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工作总结范文

2024-04-01

涉诉信访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前化解70%,时间短,任务重。接交办后,我院在市、区政法委及市高院的指导下,迅速行动,展开化解。在第一批交办件化解工作中,我院大力发挥信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19件案件实现化解14件,化解率为

%;在第二批交办件化解工作中,我院在坚持联席会议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信访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深入群众,联动联访,对47件案件实现化解26件,化解率为

%。在我院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连续多次来我院督导,在检查进度的同时,亦针对具体案件的化解推动给予指导,为我院交办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莫大的帮助。

经过初排、复排两轮排摸,我院将第二批47件交办件分为视作化解、有望承诺化解及无望化解三大类,针对各类案件特点对症下药,分类制定推进方案,具体工作如下:

一、着眼大局,

协作推进视作化解案件工作

一是针对涉动迁案件,我院在进行整体移交后,并未结束相关工作,而是继续配合市联席办及区委政法委开展矛盾化解,做到了“任务转移,事务不移”。每周我院派员参加区委政法委组织召开的内审会,评估矛盾程度,协调多方利益,切实配合责任部门集全区之力化解涉动迁信访矛盾。

二是针对听证终结、后期涉法等其他视作化解案件,我院经

1 自审确定名单后,严格依据市委政法委及市高院的程序要求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集中力量,运用智慧,全力开展有望化解案件工作 以“三结合”为指导具体开展工作:

一是领导包案与信访联席会议机制相结合。我院对第二批全部47件交办件实现领导亲自包案、亲自接访、亲自协调化解。包案名单确定后,各包案领导分别加大院长接待力度,提高接待频率,迅速把握问题症结,因人而异制定化解方案;甚至亲自至信访人家中探望,一面做疏导工作,一面深入群众了解实际困难,拉近与信访人距离,消除隔阂、对立、不信任情绪。在接待、家访过程中,包案领导发现确有问题的,会同院长及分管院长共同召开信访联席会议,与审判法官、信访干部一道对案件展开讨论,商议制定行之有效的化解方案。如

二是交办件化解与前期评查相结合。我院结合2011年案件评查成果,对全部交办件逐案进行研判,并依据评查法官提出的整改建议有针对性地拟定化解方案,做到“一起案件、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套人马、一抓到底”。如

三是自力化解与联动联访机制相结合。建立我院与信访人所在街镇情况交流平台,并充分发挥辖区信访联动机制作用,会同信访内容所涉部门共同制订、落实化解方案,对一时难以化解的,逐一与其所在街镇或单位重点进行法制教育,落实稳控措施。如

通过上述举措,我院以实现承诺化解5件。对其他尚未化解

2 的,我院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实现圆满化解。

三、无望化解

我院对于小部分已倾注大量心血、花费大量精力、占用大量资源,但因信访人过分偏离理性、诉求过高而长期无法化解的交办件,列为无望化解类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我院拟采用听证终结的方式予以报结,从而促使信访人早日回归理性,切实实现信访化解。

目前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我院遇到的问题是,终结程序有些繁杂,导致终结进展速度较慢。希望市委政法委及市高院能对此给予指导,提高案件终结速度,提升化解工作进度。

经过上述梳理,我院在保证化解60%的基础上,不断自我加压,争取在今年年底实现化解70%,并力争与市委政法委计划要求相比,能够提早一至两个月实现全部化解。

一起案件、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套人马、一抓到底

“三个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信访人息诉罢访。

明确任务、明确标准、明确要求、明确时限

形成了各级联动、责任明确、口径统

涉诉信访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试谈涉法涉诉信访件的类型、成因及对策

临安市信访局 高学军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并通过信访渠道汇集,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据临安市信访局的初步统计,近三年来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件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2007年占16.2%,2008年占16.3%,2009年占17.1%。针对这一实际,临安市信访局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新机制,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维护群众合理诉求,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基本类型

根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结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本地信访工作实际,就目前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简单分类。

1、按受理渠道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已经提出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主要包括对刑事、民事、行政裁决不服,对执行不满等而上访的,以一般民事纠纷和执行问题的信访案件居

1 多,有部分已经提出诉讼、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山林承包纠纷仲裁等)及行政复议的,担心结论可能对自己不利而到信访部门上访反映,借此对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信访人的个人目的,也有的是对已经出具的裁决不服而到信访部门上访反映,以寻求解决或希望能得到司法救助等。

二是应当由公安、检察等机关调查处理的及应当进入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信访事项。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受理的信访主要有检举类、告警类、申诉类、求决类等。检举类信访为要求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反映“黄、赌、毒”及涉黑犯罪等治安、刑事问题为多,举报村级财务、民间借贷(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及诈骗)的信访问题近年也有上升趋势;告警类主要是反映民警办案不公、态度差、生活作风等问题;申诉类主要是对伤势鉴定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等;求决类主要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于调解不成或肇事者无力赔偿,通过诉讼需要复杂程序、较长时间且有一定风险,因此通过信访要求解决,还有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案件,主要有控告申诉类、举报类和刑事赔偿类。控告申诉类是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裁决和公安机关处罚、处理决定不服,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监督的申诉;举报类以揭发举报村干部经济问题、村级财务问题和选举不公等问题居多,也包括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三是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案件或自诉的刑事案件。普通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纠纷、医患纠纷、邻里纠纷及一般治安事件中的赔偿问题等;行政诉讼

2 案件主要指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而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自诉的刑事案件主要指诽谤、侮辱、轻伤自诉案件(已经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但未产生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等刑事案件。

四是应当通过仲裁的纠纷。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一般此类争议或纠纷都有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2、按内容分,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执行问题。此类信访问题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27%,主要指案件虽然已经作出判决,但就赔偿款、债权等一直未执行或未执行到位。产生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被执行人的原因,如被执行人确实无条件履行,被执行人死拖硬抗、暴力抗法,被执行人逃逸或提前转移财产等;也有执行法官的原因,如执法力度不大,未能主动查获隐匿财产等;也有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如碍于情面,不主动获取、报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

二是人身损害或工伤赔偿问题。此类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23%左右,主要包括工伤赔偿、雇佣劳务关系中的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打架等其他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食物中毒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医疗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等。

三是各类纠纷和争议。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20%左右,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加班费和养老保险纠纷等;承包纠纷,如权属确认纠纷、山

3 林或土地承包纠纷、山界地界纠纷等;邻里纠纷,如采光权通风权纠纷、道路纠纷等;家庭纠纷,如婚姻感情纠纷、赡养和抚养纠纷;村民自治产生的纠纷,如村民待遇问题、土地征用款分配问题等。

四是不服判决的。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12%左右,包括不服本级法院判决又未及时上诉的,导致延误了上诉时效的案件,有的甚至是过了相当一段时间后才提出不服而向信访部门反映的;向上级法院上诉后,不服终审判决而上访的;已经通过再审程序而终结的案件,不服后再来上访的。

五是刑事案件。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10%左右,主要有交通肇事案件,受害方不愿意起诉而通过信访要求赔偿的;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故意伤害或杀人,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案件;滥伐森林等。

六是其他。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8%左右,包括法院立案受理问题,如法院该立而未立的案件、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而信访人坚持要求立案的案件等;对行政行为不服的问题,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揭发举报贪污、受贿,应该由纪检监察、检察院(反贪局)等受理的问题等。

二、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成因复杂,既有信访人自身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问题,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

1、唯官唯上,信“访”不信法

这是信访人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访人法律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不足。有些信访

4 人受“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人制”思想的影响,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认为政府是全能的,可以包办一切,导致在信访活动中存在“青天情结”和“唯官唯上”的心理,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和“要想有出路,必须上马路”的不良信访现象,想通过找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是信访人不能正确认识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有些案件从情理上来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法的角度来审视,往往缺乏相关证据,或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得不到支持。还有一些案件,因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照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做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因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又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导致上访不止。

三是信访人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扭曲心态。他们认为自己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自己所做的事情都是对的,经常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不断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也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却到处上访。他们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还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已经通过行政复议、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走完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穷尽了法律手段和程序,但当事人仍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服法,抱着

5 个人的目的,长期向各级政府上访。

四是信访动机不纯。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任意妄为,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对处理结果一旦未满足就越级上访,长期缠访、闹访。

五是信访成本低,解决问题快。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低,经济条件差,对一些涉法案件,通过司法途径,难以支付诉讼费和昂贵的律师费。况且司法途径,程序性强、时间长。而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上,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使得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不如找“乌纱帽”,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

