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文范文

2023-09-18

宪法论文范文第1篇

宪法修改的历程,实际上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轨迹,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历史证明,也是中国宪法制度不断完善、宪政事业持续进步、宪法作用逐渐增强的真实记录。

助推经济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初,安徽芜湖“傻子瓜子”创办人年广久,因为请了12个待业青年做雇工,突破了当时雇用8个人即为资本家的标准,而波澜骤起。

而当时在浙江东南面,以温州“八大王事件”(八位个体户被举国通缉)为代表的经济整顿搅动得大半个温州城噤若寒蝉,个体户与私营老板,人人提心吊胆,无不担心“八大王”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温州市工业在1980年增速为31.5%,到1982年却下滑到-1.7%,其后3年一直徘徊不前。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正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在一些地区,私营经济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有生力量。如何确定私营企业的性质,让它在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当时的认识,私营经济是带有剥削性质的资本主义经济,它是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对公有经济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如果限制其发展甚至取缔它,不但私营经济本身会逐渐萎缩,个体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国民经济和体制改革的发展必然减缓,所以必须通过修改现行宪法,给私营经济以恰当的生存地位。

“让他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邓小平听说“傻子瓜子”后明确表态。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兴办各种企业,国家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久,“温州八大王”得以平反。

顺应时代潮流,引领私营经济发展,宪法修改势在必行。1988年现行宪法第一次修正,第十一条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一个重大突破。这次修宪,肯定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这次修宪肯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2年春天,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1993年修宪,继“私营经济”之后再为“市场经济”正名,明确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还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写入宪法。1999年修宪,又把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将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平等地纳入到了国家经济的体系中。2004年第四次修宪一口气提出14条意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正是在宪法的确认与指引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突破思想禁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修宪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最有力的制度保障。

勾画国家发展宏图

宪法不仅描述了当下的社会现实,更勾画了国家发展的伟大宏图。无论是“共同纲领”、“五四宪法”,还是改革开放背景下制定的“八二宪法”,都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指引国家建设未来方向的航标。

1993年第二次修宪,国家根本任务又一次修正方向,从而开启了中国“富强”之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宪法,这是对国情的科学判断,也是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两个字的增加、两个词顺序的变化,看似微小,却寓意深刻。在宪法的普照下,“富强民主”成了时代中国的最强音。

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全面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成为党领导下的华夏儿女激情澎湃的奋斗目标。2004年修宪,明确指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路径和更为光明的图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共和国的宪法上留下了辉煌的足迹。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现代化建设”,再到坚持改革开放载入宪法,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究竟多长”、“改革道路会不会变”等疑虑,四次修宪,一脉相承,与时俱进,与时代同频共振,强力地推动着中华民族迈向伟大复兴的辉煌未来。

保障人权与私产

“人权”在中国曾经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西方产物”。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以“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等为题,发表过一大批文章,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在这一背景下,2004年修宪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最为耀眼的条款,人权这个政治概念首次被提升为宪法概念,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这次修宪还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表明,我国在宪法中首次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地位,确立私有财产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了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权入宪带动了中国法治理念的全面更新。在2012年3月,当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再度出现在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人们发现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人权价值已经深深融入到中国法治的骨髓之中,也必将流淌在每个人的血液之中。

从刀“制”到水“治”

从古至今,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即依法治国(或称法治);另一种是以言代法、依人而治的方法,即以人治国(或称人治)。要法治还是要人治,这是任何政治体制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1999年修宪中,一个非常耀眼的亮点,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决定,从此,“法治”成为了国家意志,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树起了一座崭新的丰碑。

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回顾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正式文件中提的都是“法制”而非“法治”。1996年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但一年多以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只改动了一个字,却立刻引起巨大反响。

“制”与“治”虽是一字之差,却是治国思想的一次重大突破。法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而法治不仅强调要有法律制度,还强调宪法和法律要处于至上的地位。法治的精髓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依法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确保其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入宪,正是为国家权力依法行使打造了一具坚固的“笼子”,同时也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提供了一道坚实屏障。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并将引领中国法治建设迈向新征程。

宪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一百多年以来,英国著名学者戴雪的《英宪精义》,对于我国的宪法学者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在建构宪法学科和促进国人宪法知识方面,它都发挥了启蒙教本的作用。此书的主要贡献是明确了宪法学者的职责以及宪法的概念。此外作者系统地分析了欧洲各国的宪法且将其与英国宪法进行对比,由此得出英国宪法自身的特点。在一百多年之后的今天,分析和了解这些理论,对于我国的宪法和宪政的成长都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国宪法;中国宪法;宪政

英国宪法毋庸置疑对全社会宪政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英国是不成文法国家的典型代表,一直以来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要想研究英宪的宪法理论,只有在宪法惯例、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性法律中来探索,这样的研究方式无疑具有较高的难度。然而《英宪精义》的作者戴雪不畏艰难,打破传统宪法的束缚,由此为宪法学的研究开拓了一片新的局面。他对传统宪法学进行了客观而深刻的批判,与此同时也注重吸收其进步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由此构建了我们今天理解的古典宪法学。他在1885年出版的《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囊括了其理论精髓。直到今天,这部书仍然是现今学者研究英国宪法的权威。

英国宪法“不成文”的特性, 使得学者们缺乏“成文宪法”的明确对象,因而增加了宪法学者们的研究难度。然而打破传统思维,另辟蹊径,从宪法的实质性入手,在众多文献中探寻出,英宪的三大精义——议会主权、法律主治、宪法与宪典的联系。正如作者在序文中讲到:“这部书不是一部宪法大纲,更不是一部宪法通论,其目的只在于探讨英宪中所包含的基本原理,或称基本精义。”

