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范文

2023-09-19

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范文第1篇

为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的相关文件、认真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安全科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归口管理。

2、各单位负责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 (2)机械设备事故 (3)火灾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

2、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和公司领导,发生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应同时上报消防和交通部门。

(2)事故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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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部门。。

(3)安全科负责人接收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公司报告。 (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所在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所在部门应向医院出具因工负伤初步证明,危、急、重工伤职工需转往外地医院救治的必须由医院出具转诊单,并上报公司备案。

3、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也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的清理,必须经过事故调查同意后方能进行。

(2)发生未遂、轻微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科、工程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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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查明事故经过、事故性质、发生原因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5)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认定事故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6)事故原查清后,发生事故部门应制定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4、事故处理

(1)按照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及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行为责任和作用,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由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个月。

(3)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处分决定,向全体职工宣布、并存入档案。

5、附则

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范文第2篇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 范围

适用于华润电力渤海新区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人身、机械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火电业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华润电力Q/CRP-FP-299.001-2010) 《火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华润电力Q/CRP-FP-299.002-2010)

《事故调查规程》(华润电力Q/CRP-GE-299.003-2011)

3 术语和定义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记录设备事故:是指造成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6人身记录事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处理治疗,但伤害轻微,歇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以及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7轻伤事故:因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3.8重伤事故:一个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备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用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4 职责

4.1施工、调试单位

4.1.1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管理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统计表。

4.1.2负责本单位职业伤害登记与保险理赔的管理。

4.1.3负责本单位职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4.2监理单位

4.2.1负责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2负责事故统计并报建设单位。

4.3建设单位

4.3.1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3.2负责工程各类事故的统计及报送。

5 管理内容及方法

5.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事故调查处理

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各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标准,做到事故处理有章可循。

5.4.1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

5.4.1.1记录事故:由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和事故所在班班长进行调查,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3个工作日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

5.4.1.2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和项目(专业)主管、专职安全员及所在班班长进

行调查,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单位5个工作日内报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建设单位。

5.4.1.3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于事故发生后6个工作日内由事故调查小组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根据情况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5.4.1.4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保护好事故现场,由事故单位总公司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划分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预防事故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60日内事故调查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当地劳动安监部门报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4.2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4.2.1设备记录事故:由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部门应于1周内向安全部门及其主管上级部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5.4.2.2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分析。5个工作日内应向总公司安监部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同时抄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5.4.2.3重大及以上备事故:事故单位相关领导及部门应立即协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同时做好防止事故扩大措施,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或根据实际情况和授权,由事故单位总经理主持事故调查工作,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应于6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4.2.4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消防管理规定相应程序进行。

5.4.2.5事故原因或事故造成的后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参建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5.4.2.6发生因施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5.4.2.7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外力破坏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的事故,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

5.4.2.8建设单位根据安全事故的等级和分类,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送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表。

6 报告和记录

6.1人身事故报告

6.1.1记录事故

6.1.1.1施工单位凡发生需到医疗部门治疗处理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

6.1.1.1班组长主持记录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后报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备案。

6.1.2轻伤事故

6.1.2.1事故单位的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迅速向班组长报告。

6.1.2.2班组长立即报告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

6.1.2.3项目(专业)主管或专职安全员在接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报告。

6.1.2.4安监部在24小时内整理出事故快报经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后报单位总公司安监部门,同时抄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6.1.3重伤事故

6.1.3.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

6.1.3.2事故单位项目经理接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总公司安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情况按国家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6.1.4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

6.1.4.1事故单位负责人立即上报监理单位总监、建设单位总经理,并根据情况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6.1.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

(五)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1.4.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2设备事故报告

6.2.1记录设备事故

6.2.1.1事故当事人或所在班组应立即报告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项目(专业)主管应及时报告安监部门。

6.2.1.2安监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联合所在项目(专业)进行调查,并于4小时内向项目(专业)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6.2.2一般设备事故

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应立即报告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项目经理1小时内报告本公司相关领导和安监部、质保部以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6.2.3重大设备事故

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用电话或传真向本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以及总工程师、安监部、质保部报告。同时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总经理及工程主管领导、安监负责人,并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4小时内向上述领导、部门报出书面报告。

6.2.4伴有人身伤害的设备事故,按人身事故报告规定上报。

6.3火灾事故

6.3.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均有报告的权力和义务,应立即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6.3.2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照人身和设备事故程序进行报告。

6.4交通事故

6.4.1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6.4.2同时报告所在单位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7 检查与考核

7.1本制度所列管理任务,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7.2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参照《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管理制度》。构成由政府及控股公司考核的事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范文第3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和分析、处理、预防等过程。 3.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1)安全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内容及要求

4.1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活动中断的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停车场站事故,但不包括商务事故。 4.2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5.2.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 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员工中首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安全科负责人,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总经理。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在 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及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 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职能科室、车队及公司各层级管理人员,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现场的公司各级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积极的救护,最大限度地保证受伤人员的生命。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5 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相应科室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职能部门以及事故发生车队、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工作;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