2、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

这是司法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

一是执法不公。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办案有误。个别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原始证据采集不及时或不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审理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理判决有误,执行不及时,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以及案件有瑕疵等。

6 三是有错不纠。个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有误,却不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纠正,严格依法办案,而是蒙骗搪塞群众。更有甚者,个别执法办案机关为了树立执法权威,以法压人,以权压人,干脆一错再错,一错到底,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四是监督不力。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察、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公正性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对司法程序监督往往留停于宏观层面上的指导,新闻监督又缺乏法律规范,等等。内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程序,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案审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理裁判有误等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影响,信访人心理失衡,自然会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3、职能交错,管理机制滞后

这是政府管理层面的原因,目前我国部门繁多、机构庞杂、职能交叉重叠,管理机制相对滞后,这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一是因横向不协调,造成一信多投、多访现象普遍存在。以群众对民事案件裁决不服为例,由于长期受部门工作的影响,政法系统并没有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存在信访、司法“两张皮”的现象,案件承办人认为案审结束便履职到位,如果当事人不服应该通过法定途径由上级业务部门处理;而作为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并没有处理的权限和职能,政法部门不愿管,信访部门管不了,必然造成上访升级,民怨加深。

7 二是因纵向不沟通,导致缠访、越级上访不断。在具体涉法涉诉信访案的办理中,尤其在伤情鉴定和案件定性等问题上,部分责任单位与上级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信访人多头信访,接待受理部门答复口径不一,存在多头批示现象,给信访人过多希望,而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更大难度,导致上访不止。

三是信访部门受理权限不明。国务院《信访条例》已经明确规定,隶属于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予受理,但各级信访部门还存在受理、交办原本就不应该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致使下级信访部门无法着手处理而使信访件久拖不决,从而使信访人上访不断。

四是对无理缠访、闹访者处臵不力。上访者摸着了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抱着“慎用警力”的心态,实质是不用警力,对那些围堵政府机关、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穿状衣告地状、以服毒自焚等威胁政府、将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滞留接待场所等行为不及时进行依法打击或处臵,助长了无理上访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一味地讲求“和谐”,做出无原则地让步,抱着“化钱买平安”的心态处理问题,往往让无理上访、缠访、闹访者得益,反而越化钱越不平安,导致在社会上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使当事人寄于上访的希望远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方式。

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对策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治理国

8 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偏废。如果说信访制度是“善政”,那信访必须与司法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临安市信访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针对目前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推行了“三项”工作机制,有效地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依法解决。

1、落实分流受理机制,规范信访程序

临安市信访局根据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每年从各部门抽调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工作,其中法院、公安为必抽单位,人员一般都安排具有信访工作经验的中层干部,每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次。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临安市信访局推出了“分流受理”机制,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专设“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窗口,由法院、公安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分流受理。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程序终结的案件。该类信访问题主要包括已经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已经作出裁决,进入执行程序的;对裁决不服,有的已经上诉,有的甚至通过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仍不服处理的案件。此类信访事项直接由“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窗口”直接接待,并直接向法院反馈,信访局不予受理,也不登记,只在来访事项中备案待查。对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信访部门可向法院建议,由法院向政法委提出申请,请政法委牵头协调或召开听证。如於潜镇自由村詹某及其亲属多次越级上访,反映临安森林警察大队於潜中队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其刑拘,并扣押15万元赃款,现已经由

9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因詹某患精神病而中止审理,其多次提出要求撤案并返还预交款。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待后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单,同时,由法院抽调人员及时向法院联系,将所有材料转交政法委,并建议政法委牵头,召集公安局、检察院及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研究,依法处理。

二是已经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或杀人案、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滥伐森林案、交通肇事案以及揭发举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该类案件因正处于调查取证阶段,尚未定性,依法应当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独立办案,行政部门不得干预,因此信访局也明确不予受理,而是由“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窗口”接待后向相关部门反馈,同时告知信访人应该向相应部门反映。如汪某以某节能灯厂将要在美国上市为由,从多处筹资800余万元后逃逸,受害人到信访局上访反映,信访局明确告知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处理。

三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复议,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一方面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信访部门无权干涉,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信访部门受理协调,很容易延误时效,致使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后,增加问题处理难度。

四是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的信访事项。该类信访事项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按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

10 决,但尚未进入程序的信访事项。信访局对该类信访事项可以受理,并交办、转送到各乡镇街道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对不同类型的涉法涉诉问题分流受理,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

2、落实分类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分类受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分类协调。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或应当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包括不服裁决需要上诉申诉的案件、执行不到位、工作人员执法不公等,此类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应该为各级法院、公安局和检察院,同级人大常委会负有监督职责,政法委承担牵头协调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职责,根据案件需要可召集相关部门协调、组织听证等。如太湖源镇钟某,多年前因经济案件不服法院判决,经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后省高院认定该案件在执行方面存在瑕疵,其以此为由上访不断,因要求过高而一直没有解决。目前,临安市政法委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召开听证。

二是应当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行政复议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主要由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如对临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临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也不应组织协调。

三是一般应当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但尚未进入司法程

11 序的信访事项。如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林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工伤等,此类信访问题信访局可以受理,并区分不同情况,通过调解妥善处理。

一方面,“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信访局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共同接待,并组织联合调解。联合调解一般由信访局牵头组织,请法院或律师、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矛盾纠纷进行会诊,并提出相应对策,同时召集当事人双方,以自愿为基本原则,做好双方工作,妥善化解纠纷,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安徽民工赫某,在临安某装饰公司做油漆工,因工作不慎摔伤,经医院救治,但还存在较严重的后遗症,其妻子到市政府上访,要求妥善处理。信访局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前来共同接待,并告诉信访人基本的解决途径,在信访人同意协商处理的基础上,由信访局出面,召集装饰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装饰公司在全额支付医疗等相关费用后,再一次性补偿16.8万元,本应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事项得以妥善化解。

另一方面,信访部门也可以对此类信访问题以转送、交办等方式交由当地政府协调处理,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力争通过调解予以妥善处理。同时信访局在交办时明确告知各乡镇街道,如果此类信访问题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不能要求信访人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查,因为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部门不予受理。

3、落实归口终结机制,促进“案结事了”

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极目标是既要“案结”,又要“事了”,但在实际工作中,此两者往往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司法机关往往只注重“案结”,而忽视与该案相关的纠结在一起的许多矛盾,致使部分案件虽然从程序上看已经终结,但当事人却上访不断;行政机关(特别是信访部门)往往只注重“事了”,对任何事情都希望“一揽子”解决,但当事人却往往把无理的和合理的、正常的和过高的要求混杂在一起,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致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使一些问题久拖不决,助长了一些动机不纯的信访人通过越级访、非正常上访给政府施压的不正之风,影响社会稳定。

信访事项必须有一个终结程序,对于普通信访事项,我们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书面答复、复查、复核三级进行终结,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因本身不属于信访部门受理的范围,因此无法通过“三级终结”来对此类信访问题进行终结。根据涉法涉诉分类协调的原则,我们提出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三个终结办法。

一是人民调解终结。一般民事纠纷、工伤赔偿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各乡镇街道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向信访部门反映的此类信访问题,信访部门也可以通过转送、交办等形式交由当地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该信访事项终结,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市自来水公司在泥山湾路铺设自来水管道,整条道路封闭施工,一贵州民工田某绕近道从该工地穿过,不小心摔倒在土坑中,第三天才到

13 医院检查了现锁骨骨折,其要求自来水公司赔偿。经锦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自来水公司从人道主义考虑,一次性补偿2700元。该信访事项终结。

二是综合调解终结。综合调解是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于一体的调解机制,一般由信访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并邀请律师参与共同对产生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综合调解以人民调解为基本平台,各职能部门参与的行政调解为主要手段,律师参与的司法调解为纠纷调处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通过多管齐下,有效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如横路乡武村村民叶某雇佣太阳镇沈某为其挖房屋后的排水沟,沈某在后山挖土作业时引发山体滑坡,导致叶某房屋倒塌,叶妻被埋当场死亡,邻居申屠某家房屋严重受损,申屠某就将沈某的挖土机强行扣留。对此,三方均来上访,沈某认为申屠某强行扣留挖土机是违法行为,给他造成损失,要求马上归还挖土机,并进行赔偿;申屠某认为其房屋无辜受损,也要求赔偿;叶某反映房屋被毁、妻子遇难、财产被埋,现无处居住,要求解决。横路乡通过调解,大部分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只有沈某与申屠某的赔偿因双方差距较大,迟迟不能达成协议。信访局针对该问题的焦点,召集国土、安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等,到横路乡政府召开协调会,通过多方协调,沈某一次性赔偿申屠某经济损失11万元,横路乡考虑到申屠某房屋需要重新选址建造,再补偿6万元,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该信访事项终结。