一、宪法学人的职责

宪法学者的天职和使命是什么?怎样成就伟大的宪法学者?一名宪法学者怎样为其民族和国家做出贡献?他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他又怎样发现研究对象?这都是那些致力于宪法学的人士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戴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戴雪说:“凡是英宪的学生,其所有本分,既不可信口雌黄,亦不可纯然敬畏,惟应博学与审问宪法的真相,凡是英宪的教师,其所有职务,既异于批评者所为,亦异于解嘲者所为,惟在于祛疑辨惑,与阐明法理。”①

由此可见,戴雪对于宪法学人的天职的论述具有鲜明的分析法学的痕迹。简而言之,就是体现了奥斯汀和边沁的观点。奥斯汀的《法学的范围》的主体部分就是专门为我们解释什么是法律。边沁把法律的研究分为两大类:第一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第二是审查和批评的学问。边沁主张,真正意义的法学只能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第一类学问属于伦理学和立法学的范畴。然而,戴雪从这些观点着手,以至于把解释宪法当做《英宪精义》的首要任务。

二、英国宪法的定义和特点

(一)英国宪法的定义

戴雪说,根据英国的用法,宪法包含直接或间接决定国家主权分配和行使所有规则(Rules )。论述了宪法的内容后,戴雪强调要注意该处的措辞:此处是规则(Rules),不是法律(Laws)。同时,戴雪说,这样严谨的用词是刻意要引起读者的注意。就英国用法而言,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的规则(Rules)包括两套性质不同的原则和准则。当中有一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他们在法院当中经常得到应用,包含成文和不成文的,制定法和普通法,这些都构成了适当意义 上的宪法,被称为宪法的法律(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另外一套规则包括默契(unDerstandings),习惯(Habits),通例(Practices )和惯例(Conventions)。尽管它们也制约主权成员、阁员和其他官员的行为,但因为它们无法在法院中实施 ,所以它们根本不是法律。

戴雪说,他绝不认为宪法惯例的重要性低于宪法法律,在这本书里作者这是想着重强调宪法是由法律和惯例这两个相互对立的部分组成,同时这两者的区别不同于成文和不成文的差别。无论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都存在宪法法律和惯例的区别。

而现实中,就算是有着完备的宪法文本的国家,就宪法学者而言,宪法惯例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宪法文本。真正要研究一个国家的政治,只需要研究宪法惯例就足以。同样在一些宪政国家,宪法惯例的重要性也不能小觑,比如,戴雪认为宪法惯例在美国的作用和在英国一样重要。戴雪认为,宪法学者的对象,只是法律,和惯例没有直接联系。惯例的重要内容是政治,而不是法律,不需要法律学者的涉足。宪法法律才是宪法学者应该真正关注的。

宪法学者的职责是说明什么是宪法规则所包含的法律规则(即被法院所承认和使用的规则)。仅是这一点,就能让宪法学者花费毕生精力。从这本书的书名:《宪法法律研究导论》,就可以看出,本书的研究对象其中在宪法的法律。然而惯例还是在此书中占了一章。也许读者会觉得困惑,认为存在矛盾的地方,对此戴雪做出了解释:第一,惯例的确重要,法律家要想完全把握宪法学的研究,就必须关注宪法惯例,不然连宪法的法律方面也会显得力不从心。第二,宪法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宪法法律,违反宪法惯例就必将违反宪法法律,进而会受到制裁。因此,实际上,宪法惯例具有宪法法律的分性质。

(二)英国宪法的特点

戴雪认为英宪不是机械不变的,而是政治社会中一种有机体的组织。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引证了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与行政法并同英国宪法进行对比,从而得出了英宪本身的一些特点。首先,英宪具有柔性宪法的特点,它可以随时被议会修改,这是与法国的的刚性宪法完全不同的。第二,英国宪法具有保守的特点。英国具有改革的传统,历代制度既因袭前代制度而又有所改革。而遵守成规无疑是英国宪法的别具一格的特点。由此推出第三,英国宪法具有连续性。这个特点是由英国民族生活的连续性决定的。最后,英宪还具有名实不符的性质,也就是理论与实际经常不符。众所周知,英国的立宪政治是从之前的独裁政治发展而来的,政治体制发生了变化,但某些法律,典则并没有与时俱进,所以理论与事实不同步的情形则经常发生。英国宪法的这些特点是宪法学人不能忽视的。可以说,英国是世界资产阶级宪政之母,英国宪法对于宪政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戴雪在《英宪精义》首次中提出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观点,论证了英国宪法的特征,即“议会主权”和“法律主治”两要义之间的联系。其宪法理论都是英国宪法学界普遍认同的主流观点,对后世西方宪政理论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该书的出版“充分体现了他作为一个治国之才杰出成就”(戴维·M·沃克语)。戴雪虽然在《英宪精义》中论证了英国宪法的基本特征,然而这些都是其形式上的特征,戴雪没有也不可能揭示出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关于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

三、对中国宪法与宪政的期待

尽管距戴雪的《英宪精义》问世已有一百多年,但书中作者的观点以及研究宪法的方法和态度对于我们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迄今为止我国已制定了一部成文宪法并经多次修改, 这为宪法研究和宪政建设带来了便利, 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我们的视野。我们应该去追寻我国宪法的真实存在。戴雪在著作里提到的治宪态度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书中戴雪指出:“我们的态度既不是批判也不是歌颂而是理解。一个以讲授宪法为职责的教授应当作为一个社会的角色,要求于他的既不是一个宪法评论家,也不是一个宪法检讨者,更不是一个歌功颂德派,而仅仅是一个说明者。他的职责既不是攻击宪法也不是保卫宪法,而仅仅是分析指明其中的法则。”学习戴雪的研究方法,到宪法习惯、宪法惯例和宪法性法律当中去探究我国宪法的本质特征, 应该从宪法文本背后,从宪政事实中去寻找真实的宪法。要像戴雪一样, 在繁复的宪法判例、宪法法律、宪法惯例和习惯中找寻我国宪法的几大精义(原则)。

