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范文

2023-10-22

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 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 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 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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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范文第2篇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女职工“四期”保护一直是重要的内容, 因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 故存在女职工特有的“四期”保护。“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在这四期内女性的身体和心理状态都会不同于一般时期的状态。“四期”保护一般指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保护。

女职工“四期”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不仅为用人单位的发展和进步起到重大作用, 更是为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起着保障作用。“四期”保护能有效地提高女职工的幸福指数和自信, 进而她们能更用心地为工作奉献自己的努力, 能很好地照顾家庭、孩子。在单位的经济利益与女职工的“四期”权益间存在一种本质上的矛盾, 为了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企业须从大局出发, 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看到整体利益, 勿为一时小利而违背社会道德、法律法规。单位应严格遵守保护的特别规定, 履行好社会进步的义务, 以此为荣不断发扬。

二、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内容

( 一) 经期保护

经期指女性一次月经的行经时间, 在经期女性身体的免疫力会有所下降, 一些女性在来潮前会反复出现精神抑郁、焦虑、易怒、失眠、乳房胀疼、腹胀便秘等一系列精神和身体症状, 医学上把这种情况称为经前期综合征。《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 二) 孕期保护

孕期是怀孕的周数, 早期可发生恶心、呕吐、食欲改变等。也常出现贫血现象; 孕期代谢旺盛, 且胎儿的代谢产物亦要排出, 使肾脏的负担加重; 其心理状态也会出现变化, 会焦虑、恐惧、不安等, 若再遇到工作上的压力, 孕期反应就会更严重, 从而影响工作效果和胎儿的生长。加强女职工孕期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劳动法》规定了, 不可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的劳动。对孕期7 个月以上的,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工作。孕期, 用人单位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 三) 产期保护

产期指生产的日期及其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时期, 产期和孕期之间具有连续性, 这不同于经期的相对对立。产期的女职工因为其身体经过了很大的变化, 是不能参加工作的, 所以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和“四期”中的其它有着许多不同, 其具有保护力度更大、强制性更大、保护范围更广、涉及内容更多等特点。法律法规对产期保护的规定也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特别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都有具体规定。

( 四)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是女性在分娩之后自己对婴儿进行哺乳的一定时期, 长约10 个月至1 年。在哺乳期婴儿所需的营养几乎都来自于母亲的哺乳, 所以母亲在哺乳期的身心状态直接影响到婴儿的健康, 须加强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 不得安排在哺乳未满1 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 做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劳动, 不得加班和夜间工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此也有规定。

三、工会举措

再好的法律都要得到实施和遵守才能发挥其作用。贯彻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要善于把各种力量与资源充分利用起来, 其中工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会的举措如下:

( 一) 加强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法律法规政策一般是较为抽象的内容, 其权威的制定过程让人会觉得可望而不可及, 再者人们存在惰性, 对与自己最近状况无重大影响的事物会有所忽视, 但到自己真正需要相关知识时, 却只能感概自己的无知。工会需发挥好宣传作用, 应利用自己的优势, 组织女职工为其进行再教育与帮助。

( 二) 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执行力度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实实在在地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不能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有所疏忽。

( 三) 做好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管工作

监督使女职工劳动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要坚持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更应强调事前监督、防患未然。

( 四) 丰富女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快乐生活、工作, 少不了丰富的精神文化活动, 它像润滑剂, 可滋润员工自己、员工之间、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从而实现整体、真正的和谐社会。可以成立兴趣小组, 多邀请专家、学者为女职工做讲座、培训、咨询等。

四、总结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一项久而艰的任务, 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有利于单位和社会的发展进步。需女职工自身、单位和社会、政府共同努力, 做好各自的工作。用人单位和女职工都应客观、正确地认识“四期”问题, 单位不能人为扩大女职工“四期”对工作的影响, 女职工也不能主观放大“四期”工作对自身身体健康的影响, 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一起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努力。

摘要:女职工“四期”保护一般指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保护。“四期”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是国家与社会进步发展中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四期”保护,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国才, 洪宇光.女职工劳动保护之亮点与细化[J].中国社会保障, 2012 (12) .