三是司法程序终结。司法救济是公民维权的最后一道屏

14 障,与调解不同,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我们不支持任何矛盾纠纷都通过诉讼解决,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但调解的基础是双方自愿,如果双方始终不能调解的,司法途径才是唯一的、也是最后的选择。任何矛盾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必须遵循司法规则、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般来说,信访渠道只能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而信访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目前有很多信访案件,是由于诉讼没有令当事人满意,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再反过来向信访部门反映,以求解决,这是一种秩序的颠倒。司法终结程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能通过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类的纠纷,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诉讼后对判决或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请重审、再审等,也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等。

涉诉信访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报 提

2009年,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不断深化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全力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为保障改革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领导办信访的责任 一是提高信访工作的大局意识。省法院党组对涉诉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院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年初,下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全省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涉诉信访工作做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和安排。中办发[2009]3号、22号文件下发后,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具体措施,并及时召开了全省法院第二次立案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全省法院充分认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涉诉信访问题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长期任务全力抓好。教育广大法官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埋怨、畏难、松懈、厌战情绪,努力克服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的倾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真正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要的工作来抓。

二是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领导,促进全院办信访大格局的形成,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1 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审判业务部门和有关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立案一庭庭长兼办公室主任。还明确要求每个部门确定一名副职分管信访工作,确定一名信访联络员负责信访联络工作。

三是深化领导接访和院长批阅人民来信制度。4月,省法院全面完善了院长亲自批阅人民来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批阅信件的办理落实。郑少三院长对一些重大信访件亲自阅批,亲自督办,过问办理结果。全年共办理733件院长批阅信件。7月,还启动了院、庭领导每周二定期轮流接访制度,并专门制定了《关于院、庭领导和信访窗口接待来访当事人制度实施办法》,就参与接访的领导、接访方式和时间安排、工作职责等提出具体要求。除开展专项活动接待来访人外,院、庭领导全年日常共接待14个案件22人次的当事人。

二、以信访文明窗口建设为依托,提升涉诉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7月,投资300余万元建筑面积1700多平方米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正式投入运行,标志着省法院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新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既是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窗口,也是法院掌握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功能重要,作用重大。为充分发挥这一平台的作用,我们从制度建设、功能设置、设施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入手,深入开展了“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建

2 设,提升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一是科学设定窗口功能。将窗口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即信访功能区、立案功能区、诉讼服务功能区。设置了民事再审申请,刑事、行政、执行申诉,立案,诉讼服务等窗口,还借助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力量设立了专家咨询及法律援助窗口。实现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八大功能。

二是突出便民设施建设。为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我们细化了便民设施。在大厅内放置了休息桌椅、笔墨纸张、饮水器具、医药用品、雨伞花镜等便民设施,增添了电子屏幕、触摸式查询机、传呼系统、书报栏、液晶电视、音响等服务设备,设置了“和谐”等三个深层接谈室,通过温馨舒适的室内布置,轻松和缓的背景,平静心理,舒缓情绪,化解对立,促进矛盾的解决。

三是引导群众理性上访。设置了专业的诉讼引导员,根据来访人的目的安排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申诉手续、递交材料、约见法官、法律咨询等;通过在大厅内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式查询机、宣传展板、免费提供的诉讼指南等向涉诉群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告知上访风险、分析上访成本,宣讲法律知识,促使涉诉群众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对上访的负面作用有足够的认识。

四是加强岗位规范建设。为使信访岗位之间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我们按照每个岗位有流程,有规范,有办法,管理有思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针对信访接待工作,制定

3 《立案信访接待中心管理办法》、《立案一庭来访接待办法》,针对立案工作制订《立案工作办法》,针对交督办工作制定了《交督办工作办法》,针对案件办理工作制定《审判工作管理规定》,针对院长信件处理制订《院长信件办理流程规定》。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度、服务公开制度、文明接待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多项制度。

三、畅通信访渠道,努力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信访接处机制。我院对信访接处工作提出了“有访必接,有信必办,接处有效”的要求。为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人办、事事有着落,要求诉讼类信访问题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非诉类信访问题一般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在办理过程中,十分注重“来信与来访一样受到重视、一样得到解决”的导向,切实解决好群众来信问题,逐步引导群众选择来信访而不是来人访。2009年全年,省法院共接待来访6609人次,比去年下降了25%;处理群众来信4699件次,与去年基本持平。

二是完善分流交办机制。通过信访接待中心不同功能的窗口,实行分类接待处理。对来信来访,通过认真甄别,分类分流处理。对属于下级法院和外单位办理的及时交办和转办,对属于我院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及时督办,对上级、本院领导交办的重信重访案件及时办理,对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的及时通知当地法院劝返接回,落实稳控措施。高度重视网上信访工作,安排专人进行查询、下载、批办和处理,全年共办结1270件网上信访件。

4 三是完善分级受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法院,将信访事项交责任单位办理。对于初信初访,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对重信重访,登记建档,重点交办,限期结案,息诉罢访;对“人案分离”案件加强两地法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稳定工作。

四是积极探索诉访分离机制。按照最高法院“海口会议”精神,对“诉”“访”进行合理界定和科学划分,即将本级管辖的,具有起诉、上诉、申诉与申请再审内容的作为“诉”类处理,除此以外的来访,作为“访”类处理。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投入使用后,专设一名导诉员,负责为来访人服务,根据其诉求指导其到不同窗口办理,在第一时间实现诉访分离。

五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加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力度,依照省委政法委的统一要求和我院《关于司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重点对刑事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不到位的被害人、因丧失执行条件造成特殊困难的上访群众进行司法救助。全年共为87名特殊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62万元。

六是推进司法终结机制。为认真落实中办发22号文件提出的维护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结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总体要求,集思广益,认真修改、多次讨论,拟定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的具体办法,并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四、加强信访队伍建设,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5 一是健全机构,明确职能。为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涉诉信访工作新形势、新变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访需求,省法院增设了一个立案庭和一个审判监督庭,合理调整了两个立案庭和三个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为有效化解信访申诉案件大量增多的矛盾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充实人员,加强力量。为实现打造一支一流立案信访队伍的目标,我们从院内各业务部门和中、基层法院抽调了40名业务精、能力强的法官充实到两个立案庭从事接待上访群众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还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为两个立案庭选配了三名副庭长。

三是实行定岗与轮岗相结合,提高队伍素质。信访工作是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反映的窗口,为加强年轻干部对信访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他们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和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们要求新提拔的部门副职轮流要到立案信访窗口锻炼三个月,新招录的大学生也要到立案信访窗口锻炼一年再分配工作岗位。

五、自我排查与化解交办案件相结合,全力清理信访难案

一是加强督导,及时办结省委政法委交办案件。11月,省委政法委向我院交办了孙卫鳌等130件信访案件,我院在短短两个月内就办结74件,息诉率为57%。为提高交办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院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对每件交办案件都由分管院领导亲自审阅批办,重要文件由主要领导亲自阅处,明确办理要求。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和矛盾尖锐的

6 案件,院、庭领导直接参加接待、听证,或担任审判长参加审理、调解,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

2、加强督促办理。由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这批交办案件的督办工作。对交办案件的登记、办理、回告环节明确要求,确保交办案件有人办、有结果、有回音。

3、按职责职能进行分流办理。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的批办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分流交办。属中、基层法院办理的转有关法院办理;属我院办理的,由立案一庭负责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和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和调卷,登记立案编号后交各审判庭、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和回告。

4、认真办理,及时回告。强调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明确规定了办理的时间和要求。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也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工作情况。

5、建立通报制度。为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切实加强跟踪督办,我们采用通报方式,向各办案单位通报案件进展,有力促进了案件办理工作。

二是开展自查,领导带头化解信访积案。我院以“听民声、访民情、解民忧大走访”活动为载体,积极排查信访积案,共排查案件48件,目前阶段性息访的有30件,息访率达63%。此次活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公开定点接访。认真落实院、庭领导接访日制度,提前告知案件当事人接待领导及接待时间,由院、庭领导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当面解决问题。

2、领导包案。对排查出的信访积案,落实牵头领导和参与单位及人员,明确工作要求及办结时限。包案领导要严格按照“四包”(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要求,亲自带头

