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范文

2024-02-17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范文第1篇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安监局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组织召开了职业防治工作会议,传达了省、州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安排开展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大检查,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分工,落实了责任,为加强全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相关部门深入重点企业向经营者及一线工人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咨询等形式,就职业病防治、防范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人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同时对企业法人及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督促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企业法人及其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提高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适应职业病防治需要,掌握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使劳动者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加大职业病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部分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建档,对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包括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劳动者健康监护、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情况。从这一阶段时间检查情况来看,我市的大部分企业能够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例如早子沟金矿、中石油等企业能按照标准配备了防护设备,车间有卫生安全防护等措施,有防护器具并能做到定期维护和保养,能督促职工正确配带使用,企业职工能定期进行体检,保证了企业员工身体健康,做到有健康证上岗。企业能够与职工正确签订用人合同,企业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县企业按时落实到位工资待遇,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增强了职业病防治意识。目前已对检查不符合标准,没有防护措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进行了整改。目前,全市没有发生一起职业危害事故。

四、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与工作实际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薄弱和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严重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业病防治。二是我市企业较小,工人流动性强,伸缩性大,淡旺季明显,企业认识不到位。三是工业基础弱,工艺装备不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相对滞后,近年农业人口向县城转移,企业大量雇用农民工、临时工,职工安全与卫生意识不够强。四是对企业监测有待加强。五是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领导,增强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防治知识培训班,强化职业安全意识,让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充分利用媒体、企业宣传等多种形式,注重提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治理。针对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设备简陋、难于监督管理等特点。采取“摸情况、抓典型、促整改、抓落实”的方法,切实将我市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强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安监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及时整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范文第2篇

一、项目背景

(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鼓励发展房车露营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将在中西部重点发展露营休闲旅游,逐步将我省建成露营旅游休闲度假示范基地。海南省还将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把握市场需求趋势,加快旅游营地建设及配套的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动露营旅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海南建设成为中国露营旅游的特色基地,更好地为各种房车旅游、自驾车旅游、徒步旅游提供更优质、更专业的服务。

(二)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

2009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把旅游房车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大力支撑将推动中国房车、露营行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已有超过10多个省市出台政策支持或规划房产露营基地。

“十二五”旅游发展计划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中,将重点引导露营房车等休闲新业态。

(三)海南省发展房车露营条件

1、海南四季气候宜人,精品旅游景区不断推出,已成为国

1 内外知名休闲度假目的地。

2、海南交通条件日益改善。进出岛通道、岛内交通网络、旅游交通设施得到很大改善。到2015年,形成岛内“2小时旅游交通圈”;形成 “田”字型高速公路网络;分期、分段建设沿海观光公路,配套完善观景点设施。打通主干道通往旅游景区的连接通道以及景区和景区之间的连接通道,提高景区的可进入性。逐步建设完善登山道、自驾车服务基础设施、露营地设施,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

(四)海南省发展房车露营旅游存在的不足

目前海南房车旅游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露营地建设缺乏统一标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各种投资主体建设的露营地水平参差不一,经营手段落后,当前的露营地仅起到了汽车停靠场所的作用,距充分发挥带动周边旅游资源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为加快建设特色化、规模化、网络化系列露营旅游营地,努力发展各类露营旅游,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求,有利于优化海南旅游产品结构,促进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以及拓展旅游市场,更好地满足游客个性化旅游需求。

二、规划编制要求

(一)主要任务

明确房车露营旅游在全省旅游产品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着眼于推动海南省房车露营旅游发展或者解决存在的问题,重点是明确房车露营旅游战略目标,提出房车露营地的

2 空间布局,安排房车露营地发展优先项目,构建房车露营地的开发模式、主要功能及其运营模式,开拓房车露营旅游市场和提出保障体系等。促进全省房车露营旅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海南省行政区划所辖陆地范围(不含西沙、中沙、南沙群岛),总面积约3.39万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为东经108°37′-111°05′,北纬3°30′-20°18′。

(三)规划深度

本规划为区域旅游专项发展总体规划,规划深度需达到《旅游规划通则》中旅游发展规划要求,重点旅游项目部分需达到详细规划深度(详见《旅游规划通则》)。

(四)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共10年。

(五)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 《旅游规划通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资源调查、分类与评价》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3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海南省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海南省旅游条例》

