。

A、原始记录核对B、对账单核对

C、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之间的核对D、会计资料之间的相互核对

20、对企业各个不同时期的货物运输费用或销售收入进行对比分析,这种分析方法是(B)。

A、相关比率分析法B、绝对数比较分析法

C、构成比率分析法D、控制计算法

二、多选题(共18题)

1、税务检查基本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检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 AD),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的总称。

A、 发现税收违法问题B、取得企业信息

C、对企业纳税评估D、收集相关证据

2、按税务稽查的审查方式不同,税务稽查的可分( AC)。

A、审阅法B、顺查法C、核对法D、逆查法

3. 账务检查方法是指对稽查对象的( ACD)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据以确认稽查对象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种方法。

A、会计报表B、纳税申报C、 会计账簿D、会计凭证

4、表表核对的重点有(ABCD)。

A、核对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项目是否一致

B、核对静态报表与动态报表之间有关项目是否相符

C、核对不同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常

D.核对主表与附表有关项目是否相符

5.详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AD)。

A、为了发现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检查

B、适合于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检查

C、适用于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管理严格的企业的检查

D、规模较小、经济业务较少、会计核算简单、核算对象比较单一的企业

6、通过账账核对,可以发现下列问题(ABD)。

A、利用存货账户直接转销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

B、在建工程耗用外购货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C、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常

D、以物易物销售货物未计销售

7、详查法和抽查法的不同可以表现在以下方面(ABCD)。

A、税务检查的基础不同B、税务检查的内容不同

C、税务检查的环境不同D、税务检查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不同

8、 账务检查方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 B ),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 C ),按照审查方法分为( D)。

A、审阅法和抽查法B、 顺查法和逆查法

C、详查法和抽查法D、 审阅法和核对法

9、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根据稽查对象和稽查目的的不同,调查方法可分为

( ABCD)。

A、观察法B 、查询法C、外调法D、盘存法E、顺查法

10、在税务调查方法中,根据查询方式的不同,查询法可以分为( AC)。

A、面询法B 、电话问询法C、函询法D、咨询法

11、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询问时,可采取以下措施:(ABC)

A、选择适当的询问地点B、营造恰当的询问气氛

C、选择需要的询问内容D、必要时可采取引供、诱供技巧

12、外调法主要用于外部证据的核实、取证,包括(AD)。

A、函调B、函询法C、核对法D、派人外调

13、在实地盘点时,实地盘点成员中,至少要有( BCD),同时,还应有必要的工作人员。

A、一名稽查人员B、二名稽查人员

C、一名财务负责人D、一名实物保管人

14、在实地盘点时,稽查人员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采用(BC)盘点形式。

A、委托稽查对象盘点法B、直盘法C、监盘法D、抽查法 1

5、在实施实地盘点前,应做好下列(BCDEF)盘点准备。

A、和稽查对象协商盘点形式B、确定需要盘点的实物

C、确定参加盘点的人员D、编制账面存货明细表

E、准备连续编号的实物盘点标签和盘点记录表格、检查的度量衡具 F、选择适当的盘点时间

16、

16、采用监盘形式的,稽查人员除了对盘点现场和盘点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外,还应对下列(ABC)财物进行复点、复验。

A、现金B、有价证券C、贵重物品D、银行存款明细账

17、下列财务会计软件中,企业使用面较广的是( AD)。

A、用友B、浪潮国强C、金算盘D、金蝶E、管家婆

18、功能完备的财务会计软件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核心,它又可分为( ABC)。

A、会计核算软件B、会计管理软件C、会计决策软件D、会计统计软件

三、判断改错题(共15)

1、核对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和步骤是会计资料的核对。()

2、在实地盘存过程中,白条可以用来冲抵库存实物。( X)

3、账务检查方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 X)

4、逆查法适用于业务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少的稽查对象,以及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问题的稽查对象和一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X )

5、 顺查法主要适用于对大型企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管理严

格的企业的检查,但不适用于某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 X)

6、抽查法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较少、会计核算简单、核算对象比较单一的企业,或者为了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检查,以及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对某些(某类)特定项目、事项所进行的检查。(X)

7、询问中,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巧设问、指证、开门见山、傍敲侧击以及引供、诱供等策略,掌握询问的主动权。( X)

8、在实施询问时,询问地点可以选择在企业或税务机关,也可根据被询问人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在双方认可的地点。()

