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服务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2024-01-26

气象服务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处于萎缩状态,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政府力量的支持,政府补贴缺位。因此,有必要明确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了解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困境,以探寻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出路。这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

1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必要性

1.1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具有“靠天吃饭”的性质,这使得其成为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弱质产业。而和其他可保风险相比,农业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的特征,如极易导致损失波及面广、损失程度极其严重等。Miranda 和 Glauber(1997)曾利用统计模拟模型计算出美国最大10家农业保险人和一般保险人的赔款支出变异系数百分数,得出结论:一般保险人的加权平均变异系数百分数为 8.6%,而农业保险人则为 84%,农业保险人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差不多达到一般保险人的 10倍左右。在农业保险中,若缺少支持及其他补偿机制,而是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其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追逐利润的目标显然相悖,保险人将难以承受而退出市场。

1.2 农业保险属准公共产品

“与一般私人物品相比较,农业保险产品具有以下准公共品的基本特征: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生产经营上的规模性等。”准公共物品的纯私人提供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导致私人成本过高,必然进一步导致准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这种情况下政府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1.3 农业保险补贴是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

WTO协议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和农民收入相关的农业保险称作“绿箱”政策,不予限制,不像其他的财政补贴手段那样容易引发贸易争端。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主要采用农业保险手段对农业进行支持。

2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矛盾与困境

2.1 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不足

我国虽然不能像美国那样每年给予30亿美元的农作物保险补贴,但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仅仅采用免征营业税而财政不给农业保险任何补贴的方法显然是不行的。有数据表明,1998—2000年,我国平均每年政策性补贴支出817.35 亿元,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的 7 倍,其中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每年支出 605.36 亿元,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数量的 5倍。可见,我国的财政补贴仍注重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而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却不足。

2.2 农业保险补贴的标准难以确定

从国外做法来看,由于各国及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及风险程度存在一定差异,故其补贴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补贴水平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不可能实行统一的标准。特别是西部地区,无论其经济实力还是自然条件都远不及东部地区,因此,如何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补贴标准,在政府能够负担、农民愿意参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这三个条件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还没有解决。

2.3 政府补贴的效率不高

政府对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是为了增加农民的付费能力,从而提高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不仅取决于保费补贴率的高低,还与农民对风险的偏好、农民可以利用的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性等有关。美国从 1980年到2000年曾两次提升对保费的补贴率,但是农民的参与率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参与率得不到提高,农民保险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散,政府的补贴自然是一个低效率的行为。以2005 年为例,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达到 4927 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 7.3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0.148%,保费收入已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对农户是缺乏吸引力的,农民的参与程度低。另外,农业保险补贴并不能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政府的保费补贴虽然提高了农民的付费能力,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资料来区分不同农民的风险,可能会使农户故意将资源转向高风险的项目配置,放弃预防风险的努力。保险公司也可能由于政府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这都是农业保险补贴低效率的体现。

2.4 制度保障没有到位

农业保险是有别于商业保险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至今我国的农业保险规范仍处于缺位状态。农业保险的性质、组织形式、政策支持方式,特别是政府对保险费的补贴额和补贴费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美国各个阶段农业保险补贴率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相比之下,显然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

3 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基本思路

3.1 以各项政策作为保证

农业保险补贴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为保障,努力营造有利于农业保险补贴发展的制度环境。比如,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把农业保险补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给政府及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以法律政策的保障。既要保证国家农业保险补贴方案的顺利完成,又要切实保障广大的参保户真正享受到农业保险补贴带来的实惠。同时对于农业保险补贴的方式及保费补贴的水平也应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除了有法律的规范外还要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比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

3.2 建立相关扶持机制

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发展农业保险补贴的投入机制和约束机制,规定国家财政支农的增长比例,国家及地方政府分担农业保险补贴费用的比例,努力构建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财政专项的补贴基金,专门用于农业保险补贴。在信贷方面,政府要制定优惠的融资政策,实行信贷资金向参保农户的倾斜,同时发展农业保单抵押政策。推行农业保单抵押制度就是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的一项辅助制度。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可用农业保单作抵押;对农民来说,买一份保险,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可同时获得信用担保,解决发展农业生产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3.3 建设服务推动机制

服务推动是政府主导农业保险补贴的又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为保险公司及参保农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为此,政府既要帮助农业保险机构掌握保险对象的有关信息,又要为投保的农户提供有关农业保险的信息资料,帮助参保的农户选择合适的农业保险方式。同时通过信息服务使农户了解国家农业保险补贴的政策,特别是使农民了解农业保险到底能给其带来什么好处和利益,增强农民的投保意识及投保积极性。二是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既是指对参保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物技术的引进、作物栽培技术的推广以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又是指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其主要是帮助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选择合理农业保险补贴方式以及确定合理的农业保险补贴标准。三是提供专业人才。农业保险补贴的发展需要大量专业的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人才,这就需要国家及地方政府重视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

[作者简介]王韧(1978—),女,湖南平江人,讲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气象服务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乡村是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农业保险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一部分。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农民收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开始关注农业保险,辽宁省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铁岭、阜新、辽阳等地区开始实践农业保险。为了探讨农业保险是否起到了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及其作用机制,本文将运用辽宁省农业保险的保费、农民收入数据,通过分析可知,农业保险对农民的收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民收入;单位根检验

农业是支撑辽宁省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但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极其特殊,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不稳定性更强,还会被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所影响。辽宁省占地14.8万平方千米,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灾害,农业保险可以有效缓解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已展现优势,成为许多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于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减少损失具有重大作用,利于农业健康发展。

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政策也在不断加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业保险,推进稻谷、小麦等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表示,要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指出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辽宁省农业保险仍然存在农民投保积极性不够高、农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本文将使用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数据,选取合理的变量和模型,探析辽宁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作用。

1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说

1.1 文献综述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强化农户收入保障的重要措施。国外学者Goodwin(2001)表示农业保险可以使农民的赔偿大于支出。Babcock B 和 Hart C(2000)认为农民参保后,会种植更多农作物,农产品增多,价格下降导致收入减少。