三、规划主要内容

(一)规划总则

包括国内外房车露营旅游发展的态势、规划编制的具体背景、目的、意义、范围、依据、原则、期限等。

(二)现状分析

对海南房车露营旅游进行现状调查和SWOT分析,对房车露营地开发模式进行归纳总结。

(三)旅游发展潜力分析

对海南省房车露营旅游的客源市场进行分析。明确市场开发重点,预测未来市场发展方向。

(四)旅游发展总体目标与战略

明确海南省房车露营旅游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思路,提出近期、中期、远期及远景发展目标。

(五)市场开发战略规划

全面分析与预测海南省房车露营旅游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

(六)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规划

根据海南省房车露营地空间布局现状,遵循区域完整性、资源分布集中性、交通联系性及其功能性等区域布局原则,确定海南省房车露营旅游发展的战略空间布局。

(七)重点项目及旅游产品开发规划

整合海南省现有房车露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一批符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对海南省房车露营旅游发展能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形成富有竞争力的房车露营地示范基地。对重点项目的主题、布局、用地、建设内容、盈利模式等进行详细规划。

(八)旅游形象与营销规划

设计海南省房车露营旅游形象与宣传口号,策划相应市场营销手段。

(九)旅游要素规划

规划住宿、餐饮、购物、休闲娱乐和交通系统等的布局、规模和位置。

(十)道路交通及游线规划

规划旅游区对外交通系统布局和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规划重点旅游区道路系统走向、断面和交叉形式。

(十一)基础设施规划

对房车露营地所需供电、给排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进行规划。

(十二)景观及生态保育规划

规划房车露营地的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 提出房车露营地生态系统的保育方案。

(十三)建设分期与投融资规划

确定近期、中期、远期建设计划,对旅游建设项目进行投融资规划,并提出相应投融资方案。

(十四)环境影响及环境防控规划

规划房车露营地的环境卫生系统布局,提出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措施。

(十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提出具体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指导规划科学合理的实施。

四、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附件。乙方需提供0号图纸大小的挂图(展板)一套,带3号图纸大小附图成果(文本、说明、其它资料等)十套,并报送包括文字及图纸成果的电子光盘两套及可供汇报的PPT文本一份。

(一)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对以上所提及的规划内容进行全面的阐述,对规划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论证和分析。

(二)规划图件

1、区位分析图

2、综合现状图

3、资源评价图

4、旅游客源市场分析图

5、旅游发展目标图

6、总体规划图

7、旅游空间要素格局及功能分区图

8、交通规划图

9、游览线路规划图

10、重点项目平面设计或效果图(若干)

(三)规划附件

规划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其它基础资料。

五、工作进度安排

本规划编制工作应在2012年4月底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即:

一、2011年8月至9月底:制定计划,征集单位;

二、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底:实地考查,编制方案;

三、2012年3月底:修改完善,提交初稿;

四、2012年4月底:提交终稿,成果报审。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范文第3篇

浏阳市龙伏镇达峰村等三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及其他工程。 1.1项目范围

项目区位于湖南省长沙辖区浏阳市龙伏镇,涉及到该镇的达峰村、黄桥村、石江村共三个行政村。

该项目属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487.00公顷,新增耕地0.07公顷,新增耕地率为0.01%。

1.2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预算总投资:1167.96万元,本项目申请长沙市财政土地整治专项资金1167.96万元。 1.3项目工期

本项目规划建设工期为半年,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 1.4项目目标任务

(1)土地平整工程:根据项目区地形及土壤特点,采用坡改梯计算公式对土方量计算。推土机推土(40-50m)0.74万m3;田埂修筑0.06万m3;表土剥离与回填修筑0.28万m3;土地翻耕3.31 公顷。

(2)灌溉与排水工程:整修山塘6座,清淤面积22818平方米,护砌山塘343.25米,整修斗灌排渠Ⅰ6条,长3505.65m;整修斗灌排渠Ⅱ6条,长4489.68m;整修农灌排渠Ⅰ164条,长43785.52m;整修农灌排渠Ⅱ6条,长1815.83m;新修抬渠Ⅰ1条,长223.10m;新修农沟2条,长378.90m;整修原有沟Ⅰ3条,长3418.93m;整修原有沟Ⅱ3条,长1762.16m;闸242座;田间分水管108座;新修渡槽1座;泵站5座;跌水199座;管涵34座;桥涵2座。 (3) 田间道路工程:新修二级田间道16条,长6130.16m;整修二级田间道7条,长4158.37;新修生产路9条,长2811.44m;整修生产路4条,长2529.17m;机耕桥2座;人行桥2座。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拟在主要田间道过田块边设臵下田坡道。为方便机械下田作业及防止压垮沟渠,设臵下田坡道。下田坡道(跨农灌排渠)40座;下田坡道(未跨沟渠)63座。

