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投资报告范文

2023-09-19

风险投资投资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 股份企业的名称和经营饭店地点:

股份企业的名称:xx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的名称:xx饭店

经营饭店地址:x县乌江路;

第二条 投资目的和股份企业的经营范围:

投资目的:投资商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努力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营范围:xx饭店

第三条 股份企业的经营期限:无期限。

第四条 企业法人代表和投资商的姓名及其住所:

企业法人代表: 黄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x 家庭地址:x头组 14 号

企业投资商: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第五条 投资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1 日止,共 3 年。

第六条 投资商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投资商姓名: 投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 投资方式:货币

各投资商应在本股份企业设立登记前缴付所认缴的投资额。

第七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利润分配:股份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后利润应当提取法定的“三金”,余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商;

亏损分担: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债务,投资商按投资比例承担,投资商对股份企业亏损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八条 股份企业事务的执行

1 、各合伙人对执行股份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股份企业事务,而投资商不再执行股份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股份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股份企业事务的情况。

2 、执行股份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股份企业。

3 、执行股份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投资商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股份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股份企业所有者,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股份所有者承担。

4 、投资商为了解股份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5 、投资商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股份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 、投资商不得同本股份企业进行交易。(经股份所有者同意除外)

7 、投资商不得从事损害本股份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入股与退股:

入 股

新投资商投资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投资商投资协议;

订立投资协议时,企业法人代表应当向新投资商告知原股份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 、入股的新投资商与原投资商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入股的新投资商对入股前股份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 股

股份企业在存续期间,投资商转让其在股份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由企业法人代表购进股份,然后再市面上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商可以退伙:

1 、投资商投资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退股;

3 、发生投资商难以继续参加股份企业的事由;

4 、其他投资商严重违反股份协议约定的义务;

投资商在不给股份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投资商退股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股人按照退股时的股份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股的投资商财产份额。

投资商退股的,股份企业财产少于股份企业债务的,退股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亏损。

第十条 股份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股份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解散;

股份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决票权过百分之 80 同意,可以自股份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有企业法人代表负责清算;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股份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投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股份企业造成损失;执行股份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2 、投资商擅自退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 、投资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股份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资商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企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股份协议。本协议未规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企业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投资商和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股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企业法人代表和投资商各执一份。

四、本股份协议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和投资商签名后生效。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 盖章 ) : 投资商签字:

签约时间:

风险投资投资报告范文第2篇

在世界金融危机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出台了旨在扩大内需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些政策“出手快、出拳重”,在提振市场信心,拉动内需的同时,也引起了各方对未来经济可能过热的担心。

据有关研究表明,自1988年以来,每当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高于12%,经济就会过热。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经济的总体技术水平不高,企业经营以粗放型为主要特征。这种粗放型的增长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不断投入来维持,必然大量消耗资源。因此,一旦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过快、资源需求量就会快速增长。资源需求大于供给,就会导致煤电油运全面紧张,生产资料价格节节攀升,并通过成本传导机制,推动最终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引发经济过热甚至通货膨胀。

要想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彻底转变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依靠科技创新,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单位要素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率。开创一种以科技发展为动力,集约化经营,内含扩大的经济增长模式。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只有如此,才能解决经济高速增长中的经济过热问题。

但是节能、环保项目不同于一般的投资项目,投资风险高,生产周期长,在实践中,融资难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节能、环保产业的良性发展。这就需要我们突破传统融资模式的束缚,针对节能、环保产业的特殊性,开创新型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尤其在现阶段,把我国的投资重点放在有关技术成果转化上,以期提升我国经济的总体技术水平,促成经济增长模式的顺利转换。

笔者认为,应当以扩大内需为契机,开创新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追加对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投入。在4万亿全面拉动内需的投资项目中,对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只有3500亿,占比不到10%,应该进一步加大该产业的投资力度。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关系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因此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必须给予政策的倾斜,加大该产业的投资力度。

第二,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实践“绿色信贷”。政府可以通过财政信息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向节能、环保产业放货。商业银行应当降低对节能、环保产业的贷款门槛,放宽担保条件要求,可以考虑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节能项目的现金流为贷款审批的主要考量因素。

第三,鼓励节能、环保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条件成熟的节能、环保企业可以考虑优先上市。股票融资是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的非常好的手段,拓宽了融资渠道,使节能、环保项目融资走向市场。从1996年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向社会公开募股的环保企业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证券市场中的环保板块,为节能、环保项目融资,打通了市场融资的渠道。