戴雪曾认为,美国宪法不是法律自然生长的结果,而仅仅是一种宣示;英国宪法不是一种宣示,而是一种法律保护人权的结果。在今天看来,这样经典的结论是不足以让人信服的,原因是,美国宪法中也有法律生长的结果,同时英国宪法中也有权利宣示的部分。权利保障的结果和原因其实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若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不外乎是抽刀断水,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不过整体来说,戴雪的这一论断是比较合理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宪法为一种理想,而英国宪法则是脚踏实地的现实。

[注释]

①[英]戴雪.雷宾南.英宪精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7.

[参考文献]

[1][英]戴雪.雷宾南.英宪精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韩大元.外国宪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龚祥瑞.宪法与法律——读戴雪<英宪之法的研究导论>比较法研究[D],1995,(3).

[4]龚祥瑞.比较宪法和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2003.

[5]韩新林.解读<英宪精义>[J].法律研究,2006,(2).

[6]李俐.常晓波. 论戴雪的议会主权思想[J].中国商界,2010,(12).

[7]张彩凤.英国宪政:商谈式民主演进范式[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4).

[8]梅剑文.论<英宪精义>的宪政观[D].重庆大学,重庆大学,2010.

[作者简介]任志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宪法论文范文第3篇

·哲 学·

3.5 真正的哲学是智慧之学吕 嘉

3.11 “人的问题何以可能?”——论康德哲学对启蒙的吸收与转化黄学胜

3.17 本体论:哲学对崇高的承诺与寻求——新时期哲学使命的理论自觉庄忠正

3.22 论文化产业精英的品格塑造黄品嘉 赵继伦

·政治理论·

1.5 身体现象学:萨特存在主义哲学的内核伍小涛

1.12 “自然状态”下赫费“思想实验”的另一种运用

——以霍布斯的国家主权理论为研究对象石 珍

2.5 数字政治的不确定性后果

——民主与信息技术的难兼容性本杰明·巴伯 著 叶敏,译

2.10 网络伦理的契约论纬度与网络实名制的道德困境肖红春

3.29 从“民族国家”到“政治国家”

——兼论“民族国家”与“政治国家”之异同白贵一

3.34 语境主义:思考正义的一种方法论原则刁小行

3.39 和谐视域下的生态伦理范式构建研究柳兰芳

3.45 从“生态人”假设到人的“生态化”生活方式袁 云

4.5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研究中的“还原论”和“结合论”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新进展桁 林

4.12 马克思《雾月十八日》的当代解读白云真

4.20 毛泽东妇女解放思想的文化批判视角和女权自由主张赵 春

5.5 青年马克思如何理解“物质”和“唯物主义”

——“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语境中的哲学探索李 锐

5.11 理性、传统与现代政治欧克肖特政治思想引论赵 淼

5.17 多元主义视野中利益集团与政府的关系刘恩东

6.5 论格莱斯顿的“自由帝国”思想沈秋欢

6.12 民主理论的修正与补充

——试析达尔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贡献乔贵平

6.17 福柯的身体政治评析徐国超

·国际政治·

1.16 评析民族主义文化对当代印度外交的影响宋 静

1.22 西方女性主义三种性别平等观之比较许春荣

2.15 马格里布地区一体化:进程与前景

——地区认同的视角汪长明

2.22 论英国中产阶级的崛起对2010年大选的影响常胜泽

2.28 利比亚战争折射出的奥巴马政府军事战略转向倪正春,徐华娟

4.26 新安全观视域下政治安全的内涵分析及其体系构建舒 刚

4.32 沃尔兹新现实主义学派的合理性与缺失

——评《新现实主义的贫困》李洁宇

5.21 国际关系民主化的美学观照章 远

5.27 今日之民主第三波[美]拉里·戴蒙德(著),倪春纳、钟茜韵(译)

5.33 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规制的可行性刘海江

6.22 冷战后捷克政党体制嬗变与政党沉浮宋 静

6.28 世纪美国行政道德发展趋势[美]科恩 & 艾密科 著;左秋明 译

·中国政治·

1.27 民主政治条件下社会稳定的内在机理探析黄毅峰

1.33 民生、民主与社会正义

——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对中国政治转型的一种分析郑维伟

1.40 党政合署:形态变迁与改革策略傅金鹏

1.44 陈云与人民来信吴 超

2.33 中国文化的协同改革与提升软实力途径研究王 琳

2.39 网络政治参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何正玲 刘 彤

2.44 国内农民环境维权研究:回顾与前瞻张金俊

2.50 提高领导干部网络舆情工作紧迫性的若干思考薛瑞汉

2.54 以信息化促进干部监督工作科学化

——以天津市委组织部研发使用“记实监督系统”为例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5.40 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积累政治信任的基本经验及启示上官酒瑞,陈竹汝

