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技术壁垒成因论文范文

2024-04-27

纺织服装技术壁垒成因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

近些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绿色贸易壁垒或为绿色壁垒这些概念频频出现,但是从相关的著作、文章中可以发现,当前学术界对于这些概念并没有一个十分统一的认识。文章作者以及著作者并不是在完全准确和相同的意义之下引用这些概念,很容易产生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分歧,有必要予以澄清。本文将根据WTO的相关文件对这几个概念进行分析与厘清。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相对于其他概念,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 )是较早出现的概念,中国学者对此不同的表述或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陈同仇、薛荣久认为,TBT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1]。

肖冰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含义,是指所有在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具有直接或间接阻碍作用的技术性措施。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相比,其特质仅在于“技术性”——既包括实体性的技术判断标准,也包括程序性的技术环节要求——并给贸易带来阻碍作用。在此意义上,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一类措施的概括性称谓,而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2]。由此可见,肖冰明确地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构成要件突出在技术性和障碍两个方面。一项限制进口的措施,不管是否基于合法的目的,也不管它对贸易产生的障碍是否是必要的,只要是技术层面而又对贸易造成了障碍的措施,就应当认定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只不过违反相关国际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置的,或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称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莫世健:《TBT协定》原文的相关表述前文脚注已经作了说明,并没有将“壁垒”一词仅限于指那些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TBT协定》中的性质必须作为中性理解,即用词本身不能说明具体规则的合法还是非法。具体技术标准或规范是否符合WTO规则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3]。

由此可见,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而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了影响[4]。第二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测试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5]。

上述两种观点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目的基本一致,分歧在于是否以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是否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作为构成要件。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TBT协定》旨在通过WTO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则来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减少其对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影响,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在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则是相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晚出现的概念,如前文所列,有的学者认为其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的则认为其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上位概念,有的则认为两者是并行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概念的提出其实是反映了有的学者开始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措施的设置并非都是为了阻碍贸易自由的目的。比如李勰指出有符合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违背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为协定允许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而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TBT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6]。其把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了并行的概念。持这种观点还有所增益: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指的是,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程序等[7]。

由于国际贸易竞争愈演愈烈,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其科技上的优势来对产品、工艺等设置苛刻的技术标准,以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从而保护本国商品和企业的目的。这样一来,该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带有了歧视性,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不合理限制,也就形成了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壁垒”一词本身似乎也表达了一种非理性的含义,因此,将合理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区分对正确界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基于一定的贸易策略和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等等。从它制定的宗旨和实施的效果来看,可以将其区分为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它的下位概念,仅是指其中不合理的那部分。应当将其定义为:一国以不合理地限制国际贸易为目的而采取的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

三、绿色贸易壁垒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已成为当前国际热点。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的代价之一即是环境恶化,特别是自由贸易,则被看做是加速环境恶化的因素。各国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环境法规和贸易政策,希望通过政府对贸易进行一定的干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事实上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二者之间本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甚至冲突,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理的贸易自由化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相反在环保方面,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可以发挥关键的作用。同时,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可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不断扩大的贸易市场提供必需的生态环境资源。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前保护环境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被学者们来探究,而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不同的是,“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概念并未在WTO的协议中以及国际文献中论及,之所以被冠以“绿色”的称号,主要是因为其产生的前提或目标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安全与生命健康。绿色壁垒也称为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可以说是中国自己创造的一个新词。在国际上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中国有些学者提出的绿色壁垒概念,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立场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般认为,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从实践角度看,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类型。

目前对“绿色贸易壁垒”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限制的手段与措施。由于这些措施,通常是一国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障碍,限制其进口,以防止和抑制他国产品对本国的冲击,从而实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因此“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只不过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在贸易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出现的。对此必须区分合理的与不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上文所探讨的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样。在此则又出现了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即环境贸易壁垒,也可以表述为“绿色贸易措施”与“绿色贸易壁垒”。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动植物检疫措施就是绿色贸易壁垒。而排除了把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观点显然存在缺陷。

“绿色贸易壁垒”与《TBT协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TBT协定》的序言明确却指出其法律目的,一是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二是技术法规、标准与测试和认证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在WTO多边体制之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大部分在《TBT协定》之下实施。《TBT协定》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多方面的贸易或技术问题,环境保护仅仅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可能涉及的一个方面。在WTO框架下还有《SPS协定》存在,有些与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技术标准或产品要求受《SPS协定》管辖,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而《TBT协定》涉及范围更广,除去与上述领域有关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TBT协定》管辖。

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进程中,贸易自由化和环境的国际保护是两股看似并行不悖其实密切关联、相互影响的潮流,环境措施可以合理地规范自由贸易,促进其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也可能限制甚至阻碍自由贸易,形成新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其实就是环境贸易壁垒,即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对国际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而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应该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措施。 在此“壁垒”依然表达的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贸易措施之含义。

WTO中的有关规定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问题尚未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工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益严惩人们的环保意识才逐渐提高。1972年11月,在GATT中设立了一个“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的日渐激化。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成立一个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结语

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绿色壁垒,是三个不同的表述,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三者之间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分成合理或合法与不合理或不合法两个部分,其中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各国所采取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违反了WTO的规则,给国际贸易自由造成了不必要与不合理的阻碍。虽然其声称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等,但本质上是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施行有相当多的部分是为了保护环境与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因此这部分就构成了环境贸易措施,当一国施行环境贸易措施违反WTO相应的规则与原则时,则又构成了环境贸易壁垒,即“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使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以及各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大国来说,绿色贸易壁垒无疑是一把“温柔”的利刃,严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上述各种类型的壁垒,认真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2]肖冰.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含义、共性态势与难点[J].法学,2006,(8):81.