以下是国内学者的看法。韩旭东等(2020)研究发现,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的收入均明显高于未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梁平等(2008)使用全国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数据,通过单位根检验等,得出农业保险能提高农民收入。张小东(2015)通过分析得出农业保险为农民提供了风险保障和灾后补偿保障,有利于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郭军(2021)等通过考察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认为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有显著负向影响,会加剧农民收入不平衡,受排斥农户与未受排斥农户的农业收入差异为6%

左右。

从以上可看出,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可以及时为农民提供补偿,有助于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还可以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及时调整,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实现增收。还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对于农民收入的作用较小。虽然农业保险有灾后补偿,但由于保费、农民道德风险、农产品产量的增加等问题,使其发展缓慢,难以促进收入。

1.2 研究假说

首先,农民投保后,保险公司会在灾害发生时进行赔偿,保障农民收入。其次,保险公司会帮助农民防灾。最后,农民参保后,会积极进行新型农业种植结构和模式的探索,扩大生产规模,使用先进化的机械设备,促进农业生产科技化,提高生产效率。

基于此,提出假设1:农业保险会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参保缴纳保费后,收入会有部分降低。而且他们认为一旦有损失就会赔偿,产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会使收益完全达到之前的水平。农民参保后,可能会一味扩大生产规模,但會造成农产品价格下降而使收入减少。

基于此,提出假设2:农业保险会减少农民收入。

2 理论分析

参考柴智慧的框架,假设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有两种情形:存在风险和无风险。假设存在风险的概率为α(0<α<1),则无风险的概率为1-α。农民收入损失的概率服从二项分布,即完全损失和没有损失。假设农民有参保和不参保两种选择,参保记为事件A,不参保记为事件B。保费为N。

在完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参保和未参保的农民可获得的收益均为Y。发生农业风险时,参保农民的收益为M,即农业保险的赔偿,0<M≤Y,未参保农民的收益为0 (表1)。

未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为E(B)=(1-α)Y

在E(A)中,αM-N≥0,则E(A)>E(B)。αM是农业保险的期望赔偿金额,政府补贴保费,保费占比小,所以期望赔偿金额大于保费,农民投保后获得的期望收益会更多。

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方差为D(A)=E[(A-E(A))2]=[(M-N)-(1-α)Y-αM+N]2+[(Y-N)-(1-α)Y-αM+N]2=α(1-α)(M-Y)2

未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方差为D(B)=E[(B-E(B))2]=[0-(1-α)Y]2+[Y-(1-α)Y]2=α(1-α)Y2

经过比较可得,DA

3 数据来源、变量选择

3.1 数据来源

考虑到农业保险数据的可得性和代表性,本节使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5—2018年关于辽宁省农业保险的数据。该数据库涵盖调查内容比较丰富,涉及辽宁省农民收入、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指标,调查反映问题对农业保险研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3.2 变量选择及描述

(1)被解释变量。本文研究关注的是辽宁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则将辽宁省农民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表示,表示为FI。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关注的是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因此模型中核心解释变量为农业保险,用农业保险的保费金额来衡量,表示为AI。

(3)控制变量。根据调研数据和已有文献,本文还控制了一些可能影响农民收入的变量,包括农产品价格指数(反映农产品价格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辽宁省农业总产值与辽宁省农业人口的比重,用人均产值反映收入)。两者都是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所以将两者作为控制变量,用API来表示农产品价格指数,用LP来表示农业劳动生产率。

表2列出了2005—2018年辽宁省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农产品价格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

由表2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8年辽宁省农民收入显著增加,从3690.21元到14656.30元,增长了3.97倍,实现了11.19%的年均增长率。2007年、2008年和2011年增长率显著,分别为16.70%、16.82%和20.10%;2009年增长率显著下降,只有6.84%。2005—2014年,农民收入增长率波动极大,2008年到2013年间波动最为显著和剧烈。2014年增长率开始下降,2015年至2018年保持相对稳定,2018年到2019年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从6.62%增长到9.91%,实现回升。

这一阶段,农民收入达历史新高。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颁布八个“一号文件”,聚焦于三农问题的发展,实施的“三免两补”政策,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从绝对水平来看,辽宁省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农民收入占比仅有39.25%,农民收入还是偏低。以上数据表明,目前辽宁省农民收入状况仍需改善,应构建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有效机制。

4 实证分析结果及解释

4.1 单位根检验

为减少回归的异方差性,本文在计量分析过程中对上述各变量分别取对数,分别为lnFI、lnAI、lnAPI、lnLP。 对对数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得到以下结果(表3)。

表3 各变量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 ADF值 P值

lnAI -5.370 0.002

lnAPI -2.095 0.249

lnLP -1.539 0.483

lnFI -2.611 0.116

ADF检验后,只有lnAI序列的 ADF 值小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是平稳的,表明该序列中农业保险(lnAI)是一阶平稳的,其他变量的ADF值都没有小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是不平稳的(表4)。

一阶差分后,结果如表4所示。lnAPI序列的ADF 统计值小于5%的显著水平值,表明其是一阶平稳的。

二阶差分后,得到检验结果表5。由表5得出lnLP序列和lnFI序列二阶差分后的 ADF 统计值小于5%的显著水平值,即可以拒绝原假设,表明农民收入(lnFI)、农业劳动生产率(lnLP)变量是二阶平稳的。接下来可以使用协整检验来判断变量之间有没有长期均衡关系。

4.2 协整检验

对变量进行JJ协整关系检验,得出表6和表7。

从检验结果表6和表7中得出JJ协整的两个子检验均拒绝了至多有一个协整关系(At most 1 )的原假設,因此这四个变量直接至少存在3个协整关系。所以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长期均衡关系。

从上述模型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AI、农业劳动生产率LP、农产品价格指数API与农民收入FI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关系,它们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即农业保险对农民的收入起促进作用,可以稳定农业的生产发展。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本文运用单位根检验、JJ协整性检验,对辽宁省2005—2018 年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业保险、农产品物价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农民收入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表明农业保险促进农民收入。