7 解决问题。

3、带案下访、重点约访。我们选择一定数量的重点信访积案,由院领导带案下访,有针对性地约请案件当事人,认真听取意见,剖析问题症结,研究解决办法。

六、严格责任,全面落实涉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和通报奖励制度

一是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及领导问责制度。对初信初访中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倒查办案人的责任;属重信重访的,倒查包案领导和办案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实行严格的涉诉信访工作情况通报奖励制度。我院立案一庭每季度对我院和各中级法院的涉诉信访及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问题突出的,要求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对成绩突出,处于前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涉诉信访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贯彻人大信访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涉诉信访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各位领导:

现将我们全市法院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做好涉诉信访情况报告如下,请予指正。

近年来,特别是市人大信访办成立以来,我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加强和改进信访会议精神,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开拓创新,勤奋,努力使全市法院的涉诉信访出现新局面。在做好涉诉信访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健全涉诉信访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社会主体需要调整的利益逐渐增多,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渐加强,信访案件也逐渐增多。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我市人大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访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前年市人大成立了信访办,就把信访纳入市人大重要日程,不仅加强了市人大自身的信访,还加大了对一府“两院”信访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使全市的信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我们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认真贯彻市人大加强和改进信访会议精神,把法院的信访置于人大的严密监督之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法院信访机制,完善法院内部信访流程,使全市法院的信访快捷、高效、有序进行。这方面的主要是:

1、成立专门信访机构,完善信访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信访,使涉诉访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构建和谐社会,中院党组于2005年10月11日研究制定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规范信访的若干规定(试行)》,成立了信访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各主管副院长及立案庭庭长担任,监察室、信访办、赔偿办主任及各审判庭、执行局正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信访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市中院信访办与基层法院信访机构为上下级领导关系,接受省法院信访办,市人大信访办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市政府信访部门的关系。我们加强充实了信访办人员,任命了主任、副主任,现在信访办共计7人,并为信访办配置了一台新车,配备了一台针孔式摄像机,8支录音笔,为信访人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这样,使信访机构从和立案庭套在一起到完全独立,成为市法院的一个独立庭室。这在全省中级法院是第一家。

2、两级法院对信访齐抓共管

针对近年全国法院系统信访案件增多的情况,中院党组进一步明确:院党组书记、院长是法院信访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主抓、信访人员和各庭室长具体抓信访,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两级法院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信访局面。院长、各庭长每周二必须到信访一线接待上访人,把苗头问题解决在初访;狠抓案件质量,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上访。在信访中,两级法院一直坚持一把手抓信访,重大案件亲自部署、亲自处理。06年以来,市法院先后12次召开信访会议,主管副院长率领信访人员8次到基层院、人民法庭检查落实信访,逐一商讨解决信访中的问题。院长王树江同志每周二无特殊情况亲自接待处理信访案件,他对市政家属集体上访案、中央红集团改制职工集体上访案、肇州县丰乐供销二商店职工集体上访案、让胡路区丰泽园小区15户居民上访案、赵奎上访案等一大批重点涉诉案件进行了接待,均收到明显效果。

3、加强日常接待和周二院长接待日制度

日常接待,每天信访办7人全天候接待,消化了一部分上访。有些上访人要求见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经信访办联系后,随时可以见到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每周二院长或副院长必须亲自接待上访人,各业务庭长、局长参加,完善和强化了周二院长接待日,使一些初访得以有效处理。同时中院在北京派1人常年驻京接访、劝返,他们与中院的信访办形成联动,及时沟通,及时处理信访问题。

4、严格法律程序,落实“四包四定”

对排查出的重点涉诉案件,我们确定院庭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四包为:包接待、包复查、包处理、包稳定。四定为:定人员、定时限、定措施、定目标。对社会影响大、处理难度大、涉案人数多、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案件,班子成员集体接待,共同做息诉稳控。对现有的所有上访案件都明确了办案期限。07年我们尚存的叔凤云、刘桂香、周云秀、张涵秋等38件上访案件,均明确落实了“四包四定”。如依淑芬上访案。依淑芬的儿子夏立彬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并签有合同。后因在村委会挂帐844.27元义务工费引起纷争,夏立彬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重审,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土地返还给夏立彬耕种,另一方给他承包费1000元。法院又判决赔偿夏立彬的损失1750元。挂账的义务工费,乡

政府不再收取。由于依淑芬不停地代儿子上访,法院考虑到她的实际困难,又给其困难补助2000元的上访差旅费。至此,应该说依淑芬的所有要求几乎都达到了,但她还是继续上访,索要补偿。对这种抱有侥幸心理的上访人,06年中院及大同法院确定了“四包四定”,将其稳控在当地,避免了进京异常访的发生。

在人大交办案件中,重复访、越级信访、进京信访、集体上访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且难度较大。对此我们采取各种方式迅速排查,党组成员采取“四包四定”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二、认真落实人大交办事项,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实践证明,依法妥善处理好当事人每一件来信来访案件,是法院信访的主要内容,也是法院信访中的重中之重。而到法院来信来访的当事人,有80同时到人大来信来访。对这些来信来访,市人大在做好的同时,都逐件对法院作出了批示,交办函,转办函等。对人大交办的案件,院长亲自督办,做到在要求的时限内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重点案件以“案件专报”形式回复。市中院还专门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每年至少向人大代表发一次征求意见函,收集、整理后,逐一研究整改。两级法院还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信访再审案件庭审旁听,指导信访。几年来,全市法院处理人大内司委、信访办交办案件500余件。对人大信访部门交办的各类案件全部及时转到相关业务庭,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结果,对要求再审案件尽快复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尽快启动程序,交由审监庭及时审理,宣判后报处理结果,基本上做到尽快审理、及时上报结果。

我市两级法院都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内司委,信访办交办或函转案件,认真研究,确有问题的案件坚决再审,如内司委交办的李福根诈骗案,经过审查,原判确实存在问题,及时提起再审,并改判。上访人石金宝所反映的其与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复查发现,该案一审办案人肇州县法院的王荣志和执行员王守成均不同程度存在违反程序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了记过及警告处分。

三、紧紧依靠人大支持,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做好信访,必须有良好的信访秩序,而良好的信访秩序又是维护国家机关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紧紧依靠人大的支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就涉诉上访案件而言,不乏一些无理缠诉上访的,也有些人私欲膨胀,为一已之利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借上访来扩大影响,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针对这类案件当事人,我们强化说服教育,要求接待人员热情、耐心接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可因态度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对违反国家法律及《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经说服教育无效的违法闹访者,本着惩处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收集证据,依法严肃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宣传,遏制违法上访现象发生。如曲淑霞上访一案,中院、省院和省委政法委均确定为无理上访,可她

七、八年来经常背着一捆玉米秸上访,从我市到省,从省到京,几级法院、人大、政法委几乎都知道大庆有个上访的“苞米秸子”。为了解决她的生活困难,法院先后给了她近5万元。她也因闹访被拘留过几次。省法院为减少矛盾,把以前的判决全部撤销,再次发回萨尔图区法院重审,重审时萨区法院及中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曲淑霞继续上访、闹访,2006年4月12日,省人大召开常委会期间,曲淑霞爬上省人大门口一棵大树上闹访,被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拘留15天。拘留期一满,第二天她又到省里上访。经协调,公安机关准备对其实施劳动教养,她才有所收敛。但今年“两会”又进京上访。对违法缠访、闹访的,建议市领导小组批准,采取惩治措施,现已拘留11人,劳教2人,判刑1人。我们对个别以上访为名,无理取闹,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抓住有利时机,依法打击惩戒,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上访人关成福从1995年以来,多次上访,曾于1997年6月在市法院副院长办公室拿出汽油自焚。近几年来,关成福又多次煽动串联他人上访,到北京毛主席纪念堂下跑哭棺,煽动他人到中组部聚集上访,多次发生违法缠访、闹访行为。针对关成福的违法行为,我院协调大庆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劳动教养3年。对无理缠访,阻挠政府规划实施,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多次进京,以死相威胁的张宝珠劳动教养3年。对无理上访并登上中院办公大楼,扬言炸法院、杀法官,并以跳楼自杀恐吓、威胁法院的上访人王巨发判刑1年零6个月。2005年3月8日正值全国“两会”召开,我院将违法闹访的周云秀、张淑霞、依淑芬、刘波、孙晓芬、宋凤芝及王亚文从北京强制带回大庆,并协调公安机关对这7人实施行政拘留,2006年对无理闹访并以割腕自杀、跳楼自尽相威胁的上访人左春莲拘留了10天。以上措施有效地震慑了无理上访,遏制了缠访急剧增多的不良势头。