9、在采取函询法进行调查时,税务稽查人员对已收到的回函及附带的证据材料,无需经过分析、鉴别,即可作为检查证据予以固定。(X)

10、采取外调法时,委托对方税务机关调查的,获取的证据应附对方税务机关的证明和有关说明材料。()

11、外调法主要用于被查对象内部证据的核实、取证。(X)

12、通过委托对方税务机关协查,以查实问题的检查方法是函询法。( X)

13、在实地盘点中,盘点时间的选择,以白天上班时进行为原则。(X)

14、

14、在实施实地盘点法时,仅就实物资产进行清点,对白条、票据、其他抵押物等不需要清点。

税务稽查研究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归纳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稽查取证;问题;成因;对策

【中图号】F810.42【文献标示码】A

税务稽查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稽查是对税务稽查基本要求,而税务稽查的合法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稽查取证的充分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近年来,广大稽查人员的税收法制意识不断加强,稽查取证工作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仍与依法行政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尚不能完全适应税收法制化进程。下面,笔者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践,对当前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其对策作一个粗浅探讨。

1当前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税务稽查取证缺乏充分性具体表现在:一是缺少对稽查违法手段方面证据材料的收集。如对查出的利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的税务违法案件,稽查人员往往忽视被查纳税人检查所属期内销售收入、应交税金明细账页等证据材料的收集,使稽查中对违法手段的界定缺乏充分性。二是确认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不全面,缺少一些重要要素的证据材料。如对发生销售不申报纳税的违法案件,稽查人员有时只收集了资金流动方面的证据,而未收集确认销售方式和货物流动方面的证据。三是缺少与稽查处理有关的直接证据材料。如稽查人员往往忽视各所属月份纳税申报表等证据材料的收集,使稽查处理中滞纳金的加收缺少充分证据。四是证据材料单一,有些案件只凭收集的单一间接证据进行定性,缺少各种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如有的税务案件,仅凭一份谈话笔录或一份当事人陈述就对税务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

1.2税务稽查取证缺乏相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取证材料与所反映的违法事实之间缺乏关联关系。二是取证材料与所确认的违法性质之间缺乏关联关系。如对一些收受虚开发票案件,稽查人员在《稽查报告》中定性为恶意收受,但从又未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恶意性质。三是各种取证材料之间缺乏相关性。如有的案件,所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有相互矛盾之处,却没有反映或判断相互矛盾的各种证据真实性的材料,使各证据间缺乏关联。

1.3税务稽查取证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种类型的证据的收集形式不规范。如所复印的证据材料,不按规定注明原件的出处和复印人;所采集的电子证据,不制作反映所复制的电子证据的出处、电子文件大小及类型。二是证据采集的程序不规范。如在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税务文书时,不按规定邀请具有独立身份的人士见证送达程序,从而使反映见证送达程序的证据材料缺乏规范性。三是证据收集中使用的文书不规范。如稽查人中在收缴假发票、发票印章等非法作案工具时,往往不按规定使用收缴专用收据,而经常使用一些不规范的文书。

1.4税务稽查取证缺乏深刻性具体表现在:一是缺乏对违法事实深刻的逻辑分析判断,影响了违法定性的准确性。如对收受虚发票、假发票的违法案件,一些稽查人员不能充分运用逻辑分析方法,调查出与此相关的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的真实情况,使稽查取证深度明显不够。二是缺乏对违法动机的理性分析判断,影响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

1.5证据材料缺乏明晰性具体表现在:一是证据材料所反映的数据与稽查报告所确认违法数据不一致时,不注明差异原因。如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是一对一,而是多份原始凭证对应于一张原始凭证,因此,税务稽查取证时,记账凭证上所记载的数据就会与原始凭证上所反映的数据产生一致,而稽查人员在收集这类问题的证据时往往不注明差异原因,使稽查证据的清晰性收到明显的影响。二是对内容和数据不清晰的证据材料,稽查人员往往不对其内容和数据作具体说明。如对账外经营检查中所取得的账外经营证据材料经常是纳税人自行填制的,内容和数据一般都不标明项目类型,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只对其进行复印,而不对其中的数据和内容作进一步说明,证据缺乏应有的清晰性。

2税务稽查取证问题的成因

2.1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证据法典,并且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税务稽查取证方面的规定也缺乏系统性。有关税务取证的规定散见于《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或规章之中。二是各种稽查取证方式的规范收集要求尚不全面,缺少对照相、录音、电子数据复制等取证方式的具体规定。