5.2 建议

(1)政府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保障水平。辽宁省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并因地制宜,根据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补贴政策。

(2)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和法规。辽宁省可以在《农业保险条例》相关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包括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相关政策保护措施。

(3)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收入,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辽宁省是农业大省,要让广大农民认识并接受农业保险,政府要积极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就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运行机制以及灾后理赔处理等方面进行讲解。政府可以制定主动自愿投保和优惠政策相结合的模式来促进投保,也应制定一些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的优惠和创新政策,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要吸纳农业保险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设基层服务网点,有效满足农民需求。

(4)保险公司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险公司要与时俱进,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省内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因地制宜,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多发灾害和经济状况制定具体条款和费率,扩大保障范围。

参考文献

GoodwinB.K.Problems with market insurance in a griculture[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 nomics,2001,83(3).

Babcock B,Hart C.A Second Look at Subsidies and Supply[J].Iowa Ag Review,2000.

韩旭东,刘爽,王若男,等.农业保险对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效果——基于全国三类农户调查的实证分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2020(41):2-3.

卢飞,张建清,刘明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增收效应研究[J].保险研究,2017(12):67-78.

梁平,梁彭勇,董宇翔.我国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经验研究[J].学者论坛,2008(01):46-48.

张小东,孙蓉.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区域差异分析——基于面板数据聚类分析[J].保险研究,2015(06):62-71.

郭军,纪安,彭超.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基于倾向值匹配的异质性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2):1-10.

陈美,谭明月.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21).

柴智慧.农业保险的农户收入效应、信息不对称风险[D].包头:内蒙古农业大学,2014.

气象服务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采用简单抽样方法调查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研究安华保险公司供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市场失灵问题。辅以网上收集其他5家涉农保险公司(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资料,推断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共性问题,其成因是:“私办公助、商业保险公司代行、窄范围、高保费、低标准、低理赔”等特征,“自上向下”供应的“准公共产品”难以满足广大农户的保险需求。提出了我国克服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对策: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构建“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构建完善的财政支农体系;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关键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市场失灵;准公共产品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olicy insurance; Insurance market failure; Quasipublic products

为了调查6省区农民2012年购买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对长春工业大学来自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农村籍大学生(家庭主业是农产品种植和牧业养殖)发放了400份调查问卷,2012~2013学年寒假带回家中与家长一起回答,2013年3月10日寒假结束时收回有效问卷391份。

统计结果如下:有387家(98.97%)知道安华农业保险,了解安华农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家庭是117家(29.92%),自愿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是156家(39.89%),受地方政府鼓励而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是82家(20.97%),村社负责人强制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有106家(27.11%),47户没有购买安华农业保险。

246户家庭(62.91%)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131户(33.50%)认为政府补贴太少。297户(75.95%)认为保险赔偿过低。19户认为保险赔偿不及时。

在问及“您的庄稼或水产品或猪牛羊遭到损害时,你会采取哪种方式分散损失”的问题时,有277家(70.84%)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38家(9.71%)回答“靠国家救济”,52家(13.29%)靠亲朋好友,只有24家(6.13%)回答靠保险赔偿。

观察问卷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农户知道有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但是,自愿购买者不多,绝大多数家庭并没有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当成农业生产损失的规避工具,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农民心中,六省区农民保险意识普遍淡薄,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没有很好的市场。

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供需失衡,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1 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缺陷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政府通过补贴、损失赔偿等政策补偿种植(养殖)业农业经济组织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一种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1.1 专业监督管理机构缺失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一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功能:一是依靠财政补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村经济组织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生产利润水平,平衡工农业之间利润差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二是依靠风险分散机制降低农业风险,平衡工农业之间风险差别,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列入公共产品范畴,应当由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组织、发动、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与运作[1]。

但是,安华保险公司在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运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时缺少国家层面上的专业监督管理机构(虽然有保监会统一监管,但是,保监会重点监管商业保险机构)。只是6省区在省级政府层面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推委会),组织、管理省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推委会的职责:一是组织领导招投标工作;二是代表政府与安华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安华公司执行、管理、专业化运作省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三是代表政府与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一起确定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费标准、理赔范围,以及政府对安华公司、农村经济组织的财政补偿标准;四是代表政府管理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发生保险责任赔付,双方按比例分摊赔款,政府部分的结余,留作地方政府农业风险基金,保险公司部分结余,按相关规定提取准备金;五是统筹、管理保险基金,当保险基金出现超赔时,由保险公司按超赔额的10%负责理赔,其余部分由各市(区)推委会负责统筹。

国家层面上的监督管理机构缺失,只能由省级政府层面上的推委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推委会难以对本级地方政府实行有效监管。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推行过程中,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地方政府的财政配套不可或缺,地方政府的财政配套直接影响本区域内保险补贴力度。但是,产粮大省都是财政穷省,出于财政能力的考虑,宁肯放弃中央的财政补贴,也不愿意全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3]。

1.2 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缺乏法律保障

政策性农业保险旨在规避和分散农户农业种(养)植风险(自然灾害)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场风险,救济受灾农户和受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经济组织收入稳定增长。但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中,保户只有“先付费才能享受保险收益”,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配合”的方式通过农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而实施,由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应该强调“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4]。

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风险频发的国家,弱质性特征尤为突出。因此,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事关农业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宗旨、运行机制、组织者职责、运行者职责以及“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机制”等应该充分法律化[5]。

但是,非要式性的“合作协议”却充当安华保险公司在6省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仅靠“合作协议”约定各方的责权利;约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原则: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约定隐性强制保险条款,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联办共保,对于不实行“联办共保”的地区,省财政不给予保费补贴[6]。