市人大领导,市人大内司委、信访办对法院涉诉信访既依法监督,又大力支持,并给予及时指导,使法院的信访一步一个台阶,出现了较好局面。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解决在萌芽状态;有的集体群访案件没有出市在当地就地解决;有的当事人上访有理,案件办得确有问题的得到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些案件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当事人不理解而上访,通过耐心细致的,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缓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对个别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当事人,经多次教育无效后,我们也采取了果断措施,防止了事态扩大,教育了当事人。这样,我市法院涉诉信访急剧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信访秩序得到维护。

在05年—06年集中处理涉访案件以来,经答疑解惑、立案复查、启动再审,基本做到了新访随收随结,125件重点上访老户已经停访、息诉87件,仅余38件,涉诉信访初步扭转了被动局面。

05年—06年,仅中院信访办就接待来访群众1200余人(次),处理人民来信26件次,复查、立案再审各类申诉案件825件,处理市委政法委交办案件12件,市人大信访办、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案件504件,基本做到四个百分之百。

对我市法院的信访,上级领导给予充分肯定。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我院主管副院长带领14名信访人员进京接访,就地解决了一大批信访案件,没有发生一起闹访或异常访,更没有发生“告洋状”的现象,省法院对我们的给予好评,并专门为大庆中院的信访发了两期简报,通报表扬。但是,我们深深地知道,我们的还有不少差距,还存在“漏洞”和“死角”,法院“信访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上访量高的势头下降幅度不大。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中下功夫解决。我们决心借这次会议的东风,虚心向兄弟单位学习,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把我市法院的信访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法院涉诉信访情况汇报发言》来源于网,欢迎阅读法院涉诉信访情况汇报发言。KjE

政府不再收取。由于依淑芬不停地代儿子上访,法院考虑到她的实际困难,又给其困难补助2000元的上访差旅费。至此,应该说依淑芬的所有要求几乎都达到了,但她还是继续上访,索要补偿。对这种抱有侥幸心理的上访人,06年中院及大同法院确定了“四包四定”,将其稳控在当地,避免了进京异常访的发生。

在人大交办案件中,重复访、越级信访、进京信访、集体上访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且难度较大。对此我们采取各种方式迅速排查,党组成员采取“四包四定”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二、认真落实人大交办事项,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实践证明,依法妥善处理好当事人每一件来信来访案件,是法院信访的主要内容,也是法院信访中的重中之重。而到法院来信来访的当事人,有80同时到人大来信来访。对这些来信来访,市人大在做好的同时,都逐件对法院作出了批示,交办函,转办函等。对人大交办的案件,院长亲自督办,做到在要求的时限内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重点案件以“案件专报”形式回复。市中院还专门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每年至少向人大代表发一次征求意见函,收集、整理后,逐一研究整改。两级法院还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信访再审案件庭审旁听,指导信访。几年来,全市法院处理人大内司委、信访办交办案件500余件。对人大信访部门交办的各类案件全部及时转到相关业务庭,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结果,对要求再审案件尽快复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尽快启动程序,交由审监庭及时审理,宣判后报处理结果,基本上做到尽快审理、及时上报结果。

我市两级法院都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内司委,信访办交办或函转案件,认真研究,确有问题的案件坚决再审,如内司委交办的李福根诈骗案,经过审查,原判确实存在问题,及时提起再审,并改判。上访人石金宝所反映的其与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复查发现,该案一审办案人肇州县法院的王荣志和执行员王守成均不同程度存在违反程序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了记过及警告处分。

三、紧紧依靠人大支持,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做好信访,必须有良好的信访秩序,而良好的信访秩序又是维护国家机关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紧紧依靠人大的支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就涉诉上访案件而言,不乏一些无理缠诉上访的,也有些人私欲膨胀,为一已之利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借上访来扩大影响,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针对这类案件当事人,我们强化说服教育,要求接待人员热情、耐心接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可因态度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对违反国家法律及《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经说服教育无效

的违法闹访者,本着惩处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收集证据,依法严肃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宣传,遏制违法上访现象发生。如曲淑霞上访一案,中院、省院和省委政法委均确定为无理上访,可她

七、八年来经常背着一捆玉米秸上访,从我市到省,从省到京,几级法院、人大、政法委几乎都知道大庆有个上访的“苞米秸子”。为了解决她的生活困难,法院先后给了她近5万元。她也因闹访被拘留过几次。省法院为减少矛盾,把以前的判决全部撤销,再次发回萨尔图区法院重审,重审时萨区法院及中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曲淑霞继续上访、闹访,2006年4月12日,省人大召开常委会期间,曲淑霞爬上省人大门口一棵大树上闹访,被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拘留15天。拘留期一满,第二天她又到省里上访。经协调,公安机关准备对其实施劳动教养,她才有所收敛。但今年“两会”又进京上访。对违法缠访、闹访的,建议市领导小组批准,采取惩治措施,现已拘留11人,劳教2人,判刑1人。我们对个别以上访为名,无理取闹,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抓住有利时机,依法打击惩戒,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上访人关成福从1995年以来,多次上访,曾于1997年6月在市法院副院长办公室拿出汽油自焚。近几年来,关成福又多次煽动串联他人上访,到北京毛主席纪念堂下跑哭棺,煽动他人到中组部聚集上访,多次发生违法缠访、闹访行为。针对关成福的违法行为,我院协调大庆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劳动教养3年。对无理缠访,阻挠政府规划实施,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多次进京,以死相威胁的张宝珠劳动教养3年。对无理上访并登上中院办公大楼,扬言炸法院、杀法官,并以跳楼自杀恐吓、威胁法院的上访人王巨发判刑1年零6个月。2005年3月8日正值全国“两会”召开,我院将违法闹访的周云秀、张淑霞、依淑芬、刘波、孙晓芬、宋凤芝及王亚文从北京强制带回大庆,并协调公安机关对这7人实施行政拘留,2006年对无理闹访并以割腕自杀、跳楼自尽相威胁的上访人左春莲拘留了10天。以上措施有效地震慑了无理上访,遏制了缠访急剧增多的不良势头。

市人大领导,市人大内司委、信访办对法院涉诉信访既依法监督,又大力支持,并给予及时指导,使法院的信访一步一个台阶,出现了较好局面。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解决在萌芽状态;有的集体群访案件没有出市在当地就地解决;有的当事人上访有理,案件办得确有问题的得到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些案件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当事人不理解而上访,通过耐心细致的,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缓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对个别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当事人,经多次教育无效后,我们也采取了果断措施,防止了事态扩大,教育了当事人。这样,我市法院涉诉信访急剧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信访秩序得到维护。

在05年—06年集中处理涉访案件以来,经答疑解惑、立案复查、启动再审,基本做到了新访随收随结,125件重点上访老户已经停访、息诉87件,仅余38件,涉诉信访初步扭转了被动局面。

05年—06年,仅中院信访办就接待来访群众1200余人(次),处理人民来信26件次,复查、立案再审各类申诉案件825件,处理市委政法委交办案件12件,市人大信访办、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案件504件,基本做到四个百分之百。

对我市法院的信访,上级领导给予充分肯定。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我院主管副院长带领14名信访人员进京接访,就地解决了一大批信访案件,没有发生一起闹访或异常访,更没有发生“告洋状”的现象,省法院对我们的给予好评,并专门为大庆中院的信访发了两期简报,通报表扬。但是,我们深深地知道,我们的还有不少差距,还存在“漏洞”和“死角”,法院“信访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上访量高的势头下降幅度不大。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中下功夫解决。我们决心借这次会议的东风,虚心向兄弟单位学习,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把我市法院的信访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涉诉信访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摘 要:律师作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实践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作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有效解决信访人申诉过程中出现的诸如释法说理、信息对称及矛盾追踪等问题,为信访人和终结主体搭建沟通的桥梁。在当前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还存在激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内生动力不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效性不强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可接受性不高等影响参与和代理机制有效运行的现实难题。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息访息诉”的终结目标,必须从以下路径入手:加强制度支持力度,激发律师参与和代理的内在动力;加强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律师参与和代理的积极性;强化律师的中立地位,提升信访人对律师的认同度。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律师参与;机制健全