5.47 “富强”语境下中国现代化的三组不等式

——一种以19世纪末20世纪为时间段的考查王彩波 徐百军

5.53 冷战后的中国外交变迁:西方学术界的研究钟龙彪

5.58 陈云思想政治教育思想及其相关研究的现状朱 磊

6.35 乡村研究视阈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脉络检视与范式反思韩鹏云

6.42 文化民生概念生成逻辑的历史考察与当下审视

——基于改善民生与主流意识形态认同辩证关系的视角刘 近

6.48 渗透与转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大众媒介何红连

6.54 通过党章变化看党内民主的演变特征周福振

·公共行政·

1.51 中国特色行政学:历史审视、现实定位和建构路径范绍庆

1.59 公共利益:政府与媒体的互动逻辑王 敏 邓 庄

1.63 辨议劳动分工理论在管理中的应用刘西林

2.58 管理学和管理哲学的联系与区别

——基于研究对象及学科属性的视角彭光灿 李道模

2.63 合作生产理论与公共服务治理的思维转换陈建国

2.68 试析赋权的合法性风险及其消解

——基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视角刘雨辰

2.72 我国非营利组织自律的演化:基于集体行动的视阈陈超阳

3.49 公共行政学研究可以撇开国家概念吗?对劳伦斯·冯·斯坦因思想的反思

[荷]Mark R.Rutgers(著),韩莹莹(译)

3.56 行政吸纳社会的实践逻辑——基于个案的描述和分析蒋金富

3.66 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选择困境阎 帅

3.72 乡镇政府政策执行力研究的意义、现状与前瞻周定财 徐元善

4.38 反思学习型组织:理论与实践的批判张晓兰 宋学增

4.44 村民自治与大学生村官成长机制研究申端锋

4.50 加强公共危机管理 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

——以天津市为例傅恩来

5.66 多元共治:基层维稳机制理性化构建之制度逻辑陈发桂

5.72 危机事件是如何影响政府的罗国亮

5.78 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主体的法律界定李国旗

6.59 专业化服务——试论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启示任 敏 胡一迪

6.64 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与公民社会:“从主导到合作”

——一个研究述评王拓涵

6.70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十年回顾与前瞻——基于对CNKI数据库(2002-2011)期刊论文的文献计量学分析胡洪彬

6.76 非政府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正当性及其边界——基于新政治经济学视角的考察马全中

6.82 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机制的构建陈 曦 刘 彤

·行政改革·

2.78 政策议程设置中的行动者与行动策略研究

——基于G市P区垃圾焚烧厂选址的个案吴 月

2.84 “阳光财政”政策执行评估

——以H省《阳光财政公民读本》公布数据为分析对象墨绍山

3.77 整合、协调、回馈: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民主机制及其功能探究王 栋 徐承英

3.84 共享式改革与包容性发展——利益整合时代的现实逻辑倪明胜

3.90 “效率改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理论阐释与实践逻辑丰 云

3.96 寻找中国公共行政改革的均衡之美黄俊辉

4.54 论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刘琼莲

4.62 大部制改革研究述评蔡长昆

4.68 行动者、利益与行政辖区合并:一个制度分析的框架陈小华

4.73 国家建设视角下的村庄合并政策研究邢 健

5.83 论当代我国行政价值观演变的阶段规律

——以历次五年计划(规划)为视角类延村

5.89 我国公务员津补贴发放的失范与规范分析

——基于合理测算与制度保障维度汪 旭 刘桂芝

·政府与经济·

1.68 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市场发育许经勇

1.76 论乡村水利的经济基础贾林州 刘 锐

2.90 迈向城乡一体化:问题难点与未来取向陈秀山 张 帆 董继红

2.97 我国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之反思

——基于实证分析的视角张鲁萍

3.101 关于“十二五”时期实现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思考杜鸿林 陈燕平

3.107 监管预算的前景与挑战张庆才

4.99 中国的体面劳动赤字及其政策建议——基于包容性视角的分析丁开杰

4.107 基于感知公平的政府服务补救对民众满意度的影响研究梁建春 张国娟

5.95 地方行为、市场秩序重构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蔡玉胜

5.102 清末至民国政局的嬗变与长芦盐商的式微张立杰

5.108 论我国汽车产品责任实现中的政府角色张牧君

6.88 国务院宏观经济政策调控权的界限及改进策略柴 华

6.95 国内外环境会计研究理论综述何 利

6.102 我国盐业管制制度改革策论——基于日本盐业专卖制度改革之启示吕福玉 曾祥凤

·行政与法·

1.82 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立法问题评剖

——兼评《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第七十六、七十七条徐晓明

1.87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与平衡

——以《行政强制法》为视角的探讨张世福 李正春

4.79 宪法实施之理吴元中

4.87 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研究王传干 张方勇

4.93 努力建设适应开发开放的审判体制

——关于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体制现状、问题的调查与思考刘书祥

·比较与借鉴·

1.92 国民健康以人为本

——英国健康保险改革最新动向及其对我国医改的启示毛艾琳

1.99 法国社会保障政策变革的障碍因素:一个制度分析的视角邓念国 向德彩

·书 评·

2.103 社会变迁视野中的政党嬗变研究

宪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简单而言,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而不依照个人的意志决定事务,以宪法为最高法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所以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宪法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只能通过宪法来实现。

一、依法治国的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宪法。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的保障,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于我国现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因而相对应就需要具法制体系完善。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更加更好的调动我国十三亿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从根本上解决现代生产力无法满足人民需求的现状。

常言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我们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然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宪法是闲法”的观念屡见不鲜,例如以徇私枉法违反宪法法律的现象则时有发生。因此,广大人民群众期盼,以宪法作为我们新的起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二、依法治国与宪法的关系

集治国原则、制度、体系于一体的宪法,内容充分。在治国这个庞大体系中,宪法的地位至关重要。如何去根本的理解和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相互关系,如何去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怎样增强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重大课题。