第四,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向节能、环保产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介入节能、环保领域,既可以为企业注入资金,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又可以辅助其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融资,实现节能、环保产业与资本市场的结合。

第五,考虑发行有关节能、环保的特种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在对节能、环保项目充分调查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发行一般债券或者收益债券。对于财政收入比较充裕的地方,可以发行一般债券,通过税收偿还本息。由于收益债券是通过项目收益来偿还本息的,因此非常适合财政收入相对较少的地方。

第六,积极发展地方“中小企业集合信贷”。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地方担保公司和地方银行,以产业链为纽带,以骨干企业为核心,对多家中小企业“打包信贷”。这样,一方面发挥了规模经济效应,降低了银行运营成本和管理难度,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企业的利息负担。

第七,鼓励节能、环保产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吸收民间资金。节能、环保企业作为发起人将能够在未来产生现金收入的资产或收益权出售给特设交易机构(SPV),SPV作为债券的发行人,用发行债券的收入购买要证券化的资产,并利用该资产未来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还本付息。这种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不仅为项目提供了广阔的融资渠道,而且由于其具有破产隔离、信用提高等特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第八,设立节能、环保政府基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的节能、环保基金机构,为节能、环保项目提供资本金,并结合资产证券化手段吸引民间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杠杆”作用。

第九,鼓励节能、环保项目建设的国际合作。由于我国目前投入巨额资金用于节能、环保工程尚有一定困难,政府加强项目的国际合作,吸引国际资金参与国内节能、环保项目建设。节能、环保投资公司既可作为法人吸引外资,也可作为中介人、担保人协助企业吸引外资。

风险投资投资报告范文第3篇

【摘要】考虑到公私合营模式下的地铁项目投资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决策的不可逆性和管理柔性等因素,提出了利用实物期权的方法来评价地铁项目的投资价值。实例分析表明,实物期权方法能准确地对项目投资价值进行评价,从而更有效地指导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

【关键词】地铁;公私合营;实物期权;投资决策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规划和筹建地铁项目。地铁项目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造价高、运营成本高、投资大、周期长、社会公益性强以及盈利能力有限等特点。准公共物品的这项特性也决定了国内大部分的地铁项目仍然是以政府单一投资为主导,而项目所需的巨大的资金缺口对地方政府财政造成了极大压力,单一资金结构也致使资金的利用效率差,项目抗风险能力低下,最终导致一些地铁项目的失败。为破解上述问题,一种名为公私合营的融资模式进入大家的视野。公私合营模式下的地铁项目是一种不可逆的战略投资项目,其具有投资额巨大、经营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性质。传统投资决策方法在对此进行决策时,不能全面客观的估量出公私合营模式下的地铁项目的价值。实物期权是一种灵活的选择权,决策者若拥有了这种选择权,就可以进行投资时机选择,等到部分风险因素消除后再进行投资,如政策明朗化、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等,从而避免了一些刚性的决策,通过柔性决策方式规避风险,回避损失。

二、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实物期权

公私合营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建设经营成本、运营收入、风险分担以及特许经营期长短问题。理性的决策者在进行公私合营模式下的地铁项目投资决策时,会考虑到地铁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大量不确定性因素,解决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最好办法就是获取足够多有效的信息,在前期的谈判过程中,私营部门也希望在一段时间内,往往是特许经营合同谈判过程中,更多的获取该地铁项目相关的信息,以消除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找到最佳的投资时机,获得最大的收益,而不是立即进行投资。此时地铁项目会存在推迟期权,私营部门可以利用推迟期权来修正自身的投资决策。这样才能避免投资失误,但传统投资决策方法没有给予投资者这样的机会。实物期权方法可以有效解决投资等待问题,即给予投资者一个推迟期权,决策者可以在推迟期内收集有效信息,选择最优投资时机进行投资,最优投资时机给决策者带来了决策灵活性价值。

公私合营模式下的地铁项目的融资额巨大,要一次完成融资则会导致融资成本高且风险大,因此往往会把地铁项目分为若干工程依次建设,从而降低融资成本以及风险,这样做会给项目带来额外的价值,这种价值是由未来增长期权的可能性带来的。此外,由于地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和正外部效应,作为对项目投资收益流失的一种补偿,政府往往赋予了开发商一定期限内对周边一定范围内不断升值的地产和物业进行开发、经营、变卖等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看涨期权。因此,地铁项目的投资价值不仅包括由未来票款收入带来的净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同时还包括投资中蕴涵的看涨期权的价值。总之,实物期权方法是一种考虑不确定因素、战略适应性和管理柔性的投资评价方法,可以帮助公私合营模式下的地铁项目的投资者更加灵活地作出决策,更加全面地掌握公私合营模式下的地铁项目的价值。