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范文第3篇

一、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概述

“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时,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非过失性解除) 和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 法律明确的保护女职工“三期”的合法性。

法律对于女职在“三期”期间, 工作以及假期时间明确指出相关的措施, 比如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六条有说明, 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无法去接受原来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相关医疗方面机构的证明, 去适当的减轻女职工的工作量。

对于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有明确的假期天数, 女职工在生育时可以拥有98天的产假, 产前是15天:如果是难产, 增加15天;多孕, 每多一个婴儿, 增加15天。

整个生产之后, 哺乳期, 女性精神也是很劳累, 所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 针对要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来说,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 不可安排夜班。并且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期间给女职工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要是多一个婴儿就要多安排一个小时。

虽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三期”的女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确实是一个负担, 所以有些用人单位就用各种的方式去辞退或者削减工资, 亦或者调动岗位。孕期如果被安排的工作环境过差, 比如温度在35度以上室外工作, 或者有严重妊娠综合征, 但用人单位拒绝批假, 在“三期”期间, 用人单位无故意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将产前假, 产假, 哺乳假算作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在支付产假或者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低于本人原工资的80%, 未参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不按照产前标准支付工资……这些其实都算作“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受损。

二、“三期”女职工权益受损主要体现

(一) 用人单位去限制生育权

有些用人单位, 在录取女员工时, 会用各种方式去减少“三期”女职工的可能性, 比如在招聘是未婚未孕的不去考虑。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提出相关声明, 要求女员工五年或者几年内不可结婚或者怀孕。相比起这种书面声明来说, 有些单位内部有种共识, 就是怀孕了, 就会缩减工资或者调离岗位, 更严重就是辞退, 这些方式都是在限制女员工的生育权。

(二) 女职工产后产假待遇落实不到位

有些用人单位,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 克扣或者停发工资, 使女职员精神经济都遭受压力。亦或者缩减产假, 停产假, 这就是对女职员健康的伤害。此外, 单位还会用以职工休产假为理由, 缩减、扣除女职工的奖金, 让女职工有很大的经济损失。

(三) 劳动保护法对孕期女职工保护不到位

女性怀孕期间情绪波动大, 心理承受能力差, 所以, 无论从心理上还是生理上, 都不适合过多的脑力或者体力活动。有些用人单位, 无视女职工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 安排加班加点和超负荷的工作, 这样子会造成女职工精神压力大, 导致有的女职工流产, 有的女职工受不了压力主动辞职。

(四) 哺乳权受侵害

女性产后需要哺乳, 而按照法律规定, 针对要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来说,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 不可安排夜班。部分有人单位考虑自己的利益, 会以扣工资, 加班等理由, 侵害女职工的哺乳权。

遇到这种无视法律, 侵犯“三期”女职工的事迹很多, 而明明有法律的规定, 却依然有“三期”女职员没有受到保护, 其实无论从法律, 自身, 以及公司都有各自的原因。

三、“三期”女职工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

侵犯“三期”女职员保护权益的直接者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意识薄弱, 公司制度不人性化, 管理也不规范, 或者直接忽视法律的作用, 所以才会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不重视。

(二) “三期”女职工自我维权法律意识不强

女性自身维权意识不强, 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 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或者觉得麻烦, 用人单位施压, 女性自身能力小, 只好选择接受结果, 其实只要女性选择起诉维权, 胜诉概率很大。

(三) 司法保护不到位

如果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女职工对“三期”权益收到侵害的事实、后果和过程没有办法去有效的举证。证据意识薄弱, 在诉讼期间, 无法提供有力且明显的证据, 女职员的“三期”权益得不到司法的保护。其实在保护的情况下, 其实大部分都是法律意识薄弱, 公司要是有强的法律意识, 就不会去侵犯女职工“三期”保护权益;女职工自己要有维权意识, 就不会在权益受损情况下, 选择忍气吞声。下面列举一些例子可以更加直观的去分析问题。“三期”女职工的维权, 于是权益受损, 越不要选择赔偿或者干脆忍气吞声。

案例举例:2018年, 在吉林长春, 陈女士3月20日入职吉林某置业集团, 试用期3个月, 在7月15日发现怀孕。7月19日, 公司要求她离职。8月13日, 公司撤掉其工作, 并删除其考勤记录, 之后陈女士起诉公司, 法院宣判陈女士胜诉, 可是公司却调整了她的岗位。由于陈女士怀孕, 而调离后的工作环境很差。

就这件事情而言, 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微博上一度上热门。部分网友称;“很心疼公司”。部分网友:“觉得这女的就是来骗产假费的”。其实理性看待这个案例, 首先公司肯定不能以任何理由去侵害女职工“三期”权益, 无视法律的保护权益, 及时公司经营再不好, 所以女职工上告公司也是理所应当的。公司在招录女员工时, 就应该考虑到这些问题, 特别是已婚未孕的情况。