1.3 私有的商业保险公司担当农业保险运营主体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低保费、高标准、高成本、高理赔”,这与商业保险公司营利目的相违背。中央政府对在高风险的农业领域“市场化运作”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还不足以改变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的现状。必须动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保险公司开展人工干预天气作业,降低农业保险机构保前作业成本;组建国有的、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分散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7]。

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非国家出资设立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在成立,发起股东是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4.1亿元。在“政府推动+财政补贴+农民自愿”原则指导下,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特点,采用“公司+农户”模式推广政策性保险,由农户、企业、地方财政三方共同缴纳保险费。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虽然也规定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担当安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但是,商业利益的驱使,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承担“低费率的农业再保险业务”。难以转嫁风险,是安华政策性保险“高保费、低理赔”的主要成因。

2 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市场失灵成因分析

2.1 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国务院629号令》中。《农业法》中仅有一款涉及农业保险问题。《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公司的商业经营行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无具体规范,只有一条即第186条规定略有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国务院629号令》仅仅是对《农业法》和《保险法》涉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个别条款的解释与细化。2013年8月15日,保监会下发了68号文件,也只是规范保监局和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秩序[8]。

没有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作保障,保险市场失灵在所难免。

2.2 “私办公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必然失灵”

农村准公共产品具有基础性、外溢性特征,因此,在供给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也就是由国家出资设立专营机构专营,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设立财政账户独立核算[9]。

但是,现行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却是由“非国家出资设立的” 商业保险机构——安华保险公司等六家机构(或共保体)代行,政府负责提供保险补贴,商业保险机构基本上是独立完成“风险评价、费率厘定、保险范围和理赔标准的确定、保险理赔”等保险作业。我国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典型的“私办公助”。

“私办公助”必然导致“商业保险机构寻租”,必然导致“窄范围、高保费、低标准、低理赔”,农户认购保险产品意愿下降,必然导致保险市场失灵。

2.3 “自上向下”供应的公共物品难以满足农民需求

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社区性公共产品应由社区提供。“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辅以县级财政适当配套”供给政策性农业保险,凸显了政府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供给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但是,我国公共物品供给实施“二元体制”,是典型的城市(工业)偏向型,农村(农业)公共物品主要由乡镇政府或农民自己负担供给。另外,中央——省市——地——县四级政府“利用政治权威进行财政集中”,乡镇政府没有财力为农民提供合意的公共物品[10]。在确定农业保险范围、品种、对象、补贴标准时,省级政府负责制定供给规划,致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制度是典型的“自上向下”供应。

不符合“需求——供给”逻辑的“自上向下”供给的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农户需求,必然造成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失衡。

2.4 保险公司供给收益远远高于农户投保收益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最佳供给结构为消费者的边际支付意愿之和等于生产单位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若二者不相等,或供给剩余,或需求剩余。

高风险业务,农户投保意愿强,保险公司经营意愿弱,需求大于供给。政府对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可以增加有效供给。

中等风险业务,农户有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有经营意愿,无需政府介入就可达到供需均衡。

低风险业务,农户投保意愿弱,保险公司经营意愿强,供给大于需求。政府强制性保险可以达到供需均衡[11]。

目前,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产品将近200种。但是,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的险种有三个: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少量特色农业保险。在种植业(养殖业)的主产区内选择“农业生产禀赋素质较高”的优势区域为保险范围,选择种养殖文化先进的大粮品种为保险品种,而且实行“联办共保”,基本上没有“高风险业务”,都是“低风险业务”。农民对农业风险、土地特质等的认知优于保险公司,当保险费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农户丧失投保意愿。

在安华保险作业区域内,种植业农民保险费占收入比率为9%~10%,养殖业保险费占比在 5%~15%, 而理赔收入不足以补偿生产投入,农民买不起“高保费、低理赔”的保险产品[12]。

据网上资料整理判断,“其他5家商业保险机构(或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与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类似,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表现相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也相近。

3 克服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在利用农业保险制度支持与保护农业发展的过程中,都有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

我国要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法》。

3.1.1

对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推进机制、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保障范围、运行方式、参与方式、经营主体资格、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基金筹集方式、财政补贴标准等[13]。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14]。

3.1.2

对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专营机构的设置、职能、作业范围、作业内容、再保险等要有明确的规定。要明确中央农业保险专营机构的职责:担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统一厘定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费率;拨付农业保险补贴。

3.2 构建完整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3.2.1

美国等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主导型。美国、加拿大、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主导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农场主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农场”。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国家独营的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管理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国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机构按较低保险费率对农场主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承保,国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其赔付率差额。

3.2.2

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国家保险协会——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

“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直接面对“保险相互社”的社员开展农业保险。“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也是一个“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其社员是“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 “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主要是接受“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的再保险业务。

“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

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的责任有三:一是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二是通过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三是通过大藏省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42卷11期 贾万军等 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成因分析及启示

3.2.3

构建“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 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借鉴美日等国的建设经验,我国应该建设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农业保险体系[15]。

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纳入政府的职责范畴,政府应当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中央政府出资发起组建中央农业保险专营机构(当运营资金不足时,可以以国家信用作担保面向国有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制订政策性保险产品目录、指导性农业保险条款,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范围、渠道、标准、方向、规模等,农业保险税种、税率及征缴方式[16]。在省市县设立分支机构,代表中央政府协调保险公司与农民及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决定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的模式、参与单位、组织体系、承保、赔付方案,在国家指导性条款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灾害种类、定损标准及保额、费率等。协调农业、水利、气象、土地、林业、财政等政府部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的配合关系。明确农经、农技、农机、畜牧防疫等机构,在承保、定损阶段应提供的技术保障种类和程度。明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涉农保险公司在承保收费、赔款支付方面的合作方式、结算办法。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4家专业农险公司经营,截止2013年7月底,保监会又下发了13张农险经营牌照。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构成了开展农业保险的主渠道。