[3]莫世健.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贸易和环保的平衡[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2):100.

[4]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J].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导刊,2003,(5):11.

[4]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9.

[5]李勰.国外技术性貿易壁垒的再认识[J].国际贸易2006,(1).

[6]宣增益.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77.

[7]周杰,张梓太.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发展中国家视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43.

纺织服装技术壁垒成因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农产品在外贸市场的竞争力,不仅取决于资源比较优势和产品质量优势,也取决于外贸经营的组织优势。培育农产品对外贸易中的农民组织竞争主体,是中国农业走向世界的需要。农民组织有利于克服小农经营模式的固有缺陷,有利于提升农产品外贸中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增强外贸谈判中的竞争实力。

关键词:农民组织; 险期限农产品对外贸易; 竞争主体

加入WTO之后,中国开放了农产品市场,冠以各种头衔的“洋协会”纷纷登陆中国。据新华社上海报道,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在上海设立中国总部和办事处的“洋协会”已达到65家。农产品贸易市场面临着更加剧烈的国际竞争,要获得外贸竞争中的一定优势,不仅要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拓宽销售渠道、抢占滩头份额,还需要培养有力的团队竞争主体,散兵游勇式的外贸竞争不是别人的对手。积极发展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使农民组织成为农产品对外贸易中的竞争主体,有利于改变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弱势地位,增强竞争实力,推动中国农业走向世界。

一、合作经营有利于克服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小农缺陷

作为WTO组织成员,中国的农产品经营不仅与全国的城乡市场联系在一起,而且越来越紧密地与全球经济和国际市场联系在一起,对市场形成的高度依赖,使中国大宗农业产品面对国际市场的巨大压力,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势在必行。竞争力的提高,首先需要在流通领域之外下功夫,生产环节是关键。目前我国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模式,“是中国历史上人口规模最小的小农经济”,①无法适应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小农生产方式置身于国际大市场竞争,存在着很多缺陷。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一是生产成本较高。在强大的市场压力下,农民要不断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也就必须要在种子、化肥、农药、水电上不断增加投入。在过去的20多年中,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几乎几年一涨,比较起一些农业大国的机械化大农场,中国小农的生产成本很高。就小麦、大米、棉花这些土地密集型的大宗农业产品而言,我国的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 20% 到 70%。②生产高成本所产生的副效应是经济效益低、市场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差。

二是产品难达到现代市场所要求的合格标准。在农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不断严密的情况下,质量认证、食品标签、规格要求、“绿色包装”等技术项目,对于小农户生产形成了很大的压力。小农户的生产过程随意性大,难以规范和控制,产品很难达到统一的标准。许多农户为了提高产量不断加大化肥、农药的使用量,这样的产品,不仅过不了出口质检关,现在连国内消费者也拒绝消费。即使小农采取了标准化的生产和管理,也会因为缺少统一的质量认证、规范的包装与商标、以及有效的宣传手段,而无法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在数量和规模日益扩张的超市中,海外进口或国内大农业公司生产的农产品越来越多,零散农户的产品往往只能在国内农贸市场或地摊上与小商贩和普通市民打交道,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

三是市场信息不灵。许多农产品的市场周期性特征明显,单个农户无法了解、更无法驾驭,往往依据短期的市场信息做出生产计划,或环顾周边邻里举动“跟风式”地安排生产经营。结果产品一上市就呈现饱和状态,或市场行情已发生根本变化,使农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处于现代市场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就好比汪洋大海中的小船,毫无竞争能力与抵御风险的能力。农民只有联合起来或组织起来,以团队协作的优势和集体的力量去克服分散小农固有的缺陷,在农业国际化商海中打造“绿色航空母舰”才是出路。有两种基本的联合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建立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协会,用“自愿加入、民主管理、交换劳动、协作互利”的原则,将农户联合起来。在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内部,以契约方式协调成员的利益和行为,瞄准市场需求和规则,努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争取较大的市场份额,使农户获得收益。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初期,会遇到缺乏资金周转或缺少市场营销网络与市场经验等困难,但毕竟比起个体农户来容易克服。国际经验表明,任何地方只要小农经营仍占一定规模,它都必然实行合作经济。西方国家以及日本、韩国,普遍是以农民合作组织来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户的利益。第二种方式是组建大的农业公司,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由龙头企业生产市场所需要的农产品,农户或以土地入股,或以订单缔约,加盟龙头企业的经营活动。大规模的农业公司比小农具有更多的优势,可以采取标准化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从而满足市场的要求。农户则可以通过加盟来降低高成本、高风险的压力,避免专业化水平低、信息不灵、经济实力弱等缺陷。

二、组织营销有利于提升农产品外贸中的竞争优势

近几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增长起伏不定。从国外市场看,发达国家有了几百年的世贸历史,不论市场体系、体制还是贸易经验都已臻于成熟,处处占据优势。尤其是一些国家不断采取苛刻性的技术壁垒及反倾销制裁,限制农产品进口。从2006年开始,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或组织的一系列食品安全卫生新法规全面启动。新法规大幅抬高了进口农产品的门槛,对蔬菜等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影响巨大。我国由于刚刚入世,外贸体制处于转型时期,国际市场经验和信息方面相对不足,现行农产品质量管理机制比较薄弱,各地区情况的差异又比较大,导致农产品在国际上竞争力不强。