三、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投资价值的实物期权模型

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中隐含有推迟期权和增长期权,投资者希望获得这两种期权,推迟期权可以帮助投资者认清受到未来不确定性影响的项目价值,从而做出正确投资决策;增长期权可以帮助投资者认清当前项目的真实价值,即使当前项目的净现金流较小,甚至为负值时,只要投资者获得进一步投资的机会,这个机会的价值足够大,投资者依然可以为了获得进一步投资的机会而决定投资当前的项目,这个价值就是增长期权的价值。因此,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的价值应等于项目未来净现金流加上实物期权的价值。由此可见,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的投资不应该简单以未来净现金流大小来判断是否进行投资,还要正确估计实物期权的价值。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的价值包括项目财务净现值和实物期权价值。结合净现值方法和实物期权定价理论,一个完整的城市軌道交通项目的价值构成如下式:

ENPV=NPV+C

其中,ENPV表示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的扩展净现值,即项目的总价值。NPV是用传统净现值方法计算的项目财务净现值,C是项目所含的实物期权的价值。我们要评估项目所含的实物期权的价值,就要正确估算该项目所蕴含的灵活性也就是不确定性的价值,我们用实物期权模型来对其期权价值进行评估。研究表明,在风险中性世界中,地铁项目未来收益的变化服从几何布朗运动。本文基于B-S模型,建立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实物期权的一般定价模型。

B-S模型:

其中:

变量的涵义:

下面就本项目分别对S,X,T,及σ的确定,进行具体的探讨:对于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全部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之和S,它的价值只能通过市场研究和预测来估计项目完成后的现金流量,再折现为现值来表示项目的价值;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的投入成本X,则为项目的初始投资成本,它是建设期项目全部投资的现值;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期权的有效期T,就地铁项目来说,它主要取决于政府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期权的类型,就延迟期权举例来说明,当投资者有权利决定在T时间后再做是否投资的决定时,那么期权的到期时间就是T;无风险利率,无风险利率是进行无风险投资得到的回报率,在B-S期权定价模型中,无风险利率一般采用我国短期国债利率;标的资产波动率σ,标的资产波动率是B一S模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而且它是实物期权模型中唯一一个不能由市场直接提供的参数。在期权理论中,波动率越大,期权的价值就越大,而项目价值上升的潜力也就越大,可以通过寻找类似的地铁类上市企业,通过观察其股票价格的波动率得出本项目的资产波动率。

四、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个颇具实力的地铁项目公司。承接了一城市的地铁项目,由于该地铁项目的融资额巨大,因此把该项目分两期进行。第一期项目的规模较小,大约需要投资100亿元;2011年建成并运行,预期税后营业现金流量下表所示。第二期2011年开建并于2014年建成并运行,运行盈利能力为第一期的2倍,需要投资200亿元,预期税后营业现金流量如下表所示。

项目第一期计划 单位:亿元

时间(年末)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税后营业现金流量 20 30 40 40 40

项目第二期计划 单位:亿元

时间(年末) 2010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税后营业现金流量 80 80 80 80 80

由于该项目风险较大,投资要求的最低报酬率按20%计算。计算结果该项目第一期的净现值为-3.987亿元,第二期的净现值为-11.809亿元。

这两个方案采用传统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分析(即不考虑期权),均没有达到公司投资报酬的要求。计算净现值时,使用的税后营业现金流量是平均的预期值,实际上可能比预期值高或者低。公司可以在第一期项目投产后,根据市场发展的状况再决定是否上马第二期的项目。因此,应当考虑增长期权的影响。

计算扩张期权价值的相关数据如下:

(1)假设第二期项目的决策必须在2013年年底决定,即这是一项到期时间为3年的期权。T=3

(2)第二期项目的投资额为200亿元,折算到2010年时点使用10%作为折现率,是因为它是确定的现金流量,在2011~2013年中并未投入风险项目。该投资额折现到2010年为150.263亿元。X=150.263