(5)其他工程:设臵一座标识牌,采用M7.5浆砌砖,贴瓷砖。标志牌费用纳入项目竣工费标识设定费中计费

二、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范围为省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

三、监理工作内容 3.1 施工方面

(1) 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并报项目法人批准。 (2)督促项目法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批复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3)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4) 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 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6) 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承包人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7) 工程投资控制: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8)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9) 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0) 协助项目法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承包人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1) 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项目法人。

(12) 其它相关工作

四、监理工作依据

1、本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2、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五、监理工作目标

通过本监理人对该项目的合同管理,从投资、进度、质量三个方面对该项目建设进行全面控制,合理利用资金,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从而达到合同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预期目标。

该工程目标系统详见表5-1。 1 进度控制目标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实施情况,用动态控制原理对影响进度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找出原因,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以达到:自2011年12月10日开工日起,2012年4月10 日之前完成该工程建设任务的目标。 2 投资控制目标 (1)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严格按施工合同价进行控制。

(2) 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进行控制。 (3) 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进度,在确保施工中进度目标的前提下,使得资金使用达到最优配臵。 3 质量控制目标

质量控制是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最经常、最繁重的工作。“千年大计,质量第一”,我们将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的工作原则,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为依据,以法律、规程、规范为准绳,以监理规划、细则为指导,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对施工过程的工序环节质量要素(人、机械、材料、方法、环境)进行严格控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检结合”,以数据为基础,事实为依据,严把质量关,控制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六、监理机构 1 组织机构及框图

本监理人将成立“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市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湖南省级)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根据该工程性质和特点,监理部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5名,监理员1名。这些监理人员水平高、经验丰富,工作经历覆盖了本工程的全部专业

10 7.1.3.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与施工总进度计划。 依据监理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只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才能作为实际执行的进度计划,并依此检查实际施工进度。 7.1.3.8审核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完成情况。 7.1.3.9检查按照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做的各种试验进展情况。 7.1.3.10审核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1.4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满足上述开工条件后,方可签发开工令。承包人开工申请按合同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工序(单元工程)四级划分进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各项工程开工条件,审批开工申请。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的开工,可依据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由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 7.2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

7.2.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将由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作好记录。

7.2.2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将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工艺措施报审表》上予以签认。作好登记和记录。 7.2.3 当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将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在《施工工艺措施报审表》上予以签认。作好登记和记录。

7.2.4 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7.2.5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

(1)督促承包人根据拟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报审表》连同质量证明资料报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由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拟使用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规范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具体要求按《施工工程材料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执行。监理人员应作好记录,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记录表》。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按与承包人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进检查和检验。若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部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部。监理部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部对承包人自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进行抽样检验。作好记录。

11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人员将拒绝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句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撤出现场。作好记录。

(2)对于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① 合同规定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②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并抄送项目法人。监理部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项目法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③ 当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监理部应用《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项目法人送交交货延期的说明,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④ 项目法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⑤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部批准。

(3) 监理部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应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人更换施工设备。作好记录。 (4)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① 若监理部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部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捡。

② 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部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

(5) 承包人未完成监理部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部可以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 (6) 现场材料试验

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时,将查看承包人在工地建立的试验室、配备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部进行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部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部可以使用承包人合格的试验设备。 (7)主要建筑材料的检验频次

监理部将按表7-1规定的取样规则和检验方法督促承包人抽样送检,并鉴证抽样送检过程和结果:

12 7.2.6监理部应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作好记录。 7.2.7按《监理实施细则》中确定的质量控制点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建立监理质量监控体系,确定需旁站的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协助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形成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由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并在《监理日志》上作好旁站记录。 (1) 该项目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 a、U型渠土方开挖及安装,涵闸和过路涵管 b、建筑物工程及砌筑砂浆拌和 (2)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其它隐蔽工程 7.2.8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的质量检验

(1)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将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要求承包人通知监理部进行检验,通知应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部按照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施工合同《技术条款》要求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3) 监理部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

7.2.9 由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在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及时报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或《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以及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平时巡视、旁站和检查情况,及时评定单元或工序工程质量等级。作好记录。(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人员的抽检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使用的质量评定表必须正确,填写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评定质量等级。) 7.2.10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由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作好登记和记录。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范文第4篇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2002年国家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重新颁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类105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放射性皮肤疾病 放射性肿瘤 放射性骨损伤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放射性性腺疾病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中暑 减压病 航空病 手臂振动病