在构建“金字塔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过程中,基层分支机构最为匮乏,应该大力发展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即充当政府保险顾问角色,又参与当地农险业务的方案设计,并协助政府部门招标。“保险经纪公司介入有助于解决保险公司与农户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产生的各类问题,一旦灾害发生,保险经纪人能够协助被保险人索赔与追偿。此外,目前国内不少保险经纪公司在风险分布、灾害统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数据积累,必要时还能为农业风险研究提供技术支撑[17]。”

3.3 构建完善的财政支农体系

3.3.1

财政预算制度建设。首先提高农业保险补贴预算比例;第二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补贴农业保险给付标准;第三是调整补贴政策,设定新的“四项补贴”政策,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农业生产机具补贴和良种补贴;第四,降低地方政府财政配套比例。

3.3.2

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科学明确地核定政府财政补贴。首先要确定涉农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范围,确定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补贴范围,制订补贴规则;其次,将补贴与从事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天气干预工程结合起来;第三,提高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标准;第四是从税收政策方面对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优惠及支持。

3.3.3

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农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当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大,威胁到保险人自身的经营稳定时,保险人可以利用再保险方式,将风险在保险人间分散、转移。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都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3.3.4

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对策:一是国家采取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调整产粮大省支农资金预算安排,调整救灾款预算安排,建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实后备;三是由国家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发行债券筹集风险专项基金。

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大的自然灾害出现时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赔付;人工干预天气工程;兴修水利设施;禽、畜、渔业传染病预防;农业灾害预警研究;农业风险预警研究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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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郑昌.我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J].中国禽业导刊,2006(12):17-19.

气象服务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开放经济系统中资源的流动规律决定了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保险的脆弱性,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将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有效地结合,对资源进行再配置,促进农业与非农业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农业经济系统效率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目前建立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可行性和障碍,进而对建立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双重二元经济结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资源再配置

王建伟(1971—),男,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管理、保险与精算。(北京410079)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4AJY007)、湖南省社科联科研项目“我国中小保险机构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603020C)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农业保险①,具有分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为农业信贷提供“担保”、促进农业产业化、均衡收入再分配、提高国民整体福利等功效,同时也是WTO规则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之一,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也越来越为理论界和决策部门所重视。然而,在我国的社会风险补偿体系中,农业保险基本处于缺失状态,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鲜有成功的案例。此前,很多学者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提出了若干构想,其共识在于农业保险必须要有国家政策支持,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对于具体应该实施什么样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并未达成一致。本文拟从开放经济系统中资源流动的规律出发,通过将市场“无形的手”与政府“有形的手”有机结合,深入研究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为其提供理论基础和政策建议。

一、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必要性分析

所谓“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主要指的是农业部门与非农部门之间(以农业和工业为代表)的部门二元经济结构和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形成的“地理上的经济二元结构”。我国农业保险即处在这样的“双重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下面我们从资源流动的规律分析当前“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发展地方农业保险的理论意义。

(一)封闭/开放状态下的资源流动与农业保险的脆弱性分析

在封闭的农业系统中(如图1),地区间的资源流动②处于相互孤立的状态。此时,由于缺乏资源流通,农业生产力的低下造成农民的可支配剩余收入很少,使其难以建立庞大的农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有限,农业生产和再生产的系统崩溃风险较大,农业安全的脆弱性十分突出。与封闭系统相比,开放系统中(尤其在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资源的自由流动将进一步降低农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进一步加剧。

由于开放系统中资源、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并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无形的手”的作用来配置资源,从而导致资源和要素自然流向效率较高的部门和地区(如图2、图3)。这使得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相比封闭系统更加突出,保险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首先,在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下,资源将持续不断地流向非农系统和发达地区,造成农业保险基金不足,人才流失,最终导致农业保险的资源不足,补偿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其次,农业保险参保主体出现较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统一缴费制度下,发达地区缴纳的保费多而赔付少,欠发达地区缴纳的保费少而赔付多,从而使得发达地区的农户丧失投保积极性,而欠发达地区的农户产生依赖性甚至不道德行为。最后,商业保险公司的趋利性决定其不愿进入如此低效的保险市场。

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表现为:风险发生地域广阔、保险标的分散、农户保险意识较低,以及高风险、高赔付等,这导致保险经营的收费、核保、理赔等工作相比城市中的保险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之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受到限制,单纯的农业保险利润空间相对狭窄。因此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商业保险公司往往选择不进入或退出市场。

基于以上原因,在片面遵循效率原则的情况下,农业的双重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更加明显,这使得农业保险的脆弱性进一步恶化,保险的经济“调节器”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整个农业系统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二)政府“干预”下资源的再配置与农业保险稳健性的增强

1.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政府“干预”资源配置可以增强“扩散效应”。开放系统中,资源自由流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使得各种经济要素向发达的非农系统集中,产生“凝聚效应”,而“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指出,由于“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凝聚效应”会使地区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进一步强化二元经济结构,此时消极等待发达地区产生的“扩散效应”来消除差别是不可取的,需要政府通过将发达地区、非农系统的部分资源输入欠发达的农业系统中,增强“扩散效应”,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提高农业系统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当农业系统的生产效率与非农系统的生产效率达到动态的平衡时,农业与非农业才能够实现协调发展。

2.政府“干预”可以改善农业保险的脆弱性,保障其经营的稳健性。所谓的“干预”是指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宏观调控,并非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一般来说,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调控农业保险的经营:一是通过技术手段改变农业系统现有的风险特征,提高农业系统整体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了农业保险经营的赔付率;二是利用财政手段,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国家和政府(本质上是非农系统),降低农业系统内部风险管理成本,间接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和承保能力;三是发挥金融职能,加强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提高农业系统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中介能力和资产转换能力。尽管政府的介入短期内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市场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但通过间接调控资源向农业系统流动(如图2的输入、图3的实线),的确能增强“扩散效应”,使得农业系统的效率提高,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增强。

综上所述,我国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资源遵循效率原则的自由流动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然存在脆弱性问题,有必要引入政府的“干预”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为了协调二元经济结构下区域间的经济差异以及规避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我们强调必须通过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的“干预”,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