陈女士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 主动站出来, 选择依靠法律的手段, 这种行为应该得到提倡, 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2010年, 南宁某公司的柯某, 在公司工作, 却未签订书面合同, 工资可是口头商定, 2010年4月18日, 柯某产下一女, 于同年的8月13日回公司上班, 但公司方面认为柯某自动辞职。最后柯某一录音为证据, 对公司提出诉讼。诉讼结果, 岁双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已经成立劳动关系。公司应补发所有克扣资金。就这个案件来说, 未签订合同对于柯某其实是不利的, 直观的证据没有, 但柯某采用在调解中录音, 采用录音为自己的证据, 维护了自身的权利。

所以在参与一份工作时, 一定要有相关的劳动合同, 这样才可以证明彼此的雇佣关系的成立。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这样觉悟和意识, 也不是所有人都这么幸运,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 可以采用相对性的措施去加强。

(四) 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相关监督部门可以定期安排单位培训, 讲座, 授课或者书籍都可以采用。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并加惩罚力度, 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 并对于女职员的“三期”权益做出重要标注。相关监督部门要不定期检查, 杜绝违法行为。

(五) 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

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法律的活动, 增强员工意识, 员工只有自身有法律意识, 才会真正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 司法保护力度加强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提前告诉女职工需要提供明确证据和线索。在超过诉讼时, 法院要做好调节等工作。法院也可以就侵权较多的公司, 提出建议书, 建议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是要各方面去配合维护的, 无论是从公司, 还是司法, 还是女职工自身。如果每个人都遵守法律, 那么不用维护, 女职工就可以去享受合法的权益。

四、结束语

对女职工来说, 其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婚后女性, 怀孕则会牵扯到双方的利益, 对于公司来说这是一种经济损失, 还是资源的浪费;对于女职工来说, 面对高压力的社会竞争, 企业的不公平对待则会导致她们陷入困境。因此, 需要法律来强制性的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通过法律权益的优化, 能够更好地为女职工谋求自身权益。

摘要: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制度, 也保护弱势群体。随着社会文明的推进, 男女平等成为主流倡导的价值观。但是女性群体的权益却没有因此得到绝对的保护, 特别是工作中的女职工则被差异对待, 比如怀孕妇女则可能被企业辞退, 或者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难度更大。对于工作中的女性, 这两者之间本不应该存在冲突, 而使用相关法律去维护工作中女性的权力, 能够推动就业环境的公正、公平。

关键词:法律,“三期”女职工,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宏伟.“二孩时代”女职工权益维护刍议[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17, 32 (01) :10-15.

[2] 钱桂莲.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工作[J].东方企业文化, 2015 (19) :353.

[3] 刘婷婷.“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策略[J].东方企业文化, 2010 (18) :164.

[4] 仝新娥.浅谈基层妇联组织的维权工作[N].大同日报, 2011-08-27 (008) .

[5] 贾俊英.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7 (09) :44-45.

[6] 周海旺, 高慧.全面二孩背景下上海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上海城市管理, 2018, 27 (03) :71-80.

[7] 罗御伦.“三期”女职工被违法辞退的法律救济措施分析[J].理论界, 2011 (09) :75-77.

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范文第4篇

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工会条例(试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单位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八条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经市及所辖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五条 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报销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等费用。

第十六条 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十七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卫生巾 2 包、卫生纸 2包(或折发人民币 10 元)。

第十八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二十一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 年,自 2013 年 1月 1日至 2013年12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范文第5篇

今天,新区总工会在我镇举行关爱女职工健康查体活动启动仪式,在此,我代表XX镇党委、政府向XX总工会、新区总工会、XX现代妇产医院各位领导、XX镇广大女职工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妇女能顶半边天”。当前,女职工已经成为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她们在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建设和谐家庭中展示出了自强、拼搏、求实、奉献的时代风采。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维护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新区总工会开展这次查体活动,为广大女职工送来了关心和爱护,这是维护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向市、区总工会、向现代妇产医院的医务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通过健康查体,能够做到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预防重大疾病的发生,为女职工筑起身体健康的“防护墙”。我们XX镇一定要做好这次查体的服务工作,通过这次查体,使广大女职工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为更好的工作、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广大女职工珍惜这次机会,通过查体,进一步转变健康观念,增强保健意识和能力,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为凝心聚力建设“大XX”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范文第6篇

(一)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每多生一个婴儿)+15(有独生子女证) 第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

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

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五、男士有10日得陪护产假

(二)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产假期间相关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

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发放,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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