(3)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安全科、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工作,积极提供需要的调查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

(4)调查组应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事故处理通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拖延。 4.6事故统计与分析 (1)事故统计

1)公司安全科负责事故统计表的填写; 2)事故统计表要填写准确无误; 3)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分析。 (2)事故分析

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1)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包括装备、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①装备、物资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包括: a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 个人防护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防护服等缺少或有缺陷;

d道路及其环境不良。 ②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e物体存放不当; f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g攀、坐不安全位置;

h装备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i分散注意力; j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k不安全装束;

l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2)间接原因

a 装备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仪器仪表、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存在问题;

b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劳动组织、调度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f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g其他。

(3)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7 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 30 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 60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科,违反此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 1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 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 10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8事故回顾

安全科应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定期组织进行事故回顾和再现,以警醒全体员工。 5.9事故管理台账和档案

(1)事故发生后,安全科应建立事故编号,登记事故管理台账。 (2)安全科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档案,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完善事故档案各项内容,直至处理完毕封档、存档。分管安全负责人在安全科处理完毕事故后,在档案上签字封档。

(3)事故档案内容包括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处置过程材料、第三者证明材料、车队调查材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分析处理处罚通报、事故罚款收据、设备(车辆)修理费清单、保险公司理赔单、责任人事故认识材料、其他相关材料、事故收支报告、事故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成员等项目。 4.10防范措施

公司安全科要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下发到从业人员手中;要督促各车队落实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进行从业人员抽查,以检验落实程度。 4.11事故预防

公司要研究事故发生机理,有的放矢地制定事故预防的原则、措施等文件,建立预警机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1)公司组织各职能科室和车队进行经营活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采取相应消减措施,降低乃至消除危险源。 (2)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缺陷。

(3)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提升从业人员作业环境条件。

(4)完善安全告诫和交代制度。安全告诫和交代的内容包括路线状况、天气条件、人文环境、地理条件、车辆结构和特点等。 5.附则

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范文第4篇

(LK0+000~LK3+160)

全长:3160 m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及报告制度

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5年11月15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臵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范文第5篇

本项目发生事故按下列调查程序:

(1)组织现场处理并保护现场;

(2)根据事故大小,由相应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性质、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4)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5)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范文第6篇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纠纷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文从医院的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管理等角度作一些探讨,以期达到与医院管理者共探风险防范,杜绝医疗事故,预防或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目的。(1)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纠纷最基本的防范措施,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加强职工法律法规、业务技术培训,可以主动防范医疗纠纷,写好病历是最好的风险自我防范;依法管理,树立法律意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要求;和谐的医患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有力保证。(2)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正确认识,坦然面对,缓解矛盾,妥善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沟通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近年来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胁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由于某些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者有着信息渠道不畅,诊疗技术水平及操作水平较低、管理方式落后、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等客观不足存在,需要管理者花大力气作出体制上、管理上的变革,才能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1 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重在防范,这是我们防止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最深体会。几年来,我们在防范纠纷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1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 医疗纠纷最基本的防范措施,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即用“三严”来规范医疗质量的管理。(1)严格制定制度。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如妇产科、产房、手术室、供应室、急救室,逐一排查医疗安全隐患,逐条落实到人进行整改;制订符合本院实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和《医 - 1 -

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在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后,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可有效减轻对患者的损害。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处理预案的程序,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避免盲目谈判、理赔,给医院造成损失。(2)严格考核制度。每月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等职能科室人员组成的质控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考核;(3)对考核结果、严格按制度兑现,决不姑息迁就。同时,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对近年来单位或外单位发生过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找准主、客观原因,并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长期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制度,确保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做到有章可循。

1.2 做好职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主动防范医疗风险 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和培训职工,增强其防范意识。(1)学习和分析掌握医疗纠纷的形成特点,提升职工对医疗纠纷前兆的观察能力。通过观察病人及家属的语言(由尊敬变为冷淡、疑问、不满、粗暴、顶撞)、行为(关注医护人员操作、干涉一些治疗行为、有抄录、复印、窃取病人病历的动机、向其他病人进行反面宣传)等。尽可能早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应及时按程序报告,之后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分析成因,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干预,杜绝其发生。(2)培养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教育职工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自觉抵制行业商业贿赂等不良习气,不接受病人的红包、礼品、宴请等,防止病人对立情绪的产生,同时也避免在今后纠纷发生时使事情复杂化,将医师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3)提高医师的诊断水平和技术操作水平。医院要通过选送人员进修学习,请上级医院医师会诊、讲课、本院老带新等方式。不断提高医师的诊断水平和操作技术水平,防止因误诊误治诱发医疗纠纷。(4)加强职工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组织职工集中学习或自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与我们临床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职工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和医院及病员的正当权益。学习方式上建议收集医疗事故案例,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进行讲解学习,这种方式实用性很强,最易为职工所接受,既学习了专业知识,又学习了法律法规,

比单纯的教条式学习效果好得多。总之,应要求职工一切工作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才有利于更好的做好医疗工作,防范纠纷。