4、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 光敏性皮炎 电光性皮炎 黑变病溃疡 化学性皮肤灼伤

5、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 电光性眼炎 职业性白内障

6、职业病有哪四个特点

⑪、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人为的,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⑫、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只有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职业病。

⑬、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⑭、大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或治疗方法,早期发现,较易恢复,发现越晚,疗效越差。

7、为什么会得职业病

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在劳动过程中有三个方面原因容易得职业病,一是用人单位设立或提供的(劳动)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产生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二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设置(使用)的作业方式不合理,不健康;三是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或行为,不懂得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保护。

8、怎样知道自己有无得职业病

由于目前大部分的职业病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预防职业病或要早期知道自己有无受职业危害损伤和得职业病,最有效的办法是进行职业性体检。

就业前体检---工人在从事有害作业前进行体检,通过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同时为今后定期体检提供参考比较的基础资料。

就业后定期体检---按一定时间间隔对有害作业工人进行体检,早期发现可疑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病。

9、常见作业的职业危害

制冷岗位

接触高浓度氨,主要表现为流泪 咽痛 声音嘶哑等;眼结膜 鼻粘膜 水肿;严重的剧烈咳嗽甚至昏迷.高浓度氨可致眼和皮肤灼伤.长期超量接触可引起支气管炎.还存在设备噪音危害。

10、油漆作业的职业危害

油漆作业的主要职业危害是吸入有机溶剂蒸气。各种漆都是由成膜物质(各种树脂)、溶剂、颜料、干燥剂、添加剂组成。普通油漆通常用汽油作溶剂,环氧铁红底漆含少量二甲苯,浸漆主要含甲苯,也有少量苯。喷漆(硝基漆)及其稀释剂(香蕉水)中含多量苯或甲苯、二甲苯,在无防护情况下喷漆,作业场所空气中苯浓度相当高,对喷漆工人的造血器官危害极大。

11、噪声岗位职业危害

噪声对人体的不良作用是多方面的。50分贝以上开始影响睡眠,70分贝以上妨碍交谈,使人心烦意乱。长时间接触噪声可引起头昏、头晕、头痛、耳鸣、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脑电图异常(慢波增多),心率加快,血压不稳(多数增高),心电图有心率不齐和缺血型改变,同时可见食欲下降,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功能改变、月经不调等。噪声对人体最为明显的影响是损害听觉器官,长时间在90分贝以上噪声作用下,听觉器官的敏感性下降,进而听力减弱,严重者发生职业性耳聋。

12、怎样预防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①进行工艺改革,以无声或少声工具代替噪声工具。如液压机代替锻压机、焊接代替柳接、无梭织布代替有梭织布等。

②在不影响操作前提下,用隔音、减震、消声、吸音等措施减弱噪声强度。同时合理规划厂区和厂房建筑,使噪声源远离其它作业区,或造隔音墙,建筑物内墙选用吸音材料等。

③个人防护,工人戴耳塞或耳罩,往往可取得较好的防声效果。

13、焊接作业的职业危害

电弧焊接时,焊条的焊芯、药皮和金属母材在电弧高温下熔化、蒸发、氧化、凝集,产生大量金属氧化物及其他物质的烟尘,长期吸入可引起焊工尘肺,吸入烟尘中的金属氧化物还可引起金属烟尘热。氧化锰是电焊烟尘中的重要毒物,长期高浓度吸入可引起慢性锰中毒。焊接时弧区周围还会形成多种有害气体,可产生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是氩弧焊和等离子弧焊的主要危害因素之一,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最高。

焊接电弧是一种很强的光源,能产生中、短波紫外线,可引起电光性眼病。非熔化极氩弧焊和等离子弧焊需借助高频振荡器激发引弧,在引弧的瞬间(2-3秒)有高频电磁场存在。等离子喷焊可产生90-123分贝的强噪声。非熔化极氩弧焊和等离子弧焊使用钨棒电极,能放出α、β、γ三种射线。

14、中暑

主要是高温作业环境引起,包括:热射病、热痉挛、热衰竭。

15、热射病

热射病:大部分会骤起昏迷、高热、无汗、灼热或先有大汗继而“无汗”皮肤干热发红,处理不及死亡率在17—80%之间。

16、热痉挛

热痉挛:明显特征是肌肉痉挛伴收缩病,以四肢、咀嚼及腹肌等经常活动肌肉多见患者神智清醒,体温多正常。

17、热衰竭

热衰竭:起病迅速,表现为头昏、心跳、恶心,并有便意,多汗、面色苍白,继而昏厥、血压下降、体温不高,一般以老年人和心血管疾病患者多见。

18、预防生产性毒物的危害

什么是生产性毒物? 毒物是指较小量进入人体可引起人体健康损害(中毒)的化学物质。各种生产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毒物统称为生产性毒物。