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竞争力,不仅取决于资源比较优势和产品质量优势,也取决于农产品营销主体的组织优势。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过程,如标准化、品牌、商标、包装、储运、公关、贸易谈判等,都直接影响着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一样,都是决定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因素。在国际商战中,散兵游勇式与规模建制的不同市场主体所发挥的作用绝对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性协会,主要是围绕着某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而建立起来的,便于资源整合与技术提高,从而取得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中国农民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其组成的合作社联盟、大公司企业,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要使我国农产品有能力与国外的各种专业协会和大集团进行竞争,有实质意义的举措,就是尽快培育与之相适应的农业经营组织载体,建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此来提升农产品外贸中的竞争优势。

1. 整合地方资源,提升农产品外销能力

针对加入WTO后,单个农户无法进入外贸市场的状况,积极进行体制创新,培育团队主体。动员广大农民加入经济合作组织与专业协会,引导农户与龙头企业或专业基地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关系,共同走向市场,共同增加收入。在经济实体的运作下,在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品,形成以价值链为基础,以产业链为整合手段的外向型发展模式,培植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提升地方农产品外销能力。

2. 优化出口农产品结构

合理安排农产品出口的品种及其比重,是基本的外贸策略,这不但有利于扩大农产品出口份额,增加农民收入,还可以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改善外部经济环境。实现农产品出口结构的优化,需要随时根据国际市场动态来调整国内农产品的生产与营销,工作量大且复杂,仅靠国家外贸机构和一些外贸公司的筹划操作,难以应对外贸市场的风云变幻。农民组织直接与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农户相连,既熟悉农户的生产经营项目,又了解地方资源优势和潜在实力,在动员和组织农户调整产品结构上,具有地利人和之便。政府外贸部门、外贸公司可与农民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把农产品出口的调整方案,通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加以落实。近20年来,国际市场对农产品和食品需求变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原料和初级农产品形式的贸易比重下降,以加工品和食品形式的贸易比重上升。2006年“广交会”再次表明:一些粗加工、老面孔、技术含量不高的商品几乎无人问津。我国土地密集型的大宗农业产品因生产成本偏高而竞争力相对较弱,而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如果蔬、水产、畜牧、药材、花卉等,则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中显示出一定的竞争力,在欧美也有一定市场。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通过农民组织的运作,发挥本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努力发展副加值高的劳动密集型产品。

3. 实施农产品标准化战略和绿色营销战略

不断严格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很多障碍。深加工不足、技术标准不健全使得我国农产品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世贸组织在有关协定中,也明确要求所有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并作出规定,在因技术问题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采用国际标准的一方,有理由被认为没有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我们只有遵循国际贸易规则,苦练内功,通过提高技术、保证质量、达到标准,来破除这些障碍。要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建成先进完备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努力适应不同市场的准入要求。只有通过农民组织才能配合外贸机构做好下列工作:一是宣传培训。向农产品外销的从业人员宣讲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知识,树立质量规格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商标品牌意识,培养运用标准化手段对农产品实行生产与加工过程质量监控、管理的能力。二是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管理监督和产品的质量检测,严格把好质量关,尤其监督农药、化肥、激素、添加剂等的正确使用,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村。三是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走绿色营销之路,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讲究天然滋味、绿色包装、人情关切和文化品位;注重环境、资源与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沿着保护人类、保护生态环境和降低资源消耗的方向发展。

三、团队机制有利于增强外贸中的谈判实力

中国入世后农产品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存在着谁来充当国际农产品贸易竞争主体,谁来代表中国与国外的大公司、大集团、大行业组织进行谈判抗衡的问题。“洋协会”到中国来,目的是攻占中国的农产品市场。我们不仅需要生产出国际竞争力的农贸产品,也需要培养与国外大公司、大行业协会相抗衡的竞争主体。从国外经验看,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是各国农民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的基本组织方式,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产品外贸谈判中的重要依靠力量。我国目前在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谈判席上,普遍情况是:一边坐着国外农业产业协会的高层人士,全权代表几十至数百家农场主的利益,实力强劲;一边坐的却是中国地方政府的官员,处境显得尴尬。因为我国农民没有自己的产业组织,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民间组织发展滞后,“起诉倾销或应对反倾销的农民组织尚未发育”,③派不出自己的代表,凡事只好由政府出面。朱镕基总理早几年就曾在一个文件上批示说:“我国各种协会要能像美国大豆协会那样就好了”。④我们必须加快扶植龙头企业,加快培养农民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让农民组织对内成为政府外贸谈判的坚强后盾,对外成为与他国市场主体谈判争锋的英勇斗士。

外贸经验表明,在有关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谈判中,各国领导人都会有意无意地以国内的支持力或压力为参照,来确定自己谈判的回旋余地。如果一个国家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那么这个政府的领导人就会因为有农民组织作后盾,而理直气壮地与外国对手折冲尊俎,步步为营,坚守自己的谈判立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强有力的农民组织,那么它在谈判桌上因为缺少后盾或压力而使坚守阵地的决心游移。欧盟各国政府在与美洲贸易组织谈判农产品贸易时,农民组织就举行游行示威,给本国政府增添讨价还价的筹码。爱尔兰政府出席欧盟农业政策有关的谈判时,爱尔兰农民协会通常会组织全国范围农民的示威活动,以支持本国政府,为政府领导人在欧盟谈判桌上增加砝码。我国因缺少行业组织的有力支持,使得政府在对外谈判中有势单力薄之感,“入世”谈判的艰难就与此有关。在2001年的北京“中外农业现代化比较国际研讨会”上,来自欧盟的专家针对中国的“入世”谈判的情况曾建议说,中国应该建立各种农民协会,发育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成为政府在国际谈判中的有力后盾。⑤