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息访息诉”的终结目标,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必须“走出传统的‘国家——社会’的对立管制思维误区”。[1]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不管是终结责任主体,还是信访人,抑或终结信访事项的承接主体和其他终结参与者,都应当意识到自己不是置身度外的旁观者,而是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命运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因此,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必须推进多元共治的终结运行机制。概言之,多元共治的终结法治运行机制就是在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和政法单位主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终结工作,统筹社会各种资源支持终结工作,激发终结工作的内在活力,推动形成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有效终结的社会合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运行、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既要注重在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要高度重视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体制机制,以保障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问题的提出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实践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作用。“律师制度不仅可以与民权结合从而外化出民主精神,还可以与治权结合产生出法治化的社会秩序。”[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表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有效解决信访人申诉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为信访人和终结主体搭建沟通的桥梁。中政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舉措,为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3]但是,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其运行机制也存在一些需要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于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目前虽然有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政策文件作为依据,但其中很多规定都属于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在推进该项制度过程中还需要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不断完善。因为通过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来破解终结难题,这一制度从构想、设计到具体在实践中予以推行,取得了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但还需要对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在问题最小化和成功最大化的情况下实现制度常态化。该项制度如果得到不断完善,将会“逐步引导信访人形成主动委托律师代理的自觉,进而促使该项制度真正落地生根,营造依法、理性参与信访事项终结活动的良好氛围。”[4]同时,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财政支持力度还不够。律师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第三方引入到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执业活动没有财政拨款,所有收入完全依靠为社会提供法律而获得,可以说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都应该属于有偿服务。当前,律师被政法委或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给信访人的过程中,其法律服务费用由谁来支付,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对有效发挥律师在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作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比如,地方财政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的结果是不利于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大对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案件工作本级专项经费支持力度的一些建议,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落实。一些地方虽然规定了值班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付费制度,但对如何将值班律师参与和代理案件数量、效果与获得的收入进行挂钩的考核标准不明确。由此造成律师在参与和代理过程中代理数量多少、质量好坏没有进行具体衡量。自然影响到部分原本积极投身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代理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到信访人对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满意度。实践中,地方政府将更多的财政资源投入到应对信访人进京非正常上访的稳控中,对于如何解决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的经费保障问题,相对于对信访人的稳控并不紧迫,“一些政府部门便忽略财政资源的常态化投入甚至采取推诿、扯皮的应对策略,对律师参与和代理信访案件的经费保障采取不过问、不重视、不落实的态度,不利于律师参与和代理机制的有效运行。”[5]64此外,律师参与和代理信访案件的身份认同还比较低。信访人对政法单位或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推荐的律师从心底往往存在一定的抗拒,主要原因在于律师的中立身份没有得到信访人的有效认同,从而影响律师参与或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效果。律师如果要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强信访人对律师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这一身份的有效认同。涉法涉诉信访终结事项在复查和审查过程中,如果有获得信访人认同的律师参与或代理,依法做出的终结结论往往更容易获得信访人的接受和执行,因为律师可以帮助信访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结论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公正作出专业判断。信访事项在终结过程中会因为律师的参与,终结程序更加规范、诉求表达更加明确、说理论证更加明晰,可以有效消除信访人对终结责任单位的对抗情绪,及时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终结难题。

二、影响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有效运行的现实困境

2015年中央政法委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律师参与的背景进行了客观评价:“认为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将律师参与定位为:“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单位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由于中央政法委制定出台的上述政策文件在具体操作中的实效正出于检验阶段,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从理论上而言可以有效解决终结过程中释法说理的问题,但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才能发挥律师参与和代理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一)激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内生动力不足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按照《意见》规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不以获利为目的,纯粹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这一规定带有较强的理想化色彩,把已经完全法律市场化的律师主体视为政府可支配的对象,没有充分考虑律师参与和代理的目的性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忽略了律师参与和代理的内生动力如何激发的问题,更何况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反映的大部分都是疑难、复杂问题,需要律师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长此以往,会影响律师参与的积极性,也会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质量。”[6]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效性不强

实践中,律师大多是按照当地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被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参与的形式基本上是在公共场所、政法单位的诉讼服务大厅接待前来申诉的信访人,使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效性大打折扣。一些律师利用政法单位诉讼服务大厅的特殊场景,以此作为提高自己吸纳法律服务业务量的资源优势,而没有把着力点放在如何协助政法单位有效化解信访难题上面,使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应有的实效目标。同时,坐堂接访式的参与形式单一,无法消解信访人对法律结论存在错误的疑虑,有些情绪偏激的信访人还因为对律师的解答不满意发生与律师之间的冲突,反复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接待。绝大多数律师没有主动跟踪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的矛盾化解,难以胜任参与到对信访人进行的教育疏导的工作,也难以参与到对信访事项遗留矛盾的化解工作中来。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可接受性不高

一些信访人认为律师都是站在政法单位的角度看问题,对其没有更大的帮助作用,律师代理其案件的目的是為党委政府摆脱麻烦,认为无代理的必要性,表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还存在社会可接受性不高的问题,具体情况见表1。

我们的调研数据也充分显示,超过62.4%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愿意政法单位推荐的律师参与和代理自己的申诉案件。政法单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的主体,从其居中裁判的地位而言,向信访人推荐律师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让律师介入更顺畅处置终结信访事项,因为有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释法说理方面更能促使信访人理性认知政法单位作出的终结决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于政法单位向自己推荐律师,信访人往往会猜忌政法单位是否会与其推荐的律师一起来蒙蔽自己,或者推荐的律师会不会替自己说话。一般信访人更相信自己请的律师。至于绝大部分涉法涉诉信访人为何不愿意让律师参与和代理自己的申诉案件?调查数据显示,主要原因在于信访人对律师的中立地位缺乏信任,具体原因见表2。

对于代理律师的选择问题,因为党委政府出于安全可控的角度考虑,律师大多由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共同选择或推荐。但从案件当事人角度看,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是自己花钱聘请,是否按照自己的意愿办事,会不会只是一个“摆设”,一些信访人把“寻找律师”这一过程看作政法单位或政府的行为,从心理上产生抵触情绪。实践中,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明确拒绝律师参与其中,影响了律师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

三、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的路径选择

律师参与和代理是一个小窗口,但背后却是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的大舞台,必须从制度层面强大支持力度,为律师有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撑。由此可见,必须加强制度和财政支持力度,强化律师的中立地位,才能发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有的效能,才能激发律师参与和代理的内在动力,才能切实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单位依法按程序作出终结决定,并促使信访人接受、服从和执行,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一)加强制度支持力度,激发律师参与和代理的内在动力

在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制度支持方面,中央政法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结合人民司法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制定出台了《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为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但是,上述规定只是从宏观上对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基本的制度支撑,为了有效保障律师在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权利,加强宏观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制度支持力度。

其一,加强对律师在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权利保障、活动管理和行为规范的制度支持力度。在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和个别民商事案件,律师在复查和审查程序中均不同程度地出现阅卷难、会见难等影响代理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第一,建议在立法层面上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为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工作便利,如为代理律师提供阅卷的场所,在工作日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提出代理意见和案件建议等权利。同时,对于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政法单位应予以重视,及时反馈,反馈不及时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规范对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活动的管理制度。当前,各地对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轮值律师存在多头管理,各管理机构之间衔接松散,管理相对混乱的局面。建议加强相关的制度规定,对律师在日常接待信访人过程中的活动应由律師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由律协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征得信访人同意的情况下从数据库中选派符合条件的律师参与接待工作,并对律师接待过程中的违反基本职业操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律师协会对律师的选派和监督问责前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并备案。律师在参与由政法机关主导的代理活动应当由政法单位负责对律师进行监督管理,政法单位要将监督管理中的具体情况通报给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政法单位三个部门的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制度合力。第三,强化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当履职的责任承担。律师的责任心决定了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好坏,也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能否实现有效终结产生重要的影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申诉代理律师队伍是强化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重要保障。建议从立法上对律师的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一旦出现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代理过程中怠于履职或履职不当的情况,应由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罚。从负面的角度强化制度支持力度,目的是增强律师的责任意识,从制度上规范律师的参与和代理行为,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形成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终结难题的合力,切实做到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其二,加强对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指导的地方性规定的建设力度。在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每一个地方的律师代理都具有较强的地域特性,加强地方性规定可以有针对性解决本区域律师代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律师代理提供优质服务,以发挥律师代理效能的最大化,也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规定有效落实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因为地方性规定作为对中央相关部门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可以增强规定在具体活动中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从另一角度来看,不断完善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制度支撑,可以从制度上为律师有效介入终结信访事项活动提供依据和支持,消除各政法单位的疑虑和防范心理,使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能顺利调卷和调查取证,也便于律师与负责复查和审查信访终结事项的政法单位沟通。如规定了“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律师参与和代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本着全面协作、大力配合、有利息访的原则,建立相互交流工作的联系制度,对律师接待中心发送的各类协调函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律师参与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后,有权根据案情需要到拟申报信访终结事项的政法单位查阅、摘抄、复印相关案件的卷宗材料。”[5]68