2.2税务稽查取证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只具有账簿资料、经营场地、询问等检查权,缺少诸如搜查、经营者住宅检查等权力,使一些蓄意利用帐外经营偷逃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取证。

2.3部分稽查人员缺乏税收法制意识不少稽查人员对依法稽查、依法取证的重要性仍然认识不够,重稽查成果,轻稽查取证;重直接证据的收集,轻间接证据的收集;重违法事实证据的收集,轻税收违法手段证据的收集;重涉税证据收集,轻处罚裁量运用证据的收集等“四重四轻”现象在日常稽查中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

2.4部分稽查人员缺乏与从事稽查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不够,对各种违法事实应收集哪些证据才能充分证实违法事实的存在、采用何种程序取证才是合法的、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该如何处理才是规范、有效的等问题,心中没底。

3解决税务稽查取证问题的对策

3.1完善法律法规,出台证据法典,统一取证工作标准制订的取证工作标准要尽可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要针对各种违法性质和违法手段,分别明确获取哪些证据,要针对不同的证据类型,分别规定规范的取证要求,使稽查人员在稽查取证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稽查取证的规范性、统一性。

3.2完善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稽查部门更有效的稽查手段,为能充分有效地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3.3加强行政执法监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岗位目标考核促进稽查人员税收法制意识的提高,使稽查人员在稽查取证中确立两个理念:一是收集证据时要遵循“违法推定”理念,尽可能按最严重的违法情节收集证据。二是确认违法事实时,对证据材料的审查,要遵循“合法推定”理念,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看证据,尽可能发現证据的不足之处,向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方向定性,确保稽查取证的充分性。

3.4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业务培训不仅包括《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还包括各税种实体法规。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税收法制水平,使稽查人员明白应取何证,怎样取证,为从根本上解决稽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奠定坚实的业务基础。

4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税务稽查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2]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税务稽查方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税务稽查研究范文第4篇

甘卓霞

(潘卫铭,地方税务局官员。)

透过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税务稽查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双角度的综合分析,相信正经受税收自查压力的企业能够从中学习借鉴到相关技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达了1000亿元的稽查任务,各地稽查局已展开了对重点行业的税务检查。

受累于世界经济形势快速下滑,以及2009年国家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而陆续出台并实施了大规模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的影响,我国上半年税收总收入完成29530.07亿元,同比下降了6%,减收1895.68亿元,形势之严峻是多年未有过的。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改多年以来不下收入任务的习惯,给全国税务稽查系统下达了1000亿元的任务,而去年全国查补入库的税款只有500亿元。时间紧任务重,光依靠查账完成稽查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各地稽查局的工作重点都转移到了安排企业进行自查上来。从今年4月份起,总局稽查局首先要求中央企业进行自查,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方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局开始安排地方的纳税大户进行自查。一场税务稽查风暴紧随着台风“莫拉克”迅猛刮来。要想安然度过“台风期”,企业须应对得法。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如前所述,稽查局这次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所以,如果贵企业一不小心有欠税了,或者说企业“高瞻远瞩”故意留着一部分税不交,那么笔者就要“恭喜”贵企业了。拿这些欠税去交差,当然金额不能太小,只要能收上欠税,稽查局一般不会再找贵企业的“麻烦”。如果这部分欠税已经在征管部门挂号了,又能引起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相互博弈,到时候贵企业就是那个得利的“渔翁”。这样说来,似乎是不照章纳税的倒还容易过关,或许有时候确实是这样。当然,我们并不鼓励企业这种做法。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0.94%,考虑到今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当然,大多数企业并不能“有幸”欠税,若不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因为这样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所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那么怎样才能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此次税务检查。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2008年,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稽查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稽查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会给企业第二次自查的机会,这是最后的机会,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重点行业自查要点:

今年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业、大型连锁超市,下面就这三个行业应注意的问题做一些提示。

一、房开企业开发产品自用及销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应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规定,2008年以前的自用开发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的开发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是不少房开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房地产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不仅要按市场价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股东所享受到的折扣的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计税时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06】177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它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据笔者所知,目前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仍然是以开具发票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或是以收到预付款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文件的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应该结合这次自查,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大型连锁超市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作为企业,面临的最尴尬问题也许就是国税、地税同时就一项业务拥有征税权,企业两边都不敢得罪,而且万一交错了地方,还会增加纳税成本。