1.3做好病案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工作 很多医院在病案文件的书写工作中存在着缺陷,不写、错写、不规范书写等现象客观存在,常常在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应当首先强化此项工作。(1)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病历,建立病历书写制度和管理制度;(2)设立专(兼)职人员做好病历收集、质检、保存等工作;(3)教育医师树立良好的按规定书写病历的意识,明确写好病历是最好的风险自我防范,如果无成效,可以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等手段做好病历的书写和收集工作;(4)加强病历的质量管理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做好病历质检,科主任、护士长普查,医务科抽查,及时发现缺陷并纠正;(5)做好保管工作,防止架上病历被人不正当抄录、复印。防止存档病历的失窃、虫蛀、鼠咬等。

1.4 严格管理,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 目前,在少数医院仍然存在着无证上岗,超范围执业的情况,有的人员业务量还比较好。作为管理者,就应该严格依法管理,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该取消处方权的取消处方权、该停止执业资格的停止执业资格、该规范执业范围的规范执业范围。否则发生纠纷或事故后付出代价的就比现在得到的要多得多。同时在制度制定和完善后,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执行的问题,如果有令不行,管理必将混乱。作为管理者决不能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必须严格执行制度,维护其严肃性,方能使制度保持长久的活力和效能。

1.5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主要是针对一些个别情况,如肢残病人需要截肢、无家属陪护的重危病人、无名病人等,除做好详尽的病历记载外,还应该拍照、摄像、留好同病室病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将来一旦纠纷发生时便于医院举证。

1.6聘请法律顾问 ,参加医疗纠纷风险保险 。可以在卫生局指导下,聘请有医学背景或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医院的法律顾问。参与医院的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纠纷事件的调解处理等工作。提升医院和职工对风险的防范能力。现在很多家保险公司都开设了医疗事故风险保险险种,规避转移了医疗风险,有效地减轻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发生后医院所承担的经济赔付压力。

1.7改善服务环境,方便病人康复 我们推出了“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创建活动。(1)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整建,病房全部安装空调,院落进行了绿化和美化,让病人就医尤如在家的感觉;(2)采取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措施,如设立导诊、服务台,免费为患者提供开水、轮椅、担架车,为空腹检验患者提供免费早餐,为外地就诊病人免费邮寄化验单、报告单,收费处为病人免费提供花镜、笔等;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对危重病人先抢救、后办手续;通过电子屏公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以及专家简介;设立惠民病房,为贫困患者减免医疗费用等。

1.8 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加强医患沟通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医患沟通的时间,包括院前沟通、入院时沟通、住院期间沟通、出院时沟通。沟通的方式包括床旁沟通、分级沟通、集中沟通、出院访视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诊疗方案的沟通、诊疗过程的沟通及集体状态综合评估等。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之义务。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医院基本情况、病情诊断及治疗情况、需做的特殊检查和需用的特殊药物、各种有创操作的意义、风险、副作用以及医疗费用等情况。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问题,促进疾病的转归,为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提供有力的保证。

2 以防为主,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虽然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但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医疗纠纷仍不可避免,我 们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原则是:正确认识,坦然面对,缓和矛盾,妥善解决。

2.1 依法处理 对那些当事人比较理智,提出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的,我们及时进入程序,深入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公正处理,取信于民;属医疗缺陷造成的,该赔偿的赔偿,对责任人该经济追偿的追偿,并组织全院职工进行讨论,从中吸取教训。

2.2 协调处理 主要是针对那些无理取闹或患者不按正当程序解决的,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医疗纠纷。一是对通过初步调查分析,医疗过程中确有过错,患者及家属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是谋略通过取闹解决的,我们积极给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汇报,请他们出面帮助协调,

并处理好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关系,请他们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做好患者单位或村组领导的工作,用行政干预的方式合理解决,既不回避问题,也不夸大问题,给患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促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矛盾扩大化,造成不良后果;二是对那些责任一时难以分清,但患者及其家属拒不申请或拒不接受鉴定结果,仍采取闹、上访等办法试图达到个人目的的,我们采取“冷处理”的办法,不急于立即解决,而是通过“拖”一段时间,让他们冷静下来后再商议解决措施;三是对纯粹无理取闹的,即病人出现的后果完全是病情发展的正常过程,医疗诊断治疗无任何过失,患者家属完全是无理取闹,这种情况我们请公安部门坚决制止,对给单位或人员造成损害的,要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2.3 说服解决 对那些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医学常识,对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医疗纠纷,我们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讲解一些诊疗的科学性、风险性及其采取诊疗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 防处并举,效果显著

几年来,我们坚持按照“防处并举,以防为主”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原则,狠抓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防止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质量不断提高,医疗纠纷逐渐减少,医疗纠纷的处理日臻成熟规范,医疗纠纷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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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本文写作过程中,受到了华北煤炭医学院蔡久志老师的悉心指导和邢台市卫生局考试中心王梅主任的关心。在此表示真挚的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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