(二)加强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律师参与和代理的积极性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财政的可持续支持,难以建立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的长效机制。因为律师作为依靠提高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市场化主体,律师事务所无法向每位律师每月固定发放薪酬,律师收入全靠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所得,而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特别是配合政法单位参与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产生的费用、应得到的报酬,却因为财政支持力度不够而难以落实到位,无形中打击了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律师参与和代理工作难以为继。相关部门要有效保障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经费支持,对律师按照规定应当获得的报酬要按时全额支付,不得延时和故意拖欠。为了提高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积极性,必须按照律师参与和代理信访工作的实际付出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财政支持力度,可以为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打开通路。与此同时,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也可将其特有的一系列社会性资源不断输入政法单位的依法终结工作中,改善传统的“封闭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模式。可见,律师在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与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力度具有极强的双向互动性。对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的财政支持力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加强:

其一,为律师在政法单位之外提供值班所需的办公场所。就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这类比较特殊的案件而言,律师有一个合适的场所来接待信访人显然非常重要。当前绝大多数政法单位都把律师值班室设在本单位之内,虽然方便律师接待申诉人或信访人,但容易导致信访人对值班律师的中立身份产生怀疑,不利于通过律师参与和代理来促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有效终结。同时,有的轮值律师将政法单位提供专用的律师代理申诉办公室用于拓展个人其他法律业务,甚至主动要求其代理的其他案件当事人或潜在客户到值班办公室来洽谈法律业务,以显示与政法单位不一般的关系,以此抬高自己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有的值班律师甚至利用在政法单位内轮值的特有身份,以及在政法单位“办公”的客观条件,将其当作招揽业务甚至收取高额代理费用的“噱头”[7]。如此以来,不仅背离了轮值律师应有的职责定位,也败坏了政法单位在信访人或申诉人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建议作为接待信访人的律师值班室不宜放在政法单位内,应当设置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办公场所内,值班场所所需的租金、装修、水电等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保证律师接待中心的正常运转。

其二,为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将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律师的工作经费得到可靠的财力保障,是确保律师参与和代理信访案件机制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因为强化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财政支持力度,可以让律师在放弃其他可获利的法律业务的情况下心无旁骛地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提高了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了律师在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供给的专业化和水平的提升。轮值律师在接待涉法涉诉信访人过程中,既是为处于救济困境的信访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也是替政法单位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终结难题,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并非义务劳动,应当支付对价或相应的报酬。倘若不能及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支付报酬,必将挫伤律师值班和参与终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积极性。建议将值班律师的工作经费和服务报酬纳入当地财政預算,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参与和代理工作进行核实后发放,从而保证财政支持在律师代理和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得到具体落实。

(三)强化律师的中立地位,提升信访人对律师的认同度

从理论上而言,“认同”是社会心理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认同意味着人们对某一事物在心理上的归属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参与和代理过程中,信访人对律师中立身份是否认同实际上影响着律师这一社会角色介入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活动的有效性,也意味着律师在政法单位和信访人之间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特定位置。韦伯认为:“‘身份’应当意味着一种根据正面或负面特权得到社会评价的有效要求……身份并不单决定于阶级地位,阶级地位作用在身份的效果是清晰的或者模糊的。”[8]可见,律师在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的身份定位对信访人而言是一个可否接受的重要问题,直接影响终结的效能。一些久访不息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有一个共性的习惯,就是多疑。事实上,有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难以实现依法终结的目标,既有信访人对办案单位公正性的怀疑的问题,也有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没有站在第三方立场取得群众信任的问题。因此,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过程中加强信访人对律师中立身份的认同度势在必行。

因为律师的中立身份与信访人的法治认同度有很紧密的内在关系,信访人的法治认同度高则表明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行为及结果能获得信访人最大限度的信赖。一般而言,律师如何得以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非中立性身份和中立性身份存在明显的张力。对于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身份而言,其身份通常要么是中立性的,要么是具有非中立性的官方色彩的。因此,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终结过程中,其复查是由生效法律结论的拟申报终结单位来负责的,也就是哪一个具体的政法单位做出生效法律结论,这个政法单位就负责对生效法律结论这一拟终结事项进行复查,复查主体与信访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张力,如果由政法单位直接向信访人推荐代理律师,或者由在政法单位值班的律师代理,其身份的中立性必然遭到信访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参与和代理的效果难以促进信访事项的有效终结。因此,必须完善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提高信访人对律师中立身份的认同度。

其一,政法单位的轮值律师不宜直接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遴选进入数据库的律师参与和代理较为适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景汉朝在江苏省对律师代理申诉信访案件进行调研时强调,落实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必须重视建立当事人对代理律师的信任管理。”[9]政法单位的轮值律师直接驻守在政法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代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给信访人或当事人最直观的印象就是与政法单位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如果交由轮值律师来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是否可以帮助信访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决定是否公正作出理性判断?能否最大限度地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让信访人疑惑的问题可能都会因为轮值律师在政法单位值班这一表象所强化。实践中的确有的轮值律师借助在政法单位值班的便利条件和法官、检察官等人员“拉关系”“交朋友”和“套近乎”。上述现象均为轮值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能会出现让信访人质疑的具体表现。鉴于部分信访人对在法院、检察院等政法单位的轮值律师的中立性身份持怀疑态度,不相信律师会从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去参与和代理的现象,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遴选律师数据库。禁止政法单位或具体的复查案件的主办人员强行为信访人指定律师,或者在信访人比较抗拒的情况下为其推荐代理律师,赋予信访人对代理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的选择权。申诉人可以从律师专家库中自主选取自己信任的律师。信访人对于自己所选择的律师的意见建议更容易接纳,这也一定程度上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终结目标的实现产生重要影响。“在探索过程中,各地涌现出一批经验做法。北京的做法是:构建第三方平台,让律师以专家身份参与其中,信访人‘点厨子’,第三方平台派遣专家。”[10]第二,完善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主体遴选标准。建议在遴选律师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代理律师所具有的特殊性,设立必要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方面:一方面,遴选一些拥有人大代表、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和在律师协会担任一定职务的律师,这些官方赋予的政治身份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认同的最好标签,便于律师与政法单位交往。“律师所具有的政治身份亦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政法单位会认定律师是‘压事儿’的,不是‘挑事儿’的。”[5]72政法单位将这类律师纳入到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中,降低了吸纳陌生元素介入涉法涉诉信访终结中所带来的风险。另外,遴选出的律师必须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比如一些获得中央政法委和全国律师协会授予荣誉称号具有社会较高公信力的律师更能获得信访人的认同。同时律师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从而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经验。消极要件方面: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近5年内必须没有受到当地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不良记录。

其二,注重遴选在具体社会实践活动中经常参与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主持的法律论证和社会咨询服务活动的律师,这些律师社会责任感强、政治站位较高、群众工作流程熟悉,有助于推动信访事项有效终结。因为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对律师的遴选标准必须要求具备:一是要求有较强的政治觉悟、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公益经验。二是需要具备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这种群众工作能力强的律师可以从具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份的律师中遴选,因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具有较强的“亲民性”,平时在调研过程中也对民情了解得较深入细致,对信访人的心理状态把握得也较准,较容易在政法单位和信访人之间架起有效沟通的桥梁,有助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

大道至简,法无定法,实现“案结事了、息访息诉”终结目标的关键是坚持党对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全面领导下,不断完善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体制机制,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促使法治性和人民性相融合、程序终结和实质终结相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視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依法解决,针对涉法涉诉信访终结中存在的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和出口不畅等难题,指导政法部门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使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基本实现有规可循。行百里者半九十,实现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的目标,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一定能够实现以法治为依托,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目标,以平安为使命的价值取向,一定能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信访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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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田毅鹏,张帆.社会矛盾调处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嵌性”运作——以J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为例[J].社会科学,2018(5).

[6]王广军,等.信访法治运行的实践探索——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7(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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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M].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425.

[9]贾亚奇.积极探索律师代理申诉信访路径 进一步推动信访法治运行进程[N].人民法院报,2015-12-18(1).