在国际农产品贸易纠纷中,很多情况下代表农民与他国贸易机构进行谈判的通常不是政府,而是农民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世贸组织的规则规定,反倾销诉讼的实施,必须得到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以上的生产者的支持。缺乏行业组织的农民,难以形成反倾销诉讼实施力量。近几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屡屡遭受技术壁垒和反倾销的限制,不断引发国际贸易纠纷,就因为我们缺少一个对等谈判的主体——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而经常处于被动地位。⑥

加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民间公关与信息沟通,农民组织也大有作为。在遇到贸易争端时,各种专业协会可以通过进口国民间渠道广泛搜集信息、了解情况,或利用国外民间力量,尽快制定出应对办法,为磋商、谈判等过程准备更为充分的条件。技术性壁垒和反倾销策略的运用是把“双刃剑”。一个国家运用这些方式阻挠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会给出口国经营者造成损失,但同时也使本国市场缺少了物美价廉或异国特色的进口商品,给本国的经销商和消费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害。这种做法未必会得到本国消费者的一致拥护。这就为出口国经营者提供了一种可能,即可以由行业协会出面,通过沟通进口国的民间组织,联合起来,向他们的政府施加影响,使其作出一定让步,解除某些产品的贸易壁垒,使出口经营者和进口国消费者实现双赢。

①老田:《选举与自治能够帮助农民解决什么问题》[J]《三农中国》2004年第3期。

②王晓毅:《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农民问题》,

三农中国网http://www.sociology.cass.net.cn/shxw/xcyj/t20060406.htm。

③商务部《“WTO 后过渡期”中国的农业变革》,

http://botou.mofcom.gov.cn/column/print.shtml?/ 2006-03-08 09:12。

④参见《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通讯》2002年第23期。

⑤程同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4期。

⑥韩俊 秦中春等,《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影响因素》,

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rdbbs/dispbbs.asp =11&ID 2006-9-10。

(责任编辑王可侠)

纺织服装技术壁垒成因论文范文第3篇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一国或区域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安全、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强制性或自愿性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商品和服务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形成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仅指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下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还包括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下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以及其他协定相关的技术性措施。本文主要研究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当涉及TBT协定和SPS协定时,则以TBT和SPS分别表示相关协定下的含义。

一、全球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现状和特点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迅速,WTO范围内TBT和SPS通报数量不断增加;技术性贸易壁垒内容和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对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1 WTO范围内TBT和SPS通报数量不断增加,成为最重要的非关税壁垒

从WTO官方网站公布的各类非关税壁垒通报情况看,传统的非关税壁垒(NTBs)如反倾销、保障措施、进口许可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海关估价、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政府采购等通报量占比呈下降趋势,而TBT和SPS通报量无论总量还是在通报中所占比重都呈上升趋势。2001年以来,TBT和SPS通报数量有较大增长,TBT通报从2001年的571件,增长到2012年的2216件,增长288%;SPS通报量从2001年的772件增长到2012年的1209件,增长57%;两者合计从1341件增长到3425件,增长155%(见图1)。从通报情况看,TBT-SPS已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最重要壁垒。

2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不断拓展

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的内容随着人们关注点的扩展而越来越广泛,从对最终产品的监管扩展到过程管理,涉及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制成品,贯穿从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废物处置等整个产品生命周期;所涵盖的措施涉及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环境保护、劳工条件、知识产权保护、低碳节能、食品安全等各个方面;从产业看,TBT几乎涉及每个产业。从WTO通报情况看,TBT通报量最多的是机电产品,其次是农产品和食品饮料,石油化工等产品排名第三,轻工和医药产品通报量也比较多。而SPS通报基本与农业相关产业和产品相关。因此,农业和食品行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量最大,这也与现实中农产品、食品行业遭遇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较大相吻合。

3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从表现形式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是TBT的基本表现形式,技术法规监管越来越严,标准层出不穷,各类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能源认证、实验室认证等影响范围越来越大;包装、标签和标志等成为生产者与消费者对接的纽带,并影响相关产品的贸易。作为TBT主要形式之一的绿色壁垒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非官方标准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即国家标准之外,一些非政府组织、企业制定的标准在供应链中推广,成为影响贸易的重要壁垒。与生产加工方法相关的技术性要求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方面。

4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类型的贸易壁垒相互配合影响贸易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越来越多地与其他类型的贸易壁垒(包括配额、许可证、反倾销、保障措施等)相互配合发挥作用,有时候交替使用或同时使用。如欧盟将对打火机的反倾销调查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结合,对我国低价位打火机出口产生影响;而美国也曾对我国出口的蜂蜜、苹果汁等产品先后使用反倾销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相关产品出口产生影响。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

1 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内容将进一步拓展

如前所述,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为了一些合理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性措施,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产品的关注点也从传统的质量和价格扩展到更多方面。近年来,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动物福利等内容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必然推动这些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台。

2 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将越来越重要

目前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主要涵盖货物贸易,并未涉及服务贸易内容,但在实际贸易中,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逐步显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服务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并用于合格评定。由于服务贸易领域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与货物贸易还是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在未来的谈判中,存在形成《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协定》的可能性。

3 企业社会责任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之一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如火如荼,国际社会出现了大量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标准和工具,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欧美等发达国家积极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并开展社会责任相关的合格评定,如美国的非政府组织推行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认证,美国服装和鞋类协会发起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WRAP)认证、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LA)推广社会责任守则,德国零售商外贸联合会采取AVE模式,国际玩具商理事会实施ICTI认证等。2011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它将组织治理、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7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对各种类型的组织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从趋势看,ISO 26000非常可能将被WTO认可为国际标准,从而成为各国制定国内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依据,这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未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方面将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领域。