(3)预计未来营业现金流量的现值239.249亿元,折算到2010年为138.454億元。这是期权标的资产的当前价格。S=138.454

(4)σ为项目价值的波动率。在本例中,σ的取值选择参考地铁股票的波动率,取σ=0.35。

(5)无风险的报酬率为r=10%。

采用B-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结果如下:

=28.771(亿元)

第一期项目不考虑期权的价值是-3.987亿元,它可以视为取得第二期开发选择权的成本。投资第一期项目使得公司有了是否开发第二期项目的扩张期权,该扩张期权的价值是28.771亿元。考虑期权的第一期项目净现值为24.784(28.771-3.987)亿元。因此,投资第一期项目是有利的。

五、小结

本文针对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投资决策中具有不可逆性、不确定性以及灵活性等三个典型特征,引入实物期权方法评估公私合营模式下地铁项目的真实价值,为投资者找到最佳投资决策。实物期权方法可以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掌握主动权,针对市场变化,采取灵活性的管理策略,因而可以正确认识项目所面临的不确定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赵国杰,何涛.基于实物期权的项目特许期决策模型研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

[2]杨屹,郭明靓,扈文秀.基于实物期权的基础设施BOT项目投资决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7.

[3]朱巍.PPP模式在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应用[J].综合运输,2004.

作者简介:徐杰宇(1989—),江西广丰人,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资产评估理论与研究。

风险投资投资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 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 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 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 决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权限

1.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2.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除要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有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 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审查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 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 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门接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后,负责对其

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由公司各相关部门组 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 正式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 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 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 (中) 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

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 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 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 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 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 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

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上述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 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 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 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 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风险投资投资报告范文第5篇

1 投资银行帮助风险企业公开上市 (IPO)

目前看来, 风险企业IPO上市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最主要方式。当前IPO的主要方式包括境外公开上市和境内公开上市两种。境内IPO是指企业直接在中国大陆A股的主板、中小板或者创业板公开发行上市;境外IPO则主要包括境外市场直接上市、境外买壳上市、反向兼并间接上市 (RTO) 、境外分拆上市以及通过存托凭证海外上市等形式。但是无论哪一种形式, IPO上市都离不开投资银行的协助。我国《证券法》规定, 募集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IPO必须通过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进行公开发行募集。对于中国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尤为如此, 就更需要知名投行协助, 才能增加公开上市发行的成功率。创业企业在准备上市过程中, 会遇到很多专业化的问题, 企业本身可能对这方面不太懂, 这就需要投资银行对其进行上市前的辅导, 辅导的过程就是帮助企业按照上市规范达到上市条件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当中, 我国投资银行自始至终帮助企业做这种技术性很强的辅导工作;一旦选出的企业在二板市场变为“垃圾股”, 也将直接影响到投资银行的信誉和品牌。投资银行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作为上市辅导人和保荐人, 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确定企业IPO价格及股票上市后的价格维护。在IPO过程中, 股票定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定价太高, 虽然发行人可能获取较大的利益, 却会给发行带来困难, 而且使投资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定价过低, 虽然使股票易于发行, 而且投资银行可能获得较高的差价收入, 但是发行人的利益就受到损失。不久之前当当网通过摩根斯坦利成功上市纳斯达克。可是在上市成功之后当当总裁却因为上市估值和中介费用问题与大摩产生争执, 以至于他与一名女性大摩员工通过微博公开争吵, 成为了当时远比当当上市纳斯达克更为吸引公众眼球的事件。

2 投资银行协助风险企业进行股权转让

对于达不到公开上市标准的风险企业, 投资银行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协助风险资本退出。目前股权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OTC柜台市场交易以及并购等形式。无论其中哪一种形式, 投资银行都起到了资本和项目的中介作用, 甚至投行自身充当资本的供应方, 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前段时间国内A股市场上新三板概念聚集了大量的市场人气, 除了中关村、苏州高新等高新技术开发区概念股之外, 券商股无疑是新三板推出最为受益的版块, 受到了市场的普遍追捧, 涨幅不小。新三板的推出将为风险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渠道, 也将成为一些达不到目前创业板上市标准的公司企业上市的首选, 自然也为风险资本的推出提供了另外一条行之有效的渠道, 更加为投资银行拓宽了业务范围, 显然利好券商版块。