[10]刘子阳,徐鹏.律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调查[N].法制日报,2019-02-25(7).

责任编辑 陆 莹

收稿日期:2002-04-0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法治运行机制研究”(15BFX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发桂,男,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研究方向为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涉诉信访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内涵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含义

信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独有的一项制度,对此我国已经有了一些立法对其进行规制,立法对信访的定义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涉诉信访制度的概念最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该会议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来访的方

1 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又向其他国家机关去信、去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行为1。中央政法委 2005 年颁布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进一步指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2涉及人民法院处理的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诉信访,其他机关处理的非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法信访。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 1. 补充性的行政救济手段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常规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为通过行政方式来实现和解决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法律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能包涵社会生活的全部,同时由于法律存在落后性及不完善性,在法律所不能涉及的政策领域里信访制度的存在可以保持一定的救济能力。如果通过信访就能够实现权利救济,行政相对人就无需选择耗时耗力的法律程序,因而我们可以把信访看作是寻求法律救济之前的一种权衡。正是在法律范围所不及或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地方,信访制度发挥了一种补充性的权利救济功能。归根结底,信访制度作为救济手段具有一定的补充性,相对于法律救济,信访救济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补充手段。

2. 行政监督的有效途径

信访的监督功能是指公民通过信访活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12参见郭小冬:《判后答疑制度评析》,载于《法商研究》2007 年第 l 期,第 105 页。 参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 2 条。

2 作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或者检举、揭发,从而实现监察和督促的功能。信访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访制度,人民群众可以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自发的、直接的、公开的、有效的民主监督。信访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有效监督机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实行信访监督,有助于听取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揭露官僚主义作风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推进从严治国。

3. 人民利益的表达渠道

表达自由是现代文明制度的基石,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基础,是一种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中国社会的多元化利益表达机制严重滞后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信访制度通过来信来访使得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能够直接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功能定位正是满足了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的迫切需求。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

涉法涉诉信访是近年来社会矛盾突出的体现,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数据显示,当事人认为对抗法院裁判的有效的方式是:23%选择上访,30%选择申诉,24%选择找领导干部进行干预;当问及胜诉裁判未能执行,当事人会怎么办时,有 20%选择找

3 法院领导,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有 15%选择找有关部门领导,向

3法院施加压力,有 16%选择上访。 信访者对于涉法涉诉的案件很少相信法律赋予的解决方法,他们更相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理念,想通过信访的方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解决其问题。有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信访道路,多涉及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如冤假错案、征地补偿等。

信访者选择信访这种方式有其迫不得已的一面,但一旦选择信访的方式信访者往往不会就此罢休,都有很强的寻求解决问题的意愿,才会重复上访、集体上访,更有甚者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这些人群和其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增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1. 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司法权威经受挑战

目前,信访系统受理的信访量中涉法涉诉信访类占到30%之多,这还不包括那些已经司法裁判,不属法院管辖的部分。4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产生的问题,涉诉信访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法涉诉信访的增加,使得更多的人相信通过信访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正常的司法程序并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司法权威一落千丈,人们不再相信司法程序能够解决问题。涉访机关在解决信访问题时采取的违背司法程序的方式方法也让信访者确信司法程序是无效的,只有取得有关领导的重视,信访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这一观念进一步加剧了司法权威的旁落。

3刘青峰、杨鹏:《司法裁判效力的实证分析(民事诉讼论坛第一卷)》,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版,第 342 页

4赵威:《信访学》,辽宁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43 页

4 2. 非正常涉法涉诉信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

因为信访制度的盛行使得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行之有效,有些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采取信访的方式来浑水摸鱼,这样一方面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另一面也给正常的信访活动带来了秩序的混乱。从根本上来讲,这一混乱的原因为信访制度的设立的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并没有完善,一些人可以利用这些空子来谋取非法利益。为了给涉访单位施压,信访者越来越多的采取多人集体信访、多次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甚至上京信访等方式。许多信访人采取有组织的信访与涉访单位进行博弈。这些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现象影响较大,处理不好不仅会耽误公务人员办公,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处理不善极易形成政治问题。

信访者人员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面对问题时,往往不会诉诸法律来解决,信访的方式简单而有效往往成为首选。此外,这些人员往往社会财富不多,信访涉及的问题可能会关系到其生存利益,所以这些人往往具有解决问题的毅力和决心。

三、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构想

信访制度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广泛的,它既是政治问题,亦是法律问题,每一个信访案件都是一个矛盾点,累计起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涉及到立法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建设问题。实践中,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存在诸多违背司法规律,对既有法律造成冲击的现象,这种解决方式无疑会产生许多问题,不能完全的化解矛盾,

5 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因此,我们需要直面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解决之道,通过制度创新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机制,让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规范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关键,首先应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治理模式,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通过制度的功能吸纳案件,在制度中化解矛盾,隔断制度外的解决之路,从而使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的可控范围内运行,真正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其次,建立健全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司法是一个国家最为普遍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应当充当稳固社会的中流砥柱,保证绝大部分案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能够真正得到解决,释放社会积压的矛盾。而对于我国目前社会情况来说,信访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通过信访来保证公民申诉权的实现,保证权利救济的畅通,实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革新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治理理念

当前,大多数国家都进行着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我国也承认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作用,并将依法治国载人宪法。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其在治理理念上存在着人治化的倾向,不利于我国社会矛盾的有效治理。因此,当前,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的信访工作实际,它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主要承载公民权利救济的功能,通过司法外途径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是对正常的司最后,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式。信访接待人应改变传统人治型处理模式,培育法治意

6 义上的信访工作态度,在处理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处理矛盾,不能够以领导批示的方式处理信访案件,应将信访接待统一纳入法律规定的和本部门工作程序的要求之内中。既不一味的迁就信访人的无理要求,也不损害信访人的正常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能最直接感受到执法办案人员的态度和行为,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处理和预防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据统计,在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有八成左右是来自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的线索。

5(二)重构司法信访体制

从权力的角度理解,司法公信力在于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运行包括结果应具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必然是一种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具有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从受众者角度理解,受众者表现出对司法权威感性上的信任程度和理性认知上的客观评价,对于审判权限,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具有内在的信任力,甘愿将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定夺,并理性的自愿承受判决结果,即使该判决与自身利益相悖。6总体而言,司法公信力是一种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是在民众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之中所彰显出来的公共性力量。从人治社会逐渐的向法治社会转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应该得到绝对的保证。而要保证法律的权威,首要的目标则 5张宇、董鹏祥著:《信访工作理论与务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8 年 10 月,第 87 页。 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5页。 6

7 是要树立起司法权威,在司法无法守护法律的底线,不能成为公众利益的最后维护者的情况下,司法权威则无从谈起。同时一个具有权威的司法必然是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作为我国社会权利救济的重要着力点,必须予以重视和保障。

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安排上,应体现为配合正常的司法途径,是对司法审判的合理补充。从目前来看,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信任,公众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对司法不公的痛心疾首,使得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原因有司法主体本身的问题,也有民众思想意识的因素;有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外在因素的困扰。因此,必须从宏观上着眼,既要逐步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又要规范司法职业者本身的行为;既要从司法体制内部去设法完善,又要理顺外部关系,排除外界干扰。只有综合全面的着手,才能重建公众对于我国司法的信赖。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在于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大量矛盾能在司法程序中消化。这样一来,有利于转变公民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激增。另外,司法体制建设方面,应建立起法院、检察院统一协调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体制,承担起涉法涉诉信访的重任。对于检察院来说,应在其内部设立涉法涉诉信访受理部门,通过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属于检察院工作范围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职能安排上,首先应负责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把原来属于各党政机关、人大及其他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由检察院受理,通过分析事实,讲解法律,相互协调,并最终做出决定。如果信访人不服调解结果的,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信

8 访。其次,通过分析案情,认为属于判决错误应当提起再审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再审,通过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来处理该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加大对人民法院对信访案件的工作力度。通过法院体制改革, 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7最后,监督执行工作。检察院负责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执行工作,属于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案件,应加强执行工作,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纠正。在工作程序上,应本着最便利信访人的方式进行,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利,降低信访人寻求救济的成本。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我国当前社会整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历史角度来看,信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在社会大众中具有一定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认知、适用、执行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偏差,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没有发挥其所应具备的作用,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影响社会整体进步的因素的存在。因此加大力度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7车传波:《论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载于《当代法学》2011 年第 4 期,第 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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