4 低碳经济相关领域是未来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方向

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引发了全球的低碳革命,大量与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出台。以欧盟为例,2000年以来,欧盟出台了大量的指令和决议,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能效,发展低碳经济:如促进内部电力市场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第2001/77/EC号指令;建筑的能源效率第2002/91/EC号指令;促进交通中使用生物燃料或其他可再生燃料第2003/30/EC号指令;建立排放交易系统(ETS)的第2003/87/EC号指令;对能源产品和电力征税第2003/96/EC号指令;用能产品生态设计的第2005/32/EC号指令等;能源最终使用效率和能源服务的国家计划的第2006/32/EC号指令、特定氟化温室气体的第842/2006/EC号规章、机动车辆空调系统的第2006/40/EC号规章等。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

2009年6月,世贸组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发表了《贸易和气候变化》的报告,强调自由贸易将以各种方式对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产生积极的影响,反过来气候变化会影响到国际贸易流转的数量和模式,这将可能会改变某些具有相对优势国家的贸易地位,并导致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同时各国错综复杂的国内政策措施有可能对国际贸易和多边贸易体系产生影响。在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最容易实施的,也是对贸易影响最大的将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目前低碳领域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越来越多,各个国家都在积极推进,而标准的不统一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未来低碳领域全球标准和规则制定问题也非常值得关注。

5 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TBT和SPS条款将推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

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和质量逐渐呈上升之势。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截至2011年5月15日,通报的489个区域贸易协定中,297个正在有效实施,其中自由贸易协定和局部协议占90%,关税同盟占10%。TBT相关条款成为区域性贸易协定的重要内容,并直接影响着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实际效果。在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TBT条款成为影响双边贸易效果的重要因素。实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经常利用这一条款实现取消关税和许多传统非关税壁垒后限制一些产品进口的目的。可以预见,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将成为未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一个重要阵地。

6 私营标准将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安全、人权和劳工标准等问题的关注,一些行业协会、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纷纷制定了自愿性的倡议或标准,并在供应链中推广。这些非官方机构制定的标准通常被称为私营标准,通过市场的方式不断推广,虽然是自愿性标准,但对于参与其中的出口企业来说是强制性的,对贸易的影响不可小觑。此类私营标准对贸易的影响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WTO的SPS委员会已经对私营标准问题开展磋商,而TBT委员会也将该问题列入讨论议题中。私营标准将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7 《TBT协定》和《SPS协定》未来需要进一步谈判修订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BT协定》和《SPS协定》对于规范各国采取的技术性措施、最小化其贸易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随着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出现而不断凸显,协定中许多规定过分简单、抽象、模糊,结果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易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或者无法有效规范各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协定中有关合理保护、贸易影响最小化、科学证明合理等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修订;对私营标准问题也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TBT协定》和《SPS协定》都需要进一步谈判修订,以适应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新发展。

三、对我国的启示

1 高度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问题

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内容越来越广,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国应当高度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跟踪研究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新动向,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以更好地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2 跟踪研究新领域新问题,争取国际规则的制定权

针对当前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出现的新特点和趋势,我国应及时研究,积极应对。一些新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出现时间比较短,其对贸易的影响尚未完全显现;还有一些新领域目前尚缺乏国际标准或国际规范,我国应积极争取此类国际规则的制定。如低碳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一方面完善自己的技术性措施,另一方面也应当积极争取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权,通过国际规则的制定来获取自己的竞争优势,这对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3 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重视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趋利避害,为我所用。企业社会责任将原来分别分散在各个领域的要求集中起来,将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公平运营等诸多内容结合起来,是未来发展趋势。我国应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对贸易的影响,加强各行业的社会责任发展,通过社会责任促进我国外贸的可持续发展。

4 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的制定

我国还应当重视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的宏观规则制定和修订,包括WTO中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的制定以及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条款的签署。积极参与WTO有关TBT和SPS的磋商和讨论,进一步研究《TBT协定》和《SPS协定》及其存在的问题,争取对我有利的规则制定和修订。重视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条款的签署,有效维护我国的贸易利益。

纺织服装技术壁垒成因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如今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出口的最大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非常必要的。文章将从名称类型等方面介绍技术性贸易壁垒;探索企业和相关机构在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时,该如何采取应对措施。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策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既可以享受着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市场开放成果,同时也深切感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压力。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其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灵活性等特点而被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美国、日本等广泛使用,它们构建了完善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对发展中国家形成巨大的贸易障碍。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概述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为目的,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类

当今国际贸易中更多涉及的是广义的TBT问题。广义的TBT主要由技术标准和法规、多种类型的认证制度、包装与标签要求和绿色壁垒等内容构成。具体如下:

1、技术标准与法规。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非强制执行、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技术法规指必须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许多强制标准也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

2、多种类型的认证制度。在国际贸易中,不仅技术标准与法规能构成TBT,而且多种类型的认证制度也能构成贸易的障碍。认证可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或标准的规定。目前主要有欧洲、北美和日本三大安全认证体系。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的规定。目前最为流行的国际认证体系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包装和标签要求。包装对环境方面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是由于包装材料及其所形成的包装废弃物和包装容器结构所引起的。标签是附在商品或包装容器上的说明和图样。许多国家对商品标签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4、绿色壁垒。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保护环境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现在,绿色壁垒措施已逐渐渗透到从产品的原料准备到生产过程、包装销售、消费者使用、报废处理等各个环节。其内容主要包括: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1、内容上的广泛性。从产品角度看,TBT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过程角度来看,TBT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

2、结构上的系统性。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但包括WTO《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规定的措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都对环境问题进行了规定。

3、形式上的合法性。技术性贸易壁垒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诉求,具有合理性。并且,技术性贸易壁垒一般是以WTO《TBT协议》为依据,这使它又具有合法的形式。

