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融资是指范文

2024-01-16

企业内部融资是指范文第1篇

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重要的资金来源。一个企业要想扩大发展, 就需要大量的资金, 这属于其中一个基础性环节。大部分企业选择融资方式时最普遍的手段就是债务融资。债务融资的特点就是需要企业高度重视的内部控制管理, 只有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 提高内部控制的质量, 才能有效管理企业债务融资成本, 利用好企业资金的流向, 以此提高企业的投资和生产经济效益。

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后, 债务人完成筹资还要给予债权人一定的报酬, 必然产生企业债务成本, 是伴随着企业筹资全过程的。我国的企业和各大银行之间常常选择这样的债务契约, 但是进行这样的债务融资需要注意的是, 债务融资必须要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进行债务融资风险分析[1]。

由于债务融资的便利性, 我国企业在融资过程中, 大部分都会选择债务融资。但是目前来看有些企业并不重视债务融资成本计算造成企业后期发展的影响, 而通过合理的控制企业债务成本, 是降低企业债务成本负面影响的实用方法, 所以对于债务融资进行一定的分析是具有实际使用意义的。

2 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结合现况及影响融资的要点

2.1 现状

2011年有学者在报告中阐述了通过对企业财务报告制度的控制实现企业盈利的增长的方案, 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报告内容的核心就是针对了企业内部控制, 指出保障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且将研究方向放在高融资成本控制方面。

近几年, 国内外相关机构也尝试对内部控制方面进行了一些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进展, 例如内部控制的独立性和规模等, 还针对内部控制水平高的企业跟踪研究其债务融资成本的高低。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报告都印证了利用企业内部控制达到盈利的猜想, 内部控制质量与债务融资成本的理论体系已经建立。我国的企业如果能够实现在生产环节贯彻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 就能够最大情况地降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 达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2.2 影响

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因素有很多方面,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一个企业盈利情况的表现, 债权人根据可以判断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就会受到企业盈利情况的影响, 财务报表作为外在信息体现出了企业的盈利, 债权人通过财务报表看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也会更加放心地投资, 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得到保障。但是在财务报表中也会存在由于经营者故意修改报表数据, 利用好消息吸引投资者进行债务投资的做法。这种做法会导致债权人丧失对公司的信心, 在投资时产生犹豫, 不敢进行大笔债务融资, 这对于企业的长远效益来说是有损害的。所以财务部门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避免企业经营者参与财务报表的制作, 为债权人保证报表与实际情况相符, 增强企业信用, 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债券融资的成本。

还有一些外部因素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效果, 例如金融市场的波动, 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决定了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融资者面临的金融环境不同, 在融资成本上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性。其中的典型问题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财务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有些地区金融环境不成熟, 市场金融监管体系还没有完善, 债权人在投资过程中掌握的有效信息就更少, 造成债权人的投资得不到保障。在金融环境好的地区, 则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由于完善的市场金融体系, 企业的信息得到市场的监管将会使投资人对企业报以更大的信息, 从而降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

3 强化内部控制质量, 降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方案

3.1 改良制度

企业管理的日常是需要一个规章制度作为约束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才能让企业在制度中获得升华, 也约束企业管理者不能介入财务工作, 保障债券人的信息安全性。

不仅要有制度, 还要有好的制度才能实现企业更高的发展。可以根据企业情况, 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进行制度的初步制定。在明确了企业发展目标之后还要成立约束管理者的条款, 由顶层逐步向底层涉及, 明确管理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建立起完善的责任制体系, 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做到日常管理中能时时追责有人全权负责的理念。

3.2 强化执行力

制度作为企业前进马鞭, 但只能起到一种方向的参考作用, 一个企业要走得更远保持高速运作。作为企业管理者一定要从全企业的执行力培养入手, 锻炼起企业各部门联合协作的方案执行力。要保证成员对于管理者制定的执行目标能保证完成, 对于管理者不完善的战略能够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完善。

首先, 管理者也要从自身执行力的提高入手, 给员工们做一个榜样。通过详细的奖惩机制时刻提醒员工要保持执行力的进步, 鼓励员工间相互合作, 锻炼管理部门员工的团结性。最后, 建立起完善的考核体系, 淘汰执行力差的员工, 不断提高公司整体员工的素质水平, 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

4 结语

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 降低债务融资成本是一条必经之路。本文已经充分强调内部控制质量对于降低企业债务成本的重要性, 希望通过本文提供的一些思路, 帮助企业在降低企业债务成本方面做到制度、执行力的改良, 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胜利。

摘要:内部控制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而企业债务融资可以解释为经营活动中采用的融资方式之一, 而内部控制质量是制约企业生产生活的部分。实践证明, 可以通过具体的应用方案在企业生产环节中抓好内部控制管理, 达到减轻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效果, 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

关键词:内部控制质量,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研究

参考文献

[1] 张莹莹.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研究[J].金融经济, 2016 (20) .

[2] 高红, 曾婷.内部控制质量对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15 (11) .

企业内部融资是指范文第2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因甲方发展需要,于20XX年X月XX日向乙方筹集周转资金元(大写元整) ,至20XX年X月XX日(转走、增存)本金元,留存本金元,留存部分按新利率从20XX年X月XX日起计息。

一、 融资存款不满X个月按月利率X‰计息;融资存款满X

个月不满XX个月按月利率X‰计息;融资存款满XX个月按月利率XX‰计息。

二、 到位资金以甲方财务收据为准。

三、 乙方如需提前退出资金 ,应提前XX天告知甲方。

四、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保存一份、乙方保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内部融资是指范文第3篇

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1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 — 2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

— 3 — 定的事项。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一)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印制并使用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 — 4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

— 5 — 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并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

(一)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信用账户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资产混用、账户混用、出借账户、虚假账户等问题。

(三)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如实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银行提供证券、资金明细数据,供客户查询。

(四)客户因自身债权债务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冻结、查封、 — — 6 划扣等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

风险监控部门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审批客户信用额度、强制平仓等重大事项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一)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二)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三)通过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通过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

— 7 —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证监会及自律组织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证券公司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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