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要依宪治国,在现代法治中,一个根本要求就是宪法权威至上。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先树立宪法权威。首先,宪法权威与宪法的稳定性紧密相连,由政策性宪法向规范性宪法的转变是宪法权威的树立的必经过程。其次,要根据社会变迁不断完善、科学的修改宪法,做到宪法社会相适应。再次,建立健全宪法自身的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因素,加速宪法的规范性转变,从而使宪法更具有更好的实践性。

法治是要规制政府部门的权利从而达到保障公民的人权的目的,最后的目标则是尽力实现民主和人权。这是法律人尽其一生想要实现的目标,而宪法中的内容是最全面的。所以,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依宪治国。

三、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宪法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第一,依法治国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高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宪法至上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四,宪法的最高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论述了法大于权、法高于人的法治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以看到,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是内在统一的关系,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依宪治国为基础。

依宪治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全方面实施宪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这是由宪法根本大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为维护国家和谐稳定,我们应不断确定依法治国的方向、路径和方法,从而保证能够依宪治国。

四、树立宪法权威的方法

宪法的实现程度与国家的法治程度与法治水平密切相关。如果不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就不能实现法治,只能出现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所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不断树立宪法的权威这项任务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想要建立宪法的权威,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全面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慎重考虑,坚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相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最后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道路,从而实现我国树立宪法权威和依法治国的目标。

五、结论

依法治国首先要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必须以宪法为前提,以全面实施宪法为首要任务,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方向、路径正确、方式正当,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最高法[J].中外法学,2008.

[2]韩大元.中国宪法文本中“法治国家”规范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

[3]李步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

[4]王娟.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6.

宪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理想国》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代表作,蕴涵着丰富的教育思想。其中某些教育思想对于认清中国教育现状,促进中国当代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方式转变有诸多指导意义。

关键词:柏拉图;教育思想;现代启示

柏拉图(公元前427至前 347年)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生于雅典城邦衰落时期。他一生著述颇丰,《理想国》对话为西方知识界必读之书,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思想。

《理想国》是一本综合性的著作,柏拉图不仅系统阐述了自己的哲学、政治思想,而且论述了教育问题,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理论体系,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研究院,以及工、农、航海、医学等职业教育问题。其最终目的都是要培养担负领导国家大任的哲学家,即“哲学王”。他所设想的《理想国》是由哲学王依据宪法统治城邦,而哲学王和护卫者必须通过教育培养才能产生。此外,还规定了教育目的、教育体制等。因此,柏拉图不失为古代西方伟大的教育家之一。

一、柏拉图主要的教育思想

(一)形成教育体系,注重早期教育

柏拉图提出了分阶段的教育模式,形成了教育体系。在学前教育阶段,教育内容主要是用适合的故事和游戏来引导儿童的兴趣,陶冶情操。在普通教育阶段,儿童7岁后进入学校接受文化课程的培养和体育项目的锻炼。20 岁将接受第一次选拔,只有极少数的人可进入更高一级的学校受教育。而高等教育则是国家对极少数具有潜能的人施以高深的教育,经过层层筛选后极少数人成为哲学王。

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关键在于早期的教育。柏拉图认为“生物,在幼小柔嫩的阶段,最容易接受陶冶,你要把他塑成什么形式,就能塑成什么形式。”[1]为此,他特别强调以做游戏、听故事、音乐熏陶等形式来培养儿童正直、善良、正义的道德品质。同时,在教辅材料、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严格挑选、符合法律,以适合引导儿童的优良品性。柏拉图是提出学前教育思想观点的第一人,他关于学前教育方式、途径、应注意的问题以及选择教材的意见都极具价值。

(二)重视道德教育,增强道德观念

“善”是柏拉图在伦理道德上追求的最高目标,他所倡导的道德建立在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善”的养成又依赖于知识的掌握。因为只有对最高善的充分认识才能够确保行为的道德性,如果不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不善,而只是一味地跟从别人做事,那么即使能够中规中矩也不能算作是道德行为。

柏拉图十分看重美德的培养,认为一个人要具有美德,从小就不要接触罪恶的形象,否则“耳濡目染,有如牛羊卧毒草中咀嚼反刍,近墨者黑,不知不觉间心灵便铸成大错。”[1]同时,他主张通过音乐和诗歌,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通过音乐来陶冶人的灵魂,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兄弟友爱,道德律令,永生观念”的道德观念。

(三)注重艺术教育,形成完美人格

柏拉图注重教育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教育就是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来陶冶心灵”,所以音乐教育和体育教育在柏拉图的眼中是基本的教育。在他看来,音乐可以陶冶心灵,培养一个人的爱智部分,“当一个儿童从小受了好的教育,节奏与和谐浸入了他的心灵深处,在那里牢牢地生了根,他就变得温文有礼;如果受了坏的教育,结果就会相反。”[1]同时,他十分注重体育锻炼,主张从童年起就接受严格的训练以至一生。体育教育的目的不仅锻炼身体、增进健康,更主要的是锻炼“心灵的激情部分”,培养勇敢的心理品质。但音乐教育和体育教育并不是独立的,他强调要尽可能将音乐和体育配合起来,使爱智部分和激情部分张弛得宜,配合得当,最终达到和谐。音乐教育和体育教育的结合,最终能够使人的心灵和谐发展,形成高尚完美的人格。

(四)提出国家教育思想,重视教育与政治的联系

柏拉圖十分关心国家的命运和人类的未来,重视教育在社会和国家中的作用,并始终把教育同国家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早期教育中,主张对儿童进行善的教育,教给他们正义、勇敢、节制等,以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在护卫者的培养上,从其幼年起,就在劳筋骨、苦心志、见贤思齐等方面考察,经考验无懈可击后,将这种人定为国家的统治者和护卫者。而治理国家的“哲学王”坚定的爱国信念,酷爱真理的品质都必须通过有意识的培养造就。