4、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灵活性。一是技术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二是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没有限制在哪个国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而且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难以做出判断;三是TBT措施广泛地利用安全、卫生及环境标准作为限制进口的武器,很容易把人们的视线从贸易保护转移到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上,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5、实施效果的不公平性。由于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的。这些貌似公平的技术标准实际上成了贸易保护的措施。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机制——数量和价格控制机制

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旦形成并实施,壁垒对进口产品就产生了明显的数量控制机制和价格控制机制双重调节作用。从静态来看,表现为数量控制机制,如果法规或标准使进口产品不符合要求,就会被禁止进口,反之,则允许进口。技术性贸易壁垒形成后,出口商的直接生产成本和审核检测成本会大大提高,并可能由于检测程序的繁琐或不透明,出口商放弃该产品的出口。从动态角度考察,技术性贸易壁垒则呈现出由数量控制,价格控制,数量控制……这一循环变化的过程。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旦形成或发生变动后,就会通过自身所具备的双重控制机制发生作用,从而起到贸易限制的作用。

二、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

(一)政府方面

政府应成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技术壁垒的应对主体。从宏观层面来看,政府应在了解和掌握WTO规则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国际标准,实施标准化战略,强化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和健全国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合理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健康与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基本安全的问题。

1、实施标准化战略。实施标准化战略是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核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特别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国际标准化的趋势已经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更是将采用国际标准,实现标准趋同作为其最根本的宗旨。为了在国际标准化的过程中掌握先机,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纷纷开始推行标准化战略。我国应当加快标准化工作,尽早建立起与国际相接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并完善相应的认证制度。

2、强化认证认可工作。因为取得质量体系或产品认证合格证书表明企业的质量体系是能稳定、持久地生产合格产品的,而且产品质量是符合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法规要求的。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认证制度势在必行。

3、建立和完善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我国大多数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对国际标准和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性手段知之甚少,而且由于情报系统不发达,无法及时收集国外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规及其最新版本,从而造成应对的延误。因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专门的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是十分必要的。

(二)行业协会方面

行业协会作为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法律和协会内部的规约,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制约和协调会员的个体行为,以实现行业或区域经济整体健康的发展。协会组织长期发展起来的信息、服务和协调集体行动的功能,所形成的组织性关系网络的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优势,是单个企业及其非正式网络以及政府机构所难以具备的。应当:加强信息收集,指导企业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加强宏观指导,改变行业内企业无序竞争的局面;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全力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积极参与贸易谈判,真正成为企业的代言人

(三)企业方面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不仅是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直接面对者和受害者,也是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的集中体现者。为了扩大对外出口,更有效地突破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企业应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研究、熟悉和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则。加深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解和再学习,加强对国际规范的了解,同时要学会熟悉、掌握WTO的游戏规则,必要时运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应着重了解研究的内容,包括如何利用TBT协议中的技术法规(包括实现正当目标的规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批准和实施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成员国应享有的权力;制定、批准和实施标准良好行为规范的内容及成员国产品应享有的待遇;如何充分应用TBT协议中在信息援助上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区别对待,争取获得更多的技术援助和照顾;运用TBT协议中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的内容、程序和规定,以维护企业正当的权益以及克服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际惯例。

2、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创新,冲破技术壁垒。从技术方面看,企业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就要加强科研,注重技术改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一是大力优化引进结构,重视软科学、软技术的引进,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增加技术开发投入,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增加技术储备。三是要进行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

3、强化知识产权意识,重视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设。我国企业应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改变专利工作的被动局面,从而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我国企业应该注重专利建设,注重自主产业的建设。由于我国自身的专利申请质量尚欠水平,发明与实用新型、职务与非职务申请比例失衡,以致影响到自主工业产权的发展。面对加入WTO后新的形势,我国企业必须尽快转变观念,切实行动起来,充分重视、尊重、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总结

技术性贸易壁垒为发达国家采用,不断发展、日趋壮大,有其合理因素,我国企业一方面要用国际市场的技术和标准衡量自己,找出差距与不足,加快发展自己,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环境竞争力。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加强我国标准化、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的建设;重视、了解世贸框架下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则;充分利用WTO/TBT协定的差别待遇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尽快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应对构架与体系。做到政府、企业和协会相互配合、积极应对,培育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力,从而在对峙中争取主动,在合作中求发展。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参考文献】

1、雷国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的对策[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2、陈传伟,吴波.从“CR法案”看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J].温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4).

3、朱秋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理论分析及对策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07.

纺织服装技术壁垒成因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服务外包成为其经济新的增长点,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限制服务外包发展的主要障碍,为其在国际国内层面造成诸如增加国际市场准入难度、危害交易安全、降低竞争力等一系列损害。为此,必须有的放矢地建立滨海新区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的法律平台。

【关键词】 天津滨海新区 服务外包 国际服务贸易 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在环渤海区域及我国的发展战略布局中占据重要地位。当下,“全球性的服务外包,已成世界大潮”①,而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服务领域贸易壁垒的一种新形式,正逐渐地对天津滨海新区的离岸服务外包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如何应对服务外包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己成为天津滨海新区对外发展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在开发开放过程中,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1.1服务外包是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

服务外包被称为第二次经济全球化,通常是指跨国公司将原来在内部从事的非核心服务活动,发包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者去执行,以降低成本和提升竞争力的一种业务安排。②

2006年, 我国商务部启动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千百十工程”, 将滨海新区所属的天津市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天津滨海新区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迅猛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已有包括渣打、摩托罗拉在内的服务外包企业近70家。服务外包已成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新区服务出口的重要引擎。