二、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现实可行性分析

目前,农业保险在保障和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方面起到的预期作用已被普遍接受,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成为各级政府日益关心的问题,国家宏观环境和微观层面也在为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积极地准备,这些都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能。

(一)宏观经济导向为发展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了政策保证。一方面,国家政策导向鼓励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近来,中共中央在许多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文件中都会提到“积极鼓励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且给予农户一定的保费补贴”。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旗帜带领下,也都积极地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如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保险监管部门等要在农村保险业务的机构审批、农村代办员的资格授予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在2006年至2010年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可见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建立保障农村、农民的农业保险制度相当重视,有了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政府后盾,各地方的农业保险公司就可能迅速发展起来。

(二)农业保险试点经营初现成效。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双重二元经济结构,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在全国搞“一刀切”的模式来发展农业保险,形式灵活的地方农业保险相对来说比较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中央和各级政府也提倡采取试点的方法由点及面来推广农业保险,如四川选择了眉山、资阳和内江三市作为农业保险的试点,而湖南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则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开展生猪养殖保险、郴州市“隆平模式”进行的水稻制种保险,这些农业保险试点更有利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人、财、物的集中投入,减少不必要的损耗,使得地方农业保险能够在短时间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显示其示范效应,为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建设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

(三)商业保险公司多年的实践经验提供了技术支持。从国内来看,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在机构设置、费率厘定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和经验。入世以来,外国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也提高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技术水平。

(四)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为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契机。目前我国的银保合作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有很多的网点,我们可以考虑让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利用这些金融机构来开展保险业务,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与农村金融机构联系起来还可以营造更加完善的金融环境,国内外有很多实践或理论都提到,可以将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的贷款与农民是否购买农业保险联系起来,一方面可以扩大承包面积,增加保费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金融机构本身农业贷款的风险性。

当然也必须看到,当前发展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还存在一些障碍。首先,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尚未有比较明确的政策、法律法规作为发展依据和保障,各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而得不到任何补偿;其次,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抑制现象越来越严重,使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保险的购买力严重不足,农民交纳保费的能力有限,导致整个农业生产陷入恶性循环;再次,农业保险从产品开发到经营模式的定位不明确,使其缺乏针对性强的自主创新;最后,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还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和风险分散机制以及检查监督的职能部门。

三、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设想和建议

本文所提出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参与,以保障本地区农业持续稳定发展为目标的,将商业化经营与政策支持有效结合的新型农业保险组织。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地方性是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重要特色。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地方性”就在于它是以行政区域进行划分的,在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各行政区以及行政区内各部门的发展水平、发展程度有很大的区别,开展农业保险的条件也不一而同,这要求我们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而各行政区的各项指标和条件我们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因此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经营时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第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有机结合的产物。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商业化运作集于一身,既有政府“干预”来改善原有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又遵循市场机制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第三,政府的“干预”是适度的。政府直接参与经营会带来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弱化农业保险公司的功能角色定位,在这些方面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的成本更高,故两者在现实中都只能充当宏观政策制定者和导向者,起“守夜人”的作用,而将公司的经营交给市场。

总体而言,政府支持下建立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能够增加农业系统的收入,提高农业系统的安全性及运行效率,缩小与发达非农系统之间的差距,进而弱化国内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经济效率,是一条解决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下面我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构建设想。

(一)地方农业保险宏观体系的建立

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下由地方政府直接主导、服务“三农”、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新型农业保险公司。整个农业保险体系如图4所示。

1.中央政府的“调控”,实现了整体的资源配置。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是调节资源配置的指挥者,因此要大力发挥政府输入所带来的“扩散效应”。首先,中央政府要建立健全国家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其次,中央政府要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国家再保险或者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分散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部分风险;最后,中央政府要与其领导的银监会、保监会/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积极进行协商,共同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优化地方财政政策与措施、改善现有农村的自然条件等,力图为资源要素的输入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2.地方政府的介入,从微观实现“输血”和“造血”。作为直接主导者,地方政府首先需要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注入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可由各级地方财政拨款或整合各项支农资金;其次,地方政府要大力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前面提到的信息传递、运输条件的改善以及气象工作的协助,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客观环境;此外地方政府还要充当各方利益的协调者,比如要将农业保险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与畜牧防疫部门协调将保险防疫纳入农业防疫体系、充分发挥救灾防灾部门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等,从而降低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

3.农业保险监管机构是农业保险的直接监督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由现有的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兼任,也可以单独成立。其职责主要是对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监督和管理,如定期审查农业保险开展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同时还要协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如银保合作业务往来的规范性等。

(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微观组织的建立

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在具体的构建中,要借鉴当前各类金融机构改革的经验,充分发挥其自身特有的优势。

1.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应采取灵活的经营组织模式,但最基本的思路是要坚持地方政府的适度“干预”与商业化经营并举。一方面,完全商业化运作带来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另一方面,政府过度干预导致经营的低效率,因此,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既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又要独立于政府的行政干预。然而,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因此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程度的支持,参与程度不尽相同,实施不同的经营模式。

2.逐步完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尽管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政策性的组织机构,但是我们主张其在实际运行中以商业运作为主,因此其经营管理等业务基本上是依照企业经营的法律规范来进行。在其组建之初,政府出资但是却不能入股,而其他保险公司可以入股(发达地区)或者采取农民自身的合作互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它在税收等方面会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双重优待。作为一个法人机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除了政府补贴之外都要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做到责权利的统一。

3.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成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农业生产和再生产提供保险服务,因此,公司最初的主营业务就是狭义的农业保险——种养两险以及农村大型机械保险,并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随着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日益发展,我们可以考虑引入“大农险”,为农民提供“一站式”的保险服务,不断将农业保险产品推陈出新,但在此经营过程中我们仍需要将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与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分开,实行独立核算。

4.地方农业保险公司与各类农村金融机构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遍布广大农村地区,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网点资源,向广大农民介绍农业保险,实施农业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促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反过来,农业保险的开展又为农民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提供了后盾和损失保障,还可以考虑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否,作为衡量农民贷款额度和信用的一个参考标准等。