通观《理想国》全篇,柏拉图要求国家严格控制教育,教育必须为政治服务。教育内容有严格的规定,必须适应奴隶等级制度的需要。通过教育培养出符合奴隶制国家要求的“哲学王”和护卫者,教育实际上已经成为实现和维持理想国的根本手段和保证。

(五)提出男女平等的教育思想

柏拉图打破了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提出了应该给予女子跟男子同样教育的男女平等的教育思想。他认为“各种天赋才能同样分布于男女两性,任何一项管理工作,并不因为女人在干而专属于女性,也并不因为男人在干而专属于男性。各种职务,不论男女均可参加”[1]。因此,男女应同样具备受教育的权利,给予同样的教育内容,用同样的培养训练的方法给妇女,对她们进行音乐和体育教育。他主张不分彼此地使用女子,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外出打仗,女子与男子都应当一起守卫与追逐,并尽可能共同享有一切事物,女子和男子一样可以担任统治者和辅助者。他认为“根据自然,各种职务,不论男女都可以参加,只是总的来说,女的比男的弱一些罢了”。

二、柏拉图教育思想的现代启示

教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它的根本价值在于为国家培养出了各个方面的人才与劳动力,创造出物质和精神财富。中国历来重视教育的发展,并不断推进教育改革。1995年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思想,从20世纪90年代初正式提出素质教育,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再到新课程改革。但是,在教育改革发展步入深水区的今天,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许多与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教育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由于中国教育的历史传统和不太科学的人才评价体制使得应试教育的弊端长期存在。应试教育将分数和升学率放在教学评价的重要位置,只注重知识的传授和应试能力的培养,忽视德育和多方面能力的培养,难以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应试教育内容的缺位,生活教育被放到了一边,使得教育畸形发展,素质教育也流于形式。除此之外,中国的教育还存在着投入不足,资源分布不均,发展失衡等问题,教育日趋功利化。当前,高考改革、九年一贯制等政策的推行,使中国在探索教育改革的道路上不断摸索前行。结合中国当前教育实际,吸收柏拉图的教育思想,中国的教育改革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重视学前教育,推进终身教育

在柏拉图提出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儿童阶段的教育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中国的教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但学前教育的质量仍不能满足受教育者日益提高的教育需求。基于中国庞大的学龄前人口基数,应着力提高幼儿教育的入园率,为更多的适龄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同时,除了正规的幼教机构外,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幼儿教育,为适龄儿童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幼儿教育机会。此外,还应加大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政策扶持,维护幼儿教育的公平性。

学前教育是教育的一个阶段,而终身教育则是人们在一生各阶段当中所受各种教育的总和,是人所受不同类型教育的统一综合。终身教育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推进终身教育有助于提升中国公民的综合素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因此,中国应在注重学前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终身教育,完善教育体系,开展全方位的教育。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升道德水平

德育是思想品德教育的简称,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两大方面,是实现社会政治理想的重要杠杆,是个人成长的重要保证[2]。柏拉图极其重视人心灵的塑造与美德的培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至善”。在知识经济时代,学生成长环境日益复杂,德育工作遇到了新的挑战。因此,中国除了提高教育质量外,还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道德建设,塑造学生美好的精神世界,提升道德水平。道德水平的高低关乎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关乎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首先,要增强学生的爱国情感,在引导学生确立远大志向和正确理想信念的基础上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学校作为学生成长的主环境,德育工作的主渠道,要高度重视思想道德教育,把德育工作摆在首位,并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最后,道德的教育与建设应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要加强社会管理,规范制度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重视人文教育,推进素质教育,促進人的全面发展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十分重视音乐、体育等方面的教育,注重教育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作用。可以说,远在古希腊时代的柏拉图便有了人文教育的思想火花,人文教育的根本宗旨在于提升人文精神、培养人文素质[3]。然而,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他没有也不可能提出教育与生活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问题。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理,也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基本途径[4]。

当前,中国要适应时代发展,关键取决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教育,培养出大量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但是长期存在的应试教育的弊端,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要着力突破应试教育的弊端,重视人文教育,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求在坚持以人为本、人文教育并重的教育方针下,深化与素质教育相关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使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在教育中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参考文献:

[1]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 叶澜.新编教育学教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 司晓宏.人文精神、人文教育与人的发展[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2,(5):176-178.

[4] 潘懋元.新编高等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魏 杰]

宪法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在西方的法治理论中,对宪法“限权”的功能有着充分的论述。文章以德国的教训和英国政治理论家戴西、詹宁斯的限权理论为依据,阐明了现代西方法治理论中制约、监督、控制政府权力的理论观点。

[关键词]西方法治理论;政府权力;宪法“限权”功能

[作者简介]林常颖,中共泉州市委党校副教授,福建泉州362000

[文献标识码]A

权力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控制、支配、影响他人的一种力量,是支撑、推动现代社会正常运转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一大资源。权力具有两面性,即权力被正确运用,就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反之就可能被滥用,导致腐败祸害社会,殃及百姓。因此,有了权力就必须有权力的约束、监督与之相伴随。宪法便是法治社会制约、监督政府权力的产物。现代法治理论的真谛和本质就是制约、监督和控制权力。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在西方,其宪法“限制权力”的理论观点,具有跨越时间和空间的意义。