1.2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以承接国外的离岸外包为主要业务,限制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例如,在建筑、教育服务中对外国专业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教育学历证书等设置不合理要求,在通信、运输服务中对运输工具及相关设备设置较高的技术标准,在旅游服务中设置严苛的环保要求等。以WTO为依据,可将涉及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统分为:

1.2.1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

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多以包含或引用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文件为载体,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服务规则、计量、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强制性。由于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技术实力和风俗文化均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各国服务技术法规标准的覆盖范围因国而异,制定手段和制定水平也有所不同。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差异,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服务外包领域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2.2合格评定程序壁垒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以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对进出口服务进行检验、认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由于合格评定程序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若标准和法规有差异,则合格评定程序必定有所不同;即使标准及法规相同,各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在表现形式和运行体制上也有差异,如泰国合格评定程序分三种类型,而欧盟则表现为八种基本模块和八种变形模块的组合 ,合格评定程序壁垒当然不可避免。③

1.2.3信息技术壁垒

信息技术壁垒是指与贸易有关的信息表述不衔接、不接轨、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所造成的贸易壁垒。④各国由于市场准入程度、信息技术水平等差异,极易在服务外包领域形成信息壁垒,如:合格认定程序等信息不透明、技术标准更改等信息传递不及时、信息传递受阻等。

2. 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造成的损害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发展,给新区的服务外包造成了不同层面的损害。

2.1国际层面

2.1.1增加了新区服务外包项目在国际市场的准入难度

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形式多样,会增加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大量服务外包项目会由于未达到国外相应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法规,而无法进入甚至被迫退出目标市场。尤其是在商务、建筑工程、教育、金融、健康等服务项目中,普遍对服务人员的资格设置壁垒,要求必须具有服务对象国家的执业执照,不承认我国的学历和资格认证,而有些人员资格的获取,需要多年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外市场的难度。

2.1.2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交易安全

世界各服务贸易国由于服务产业和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不一致,特别是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出口企业对其技术法规和标准理解不一且往往应付不及,不得不被动地陷入发达国家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为名的贸易制裁中。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因频繁引发与别国的贸易争端,而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交易安全。

2.2国内层面

2.2.1降低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首先,滨海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为达到国外日渐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不逐步增加承接离岸服务外包项目的交易费用,其中主要是高昂的取得和维持国外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的费用,以及创新技术、更新设备和培训服务提供者所需的适应性费用。交易费用的增加,势必使新区服务外包的成本升高、竞争力下降。其次,一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的限制,往往产生连锁效应,极易导致多个服务贸易伙伴国对滨海新区服务质量的不信任,造成信用危机,损及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2.2.2增加了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

滨海新区所承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现因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受阻而向国内非正常回流,这既构成了对国内服务外包业的竞争压力,也因劳动力的激增而加重新区内的就业压力。加之,我国服务贸易准入门槛较低,国外高标准服务外包企业、项目、人员的大量涌入,更使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雪上加霜。

3. 天津滨海新区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如前所述,天津滨海新区在服务外包过程中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产生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应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依据,构建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的法律平台。

3.1完善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第一,加快服务贸易专项立法。具体步骤是:首先,根据GATS的相关规定和ISO、IEC制定的国际标准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其次,针对新区服务外包只能以《对外贸易法》(24-28条)共五条笼统规定为法律依据的现状,制定具体细致的专门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再次,着手制定服务外包热门行业的专项单行立法,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最后,为适应不同门类服务外包执法、司法领域的多种需要,在不与基本法和单行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较为具体和灵活的配套措施实施细则。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争取与主要发包国达成国际或区域互认,以减少服务外包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2建立支持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标准化信息机制

时至今日,技术性贸易壁垒涵盖范围涉及安全、环保、信息技术、社会、职业安全、反恐等诸方面,可谓复杂多变。为此,必须建立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联动预警体系”,以做到“以不变应万变”。联动预警体系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快速反映机制和咨询服务机制四部分,这四个部分环环相扣,产生联动效应,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体而言:

第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该机制通过WTO出版物、官方公报、贸易措施谈判等信息窗口,发挥驻外商贸研究及科技参赞处等机构优势,利用国内外同行业协会的交流,专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内外最直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为风险预警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预警机制。该机制包括情报快报和进出口预警两个子功能,通过分析从信息机制获取的国外贸易措施信息,主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挥监控防范作用。

第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快速反应机制。该机制负责针对预警机制发布的警报,联合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有关法学专家进行群体决策,及时向服务企业提供法律应对措施。

第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服务机制。通过该机制可以查询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网上答疑和项目指导,针对服务外包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情形对症下药。

3.3建立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性能评价机制

服务业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建立的同时,需要设置一套相匹配的客观的性能评价机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成本与绩效的工具,制定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技术指标,运用这些指标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进行测评,掌握不同环节的质量状况,以有的放矢地完善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注释:

①金鹏,《试论滨海新区服务》,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下):第96页.

②同上.

③王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第19页.

④孙娟,《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第8页.

参考文献:

[1] 金鹏,《试论滨海新区服务》,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下).