注释:

①文章中农业保险是指专门为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业生产者应对生产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提供的保障。

②本文中的资源泛指包括人力、货币、物力以及技术等诸多生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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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萍】

气象服务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业务 经营策略

一、保险公司当前的竞争环境分析

(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财产保险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又一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垄断,这种垄断局面直到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后才打破。保险行业经过长期的发展,陆续成立许多保险公司,其中较为出名的就是中国太保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随着保险公司的逐渐增多,保险市场的格局也逐渐从完全垄断型模式转向寡头垄断性模式,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大

我国的保险市场在初期形成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以人保为首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拥有异常明显的优势,太保和平安也同样如此,这三家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远远超过了其他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相关的调查,衡量比较下来,大型保险公司虽然在竞争优势上朝着逐渐下降的趋势发展,但是其拥有的优势仍然十分明显,这种明显的竞争优势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种现状是由于大型保险公司起步较早,发展历史比较久,长期的发展也逐渐提高了其知名度,對社会各界的影响都比较大,加上他们所拥有的产品在种类上十分齐全,同时,不管是销售人员还是服务人员数量都非常之多,并且网点布局十分广泛,接近客户的住所,为客户带来很多的便利条件。另外,大型的保险公司所包含的业务领域更为广泛,能够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险业务,客户可以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各种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不需要再跑到其他家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加上大型保险公司这些优势所花费的成本也比较低廉,是刚进入保险市场的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难以模仿复制的。因此,对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不仅难以开拓市场,而且需要承受较高的营运成本,导致他们面临较大市场竞争压力。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策略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开展财产保险业务

从本质上来说,财产保险业务不仅是一项保险业务,而且更是一项投资理财业务。大部分的客户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主要是想利用闲置的金钱去获得更多额外的投资收益。归根究底,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其实就是从客户手中筹集一部分资金,用来投资到相关国家项目中,等到项目结束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时,支付给客户更高的投资收益,相当于一项成本较高的负债。保险公司通过这种途径能够增加自身的盈利能力,同时又能提高公司的实力。然而,保险公司的投资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成熟情况息息相关,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时刻关注我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抓住好机遇进行投资,提高自身的投资收益。

(二)合理选择市场发展策略,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

根据经济不同的发达程度选择不同的保险发展模式,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选取好适合的发展策略,对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的不同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比如,在经济相对来说发达的地区,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比较高,人们拥有的闲置金钱也随着增多,因此,这些地区的居民对财产投资的需求也较强,所以,保险公司在该地区应该积极加大对理财型产品销售的力度。另外,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保险公司应该考虑到当地居民的人均收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居民经济能力接受范围内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推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根据公司的战略,选择合适的财产保险产品

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财产型保险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固定利率型,二是浮动利率型,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也存在不同的差别。固定利率型产品是指同时兼具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产品,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经济的好坏直接挂钩,当处于良好的资本市场时,在收益确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取超额的利润;一旦资本市场较差,而利息承诺是固定的,导致保险公司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而浮动利率型产品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费,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收益,保险公司仅是收取稳定的管理费用,对于市场的变动所带来的随机风险是不需要保险公司来承担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时,不仅获得很大的投资收益,而且也会面临许多的问题和挑战。加上现在保险市场环境的多变,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务必认清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的状况,为财产保险业务开拓更多的经营策略与渠道,同时联系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爽.我国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战略的研究——基于波特竞争理论的视角[J].南方金融.2012(02)

[2]林文春.浅谈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

作者简介:黄博(198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陕西延长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本科,中级职称。

气象服务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自2004年伊始,中央在连续六年的一号文件中均对发展农业保险做出了明晰而又稳健的指示,在多项政策、经济手段的支持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逐渐革除了以往有名无实、入不敷出、人资流失的旧况。经过了六年实践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性实践,我国农业保险成就了若干项经济、政治、社会方面的绩效。但我国的农业保险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待继续摸索完善,以使其逐步趋近一个内外均衡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均衡制度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农业保险逐渐与农村储蓄、农业信贷融为一体,并称为“新农村”中金融体系“三驾马车”,为“新农村”升级、农业可持续生产、农民生活保驾护航。但是,自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重新开办以来,其在制度体系上、经营模式上仍旧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使得农业保险的功效善未发挥到实处。为此,2004年中央颁发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将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提上了中央工作的重要议程,各地开始有针对性地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开展有的放矢、因地制宜地摸索,直至2009年,我国先后形成了四种主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一、因地制宜实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专营公司模式

我国现有三家农业保险专营公司,分别是: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2004年9月成立,以下简称安信),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2004年12月成立,以下简称华安),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公司(2005年1月成立,以下简称阳光)。三家公司有着各自不同的经营特点:安信由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及农委所属投资公司共同投资202亿元创办,将上海自1991年已有的农业补贴“正规化、公司化”,以“政府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作为经营模式,并全国首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华安由吉林省省委、省政府扶持,吉林省粮食集团等7家集团共同发起成立的,以“龙头企业牵头的农产品产业链”为主要保险对象,涵盖了六种主要农产品的政策性保险及农民财产、健康、人身意外等商业性保险;阳光以“相互保险”为特色,自下而上建立“保险社——保险公司”组织链,实行“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保险社负责办理具体的农险业务,自留保费50%,其余向公司分保。

(二)地区自主的商业化模式

2005年新疆自治区成立了新疆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国家保监会统一部署制定为期三年的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自治区选择阿克苏、喀什、和田、塔城、昌吉等五个地州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以粮食、棉花、大宗 特色作物和大宗家畜等为主要险种,施行“政府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统保、风险基金为后盾”的发展模式。2006年农业保险试点初见成效:5个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保费收入达到2998.6万元,占全区保费收入的10.5%,同比增长9.19%。