职业中毒的概念: 由毒物引起的疾病状态称为中毒。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发生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

急性中毒的高危人群:

肝脏有病时影响毒物在体内解毒,肾脏有病时影响毒物从体内排出,有肝肾疾病的人容易发生中毒。有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的人接触到刺激性气体,不但容易发生中毒,而且病情较重。未成年人由于发育不成熟,也容易中毒。妇女在月经期、怀孕期对某些毒物敏感。有些患遗传性缺陷病的人,对某些毒物特别敏感。如患有葡萄糖一6一磷酸一脱氢酶(G-6-PD)缺乏症者,接触溶血性毒物特别敏感。

急性职业中毒的现场处理:

吸入中毒的患者,应首先从中毒现场抢运到新鲜空气处,保持安静、保暖。解开衣扣和裤带,保持呼吸道通畅。经皮肤吸收中毒的患者,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清水或解毒液彻底冲洗皮肤。

经口中毒的患者及时催吐、洗胃、导泻,但强酸、强碱等腐蚀性毒物口服后不宜催吐、洗胃,可服牛奶、蛋清以保护胃粘膜。抢救时要仔细检查,抓住重点。如果呼吸困难,应立即用氧气吸入。心跳呼吸停止者进行胸外。心脏挤压术和对口人工呼吸。现场若备有特效解毒药品,要及时使用。经初步抢救后迅速转运到附近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

怎样进行自救互救:

当你发现突然有大量毒气散发时,要迅速戴上适合的防毒面具。如果身旁无个人防护用品,可拿湿毛巾、手帕或衣物包住口、鼻,并立即离开毒源。皮肤和眼睛受到毒物侵害时,迅速用清水彻底冲洗。接触大量毒物后,如感到不适,要及时找医生检查。

防治综合措施的内容:

① 加强领导,专人管理,落实尘、毒治理措施;

② 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在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时,必须把防毒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③ 改革工艺,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④ 开展技术革新,改进生产方法;

⑤ 通风排毒,即在密闭的基础上,进行局部抽风,然后把有毒气体经净化处 理后排出室外;

⑥ 好个人防护,合理使用工作服、手套、长靴、眼镜、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

⑦ 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杜绝跑、冒、滴、漏; ⑧ 合理供给保健食品,增强身体抵抗力; ⑨ 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普及职业中毒防治知识,使职工自觉遵守安全防毒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⑩ 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做好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生产性粉尘的概念:

能够较长时间以浮游状态存在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叫做

粉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在

工农业劳动生产过程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发生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称为尘肺。

粉尘作业工人的卫生保健措施: ① 业前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从事粉尘作业禁忌症,如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肺部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以及心血管疾病等。②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尘肺病人,及时采取防治措施。③定期对粉尘作业环境进行监测。了解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及时落实或改进防尘措施,改善劳动条件。④加强粉尘作业工人的个人防护,常用的个人防护用具有防尘口罩、防护面具、防护头盔和防护服等。粉尘作业工人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换工作服、班后洗澡、保持皮肤清洁。还应加强营养,劳逸结合,生活有规律。

什么叫高温作业?

在工业生产中,由于高温车间内存在着多种热源,或由于夏季露天作业受太阳热辐射的影响,常可产生高温或高温高湿或高温伴强热辐射等特殊气象条件。在这种环境下进行生产劳动,通称为高温作业。我国制定的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度的作业,列为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按气象条件可分为三大类

① 温强热辐射作业:其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相对湿度低,形成干热环境,这类作业场所都有强烈的辐射热源,室内外气温差可达10℃以上,以对流热和辐射热作用于人体。

② 高温高湿作业:这类作业环境的气象特点是气温、气湿高,而热辐射较弱。主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水蒸气或生产上要求车间内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所致。

③ 夏季露天作业:建筑、搬运等露天作业,除受太阳的辐射作用外,还接受被加热的地面和周围物体放出的辐射热。 人为什么会中暑?

