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部门职责范文

2023-10-18

招标代理部门职责范文第1篇

答: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要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称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以企业填报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中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及其聘用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离退休人员可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吗?专职专业人员有年龄限制吗?

答:可以。企业申报的专职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超过60岁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上级单位代为管理可以吗?

答:可以。如由上级单位或股东单位出具的人事代管证明,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证明材料。

.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是指什么?

招标代理部门职责范文第2篇

具体负责集团供应商信息库的管理、考核和评价工作。 3.

按照集团规定进行采购策划,组织实施集团权限内的招标采购行为。 (1)

根据招标计划,督办单项招标工作计划,确保按计划时间完成、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2)

根据工作权限提出招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建议名单,对于集团招标项目,在获得批准后,组织招投标小组首轮会议,将组员分工明确; (3)

协调招标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规范,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招投标项目,应在集团范围内组织评审; (4)

广泛收集邀请投标候选人名单和相应的资料,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评审工作;(5)

组织对投标候选人的考察工作,组织编写考察报告; (6)

组织与投标单位的议标工作,组织编写疑问卷和投标澄清文件,审核招标文件、澄清文件、评标报告; (7)

组织招标小组专题评标讨论会议; (8)

组织招标小组进行定标工作,记录和汇总小组成员评标意见和定标建议,组织编写综合评标报告; (9)

组织招标项目的评标汇报工作,全面反映小组成员意见; (10)

协助合约管理部门起草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审核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文件,合同签定工作; (11)

向合约管理部门提供定标单位的相关资料,便于预部组织合同签订以后付款、结算、工程变更费用确认等工作的进行。

4.

协助总监组织集团战略采购协议的签订并监控执行。

5.

监督、指导集团所属公司,按照集团招标制度、流程,规范招标行为,并根据权限承担审核、备案等职能。 6.

组织协调各项目公司完成招标计划,并及时进行跟进、督办和预警提示 7.

负责追踪、回访定标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对不能按合同履约的承包商,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记录,反馈到后续工程的投标单位资格预审中。 8.

定期组织对合作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的评价工作,并将相关部门、人员的评价结果反映到合格分供方档案管理中。 9.

招标代理部门职责范文第3篇

1.负责政府采购即集团采购业务的招标工作及相关业务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2.责任心强,善于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

3.熟悉政府招标流程。

招标代理部门职责范文第4篇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行业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特订立廉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供招标投标工作人员遵守。

1、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得,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3、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4、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6、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7、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8、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

建设招标代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之因素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具体实际制订本制度,公司各部均需遵照执行。

二、公司人员采用聘任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公司人员分注册人员、聘任人员、试用人员三类,注册及在合同期内专职的聘任人员均列为正式人员。

四、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五、聘任人员在试用人员中择优录取。

六、公司注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调入,根据工作需要,在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聘任人员中录用。

七、试用人员报名资格:凡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且有一定相适应的实际工作成绩和能力;

2、中级职称,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性工作;

八、具备报名条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在审核时,凡从事过造价专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并具有造价培训证的优先录用)。合格的为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

九、凡试用期满的由领导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工作业绩及表现,*地建监统编04表等;考核结果将作为正式聘任的依据。

十、公司均需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聘任合同,合同时间为3-5年(期满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续聘或解聘)。

十一、公司统一建立员工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事宜由公司总经理明确专人负责。 十

二、公司人员均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

十三、建立、完善劳动考勤、考核等专项制度。

十四、本制度自二OO*年*月*日起执行。 十

招标代理部门职责范文第5篇

部门定位:合约招标部是公司负责合同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变更签证管理、预(结)算管理等工作的部门。合约招标部应对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计算依据应认真研究,还需做好本部门所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等工作。 部门职责:

1、熟悉国家招标、概算、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等项目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掌握成本构成的相关知识,严格按行业标准实行。

2、及时掌握与PPP管理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负责与基投公司合约部、风险控制部、审计部及水网事业部工作对接,严格执行基投公司各部门管理制度。

4、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合同、招标及计量支付等管理制度,并在领导班子领导下组织实施。

5、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管理办法要求负责设计、监理、检测、审计、保险、日常办公用品等招标工作(包括拟定招标计划、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办理相关报备手续、完善审批手续等)。。

6、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投公司合约部合同管理办法要求起草合同(协议)文本、编写合同条款、统一合同(协议)编号、完善合同(协议)审批手续等,合同签订完成后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并建立准确、完整的管理台账。

7、负责对合同相对方的合同交底,合同价款支付审核及相关资料办理、收集、存档等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8、编制公司资金计划

9、根据工程需要,做好成本的预控工作,加强与工程管理部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工现场施工情况。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审核施工过程中重要的变更及签证,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成本监控和管理。

10、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的确认、中期价款的支付、阶段性结算及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工作。

11、做好本部门资料、信息、数据的保密工作。

招标代理部门职责范文第6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维 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 (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 ,是指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 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五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 工程的 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 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二)近 3年内累计 工程 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16亿元人民币以上 (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专职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 的机构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二)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 其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 执业 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

(三)、

(四)、

(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 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 工程建设类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 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 届满, 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 应当在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原 资格许可 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 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 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取得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 ,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以欺骗、 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或者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该 工程 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九)、

(十)、

(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取得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 ,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以欺骗、 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或者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该 工程 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九)、

(十)、

(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

全省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将重新核定

本网消息 建设部近日讨论通过了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并于本月1日开始全国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部令)同时废止。为做好154号部令与79号部令的衔接工作,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及时下发通知(陕建发[2007]27号),提出了有关实施意见。

由于新、旧部令中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从业范围及有效期差别较大,为做好衔接工作,省建设厅将对全省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照154号部令重新核定。全省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新的资格管理办法准备申报资料,并于2007年底前按照原有资质管理渠道及行政许可申报时间提出相关申请,2007年底前原有乙级、暂定级资质证书依然有效,2008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154号部令申请重新核定并未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省建设厅在2007年2月受理的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暂定级申报材料将按照79号部令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将颁发有效期至2007年底的乙级、暂定级资质证书,从业范围为3000万元以下。

建设厅通知指出,2007年3月1日后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原有方式继续执行,审批标准按照154号部令执行。已经取得甲级资格申请延续的、新申请甲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工作按照建办市函[2007]98号执行。

根据建设部文件要求,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对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梁新星)

新旧版本《办法》对比,呈现三个显著变化。

本网消息 3月1日起,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开始施行。200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新旧版本《办法》对比,呈现三个显著变化。

首先,新版《办法》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较旧版本增加了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其次,新版《办法》提高了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级别的门槛,不仅专业人员的数量增加,而且注册资本金也翻了一倍。规定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首先要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要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上一篇:颜真卿多宝塔原文范文下一篇:中班建构游戏大全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