一、德国的教训

宪法以限制权力的运行来达到民主与法治制度的稳定为主要目标。但是宪法仅仅是一纸法律文件,它的生命力来自于实际运行中,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各种制约,否则,政府权力的扩张性必将形成专制者的力量。德国曾经是欧洲封建势力比较强大的国家。近代史上,普鲁士、奥地利与俄罗斯并列为欧洲的三大封建堡垒,在英国尤其是法国的民主政治的冲击下,到19世纪40~50年代,普鲁士各邦作出了反应:“在革命高涨的形势下,各邦群主对此都只好表示同意或默认,连普鲁士国王在经过大街时,也不得不佩上象征统一的黑红蓝三色绶带。”1850年普鲁士宪法虽然是钦定宪法,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民主势力的要求,它以法国1791年宪法和1830年宪法为借鉴,确立了二元君主制政体。1871年以普鲁士为核心的德意志各邦实现了统一,自由主义者与容克贵族在新的基础上达成妥协并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该宪法仍实行君主制,但已“改革成为波拿巴专政形式的地主资产阶级君主制”。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的封建势力受到很大的削弱,在欧洲君主立宪制宪法大量向民主共和制宪法转变的过程中,德国于1919年制定了《魏玛宪法》。该宪法被视为欧洲民主宪法的典型,它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国民会议制定,确立了共和制政体和人民主权:“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国权出自人民。”它在宪法史上第一次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对以后欧洲乃至其他民主国家的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就是这部最民主的宪法也未能阻止希特勒的专制,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将其搁置一边,民主的议会制政体崩溃。为什么是民主的宪法却产生了人类历史上最专制的独裁者呢?是因为在德国缺乏民主主义的教育和民主主义的传统吗?是因为魏玛共和国在其诞生之初,就苦于凡尔赛条约所带来的物资、精神的重担吗?还是因为掌握权力的各政党,对于最初就敌视魏玛共和国的各种利益集团过于宽大了呢?“我认为这些因素紧密结合在一起,便促使了德国民主主义的崩溃,并加速了它的最后衰落。”魏玛宪法建立的理想政制为什么这么快就被独裁所代替,它确实有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中该宪法自身的缺陷而导致的宪法混乱是其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该宪法虽然有较多的民主内容,但却首次在宪法上规定国家元首有“紧急命令权”,而该项权力的行使者元首有不受其他机关实质性限制的特权。在德国这样一个有较为浓厚的封建传统和“国家主义”法律观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作出这样的规定无疑为专制和独裁提供了一个宪法上的便利。当历史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利于民主主义的时候,宪法的至上权威便被专制和独裁所取代,也就是说它的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丧失了。虽然希特勒并没有废除魏玛宪法,但该宪法已经不能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在已经确立了宪法至上的国家里,宪法功能的发挥便是关键的因素。也就是说,民主宪政体制中国家权力的宪法控制是法律的统治最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宪法的至上性在宪政运作中的体现就是通过宪法的各种控制手段的运用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各种控制而同公民权利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不论是国家机关、社团还是公民都受制于宪法。

二、英国学者戴西和詹宁斯的限权主张

西方国家近代化之后,民主政治体制得以确立,但法治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并不会因此而停止。西方的法律思想围绕法治问题进一步发展,并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现代法治理论特别注重对现存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对近代法治模式的理论透视来阐明法治理论在不同模式的国家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而深化启蒙学者的法治理论。所以。现代的法治理论较少从制度建构的角度去理解法治,而较多地以近代法治模式的运行为研究对象。第二,现代的法治理论适应不断发展的政治经济条件的需要,对政府权力的运作作出了新的解释,由近代的消极限权转变为积极限权,即由消极的限权宪法转变为积极的控权宪法。

英国宪法学者戴西率先对英国法律制度中的法治原则进行了概括。由于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因此同欧洲大陆国家机关相比,英国的法治模式有不同的特征。戴西在《英宪精义》一书中以英国代议制度为出发点,认为英国的法律制度中充分体现了法治:第一,政府没有专断的权力,更没有专横的自由裁量权;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公民均受同一法院管辖、受治于同一法律体系;第三,对于英国人来说,宪法不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渊源,而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结果,公民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宪法,而是由普通法院的判例所形成。戴西对法治的理解虽然以英国法律制度为出发点,但仍可以概括出近代法治制度的某些共同特征。首先,他不像启蒙学者那样从自然法理论中去推论法治的一般原理,而是从法律制度的构造和运作机制中去总结法治的原则。因为有关近代国家的建构理论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实际法律生活中的一部分,他对法治的概括是对法律制度实际运作的总结。其次,他的法治理论反映了西方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以及由近代启蒙学者创立的法治的一般原理。这些原理主要表现为限权政府和公民权利优越论两个方面,而核心的内容是政府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公民的权利将会受到国家机关权力扩张的侵犯。这些原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一直在西方世界中占主导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近代法治原理已经不能解释国家权力在法律制度中出现的新的变化。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适应现代条件下的法治原理,应当根据不断发展的思想和文化来对传统法治理论重新进行解释。英国现代著名宪法学