[2] 李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贸易壁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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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技术壁垒成因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中亚五国与我国一直保有良好的贸易关系,這为我国农产品出口该五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从中亚五国与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现状出发,研究两者农产品贸易的特点,分析我国农产品出口到中亚五国遇到技术贸易壁垒的原因,提出打破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的策略。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壁垒;策略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2.017

1 中亚五国与中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现状

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双边贸易额增长迅速。从2001至2015年15年间,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进出口额从0.9952亿美元增长到了15亿美元。

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的贸易具有的特点如下。

1.1 中国在中亚五国中的农产品的市场份额高于中亚五国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总体而言,中国在中亚五国的农产品的占有率高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从2001至2015年15年间,中国在中亚五国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3.57%提升至7.1%,中亚五国在中国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由0.55%提升至0.77%。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十五年间的大部分的年份中,大部分时候是中国对中亚五国的农产品呈现出贸易逆差,逆差年份最大的是2010年,逆差额高达4.9105亿美元。由此可见,在农产品的贸易上,中亚五国较中国的农产品有优势,中国农产品抢占中亚五国市场尚有较大的空间。

1.2 呈现出不同的规模和贸易层次

中亚五国中,按照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总体来说,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已成为中亚五国中我国农产品的主要进口国,哈萨克斯坦成为我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国。总体上,基本形成了中国农产品主要出口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依次排列的市场分布格局,这三国的市场份额占中亚五国市场总量的95%以上。

1.3 产品种类较为集中

从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的种类来看,种类较为集中。中国自中亚五国进口的主要是纺织原料,自2005年以来其进口量基本保持在占总进口量90%左右;而中亚五国自中国进口的农产品依据占比主要为果蔬类、肉类和咖啡类,这三类产品的总占比约为总额的90%。

2 农产品出口遭遇主要技术壁垒的原因

2.1 信息不对称

由于中亚五国中仅有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为WTO成员,而其他三国均不是WTO成员,这就导致了包括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在内的市场准入的要求对外的透明度不够。一些更新的信息未得到及时的发布和传递,致使意图进入这些国家的企业未能及时获知消息。此外,由于中亚五国的官方语音为俄语或本国语言,对于企业而言也构成了不小的障碍。

2.2 壁垒呈现“多、繁、细、严”的特点

统计显示,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早期主要是饱受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为主,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效仿,重视对进口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的管制,特别是对农残等检测指标的限制呈现趋严的趋势,此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又繁琐的卫生检疫制度,防止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增加了开拓这些市场的难度。另一方面,通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动物福利条款、社会责任标准等新型的农业贸易壁垒,对农产品的出口形成新的壁垒。据悉,中亚国家要求的进口单证种类繁多,程序复杂,增加了交易成本,如就进口而言,哈萨克斯坦需要单证14份,吉尔吉斯斯坦要求13份,乌兹比克斯坦需要11份,塔吉克斯坦需要11份,过多的检验检疫单证要求增加了进出口企业的检验费用,延误了企业跨境交易的时间,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2.3 贸易行为不规范,贸易政策不稳定

在与中亚国家的农业合作中,履约率较低,贸易纠纷频发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与双方开展农业贸易的结算方式单一、结算机构制约因素较多等相关,同时监管机制以及仲裁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些中亚国家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定、对外政策缺乏稳定性以及连贯性、法律法规不健全,开展国际合作的相关文件缺乏约束,导致中国与中亚国家开展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合作的风险增加。就农产品贸易方面,由于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贸易通关机制不完善,导致了“灰色清关”等一系列问题,对双边农产品贸易的深入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3 应对策略研究

3.1 抓住机遇,开展农业合作互补

我国与中亚五国在农产品上有较强的互补性,地理位置具有一定优势。之前由于受到储运条件及运输等原因,很多农产品无法出口到海外,直接影响了农产品出口效益的提升,随着渝新欧铁路的运行开通,使得农产品出口中亚五国更具有便利性,使得运输价格也更具有竞争优势。特别是我国应与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加强农业方面的合作,这是基于此两国国内经济欠发达、市场也比较小,但是水资源较为丰富,因此除了基本的农业贸易之外,还可以在大规模机械化集约化种植、良种引进与选育及栽培、节水灌溉等方面加强农业合作。

3.2 提升产品质量,铸就名牌产品

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中,大部分还是初级产品,而加工产品的技术含量较低,一般贸易出口占了农产品出口的大部分比例,出口农产品中缺乏名牌。如重庆的柑橘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致使柑橘的品种和质量未进行进一步的改进,采摘后的果实又未经处理、包装,这就导致了原本具有优势的农产品资源未转化为品牌优势。因此,相关部门应着力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比如罐头、名贵药材、生猪、水果(柑橘)、优质蔬菜等,对其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出口农产品布局的区域化,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延伸产业链。此外,还应有意识地提升企业的品牌意识,着力打造拿得出手的农产品“名片”。

3.3 政府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提升应对风险能力

我国从事农产品进出口加工的企业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处于分散经营的状况,这直接导致了企业竞争力薄弱,开拓新兴市场的能力不强,在遭遇国外制定的技术壁垒时抗风险能力较差,另一方面,由于中亚五国中有四国都不是WTO成员,因此,在市场准入等信息的透明度方面做得不够,这导致企业了解产品的市场壁垒和准入的信息渠道不畅通,综上,目前亟需政府出面,对内构建一套应对机制和系统,保障信息渠道畅通,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助力,包括加强对国外技术壁垒、绿色壁垒是收集研究,对风险进行预警和研判,以保障出口农产品达到出口国设定的标准。

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培训,提高企业对技术贸易措施的认知,同时要促进企业形成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使其逐步具备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优势的能力。对外,应积极促进建立完善我国与中亚五国的相关机构间的定期会晤与协商机制,对检验检疫等敏感问题进行协商,对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项目、方面和标准进行协调,在保障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双方农产品贸易的便利化。

3.4 开拓中亚五国市场,分散出口风险

就农产品的出口而言,一方面,要稳定传统出口市场,继续保持农产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的稳定,增加产品的多样性和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应积极开拓包括中亚五国在内的新市场,保障农产品出口市场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格局。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去这些地区去建立生产基地,为开拓和扩展这些市场做铺垫。政府在其中可以给与指导、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展会、洽谈会等方式对企业“走出去”予以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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