3 投资银行直接进行风险投资

投资银行直接进行风险投资, 一般是通过投行内部的风险投资部门, 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作为LP (有限合伙人) 提供资金, 由专门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运营;二是作为GP (一般合伙人) 直接设立私募股权基金, 由投资银行负责管理。投资银行直接进行风险投资, 不仅可以可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 而且一般都会得到风险企业上市的承销商地位, 一方面投行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上市费用, 另一方面由于投行基于自身风险资本退出的考虑也会在风险企业上市的过程中尽心尽力。目前高盛、摩根斯丹利以及已经被收购的美林等国际知名投行都设立了创投基金、收购兼并基金、增长基金、过桥资本等多种PE基金。例如高盛从1992年设立高盛资本伙伴基金以来, 到2007年为止已经成立了高盛资本伙伴6号, 总共7只基金, 共募集资金399.2亿美元。2006年高盛位列全球十大PE之三, 募集资金仅次于凯雷和KKR, 达到310亿美元。另外, 在南孚电池三易其主、蒙牛赴港上市等案例中我们都能看到摩根斯坦利的身影, 尤其是蒙牛引入摩根斯坦利, 由于双方签订的对赌协议, 险些使控股权落入大摩手中。

4 投资银行为企业提供收购兼并、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

在风险企业上市后, 投资银行主要对其提供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服务。风险企业上市后, 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力资源和企业管理方面都上了一个台阶, 企业的需求也从最初简单的融资转向资本运营, 因此投资银行也相应的对上市公司提供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等服务, 为企业进行一系列资产重组、并购等方面的策划, 吸引能支持未来发展的一个合适的兼并者或收购伙伴, 使企业的发展前景更为看好;或者协助公司加强管理, 建立最佳的财务工程, 通过管理创造价值。

在包括投资银行设立的各类P E基金中, 就有专门从事收购兼并的一类基金, 称之为Buy-out基金, 包括MBO基金、LBO基金以及重组基金 (主要通过收购控股成熟且稳定增长的企业实施内部重组、行业整合来帮助企业确定市场地位, 提升其内在价值, 待增值后出售获利) 。例如上述案例中摩根斯坦利对南孚电池的投资, 大摩将其股份出售给吉列 (Gillette) , 风险资本翻番从而全身而退。另外投行也为各类收购兼并提供咨询与中介服务, 而且投行在此扮演的角色往往非常关键。如果大规模的收购兼并没有投行参与, 很难成功。例如2010年吉利并购沃尔沃, 之前罗斯柴尔德没有加入, 福特也只是礼节性的接待了吉利, 直到后来吉利获得罗斯柴尔德的支持才使后来的收购能够获得成功。

5 投资银行充当风险资本和风险企业之间的媒介

投资银行充当风险资本和风险企业之间接触的媒介, 主要体现在投资银行既帮助风险企业寻找合适的风险资本也协助风险资本寻找合适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一个完整的风险投资过程主要包括项目选择、可行性核查、资本进入、风险控制与退出这四个阶段。

(1) 在项目选择阶段, 投资银行在海量的项目信息和商业计划书中进行初步研究筛选, 并且对行业和公司进行研究分析, 找出未来具有增长潜力和行业前景的企业, 与风险企业初步接触, 为其和风险资本牵线搭桥。在此阶段, 投资银行审阅企业商务计划时, 最看重的是计划书所反映出来的创业者和经理层的素质, 判断他们是否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 是否具备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财务和管理等全面的才智。就风险企业本身而言, 投资银行重点考察它的市场规模、前景和业务的独特性, 判断风险企业是否了解市场及其发展趋势, 是否有足够的独特性来击败竞争对手从而脱颖而出。

(2) 在可行性核查阶段, 投资银行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进行尽职调查, 并且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也称为审慎调查 (due diligence) , 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在此阶段, 投资银行主要通过目标公司所在地的供应商、当地金融机构、客户、媒体、监督机构、当地政府及工商税务部门对目标公司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核查, 从行业竞争结构、目标企业、管理团队以及退出机会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最后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提供给风险资本, 供其参考。