(三)政府与保险公司共保模式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有淮安市与苏州市。2004年11月,江苏省淮安市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稻、三麦(大麦、小麦、荞麦)、养鱼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保险试点。淮安市财政提供给农户50%的保费补贴,同时建立了“超赔共保”的风散机制,即出现超出保费规模损失时政府与企业按照3:7共同承担超额赔款。2006年7月,苏州市政府与人保、太保苏州市分公司合作开展水稻保险试点,试点覆盖了本市全部乡镇。具体做法是:政府提供60%的赔偿,大灾年份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9:1共同承担超额赔款部分,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收取11.45%的管理费。这种模式因保费低、符合农户赔款期望,获得了广大农户的支持。

(四)共保经营与互助合作模式

自2006年3月开始,浙江省启动了“共保经营为主,互助合作为辅”的模式,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进行为期三年的试点工作。所谓“共保经营”是指由浙江省十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施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核算制度。所谓“互助合作”是指依托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对风险较小的单一农产品进行“农户自愿缴费、财政适当补助、合作共享、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的辅助模式。在试点品种“一揽子”里,囊括了规模大、投入大、产出效益高的11个农产品,产值约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70%,之后各试点县(市、区)再从“一揽子”中选择不超过5个农产品进行试点,水稻是必选参保品种。基于两年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理想成果,浙江省下达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 )将该模式推广到全省。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绩效与缺陷

(一)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有序运行的共性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无一例外地运用了三种关键因素:政策、政府、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首先政策对农业保险具有指引作用: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均是在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部分地区、部分产品先进行试点”的提法后应运而生的,并且直至2009年的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强调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为各地政府矢志不渝地坚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且逐步推广到全国坚定了信心、明确了方向。其次,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全局组织:农业保险有效地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淡化,在四种模式中当地政府或根据国家政策对保费进行大比例地补贴,或对商业化农业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或引导农业保险组织结构形成。再次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管理功能:农业生产的风险系数大加之农民的低收入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与政策性,这与纯商业模式的盈利目标相悖。现行模式中商业化农业保险公司均以代办或合作方式出现,专职于管理层面,转移了经营风险,一改原中国人保统筹各项保险的混业经营模式,扭转了多年来业务萎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局面。

(二)我国农业保险探索中存在几项关键要素的欠缺

试点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得益于政策供给、政府的支持,然而农业保险并不可能永远停留在试点阶段,靠阶段性的政策“维生”,为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至今为止农业保险制度中所出现的关键性要素的缺位还需要及时地填补。首先,专业性法律的空缺。各界对于《农业保险法》出台的呼声已久,但是基于我国农业生产地区分布不均、情况不一,制定统一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然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又起步较晚,至今只能以各项政策作为农业保险工作依据,制定符合各地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法律体系还有待于实践的积累而进一步确立。其次,风险分担机制的空缺。为了避免巨灾发生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再度陷入巨额补偿的困境,减轻国家财政支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相当于给予农业保险又一层保障,显得尤为重要。相互保险、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是国际上公认的几种风险分担机制,它们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也需要我国政府的政策倾斜与可行性的探索。再次,激励机制的欠缺。农业保险服务于广大农村,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一方面要从事艰苦的登记测量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具备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定损专业技能,然而待遇水平却又普遍偏低,导致高素质的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匮乏。最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未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与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生产的事前事后保障机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绝大部分农业生产损失源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落后或者空缺,然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涵盖水利灌溉、通信、医疗、教育等方方面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依赖于政府财政的不断投入及政策扶植。

三、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均衡模式

均衡的制度谋求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平衡,这恰恰是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制度“供给不足,需求短缺”的所要改良的目标。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供给要素

第一,《农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这使得我国农业保险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各方约束机制、各相关机构的职能法制化、长期化,排除了政策的随机性、短期性的不足。第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生产的风险系数高、农民收入低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将长期采用政策化而非商业化的模式,同时为了达到“政企分明、政府突出指导、企业突出管理”的各自归位,“政策支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公司管理”的经营模式符合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实际情况。第三,农业保险运作机构的组成。首先,行政监管机关。继续由中国人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各项保险进行监管。其次,经营主体。原先农业保险是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难以达到专业化经营的目的, 2004年开始,在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很多省市自治区已经实现了由专业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理想局面,随着上述经营模式的确定,专业化农业保险公司全面取代原人保的混合经营是农业保险改革的应有之意。再次,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这是分布于广大农村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它的设置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难点。第四,农业保险从业及研究的激励机制。由于农业保险从业环境较为艰苦、专业性较强,使得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极度匮乏,为此政府应该考虑在待遇上对农业保险高素质人才提供补贴、提供编制等政策,在专业教育方面要在职业技术学校乃至高等院校设置农业保险专业,在专业培训上要对在职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另外对于农业保险研究人员及机构提供课题资金及研究经费补贴,多管齐下调动农业保险从业及研究的积极性。第五,农业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提高农田灌溉、防洪堤坝、农村医疗、通信等防灾抗灾设施的覆盖率能够有效地降低自然风险对农业的损害,这一部分的财政支出比例及相关的优惠政策需要逐年提高。

(二) 农业保险制度的潜在需求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范围被极大地拓展,已经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种植、养殖的生产层面,还涉及到加工、存储、运输等非生产性层面,可以说农业经营者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很大甚至很迫切。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旧有模式的消极经营并没有使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享受到农业保险的利益,再加上经营者对农业风险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大量的潜在需求没有被激发。其实农业保险制度的潜在需求源自于充分供给的引致,也就是说当农业生产经营者享受到了整个农业保险制度供给的完备性及由此带来的农业生产经营的切实保障时候,当农业保险意识、农业保险的功效宣传、教育到位的时候,他们会自发地形成对农业保险制度的需求。

我国农业保险经过了六年的改革探索,逐步摆脱了供给不足、需求萎靡的状态。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组织合作激发了供给力量,教育宣传、保费优惠也挖掘出了潜在的需求,农业保险制度正朝着均衡的目标迈进,既定步入到其应有的轨道上,起到了减轻农业风险威胁、缓解财政救灾资金的紧张、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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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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