超市的业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超市收取供应商的返利和促销费、上架费、进场费、运输费等各种费用的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即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超市应对照该文件的规定正确核算和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于税务机关的不合理要求可以据理力争。

易被忽略问题提示 :

一、价外费用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实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一般是计入往来账或是直接冲减期间费用。例如,建筑安装企业收到提前竣工奖一般是放在“营业外收入”中,而企业只就主营业务收入申报营业税。但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也有例外,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不将此费用计入房价中,且另外开具收据收取费用的,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免税。

旧法的规定是财政补贴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可以免税的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新法改变了这一做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三项规定,企业较容易满足该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新旧政策的差异。

旧的所得税条例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两种办法。新法的规定则宽泛得多,强调“合理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还规定: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点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性”是这样判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对于其它类型的企业,掌握以下的原则: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务稽查研究范文第5篇

[补充案例]:

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0,000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C公司按工程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3,000,000元。

税法规定,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含同,只负责协调组织业务,应按”服务业一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000×5%=150,000(元)

[补充案例]:

A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造价10,000,000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200,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按合同规定,该商场对A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从其工程价款中扣除。此外,A公司在具体结算时,对电梯没有作为安装产值入账。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税法还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企业向建筑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000一1,200,000)×3%=264,000(元)

[补充案例]:这起税案能不能移送?

基本案情:某市水电开发公司,承接一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额为2.4亿元,其中分包出去的金额为1.9亿元。开发公司与分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所需沙石、水泥、钢筋、燃料及动力,由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统一购买,价款由开发公司在分包出去的工程承包额中扣除,然后与分包方进行结算。在分包出去的工程中,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及动力价款共计0.9亿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72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开发公司仅申报缴纳营业税450万元,其中代扣代缴营业税3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但在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理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一旦触犯《刑法》,税务机关就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工程总承包人为市水电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的总承包额为2.4亿元,分包额为1.9亿元,但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应该是1亿元,因为要减去开发公司购买的0.9亿元的材料、动力价款,这部分价款根本就没有付给分包人,其构成了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而不是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因此,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总承包人即水电开发公司缴纳,而开发公司在申报税款时并未进行中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开发公司共偷税270万元,且所偷税款占开发公司应纳税款420万元(720万元一300万元)的64%,其行为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不成立。其理由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总承包额为2.4亿元,而其分包出去的工程造价为1.9亿元,那么开发公司计税营业额应为0.5亿元,应当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为150万元,对这部分税款,公司已进行了申报缴纳。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开发公司既

是“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同时又是“建筑业”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也就是说,分包人是建筑业纳税人,其建筑过程中所用的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在计征营业税时必须包括在内,但开发公司在代扣税款时并未包括这0.9亿元,从而造成少扣缴营业税。对扣缴义务人这种未作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本案中,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并不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0.9亿元的材料款到底是组成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还是组成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只有辨别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对该案进行定性。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工不包料者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这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一般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个别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经营,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制定了这一特殊规定。所谓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均是指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方式,而不是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承包方式。总承包人的营业额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本案中市开发公司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补充案例分析]:

工厂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基本情况:一新建制药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制药厂的许多附属厂房、仓库等尚未建好,所以只好边建设,边生产。开始,制药厂都是委托建筑、安装单位为其施工。到了1999年底,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支非独立核算的工程队,专门从事厂内附属设施的建造、安装和维修。

2000年9月下旬,工程队为了给厂里建造两座成品仓库,申请厂部为其采购500吨钢材,在报经厂长批准后,由厂原料科于10月上旬将钢材采购进厂里,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价款150万元,税额25.5万元)交厂财务科报账。财务科将该批钢材记入了“原材料”账户,并抵扣了进项税额25.5万元。紧接着,工程队使陆续将原料科采购的钢材领用到两座成品仓库的建设中,财务科的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150万元(合计数),贷:原材料150万元。”2000年12月底,国税征收分局在对制药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时,认定和制药厂工程队在2000年10月-12月间领用的150万元的钢材应转出进项税额。于是补征了制药厂25.5万元的增值税。

2001年7月,工程队为厂里建造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终于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决算报告(210万元)扣除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后,将60万元的工程余款汇给了工程队。