(3) 在资本进入阶段, 投资银行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协助风险企业和风险资本完成针对投资协议书各项条款的谈判。虽然经过之前大量的调查摸底工作, 企业和风险资本双方对相互的情况已经明了, 但是形成最终投资协议书的谈判依旧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 其时间跨度短则三四个月, 长则一年以上。谈判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就股权交易方式进行约定, 二是对投资方的保护性条款。其中交易约定主要是根据双方谈判的最终结果, 确定股份交易的每股单价、出让数量、股份比例、资金使用安排、投资阶段分期、激励计划、入资方式等主要内容和细节, 对交易方式进行约定。对投资方的保护性条款主要包括反摊薄条款、肯定性和否定性条款、优先购买股权、共同卖股权、股票回购权、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权、相关者承诺、称述与保证等等, 在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使投资方显得较为弱势的风险投资过程中, 双方签署对投资方的保护性条款是十分必要的, 也是投资银行在谈判过程中斡旋与协调的一个重要方面。

(4) 在风险控制与退出阶段, 投资银行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风险资本安全退出, 主要方式前文已经详细阐述。

综上所述, 在风险投资的各个阶段无论是风险企业自身还是风险资本, 都需要投资银行的协助顺利完成投资过程, 尤其是在风险资本的退出阶段, 投资银行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摘要: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之间最重要的中介机构。风险投资 (Venture Capital, 也称创业投资) 是指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入迅速发展的或有巨大潜力的新兴企业, 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辅之以管理参与, 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 因此投资银行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显得极为重要。

风险投资投资报告范文第6篇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资本权益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资本大规模双向流动的格局已经形成,我国返程投资规模呈现快速扩张趋。大量境外资金通过返程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流入国内。由于其资本运作的复杂隐蔽性,国际逐利资本借道返程投资合法渠道流入国内,极有可能成为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跳板”。因而,如何引导与规范返程投资行为,加强返程投资的全程监管,以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正面作用,成为当前应关注与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返程投资特点及成因

从目前情况来看,阿拉善盟返程投资呈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资本的实际控制者均为境内居民;二是返程投资路径是境内的资本通过在开曼群岛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然后以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三是涉及多个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及复杂的资金链。

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驱动因素来看,成因有三:一是融资动机,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购买土地、厂房,一般难以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融资,而境外资本市场较发达简便,如香港从向联交所提出申请到获得批准时间短,增强民营企业“境内不贷、转向境外”意愿。若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曲线”上市运作成功,除了通过股票发行可募集到大量资金外,还可借鉴吸收国外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商誉,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是国际市场的影响。国际资本市场普遍看好中国经济的发展,且国际资本市场资金相对宽裕,为民营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筹资创造了有利条件。据调查,目前境内居民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设立“壳”公司政策宽松,注册手续简便且资本要求低,境内居民个人携带外汇现钞出境即可注册,无须通过银行售付汇。 三是为了套取外资优惠待遇。长期以来,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外资优惠政策,如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廉价的水电土地使用成本、方便快捷的行政手续、便利的借用外债和资本汇出手续。这些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外资企业,而本国企业是没有资格获得的。

二、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返程投资企业资本金来源渠道多,境外权益合法性证明材料审核存在随意性。返程投资资金来源渠道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长期投资款,此类资金属于转让股权获利; 二是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取得的过桥贷款,此类资金期限短、利率高; 三是私募为主,主要是境外定向集股募集资金或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 四是国际游资利用特殊目的公司曲线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或楼市,加之人民币升值收益,以获得高额回报。而外汇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相关业务时,对于要求外方投资者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但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返程投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收入来源多种多样,随意性较大,如何审核收入证明材料成为难点。

(二)跨界监管协作渠道不畅通,弱化了返程投资管理效果。一是返程投资涉及跨国界监管,远程管辖存在难度。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后,其境外融资及上市等运作均发生在境外,欲对其实施监管,需涉及跨国界、跨地区的配合协调等问题,尤其是有关资金交易真实性的核实,更需要境内外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而由于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差异,跨国界间协调配合往往滞后,给远程监管交易真实性带来了困难。二是返程投资涉及跨部门监管,外汇局处于被动监管地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流程中,实际操作中,商务部门多数从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角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施审查。而对境外投资方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境内居民等情况一般不进行严格核实。商务部门有关批准手续完成后,外资企业根据商务部门审批文件办理相关特殊目的公司与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明显是一种事后监控,外汇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和限制,两部门相关政策协调性的不足,使得对返程投资实行联合监督的合力作用难以发挥。