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机体从高湿环境接受对流与辐射热量,加上劳动和高温环境增加的代谢产热量,远远超过机体的散热量。若这个恶性过程不断发展,人体通过一系列的体温调节还是不能维持机体的热平衡时,就造成机体过度蓄热。同时,由于大量出汗导致脱水、失盐,从而发生中暑。

中暑病人的处理: 发现中暑病人后,首先应使患者脱离高温作业环境,到通风良好的阴凉地方休息,解开衣服,给予含盐的清凉饮料。必要时,可进行刮莎疗法或针刺合谷、曲池、委中、百会、人中等穴。如有头昏、恶心、呕吐或腹泻,可服用中药霍香正气九;如呼吸、循环衰竭时,给予葡萄糖生理盐水静脉滴注,并可注射呼吸和循环中枢兴奋剂。

怎样预防中暑? ① 理布置热源,把热源放在车间外面或远离工人操作的地点,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应布置在天窗下面;采用穿堂风通风的厂房,应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② 隔热,是减少热辐射的一种简便有效方法。

③ 加强通风换气,加速空气对流,降低环境温度,以利于机体热量的散发。 ④ 加强个人防护,合理组织生产,如穿白色、透气性好、导热系数小的帆布工作服;同时调整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开中午酷热,延长午休时间。加强个人保健,供给足够的含盐清凉饮料。 为什么在清凉饮料中要加盐? 高温环境下劳动,人体为了散热,常常大量出汗。出汗使人体丧失了大量水份和盐份,主要是钠盐和部分钾盐,一般汗液中含氯化钠0.1-0.35%。普通高温作业工人劳动8小时出汗4-8升,损失盐份约15-20克。所以,对高温作业工人既要及时补充水份,也要及时补充盐份,才能维持机体正常功能,这也就是在清凉饮料中加盐的原因。通常可按含食盐量0.1-0.2%来配制清凉饮料,供工人饮用。

职业病危害的防护:

职业病危害的防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业场所防护设施的防护,二是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工人健康的主要防护手段。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帽、防护服、防护眼睛和面罩、呼吸防护器、防噪声用具和皮肤防护用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关键在要懂得其防护特点和性能,训练使用者正确使用、维护、管理。

防护帽

用于防止意外重物堕落或飞击损伤头部和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多用聚乙烯等制成。要符合国家标准GB2811—81。视工种组合使用,如电焊工安全防护帽等。防污染的防护帽以棉布或合成纤维制成的带舌帽。

防护服

主要有防热(非调节和空气调节两种)

防止化学污染服,防止化学污染物质损伤皮肤或经皮进入体内作用。

防护眼睛和面罩

主要防护眼睛和面部受电磁波(紫外线、红外线、微波等)辐射。粉尘、烟尘、金属和沙石及化学溶液溅射等损伤。

防护面罩的作用 (1)、防护固体粉末和化学溶液溅射入眼和损伤面部的面罩 (2)、防热面罩 (3)、电焊工用面罩 呼吸防护器:

根据结构和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净化式)和隔离式(供气式)两大类。 (1)、过滤式(净化)呼吸防护器

1 机械过滤式-----防粉尘、烟、雾,常见的防尘口罩

2 化学过滤式-----防毒面具或组成有滤合与空气接触过滤 (2)、隔离式(供气)式呼吸防护器

1自带式-----防毒面具(罩)自带空气瓶供呼吸不与现场空气接触。

2外界输入式-----防毒面具(罩)通过蛇管由场外供氧。 防噪用具

选用应考虑作业环境中噪声强度与性质,如稳定、低频噪声耳塞即可。 皮肤防护用品

主要是指防护手、臂皮肤污染的手套和膏膜,与污染源洗除剂 ①手套-----各种材料均有,要看接触物来选用。

②防护膏膜-----如用手套操作的工种,常用膏膜防护对手的污染。

③污染洗除剂-----如有时用了手套或膏膜仍有污染,则使用专用的洗除剂,洗除污染物或油剂。 使用防护用品的注意事项

1、正确选择符合要求的用品,特别是呼吸器。

2、使用人员要接受了解使用防护的目的、意义、性能方面的教育。

3、对结构复杂的防护用品要反复训练,务求正确迅速正确地戴上、卸下使用。

4、应急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接近点摆放,及时可用。

5、要熟悉各种用品的性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6、有组织、有制度、正确、合理地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 ① 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 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 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④ 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 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 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 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⑧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四点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范文第5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章名】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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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章名】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第二十二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章名】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的房屋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重点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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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的;造成村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在办理村镇建设证照时,只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范文第6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章名】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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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章名】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第二十二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章名】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的房屋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重点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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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的;造成村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在办理村镇建设证照时,只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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