2001年12月,第二庄成品仓库也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200万元的决算报告将工程款又汇到了工程队。这两份决算报告里共含有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款。2002年1月,市地税局在对制药厂进行2001纳税情况检查时,认定制药厂工程队为制药厂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应按决算金额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即补缴营业税(210十200)×3%=12.3(万元)。制药厂对工程队采购的150万元钢材已经在2000年12月补缴25.5万元的增值税,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案例分析:首先,对于国税分局补征制药厂的25.5万元的增值税,虽然制药厂工程队在领用厂部的150万元钢材时,制药厂财务科作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原材料”,但由于制药厂工程队是制药厂内部的一个非拉立核算的单位,所以工程队为建造制药厂成品仓库领用钢材的行为,实质上是制药厂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一种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非应税项目”。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国税征收分局要制药厂用于成品仓库建设的150万元钢材的进项税额25.5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

是有依据的。

其次,厂工程队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规定:“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羊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指的是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拉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建造完工并同厂部进行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应该依法缴纳3%的营业税,而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12月建造完工并向本厂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为它是在2001年9月1日以后完工并结算的。所以,市地税局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的,而对制药厂2001年12月份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错误的。

税务稽查研究范文第6篇

甘卓霞

(潘卫铭,地方税务局官员。)

透过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税务稽查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双角度的综合分析,相信正经受税收自查压力的企业能够从中学习借鉴到相关技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达了1000亿元的稽查任务,各地稽查局已展开了对重点行业的税务检查。

受累于世界经济形势快速下滑,以及2009年国家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而陆续出台并实施了大规模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的影响,我国上半年税收总收入完成29530.07亿元,同比下降了6%,减收1895.68亿元,形势之严峻是多年未有过的。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改多年以来不下收入任务的习惯,给全国税务稽查系统下达了1000亿元的任务,而去年全国查补入库的税款只有500亿元。时间紧任务重,光依靠查账完成稽查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各地稽查局的工作重点都转移到了安排企业进行自查上来。从今年4月份起,总局稽查局首先要求中央企业进行自查,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方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局开始安排地方的纳税大户进行自查。一场税务稽查风暴紧随着台风“莫拉克”迅猛刮来。要想安然度过“台风期”,企业须应对得法。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如前所述,稽查局这次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所以,如果贵企业一不小心有欠税了,或者说企业“高瞻远瞩”故意留着一部分税不交,那么笔者就要“恭喜”贵企业了。拿这些欠税去交差,当然金额不能太小,只要能收上欠税,稽查局一般不会再找贵企业的“麻烦”。如果这部分欠税已经在征管部门挂号了,又能引起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相互博弈,到时候贵企业就是那个得利的“渔翁”。这样说来,似乎是不照章纳税的倒还容易过关,或许有时候确实是这样。当然,我们并不鼓励企业这种做法。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0.94%,考虑到今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当然,大多数企业并不能“有幸”欠税,若不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因为这样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所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那么怎样才能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此次税务检查。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2008年,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稽查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稽查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会给企业第二次自查的机会,这是最后的机会,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重点行业自查要点:

今年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业、大型连锁超市,下面就这三个行业应注意的问题做一些提示。

一、房开企业开发产品自用及销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应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规定,2008年以前的自用开发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的开发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是不少房开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房地产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不仅要按市场价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股东所享受到的折扣的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计税时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06】177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它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据笔者所知,目前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仍然是以开具发票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或是以收到预付款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文件的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应该结合这次自查,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大型连锁超市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作为企业,面临的最尴尬问题也许就是国税、地税同时就一项业务拥有征税权,企业两边都不敢得罪,而且万一交错了地方,还会增加纳税成本。

超市的业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超市收取供应商的返利和促销费、上架费、进场费、运输费等各种费用的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即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超市应对照该文件的规定正确核算和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于税务机关的不合理要求可以据理力争。

易被忽略问题提示 :

一、价外费用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实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一般是计入往来账或是直接冲减期间费用。例如,建筑安装企业收到提前竣工奖一般是放在“营业外收入”中,而企业只就主营业务收入申报营业税。但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也有例外,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不将此费用计入房价中,且另外开具收据收取费用的,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免税。

旧法的规定是财政补贴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可以免税的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新法改变了这一做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三项规定,企业较容易满足该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新旧政策的差异。

旧的所得税条例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两种办法。新法的规定则宽泛得多,强调“合理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还规定: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点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性”是这样判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对于其它类型的企业,掌握以下的原则: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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