者w·詹宁斯认为戴西的法治理论已经过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法律制度和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变化不能作出客观的解释。他认为,法治并不意味着必然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相矛盾。事实上,公共机构不仅在过去而且在当代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当代,“保障法治也许要求——英国臣民的人身财产应予完全处于‘当权者’的自由决定与裁量之下”。詹宁斯还认为,英国宪法虽然在法律形式上不同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宪法,但各种公共机构的权力与职责大部分也由制度法确定。“即使不是如此,也不能够得出结论说,法律规则是个人权利的结果而不是它们的源泉。国王以及其他行政机构的权力受制于个人权利:或者个人权利受制于行政权力。”詹宁斯主张对法治原则的探讨应当实行方法论上的更新,法治是实际上体现在英国宪法里的原则,是英国悠久历史传统所累积下来的丰富经验的成果,不是宪法学家倡导或拥护的什么政治原则。因此宪法学者主要是去分析和发掘构成宪法现实基础的法治原则是什么,而不是要去创造一个原则来规定法治。所以,詹宁斯认为,法治应当考虑到当代政治制度的发展情况,不要拘泥于法治意味着权力来自法律,政府应当依成文的制定法规则来进行管理这一传统的模式。他提出一个新的法治概念:法治指的是民主或立宪政体有别于专制政体,因为“民主并不取决于执行政府的任何特定形式,也不取决于对立法机关权力的限制,更不取决于它所颁发的刑法的特征所隐含的任何东西,而取决这样的事实,即政治权力最终取决于依赖于自由选举,在通过自由选举产生政治权力的国家中,对政府的批评不仅允许,而且是积极的优点,基于对立纲领和利益的政党不仅被容忍,而且鼓励其存在。在存在这种民主的地方,执行政府的管理必定努力取得人民的积极主动的承认和合作,因为不能说服公众意见的政府将会在下一次选举中被推翻”。

三、现代法治理论与“积极限权”

詹宁斯的法治主张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理论界面对日益扩张权力而试图重新探讨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一发展趋势。由于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经建立,法治思想的重点亦随之同建构国家的政治制度向完善国家的现行的政治和法律体制转移。在对公共权力的认识及其法律控制方面有了更多的实践经验和理性思索,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法律关系的重新定位以及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方式的多样化,使得理论界对宪法功能的认识从理论基础到功能主张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1.注重社会整体利益。近代宪政体制确立之初,西方国家的法治主张以自然理论为依据,把法治原则建立在个人权利的强化和自由放任主义的基础之上,强调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带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和浓厚的个人主义倾向,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专制主义权力的憎恨以及对自由权利的向往。当代法治理论则在承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特别强调法律秩序与个人权利的保障,同时强调公民权利的社会责任,尤其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政府权力的行使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决定性影响,因此当代法治理论的价值目标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

2.强调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与平衡。近代法治理论认为,政府权力扩张破坏了公民与政府签订的契约,是公民权利受到破坏的主要原因,因此强调应当依据法治原则成立限权政府。限权政府的内容包括:(1)政府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应当由宪法作出明确的划分。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应当明确边界,超越宪法规定的范围来行使权力就是非法的权力。(2)政府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应当由宪法和法律设定限制。由于行政权是一种最广泛的权力,因此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必须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当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严格制约。我们可以把近代这种通过限权,即主要通过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来达到使政府守法的目的的观点称为“消极限权观”。

现代法治理论也肯定法治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同时也认为要保护公民权利就必须限制政府权力,现代法治理论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是一种“积极限权观”,其主要内容包括:(1)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两者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正常运转和法律秩序确立的联结点。从近代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权力范围扩大并不意味着公民权利一定减少,两者实际上不是一种负相关,不是数量上的此消彼长,为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划定严格的边界并没有达到限权的目的,也并不意味着在政府不能行使权力的范围内公民的权利就会得到保障,因为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调整。因此现代法治认为将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对立起来并不能限制政府权力的强烈依赖,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严格限制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范围不是解决政府守法的最佳途径。(2)现代法治理论认为,政府虽然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但是政府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主要的手段。当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公民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公民权利的保障越来越依赖国家机关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力,没有国家机关的积极保障,公民权利就不能有效行使。因此,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本身并不与法治原则相冲突,法治应当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本身并不与法治原则相冲突,法治应当限制自由裁量权,但限制的方法不应当是采用消极的办法,而应当通过完善民主制度和消除公民与政府之间权力关系的对立状态来实现。(3)现代法治理论认为,限权政府主要表现在民主政治制度的实际运作方面,限权的主要途径在于民主体制一定要保障公民在行使民主权利方面有切实的保障,将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决定权更多地交给选民去决定;另一途径就是在政府权力扩大尤其是行政权力扩大的前提下,法律应当更多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赋予法律上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义务性,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本身是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这样,国家机关权力的扩大就不会构成对法治原则的破坏,所以解决政府守法的问题实际上是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问题。

3.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现代法治理论实际上是在国家权力普遍扩张以及近代法律制度面临严重危机的条件下试图对近代的法治理论进行修改,以适应战后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法治的最基本的原则范畴方面,现代法治的价值目标以及实现法治的手段方面,现代法治理论更加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也就是说,现代法治理论对宪法控权功能的重视不是说只有现代宪法才有控权的功能。实际上,控权一直是宪法的首要功能,但由于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价值基础使人们的视野更加趋向于限制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日益下降。在民主制度的前景暗淡时,把法治与民主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考察,通过民主制度的完善,刺激公民的政治参与以及最大限度地发挥宪法的控权功能来实现法治的理想成为时代的需要。如美国学者w·弗里特曼在解释国家职能扩大与个人自由以及保障个人自由的法治是否矛盾的问题时认为:“法治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由某一权威制定的执行的有系统的规范结构;或者简单地说就是公共秩序的存在。它与任何意识形态是无关的,无论哪一种政治制度的秩序都包括在内。”因此,他认为法治首先应当承认民主的法律价值,即在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里应当充分保障个人权利,保障任何人或任何阶级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次,民主的法治应当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斥专制和特权,因此在政治体制上应当实行行政和司法分立;另外,法治要求个人的权利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保障平衡。英国学者韦德和菲力普在《宪法与行政法》一书中从社会哲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和秩序优于无政府状态;第二,政府根据法律进行活动;第三,法治是一种广泛的政治原则。这些学者的观点虽然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在注重现存民主制度的完善及限制权力的观点方面则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荷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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