(三)返程投资企业资本金管理中存在问题。1.返程投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结汇,结汇资金使用用途真实性审核难。返程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方实际为境内人士控制,此类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同一控制人名下的关联企业关系密切。返程投资企业资本金以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或虚构其他交易为由结汇,结汇资金支付后又原路划回,或将结汇资金无偿转移使用,并按照自己需要随意安排用途,轻易规避了外汇监管。2.返程投资企业结汇资金真实流向及后续监管难。返程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人民币划转关联企业,再由关联企业迂回划转挪作他用或最终流回。在这一过程中,结汇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并在多家银行、多个账户间迂回划转,资金来源属性被一步步“稀释”和掩盖。返程投资企业结汇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进行自由划转,就难以排除部分结汇资金被用于人民币定期存款、投资股市、楼市、购买土地等非生产性用途。因此,无论是银行还是外汇局,都对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真实用途、流向难以实施有效监控。

(四)热钱有可能借道返程投资流入境内。当前私募基金纷纷涌入,多数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热钱注入形势严峻,而对返程投资流入境内的外汇局只能通过对其流入总量及流入频率加以关注,而最终是否有流入到企业正常经营之外的热钱,外汇局难以区分,不能从源头上遏制热钱流入态势。

三、对加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监管建议

返程投资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对经济也有一定的正面影响。比如扩展了融资渠道,为创业投资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支持了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和就业;为合理使用外汇储备提供了新思路,等等。但返程投资也有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流失;人为夸大我国外资引进的规模;为宏观决策提供错误信息;为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转移非法所得提供便利;推动资本外逃,影响人民币汇率稳定等负面影响。面对返程投资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必须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

(一)明确境外权益合法性证明材料。1.建议明确境外合法收入。以法规形式明确要求特殊目的公司提交融资证明材料,审核其境外融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外汇局对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的融资活动进行审查,包括融资方式、时间、资金来源等内容。如采取公募方式境外上市的应提供上市批准文件,由交易所提供关于该企业发行股价、股数等资料;对于私募资金,应提供双方的投资协议或借款证明,并要求出资方提供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个人应提供税务部门确认的相关年度纳税证明,以充分说明出资方所提供资金的真实性与合法性;2.建立特殊目的公司财务状况报送制度。明确规定境内返程投资企业定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审计报告与财务状况表,外汇局严格区分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收入,对于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实行资本项目核准制管理,对于利润、红利收入方可进入经常项目账户。

(二)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增强返程投资监管效果。应积极参与建立国际间协作机制,通过国际间监管信息交流与共享,延伸对返程投资的监测范围。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尤其应加强与离岸金融中心间的信息沟通与互换,尽可能获得离岸中心注册企业涉及中国境内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增强返程投资的信息透明度,提高返程投资管理效果。

(三)建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活动的多部门合作监管机制。一是外汇、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时反馈返程投资相关信息。及时将外汇部门的外汇登记信息、工商部门的股权登记信息、商务部门的审批信息、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进行反馈与交流。二是对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异常与违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达成监管共识,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融资和返程投资依法合规有序开展。三是建立融资参与方的诚信档案,形成有效的诚信监督机制。对于部分法律意识淡漠的投资机构或融资企业,如未作外汇登记即进行海外融资并返程投资,一经查实,应列入诚信黑名单。外汇局应对被列入黑名单内的投资机构或融资企业的违规融资行为予以处罚,并严格限制其今后的投、融资行为。四是加强对返程投资对象的监测。建立非现场财务报表监测系统,及时了解返程投资对象企业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加强对企业资产转移、支付利润、转股等事项的监控,建立统一高效的外汇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对返程投资对象的全方位监测。充分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及时更新和关注返程投资企业进出资、进出口、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的新信息。

(四)加强对返程投资资本金结汇的监督查处力度。一是强化银行监管职能,改变目前银行因利益驱动而执行外汇政策不力的现状,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增强真实性审核的责任感,提高外汇政策实施效果;二是加强对返程投资结汇套利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日常监测力度,通过账户系统、直接投资系统等非现场监管系统,对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行为进行重点监测。发现企业异常结汇的情况,及时反馈外汇检查部门,对其人民币资金的后续使用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对查实的违规结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遏制返程投资结汇套利现象。

(五)加大打击热钱流入力度,遏制热钱流入。一方面,积极改进现有管理规定,加大对返程投资外汇行为真实性和合规性检查力度,严惩虚假投资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多部门协作,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定期公布制度,不断提高监测和管理水平,提高外汇局、商务部、海关、税务、公安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水平,在行政许可、登记注册、生产经营、银行信贷、资金结算、税款缴纳等环节,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从而在打击热钱上形成合力,遏制热钱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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